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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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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奖惩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奖惩制度范文第1篇

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仅事关企业的生存大计,而且还与人民群众的基础安全、社会的和谐安定、经济的快速发展息息相关,因此是一项容不得马虎的管理工作。作为其他一切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只有顺利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最终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回报。因为道路交通瞬息万变,影响行车安全的因素非常众多,只有一一分析这些影响因素并采取对应措施来减少它们对行车安全的影响,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才能有效将事故发生率控制在一个较小范围内,实现安全管理的基本目标。

1、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影响因素

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该从源头上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规律、杜绝事故隐患,有效抑制住安全事故发生率逐年上升的不良趋势。综合来看,影响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因素有三个方面:道路、车流和人群。

1.1道路影响因素。在道路上行车时,其安全影响因素有内因和外因等多个方面,例如道路质量等级、技术要求标准、坡角坡度、交通流量密度、雨雪天气路面湿滑度等等。其中高等级公路因其造价高、工期长、要求高的特点更是将安全问题视为重中之重,在安全管理工作上投入的成本也非同小可。因此,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的重要基础,在道路的施工和养护阶段必须要严格贯彻质量安全的思想意识,利用完善科学的道路体系来达到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和生命财产损失的根本管理任务。

1.2车流影响因素。车流是道路运输的主要载体,也是连接道路和人群的纽带,同时兼具着速度快和荷载高的特点,受安全因素的影响程度更大。一些基本行车准则都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体现,例如车辆使用性能是否达标、后视镜的视野是否充足、零部件规格是否符合要求、照明指示灯是否定期维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实用等等。往往一些毫不起眼的微小细节都会给车流带来安全隐患,比如刹车不灵或后胎发生侧滑等。只有不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改进车辆基本性能和质量安全,才是减少由车流因素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关键所在。

1.3人群影响因素。人为影响因素是所有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或次要原因。相关运输人员的专业素质、驾驶技巧、车辆熟悉程度、路况判断结果、事故预估、预防、处理、应变能力、安全意识等内在因素都是道路运输安全的直接影响因素。只有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技能水平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不断增强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运输安全意识,全面提高运输人员的心理素质和驾驶水平,才能将一切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保证运输安全基本目标的顺利完成。

2、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针对目前我国道路运输企业众多而中小型企业多不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这一现状,作者认为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才能进一步指导安全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并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制度体系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没有指导性的规章制度、运输人员安全意识缺失等方面,这种现象出现的最根本原因就是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到位,没有普及安全教育,使得一些道路运输企业尤其是较新的民营企业重利益而轻安全,以至于经济效益和运输安全严重脱离,无法保障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应该从岗位制度、考评制度、责任制度、奖惩制度、检查制度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共同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实际工作开展。

2.2定期开展运输车辆检测维护。为减少车流因素给道路行车安全带来的影响,道路运输企业应该要定期开展运输车辆检测维护工作,对于一些在规定期间内没有执行该项工作却仍在跑运输的车辆直接停运,绝不姑息,实现检测维护工作的实际效用,避免形式主义出现。在车辆选购的阶段要严把质量关,禁止一切不合格车辆进入运输队伍,从根本上保证道路运输的基本行车安全;对于已经投入到运输工作中的车辆应该做到档案整理入库,同时定期检测维护车辆基本性能,确保车辆一切状况良好;对于超出使用年限的运输车辆应该坚决淘汰,不能让它继续运营,彻底杜绝一切车辆安全隐患。

2.3落实运输人员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运输人员是道路运输企业的核心,是所有相关工作开展的主要执行力量,是管理者,是经营者,更是影响者,所以落实运输人员的培训教育是提高安全管理效率的有力手段。尽管道路运输行业在目前为止的一段时期内加大了培训教育力度,但是由于运输人员的更替性强、流动频繁而使得实际成果不太明显,死角较大,阻碍了教育培训工作的普及。针对这种情况,道路运输企业应保证培训教育的实效性、系统性和全程性,定期开展道路运输行业技术培训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双项工作;改进监督制度和考评制度,设立专项监督部门对培训教育的落实情况和运输人员的学习态度进行监督,对其学习成果进行考评,多方面措施共同作用以保证培训教育工作行之有效,为运输人员的综合专业素质提高奠定良好的基础。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奖惩制度范文第2篇

