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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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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传统文化;辩证关系

文化作为一个国家的软实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其更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焦点,是各国都在争相热讨的话题。我国作为一个文明大国,在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丰富多样的文化形式。各历史时期的统治者也因深受文化思想的影响,在建立某些制度时打下了传统文化的烙印。其中,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开始略见雏形。但是,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时在20世纪80年代左右从西方传入到中国,我国古代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是思想意义上的。在本文中,笔者也考虑了古代的社会保障思想与传统文化的关系。这种考虑,可以从文化的视角完整分析社会保障思想和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目前,国内学者对社会保障与传统文化在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多,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方面是从经济角度或者实用角度分析社会保障制度因传统文化引起的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某方面不完善的问题,如郑秉文(2009)等学者在《中国与拉美社会保障比较:传统文化与制度安排———提高覆盖率的角度》中除了作比较,更是在比较的基础上从文化角度分析覆盖率问题;另一方面是在从理论角度分析二者关系,并没有明确表示传统文化下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如车程(2013)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运行与传统文化的关系》一文中分析了社会保障在传统文化蕴涵中的发展以及存在问题;王文茹(2015)在《浅析我国传统文化对社会保障发展的影响》一文中更多的分析各类传统文化(儒家、佛家、道教等)对社会保障产生与运行的影响。由于近几年弘扬传统文化的兴起,传统文化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也引起了学术界的思考与探讨,尤其是一部分学生也开始关注,并以此为方向完成学术论文,他们从分类角度单独分析某种传统文化对社会保障的影响或是从传统文化对社会保障中某种社会保险的作用,这一类主要以学生论文居多,如刘丽(2009)在《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思想探究》一文中梳理了社会保障伦理的思想史。以上学者主要是多种传统文化去分析,本文则是从儒家文化角度,历史纵向发展分析传统儒家文化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并分析在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下,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为了更好地了解社会保障思想与传统儒家文化思想之间的关系,我们有必要让读者清楚本文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传统儒家文化的概念。本文的社会保障制度既包括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先生所讲的“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统称,包括法定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系统和非法定的各种补充保障措施。它遵循公平、正义、共享原则,通过对社会财富分配的国家干预,实现保障民生与改善民生的发展目标”,也包括具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特征的社会保障思想———社会救助思想、军人优待思想等类似思想;传统儒家文化则是指早期的一些儒家文化,主要以孔孟为代表人,具有中国本土特征的文化系统。

一、传统儒家文化与社会保障思想形成与发展渊源

社会保障思想的形成在我国最初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奴隶社会,在这个阶段影响最大的是以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当时的儒家文化主要提倡“孝道”、“民本”、“仁政”等思想,这些思想形成了最初的社会保障思想雏形。“孝道”提倡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尊老、爱老,让每个老年人安享晚年,强调的是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仁政”强调的是政府的责任,统治者应该对其统治的社会成员施予仁政,用“仁爱”思想处以政事;“民本”则是在一个宏观指导思想的基础下进行“孝道”、“仁政”,强调的是一切以百姓利益为重的社会文化思想。除了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外,道家、佛教等也起到了辅助作用。如道家的“无为而治”强调的是政府的责任。中国化的佛教思想构成我国文化的重要一部分。信奉佛教的人要有同情之心、怜悯之情、慈悲情怀,使得信教之人具有利他思想。佛家文化讲究“普度众生”“、慈悲文化”,这可延生扩展为政府应平等对待社会成员,讲究的是平等性,在精神上树立一种为他人着想的思想,对古代的慈善事业非常有帮助。正是在这种传统文化的影响下,社会保障思想也出现了独特性,从无到有,从简到繁;从最初毫无规章制度及毫无尊严的“施粥形式”,到后来初具国家意识的“开仓济民”,这些全部属于现代意义上社会救助思想和慈善思想,是社会保障思想的最初形式。历史的发展并没有抹灭社会保障思想的发展,社会保障思想也逐渐成熟发展起来。从古展到建国以来,我们的社会保障思想并没有太大变化,这和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儒家文化影响有关。20世纪80年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引入到中国,中国开始结合国际经验重新整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时期综合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借鉴了国际经验,但更多的是与中国国情相融合。也可以讲,此时的社会保障制度吸收更多的是与时俱进的思想,但占主流的仍然是我国的传统儒家文化思想。由此可见,无论是在最初萌芽阶段,还是建立以及完善阶段,我国传统儒家文化思想对社会保障制度思想都具有一种推动作用,促使其建立并不断完善,传统儒家文化思想体系中都有社会保障形成的影子。

