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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建立与完善统筹城乡发展、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十以来,我党要着力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需要,对于基层群众的生活以及经济水平的提升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都以城镇居民为主,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经相当成熟,而对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则相对较少,所以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薄弱之处,为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基层社会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二、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度的重要意义
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健全与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缩小贫富差距、改善民生、解决社会基本问题、提高人民基本生活水平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一方面,基层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推动我国基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缓解城乡社会保障不公平现象,是保障基层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法宝;另一方面,基层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提升基层群众的生活水平,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改善与解决民生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介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有效途径,可以改变不同阶层、不同成员的收入分配状况,实现社会财产的再分配,用于改善与解决民生问题,解决基层人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可以缓解社会潜在的矛盾与缺陷,从而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再次,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我国社会发展、经济进步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完善的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基层人民的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避免基层人民因病返贫等现象的出现,为小康社会的建成做好保障;当前我国还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时期,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基层人民的生活幸福感,民族自豪感,而这些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都意义重大。
三、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尽管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也不断健全,基层社会保障体系也趋于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及缺陷,需要我们去解决与探讨,笔者对此进行了总结,具体如下:(一)基层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小、保障水平低。通常来讲完善的社会保障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即五大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三大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形成了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较大缺陷。一方面,基层社会保险制度几乎处于缺失状态,基层社会保险制度是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而我国基层社会保险制度相对缺失,特别是农村基层仅仅建立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而对其它保险涉及较少;另一方面,基层社会救助体系以及基层社会福利体系不太完善,特别是在基层农村,真正能够获得社会救助以及社会福利的人少之又少。(二)基层社会保障资金相对缺乏。基层社会保障资金是基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然而我国基层社会保障资金却相对短缺。一方面,我国基层社会保障体系的来源主要来自于基层人民的个人缴纳,辅以集体补助、国家补贴,而我国基层人民,尤其是基层农民生活水平本来就不高,如果以基层群众个人缴纳为主则在实践中很难执行,因为部分群众可能无法缴纳;另一方面,集体补助与国家补贴的保障基金主要集中在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以及优抚补助方面,这就使得社会保障资金的保障能力大幅下降,并且集体补助以及国家的补贴资金远远跟不上上涨的物价以及消费水平的提升。(三)基层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失。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运行需要依靠一定的法律来进行保证,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同样如此,但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与运行却缺少一定的法律保证。目前我国对于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仍然不完善,并没有系统完善的立法对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作出规定,而只有一些部门发出的方案或通告等,尽管这些方案或通告等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具有较强的随意性,致使基层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基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出现,所以我们必须结合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以保证基层社会保障制度有序建立与运行。(四)基层社会保障发展相对不平衡。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我国各地基层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不一,这就导致了基层社会保障发展的相对不平衡。在我国经济发展相对发达的地区,基层社会保障水平较高,社会保障的内容比较全面,社会保障覆盖程度较高。而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社会保障水平则相对较低,大多数基层农民社会保障内容比较少,社会保障项目不全面,没有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
四、建立与完善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策略
结合当前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该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拓展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完善基层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统筹基层社会保障等几个方面着手,具体如下:(一)完善基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层社会保障水平。完善基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层社会保障水平是建立与完善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之一。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基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要充分发挥居家养老的功能;二是要积极构建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以此来弥补居家养老的不足;三是要加大国家对基层社会养老的补贴力度。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构建完善的基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避免基层群众因病返贫,缓解基层群众在就医方面的压力。(二)拓展基层社会保障筹资渠道,确保保障资金充足。拓展基层社会保障筹资渠道,确保保障资金充足是建立与完善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又一途径。一方面,我们要建立以基层人民个人、集体以及国家为主体的三方共同筹资的模式,充分发挥集体与国家的功能;另一方面,国家要鼓励社会团体、组织、企业等积极投入到基层社会保障事业建设当中来,引导他们为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筹集资金,建立基层社会保障专项基金。此外,国家还可以以税收的形式,实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促进社会资源均等化。