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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资委 ;国家审计;走出去
一、国家审计“走出去”战略背景
(一)受限于审计资源,部分央企境外资产处于监管“真空”。因国家审计资源有限,全面审计的成本过高,所以往往不能兼顾所有央企。对于央企的境内资产,国家审计署也只是有限度的进行抽查审计,而其他央企则是由国资委或相关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于央企的境外资产和投资,国家审计往往难以顾及。十以来,随着国家整体经济下行新常态的出现,国内市场逐渐趋于饱和,不论是国企还是非国企,都必将着力于开拓国际市场,因而企业的境外资产也必然呈不断上升趋势,随之而来的监管压力也必然越来越大。据相关报道,截至2013年底,我国110多家央企资产总额已突破35万亿元,其中境外资产总额超过4.3万亿元。由此可知,对国企海外资产监管漏洞的控制和管理已经到了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地步了。
(二)国家审计“走出去”战略是国家审计“全覆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10月09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48号印发的部署审计工作全覆盖的文件――《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其目的在于加强审计工作,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通过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意见》首次全面阐述了“全覆盖”范围和实现方式,将包括经济,政治,社会,环保,资源,领导责任,创新审计方式,促进审计资源整合,加强审计合作,提高审计效率等多方面的内容全面系统,完整的结合在一起。其中,国企境外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国有资产审计是审计“全覆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境外国有资产的审计也就成为了国家审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国家审计“走出去”目的
查错防弊,完善我国的审计体系,确保海外资产的安全性,增加海外资产的透明度,增强投资人投资海外企业的信心。督促国企涉外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企业管理责任,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同时,为我国国有企业和国家政府可以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增加国企国际竞争力和国家政府的公信力。国家审计“走出去”是适应国企“走出去”的战略举措,为国企“走出去”提供外部监管,可有效地防范国企“出海”因控制监管松懈所出现的各种危机和风险。
三、国家审计“走出去”的方式
(一)完善相关立法,为审计出海提供制度保障。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创建,构建境外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研制国企和国有资产境外的监管办法,加强对国企境外子公司,分公司和关联方的监督管理办法,将各有关方纳入到一个程序管理,完善国企对外投资记录,对国企境外资产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摸底与审计检查。同时,在国企和国有资产“出海”的趋势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必要的简化程序,简化审批,注重国企的经营内容和经营成果,进一步完善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体制。
其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一直在持续进行中。 2009年国资委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出台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还出台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一系列文件的,逐步形成了形成一套针对我国境外国有资产捐赠,投资、产权、监管的完整的,系统的,不断完善的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二)国家审计为主,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为辅。具体的审计方法而言,国家审计署肯定无力监管,审计众多的分散于世界各地的国企境外资产,创新升级方式势在必行。根据以往国内的经验和国际上的较为通行的做法,以国家审计为主导,加强与民间审计的合作,引导国企内部审计履行审计责任,将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有机而结合起来,国家可重点培养一批精通外语,熟悉国际审计准则和我国审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国际化人才,在境外资产的审计中充分发挥其作用。国资委等国家相关部门也可采用在非起决定性作用的境外资产审计项目中采用外包审计给第三方的做法以减小国家审计的压力。这一方面,国家已有过实践,据了解,国资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摸底审计境外国有资产状况并非首次,2013年开始每年都会进行过一两次,基本已属于经常性工作。这一次国资委委托立信和普华永道中天等7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家海外资产进行审计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一方面是由于2014年《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出台使得人们对审计的关注空前的提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相关人士对央企巨大的境外资产数额以及审计“空白“的首次披露引发了公众的普遍担忧。除此之外,国家审计可以引导内部审计严格遵守审计制度和规范,减少国企海外资产流失和财务舞弊现象。
