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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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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第1篇

一、理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及分歧

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问题的研究,理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与政府关注的重点领域基本一致,并伴随着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推进而发展。目前讨论的热点如下:

1.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改革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下,如何看待社会保障制度?中国需不需要建设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学术界对这些基本问题的看法客观上存在着分歧。不过,绝大多数学者对社会保障制度持肯定态度,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必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利国利民的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长期从事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宋晓梧、冯兰瑞、郑功成、何平、胡鞍钢等多数专家、学者均主张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中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成为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亦已成为学术界与政策层面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但也有陈平等人对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短视国策”。

在赞成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前提下,不同学者的具体看法亦不尽一致。刘福垣主张大一统论,即以国家财政为基础,提出应尽快统一全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将农民纳入这一体系之中,宋晓梧是城乡有别论,他将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列为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中长期目标;冯兰瑞主张尽快通过实现省级统筹来过渡到全国统一;何平坚持长期持续发展论,认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个艰苦的长期过程,这个过程大约需要30-50年”郑功成则是渐进统一论,他认为需要在化解养老保险历史债务、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强化国家财政与劳动者个人的责任并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差距的条件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与此同时,在探讨社会保障体系问题时,必然涉及到对社会保障制度如何界定的问题。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大社会保障论,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等各种保障国民生活系统的总称,这一界定最早是由民政部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确立的,以后成为官方的正式界定,并为理论学术界绝大多数人所认同;一是大社会福利论,认为社会福利制度不仅不应当纳入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而且社会福利制度应当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这一观点主要是窦玉沛、尚晓援等的新主张;郑功成在赞同大社会保障制度论的同时,则提出应当分理论与制度层面来展开讨论,即在理论上探讨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差别具有必要性,但在制度层面上尊重已经约定俗成的界定并无问题。上述讨论并非纯学术探讨,而是隐含着重新界定中国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政策体系及框架之争。

2.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优先考虑的领域。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全方位改革,但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客观上不可能全方位推进,因此,优先考虑哪些制度变革是改革进程中必须抉择的问题,理论学术界已有的成果表明在这一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由于城镇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改革事业的重心所在,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亦成为最引人关注的问题,它反映在理论学术界就是绝大多数论著均着眼于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承办的书报资料复印杂志《社会保障制度》的备选文章中,研究社会保险改革的论文约占总数的60%以上。在众多研究者的论著中,社会保险事实上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这种倾向与国家近十多年来对社会保险改革的特别重视及社会保险改革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特殊地位基本一致。

在大多数学者主张优先考虑社会保险改革时,也有部分学者对此并不完全赞同。景天魁、杨团等人在其有关著作及论文中提出基础整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就强调以最低生活保障、社区保障为重点而不是以社会保险为重心来构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唐钧亦特别强调社会救助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郑功成则从全球范围出发,将社会保障发展进程划分为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型社会保障阶段、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阶段和以社会福利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型社会保障阶段,他认为中国正处于一个特殊时期,它既需要着重考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又必须以改造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为基础,同时还面临着如何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需求问题,从而主张整体协调发展。

3.政府在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有的论者将其提高到宪法所确定的权益保障层面强调政府责任,有的论者则强调个人及家庭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主流的观点则是建立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即政府、企业、个人乃至社会均应当分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刘福垣就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责任,它应当通过税收来解决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何平则认为社会保障不能搞成一个纯粹的国家福利和政府行为,主张政府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一部分入主张政府财政只承担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时的兜底责任。郑功成认为无论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政府均肩负着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

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国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对此,多数学者认为有创新意义,较单纯的现收现付式或单纯的个人账户式制度更能够适应发展需要。但也有人认为个人账户并不适合,如刘福垣基于社会保障是公共物品的原理而反对建立个人账户,莫泰基基于经济、社会乃至个人的客观风险也反对采取个人账户制;在国际上,国际劳工组织也是反对个人账户模式的,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经济组织却推崇个人账户制,这些组织的专家还向中国政府提供专门的政策研究报告。在承认统账结合模式的专家中,有的人肯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紧密结合在一体,有的主张实行板块状结构(即分开管理),有的主张将这一统账结合模式改成两个独立的支柱。在统账结合的比例上,亦存在着统账均等、大统筹小账户、小统筹大账户之争;在个人账户的缴费责任方面,有人主张雇主分担,有人主张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还有人从长远目标出发,提出将其改造成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和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结构。