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影响下的传统儒家文化

社会保障制度与传统儒家文化二者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除了传统儒家文化在社会保障思想建立发展过程中的推动作用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也对传统儒家文化有所影响。古代的儒家文化占据社会文化思想的主流,任何形式的制度都无法撼动其主导地位,而且更是由于传统儒家文化根深蒂固,深入人心,所以早期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传统儒家文化的作用不明显,更多的只是一种巩固和加强作用,也可以简单理解为早期的社会保障思想只是传统儒家文化发展过程的副产品,对传统儒家文化并没有什么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在现阶段的发展对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是最强烈的,这种影响可以分为两种:积极的推动作用和消极的抑制作用,这两种作用也主要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中体现,具体表现如下:1、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削弱了传统儒家文化的“孝道”思想。我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养老模式是以家庭养老模式占主导,体现的是“大家族”似的宗法保障模式。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以及国际潮流的引入,发展形成了居家养老、社会养老、机构养老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模式的功能不断弱化,这种弱化的后果则是削弱了我国传统儒家文化思想中的“孝道主义”。在现阶段,网络上以及报道中不乏看到许多家庭子女虐待老人、苛待老人的现象,甚至出现因赡养父母问题进而引发的“打官司”现象,这种现象并非只在城镇中发生,就连受外来文化影响力较弱的农村也有所发生。这些现象的出现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社会保障形式发生变化,但从文化角度则可以看作是传统文化的弱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在社会成员思想中的作用远不如从前,“传统家族”、“宗法文化”的弱化,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引起的一系列后果,这种后果进一步削弱了家庭养老的功能,进一步推动及催发政府及社会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该发挥作用。2、社会福利思想强化了传统儒家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最初形成的社会保障思想中并不包含社会福利思想,社会福利思想是在20世纪8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传入中国后不断发展起来的。社会福利是国家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旨在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种保障制度,这种制度从无到有的出现表明政府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更加以民为本,以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基础出发点。从简单的教育福利到复杂的医疗福利,从儿童福利到老年人福利,这些方方面面的完善更能证明政府清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也在努力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这些做法向着“仁政”方向进一步靠拢,并不断完善“民本”思想。3、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改变着传统文化中的“德治先行”思想。我国在古代就讲究“德治”,并没有像西方那样形成法律先行的思想。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我国制定政策更多时候并没有做到法律先行。在吸收西方经验以及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程中,国家开始注意到法律先行的重要性。尤其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把法律的建立提到了重要日程上。在我国这个充斥着多元文化的社会中,现阶段法律应该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推动法律先行的思想也是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

