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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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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政策

金融监管的政策范文第1篇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冲突

(一)货币政策失去金融监管的支撑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职能模式分离,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在分离之后,一定时期内,使得个银行的监管之间形成了一定的阻碍,造成中央银行的货币增侧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下降,各银行在贯彻货币制度的同时受到不利的影响。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分离之后对于分支机构是一个重要的影响,针对银行执行中央的贯彻政策方面的监管会产生一定的疏漏,致使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和缩短政策落实上出现一定的偏差,使得政策落实不到位。同时由于传播的信息不对称,相应的分支机构在政策落实的同时失去了银行?监管能力和大量的信息支撑。截至到现在为止,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已经不再像之前的监管那样严格和规范。只能从相应的数据上继续分析和了解相关信息,监管的存在,决定着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宏观调控的发挥。

(二)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之间业务冲突

银监会的只能与中央银行的职能在银监会成立的初期就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并且有清晰的界限去进行衡量。想要实现彼此之间的互相协作还需要一定的发展过程,而且彼此之间相互密切协作也有一段磨合的过程。在银行监管的分离初期,两者之间的矛盾就注定会产生。在货币政策方面,银监会在微观上对货币政策的管理,导致货币的传导机制受到阻碍,正加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传导能力的控制。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中央银行在经济高涨时,为了抑制相应的通货膨胀会采取收紧银根的政策,减少相应的货币供应。在经济不景气时,为了协调通货紧缩,会采取扩大货币供应的政策。这样的协调方式与银监会的协调方式恰恰相反,知识两者之间不断有冲突发生。

(三)职能分离致使成本增加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职能分离致使中央银行和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成本增加。银行监管只能是下分到各个监管机构之间,从而使得在进行内部监管的过程当中出现成本明显上升的状况,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信息监管将是联合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重要协作方式,如果不能尽快的进行有效的协调,将会使得彼此之间的成本和矛盾急剧上升。

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之间的治理方法

(一)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还正在处于分业的监管方式。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交融和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不同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使得金融产品之间的交融性不断增强。因此,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之间已经不是单独的行为模式,需要设定各机构协调监管机制进行监管,从而形成合力。这样的方式能够极力避免风险的产生和防范风险,弥补监管机构对金融领域的监管真空。事实上,相应监管机构已经研究过相应的监管政策,使得彼此协作上跨进了新的金融领域。中央银行应该从自身抓起,将所有威胁金融行业发展的因素全部剔除,提升工作的效率。并且应该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进行与自身的整合,总结出更好的管理经验,制定出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这样才能促进金融机构的合法健康运行。

(二)实现信息共享

在金融行业建立信息共享的过程当中,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信息之间的交流。建立文件的抄送制度,针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对于建设项目,明村信用社改革等重大事件,需要形成一定的文件模式,相互的主动传送实现信息的共享化。还可以建立相应的沟通机制,随着互联网的逐渐广泛,报刊的普及。这使得金融机构的相互沟通更加便利,可以简历金融沟通网站,将信息汇总,整理出重要的金融信息。也可以建立相应的金融报刊,研究金融行业的发展,发挥整体的合力,促进货币政策和监管机制的相互和谐发展,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是关键因素之一。

(三)提升监管有效性

在二十一世纪的初期阶段,我国的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初步形成。中央银行在推行货币政策的过程当中应该注意对相应责任人的管理机制,针对金融问题严格的监管,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见金融监管的成本降到最低,这样才能够有利于监管体制的正确可持续实施。明确相应的金融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法至关重要。只有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金融监管的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体系;经济政策;金融监管

金融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资源配置功能,要想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必须要对金融市场进行不断的完善。金融市场在不断的发展中具有越来越快的变化速度以及越来越复杂的结构,因此加快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已经变得越来越紧迫。然而金融市场本来就具有不完全市场的特点,同时存在着不完全竞争以及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因此,系统性的风险会由于其内生的经济资源错配而不断的累积,最终可能会全面的爆发,所以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到谨慎。