(三)强化基层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强化基层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也是建立与完善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途径。一方面,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此方面的立法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基层社会保障立法机制,使基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基层政府部门也要加大对此方面的法律建设,积极制定相关的条例及方案作为基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使基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更加科学与完善。(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促进基层社会保障均等化。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促进基层社会保障均等化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又一大举措。一方面,我们应该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基层社会保障组织机构,对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积极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缩短城乡社会保障差距,促进社会保障服务均等化;另一方面,要深度落实基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有困难的居民的生活得以保障,要让每一个基层民众都不能够因为贫困而失去最基本的生活的权利,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居。
作者:朱容 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社会保障服务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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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02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其中农村人口占据着很大的比重,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与我国经济发展、城市化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等问题息息相关。近几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如开发农村经济区、农村城镇化建设等来拉动农村的生产力。而农村的经济发展又受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影响着经济发展的成果与和谐社会建设。为此,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要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程度,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来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进而推动新农村建设,拉动经济增长。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概念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
一般而言,所谓的社会保障制度指的是国家借助于立法与行政等措施来设立的保护社会各成员基本生活安全的项目综合。具体而言,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的稳定,根据保护与激励相互统一的原则,针对于公民在面临年老、疾病或者是遭受灾害而面临的生活困难的情形下,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工作,政府根据收入分配的情形,来对这些满足条件的公民分配一些必要的物质帮助与社会服务,进而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的一种制度。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
所谓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指的是其面向的对象是农村的居民,在农村推动的一种社会制度,本质上还是隶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通常来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被界定为是一种国家或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国家或政府为了维护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安稳,针对于农村居民在伤残、失业、疾病或者是面临生活困难等等情形下,由政府和社会来共同参与组织调配,给困难农民物质支持,从而来维系农民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状与不足之处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较低
从当前来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于弱势群体的救济和扶持,包括对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灾民的救治与安置。当前,我国针对于一般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养老制度等还不够完善。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经济有了极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水平不足,无法从多方面、多层次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使得农村的社会保障与城市相比差距大,且发展极不平衡。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一时扶持农民的生活,并不能够从根本上来保障农民的生活。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近几年来不断提高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支持力度,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整个资金的规模还不足以满足群众的意愿,做到足额的保证。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总体水平不断上升,但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助资金并没有呈现出相应的增长,这样,不仅无法满足保障群体的生活,反而会使得他们的生活水平下降,基本生活出F问题。
(二)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从目前来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相对缓慢,尚未形成系统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特别是城乡发展差距大,城乡居民的收入与生活水平差距大,而在城乡经济发展不相同的情势下,会给政府的社会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在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上带来挑战。从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的角度来说,虽然在开发区内大力的发展农业,努力提高农民的收入,但是总体来说,经济开发区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其中,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仅仅是包括了新型农村的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内容,这存在着一定的缺失性,特别是无法保障50-60岁这部分群体的稳定收入来源。
(三)社会保障的资金不够充足,渠道较少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是否充分会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效果。通常来说,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资金主要是来自财政的专项拨款、社会组织的筹集以及个人的缴纳等三个方面。长久以来,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支出上十分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而社会单位组织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并不积极,不愿意提供大量的资金来帮助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民个人来说,由于收入水平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也无法支撑自己去缴纳多余的款项,进而使得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面临紧缺的情况。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我国农村地区,即便对于经济开发区来说,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仍不丰裕,这也是实施时面临的一大难题与挑战。
三、解决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足的措施
(一)拓宽资金筹集的渠道,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标准