三、传统儒家文化影响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

郑功成指出:“通过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50多年发展历程的简要考察,可以发现,前30多年是典型的国家-单位保障制,近20年则是逐渐在向国家-社会保障制演变,目前正处于国家-社会保障制的建设与完善阶段。”这种完善阶段也是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不断发展。目前乃至将来,我国面临着严峻的社会保障形势:人口老龄化加速,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凸显;城乡之间差别性取消,社会保障制度的流动性问题亟待解决;社会成员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需更加普遍完善。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重要难题。人口老龄化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当前乃至将来面临着空前的养老压力。这种养老压力对当前的养老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年人口的增多,使得养老更为困难,单纯的靠“4-2-1”式的家庭养老似乎难以解决这个重任。所以,国家也在不断发展其他形式的养老模式,形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养老与居家养老并不同,但是从目前发展趋势看,传统文化中的“孝道”思想影响下的家庭养老方式并不会完全消失,只是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程度的削弱。社会成员权利意识的增强强调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在今后的发展中更注重公平性。权利意识的增强是一种主观形态上的发展,这种主观意识的增强相对应的是客观存在的强化,客观存在则是政府责任的存在。社会成员权利意识增强强调的是社会保障公平性,强化客观存在则是政府认识自身责任,并不断完善,这种责任是在国家成立初期就存在的,是一种无法磨灭的自然责任。权利意识和国家责任的相互作用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会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进一步发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传统文化中“众生平等”原则。城镇化的加快,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流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实现省内流动,今后要做的是全部实现省内流动和省际之间的流动。现在,社会发展迅速,人口流动性加强,社会保障制度自然也要跟上时代步伐,满足社会大众需求。其实,这与文化之间的融合相通。每个地方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措施有所不同,在相互整合的过程中需要参考多方面因素,即调整过后的社会保障方式也可以具有某种适合当地需求的特征,并不全部是相同的。在大趋势下,求得生存和发展,与时俱进。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改进措施

当然,在目前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好的地方:总体经济水平低、制度不完善、法律依据不够等,这些与我国的传统文化有关。自古以来的小农经济和自然经济使我国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阻碍,再加上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社会保障的经济发展自然受到限制;“德治先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律发展。而且,我国在处理社会保障产生问题的解决办法多是从政策法规入手,很少关注文化层面。规章制度是必要的,但是要根除问题,还是要从思想源头抓起,这样才能治标治本。首先,我国需要做的就是“法先行”。任何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使制度实行长久,执行顺利,减少或规避漏洞,更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如此,我国社会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比较晚,更是受到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在完善过程中结合了我国国情。但是,其在完善过程中应该做到法律先行,做到法律保障。其次,注重文化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某些形式开始弱化,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加关注平等思想,既看到社会保障过程中个人的责任,也意识到国家不可推卸的职责。我国需要摆正态度,正视自身职责,并利用有效的文化思想影响社会成员,使得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减少社会上出现的“不文明”养老现象,同时也为其他的社会保障经济效果奠定思想基础,从思想上达到统一。我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它不仅影响着历代统治者的统治和管理,也指引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无论是“孝道”、“仁爱”,还是“民本”思想,都在社会保障中得以彰显。传统儒家文化影响着社会保障思想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传统儒家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二者在一种相关的关系下得以发展。我们在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时,应该吸收传统儒家文化的精华,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1]郑秉文,J威廉姆森,E卡尔沃.中国与拉美社会保障比较:传统文化与制度安排———提高覆盖率的角度[J].拉丁美洲研究,2009.2.

[2]车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运行与传统文化的关系[J].商界论坛,2013.3.

[3]王文茹.浅析我国传统文化对社会保障发展的影响[J].人资社科,2015.2.

[4]刘丽.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思想探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3.

[5]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演进的历史逻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1.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政府责任;不足;对策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200-02

一、社会保障与政府责任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必备条件。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被译为“社会安全”。到了20世纪70年代,欧美各发达国家普遍陷入经济膨胀,人们对“福利国家”有了较清醒的认识。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有关专家经过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调查之后,提出“社会保障”的目标不只是防止和减轻贫困,应该更为广泛。

中国学术界对社会保障内涵的界定有其共识的一面,但在具体阐述其定义时,却仍然有着差异。在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陈良谨的观点,他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而郑功成教授则认为,“社会保障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统称”。因此,社会保障可以被定义为以政府为主体参与国民收入(或者GDP)分配活动和再分配的活动,是政府依法对劳动者报酬和社会剩余产品部分扣除所建立的一笔消费基金,用于社会成员由于生、老、病、死、伤残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的物质或资金的帮助,保障每个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