1.对金融市场进行完善的经济背景

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整个系统是金融市场完善的主要基础,面对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时候金融市场本身会变得非常的敏感,必须要保证既有配套的对外经济政策从而能够使稳定的国际经济环境得以维持是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前提条件。首先现在在新兴市场中的国际资本回流到发达国家市场属于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但是现在我们可以发现,这次国际资本的转向破坏性并不会带来像亚洲金融危机那样强烈的作用。一方面,现在很多新兴市场国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宏观调控的经验,而另一方面,不管是日本、欧盟还是美国也好都在经济复苏方面具有非常多的困难,尽管现在美国的经济正在不断的复苏过程中,但是其结构性的失业问题仍然非常的严重,与此同时,印度在近几年来的发展正在不断的挤压美国软件产业以及国内金融服务业的就业空间,尽管美国的制造业在这几年出现了回流的现象,但是没有确定的影响到美国的劳动力市场,所以现在美国经济需要面对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失业率的问题。各国经济的发展不平衡是欧盟经济的主要问题,比如法国和南欧诸国现在存在的严重的复苏乏力的问题。日本现在则面临着外贸赤字增加以及日元贬值等问题。所以在两大市场之间的调整国际资本本会出现反复的情况,但是不会太过剧烈[1]。作为一个新生市场的重要一员,我国自然很难避免受到这一趋势的影响。因此我国要想保证自身经济的稳定发展,就必须要不断的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并且有效地推动国内需求的稳步增长。现在我国的主要经济问题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的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推动国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是现在面临着一个临界点,现在房价大幅下跌的趋势已经出现在了二三线城市中;其次,房地产业及为之服务的材料、能源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也存在着打破刚性兑付的危险。我们都清楚,我国的系统风险由于房地产业与影子银行而不断积累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都与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具有关系。因此,在十中提出要积极的转变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特别是在金融风险控制方面,由于我国经济系统性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地方贡献的,因此需要将这种“贡献”与产能过剩、环境损害以及资源消耗等负业绩项全面地纳入到政绩考核中,这样就必须要将一个准确有效的全国金融风险监控系统建立起来。与此同时,对激发正负激励机制进行转变的非常重要的配套设施还包括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预算制度的全面规范、公开和透明等。

2.对金融监管机制进行完善的机遇

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下半年异军突起,使得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得到了极大的改变。金融市场的传统主力比如银行和券商等不得不对这一现象进行积极的应对,并且致力于新的产品和服务的不断推出。同时,这一领域的商业模式也在以移动互联以及社交网络互联为基础的金融信息服务的影响下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互联网和大数据极大的推动了P2P小额信用借款平台以及小代公司的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的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在金融市场体系中已经出现了跳跃式乃至爆炸式的发展,正是由于金融市场这样的发展潜力,所以必须要将一个尽可能完成以及具有前瞻性的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起来[2]。

与此同时,我国还应该加快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的步伐,积极地采用混业监管取代现有的分业监管,在监管的过程中不应该以企业所属的行业为根据进行监管,而是应该以产品的性质为根据实施监管。应该将一个具有明确职责的机构设置出来,从而能够对宏观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监管,并且对监管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予以有效执行。只有将金融风险监管机构明确地设立出来,才能够对金融经济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只有对监管权力系统进行有效地集中,才能够保证对监管规避和监管套利予以有效的规避,并且做到全面的监管,同时要对监管机构的层次进行尽可能的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监管系统的灵活程度以及反应速度得以极大提升。

3.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经济政策支持与金融监管制度准备之间的配合

因为金融市场现在存在着非完全竞争性,所以完善与发展金融市场体系的过程带来更多的风险,因此必须要循序渐进的对金融市场体制继续改革[3]。在对金融市场体系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要立足于战略高度以及一定的前瞻性设计市场架构和监管制度。笔者认为,下一阶段改革的关键就是能否使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得以尽快的转变,现在中央部委已经大幅度地削减了行政审批权,而且也进一步的削减了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权。除此之外,作为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维持的重要一员,政府的作用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政府应该在监督和执行经济合同、收集和提供市场信息方法将自身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也就是说在新的金融市场体系中,政府不再是运动员,而是要扮演好裁判员的角色[4]。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良好的基础环境提供给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工作,而完成这一任务也是保证金融市场体系得到大规模开发的前提。其次,有效贯彻执行金融法规以及有效实施金融监管的基础就是金融信息收集系统,所以必须要致力于金融信息收集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国内需求稳定增长、维护和平稳定的内外经济环境、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等都能够对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同步实施。要想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就需要对经验进行不断的积累,对制度上的创新不断的探索,从而能够与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相适应。最后,只有使基本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得到保证,才能够积极的开放和开发金融产品,所以必须要遵循着从简单到复杂以及循序渐进的原则对开发金融衍生品以及创新金融产品[5]。

