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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与完善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迫切需要一个与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便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以保证社会保障权利的达成,为社会的经济与稳定做基础。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至关重要。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1978年开始逐步迈向规范化、法制化。1985年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的定义,另我国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待体恤工作等社会保障性质的制度归总到社会保障制度之内。1990年后继提出,大力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必须要以改革和构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为核心,以便指导其他社会保险事业的拓展。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自从1979年开始,国家对于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已经给予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是针对性的实施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一筹划,构建了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及个人三方来共同承担,植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制。1986年推出的《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首次确立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原则。1991年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了养老保险费由三方一起承担,这一制度增加了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在1995年颁发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使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联系。1997年实现了三个统一,使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成熟。1999年确立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提供了法律准绳。
(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自1986年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正式成立。在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另失业保险的范围逐渐增大,把实行目标从四类增加为七类,并且将基金收缴的基数进行调整,使失业保险制度得到完善。1991年的《失业保险条例》使失业保险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为失业人员提供了合法的权益。
(三)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普及范围不广,存在着诸多问题,对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体制。从1984年我国开始逐渐实施医保制度改革。在1994年颁布了《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非常明确的提出了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联系的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规定城镇全部企业必须要参加基本的医保,确定了新制度的实施。
(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在1987年提出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在1996年颁发并且开始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要求全部单位和员工都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其设有专门的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制度,并且对工伤的范围和工伤的认定、评残等问题给出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中逐步得到完善,目前我国明确的提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需要以增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相结合的多项保障制度。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
尽管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不过依然还存在弊端,这需要逐步进行改革来完善。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和出任何一项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在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几乎全部是以“规定”、“通知”等形式构建。而这些形式的文件都存在着较强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而规范性与稳定性就相对较差,政策的变动性降低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功能,导致社会保障工作不能得到稳定的开展。所以只有增强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使社会保障法制化,按照法律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法律作为社会保障事业开展的保证。
(二)增加社会保障的普及范围
我国社会保障的普及范围还不够广泛,存在着大量的社会成员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甚至在这些成员中还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障的存在。所以,要使社会保障的保障、稳定两项功能够得到真正的发挥,同时还要满足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这就要求一定要增加社会保障的普通范围,能够使其普及到我国的全体人员中,要做到一点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三)确定社会保障水平要符合我国国情
我国处在发展中国家的水平,经济发展相对并不发达,而且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并不高,社会保障资源处于紧张状态。从人口方面考虑,我国的人口数量大,而且侧重于老龄化,社会保障所担负的责任相当繁重。因此,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不应该无见识的追逐社会保障的高度,而是需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选择较低的支付水平,受益者也仅是享受低层的社会保障。
(四)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能满足社会成员不同的需求,因此可以建立一些额外的填补保障,比如商业保险、家庭保险、社会救助体系等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样有利于满足各个层次的社会成员的不同需求。
参考文献:
[1]陈之楚. 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8.
[2]陆桂生,蒋万庚,周瑞超.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新探微[J].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4:20-27.