现代社会保障不同于一百多年前传统家庭保障和济贫保障的最明显标志,就是强调政府的责任。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国家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国家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具体实现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的义务。现已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毫无例外地把提供社会保障纳入政府的职能范围,这就把社会保障活动与宗教团体、民间慈善机构所举办的救助活动区别开来。尤其是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政府来主持实施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承担的责任

要有效地发挥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作用,就必须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责任有一个明晰的界定。根据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承担的责任是: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规划

对社会保障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是政府的当然责任和重要职能。在制度维持方面,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政府机制应发挥更多的作用。在这些国家,现代市场体系发育尚不充分,尤其是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市场更是存在严重欠缺。因此政府机制在维持制度的有效运营方面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政府必须在这方面负担大量的资金投入、组织投入和服务投入,特别是承担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制成本”和新制度建立的“启动成本”;同时政府机制重点还应培育市场,并使其运行机制逐步规范和完善。

(二)为社会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在于社会保障的强制性,这一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无不以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法律为起点,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政府现在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规范制度:一方面,应充分依靠现有法律、法规,理顺和规范中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另一方面,应加快专项立法特别是加快地方立法,依法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

(三)为社会保障提供财政支持

实行社会保障首先必须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还必须有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否则,再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纸空文。政府的财政拨款是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一个固定的、主要的来源渠道,没有国家财政作为坚实的后盾,很难建立起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或者即使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难以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不足的表现

(一)当前政府责任不足的表现

通过多年来的努力,中国社会保障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在维系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转型,但我们也应看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仍没有最终完成,社会保障制度依然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公平现象依然十分严重。主要体现在:

1.财政责任的混乱。政府在化解历史责任时向企业转嫁责任。1998年以前,政府事实上回避着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财政责任。在养老保险由过去单位包办的现收现付型向社会化的统账结合型制度转型的过程中,“老人”的全部养老金和“中人”的过渡养老金都是由新制度中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这种历史债务,企业已将保障这一部分权益的钱以利润的形式完全上缴给政府,因此,政府应该补充这一部分钱。然而,政府通过向企业征收超高的养老保险费将这一债务部分地转嫁给了企业。1998年以后虽然开始承担责任,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确转制成本的化解方案。

2.覆盖面狭窄。2006年以前,农民和农民工基本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一直将重点放在城镇,而占全国总人口80%的中国农民却依然被拒之于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已市民化的外来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只有4%和2.7%,而尚未市民化的农民工更不可能进入社会保险范围。社会保障自去年开始才逐步的开始向农村覆盖,但无论从保障项目,保障水平还是保障范围都远远不够。

3.立法滞后。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是在实践中摸索、在探索中前进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很少有关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当前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所以,政府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和被保障人之间事权不清,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不明。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制定解决历史负担的长期而有效的计划,而且还使我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效果难以做出准确评判。

(二)监管不力

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社会保障宏观关系的正确处理,均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监控机制。中国经济在转轨过程中,社会保障体制的管理处于分散状态,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民政部保险机构及体改部门分别承担着社会保障的部分工作。由于部门对问题的认识差异及受部门利益驱动的影响,造成政策不统一、业务交叉、成本上升、资金分散、管理混乱、效率低下。扯皮、推诿、不负责任、甚至挪用、滥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时有发生。

四、增强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对策

(一)加大财政投入

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的社会保障,政府财政的投入更是责无旁贷。实际上近年来,中国财政支出方面已增加了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但中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依然不能轻视。尤其是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部分的资金缺口。加大社会保障财政收入不仅可以有效缓解保险基金的统一筹划问题,还可以应对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风险和各种潜在问题,因此政府的介入和财政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二)扩大覆盖面惠及全体城乡居民

社会保障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平性和普遍性,因此它天然的要求国家设计一种公平保障的制度,以使国民不因某种特权而得益或受害。这就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只存在着社会保障交费额和享受水平的不同,而不应该存在有无保障的差别。实行社会保障的普及化,即对劳动者而言,不论其所属部门和行业,就业单位所有制形式,就业或失业,只要遭遇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生存发生困难,都应无例外地得到社会给予的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

