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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现金收支明细表分项数据及对比表,助于金融企事业和管理当局正确评价过去的经营业绩,了解金融企事业近期的经营情况,如利润总额多少,投资报酬率的高低,资金的营运等。
单纯的现金收支明细数据及对比表只是概括地反映金融企事业的财务现状,只有通过对报表分析,才能揭示各项数据的经济含义,观测金融企业的营运绩效、获利能力评估。进行连续数据年的现金流量表的比较分析,方可分析出其发展趋势,有助于规划金融企事业未来。
分析2009年现金收支明细分项数据及对比表,可以看出,本季度我行现金收支比较去年同期虽仍呈现持续增长态势,现金流量水平尚在可控范围之内。分析报表发现,2009年第一季度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现金流出)是正值,金融企事业不可能出现不够现金偿债导致破产现象。说明金融企事业营运资金充足,应收账款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较强。
本季度现金收入为26.2亿元,比上季度25.78亿元增加0.42亿元;与上年同期亿元增加2.96亿元。虽然个人储蓄存款在2009年一月与去年同期比较减少0.65亿元,但2009年接下来的2月及三月个人储蓄存款转而回升。整个季度对公存款也比去年同期增加1.98亿元。所以本季度依然维持增长趋势。
具体分析增长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增客户。客户数亿元。
第二,基金、理财产品销售。本季度我行共代销基金、理财产品1.5亿元,基金产品中有四支是按比例配售方式对外发售的,故实际收支更多点。
第三优质客户个人存款增长。虽然本季新增较上季度有大幅增长,但尚在合理范围之内,属正常现象,对分行的经营工作影响不大。
由于2009年第一季度是本年度的首个季度,结合历年情况,企业客户将对资金做出大幅度调整,另外基金市场、汇理财产品的影响,故预测下季现金流量较本季度将会再次大幅增长。
一、储蓄存款现金流量分析
本季度分行现金收支项目超百万元以上除基金及理财产品外较上季度无明显变化,具体表现为:一、本季度储蓄存款收入26.2亿元,支出22.84亿元,收支净额3。36亿元。
比上季度增长:收入增0。42亿元;支出增1。08亿元
增长的原因为本季度购买基金流入近3亿元,理财产品流入1亿元,其余为分行正常业务增长,这其中包括本季度新增客户16户,使得新增现金量0.15亿元。
二、其他存款现金流量分析
本季度其他现金收入5.24亿元,其他支出3.58亿元,收支净额1.66亿元。
比上季度增长:收入0.94亿元;支出5.37亿元
关键词:中央银行;统计制度;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F8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2008)09-0017-03
一、德国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架构
(一)政府统计部门的架构
联邦银行在统计和金融部门和对外部门的数据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德国联邦统计局严格按照基金组织的标准包括实际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对外部门和人口等方面的相关数据。各部门的统计及数据情况如下:
实际部门:实际部门数据的者为联邦统计局。其中,国民账户按季,生产指数按月,劳动市场(失业与就业)按季,劳动市场(工资/收入)按月,物价(消费与生产)按月。
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数据的者为联邦统计局。其中,政府综合数据或公共行业数据按季,中央政府数据按月,中央政府债务余额按月,中央政府对外债的担保数据按月。
金融部门:根据1998年11月23日通过的欧盟(EC)No 2533号和2001年11月22日通过的欧盟(EC)No 2433号法令,德国金融数据的统计权在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具体到德国,就是说只有联邦银行才有收集德国金融行业统计数据的权利。负责统计和公布的数据包括银行业账户分析、中央银行账户分析、中央政府国债利率、短期国库券贴现以及股票价格指数等。
对外部门:对外部门的数据由联邦银行负责统计和信息。所统计的内容包括国际收支、国际储备与外汇流动性、外债数据以及汇率等。
人口:德国居民人口数据由联邦统计局按季。
(二)德意志联邦银行统计所依据的法律
除了上述欧盟(EC)No 2533号和欧盟(EC)No 2433号法令之外,相关的法律还有《德意志联邦银行法》、《银行法》、《联邦统计法》以及《联邦数据保护法》等。
《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18条规定:“为了履行其职责,德意志联邦银行有权在银行及所有信贷机构的货币体系领域中搜集统计数据。《联邦统计法》第9、15、16条对此也做了相关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应该出于一般应用目的而公布统计数据。有关个别人或个别机构的数据不能公布。”
(三)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及与其他政府统计部门的关系
德意志联邦银行主要负责金融与国际收支数据的收集、统计与。联邦银行拥有健全的数据报告系统,并通过月报、季报、年报和季节性调整统计报告等按月银行统计、资本市场统计、国际收支统计等数据。联邦银行统计司的职责是:收集外部部门统计数据、银行统计数据以及与银行监管有关的数据。