面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资金不足的问题,就需要有关部门与政府能够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拓宽社会保障制度资金筹集的渠道,增加资金的投入量。一是,对经济开发区的政府来说。要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投入比例,用财政拨款来满足资金的需要。二是政府还需要开展多种方式的筹集资金活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提高对社会保障制度参与的积极性,如通过募捐、赞助等等形式来吸引资金。三是从农民个人角度来说,要通过政策、技术支持等工作,来增加农民的收入,进而增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力度。另外,潍坊滨海开发区政府在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资金投入的时候,还需要借助于政府性文件,颁布有关的条例,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标准,从而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发挥出效用,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二)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工作
从当前来说,要提高经济开发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成效,就先要强化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如果有关的社会保障政策不能及时准确的传达给农民,让农民了解政策的内容,则容易出现农民对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不信任的情况,从而影响社会保障政策在执行中的效率,而有关的社会保障政策也会失去推行的意义。所以,应当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工作,强化善法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对自身权利的认识,提高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来调动农民参与社会保障工作的积O性,在宣传的时候,要采取多种方式同时进行,如广播、报纸、电视等方式或者是深入到农民家中进行深层次的交流等,以提高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解程度,提高他们的接受能力,进而提升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效果。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效率,发挥出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就要从管理机制入手,改善管理中存在着不足之处。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来说,在具体的社会保障工作中需要有统一的规划与管理,并且还需要细化社会保障之策实施中的细则,使之在实施中能够更加明确。此外,还需要完善管理的监督机制,发挥监督的效用,构建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经济开发区来说,就要将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统一的集中到同一个部门中,将原有的多头管理的模式转化为单一管理,进而提高管理的效率。
四、结语
从当前来说,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但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资金不够充足等,这极大的影响着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就需要从这些方面入手,采取多种措施,如拓宽社会保障工作资金的筹集渠道,完善有关的管理机制,加大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从而有效提升社会保障制度的水平,促进经济开发区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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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基金
作者简介:卢朝霞,三门峡渑池县人社局就业办,研究方向:就业。
充分认识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和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推动经济持续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建设和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结合学习和工作实践,浅谈一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渊源
19世纪末,社会保障制度于欧洲诞生,而1601年英国颁布并实施的《济贫法》则标志着国家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也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打下了良好基础。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进行分析可知,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如德国政府颁布的《工伤事故》和《疾病社会保险法》等均为社会保险类的法律,而德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国家。美国于1935年出台并实施的《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形成并被国家所重视。中国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相关法律的出台始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提升到了关系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中来。经过60余年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已彰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保障民生、推动社会发展的一项社会工程。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所谓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而出台的一系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补贴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以及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及社会住房保障等内容。其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基本特征是公平性、普遍性、法制性和互济性。根据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可知,其作用为,为全体社会承运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尤其是对公民处于年老、疾病、失业以及死亡、遭遇灾害等情况是予以相应的生活保障。
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联合国《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作为全世界社会成员的一分子,每个社会公民均具有享受社会保障和受他人尊重及人格自由发展所需的经济、文化及社会方面的权利”。所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使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制度对全社会每名成员来说,都有是机会均等的,每个公民机会均等的获得社会保障,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同时,又能使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得到及时的社会救助,使他们摆脱“贫困陷阱”,避免形成恶性循环。此外,通过收入再分配,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缩减国家各地区及其公民的贫富差距,进而为缓解相关社会矛盾,并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内部保障。
三、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在我国的运行现状
一是社会保障覆盖率较低。就当前国内的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其所涉及内容最多、最广的为社会公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而对于参与该制度的社会公民进行分析可知,公民类型大都为城镇职工、以及事业单位人员和和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随着新型合作医疗在农村地区迅速扩展,目前,广大农民虽被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社会保障项目较窄,仅有低保、农村医疗合作、五保救济金等,这些项目适用对象较窄,有的仅限于个别群体。对于我国而言,存有相当大一部分的农民工以及乡镇企业职工和乡村地区农民并不能参与到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当中,加之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两极分化趋势严重,主要表现在目前的医疗保障补偿水平无法抵消迅速增长的医疗费用。受上述方面影响,我国仍存有半数以上人口未得到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医疗保障,而对于已经获得医疗保障的社会公民而言,且医疗保障也长期处于较低水平。