一、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的内涵
(一)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是指当居民在城乡之间流动时,其社会保障待遇能够自由、合理、有序转续的制度调整与变革,旨在使社会保障待遇在城乡之间能够实现有效对接,居民不会因城乡流动而导致社会保障待遇的损失。制度衔接主要是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需要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建立起顺畅的联接通道,包括身份资格认定、缴费年限认同、保障资金转移、待遇核定计发等,尽量将城乡流动导致的待遇损耗降至最低。
(二)社会保障制度整合
社会保障制度整合是指推动城乡社会保障一致性的制度调整与变革,在建构理念、制度模式、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待遇计发等方面缩小直至消除制度性差异,实现基本社会保障城乡均等化。城乡一致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理想状态,制度整合以消除同类社会保障项目的城乡差异为目的,将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整合为一元制度,力图使居民不分城乡身份、公正平等地享受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待遇。制度整合主要是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首先需要在筹资机制和待遇计发机制上做到一致,使城乡居民在统筹区域内流动时,无需担忧社会保障权益遭受损失。
(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的关系
衔接与整合是社会保障制度调整与改革的两种实现形式,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第一,衔接与整合均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发展的必要手段,都是解决两种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制度差异的方式,体现着不同社会保障项目在不同时期的特殊改革需求,衔接解决的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从“不通”到“通”的问题,整合解决的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从“异”到“同”的问题,二者不可替代。第二,衔接与整合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上截然相反,前者承认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异的合理存在,后者旨在消除制度性差异。第三,衔接与整合在改革时序上通常有先后之别,基于改革时机和改革难度,一般是先衔接后整合,衔接是整合的基础,但不排除不经过衔接的整合的存在。第四,衔接与整合在空间需求上往往有强弱之分,如果社会保障制度以统筹地区为界,各统筹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一致的话,那么跨统筹地区进行制度整合的难度就非常大,制度衔接的可行性相对强一些。
衔接与整合具有条件性和动态性,虽然所有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存在衔接的必要性,但并非所有的城乡社会保障之间需要进行整合。基于城乡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少数社会保障项目的城乡差异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继续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基于城乡流动人口规模和流动范围的扩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项目与城镇化的关联最为紧密,受社会公众的关注度最高,因此其衔接与整合,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二、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分割,农村社会保障待遇普遍低于城市
城乡分割是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由此导致城乡社会保障待遇差距等一系列问题。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规律和国际经验来看,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往往先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诞生,也早于后者进入完善成熟阶段,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步完善成熟,并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发展。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均有城乡之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进一步将城市居民区分为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城乡制度分割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早期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这种制度差异的弊端日益显现,其负面效应也越来越大。2011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月人均养老金分别为1558.4元、39元和57.5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均养老金约为新农保的0.68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年人均补助标准分别为935.9元和130.1元,城市约为农村的7.19倍;低保方面,平均标准和补助标准的城乡之比分别为2.01倍和2.26倍。
(二)群体分立,进城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社会保障不到位
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国现阶段具有较强的时代特定涵义,是城镇化背景下劳动力流动与严格户籍制度管理共同作用的产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前后的新、老制度都没有对这类特殊群体给予重点考虑,但这类特殊群体的人员规模和社会影响又迫使在政策设计时对其不能忽略。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特征是,工作流动性大,劳动收入较低,城市归属感不强,年轻时在各城市之间漂泊谋生。从现有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来看,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保和农村社保均难以完全接轨。如果让其加入城市社保体系,相对高昂的参保成本、相对固化的制度安排使其主观上和客观上都不愿意参保。以养老保险转续为例,单位缴费比例为20%,但只允许按12%的比例进行转移。再如农民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如果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且参加了新农保的,转入新农保享受相关待遇。如果让其加入农村社保体系,相对绵薄的保障能力、行权程序的繁琐复杂使其参保积极性不高。比如,新农合一方面不完全承认异地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参合农民在异地就医首先需要明确当地是否有指定医疗机构,如果有,则必须到指定机构就医;另一方面大幅度降低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且办理报销手续比较麻烦。少数经济发达城市或社保改革试点城市为农民工建立起有针对性的社保制度,但也遇到一些不可避免但又无法解决的问题,如制度不一致导致社保关系无法衔接等。
(三)区域分离,城乡社会保障关系跨区域转续困难
城乡人口跨区域流动是城镇化的一大特征,而统筹层次不高恰好又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障碍,因此城镇化背景下的社保关系如何转续也是一个值得慎重思考的问题。虽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出台,但政策甫一出台,其公平性与合理性就备受争议,同时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就目前来看,仅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出台了跨区域转续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均处于制度空白状态,制度如何衔接、待遇如何对接等问题尚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当前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如何解决城乡社会保障关系的跨区域转续显得尤为重要。
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的政策建议
(一)时机合适