(三)完善社会保障立法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工业化国家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经验。现阶段,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没有强有力的立法措施,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难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制度,是深化经济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重视市场作用,培育社会组织

在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的失效的政府行为可能会使社会产生新的不公平状况,引起新的社会问题。政府的失效行为存在让我们必须慎重划分政府和市场的参与范围,过分推崇市场和过度依赖政府的行为都是非理性的。政府与市场之间应该合理分工,相互改善。我们应该根据具体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使政府能够科学、合理地主导社会保障事业的建构,有效地参与调控和规范市场运行,在增进社会福利利的同时,避免政府行为对市场本身正常运行机制的损害,重视市场和社会组织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绍光.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5).

[2]刘燕生.社会保障的起源、发展和道路选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范文第3篇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必要的制度保证,也是深化国有改革的基础工程。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已经由原来的现收现付模式向部分积累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转变,这种转变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公共选择的结果,是社会经济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自身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化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愈来愈重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从国情出发,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从发展的情况看,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人数已从1998年底的1.12亿人扩展到现在的1.29亿人;失业保险的覆盖人数也由0.8亿人扩展到近1亿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从70万人增加到128方人;目前已有1400多万人从原来的公费医疗和企业劳保医疗转向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此外,全国600多个城市普遍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两年来先后有300多万城市低收入居民得到救助。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作出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1)社会保障的主要承担者仍然是企业事业单位。目前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仍由企业来承担、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和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仍主要由企业来承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本来要靠企业、社会、财政三方面共同筹措,但由于企业(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和社会分担的部分没有很好落实,一些下岗职工不能及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的现象仍然存在。(2)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缺口还比较大。例如,近几年来,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每年新增200多方人,养老金支出数额越来越大。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没有资金积累。同时,由于养老保险覆盖面窄,因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而导致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低,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地方之间的基金不能调剂使用,因此部分省份的养老保险基金有了支付缺口。尽管两年来中央政府下了很大决心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帮助地方解决拖欠养老金的问题,但一些地方旧的拖欠未了,新的拖欠又来,极大地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3)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例如,按照中央政府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全额证缴,但是目前部分地区仍实行差额缴拨的办法,造成企业挤占、减发或拖欠基本养老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对会保障基金没有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省级地区间基金调剂受到了很大限制。在企业和政府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对于社会保障的责任划分也不够明确。(4)社会保障制度的涵盖面还很窄,基本上集中庄城市的公有制单位中实施,就是在城市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也有待扩大。比如,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一些没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他们中的一部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却还没有进入这条“最低保障线”。如此等等。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没有起到应该起的作用。我们把它称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失效或低效。

二、市场调节失效与政府调节失效的交替作用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低效率

上述的表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从总体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在由旧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转换的过程中,它的总体效率还比较低,还不能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我们认为,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低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是市场机制调节失效或低效的结果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公共选择的产物,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即具有社会性、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的特点。这一特征使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完全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高效率。我们把它称为市场调节失效。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经济高效率配置资源的前提条件是竞争性和完全信息的市场结构。而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具有一种社会性。这种特性决定了制度的供求是不对等的。政府希望全体公民都加入到这种制度中来,而公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的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调节难以把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市场在这里的作用非常有限。第二、市场机制的调节是一种自发的、具有盲目性的调节,它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而社会保障制度所要求的安全性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调节的计划性。因此,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存在着风险,并不十分可靠。第三、市场的调节是一种短期的调节,而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主要症结是长远目标与短期应急措施之间的矛盾;在制定长远发展目标时,侧重经济效率,强调个人责任和个人胀户积累,分流企业负担和国家负担;在决定短期应急措施时,侧重社会安全,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强调政府责任,财政仓促应对,这很容易出现“个人依赖企业,企业依赖政府,地方依赖中央”的局面。这个矛盾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无法解决。第四、市场经济是有理性的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侧重于追求社会效益的制度安排,因此无法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获得这种制度安排所需要的资金积累。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由旧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的过渡中产生了大量的转制成本,这种转制成本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自动消除;第五、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结果就是优胜劣汰,从而会产生失业、分配上的两极分化等社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解决这些问题才出现的一种制度安排。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依靠市场机制不可能解决其自身产生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必须有政府的参与。