在筹资手段方面,单一渠道的资金来源已经被摒弃,主张多元化筹资方略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学者的共识。但在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上,却存在着费税之争。除刘福垣是将社会保障看成是国家或政府的完全责任而自然完全需要依靠税收外,包括吴树青等许多学者均主张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以替代现在的社会保险征费制,唐钧、杨良初等人甚至对如何开征社会保险税进行了政策设计;郑功成则通过对中国现行社会保险统账结合模式的考察,明确主张社会保险费改税缓行,并将这一主张提交给决策层;后来邓子基、厉以宁等从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角度亦认为中国目前不具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条件。

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鉴于农民工作为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与传统户籍制度冲突中出现的—个特殊群体规模庞大,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上,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应当给农民工以社会保障,北京等地甚至制定了专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也有一批专家认为农民工因为有土地保障,加之政府承受能力不强而主张不必考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上述两种观点均较流行;第三种思路则是主张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在肯定农民工需要社会保障的条件下,认为应当优先考虑农民工的工伤保障、特困援助等,养老保险则在其后且应分类展开。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多数专家主张农村居民应当享有社会保障,但也有人认为农民有土地保障和传统的家庭保障,现阶段可以不考虑。在主张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不同的学者亦存在着观点分歧,宋晓梧持城乡有别论,王延中主张分区域推进,郑功成仍然持分类分层推进的观点,认为应当承认农村人口不断分化的现实并采取有区别的社会保障政策。

二、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综合评论

1.价值评判。基于社会保障是以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进而达到特定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制度变革的实质是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显然不是单一学科能够完成的。因此,近十多年来尤其是近几年来,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精算学等学科的专家均有一些人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问题,专门的社会保障学者也需要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与方法,多学科合作与跨学科研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改革这一领域的重要取向,它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当前社会科学学科尤其是处于应用层次的学科发展的新趋势。

从中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要受经济、政治、社会乃至历史文化等多种国情因素的深刻影响,研究中国的社会保障问题必须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紧密结合。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早已成熟但又面临着一些问题的条件下,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和一个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面变革的国家,有着非常独特的研究价值,这种价值揭示出立足中国国情来研究并解决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问题,将为各国改革、完善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新的启示和经验,从而可以对国际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正是中外学者普遍关注中国社会保障改革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

推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这一制度健康发展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基本目标。在近几年的社会保障改革历程中,可以发现学术界的研究及其成果对这一改革实践的影响。如1998年以来,国家的重大社会保障改革方案或政策出台,大多数均有相关的研究成果作为决策依据,决策层对国内外学术界意见的重视,揭示了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日益理性化和极高的应用价值。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贡献,还表现在对社会保障学科发展的推动方面。尽管社会保障作为一门学科还缺乏必要的、稳定的内核,但确实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学术领域。

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研究,因其具体内容(包括国民的养老、疾病医疗、失业、工伤、贫困及各项福利措施等等)均涉及到国民的现实生活,必然促使着学者与学术走出象牙塔,进而推动着理论学术研究更加贴近现实和更富人性与人文关怀精神。

2.值得注意的一些倾向。第一,创新不够,学风堪忧。尽管研究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的书籍与文章日益丰富甚至有一片繁荣的景象,但真正具有创新价值的论著并不多见,部分人过于急功近利,在创新不够的同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学风问题。

第二,不做深入调查,照搬国外学说。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可以发现相当多的研究缺乏深入的社会调查,一部分研究成果脱离中国的现实国情,或者过分迷信某些国际组织与国外学说,甚至将社会保障政策视同为经济政策,以至于给社会保障改革的深化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对深层次理论问题关注不够。相当多的研究成果缺乏对中国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宏观背景及现阶段各相关因素的了解与分析,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制理念的发展和特有的人文关怀精神视而不见,对经济领域中的效率优先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优先认识不清,只是针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中的局部问题开出“头痛医头”的药方,这一倾向直接损害了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应用价值。

第四,研究中的失衡性。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主要集中在体系构建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对同样重要的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如对规模庞大的贫困人口的救助)与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研究却较少;对经济保障研究多,对服务保障与情感保障研究少;对城市保障问题研究多,而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研究多,对非国有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改革中出现的农民工或流动人口群体的社会保障更少;对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研究多,对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政府责任的控制研究多,对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研究少;对中央政府的责任问题多,对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以及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研究少;等等。

3.可以预见的走势。首先,多学科交叉研究中国社会保障研究将趋向深化。多学科交叉融合将既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内在需要,也将推动着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逐渐走向成熟。当然,在肯定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同时,各学科关注的重点肯定存在着差异,这种格局表明社会保障政策选择过程中对改革研究成果的取舍是否合理,将取决于决策者的政治智慧与魄力。