(三)加强与国外政府审计机构或国际审计组织合作,减少境外审计非程序性阻碍。国家审计进行国企境外资产监管和审计时,可以加强与国外政府审计机构和国际审计组织合作,了解该国相关的会计和审计制度,可以就联合监管国企在该国的资产与相关经营管理活动达成协议,也可以就相关领域投资风险防范等进行联合研究与讨论,同时还可以就我国国企的境外资产开展联合审计。加强与国外政府审计机构或国际审计机构的跨境合作,是我国审计发展,走向国际化的必然举措。
四、国家审计“走出去”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应当明确国家审计“走出去”监管国企的海外资产并非目的而是手段,“走出去”的目的是为了填补我国审计体系中的“漏洞”,是为了实现我国国家审计全覆盖的战略构想,是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为了维护千千万万的国民的利益,归根结底来说,人民才是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
(二)在这个过程中,同时也要注意到,要防范对国企监管的过严过死,导致国企在海外投资时束缚和顾虑过多,从而丧失最佳的投资时机。保持合理程度的监管,给予国企适当的投资自由,营造良性的监管关系。(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 《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规划发展局,2012-04-1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8号
[2]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 政策法规局,2011-06-2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7号
近年来,盛泽中心供销合作社在国务院40号文件和省政府44号文件精神的鼓舞下,根据上级供销合作社关于基层社“三位一体”创新发展的要求,顺应时代潮流、敢为人先、勇闯新路,进一步发挥基层社的传统优势,加快转型升级,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做大做强骨干企业,夯实经济基础,增添发展活力,提升社会形象,探索出了一条新形势下适合盛泽中心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之路。
一、以转型升级为重点,做大做强骨干企业
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基层社所处的经营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必须坚持改革,创新体制,既要能够充分激发经营者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又要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确保社有企业健康发展。在吴江市供销合作总社的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下,盛泽中心供销合作社及时调整思路,审时度势,提出以“调整、发展、服务”为核心的工作目标,全面提升社有企业竞争力。成立于1987年的吴江市盛泽人民商场面对严峻的经济和市场形势,面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趋势,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制订实施“品牌为先、质量为本、诚实守信、不售假货”的质量方针和“购物零风险、满意在商场”的质量目标,把“放心消费、满意消费”作为经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消费者利益,始终坚持文明服务、便民服务、跟踪服务、投诉服务等诚信承诺服务,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并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成为吴江市商贸重点企业、百强企业,已连续五年被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评为“十佳商场”。2010年,商场又投入300多万元开发商场副楼,扩大经营面积,调整经营布局,亮化形象标识。调整改造后的人民商场营业面积达8000余平方米,并引进了40多个国际国内的著名品牌和胡庆馀堂在全国设立的首家镇级专卖店,以新面貌、新形象、新品牌来迎接广大消费者,实现了“品质、时尚、温馨”的内涵式战略转型,2011年实现销售总额近3亿元,进一步巩固了当地“商业航母”的地位,为基层社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同时,石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医药商店通过近年来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也逐步成为本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企业,销售额逐年平稳增长。
二、以资产经营为抓手,不断夯实经济基础
一是建立健全台账。对一个基层供销合作社而言,必须要占有一定的商业阵地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多年来,盛泽中心供销合作社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的资产管理。一方面建立健全了资产管理制度。对企业资产的租赁、维修、处置、开发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对社有资产全部实行建档管理。对供销合作社所有资产、土地逐一进行调查、复核、测绘,建立了资产管理档案,切实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好社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是全力挖潜增效。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层社仅仅占有一定的资产是不够的,还必须要盘好用活资产,努力提高资产质量和使用效益,才有竞争力和生命力。去年,盛泽中心供销合作社结合市商贸业发展规划及盛泽镇西部10万平方公里新城区建设规划,争取到镇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将在“十二五”期间,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的运作模式,通过借力发展、招商引资等方式合作开发占地50亩、建筑面积为87829平方米,集办公、商场、超市、餐饮、休闲、宾馆于一体的西城商业广场,为推进盛泽城区服务业跨越发展,繁荣盛泽西部新城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是规范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社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各项收支的合法性,盛泽中心供销合作社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市总社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吴江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务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项目开发、资产招租、资金运用、费用审核、财务预决算等环节加强监管,规范操作,做到办事制度化、运作规范化。