鉴于联邦银行的独立性地位,在金融数据的同时,也会涉及其他宏观经济数据,这是联邦银行与联邦统计局之间达成的“君子协定”。涵盖的数据主要有三个部分:1、货币数据;2、各类经济指数;3、外贸数据。联邦统计局主要依靠联邦银行获得金融统计数据,并与联邦银行同时公布于众,但更详尽的数据的和解释工作主要由联邦银行负责。总体来说,联邦银行与联邦统计局之间是较友好的合作关系。
(四)金融统计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联邦银行的机构设置分为三级,即位于法兰克福的总行,分别位于柏林、杜塞尔多夫、法兰克福、汉堡、汉诺威、莱比锡、美茵茨、慕尼黑、斯图加特的9个联邦州立银行(分行),设于全国的47个支行。
联邦银行统计司下设4个处,分别是:银行与外部股票统计处,国际收支统计处,综合经济统计、资本市场统计与年度会计数据统计库处,统计数据处理及数学方法处。由里姆斯培尔格执委分管。
二、金融统计的指标体系和报表体系
联邦银行的统计主要包括银行统计和外部部门统计,即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这两部分统计内容。由于联邦银行也承担着部分银行监管职能(银行监管主要由专门的金融监管局――BaFin负责),所以,联邦银行的统计也包括出于银行监管目的的统计,即银行监管统计。银行统计和外部部门统计是重点。
(一)银行统计
银行统计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月报和一些补充报表。资产负债月报是主要报表。月报的内容包括:资产、资产补充数据、负债、负债补充数据。
附表包括对银行的贷款和预付款、对银行的负债、对非银行机构的贷款和预付款、对其他欧元区国家非银行机构贷款和预付款的补充报告、对国内家庭部门贷款和预付款的补充报告、对非银行机构不包括储蓄存款的负债,等等。附表非常多,涵盖内容全面。
(二)对外部门统计报表体系
联邦银行外部统计报表体系构成如下:
对外部门统计包括外部交易(支付及收入),非银行机构与非居民之间的债权债务证券以及直接投资证券的统计。所依据的法律是外贸与国际收支规定(the Foreign Trade and Payments Regulation,德文缩写为AWV)。
对交易者――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和公共部门的统计使用统计报表Z1、Z4和Z10。统计报表Z11至Z15专门应用于金融机构。对于海运公司来说,尽管有一般统计规则的规定,但如果其业务与船运有关,则使用Z8统计报表。
“外部交易―概览”对于偶尔才会涉及外部交易的个人及企业,提供了最重要的统计报告规定。如规定常住地或住址在德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超过12500欧元的支付必须报告等。
(三)银行监管统计报表体系
联邦银行的银行监管报表体系内容包括:
1、自有资金报告(原则I);2、流动性报告(原则II);3、非贸易账户机构的贸易账户报告;4、超过150万欧元的大额贷款报告;5、月度总收入报告;6、建筑信贷协会提供的特别信息报告;7、金融服务机构月度收入报告;8、符合报表规则的报告;9、符合审计报告规则第68条的数据一览报告。
(四)金融统计对象的分类
联邦银行的统计中把社会部门共分为银行、企业及家庭、政府三个部门。银行分为两部分:德意志联邦银行、银行(除去德意志联邦银行以外);企业及家庭下面分为三部分:企业(包括商业企业)、家庭、非盈利机构(不包括商业组织);政府下面分为两部分:中央、联邦州、地方政府和特别基金,强制社会保障机构等。
三、数据质量的控制、评估与数据披露
由于全面使用电子报表体系,所以,报表内设的平衡关系可以避免一部分差错。此外,如果联邦银行认为某项数据有疑问,则请报送单位专门做出解释。
联邦银行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数据标准(SDDS)的成员国,其数据较为公开,大部分数据都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联邦银行数据公布频度为:按季公布外债数据;按月公布银行业账户分析、中央银行账户分析、国际收支、国际储备与外汇流动性;按日公布中央政府国债利率,随时公布短期国库券贴现率(在竞价时)、股票价格指数(主要是CDAX price index、The CDAX、DAX price index和The DAX等四个指数,由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提供);每年公布两次国际投资头寸(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汇率的公布频度为:欧元兑28种外国货币的汇率,按日公布;同业市场上欧元兑美元汇率,每半小时公布193个国家货币兑美元和欧元的汇率。
四、信息共享
联邦银行依据相关的法律与相应的机构进行数据共享。如联邦银行承担部分银行监管职能(由分行承担),在《银行法》第7条第4款就规定:联邦金融监管机构与德意志联邦银行要互相允许对方为了执行该法律所赋予的职责而自动进入自己的数据库。当然都要遵守《联邦数据保护法》。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每从德意志联邦银行数据库检索10次个人数据,联邦银行就会纪录时间、细节等,以便能够确认数据检索以及检索者身份。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和联邦银行还可以建立联合数据文件。
五、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启示
(一)统计与经济研究、调查研究等职能可以分开,统计部门专司统计工作