一、全面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输企业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全省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管理制度,严格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和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清理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客运企业要在客车内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等安全提示标语,并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企业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乘客监督。客运站要落实客运车辆出站前的源头管理工作,确保不合格的车辆不出站,超员的客车不出站。货运企业、货运站要强化货运源头管理,合法装载货物,规范作业,禁止超限超载和违法装载的车辆出站、上路。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逐步清理客运和危货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管和整治。各级建设、交通、交警部门要加强联合行动,有效整治城市公共交通秩序。加大对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与整治,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班线始发站和终点站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违规经营以及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及时更新污染严重、安全状况不稳定的公共汽车,按时做好车辆的年检和报废。对逾期未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以及车辆临界报废的单位,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发出通知书,并定期抄送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坚决杜绝不合格车辆、报废车辆进入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市场。要依法依规查处非法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秩序。要严格从事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考试与发证,对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车和营运驾驶证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关并定期审验。各级公安交警、建设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城市道路隐患路段、路口的排查与整治,研究分析城市道路交通状况,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反光标志、炫光防护设施,科学设置路口的交通信号和临时停车泊位,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三、加大农村客运市场整治力度,抓好农村道路安全监管。推进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县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快乡镇派出所协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步伐,将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向农村延伸。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警部门、农业(农机)部门和村委会,抓好农村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的安全整治,对无牌无证、外挂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进行清理、整顿,严禁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警、农业(农机)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排查农村短途客运线路的通行条件,研究出台运输企业最低经营保障的政策,增加农村客运班线,优化农村运力结构,有效调配运力,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采取开设赶集班车、学生专车和学校错时放假等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客运高峰和学校放假、重要节假日、墟日等期间运力和运量的矛盾,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要定期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于事故频发的路段、路口,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要加强防护设施的建设。逐步完善农村道路的标志、标线,及时做好道路养护,提高道路等级、通行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四、进一步强化路面巡查与监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路面交通秩序的整顿,强化道路管控,特别要重点查处报废的机动车辆仍在道路行驶和客运车辆超速、超载以及驾驶员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做法,以高速公路服务区(站)为依托,设立警务工作站,并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点公路、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劝导、宣传服务站,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加强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检查登记,对超员的客运车辆一律卸客转运,卸客转运费用由超员客车所在企业承担。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等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要建立企业、车辆、驾驶员违法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同时要研究高速公路车辆超速等的信息采集、联网和共享问题。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逐步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电子监控设施建设。

五、强制推行货车车身装贴反光标识。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技术要求,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联合集中开展重型货车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工作,凡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中型以上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必须在车身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勤时发现上述车辆未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应当责令其设置后方可上路行驶。各级交通运管部门在办理、换发《道路运输证》时,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并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安全审验合格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要密切配合,不定期在主要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收费口和服务区、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检查点进行联合执法。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把好重型货车新车注册和车辆安全检验关,对未按国家标准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或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六、加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力度,加快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步伐。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整合执法力量,推行联合执法,加快建立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省已有的治超检测站点的作用,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监控和执法,全省重点检测站应有公安交警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站(场)等的监管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场)的货运站(场)经营者,要依照《道路运输条例》予以重罚。2007年1月1日前,公安交警部门要完成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项目办理相应的车辆营运手续,不得准许“大吨小标”以及其他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在已设置称重检测装置的高速公路入口,各高速公路交警、高速公路路政和交通运管部门要进行联合执法,凡经检测确定为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一律禁止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对高速公路重要出口和部分服务区实施流动执法,特别是闽粤、闽浙、闽赣三个固定检测站要24小时全天候检测,并依法处置。交通路政、运政、稽征和公安交警部门必须强化公路的治超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入口路段的巡查。各级公安部门要维护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冲关、暴力抗法和破坏站点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治超人员的工作能正常进行和治超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快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和所有国、省道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步伐。