4.结语

从党的十报告当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改革已经全面的进入了深水区以及攻坚期。本文对现在金融系统发展对完善金融监管系统的要求以及现阶段国内外经济形势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对于金融系统本身的发展而言,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需要具有战略性以及全局性的构思。总之,下一阶段的改革仍然十分的艰巨,因此必须要做到精心策划、大胆创新,才能够有效的推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强.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和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02)

[2]范从来.为什么说“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是一句话切中了要害[J].杭州(周刊),2014(02)

[3]周阿利.关于在深化改革中完善陕西金融市场体系的几点思考[J].理论导刊,2014(07)

金融监管的政策范文第3篇

相较于传统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所能展现的金融产品或者工具形式颇多,现阶段,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壮大,传统金融的霸主地位受到了极大的撼动,从经济角度来看,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平分天下”有利于创造合理的经济市场秩序、赋予市场更强的活力。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发展,首要任务是制定合理的监管政策并严格执行。

二、互联网金融概述

在互联网金融诞生初期,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社会都难以精确定义互联网金融的概念。2014年,央行定义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指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并在通讯技术框架内进行资金支付、融通以及信息中介等业务的金融模式。如何判断某种业务是否属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笔者认为可以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工作,即广义分析与狭义分析。从广义角度看,只要某种业务的开展是通过互联网而实现的,则无论业务发出机构的属性是金融或是非金融,都可以将此业务视作互联网金融。狭义定义下的互联网金融指的是由互联网企业进行的,基于互联网技术框架的金融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

(一)P2P借贷

P2P借贷的英文全称为peer-to-peer lending,其是一种起源于英国的互联网金融形式。P2P借贷行业之所以能获得良好的发展是由于其能够为借贷双方提供撮合、信息流通交互、法律手续办理以及投资咨询等服务。随着技术的发展,P2P借贷模式还能为人们提供资金结算以及债务催收等业务。现阶段国内P2P借贷行业中领导者有“人人贷”等。

(二)第三方支付

作为最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是我国最早出现的一批互联网金融产品,其中的杰出代表便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第三方支付的定义为金融机构借助移动设备、计算机设备,在互联网技术框架内转移资金以及发起支付指令的业务。事实上,第三方支付结构相当于中介,利用网络技术实现用户足不出户即与银行或者资本组织进行资金交易的目的。目前,“支付宝”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第三方支付软件,这表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与实力。

(三)众筹

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融资自诞生以来便获得了业界与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经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保障资金链正常运转的工作极其重要,某些时候企业的的流动资金比较拮据,此时可以通过诸如“点名时间”等众筹平台来实现融资的目的,从而缓解资金压力。众筹业务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也反映了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

四、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较高,为公众提供了更多的理财之道,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纵观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史,可以得到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它们分别是2005年、2011年以及2013年。2005年,国内出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其给公众的支付工作提供了新式、便捷的选择,也为日后网络购物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1年,央行宣布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这一历史性事件标志着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步入了正规的发展轨道,也正是在这一年,阿里巴巴旗下支付软件“支付宝”的用户规模迅速扩大,这为今天支付宝独霸第三方支付软件市场的局面创造了优良的条件。

业界将2013年称作“互联网金融元年”,由此可见该年度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重要性。这一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非常迅猛,大量新式金融产品集中面世,其中包括众筹以及网络借贷平台等。该年中,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的消息令人振奋不已,标志着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的整合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随后大量券商以及银行宣布将重组业务模式,从而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实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目的。

五、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建议

(一)加强社会道德意识培养工作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秩序正常、发展稳定,认为有必要加大社会道德意识培养的力度。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媒体宣传的优势,在电视广播上加大道德模仿优秀事迹宣传力度,号召全社会向优秀道德人物学习,养成诚实守信的良好习惯。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电影来向人们宣传优秀品德,可以在某些特殊时间例如国庆节以及劳动节里集中播放宣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电影。互联网金融领域从业人员颇多,由于具备高利润,潜力大等优势,该行业的工作人员非常容易迷失自己,从而作出违背道德甚至是违法的事情。所以,培养全民道德意识的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合理健全的法律