其次,价值取向与建制理念的研究将更加引起重视,社会保障改革研究将更富人道主义与人性化。以往的研究多从经济效率角度出发,忽略了社会保障制度固有的伦理基础与人文关怀精神。近年来的趋势表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效率至上观念和慈悲意识遭到抨击,社会保障公平理念正在回归,这将使研究成果更加接近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追求,同时更加富有现实价值。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第2篇

摘 要:面对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流动的现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亦成为民众最为关心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人力资源流动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在人力资源的流动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急需发展完善。对于我国政府近几年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举措进行了一定的肯定,并对于其中不足的部分提出一些合理性的改M策略,希望可以为以后的研究做参考。

关键词:人力资源流动;社会保障理论;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整体向着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发展。我国政府对人才流动的限制性政策放开,鼓励各地区、各行业引进优秀人才。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力资源的流动,但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未对应健全起来,近年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于这一问题正在积极研究,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人力资源流动与社会保障理论分析

1.人力资源流动特点及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网的遍布,人力资源流动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目前我国大规模的人力资源流动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从城乡流动来看,主要表现为农村大量劳动力涌入城市。城市人才市场需求量大、劳动力收入高,吸引了大批农村年轻人流入城市。(2)从地区差异来看,主要表现为内地城市向沿海地区流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急需招聘大量人才,促进了内地人才向沿海地区的流动。据统计,内地人口流入地区主要有广东、浙江、江苏、北京、上海等沿海城市和发达地区。(3)从流动距离来看,以近距离的省内流动,相邻省份流动为主。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大部分人不愿意离开家乡太远,他们更愿意选择在省内或相邻省份就业。在全国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中,近距离的省内、相邻省份人口流动占比71%。

2.社会保障理论研究

我国的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并非空中楼阁,它有着一定的发展历程,主要的理论来源有的社会保障学说和西方的社会福利学说。的社会保障理论强调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并强调国家、政府是责任主体,这些理论对我国是社会主义保障制度的发展有着指导作用。西方的社会福利主要从人的需求和社会组织结构出发,对社会经济困难群体以国家福利的方式给予补助。

我国的许多学者对社会保障理论进行了大量研究,包括欧洲的社会保障制度,美国的社会福利、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以及智利的养老金制度,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人们消费观念以及我国基本国情,提出一些有实际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建议。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对于老年人,国家提供专门基金做好他们的养老保障;对于其他社会成员,通过基金制的方式,建立个人账户,个人每年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在达到规定年龄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在养老保障制度中,融入储蓄思想和工作激励机制,引导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

二、人力资源流动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问题研究

在社会主义经济大市场的作用下,人力资源流动率提高,大部分的人才由农村流向城市,由内地流向沿海城市,各行业之间人才流动也较为频繁。在这一社会普遍现象之下,人力资源部门职能发挥效率低下,社会保障发展不完善的问题日益突出。近几年,我国政府大力促进人力资源流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下面我们主要对人力资源流动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现状进行研究,指出其中不协调的环节,并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看法。

1.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础工作逐步推进,但仍需继续发展

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政策引导下,各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础性工作逐步规范、合理,整体上较好地完成了预定任务。信息化建设有了实质性的提高,为以后的高效管理、科学预测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各级服务平台基本建设完全,县级、市级服务平台均已投入使用,并发挥了不可缺少的作用,部分社区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深入社区开展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针对农村地区劳动力就业难的问题,积极开拓就业渠道,对社会未就业人员组织免费、部分付费的专业培训,保证这些人员学到真正的专业技术,提高职业技能,促进再就业;坚持开展鼓励自主创业、把握市场方向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多种方式,使得就业总量整体增加,就业整体呈增长趋势。

2.人力资源流动趋向有序,但仍需社会保障优化重组

近年来,面对我国人力资源流动无序性、盲目性、不平衡的特点,社会和政府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正在采取各种举措、政策,以加强对人力资源流动的管理,尽可能地优化人力资源流动,实现经济市场和人才流动的和谐发展。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我国人力资源流动逐渐趋于有序、合理:职业教育的发展使得大量农村劳动力靠一技之长在城市扎根;许多大学毕业生回家乡创业,带动家乡经济发展;各行业之间人才流动活跃。但从整体来看,我国人力资源流动盲目性、不平衡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仍需进一步从宏观、微观两个方面进行改革,对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重组。首先,人力资源流动是一个受多系统影响的体系,它受组织、行业、地区、国家的人力资源流动控制,还受传统观念以及人们思想的影响。因此,这些控制体系之间必须要彼此协调,相互统一,保障人力资源流动的合理化,为人力资源流动下的社会保障健全工作提供保证。其次,政府应从宏观上采取政策调控,完善人力资源流动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善:第一,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投入的方式,改善该组织、该地区所出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工作满足感,减少人才的流失;第二,在我国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各级政府需改革自身人才政策建设,留住现有优秀人才,吸引外来人才流入。具体可以通过提高人才工资待遇,加强社会保障全面发展,提高地区企业竞争力,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等。

