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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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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

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范文第1篇

2013年9月27日印发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第三条第二项对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做出了相应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第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第二,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二)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第一,融资租赁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方案规定,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原保税区延伸税收优惠政策。在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对保税(港)区内的进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所涉及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以及退税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体方案在这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则在保留了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做出了相应的延伸。其税收政策延伸如下:一是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二是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另外,总体方案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规定,将要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并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当前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的作用分析

第一,促进上海自贸区投资发展。

在企业和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问题上,按照现行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果是个人出资,则要求按照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如果是企业出资,则一律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所得或者视同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

而总体方案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企业和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这一优惠政策充分考虑了纳税人在投资初期的资金紧张问题,相当于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一笔无息贷款,为纳税人带来了货币时间价值,从而鼓励、促进纳税人在上海自贸区进行投资,从而推动了上海自贸区的投资发展。

第二,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

总体方案的税收政策规定中,对金融服务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对于该行业的出口退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低税率的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一政策有利于减轻试验区内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它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能够推动我国上海自贸区高新技术设备的引进,提高我国生产企业生产力;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空运服务业引进更先进的运输设备,提高我国空运服务水平。因此,该税收优惠政策既能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又能推动跨境资源流动及资源配置的优化。

第三,促进上海自贸区生产、出口企业发展。

对于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的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型服务企业,其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生产企业从境外引进技术更先进的设备,从而提高自身生产力。并且,总体方案制定的税收政策对于从外国进口原材料,再制成产成品销往境外的出口导向性企业来说,进口和出口环节都是免税的,因此该政策对其优惠力度较大,极大促进了上海自贸区生产以及出口企业的发展。

三、思考与建议

虽然上海自贸区现有的配套税收政策已经给自贸区的很多企业带来了优惠与利好,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融资租赁、投资以及贸易等领域的发展,但目前来讲其税收政策仍是不完善的。笔者认为,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应注意以下几点:

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退役军人;创业;金融政策;税收政策;法律责任

一、退役军人创业优惠政策的适用限制及建议

当前正在施行的退役军人创业优惠政策存在一定的限制。第一,适用主体存在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3类退役军人,一是自主就业士兵,二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三是复员干部。而创业贷款申请主体则限定为城镇复员置业的退役军人。第二,适用时间存在限制。退役军人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2]。创业贷款优惠政策规定军人须在退伍3年内申请贷款方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第三,贷款和税收减免优惠额度存在限制。退役军人的贷款优惠额度一般个体经营在5万元以内,合伙经营等其他形式的创业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退役军人的税收减免优惠额度通常为每人每年8000元。为打破限制条件的桎梏,有效利用创业优惠政策,退役军人创业应注意3个问题。一是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方式,避免因计划安置不理想再辞职创业而丧失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二是尽量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创业税务登记,以充分利用3年税收优惠期;三是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统筹经营规模,防止因错估优惠额度而陷入融资不足、税负超支等引起的财务困境。

二、退役军人创立新企业的优惠政策及利用建议

退役军人创业可在创业环境、金融和税收方面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应在具体分析各项优惠政策内容及适用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最大化地利用政策优惠,降低成本支出、规避潜在风险,保障创业活动顺利进行。

(一)利用金融优惠政策,降低融资成本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军人在退伍3年内申请贷款可以享受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的政策[3],即国家补助贷款产生的全部利息,自身无须承担贷款利息,从而有效降低了退役军人创业的融资成本,同时也可帮助退役军人规避采用其他方式融资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贷款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清楚受理贷款申请的机构,应持退役证件向创业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二是要经得起层层审核,包括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的初审、县级以上担保机构对借款人贷款资格的审查和放贷银行对贷款资料的审查。因此,退役军人应当提前做好准备,将相应资料、证件准备齐全,以便尽快通过审核取得贷款,尽快开展创业活动。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务支出

税法针对不同税种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但不同创业形式具体可享受的优惠内容存在区别。若退役军人创立公司制企业,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3个。一是适用企业所得税低税率,降低所得税负担。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退役军人应知道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50万元以内,若为工业企业从业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若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应控制在80人以内,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4]。因此,退役军人创业初期应适当控制企业规模,以适用优惠税率,减少税务支出。二是利用抵扣优惠规定,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100%加计扣除,即安置残疾人的工资支出可加倍扣减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在不影响日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尽量安置残疾人入企工作;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5],即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均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因此,退役军人创立的企业可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安置退役士兵,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小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扣减税收优惠。因此,退役军人创立的企业要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尽量招收安置退役士兵,以享受由此带来的税收优惠。若退役军人进行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3个。一是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降低增值税负担。自国家全面停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增值税地位日益突出,相较于一般纳税人16%的增值税税率和5%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可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务负担明显下降。二是选择合规行业创业,以享受免税优惠。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因此,退役军人可选择限制性行业以外的经营项目进行创业,以享受3年的免税优惠。三是凭有效证件免交部分费用。自谋职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及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也免交。