三是就业与保障矛盾突出。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使得国内新增就业人口的比例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变化趋势,无论从国家财力还是现有的各类企业(国企、私企、外企)对新增就业人员的容量来分析,国家均无法长期且稳定地解决社会就业这一普遍问题。而我国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也只是针对就业压力单方面的问题而制定的,并为从根本上剞劂长期的社会人口就业问题。此外,低收入水平或生活困难人员的生老病死均由国家以及地方政府承担无疑为职工所在单位,甚至是整个国家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四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来源单一。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施的资金进行分析可知,其来源主要是国家的财政拨款,而个人在此方面的经济支出则只占一小部分的比例,并不具备与收入方式相对应的收入来源,加之缺乏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界限,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非规范化与非基金化的诸多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将会对社会保障支出的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尤其对于灾害年来讲,由于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但为了应对灾害并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相应的社会保障支出又需增加,进而使国家面临了较大的困境,在阻碍了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的同时,也无法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五是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社会化程度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经费支出基本上采取无偿供给、单纯投入的方式,没有构成在特定的市场经济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管理体制与合理的资金运营方法,且对保险业自身在保险基金和保值增值方面的作用产生了较大忽视。此外,与救助对象的生产经营相比,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更加侧重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方面,严重降低了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率。
六是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是以各部门对社会保障项目的分类实施与管理为基础的,由于各部门对于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均有各自的标准,使相关管理工作难以协调。这种“政出多门”的管理体制,造成了许多弊端,使得地区、部门、单位之间负担不同,待遇的差异也比较大,出现问题相互推诿扯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一是要扩大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和覆盖面。完善当前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将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中有所缺失的内容进行及时补充和完善,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可以涵盖更多的有关社会公民自身利益的内容。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方面,未来仍然应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为基础,进而以此为中心,开展对农民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与事业保险的重视,将其提升到关系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工作的战略高度上来。另一方面,加大对社会救济以及社会安抚方面的工作力度,并适当扩大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范围。
二是要加大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投资力度。合理且科学地优化政府财政支出的结构,并在建立起与地方经济向配套的社会保障的的预算制度后,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力度。此外,建立财政转移的支付制度,即中央(政府)对地方予以适当的社会保障补助,从而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对个人。政府以及企业多方的供贷责任进行系统说明,从而为保障社会保值基金得以顺利收缴以及科学支付和规范运营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要充分解决就业与保障的矛盾。要充分完善当前的就业机制,出台相应的就业政策,缓解就业压力。需要对当前一段时间内新增的社会群体进行分析,进而根据特定社会群体的特点制定出与其自身生活情况或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并将业下岗支欧冠的基本生活费用与其事业保险相结合,从而使企业下岗职工优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逐步转向受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对于无法享受养老和失业保险的企业员工,则可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当中,以保障其生活。
四是要积极拓展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来源。加大对商业保险补充作用的发挥力度,加强对商业保险的开发和完善,并在完善人寿保险、不愁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的基础上,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尽管商业保险同社会保障制度不同,且是企业的特定经济行为,但却与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相同之处,具体体现在损失补偿与生活保障方面。特别需要提及的是,由于商业保险的投保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且具有“多投多受益”的特点,因此,其可以较好地满足人民更多的社会需求。在弥补了政府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同时,也提高了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此外,相关社会组织与服务机构也需要投入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当中,并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救助以及慈善事业方面的作用。
五是加强社保基金的筹集和监管。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管控和监督制度,不断完善该部分基金的保值增值服务,从而对社会参保成员缴纳相关费用进行正确且积极地引导。通过加大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进而发挥捐赠和救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集资方法的作用。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份额。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升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从整体上提高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并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基金管理和分配措施,从而以更加科学的运行方式提高基金的利用效率。
一、作为分析框架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制度经济学家从不同的维度建立了不同的理论,其中以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为代表性。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模型的基本假设是:制度变迁是制度处于不均等状态时追求潜在利润的自发过程。这种“潜在利润”,是一种在现行制度安排中无法获取的利润,因此当一种新的制度安排的潜在收益大于现行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时,会产生获益机会,从而推动制度变迁。这种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实现制度的更高效率。
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变迁历程
(一)社会保障制度初步探索阶段(1949―1978年)
在这一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是政府凭借行政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的,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同时,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者,政府有能力也有意愿保障制度变迁的顺利实施,能够弥补其他主体所存在的供给力度不够的问题,因此,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是一场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这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能够在尚不稳定的社会格局中在最短的时间内以强有力的方式推动制度变迁,从而避免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
(二)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改革阶段(1978―2002年)