3.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但仍需继续深化

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在不断推进社会保障改进工作,具体涉及城镇、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人员失业补助,城镇、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经济贫困人员补助,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补助,大学生就业补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各个方面。整体来看,各个省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一致,但都在从不同方面相继实施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促进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就业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深化改革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首先我国政府需投入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两大方面,从政策上引导部分贫困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其次,各省需要针对自身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薄弱环节进行针对性改革,例如对于农村人口较多的省份,应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从教育、养老、就业、医疗、经济市场等方面深入调查,补充薄弱环节,开发新市场;最后国家应鼓励民间慈善团体发展,鼓励各企业开拓就业岗位,社会人士资助贫困人员,发展多样化的社会保障。

三、结语

的来说,我国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促进了我国人力资源的流动,反过来,人力资源的流动也对促进我国经济市场发展改革起着重要作用。面对人力资源流动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协调的现象,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努力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相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社会会更美好!

参考文献:

[1]吕旺实,朱善利.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1(58):2-18.

[2]李艳艳.制度利益视角下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困境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北京),2013(2):19-24.

[3]吕明晓.我国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研究[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2:1-6.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对策

一、农村社会保障基础理论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对于社会保障这一概念,国内外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

有的专家认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旨在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各种项目的总和。1

国家劳工局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是: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的方法。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依法建立的在公民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灾害、战争等原因致使生活发生困难时由国家和社会向公民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使其达到某种生活质量的制度, 是为了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而制定的一种制度。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法通过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设立成为一种社会基金,对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伤残或丧失劳动力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对每个公民生活上提供一种保障。

(二)农村社会保障的概念

农村社会保障是以法律为依据,以国家、集体、农民投入为主体,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意外事故而在生活上发生困难的农户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其目的是稳定和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在农村这一特定区域范围内所施行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

(三)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

通过上文一些学者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研究分析,可以说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从实施的主体来看,社会保障作为现代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国家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社会保障事业往往是由国家或政府统一管理,国家财政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本经济后盾。

(2)从实施的目的来看,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机制是社会成员在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年老、疾病等各种不幸或困难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

(3)从实施的方式来看,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来保证这一制度的有效施行。

(四)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各国社会经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推动着社会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社会保障与现代社会的这种高度融合,在于现代社会保障的特有功能能较好的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同时又在劳动力和资本两大生产要素上,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增添动力。现代社会保障主要有下面五大功能2,即社会稳定功能、社会服务功能、经济调节功能、劳动力保护功能和资金筹集功能。

(1)现代社会保障的社会稳定功能

社会保障的社会稳定功能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障是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阀”。稳定功能是社会保障最重要的功能,正是因为具备稳定功能,社会保障才成为现代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现代社会保障的社会服务功能

社会服务功能日渐成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功能,社会保障的服务功能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机构把大量的被企业遗留的社会保障职责承担起来,为公民提供服务等方面。

(3)现代社会保障的经济调节功能

社会保障的经济调节功能,主要是指社会保障作为政府财政政策手段在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方面的作用。众所周知,保持社会供求之间的总量平衡时经济稳定增长的标志,社会保障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障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手段,对社会总需求有一种自动调节功能。

(4)现代社会保障的劳动力保护功能

现代社会保障是以那些因年老、疾病、伤残、事业、生育、死亡、灾害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难以维持的社会成员为主要对象的,这其中就包括现在的劳动力和潜在的劳动力。因此,实行社会保障,对与劳动力来说就体现为一种保护作用,一方面能使劳动力得到必要的补偿,保证劳动力在生产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又能不断提高劳动力素质,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高质量的劳动力。

(5)现代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功能

既然社会保障是以提供经济帮助为主,那就牵涉到一个资金筹集问题,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主要有三种模式。其一为现收现付式;其二为完全基金式;其三为部分基金式。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完全基金式或部分基金式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这就意味着每年在支付社会保障津贴后,还留有相当规模的社会保障储备金。而每一个国家经济的增长都离不开资本积累着一巨大的推动力量。因此,相当规模的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的注入,对于高速增长的经济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以上便是完备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具备的五大功能。

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运行,必须构建一种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充足稳定的长效机制。政府固然可通过适当的政策提高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缴费比例,但就我国农村现实情况而言,大部分地区农村集体和个人的缴费能力非常有限,因此政府财政投入是保障资金的主渠道。