(三)分析偿债责任区别,控制失败成本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形式的经营实体,对债务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退役军人拥有优良的创业环境,享受一系列金融和税收优惠政策,但受限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的经济环境及自身长期服役与社会现实脱节的客观情况,退役军人创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退役军人应认真分析不同经营实体债务承担方式的区别,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形式,以控制失败成本。新创立企业通常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从事个体经营。个体经营是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一种经营形式。个体经营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两种形式。个体工商户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债权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退役军人创业若选择从事个体经营中的个人合伙形式,应选择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与他人合伙经营,以避免因创业失败背负较多的债务。二是创立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总体上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区分为等额股份,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公司所负债务,股东仅以其在公司内所拥有的资产为限承担有限清偿责任。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有一特殊规定,即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退役军人在创立公司时,为控制初始投入成本,可创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防止因财产区分不明而陷入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困境。

三、退役军人加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除退役军人创业可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外,国家针对招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企业也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条件。部分企业为享受财税优惠,就会吸收退役军人加入企业。若退役军人以合伙人或股东身份进入企业,应着重关注两个法律问题。

(一)加入合伙企业重点关注原有债务分配

合伙企业法对不同入伙形式的债务承担有不同规定。如果是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入伙,需要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企业,则仅以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退役军人在加入合伙企业前,应当充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身份入伙,避免陷入债务陷阱。

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字: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产业集群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发展阶段,各种经济形式的规模还未充分形成,发展多种所有制以及多种发展方式的经济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特别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给予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中小企业以其较低的生产经营成本,灵活的管理体制,富有创新的企业文化,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已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截至2008年6月,我国中小企业数已达到46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8.5%;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5%左右;上缴税收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4%;为75%以上的城镇人口和超过80%的下岗人员安排了就业,成为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

一、现行中小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2、对符合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和产业政策导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实行免征、减免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4、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鼓励、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6、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50%。

7、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同时,对安置残疾人员10人以上,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工人比率在25%以上的企业,经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后,对每个安置的残疾人员享受每人每年35000元的税收优惠。

9、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时落实减按20%税率的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2、对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壮大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完全性和金融融资的限制性,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资金的重要瓶颈。我国中小企业往往不缺乏创业的技术和管理,而是缺乏必要的资金和前期投入。资金链条的确实使得中小企业往往出现资金缺口,国内信贷对于中小企业的限制较多,难以满足其发展所需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甚至是扼杀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和意义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别是创业初期,在自身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上就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足够而稳定的资金来源是重要的,也是其发展的关键。国家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在资金方面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为其发展储备了足够的资金来源。这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发展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推动力。

税收优惠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注入了活力。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给予中小企业的一种心理鼓励,它使得中小企业可以放开一些束缚和约束思想,全身心的投入到自身的发展中去,为企业今后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心理基础和管理基础。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中小企业免除了后顾之忧,可以全身心投入到管理中去,打牢基础,完善管理体制,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三、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中小企业集群的形成

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地方经济的发展仍然要以集群式的中小企业聚集形式运行,这种模式要求有大量中小企业依照不同的企业性质及产品形式分工聚集在一定的区域内,形成区域优势,进而发挥整体优势,推动个体与整体经济的进步和发展。而这种集群的形成需要地方及国家政权在政策上的倾斜才能形成。

国家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形成中小企业集群,形成地方产业优势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其影响下中小企业形成的集群将遍及政策范围内的所有区域,推动区域内中小企业的聚集和发展,推动地方经济和国家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政权强力执行下的一种有力表现,这种政策的变化影响是巨大的和广泛的,具有强烈的导向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这种导向性更加明显,它引导中小企业向着产业聚集区聚拢,形成有利于其自身发展的产业优势,进而推动整个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增强中小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经营风险及外部风险,而由于自身发展的阶段较低,其抵御这种风险的能力较弱。尤其是面对金融危机这样的大规模危机的时候,中小企业往往无能为力,只能是死路一条。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中小企业抵御这种风险的能力。

五、对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思考

1、要充分重视财政政策对税收政策的配套作用。要改变现阶段只运用税收政策而忽视财政政策的状况,积极地安排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首先,国家应尽快出资扶助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建立包括培训中心、商情信息中心、政策咨询中心在内各类服务体系。其次,应通过国家独资或由国家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技术成果的研发中心,提供直接适合中小企业的技术产品,并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科研项目活动给予一定的技术补贴。

2、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质量、效率监督制度。提高政策实施的规范化和透明度,尽早实现税收优惠纳入税收支出预算表管理,杜绝冒享优惠政策事件的发生,同时把优惠政策享受的"普惠制"形式改革为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特惠制",以提高优惠政策实施的效率。

3、加大费改税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通过规范税收制度,清理不合理的非规范性收费,来减轻企业尤其是乡镇中小企业的负担,为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4、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实行差异化优惠政策。对连续几年稳健发展、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经营达到一定年限的中小企业实行差异化税收政策,如按年限、规模、成长速度等实行减税、退税或者免税政策,有效避免和降低中小企业寿命短、风险大、易于破产倒闭的风险,消除金融机构的忧虑;同时,对诚信经营、信誉良好、获得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企业,分批次给予免税或税收优惠、退税等政策鼓励。