三、以标准化建设为牵引,全面提升社会形象
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不断健全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面临的压力也在不断加大。在长期的实践中,盛泽中心供销合作社深刻地意识到服务品质是为农服务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抓住的关键点,只有不断育精品、创品牌,才能达到树形象、提品质的目的。针对这一实际情况,盛泽中心供销合作社按照吴江市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的大力实施标准化建设要求,全面对社容社貌、服务内容、岗位职责、管理制度等实施标准化管理。在标识使用上做到新建项目必用,改造项目补用,与为农服务、合作经济关联的场所尽量用,现在办公场所装饰一新,供销合作社、“农合联”的牌子全面悬挂,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服务网络统一上墙,使供销合作社的新标识、新形象在新农村建设第一线遍地开花,频繁亮相。同时,盛泽中心供销合作社结合“新网工程”建设,以吴江市供销合作总社“吴江联华”品牌为依托,强势推进现代连锁业态,从超市的外观、色调、商品出样、摆设以及服务的规范、制度等各个方面实施标准化管理,为农民群众提供价廉物美的放心消费品和优质满意的一站式服务。目前,盛泽中心供销合作社已经创办农村食品放心示范店10多家,不仅使农户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便捷周到的服务,而且也为自身发展增添了后劲,“买放心商品,到吴江联华”已成为农村的购物时尚。盛泽中心供销合作社正以崭新的社会形象融合到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之中。
关键词:石油产业 管制 中国
我国对石油产业政府管制的发展历程
本文按照石油产业管制主体的更替及管制政策实施的变化,将我国政府对石油产业管制的演变过程描述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至1978年
在这一时期,我国石油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依次为燃料工业部内设的石油管理总局、1955年成立的石油工业部、1970年6月合并成立的燃料化学工业部和5年后的石油化学工业部。虽然,石油产业的主管部门多次交替,但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我国宏观经济是国家包管一切的计划经济,国家对石油产业的监管,还算不上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管制。
第二阶段:1978年至1998年
从改革开放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石油产业的主管部门由1978年的石油化学工业部,调整为1980年成立的能源委员会,1982年撤消能源委员会,归国务院直接领导,直至到1992年的三大石油公司直接隶属于国务院领导,石油产业的市场格局经历了“三分四统”和“五龙治水”。
在这一时期,我国政府在进行石油产业体制改革和对石油产业的管理中,政府管制主要表现如下:
市场准入管制。总的来说,在这一时期,国家对油气市场准入管制都较严格,国有油气公司在各自的领域内占有绝对的垄断地位。这种市场准入严格管制的结果是形成了上下游分割、海陆分家、内外贸分治管理的格局。1996年,由当时的地质矿产部组建了新星公司,从事国内外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业务,并可从事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进出口贸易和其他经济技术合作。这样,新星公司成为当时权力最大的国有油气公司(但由于有“陆上、海上两个对外合作条例”的制约,新星公司的对外合作权力是受到限制的)。
价格和产量管制。价格和流通都实行国家计划的控制,并实行全产业产量总承包是政府在这一时期前大半段对价格和产量进行管制的主要表现。各油田按产量指标组织生产,而不是根据储量和效益原则决定生产。石油加工基本由中石化总公司内部行业承包,原油和成品油的价格都是国家规定的价格,企业不能根据市场需求来制定相应产品的价格,所以也就形成了石化产业获得了因多年低进高出特殊价格政策转移的上游企业效益。就是在这段时间里,民营企业得到了飞速发展,批发零售的业务量甚至超过同期国有石油企业。
其他管制。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对石油产业影响比较大的其他管制政策也相应被制定和执行,最主要的是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油气矿权法律关系在对外合作领域首先建立起来。该条例成为我国石油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掀起了我国石油立法的一个。
第三阶段:1998年至2003年
1998年3月,国家将化学工业部、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石油和石化两个总公司下属的油气田、炼油、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各省石油公司和加油站,按照上下游相结合、南北分治的原则,分别组建两个特大型石油化工企业集团。同年7月27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石化集团)正式宣告成立。
在这期间的主要管制政策有:
市场准入管制。由于在1998年重组的过程中,指导原则是各有侧重、互相交叉、保持优势、有序竞争,形成了上下游、内外贸、产供销一体化的三大石油公司,市场准入的条件在三大公司之间逐渐放宽,但对于海上石油资源的开采权仍掌握在中海油总公司手中,所以这时拥有海陆并进,内外贸、上下游并举的新星公司则成了三大公司争取合并的对象(2001年新星公司加入中石化集团)。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规定两大集团之外,不允许独立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存在。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重申了两大集团的批发专营权――成品油由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集中批发,并进一步赋予两大集团零售专营权――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这两份文件被认为是彻底改变了中国成品油批发零售市场的状态,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自此变成双寡头垄断的市场,成品油市场准入的条件对三大公司外的企业来说,无疑于铜墙铁壁。而且,从这一时期开始至今的这种行政性垄断一致在延续着。
价格管制。1998年6月,我国对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2001年对油价形成机制再次进行了调整,即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与亚洲(新加坡)、欧洲(鹿特丹)和北美(纽约)三大地区市场价格挂钩(各地市场价格在平均价中的权重保密);当国际市场月平均油价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再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在不突破按接轨原油确定调价总额的前提下,参照国际市场比价关系,相对调整汽、柴油价格,扩大汽、柴油零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浮动幅度由5%扩大到8%。
其他管制:在这期间国家对石油产业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管制政策基本延续了以前的法律法规,虽有部分政策在不断的完善,但总的政策取向和1998年前没有大的变动。
第四阶段:2003年至今
2003年,随着新一届政府的成立和政府机构的调整,形成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专设能源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为主的新的石油石化工业监督体系。石油产业市场投资的主体逐步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原油、成品油等主要产品的定价继续与国际市场接轨;各种政策法规也逐步完善;石油产业逐步走向政府管制下的垄断竞争,竞争的范围有逐步扩大的态势。归纳现阶段我国对石油产业管制的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
市场准入管制:为履行入世承诺,我国于2004年全面放开外贸经营权。2004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稿)正式实施。从近几年来看,我国逐渐放宽了对进出口企业经营石油、石化产品资格的限制,放宽了市场准入的条件。总的说来,从2003年以来,我国对原油、成品油的进出口市场准入方面的政策呈现出逐步放宽的趋势,这为民营资金、外资进入原油和成品油的贸易市场在政策上提供了更大可能性。
价格管制:这期间的石油价格还是在1994年、特别在2001年制定的定价政策的基础上,原油价格仍是供需双方以国际市场同质原油价格水平作为供应结算价格的基准价;成品油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发改委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和公布成品油市场零售中准价,石油、石化两大集团根据市场变化确定和公布市场零售和批发价格。
其他管制: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2003年2月18日《关于完善加油站产业发展规划的意见》,规定加油站设置的基本指标标准。2003年9月,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已经实施5年以上的部分石化产业标准进行了复审,废止了6项石化产业标准,总共批准了127项石油、石化和天然气产业标准,同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政策法规,分别对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了对石油产业的监管力度,为维护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加强了对石油产业的社会管制。 2003年12月30日商务部了《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自2004年年初开始,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之间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以便使市场开展有效的竞争。
现阶段政府对石油产业管制的对策建议
虽然,我国对石油产业的管制改革不断深入,国家对石油产业的管制也趋于放松,现代管制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但是,随着我国履行WTO的国际承诺,2004年底放开成品油的零售权、2006年底放开成品油的批发权,以及2004年原油进口突破1亿吨,对原油进口依赖度超过1/3,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的形势变化,我国对石油产业的管制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变化,主要对策和建议如下:
市场进入管制
市场进入管制是政府对石油产业进行经济性管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期满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许可证工作,需延长时间的,经审查合格后可延长2年,申请滚动勘探的企业,可领取滚动开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可达15年。可见到,我国对开采许可证的发放采取了申请许可证制,但是,开采许可证的有效期较长。虽然,我国实行这一政策,有利于国家对油气资源的宏观管理,但同时,由于国家对进入市场的严格管制,减少了其他企业进入油气勘探领域的机会,不利于在油气资源的勘探领域中进行有效的竞争,目前“占而不采”的现象屡屡出现,这也从侧面印证了问题的存在。为此,为更好地在油气勘探领域创造竞争格局,加大我国油气勘探的力度和效率,目前我国政府需要在勘探开采的市场准入方面做到:对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许可证审批权和监督权,应集中在一个部门(专职管制石油机构),便于政府在管理的过程中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缩短许可证的有效期,最好控制在3~5年,这样便于及时调整进入勘探市场的企业;为了防止因大量企业进入勘探领域,技术和实力参差不齐而滥勘滥采的现象出现,应对市场中的企业进行动态管理,组织有关专家对参与企业从财务、技术、安全、健康、环保和生产计划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竞争在有序、高效的情况下进行。