2.是政府调节失效或低效的结果

以上已经论证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投入。但由于种种原因,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能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有些职能还被不断削弱,甚至带来了一些负作用。我们把它称为政府调节失效或低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政府调节的失效或低效是由于政府行为本身的失当引起的。政府的职能就是矫正市场的失效或低效,但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往往用简单的、单一的行政手段或政府垄断的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表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中,就是政府包揽一切,依靠政府投入大量社会资源来维持,造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生产效串低下。尽管为社会提供了福利,但因其本身就是靠牺牲可能更大的原有社会福利换来的,结果可能是社会总福利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其二、政府调节的目标可能不正确。这隐含着两种可能:一种是政府行为本来就目的不明,导致政府确定的目标也是不明的。比如,如果政府行为不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的,那么制定的目标也必然是一系列并不是以社会福利增加为目的的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是不管好与坏,都会导致政府行为的失效。再比如,社会保障制度要达到什么水平?多大的覆盖面才合适?等等,并不是很明确,因此制定的政策和采用的调节手段也就不那么确切。另一种情况是政府行为目的已明确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但出于不能正确认识市场经济的社会经济背景,不能正确认识在市场经济下实现技会福利最大化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从而选择了不正确的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道路或途径,制定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目标。反映在社会保障中就是政府往往一厢情愿地指望企业能 自动完成社会保障的责任,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因为需知目标与实现手段和途径总是紧密结合的,错误描述目的的目标和实现这种目标的手段,执行结果会高目的差之千里。要使政府制定的目标正确,前提是具备完备的信息、正确的决策。前一点是最经常得不到满足的,再加上正确的决策还受人的主观能力影响,因而政府行为也往往具有天生失效的特征。其三、政府进行既定目标的行为后,其他市场主体能否受影响、诱导、督促而相应行为,并客观上整合形成与目标设想一致的市场经济运行,并不由政府行为完全决定,而是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有自己的目标,因而不一定能按照政府意愿行为,一旦市场主体的行为或各市场主体行为的整合与政府设想的目标出现偏离,就意味着政府行为的失效。其四、政府责任的不完全性,使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估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带来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社会保障机构不负责非国有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非国有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无人真正过问,因而城市中的非国有企业为降低自己的劳动成本而宁愿把收外地民工,也不愿把收下岗分流人员;另一种情况是,政府也要求非国有经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但非国有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基本主要由非国有企业本身及受保障者自身来积累,政府并不管,而社会保险制度实际上应该是由政府、企业、受保障者三个方面共同建立的,政府不负责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就等于把非国有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压力主要是转移到了非国有企业身上,在这种不合理条件的诱导下,导致了劳动力无法真正实现流动。其五、政府行为的偏差导致不规范的行为。政府的产生和职能,其本来自的和意义在于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的,建立并维护市场经济制度,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但是,政府归根结底仍然是经济人的一种特殊集合体,经济人行为特性必然会在政府运行中体现出来,表现为各种政府官员追求权力最大化,各级政府部门追求规模最大化,以此来谋求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最大化。既然政府在运行中可能会逐步形成本位利益,那么,在这种本位利益的驱动下,政府行为就会出现偏差,甚至为了本位利益而不惜损害乃至修改由它制定的规则,使政府的理制度违法活动“合法化”。这种现象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就表现为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导致社会保障资金被挪用甚至被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的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

正是由于上述两方面效应综合作用的结果,使得保障制度达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有必要重新来定位政府的职能。