人民银行一直是将统计与调研放到一个部门,部门的名称是调查统计司(处、科)。这样做的好处是便于调查统计部门根据数据获取便利来进行研究,弊端是分散该部门注意力,可能会将注意力放在研究上,而在统计框架、方法、技术等方面研究较少。欧央行、德央行及其他欧洲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将统计部与研究部分开,这两个部都是很大的部。统计部专司数据统计事务,将统计工作向纵深发展。如德央行统计部设有专门的模型处,职责是研究、设计符合自身情况的模型。
(二)技术先进,各机构直接向联邦银行总行报送统计数据
德意志联邦银行采用的联邦银行超级网技术其实就是网上直报。统计网上直报是指统计调查对象通过国际互联网,建立与统计机构数据网络的直接连接,向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模式由逐级上报、层层汇总的传统方式向网络环境下在线采集方式的转变,是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加快统计信息化工程建设,实现统计报表上报无纸化和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三)对统计数据的开发利用程度高
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统计月报厚达150-200页,除了列出统计报表外,重点是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同时兼有专栏情况介绍,还有重大专题报告,如针对外部统计发现的与中国双边贸易额大大增加的事实,附上了专门研究中国与德国贸易情况的专题报告,等等。
(四)统计数据透明度高,数据及时、全面
德央行、欧央行、欧洲统计局等机构统计数据的透明程度非常高,数据非常全面,而且分类细致、合理。我国与德国在这方面有差距的原因,主要是德国已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数据公布特别标准(Special Data Dissemination Stan-dard, SDDS),而我国2002年4月19日加入的只是IMF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 GDDS)。
GDDS是IMF为统计基础不够健全的成员国制定的一套数据公布的规范,SDDS则主要针对工业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根据IMF的有关条款,是否加入GDDS或SDDS,成员国可以自主选择,IMF没有硬性规定,但是加入与不加入实际上是衡量一个国家统计国际化的标尺,也是一个国家在提供经济、金融统计时,在公开性和透明度等方面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五)统计执法严格,统计法权威性高
德国的统计执法非常严格,对违反统计法的处罚力度很大。如联邦统计局定期向一些单位寄送调查问卷等,在问卷上就专门声明根据统计法,你单位有义务填写该问卷,否则会如何惩罚等,很少有单位不配合调查的。这也是提高统计质量的重要保证之一。
**市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
2004年,在市银监分局及市、县人行的正确领导下,精心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围绕“两个翻番,两个率先”目标,坚持以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突出统计“双基”建设和统计信息化建设两个工作重点,创新思路、求真务实、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全县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工作环境焕然一新,管理秩序井然有序,统计服务水平和统计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次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识明确,精心组织
此次开展统计执法、统计质量大检查非常必要,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关系到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货币政策决策的正确性。为此,我们认真开展了一次普法宣传教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和统计人员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概论》、《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增强了全员的统计法律意识,通过宣传、学习,使广大统计人员认识到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是《统计法》规定的每个统计人员和统计组织应尽的义务,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经查,所报资本充足率报表、信贷违约客户情况、信贷咨询登记、现金统计表等各类统计报表均能及时、保质、保量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能做到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不存在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数据的现象。