当前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实际覆盖面也在迅速提高。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凸显,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领域,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整合已经达成广泛共识,争议焦点集中于目标方向和实施路径等方面。近年来,公共财政实力大幅增强,能够为制度衔接与整合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已经积累出大量成功经验,同时也反映出诸多问题,这为全国层面的制度衔接与整合提供较好的实践参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全面定型,有些仍在磨合和探索,此时的改革成本远小于彻底定型后的改革成本,越往后的改革成本越高,因此需要当机立断,做好整体设计,早下决心推动实施。
(二)总体思路
十报告指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表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的主要领域,城乡制度整合是关键举措。鉴于当前制度分割、分立和分离具有很深的背景特征和阶段合理性,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社会稳定要求,制度衔接与整合必须分步实施、渐次推进,最终实现制度整体一致,这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史相吻合。
养老保险方面,第一阶段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将特殊群体养老保险融合进来。第二阶段整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不变。第三阶段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改革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形成第一支柱的国民养老金和第二支柱的基本养老金。对城乡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分拆整合,两个制度的基础养老金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国民养老金,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筹资,国民养老金调整为待遇确定型,实行普惠制,待遇为等额养老金,同时建立家计调查制度;两个制度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进行整合,建立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通过单位和个人缴费来筹资,实行缴费确定型。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的最终框架体系由四个支柱组成:第一支柱为国民养老金,实行待遇确定型等额养老金,具有普惠性质;第二支柱为基金积累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强制性缴费确定型,城乡职工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城乡居民由个人缴费,政府给予一定补贴支持;第三支柱为基金积累制的补充养老保险,实行自愿性缴费确定型或自愿性待遇确定型,主要针对城乡职工,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第四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和家庭成员之间转移收入等途径来实现。
医疗保险方面,第一阶段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将特殊群体医疗保险融合进来。第二阶段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阶段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形成第一支柱的全民医疗卫生服务和第二支柱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政策措施
1、加快推进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性支持,尤其是在市场机制比较成熟、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社会环境中,社会保障制度对法律法规的依赖性更强。首先要在全国层面上出台专项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制定《养老保险条例》和《医疗保险条例》,修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制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次要强化落实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减少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事务的行政干预,保证社会保险缴费率的稳定性。
2、促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
重点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坚持城乡并重、相互协调的发展思路,从制度建设上实现农村居民的基本社会保障。首先要统筹考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向制度相对先进、运行相对成熟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靠拢,尽量避免二者在基本构成要素方面的偏差。其次要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向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靠拢,实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
3、完善社会保障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
要合理界定各级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事权和财权,明确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在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之外,增设社会保障预算,以增强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各级财政应不断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机制,在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社会保障的同时,努力使人们合理分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实力,建议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财政投入的重点方向是解决养老金隐性债务和做实个人账户,提高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水平,提高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水平,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改进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
[关键词]政府 社会保障 责任 角色
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中充当着第一责任人的身份,是社会保障的直接责任主体。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既面临许多困难,又存在诸多机遇的情况下,对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角色这一关键问题加以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进程,明显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一、政府是社会保障的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及其原因
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是由政府直接主办,还是以国家担保的形式通过社会举办,政府都要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
1、社会保障的特性决定了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
社会保障的作用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稳定,而维护社会稳定是国家发展的基础,是政府的基本责任之一。现在施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无一例外的都把提供社会保障纳入政府的职能范围内。社会保障活动与一些民间慈善团体的救助活动是不一样的,尽管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活动有社会团体举办,但也是在政府的引导和资助下进行的。