七、实施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全面推行和强制实施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将有效化解和转移经营业户经营风险,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由省安监局牵头,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保监等有关部门配合,全面推进承运人责任险工作,实行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投保标准、统一赔付办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1—2家具有承保能力、信誉好、网络健全、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作为全省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营运客车每座位最低责任保险标准为20万元。2007年底前实施完成全省统一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交通运管部门对2007年底以后仍没有依法参加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取消线路经营资格。

八、加快全省营运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的建设步伐。按照政府引导、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全省营运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先选择条件成熟、有积极性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营运汽车安装GPS工作,督促全省所有的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在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省际客运车辆、市际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全部安装GPS,以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九、实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2007年开始实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全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安监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省交通厅组织实施。

十、推行上高速公路营运客车配置和使用汽车安全带。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的规定,对从事旅客运输经营的卧铺客车和自2007年1月1日以后上牌,且车长大于6米的高一级以上(含高一级)客车应全部配置和使用汽车安全带。

2007年1月1日起,对申请高速公路经营班线(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新增或更新客车(含中级客车),要求在出厂时配置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汽车安全带。客运企业的驾乘人员要在运输旅途中负责提醒、检查并指导乘客使用安全带。各级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加强监督。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奖惩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车辆技术问题;措施

一、车辆技术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车辆技术管理就是车辆从选购到报废的全过程,前期管理是车辆规划、选配、接收;中期管理是车辆的使用、检测、维护等;后期管理则是车辆的更新、改造、报废、封存、停驶等。在这一系列过程中车辆技术装备、车辆技术水平、车辆技术档案等也属于车辆技术管理的范围。提高车辆技术管理水平,也是为了确保车辆能够安全、高效地为人类服务。车辆技术管理的真正目的也是安全的生产、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一)重视度不足

企业方面,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只追求经济效益,轻视所售车辆的维护工作。不重视对驾驶人员要按时维护车辆的叮嘱,以及缺少关于维护车辆的宣传。一部分驾驶人员根本不清楚车辆维护的基本项目,例如车辆的清洁、加固和。久而久之,车辆的技术性能降低,存在安全隐患,在驾驶过程中发生故障的概率升高,容易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车辆维护意识淡薄

运输企业存在着重使用轻维护的问题,大部分驾驶人员只顾使用车辆,而轻视对车辆的保养和维护。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常常是遇到问题才会去修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省去了维护保养车辆的环节,根本没有意识到车辆维护的重要性。其次,车辆的使用、维护、修理的各方面差异都比较大,难以统一和落实,这也是车辆未能正常维护的原因之一。

(三)没有严格的检验标准

运输管理部门制定了详细地二级维护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但落实不到位,许多企业并没有严格地按照标准实施,维护工作的基础管理不达标,员工的缺乏重视程度,另外检修维修的设施老化,一系列问题导致二级维护项目无法落实。车辆维护保养时也会出现漏项、缺项的现象,根本无法达到检验的标准。

(四)维修人员专业度不高

车辆的更新换代速度飞快,在新型车辆的维修和维护过程中就需要新的技术来支持。实际上,新型的汽车维修人才匮乏,运输企业内部多是年老的维修工人,其学习性、技术性都跟不上技术的更新换代。不了解新型车辆的结构和性能、不掌握新型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缺少必备的检测和维修设备,难以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无法保证驾驶车辆的安全性。