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然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变迁依然占据重要地位,但改革取得的成绩并不只是强制性变迁的作用,而是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在自上而下推行政策的同时充分发挥了基层公民的主观能动性。这主要表现在:政府通过颁布政策法规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同时,也有针对性的开展了各地区的试点工程。以中央的方针为指导,结合各试点地区特色,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发展相应的制度改革模式和策略,以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作为变迁动力,有力地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三)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阶段(2002―2015年)
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私人组织和社会中介参与的多元格局。在改革开放和西方政府管理改革运动的影响下,政府主导格局逐渐被打破,多种私人组织和社会中介积极参与进来,推行由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社会保障体制。这体现了我国政府由一方主导的强制性变迁逐渐与诱致性变迁融合发展。同时,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融合并不意味着对强制性变迁的取代。多元主体参与并不是削弱政府的作用,而是希望加入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以此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规范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
三、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变迁问题审视
(一)制度变迁发展速度过快,和社会需求不融合
近年来,我国全面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新型合作医疗改革试点工作,基本形成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并在该框架内大步推进改革。然而,过分重视改革速度,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地方经济实力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的制约,地方政府主动推动制度变迁的意愿不强,能力不足。其次,社会保障制度对弱势群体救助的不及时,也打击了该群体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我国目前远未建立起覆盖全体公民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还亟待完善,这为社会保障制度埋下了隐患。
(二)制度变迁政府主导过于强势,市场作用发挥不足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变迁更多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政府是制度变迁的主导者,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速度和整体布局。另一方面,以市场调节为依托的诱致性变迁受到限制。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管理社会有效需求,保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要注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当前我国市场发展不完善、企业的经营水平也有限,同时政府对于社会保障事业的过度干预,使得私人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受到打压,因而市场的作用难以得到发挥。
(三)制度变迁呈城乡二元分割格局,制度“碎片化”现象严重
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二元分割格局,这不仅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而且拉大了城乡差距。我国农村人口基数较大,但是农村的社会保障服务仍处于落后水平,不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其次,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在制度上和标准上的不统一,导致制度“碎片化”现象严重,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居民身份变化频繁,这种状况也给城乡居民带来诸多不便,如进城务工农民在城乡之间流动时,其社会保障待遇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转接,导致其在享受社会保障服务时面临巨大困难。
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变迁路径选择
(一)构建公平正义的制度供给模式,重塑社会保障观念
公平正义的制度供给模式,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基石。社会保障要覆盖广泛,并兼顾好城镇与农村发展状况。同时政府应重视对城乡社会保障的认识,运用国家强制手段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为生活困难居民提供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保障,保证其社会生活的正常开展和经济活动的持续发展。政府要利用政治权威和公信力,协调利益分配,缓解矛盾冲突,关注广大公民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差距,并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照顾,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构建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制度运行模式,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同步发展
开展多元筹资方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多元筹资渠道。首先,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地方、企业以及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事业,实现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为社会保障事业分摊经费开支。其次,在面对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情况,政府要考虑更加多样化的方式筹集社保资金,通过有股减持、资产置换、土地拍卖等方式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获取更多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三)构建长效均衡的制度变革模式,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6-0037-02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内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其发展缓慢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政府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也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完善其行政责任主体的决定。
一、政府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1.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理论依据。我国延续至今的城乡二元体制,造成了物质资源、社会结构、生产手段、生活方式及人的文化素质的差异,城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农村总是处于弱势。这种农村相对落后的状况,会从根本上制约国民经济的增长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这同样需要政府利用“看得见的手”来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政府应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理论依据。
2.社会保障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应当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是政府行为。社会保障之所以是政府的职责,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社会保障应该由政府出面向全社会提供,没有政府就没有社会的保障服务。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尤其农业是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相互交织的弱势产业,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而我国的农业生产组织又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程度高、抗风险能力弱,其对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有着更强烈的要求。随着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种抵御生产和生活风险的保障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也同样如此。这就要求政府无论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还是从解决“三农”问题紧迫性考虑,都应尽快承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责任。