在成品油经营的市场准入方面,理论上来说,我国对成品油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越来越宽松,无论外资、其他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有机会进入成品油经营市场。然而,由于三大公司实际控制着成品油批发权,以至于阻碍了我国成品油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要改变这种现状,应在近期放开对民营企业的各种限制。而放开成品油经营权并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随意进入,为保证在批发和零售市场上竞争的有序性,政府或管制机构要对进入市场的企业进行资质和实力审查,确保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进入有关市场。
价格管制
从现在的国际原油定价方式来看,公式的价格常与买方地区自产地原油价格挂钩,或根据国际石油市场上现货交易比较活跃的原油进行定价,以基准油价格加减贴水的办法是目前许多原油交易中确定交易价格的重要方式。
如何改革目前我国对油价管制的现状,提高我国合理利用国际、国内资源的效率,维护国家的石油安全和保证消费者的需求呢?本文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缩短“中准价”调整的滞后期,特别是成品油价格调整的滞后期。要尽可能的缩短油价的调整时期,特别是成品油价格的调价时期,这不仅是为了更好地反映国际市场的变化,更为重要的是克服国际油价上涨时积极跟进,而国际市场油价下跌时迟迟不调整的问题出现。
“中准价”中除考虑油价的成本(包括生产成本、运输成本、关税等),还需要加入反映国内市场供给与需求的调节系数。我国石油需求的1/3靠进口弥补,2/3由国内生产,只以国际市场的价格来确定国内市场的价格,自然不能全面反映国内市场的情况。所以,为使公布的“中准价”更能反映我国的石油市场需求情况,应在制定时加入反映国内市场情况的调节系数。
在听政会基础上制定石油产品的政府管制价格。石油产品的价格高低,不仅关系到石油生产和经营企业的业绩,也关系到千万个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涉及到国家的安全、能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诸方面的因素。所以,对石油产品的定价不应仅局限在有关部门和几个大的垄断企业之间进行协商确定,而应在政府有关部门、大企业(集团)、有关专家、消费者代表等共同参加的听证会基础上,商讨主要产品的价格,防止垄断企业的寻租和管制俘虏。
重新开放我国石油期货交易市场,争取国际油价定价的话语权。目前我国有一定的石油及其产品的生产能力,有巨大的石油消费市场,而且已在上海石油交易所开始了燃料油的期货交易,这些都为我国重新开放原油和成品油的期货市场奠定了基础和积累了经验,我国应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努力将中国原油市场、成品油市场作为亚洲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与世界石油交易价格的形成,扩大中国在世界石油市场的主动权,为国内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强化社会性管制
社会性管制较经济性管制来说,由于其范围更广泛、涉及的管制机构更多,对石油产业社会性管制及制定管制政策需从多方面入手,但从大的方面来说,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环保、安全的管制。目前,在环保方面,可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管制,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项目,要在建设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公众的意见,防止因决策失误对环境的破坏。对生产企业的“三废”处理等问题,尽可能地通过排放权拍卖和建立清洁生产奖励、超标排放严重处罚等激励性的管制措施,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对安全生产管制方面,则要采取事前控制、事后追究责任的制度。所谓事前控制,主要是要求企业在安全设施、制度、规程等方面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制定应急措施,防患于未然。如果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则要追究责任人,特别是主管领导者的责任,这种事后追究制度的严格执行,也是为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减少信息不对称,要求石油产业中的主要企业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这里公布的信息应不能仅仅局限于上市公司定期公布财务报表,而应对涉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信息要及时或定期披露,如生产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石油产品使用的安全性等信息。同时,对涉及面广、范围比较大的问题,应采用听证会的形式来决定,如成品油价格的确定等,使消费者真正参与到涉及自己利益的产品的定价讨论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也从侧面反映消费市场的需求情况。
制定生产设备的使用标准和销售终端的设备、质量的标准。制定生产设备的使用标准是为了提高生产的效率,防止高能耗、低效率的设备在生产中的使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也能防止经营者不诚信经营而出现的短斤少两,或以次充好的现象出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