首先,建立科学的财政预算制度,增加中央财政扶持力度。逐步扩大社会保障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建立规范、稳定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央财政足额、定时转移到农村。

其次,明确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应力所能及地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各级政府要按分级财政负担合理比例,彻底改变地方政府财政责任模糊状态。

第三,建构多渠道筹资机制。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发行农村社会保障彩票、举办社会慈善事业等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以满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同时应加大各地财政的投资力度,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行专项管理,专项使用,当然村集体也应适当地分担一定比例的保障资金。增加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使广大农村居民进一步享受到公共财政的利益。

(二)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制

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先有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之后才有社会保障项目的具体实践,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范本。因此,为了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首先应当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第一,根据宪法尽快制定出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就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与发放、保障项目的标准、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应当包含公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法案和各项专门的社会保障法案。其中,公民社会保障基本权利法案将对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序、侵害公民社会保障权利行为的处罚等等都应做出具体的规定。第二,在社会保障基本权利法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劳动保障法、医疗保障法、老年保障法、军烈属保障法等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具体化,增加可操作性。

其次,应当尽快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社会保障法案,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社会保障无立法的问题。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监督体系

1、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力度

要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资金是重要的保障,因此,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监督、管理显的尤为重要。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委员会,监督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基金的收支和营运管理情况。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与监督机制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统一机构,集中管理。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有利于社会保障政策的相互衔接、配套,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调节使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事业由于其难以分割的关联性,因而适宜于由统一的机构加以集中管理。要在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前提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使其协调高效运行。另外也可进行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试点,待条件成熟时, 建立全国性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二是要使农村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业务管理相分离,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要针对不同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的管理内容和重点,并使其管理程序规范化。三是要完善监督机制。政府有责任组织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障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组织应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公众代表等组成,定期听取社会保障金收支、营运及管理的汇报,并应当委托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障机构的财政收支、资金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强化政府权力机关的监督

强化政府权力机关的监督,如省级权力机关对执法情况的监督,地方权力机关尤其是县、乡级人大对当地政府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监督等。强化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如上级政府农村社会保障职能部门对下级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监督,同级政府其他相应部门对农村社会保障职能部门的监督。

3、赋予社会监督权

强化社会监督,如新闻媒体监督及群众监督等。监督的重点是农村社会保障的目标落实情况、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等方面。

(四) 在建立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因地制宜

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而且这种态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可能根本改变。囚此,必须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出发,因地制宜,稳步实施。

从地域上讲,经济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有的可以一步到位,直接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有的宜立足于建立覆盖面广、保障项目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应当重点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等基本制度的建设,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推开;经济欠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还很不成熟,尤其是部分农民还没有完全解决温饱问题,农民筹资非常难,地方财政也力不从心。因而对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应从农民最急需的保障项目人手,先建立农村低保,实行合作医疗试点,并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时,再全面推行5。

参考文献:

[1]苏涛.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16-18。

[2]何筠.现代社会保障功能论[J].南昌大学学报.1994,(25):35-40。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第4篇

在4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发表署名文章《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结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积极运用税收手段,努力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一时间,沉寂数年的社会保障税再次被推进公众视野中。

其实,谢旭人文章提及的开征社会保障税并不是要新增税种,而只是“费改税”。2009年末,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了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同时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

和物业税、遗产税一样,社会保障税一直是国内学术界的热议话题,并且在国际上已经有了成熟的运作模式。但是因为中国的具体国情,社保“费改税”一直悬而未决。

面临制度、技术双重难题

“几十年以来,社会保障税之所以一直停留在讨论状态,主要难点之一就是社会保障很难覆盖到农村。”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杨志清指出,“中国农村经济水平普遍不高,农业人口众多,政府有征税困难的问题存在。如果只依靠城镇居民缴纳保障税,用于全社会社会保障的支出,很显然,收入是满足不了支出的,并且也不公平。而农民恰恰又是最需要社会保障的群体。”

“目前我国农村并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社保体系处于二元结构。开征社会保障税务必通过立法来实现,而法案的适应对象肯定是全社会。”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前提是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以杨志清认为,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必将遭遇制度和技术双重层面的难题,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接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和系统的工程。

利益不均阻碍进程

“阻力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负责任的说法。”提及社会保障“费改税”现阶段遭遇的难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针对热议的问题,他直言,由于现在具体征收的方案并未公开,关于“征收社保税会增加个人负担”的说法“没有论据”。