现阶段国内有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法律较少,管理者一般根据相关的管理办法来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该种形式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效果较差。认为央行应当在调研互联网金融风险规避办法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流程的前提下,组织经济学、互联网等行业专家进行研讨,尽快制定普适性强、实用性高的互联网金融大法,以求达成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互联网金融法律颁布后,执法者必须要尽快贯彻落实新法,在执法工作中兢兢业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走程序,如此方能使得互联网金融法律发挥其最大效用。

(三)实施细分行业自律组织制度

参考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实际发展状况,认为各细分行业应当建立行业协会,协会成员群体由互联网金融企业人员以及政府监管人员构成。互联网金融管理协会的主要工作是汇总行业统计数据,负责培训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以及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还具有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成员企业发展以及配合政府部门打击违法犯罪工作的职责。行业协会为非官方性,运转必须遵从国家法律法规。

(四)保障市场操作透明化

为了保障市场操作透明化以及互联网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必须要设立切实可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机构信息与融资方信息是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披露工作的对象。值得注意的是,信息披露制度中关于借贷型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内容条例应以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中的披露内容为参考来制定。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准确、真实、及时、完整以及公平。对于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人员,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视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对所作所为已构成犯罪的人员,必须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为了有效遏制信息披露环节中不良现象的出现,应当设立诚信档案,记录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诚信信息。

金融监管的政策范文第4篇

一、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形式和危害

支付机构支付业务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线上支付,以手机支付为代表的移动支付,以POS收单和便民支付为代表的线下支付以及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由于互联网支付具有不受时空限制的特性,因此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的市场领域主要集中在后三类。

(一)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形式

以宁夏市场为例,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形式主要有以三类:一是派驻业务员开展相关业务。支付机构在当地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派业务员在当地拓展商户。开展的业务以银行卡收单业务为代表,业务员拓展商户后,与商户的协议签订、密钥罐装、机具后续维护等均由支付机构法人机构负责,不能落实《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所提及的本地化服务和管理责任。二是依托通讯运营商开展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与当地通讯运营商分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由通讯运营商分公司在当地拓展商户,支付机构负责提供在商户布放的非接POS设备。作为实际运营方和资金管理方,以及提供相关的配套支持服务,支付机构可以充分利用通讯运营商分公司已储备的客户资源拓展支付业务。如在当地开展手机支付业务,且不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三是委托当地公司拓展市场。支付机构通过与当地无关联关系的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发展特约商户和对特约商户的后续维护工作外包给当地公司,在拓展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存在对商户资格审核不严、任意降低扣率等多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危害

支付机构异地违规开展业务,势必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首先是恶性竞争,破坏行业秩序。以银行卡收单业务为例,个别支付机构为了抢占市场,选择给商户更低费率、给或加盟商更高佣金的做法来拓展业务,或者在发展特约商户时,只要求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号等简单资料。其次是加大套现的风险,个别支付机构在异地经营过程中,直接以“可以将个人结算账户作为收单账户,可以帮助客户套现”等作为宣传,吸引商户的眼球。再次是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支付机构异地经营中展业和退出都较为随意,一旦其退出造成在当地的受理终端、清算服务突然中止,客户将会投诉无门,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客户实现合法权益的成本。

二、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监管存在的难点

(一)信息获取难

目前,全国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已有250家之多,大多支付机构出于迅速抢占市场以及节约成本等方面的考虑,在异地经营中通常是业务拓展先于机构设立,支付机构不设立分公司异地经营,其向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主动报备的意愿不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获取信息的渠道主要有关注媒体广告、商户收银台布放的机具以及金融消费者或银行、银联的举报等,造成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获取信息被动,掌握情况不全面、不及时,难以在第一时间实施有效监管。

(二)调查取证难

支付机构采取派驻业务员,与当地公司合作、等方式拓展业务时,对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商业机构或个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没有行政调查和检查权。对于支付机构拓展的商户,尽管《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提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进入与收单活动相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直接到商户调查取证并不顺利。造成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异地经营违规操作存在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三)整改落实难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监管手段单一,目前主要采取的基本是三步走的处理方式,第一步约谈支付机构当地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第二步向上级行通报情况、通过法人机构加强监管;第三步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处罚,但是并不能有效限制支付机构异地违规开展业务,支付机构一边派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周旋,一边继续拓展业务,而整改意见却迟迟不予落实。