(五)车辆技术档案管理不完善

在信息化时代,车辆从购买开始到报废为止都应当有完善的档案记录。但大部分企业认为车辆技术档案不具有重要性,在记录时编写检测与维修记录应付检查,对车辆技术档案造假,应付检查。在真正需要车辆技术档案的时候,无法直观地看到正确的档案。关注车辆的变化动向,重视生命安全,认真记录车辆的检测和维护结果,保证结果的真实性,以便于掌握真正的车辆技术档案。

二、完善的措施

(一)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发挥

政府应出台详细地、标准地、更具有严谨性的法律法规条款,弥补之前操作性不强,细节不够完善的漏洞。加大惩罚力度,增强其权威性,督促企业能够按照标准进行操作。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奖惩制度

建立和完善经营标准,选出一部分经营过程中符合标准的企业,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让它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对经营过程中,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企图蒙混过关的加大惩罚力度。及时的检查监督、奖励惩罚才能让企业重视车辆的维护和保养,提高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心。明确考核的标准和流程,让相关人员清楚地认识到问题所在,提高自身的责任心。

(三)加大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力度

驾驶人员的文化水平不高,对车辆维护问题的认识参差不齐,有必要对其进行统一的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对生命财产的重视度,让其充分了解对车辆定期维护和保养的必要性。举实际案例让其直观地感受到不按时维护的后果和危害,同时也要强制地开始审核制度,对没有按时维护的车辆进行处罚。

(四)定期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养

随着汽车工业技术的更新换代,许多维修工人跟不上技术的发展。企业应定期开展教育课堂,有针对性地对维修工人进行新技术的培养,让工人们的技术能跟上时代地步伐,不被时代所淘汰。汽车维修人员也应该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地提高学习技术的自觉性、及时地补充现代化知识,提高自己的维修技术,以应对技术的更新换代。

(五)完善车辆技术管理的档案

车辆技术管理档案记录了车辆的基本信息和使用情况,保证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是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记录车辆的主要性能和行驶情况,重视车辆技术档案以便于遇到问题和麻烦时,能够第一时间了解车辆使用情况,及时采取应对的措施。

(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政府、企业以及工作人员都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应对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针对不同车型、建立不同的管理体系。抛弃落后的、低效地、无法具体落实的旧方案。建立健全适合顺应时展的、符合实际情况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案,并严格监督落实。

结束语:

道路运输的车辆运输管理,不仅关系着车辆的正常使用,还关系着驾驶员和乘车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分析车辆技术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科学、有效地解决措施。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实现车辆技术管理的目的,保证车辆安全、高效地行驶。

参考文献: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奖惩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整顿超限和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

第四条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应当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作、源头治理、追踪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行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制度。对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超限和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对举报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超限和超载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时,运输经营者、驾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实施超限和超载运输检查。

第二章源头治理

第九条生产制造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

第十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对车辆进行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得进行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运输车辆。

第十二条车站、港口码头、煤矿、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第十三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按照旅客运输车辆的核定载客限额发售车票和检票。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客运站(点)以外上下旅客,并不得超定额载客。

第十五条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

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客运输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第三章超限运输审批

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

超限运输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等物品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范围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应当向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车辆行驶范围跨设区的市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

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五)车辆行驶证。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门受理承运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九条申请超限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二)车辆轴载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三)车辆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四)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的。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超限车辆拟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涵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公路、桥梁等进行加固或者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

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对公路、桥梁进行加固、改建等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对公路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其型号及装载等情况应当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致。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年发运量在5万吨以上的车站、港口码头、煤矿、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统计,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公布。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公布的货物集散地实行派驻管理或者重点巡查。

第二十三条派驻货物集散地的管理人员负责审查道路运输车辆的营运资质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监督货物装载行为,对装载货物符合规定的车辆出具规范装载证明。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规范装载证明。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托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交通稽查站,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检查,并可以在超限运输车辆可能绕行或者短途驳载的线路上实施检查。