杨志清也指出,这种担忧是出于人们对税收的定势思维,认为收税就是要增加个人负担。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本质是“费改税”,并不会增加个人负担。除非“费改税”之后,征收比例有所增加,才有可能增加个人纳税负担,不过他认为“目前看来这种可能性不大”。

贾康认为,目前之所以出现“增加负担”这种说法,是因为“费改税”损害了现行社保机制既得利益者的利益。

杨志清也认为,目前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用全国统一的征收标准来征收税款和发放保障资金,将较有效地调整收入分配,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改革阻力。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除了政府和纳税人的关系外,还牵涉到多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到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如果职责不清楚,必然造成部门之间的摩擦和内耗,影响征收,增加不必要的协调成本。

现行社保制度下,社会保障费由中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统一征税后,将归财政部管理。随着财权的移交,社保基金原有空账问题等势必凸现。

分析人士表示,中央政府提出社会保障“费改税”,在逻辑上符合“把基本的养老保险做全社会统筹”的改革方向,也符合公共利益。改制过程中执行层面的作用决定了最终效果。“费改税”势必损及相关阶层的利益,而这个阶层所掌握的资源,使他们中的一部分有能力扭曲政策的执行力,使执行的具体行为效果偏离中央政府的初衷。

意义在于社保法制化

此次谢旭人文章是否可作为政府即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信号,专家看法各不相同。

“提出研究征收,并不意味着马上就要开征。”杨志清表示,他认为谢旭人文章中的说法更多是对改革开放以来财政政策的总结回顾。提出研究开征,是结合税制结构的整体调整,把社会保障税提到议程来考虑。征收社会保障税工作的展开是一个逐步推行的过程,目前阶段很可能采用试点的方式。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矛盾,建议

一、引言

农民工是在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结构变革的巨大力量。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但由于现行不公平的制度安排及多种因素的影响,面向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建设仍显得苍白,大多数农民工仍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受损已影响到我国社会公平、安全稳定以及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领域的十大矛盾

1.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性与受重视不够之间的矛盾。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需要政府、企业、劳动者自身及全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城市化进程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城乡统筹发展政策的应有之义,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受到的重视还不够。政府部门或以农民工拥有土地为由不必将其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或认为当前财力有限还未到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时候。企业则追求经济收益最大化而设法逃避社会保险责任。农民工一部分只考虑到眼前经济收入而忽视长远的社会保险收益和未来的生活保障;一部分对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缺乏信心。调查显示,只有21% 的农民工相信政府会建立较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39.3%比较相信,15.3%不相信,24.4%说不清楚;还有一部分农民工对社会保险不甚了解,9.8% 的农民工不知道什么是养老保险,33% 的农民工不知道什么是失业保险。因此,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视不够导致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推进迟缓,企业则从计划经济时代对职工社会保障大包大揽的一个极端走向市场经济时代将职工社会保障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的另一个极端,农民工自身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2.农民工在法理上的平等保障权与法制保障不足之间的矛盾。社会保障是社会(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安定的一系列的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我国《宪法》第4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体现的是一种国家人权思想,同时作为公共产品,它又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社会保障应面向全体公民,而不应成为少数人的专利。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基本构建起了针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而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还缺乏法制保障。(1)部分社会保障立法在适用主体的规定上未明确将农民工涵盖在内。如《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对农民工是否适用该决定未作说明,导致实践中将农民工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2)对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实行差别立法。如上海将社会保障主体分为本市城镇职工、外来从业人员和失地农民三类,不同主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农民工适用《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这从制度上排斥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

3.农民工社会保障诉求强烈与覆盖率低之间的矛盾。调查中问及“你目前最关心的政策是什么?”时,选择社会保险的占59.9%。问及“如果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保险费用,您是否愿意参加社会保险?”,非常愿意的占34.7% ,比较愿意的占50.4% ,二者合计达85.1%。表明大部分农民工渴望享有社会保障待遇。

与强烈的诉求相比,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覆盖率却很低。(1)社会保险参保率低。调查显示:26.1%的农民工遭遇过工伤事故,其中只有13.2%的农民工得到了雇主的全额医疗等费用补偿,得到一部分的占61.8% ,没有得到的为25.O% 。农民工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10.9%、18.1%。(2)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缺乏。如在住房方面,我国自1999年实施的城镇廉租房制度绝大多数地区只针对城镇中低收人家庭,很少将农民工涵盖在内。由于户籍障碍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困难重重。调查显示,54.4%的农民工租房居住,36.1% 由雇主或单位提供住房,2.4%住在亲戚家,只有4.9%的农民工自己买房。其中租房居住的农民工大多聚居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居住条件差,由雇主或单位提供的住房大多拥挤不堪,建筑行业农民工则大多居住在简易工棚里,居住条件恶劣。社会救助方面,65.8%的农民工在城市有过失业的经历,49.1%的农民工在城市遭遇过生活陷入困境无法生存的情况,其中得到政府救助的仅占3.4%。