2、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只有政府才能协调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过去的现收现付制还是现在的部分积累制偶是一个利益的再分配过程。如果只依靠市场而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进行组织,只依靠市场机制,预期目的是很难达到的。
3、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责任
政府职能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与需求在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应承担的职责和功能。社会保障作为弥补市场经济缺陷最有力的公共政策之一,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履行什么职责直接决定了社会保障的成败。
二、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中的角色失调的表现及原因
根据社会保障中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分析,以及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在社会保障中主要扮演资金投入者,制度规范者,执行监督者和力量调动者这四个角色。但是,尽管我国社会保障在保证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西方较完善的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中的角色失调还是表现的十分突出,在社会保障事业中仍面临着许多问题。
1、政出多门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中,社会保障的运行管理部门存在着政府机构重叠,政出多门现象。然而全国却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领导,协调和组织机构,很多地方社会保障政府管理部门实行多头管理,决策权威性差,各方面利益很难调整,这就导致了各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物力,财力,人力浪费严重,效率低,成本高。
2、政事不分
社会保障的决策,经办,监督由同一个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行政与事业,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混淆在一起,基本是“一套人马”包办社会保障所有环节的诸多事物,因此造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换汤不换药。结果就是造成监督不力,管理部门滥用权利,社会保障基金被滥用,挪用,浪费严重,腐败滋生,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
3、立法滞后
这既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改革,发展近五十年,虽然已经出台许多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但由于法律体系不完善不健全,给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困难,严重阻碍了这项事业的发展。
三、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中角色重建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中积极角色的重建,意味着政府需要将注意力和发挥作用的基本点放在划清政府各部门职责,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保障民生,促进就业,提高生产率的基础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讲,现有社会保障政府管理模式有许多弊端都需要改革,以便政府能更加有效的承担起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责任。
1、确立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导作用,制定社保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资源的缺乏虽然是导致政府投入社会政策较为匮乏的一个基本原因之一,但我们也必须深刻的认识到,社会政策的缺乏可能会带来更大的资源不足。所以面对这样的局面,政府应当积极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建立起一个长久有效地社会保障发展机制,并且为之积极的进行推广,付诸实践。
2、政府要在坚持政事分离,建立起精干高效的社会保障管理网络
坚持政事分离的优点就是可以使有关部门和机构职责分明,各司其职。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并对社会保险的具体操作机构进行监督。同时也可避免各个行政管理部门争权夺利,减少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阻力。
3、社会保障中政府要做到与市场的结合
在现实生活中,从社会可接受的角度考虑,政府和市场都存在缺陷,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哪个好哪个不好,也就是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单项选择关系,二是一种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互通有无,相互扶持,共同发展的关系。我们要在不完善的现实政府和不完善的现实市场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来实现二者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合理运用。
四、总结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程中,政府扮演者:“规则制定者,组织实施者以及必要的基金提供者”的角色,发挥着维护社会公平分配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承担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确立社会保障模式,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基金和分担社会保障转制成本等方面的责任。因此,加强对社会保障中政府角色的研究是一个必要而且长远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蔡社文.未来五到十年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趋势分析.宏观经济研究.2010
关键词:政府责任;社会保障;角色
一、概述
发展实践证明,社会保障在减少社会管理风险、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弱势群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百年时间里,世界各国根据国情,施行不尽完全相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较快,围绕社会保障所进行的制度革新步伐明显加快,社会保障的受益面逐步扩大,受益程度逐渐增强。但在转型发展进一步纵深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依然面临许多制度困境,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等也屡受争议。不容置疑的是,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承担着重要角色。作为一项公共产品和服务,社会保障成为政府的重要施政内容。因此,有必要在转型社会的背景下,对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角色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更好地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二、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角色界定
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承担不同的社会保障责任,其角色担当亦有区别。具体而言,有三种类型,分别是政府包办社会保障责任、政府通过市场机制主导社会责任及政府不承担社会保障责任。除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外,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角色界定,还受到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包括政府施政理念的异同、社会保障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政府能动性等。但终归而言,最直接的政府角色界定表现于其参与程度的高低。