3.农村社会保障的目标决定政府应当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在现代社会,社会发展的根本宗旨在于: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即社会发展的成果对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而言应当具有共享意义。农村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公平优先,这与政府的发展目标是一致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必须由政府来承担主体责任,借助再分配手段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为经济的发展创造稳定的环境。其他利益主体的逐利性决定了它们不可能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的缺失
长期以来,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角色定位不准确,职能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缺位,既缺乏有效的主导和组织作用,也回避了政府公共资金投入责任。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比例偏低,城乡投入不均衡。农村人口人均保障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尤其是城镇职工。由于资金短缺,农村社会保障不论是“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还是扶贫,救灾救济都存在着覆盖面范围过窄、保障水平过低的问题。
2.在理念上对社会权利公正的宣传引导滞后,弱化了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功能,把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推向市场,推向社会,造成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
3.监管机制缺乏,透明度差,挤占、挪用、贪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4.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缺乏足够的重视。长期以来,认为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足以应对农民的养老风险,国家对农民的保障无需承担更多的责任。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障改革主要是以城镇社会保障改革为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大部分农村人口基本上没有和城镇人口共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三、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狭窄,城乡保障差距巨大。农村社会保障无论是范围还是标准,相对于城市而言是很低的。调查显示,占人口总数20%的城镇居民享受85%的社会保障,而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15%的社会保障。在县城以下集体单位的1000多万职工和2000多万个城镇个体经营者基本上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如农村没有退休制度,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在年满60岁以后仍要从事繁重的劳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社会保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提高。城镇居民比过去得到了更可靠、更安全、更平等的社会保障,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则亟待健全。
2.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立法滞后。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很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尤为严重。资金已经成为制约农村保障事业发展的“瓶颈”。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给予补助,国家的政策扶持又难以落实,这样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只能靠个人缴纳保障费。农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本身的个人缴费能力有限,有不少农民干脆放弃投保。另外,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比较混乱,没有实现社会化,社会保障基金调剂范围受限,难以形成稳定的社保基金积累机制,无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大大削弱了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此外,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严重滞后,几乎没有一部同农村社会保障有关的全国性法规。由于法治建设滞后,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3.农村社会保障缺乏制度化。50多年来,农村社会保障中除“五保”制度和优抚保障一直比较稳定外,其他社会保障形式往往缺乏稳定性和制度化。政策针对农村的救灾救济拨款往往是不确定的、应急性的,也是严重不足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工涌向城市,但他们让老人和孩子留守在土地上。而当一些农民准备重新返乡劳作时,又发现自己的土地被占。“银潮”的来临,使得农村的养老问题非常严峻。
4.农民社会保障意识淡薄。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当前在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保障仍然是农村的主要形式,“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依然存在。有些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相当淡薄,他们没有想过,也不敢想自己还有权利从国家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待遇。我们在这次课题调研中,接触到很多农民,当他们从政府领取养老金时都不敢相信。可见,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教育严重匮乏。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责任
1.完善法律责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也应该是法治化的保障。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层次无序等多方面的问题。由于法律制度的欠缺,造成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问题。政府在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中应该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在我国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迫切需要在整个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内容体系以及具体操作上包括保障对象、交费年龄、交费标准、基金管理、基金增值、经费来源等问题上设置稳定的操作规范。当前要着手制定的是《社会保障法》,包括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要求、保障对象以及机构设置等等,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为我国城乡社会保障法建立提供根本性、基础性法律依据。
2.完善财政支持责任。发展农村社会保障需要大量的资金,没有财政资金的支持和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业是一个特殊的生产部门,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处于弱势地位,单靠农民自身难以产生足够的资金积累,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目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由于大部分地区农村集体和个人的缴费能力比较有限,因此,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其一,增加对农村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财政支持。政府应在农村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继续增加扶贫投入,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使用效益。其二,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支持。以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为核心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农村社会保险发展初期,政府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为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立,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投入,提高补助标准,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另外,还要确保资金到位,不能被中途挪用,更不能进私人腰包,因此需要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