4.社会保障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之间的矛盾。现有的保障项目大都集中在社会保险项目特别是缴费项目上,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财政支出性项目普遍不足。社会保险关系是建立在稳定的劳动关系基础上,需要参保者持续缴费,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项目是政府的转移支付项目,不需要受助对象的缴费,很适合农民工中无雇佣关系的非正规就业群体。现行社会保障政策更注重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项目,养老保险的给付资格是建立在长期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之上的,这只适合于农民工中的雇佣劳动者,而连续缴纳养老保险金对于无雇佣关系的个体劳动和自营职业的农民工群体来说则是一个很大的困难,导致多数处于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无法获得保障。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在缴费性社会保险项目和非缴费性社会救助、社会福利项目之间的供给结构性失衡,直接导致多数处于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无法获得社会保障。

5.农民工流动性强与社会保障制度灵活性弱之间的矛盾。农民工就业的最大特点是高流动性,这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与其相适应。我国社会保险目前还处于省级统筹,绝大多数省份社会养老保险并没有实现基金全省范围的统收统支,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进度亦不一致,发展极不平衡。同时由于没有相关政策进行衔接,社会保险关系难以在异地之间转移接续,这种低层次的统筹与农民工高流动性极不相适。当农民工在地区之间、省内不同城市之间流动或返乡时,多数人会选择退保,导致参保中断。2008年2月23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报道了广东农民工春节期间每日上千人排队退保,而办理转移保险关系的则寥寥无几。这种缺乏灵活性的制度设计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使农民工社会保险成为“纸上画饼”。

6.农民工收入水平偏低与社会保险缴费率偏高之间的矛盾。农民工收入来源十分单一,调查显示,90.7% 的农民工以打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农民工大多就业于次属劳动力市场,就业形式大多属于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工资低,收入来源不稳定,利益普遍受损,职业风险大,这导致农民工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因经费困难而中断社会保险关系。调查显示,造成农民工养老、医疗保险中断的原因中,因为经费困难的分别为41.4%、36.7%。

从社会保险缴费率来看,一方面由于考虑到与未来城镇保障体系接轨,大部分地方的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水平通常以城镇职工缴费水平为标准,而未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缴费能力。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模式开始由现收现付型向部分积累型转变,“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逐渐确立,但由于短期内政府无力承担高额的转轨成本,采取提高当期缴费水平的方式来消化转轨成本,缴费能力有限的农民工面对高费率望而却步。转贴于

7.各地保障模式的多样性与实现全国统筹之间的矛盾。由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保障领域产生的新问题,对于应该构建什么样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学术界对此看法不一,目前存在“回归说”、“吸入说”和“综合说”三种不同的观点,各地也进行了探索和尝试。(1)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苏南地区乡镇企业中的本地农民工大都参加了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民住院保险;(2)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如广东省从1994年开始就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各项社会保险;(3)对农民工实行综合保险,即单独建立一套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新的保障制度。如上海市从2002年9月开始对外来从业人员实施综合保险制度,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量身定制社会保险。成都市于2003年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建立了综合社会保险制度。

各地农民工保障模式呈现出多样性,保障政策不一致,进展不平衡,在参保率、参保方式、具体措施上都不尽相同。同时由于地区之间、省份之间和城乡之间缺乏转移衔接和互连互通的措施,农民工因暂时失业或频繁变动工作,难以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导致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困难,保险关系经常中断。这就造成了地区之间、农民工之间新的不平衡和不公平,给社会保障实现全国统筹设置了新的障碍。

8.保障供给单一化与农民工二次分化导致的保障需求多样化之间的矛盾。农民工二次分化后日益成为一个异质性的群体。根据“市民化”程度的不同,农民工大致分化成三类:“市民化”较高的农民工、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和农闲季节外出务工的传统农民。同时,由于对生产资料、资金、技术等社会资源的占有状况不同,他们面临的社会风险以及规避风险的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对不同项目的社会保障需求的急迫程度也不一样。因此作为一个异质性群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呈现多样化。