5、实施鼓励中小企业增加股本权益的所得税特殊政策。为了有效避免中小企业的短期行为,鼓励中小企业健康成长,允许成长初期的中小企业或就净利润缴纳所得税,或将净利润转增股本。对于将股东应得利润转增股本的,可以适当给予减税、免税政策。

结语:

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强其抵御风险能力,扶持其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发展中小企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巨大的。

参考文献:

[1]孙峥嵘 马颖 郭晓焱.我国税收与经济依存状况研究.税务与经济,2007(2):77

[2]邱泰如.税收效率和公平原则的理论与税收完善.现代经济探讨,2008(12):40.

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一、我国现行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我国税法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与传统意义上的小微企业、小企业有着严格的区别,其认定标准也有别于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认定标准。我国税法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具体而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我国现行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式优惠。即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得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并将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至6万元。其次,在印花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利企业提供贷款,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我国现行税法在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过苛,受惠面过窄。我国现行税法中,对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过于苛刻,要求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1000)万元。而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企业为数不多,受惠面过窄。在认定条件中,对就业人员作出如此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小型微利企业吸纳就业。再者,从国外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般不再对小型企业和中性企业进行区分,二者普遍适用税收优惠,因此,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中小企业再作如此划分,势必会影响企业发展的积极性。(2)优惠力度过小。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税率,税率优惠仅有5%,与发达国家相比,优惠税率的力度太小。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表面看来,这类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负只有10%,似乎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可是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企业为数不多。(3)缺乏对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问题的支持。由于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资产少,资信度低,缺乏担保和抵押,银行一般不愿向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在印花税中明确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免征印花税。而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借款金额的0.005%,这对承担高风险的金融机构缺乏吸引力,因此,这种支持力度是远远不够的。(4)缺乏相关与之配套的政策。我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对小型微利企业在财政金融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我国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法律法规。

四、完善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建议

(1)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拓宽受惠主体范围。取消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限制,提高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限制,根据调整,使大多数中小企业使用优惠税率,拓宽受惠主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加大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同时不再单一考虑税率式优惠,通过少计收入,加大扣除,直接抵减税基等方式给予优惠。(3)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问题的税收支持。对小型微利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除免征印花税外,可以就其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4)完善与财政金融政策的配套。建立和完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财政金融体系,与税收政策相配套。建议直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财政支持,给予财政投资或补贴,发挥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虞华,陈蕾宇.对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思考[J].金融财税.2011(11下)

[2]王嘉彦.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4,5(3)

金融企业税优惠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财税;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一、不同角度下的概念界定

(一)税法上“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根据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从业人数”按企业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二)行业划分中“小微企业”的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的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中对“小企业”界定为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企业。

通过对以上认定标准的分析,税法上所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其他部门定义的“小微企业” 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

二、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状

(一)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作用

小型微利企业广泛分布于小城市、县、乡镇,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主要渠道。根据世界各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统计,其基本属于劳动资源密集型企业。根据我国工信部最新统计数据: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测算,中小企业的数量占比超过企业总户数的99%。

(二)金融危机后面临的困境

1.融资存在明显“脆弱性”。就当前世界范围内看,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客观情况在于资本的趋利性,注定了商业银行的“嫌贫爱富”。从银行取得贷款,需提供担保、抵押、标准的财务报表等,小型微利企业几乎都没有,只能通过民间高利率借贷,而低利润的压力无疑让他们不堪重负。

2.外部生存环境面临困难和压力。原材料价格逐年上涨,劳动力成本快速上涨,企业招工难和新生代农民工工作短期化等因素的叠加,使得小型微型企业利润和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

三、相关财税政策

( 一)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财税制度分析

(一)积极意义

1.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降低,受益对象范围扩大。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将使我国有40%的企业受益。2009年9月,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司长王黎明公开:2010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额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到年终涉及到五六十亿的所得税。

2.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调整投资方向。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②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以行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措施将引导企业将自身的投资方向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协调一致,实现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3.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措施,通过自主创新提升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1.融资成本高而税负重。现有金融机构的管理体系使小型微利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可能性变小,不得不采取民间借贷、同业拆借等融资,其借款成本远高于大中型企业。由于税法尚未将超额的借款利息纳入税前扣除的范围,以致小企业的实际税负较重,过重的税负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现行税法中优惠政策缺乏间接优惠。新税法由原来的“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行业优惠为主”。但我国目前所得税的优惠方式是直接减免,纳税人应纳税款直接减少,国家税收直接减少。国际通用的是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方式。间两种优惠方式相比,政府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缓解了企业财务困难,激励企业加速生产周期,从长远来说企业上缴税收是有增无减的。

五、新形势下财税制度改进建议

(一)重视财政政策的作用

1.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利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

2.应通过国家独资或由国家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技术成果的研发中心,提供直接适合的技术产品,并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重视税收政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