在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角色较为复杂。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不尽相同。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例,国家对公务机关、部分事业单位的职工,采取全面包办的保障模式,而不需职工个人承担责任。对国有企业职工,国家通过政府信用、制度设计、投入引导等多种方式,主导着这些职工的社会保障。而对于私营、三资企业内的职工的社会保障责任,政府承担甚少。这样一种混合式的社会保障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公平性的缺失。这也是近年来,社会养老保险屡受争议的重要原因。再将视野拓宽到更为广泛的农村地区居民,则这种混合式、忽略公平性的社会保障格局存在的弊端更加明显。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大多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尽管近几年国家逐步在农村覆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但在保障程度上仍大大落后于城市,在保障覆盖面上仍显不足。
因此,有必要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出发,兼顾公平性与财政可支付性的平衡,深入探讨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角色定位。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
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建设时期、调整时期、停滞期、改革和全面发展时期。根据时序划分,社会保障的建设时期为1949—1956年,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部分内容涉及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时期为1957—1966年,工作重点是对劳保福利进行整顿,简化项目,加强管理,克服浪费,改进不合理的制度;社会保障的停滞期为1966—1978的“”十年,社会保障进入停滞阶段,并遭到严重破坏,劳动保险变成自我封闭的企业保险;社会保障的改革和全面发展时期从1978年开始,至今仍在不断完善中,其目标是达到社会保障的“全覆盖”。
通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曾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社会稳定发展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但也留下许多历史教训。比如身份差异的倾向、制度漏洞、对法律制度缺乏尊重等。透过社会保障制度的演进,可以有针对性地重新调整、纠正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角色错位或失位。
四、如何定位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的角色
充当社会保障主导角色的政府责任,应在理性、客观、科学研判社会发展现状以及不同群体社会保障需求的基础上,拿出公平、高效、合理的保障对策,以应对复杂的社会保障难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力度
长期以来,社会保障资金不足一直是制约社会保障发展的一个难题。当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账户积累的制度。但这种表象之下,城府依然承担着巨大的资金投入责任。这是一个两面性的难题。若减轻政府的出资责任,则极有可能降低社会保障的水平,引起社会情绪;若继续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则可能会引起更不公平的保障模式出现,拉大社会差距,造成阶层鸿沟。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应该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现状出发,通过调整投入方向,在制度上先行建立公平性的投入机制。在此基础上,逐年增加社会保障的投入资金,进而实现全社会保障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要进一步稳固社会保障的法律基础
社会保障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头工作。要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建立其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使得政府在发挥保障职能时有法可依。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已经证明,立法滞后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政策主导型的社会保障基础仍然牢固。这种模式可能出现的漏洞有:条例、政策和规定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使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难以落到实处,对于违规者无法可依,难究其责;政策、条例执行起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回旋余地,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缺乏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人们对未来生活预期悲观;从社会保障法律文本的历史渊源来看,其阐释和规定已不能适应和涵盖社会发展的要求。这些可能出现的制度漏洞,唯有法律才可规范。因此,制定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国家在社会保障中应承担的首要责任。
(三)要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定位政府角色
无论是法律基础作后盾,还是政府主导,都属于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其设计的合理性、科学性、公平性,直接影响着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角色定位。
一个总的思路是,政府在其中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市场风险最小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不应全盘承揽其社会保障责任。否则,会将这种风险转嫁于其他社会群体。而对其他市场主体的社会保障,则应在覆盖面上进一步拓展,在保障程度上更深层次地推进。最终达到不同群体的社会保障程度接轨;其次,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杜绝政府责任不到位的风险。近几年来,我国部分省份出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难以为继的局面。要有效应对这一局面,政府就要站在全社会的角度,建立一整套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在个人责任和政府责任之间找到均衡,争取把各种社会群体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
还有一点,就是可以通过对社保基金进行有效运营,使其保值增值。这一方面,有部分省份已在积极尝试。需要注意的是,要通过严格监管和专业的基金运作机制,防止出现社会保障资金的流失,以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
对于广大农民,政府应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地承担社会保障的责任。因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城乡二元的发展模式,社会成员被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则表现出对城镇居民的高度倾斜,农民基本上被排斥在现有社会保障之外。因此,政府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应该是弥补责任缺位。突破之处在于,从法律上明确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之内;建立失地农民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村因自然条件恶劣或自身能力不足以维持基本生存的弱势群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农村大病医疗统筹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社会保障资源上的公平配置。
五、结论
社会保障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其发展深深地打上了制度烙印。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同时也是主导者。无论从维护社会稳定、调整收入差距的角度,还是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而言,政府责任都至关重要。而围绕角色定位这一主题,政府应当立足国情、立足不同群体社会保障的需求、立足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过去与现状,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这些策略,不应当是某一领域的修补调整,而是从法律上、制度设计上、政府投入上全面着手,科学推进。特别是在十召开之后,我国更加注重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下,政府应以更加智慧的施政方略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迎接未来挑战。
参考文献:
1.李绍光.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5).