但实际中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供给却比较单一。(1)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差异。目前,大多数城市的社会保险项目的供给模式单一、缺乏组合,希望用一种保障供给模式来满足所有农民工的保障需求,如单独采取直接扩面或建立综合社会保险,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差异将这两种社会保险供给模式进行组合,从而只分别适合农民工群体中的部分人群。(2)没有考虑到农民工规避风险能力的强弱。由于农民工的就业状况不同,他们面临的风险及规避风险能力也不一样,因此各种社会保障项目对他们的急迫程度也不一样。目前一部分农民工面临的最大的、最紧迫的风险是工伤、失业、疾病等即时性风险,而退休后的收入保障风险是长期的,并且取得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付资格需要长期缴费积累,这相应地要求提供劳动者在短期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岗位时的收入保障,以使劳动者在长期内实现就业以维持缴费能力。目前保障项目过分注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未来收入保障项目,忽视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短期保险项目。

9.个人账户“空帐化”风险与向农民工扩面之间的矛盾。随着“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确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模式开始由现收现付型向部分积累型转变。但由于近期内政府无力承担高额的转轨成本,在退休人员不断增多的情况下,“统帐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利用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两部分混账管理的财务制度向个人账户透支,导致个人账户的“空帐运行”。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资料显示,到2005年底,我国养老金“空账”已经达到8000亿元。如果政府不能尽快支付转轨成本,承担财务上的兜底责任,个人账户就会始终存在“空帐化”的风险,并且风险将不断积累。在这种情况下,向农民工群体扩面固然会降低制度内抚养率,养老保险的财务收支状况会得到改善,但这只会导致新加入的农民工群体个人账户空帐运行的风险。所以,这种扩面只会在推迟风险的同时积累更多的风险。这一方面达不到向农民工群体提供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利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10.制度之间的关联性与制度网络不健全之间的矛盾。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经济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被看作是相互依赖的制度之间稳固而连贯的整体性安排(即制度关联)。制度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可以称之为制度的互补性。互补性的存在意味着富有活力的制度安排——在结合不同域的制度的意义上——构成一个连贯的整体,任何单个制度在孤立情况下都不会轻易被改变或设计。一个制度的建立、成长与废止都和现存的制度网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项新制度的建立客观上要求现存的制度网络留下足够的成长空问和对接的可能性,否则,新制度的建立就会遇到障碍和阻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它是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网络中的一个环节,它的确立也必然要求现存的制度网络与之衔接和融合。

目前,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相关联的制度网络还十分不健全,相关制度的改革还很滞后。例如,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还没消除,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还没真正确立;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城乡之间基本保障的差别还难以消除;由于城乡对立的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农民工很难实现从农民向市民的转化等,这些都对建立覆盖农民工群体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了障碍。

三、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矛盾的对策与出路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归根结底是在新形势下重新调整国家、企业和农民工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大问题。适应城镇化、老龄化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将农民工纳人社会保障势在必行。当前,政府应进一步强化自身职能,充分认识到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重大意义,不能固守城乡二元分割的旧有思维模式,不能将农民工社会保障与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剥离开来,而应立足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按照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以及城乡统筹的发展思路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1.加强法制建设与监管力度。(1)尽快制定覆盖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法》,专门制定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规,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合理和有效,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切实得到法律上的保障。(2)尽快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办法。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个人账户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一体化、网络化管理,使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实现地区、省内地(市)问、城乡间的转移和接续。同时,还应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中断后的补办措施及办法,增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灵活性和适应性。(3)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经营和使用情况。

2.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政府应尽快改变财政支出份额偏低、地方财政投入不到位的状况,合理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增强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目前,要从两个方面人手:(1)逐步化解制度的转轨成本。政府应逐步支付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由现收现付型向部分积累型转变过程中的转轨成本,承担财务上的兜底责任,避免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向个人帐户透支造成缴费率畸高和个人帐户“空帐运行”。政府可通过发行国债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分期负担,逐年化解转轨成本。(2)调整社会保障的供给结构。要尽快改变现行社会保障政策过分注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项目的状况,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形成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项目,维护非正规就业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

3.根据农民工二次分化现状分层分类保障。二次分化后,农民工日益成为一个异质性的群体。一方面,他们的“市民化”程度不同,有的是为了实现从农民向市民的转换,有的只是为了在农闲的时候到城市打工获得一定的收入,有的则处于流动和观望状态;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内部规避职业及生活风险的能力也出现分化。所以,应根据农民工二次分化后“市民化”程度的差异,以及他们面临的风险和规避风险能力的强弱分层分类保障。对于“市民化”较高的农民工,他们在城镇有稳定的职业和较固定的收入来源,可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关键。对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应建立过渡性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应优先解决他们的工伤保险问题,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业应急救助机制和其他救助项目。对于季节性外出的农民工,其“市民化”的可能性很小,大多属于传统的农民,可将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休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