三、造成监管难题的原因

(一)支付机构分公司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支付机构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从事预付卡业务”,明确了支付机构异地从事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需设立分支机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但就目前的制度看,对支付机构分公司的监管主要还局限于设立备案,对于日常业务的监管缺乏系统的指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日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仍处于自我摸索的状态。

(二)通讯运营商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监管无据可依

通讯运营商支付机构异地经营主要从事以手机支付为代表的移动支付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监管中主要存在两大方面问题,一是关于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的专项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手机支付的定义尚不明确和统一。如在手机卡上加载支付账户,客户存钱至该支付账户,即客户可持手机在布放了配套POS的商户实现闪付,对于这一业务是定义为手机支付还是预付卡,再如现在许多支付机构推出的插在手机上的刷卡器,是属于移动支付还是收单(移动POS)等等,如何正确界定,都没有明确指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监管中存在迷惑。二是通讯运营商支付机构异地经营主要依托当地通讯运营商分公司,而目前相关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这一形式是否合规,对通讯运营商采取这一形式拓展业务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又该如何监管,同时通讯运营商当地分公司也会认为自己不属于支付机构,而不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工作,目前对于此类业务的监管尚属真空地带。

(三)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健全

在人民银行内部,目前就支付机构监管的沟通协作机制不够健全,随着支付机构业务的不断拓展,对于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重点已经从准入审批调整为支付机构日常业务合规经营与风险防控,因此亟须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协作监管机制。比如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现支付机构存在异地未设立分支机构即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时,多次督促未取得效果的情况下,会与该支付机构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联系,但目前沟通渠道不够通畅,工作中有诸多不便。而在人民银行外部,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作监管机制尚未建立,不能充分调动各监管部门的行政资源,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四)监管人力不足,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支付机构监管的人员往往只有1~2人,而仅在宁夏这一经济欠发达地区,目前所掌握的开展业务的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就有5家(备案和未备案合计)。同时支付机构所从事的支付业务种类多,包含了银行卡收单、预付卡、手机支付等,而每种支付业务的创新速度都可谓日新月异,对于监管人员素质要求很高。

(五)监管成本大,违规成本低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已备案的支付机构分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以及开展现场检查,均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当接到对于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投诉时,需投入人力物力去进行调查,核实问题后还要督促整改。而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异地违规行为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与所投入的监管成本相比,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成本太低。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建立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的监管制度

尽快颁布《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管理办法》,对以下问题进行明确:一是明确对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非法人支付机构,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向各银行机构发通报、借助媒体公告、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限制其业务开展,强化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威;二是明确支付机构依托通讯运营商当地分公司开展支付业务是否合规,如果合规应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对通讯运营商当地分公司进行监管、可以调取相关资料、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应进一步明确在业务开展中支付机构和通讯运营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三是明确支付机构异地经营应具备的条件、需履行的义务、违规责任、处罚措施等;四是对支付机构异地设立分公司且备案,但是不开展业务的行为进行规范。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二)完善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跨地区监管协作机制

进一步明确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和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的监管责任,建立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处理流程。对于支付机构异地经营所在地的人民银行通过督促、约谈等方式仍不能发挥作用的,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报送方式和渠道,将违规信息报送至其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和人总行相关部门。建立支付机构的“信用档案”,将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信息写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信息在人民银行内部共享,对于“信用档案”记录问题较多的支付机构在今后变更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等方面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对于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的,总行能够建立信息库汇总“总对总收单协议”情况,并在人民银行内部共享,便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掌握。

(三)建立与各职能部门自上而下的合作机制

与工商、税务、公安、银监等部门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资源,在对支付机构异地经营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方面,更好地发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效能。以与工商行政部门建立合作关系为例,在营业执照颁发方面,支付机构分公司必须到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后,工商行政部门才可在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中加入银行卡收单、预付卡等支付业务,促使支付机构分公司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对于不设立分公司即开展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借助工商部门的行政资源,从而提高人民银行的监管效力。

(四)培养监管人才,不断创新监管手段

金融监管的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方式;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业的开放是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方面也都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并且已经付诸实施。金融业的这种进一步开放,必将使我国的政治与法律环境、市场环境、金融商品价格杠杆作用以及金融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关系等发生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的难度。若我国的金融监管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格局及其带来的各种变化,必将给我国的金融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本文将结合国际金融监管的趋势及国内金融监管的实践,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新构建作一探索。