2.杨方方.中国转型期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J].中国软科学,2004(8).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政策措施;保障机制
1 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概述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生活方式及人文理念密切相关,研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结合我国的国情特色,即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正趋于完善之中,我们应选择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业已完善的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2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1)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从长期看,要解决人口老龄化、贫富差距、有病就医、失业保障等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从中期看,要减轻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在近期,要考虑如何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波动适时调整各有关项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
(2)社会保障范围覆盖不全、社会化程度较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至今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主要限于城镇职工及其家属,部分集体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雇员和外商企业的职工几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广大农村则更处于家庭自保状态。据统计资料表明,占全国人口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费占总数不足11%,而占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总数的89%;从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看,城镇已达到91%,而农村只有2%。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这种巨大差距,不仅影响了收入公平目标的实现,也阻碍了经济的有序发展。由于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因此,社会保险的水平也只能是低水平的。
(3)社会保障机制存在缺陷,国家和企业不堪重负。从我国现状来看,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企业支付,少部分由国家补充,个人很少交纳,不能很好地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4)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国家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9年提高到0.51%;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1999年为4.20%。
(5)立法滞后。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时隔57年后的201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将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和谐、稳定、有序、健康的社会环境,要求我们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提升全社会的生活质量。
(1)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保障的管理也应依法进行。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国家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是规范社会保障行为、制定单项保险政策的基础和依据。它以法律形式明确社会保障的范围、资金筹集办法和管理体制、规范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系统的性质、国家或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企业与个人应承担的义务等,但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和个人要做到规范运行,切实保证该法律的贯彻与实施。
(2)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障金的收缴。首先,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覆盖到城乡各类职工,使全体劳动者都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这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其次,必须尽快、尽早地把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是关系我国国家安全与稳定的大事。为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快城市化步伐,进一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差距,根据我国区域特点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尽可能做到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诸多方面社会成员人人平等。
(3)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开征社会保障税,尽快建立起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不够规范,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很多弊端。因此,社会保障税应是当前最理想的筹资手段,有利于统一税负,及时,稳定地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从管理上缓解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困难的矛盾。
(4)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力有了突破性的增长,国家与地方财政收入逐年增加,为了确保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财政应增加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主要包括:一是增加对社会保险的补助支出,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投人,落实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保证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的稳定;二是增加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的投入,这一部分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保障系统的补充;三是政府应制定财政等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救济和优抚事业。
(5)不断强化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社会化管理的重点是养老保险中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其方向是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当前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首要任务是改基金的差额发放为全额缴拨,并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即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社区和其他中介机构,直接把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要逐步使退休人员与企业相分离,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社区组织管理。
(6)进一步健全商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等其他保障机制的作用。积极鼓励发展商业保险,为富裕起来的国民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险需求,这不仅可为再就业者提供更高的社会保险,也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7)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征缴和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与运营。首先,我国应在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由国家财政通过预算拨款的方式负担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行政费用及弥补保险费用收支不足部分,而企业和职工则以工资额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保障税,并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社会统筹,其余的则记人职工个人的帐户。其次,要进一步加大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对不同企业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故意拖欠保险费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确实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或亏损严重的企业,可通过制定缓缴的措施来解决。第三,在社会保障基金结余的投资方面,从长远来看,应将其交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投资运营机构实行多元化投资运营。
(8)扩大社会就业渠道,减少失业人员,减轻失业保险压力。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应制定相应政策扶持社会经济实体的建立,各种经济实体的运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富国强民的有力保障,同时又为社会就业提供了广大的平台,拓宽了社会就业渠道,减少了失业人员,稳定了他们的情绪,减轻了社会负担,也使社会更加安定。
(9)健全监督机制以及监管法律制度。监督机制不完善、运行透明度低,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健全社会保障基金运作中的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公众监督。
4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
(1)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人的需求有生活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表现的需要。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权,是****保障的基础,这是人人都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
(2)社会成员保障普遍性。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要求其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
(3)社会保障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有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项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共同特点。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考虑到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对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适度而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4)公平与效率结合。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中的主要项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保险对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