二、队伍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全县所辖机构均设立了统计岗,各社都设立了一名统计员,做到了人员配备到位,但由于人员缺乏,一直以来统计岗均由各社主办会计兼任,没能设置独立的统计岗,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且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低,缺乏专业经验,统计归属概念不清,此外,一些企事业单位在填写原始凭证时款项来源、用途用词模糊、不规范,造成会计部门记账失误,致使统计归并错误,其次,由于基层人员变动频繁,且没能实现办公自动化,各类统计数据还需手工计算等原因,造成统计数据的估报、串项等错误。
三、采取措施
1、依法进行金融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进行金融统计工作。
2、切实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保证统计员队伍的稳定,加强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这份由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的关于新型网络传销的报告,是我国首个系统研究和阐述新型网络传销即微传销的调研报告,“第一次从传销实践进行科学总结并上升到理论层面的理论文献,为我国防治新型网络传销提供了理论基础。”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已成传销主要形式
传销,在过去总是与限制人身自由,以上课方式“洗脑”、吸引传销成员,以昂贵的产品为媒介等相联。
“这种传销政府打击比较容易,近年来随着政府打击力度的加大,在地面设点的传统传销模式的生存空间大为缩小,目前已不是传销主流。”武长海说。
这一说法为官方公布的数据所证实。2015年,我国颁布实施《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恰好10周年。据不完全统计,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传销案件21904件,案值62.38亿元,罚没金额9.9亿元,已送司法机关案件2251件,9668人。
报告认为,传销在我国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传统线下传销、第一代网络传销和第二代网络传销。
引起武长海团队注意的是第二代网络传销或新型网络传销。自2013年以后它已成为传销的主要形式。“目前,我国至少一半以上的传销为微传销。”武长海带领研究团队历经半年的调研、走访河北、广东、广西、河南等多个省份,以及受害当事人、监管部门和多个相关企业,得出上述结论。
以智能手机为工具
在报告中,微传销被界定为“以智能手机为工具,以微博、微信、微视、博客、陌陌、QQ、空间及其他微软件等为平台,以电子商务、网上创投、网上股权投资、微信营销、微商、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慈善救助、免费旅游等旗号为内容,以微信支付、支付宝、网络银行以及其他支付工具为资金流转工具的传销活动”。
根据报告,微传销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隐蔽性、金融性和更加具有欺骗性等新特点。微传销活动的特点是发起灵活,传播速度快,参与人员隐蔽,资金转移方便,发现和查处难度大,社会危害广,参与人员更加广泛,参与总金额更加巨大。
近年来,相关案例层出不穷,无一不涉及众多人数与巨大金额。例如,2015年被判刑的所谓“亚洲催眠大师”陈志华,从2013年1月到2014年3月的15个月内,打着“微信营销、月入百万”的口号,以手机微信为平台,把传销伪装成微信营销、免费授课的形式。涉案人员达329人,涉案金额达461万元。
再如,天津天凯新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传销手段结合时新的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从来自全国20多个省份近9000人手中非法集资10余亿元。
金融互助实为骗局
涉及金融的微传销尤为泛滥,如日益兴起的虚拟货币传销。目前国内的虚拟货币已达数百种。
武长海介绍,2012年后国内开始大量出现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进行非法传销的案例,例如百川币、SMI、MBI、马克币、贝塔币、暗黑币等等。这些所谓“虚拟货币”都有一个显著特征,“都打着创新幌子,许以高额回报,实则就是传销骗局”。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5年起,“金融互助”式传销成为微传销的主流。“这或与2013年下半年微信支付的上线相关,微信支付的快捷支付功能,极大地方便了金融传销中钱币快速流传的需求。”报告分析。
2016年6月中旬统计显示,仅在微信上点“金融互助”的搜索,即可搜到200余个推广微信公众号和大量的微信交流群。
“MMM金融互助社区”及其类似“金融互助”平台大量涌现。经过调研,武长海团队发现,这类平台多以“互助”“慈善”“复利”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
上百互助出现问题
据报告统计,这些平台除了包括论坛、QQ群、微信、贴吧、手机移动端、新闻网站、搜索引擎等常见媒介成为最主要的扩散渠道外,腾讯和百度等众多带“V”认证标志的网站或公众号也成了重要的传播途径,一些网店大量存在出售“金融互助”平台源码、系统开发的店铺。
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输入“金融互助”进行搜索,相关信息达到487万多项。在MMM金融互助在中国盛行之际,其他众多金融互助平台也蜂拥出现。“实际的金融互助投资平台数量之大,影响范围之广,参与人数之众超出我们的想象,难以精确估算。”武长海说。