    一

    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所谓监管就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相应地,金融监管就是指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的价格、市场准入、分支机构的设置以及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实施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地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业发展。

    由于各国的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所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也不尽相同。若按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为标准,各国的监管模式墓本可划分为两种类型,即:集中监管模式和分业监管模式。所谓集中监管模式,就是将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一般是由一个金融监管机构承担监管的职责。从实行集中监管模式的国家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是由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并实施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管。所谓分业监管模式,就是根据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一般是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如果对这两种金融监管模式作一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其中包含着这么两个值得我们思索的问题:其一是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与监管职能的相容性问题。我们知道,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首先是作为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而存在的,若认为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与实施金融监管职能相容,一般会采用集中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央银行不仅是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同时还是金融监管的实施者。反之,若认为中央银行不应兼容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与实施金融监管职能,则通常会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在分业监管模式下,中央银行则主要行使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而由其他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实施金融监管职能。其二是中央银行如果要实施金融监管时,是仅仅实施对银行业的监管,还是实施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管。在集中监管模式下,中央银行不仅是金融监管职责的实施者,而且是惟一的监管机构;它不仅实施对银行业的监管,而且还实施对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而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如果对银行业的监管是由中央银行而不是由一个专门的银行监管委员会来实施,中央银行也只能实施对银行业的监管,而不能对保险业、证券业实施监管。

    考察当今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状况,不难发现,世界多数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监管权力越来越趋于集中,而且也倾向于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去,由一家专门的监管机构实施金融监管。英国是实施金融业集中监管的典型代表,过去多年来一直由英格兰银行承担着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监管的职责。但是,自1996年巴林银行倒闭以来,鉴于其暴露出来的监管方面的缺陷,英格兰银行增设了一些分支机构,分化职责,实施就近监管;为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成立了资本与批发市场部和专家运作部,建立了质量保证系统,强化了英格兰银行的现场检查。在此基础上,1997年5月,英国大臣又宣布了对金融业监管实施重大改革,最重要一项是由调整后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接管英格兰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该委员会于1997年10月成立,成为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全面监管的独立集权机构。这样,英格兰银行今后就只侧重于实施货币政策目标,控制通货膨胀,而较少考虑金融监管和操作;投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证券与期货管理委员会和中央银行双重管理的制度也不复存在,从而减少了管理上的成本,并适应了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界限模糊的发展需要。日本也拟将金融监管职能从大藏省分离出来,设立单独的“金融监督厅”,对金融业实施统一的全面的管理,从而实现财政与金融监管的彻底分离。美国的金融监管是以机构重叠而闻名于世的,其中央和地方两级均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权;同时各级又有若干个监管机构共同来完成监管任务。这种模式兼顾了地方利益,使之可实施结合地方具体情况的监管政策,并可减少监管的空隙。但多重监管机构的并存,也使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具有多种监管标准的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效力;同时机构的重叠,使重复劳动增加。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起,简化或集中监管机构的呼声一直很高,虽然多头监管的模式至今仍然保留并运作着,但在各界提出的改革议案中,倾向于把各监管机构统一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联邦级监管机构的观点占有绝对多数。

    金融监管趋于集中统一的这种潮流,将给过去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赋予新的内容。在这种趋势下,将会使中央银行越来越集中执行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的职能,而逐步放弃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职能;在对金融业的监管方面,也将会通过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实施全面统一的金融监管,而不再是过去那种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监管。尤其是在金融自由化、金融监管国际化的潮流越来越影响各国经济、金融状况的条件下,这种趋势将快速蔓延。

    二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呈现出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为了适应这种局面,中国人民银行于1982年设立了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研究金融机构改革,制订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等。后来又从该司中分设出条法司、非银行机构司和保险司,原金融机构管理司改称银行司;另外,还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突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职权。

    为了加强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1992年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监督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3月撤销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根据1998年7月23日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随着我国保险机构的增多及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1998年11月又专设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伴随上述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及其运作,我国的金融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金融监管已向法制化迈进;金融机构的业务稽核检查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的经营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金融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正在趋于完善,金融秩序大大好转;制定和实施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及其相应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及其中国金融业本身的局限性,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