在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交通稽查站所处路段可以设置车辆减速带。

第二十五条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或者执法工作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对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除运输不可解体等物品外,必须责令承运人对超限部分的货物进行卸载或者分载,所需费用由运输经营者承担;对拒不卸载的,应当强制其卸去超限部分的货物。

超限运输车辆未消除违法状态或者造成公路损害拒绝补偿的,禁止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七条超限运输车辆需要超限超载检测站和交通稽查站提供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支付必要的费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承运人应当在15日内对卸载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拍卖或者变卖,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无法卸载且轴载质量不超过限定标准以及擅自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实行按吨公里计重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与省财政、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执行。

货物运输车辆通过实施计重累进加价收费的收费站时,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

第二十九条超限超载检测站、交通稽查站和公路收费站应当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检定合格有效的检测装置。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超载运输车辆的检查。对超载运输车辆,公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扣留,由驾驶员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所需费用由超载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或者运输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联网的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信息系统,对违法信息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

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虚假标定车辆载质量技术数据或者拼装、擅自改装车辆等违法信息抄告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由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客运站造成出站旅客运输车辆载客超过定额的,除承担乘车人转运费用外,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或者降低车站等级。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装载等情况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一致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收缴,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车辆强行冲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而逃避检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超限运输车辆,除依法处罚外,交通运输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二级维护,并进行车辆技术性能检测。

实行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累积记分情况,可以责令其参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或者收缴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

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记录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相应降低其质量信誉等级。

第四十条旅客运输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由公安部门对驾驶员依法实施处罚并给予违法记分处理;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还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额定乘员20%至50%的,停止营运3个月;

(二)超过额定乘员50%至80%的,停止营运6个月;

(三)超过额定乘员80%至100%的,停止营运9个月;

(四)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年。

运输经营者不具备旅客运输条件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

第四十一条超限和超载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并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运输经营者限期整改,相应降低其质量信誉等级。

对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驾驶员,由交通运输部门注销其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证件。

第四十二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在1个营运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核减其营运线路经营期限,并按照下列规定停止办理新增、更新运输车辆的审批:(一)发生1起较大责任事故的,半年内停止办理新增、更新运输车辆的审批;(二)发生1起重大责任事故或者2起较大责任事故的,1年内停止办理新增、更新运输车辆的审批;(三)所属运输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1年内停止办理新增、更新运输车辆的审批。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运输车辆在未实施计重累进加价收费的公路上行驶而损害公路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补偿费标准予以补偿。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奖惩制度范文第5篇

一、总体要求

1.工作任务和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事故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经营建设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2.工作目标。全市安全生产各项指标控制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内,实现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强化各镇区安全监管责任。各镇(区)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地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指导,对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各镇(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政府将继续完善履职报告、工作约谈和考评等制度,坚持半年、全年考核,兑现奖惩,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优评先、奖惩挂钩,各镇(区)也要相应制定相关的考评、奖惩制度,推动履职到位。

5.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抓生产经营必抓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监督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各部门都要成立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强化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

三、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6.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7.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备案。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对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烟花爆竹和交通运输等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审、通报,将标准化创建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9.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切实抓好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的防治,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强化职业危害申报,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要实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10.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管理,严格驾驶人资格准入,禁止客运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运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认真开展道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校车安全监管。

11.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1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市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推进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

13.加强消防领域安全监管。全面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火灾隐患。

14.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立在商住楼等专项治理。

15.强化其他重点行业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冶金、有色、教育、旅游、电力、农机等行业领域安全管理。

五、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16.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镇(区)、各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预防、先进技术推广、宣传教育、监管能力等投入。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7.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六、不断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8.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救援。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落实预案报备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推动应急管理示范单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七、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和安全文化建设

19.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加强日常执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和联合执法。强化镇(区)、各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责任,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

20.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1.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常识。新闻媒体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中小学要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加快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机制。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

22.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各镇(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

23.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市政府将继续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要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激励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