报告分析,以微信等社交软件为例,在社交基础上快速发展起金融支付和清算业务,但大量非实名用户的存在,为寄生在这些平台上的金融互助投资传销平台带去极大的隐蔽性,伴随着参与人员流动性、跨区域性和跨境性等特点,再加上相关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对金融互助投资平台的定性和取证等难以确定,“监管难度非常大,导致了金融互助平台的非理性繁荣”。
金融互助具有诈骗和金融传销的性质,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发出警示,此类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不过,就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一直欠缺权威的量度。在IMF之前,成立于2009年、致力全球金融稳定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因应当时全球金融海啸的根源和传导,最先对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影子银行进行研究,并自2011年起定期发表评估报告,提出政策建议。对影子银行的规模量度也在不断改善,在2015年曾有过重大改良,对影子银行的量度细分为狭义和广义两项,而之前的量度则为广义。
上述IMF的统计源自其自身于2015年初的改良方法,涵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非核心负债,即只要资金来源为非传统的银行存款,即可归入影子银行类别,该统计可视为是对影子银行广义的量度。至于中国本身对影子银行的分析,除了金融业界的不同估算外,最权威的要算中国社科院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其统计应该也属于广义的量度。狭义的影子银行体系所涉及的非传统信贷融资产品除了上述最狭义影子银行体系之外,还包括理财、信托、财务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代客资产管理、基金保险等子公司融资性业务、资产证券化等。广义的影子银行体系所涉及的非传统信贷融资产品除了狭义影子银行体系之外,还包括同业以及很小部分信用证、汇票及代付等银行体系之内的非传统信贷融资及其创新方式,统计上大致可以只考虑同业业务。
之所以有此分歧,主要是因为中国独特的、银行业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涉及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多个行业,横跨货币、信贷、资本、保险、理财等多个金融市场,使得金融机构之间和金融体系内部的内在关联性和风险传染性成几何级数增长。一旦影子银行出现较大风险,可能通过货币市场、信用市场迅速传染至银行部门和实体经济,并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近年来资本市场获得长足发展,股票市场排名全球第二,债券市场排名全球第三,但它们与银行业仍有一定距离,例如,在最新的社会融资总量统计当中,股票和债券融资分别只相当于银行贷款的5.1%和16.1%,加总还不及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融资。在此结构下,影子银行的主要工具为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而美国导致次贷危机和金融海啸的影子银行就主要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以资产证券化为工具,参与的主要是非银行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险公司等。但在中国,主导金融体系的银行本身就涉足影子银行业务,否则影子银行也不可能发展到今天的规模。
在中国独特的金融体系之下,影子银行的发展不无积极意义,例如,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分散银行体系风险,推动金融创新和改革。但影子银行的不透明、缺乏有效监管,以及监管套利的性质会酿造出新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传染性风险等。出于竞争,以理财产品更高息率来吸存,是规避原有的存款利率上限管制;把信贷业务移到表外,则可以规避原来的贷存比、信贷总规模、资本充足率等要求,另外也可以对受限制的行业继续提供信贷;而把不良资产和流动性低的资产包装成理财产品出售,则可以不用实时提取拨备或减值损失。据此,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必然提上日程。
与FSB或IMF统计所涵盖的其他主要经济体相比,除了结构不同以外,近年来中国的影子银行有绝对规模较大、相对规模较小、发展较快的特点。
根据FSB的狭义量度,中国影子银行规模(2014年)在其统计的26个经济体当中排名第三,占比为7.7%,仅低于美国的39.7%和英国的11.4%。相比来看,无论是本国GDP、银行体系总资产,还是银行业总贷款,中国影子银行的相对规模较小,尤其是前两者,即使用IMF或中国社科院的广义量度,也比全球平均显著为低。例如,相对于GDP,FSB统计的26个经济体的影子银行的平均比率为59%,其中美国和英国的影子银行高达其GDP的82%和147%,另有10个经济体拥有比中国(26%)更大的影子银行相对规模,包括多个欧元区核心国、加拿大、巴西、澳洲,以及亚洲的日本和韩国。影子银行相对于银行业总资产的情况亦然。加上中国的影子银行并没有过多地使用衍生产品来增加杠杆,那么只要监管得宜,影子银行的风险在目前水平应该是可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