三、政府职能在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中的重新定位

1.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由旧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性特征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实施的主体是政府。现已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毫无例外地把提供社会保障纳入政府的职能范围,这就把社会保障活动与宗教团体、民间慈善机构所举办的救助活动区别开来。尽管在一些国家中某些社会保障项目由民间团体、社会组织来举办,但也是在政府的倡导和资助下进行的。尤其是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政府来主持实施是不可能的。

(2)政府在建立公平的制度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从计划向市场经济过渡,由于制度变迁,必然会导致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没有强有力的政府进行组织,纯粹依靠市场交易,特别是不规则不均衡的市场交易制度来进行,其结果,要么是原有的利益的再调整和再分配无法实现,新的制度创新被搁浅;要么是形成一种保留既得利益集团权力的基础上的不公平的新制度,背离原来制度变迁的目标。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既强调效率,也兼顾公平,这就需要对原有分散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起来,使它具有规模经济的效应。这个统一过程实际上就是利益的调整过程,没有政府强有力的组织是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的。

(3)政府在制度创新方面有着十分重要而特殊的、其他市场力量不能替代的作用。的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作为这种根本性的经济体制转变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受到所有制结构调整、制度改革、财税制度改革等其他方面改革的,不能不考虑经济结构调整,如产业结构调整、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城乡经济结构调整等所带来的新情况、新。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明显存在着路径依赖的现象。在路径依赖中,至关重要的是初始道路的选择和初始选择后最初的活动效果。一旦初始效果为人们接受,便会自我强化油我放大,由旧的社会保障制度向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转换就很容易实现。而政府在建立新制度方面具有比其他市场主体更强的路径引人优势。也就是说,在有政府强有力的参与下,能够加快制度创新的速度。没有政府的组织领导,许多制度将无法建立。

2.规范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中的职能

(1)政府规范制度的职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在于社会保障的强制性,这一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和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率低的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社会保障的立法滞后。主要依靠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和宣传动员的做法,只能得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政府现在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规范制度。一方面应充分依靠现有、法规,理顺和规范现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应加快专项立法特别是加快地方立法,依法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依法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此外,在政府规范制度的职能方面,还应特别注意明确政府与企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尤其是要解决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错位。政府的责任更多的应体现在裁判员的角色上,为社会保障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给社会保障的运行进行严格的监督。

(2)明确政府自身的责任,承担应该承担的职责。改革是有成本的,关键的问题是由谁来承担改革成本。有人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是把社会保障从政府中分离出来,因此,政府不应该承担改革的成本。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改革成本有两种:~种是由旧的制度向新的制度转变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称为转制成本;另一种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所需要的正常费用,称为运行成本。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对改革成本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制成本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过去国家没有给劳动者积累保障基金。现在提出解决转制成本的思路很多,比较共同的看法是考虑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因为这部分国有资产正是那些现在退休或准备退休而无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一部分职工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时创造的财富,体现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现在将之变现,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是合情合理的。我们认为采取非常措施弥补由于上国家对职工的“隐性负债”而形成的资金缺口(转制成本)是必要的。此外,从目前看,中央财政对一些下岗、事业人口集中的老基地、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进行补贴也是必须的。事实上,政府在这些方面已付出巨大的努力,在1998年和1999年两年时间里,仅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就达521亿元,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中,各级财政投人邵分,1998年占66.9%,1999年上升到71%。中国在财政预算里安排的社会保障性开支,这几年增加很多,1999年在整个财政收入里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支出已经接近11%。这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制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认为,政府在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的同时,必须注意防止另一种倾向,就是政府责任的扩大化,希望政府什么都包揽起来,使政府就像救火队,顾此失彼,疲于奔命,这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是不利的。应该通过制度规范各个社会保障主体的责任。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范文第4篇

一、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局限性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初期数十年中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保障制度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保障表现为“单位”小社会保障。所谓“单位”小社会保障,就是保障依赖自身所在或在编的“单位”。所谓单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元(、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机关、学校、科研机构等部门。相同的或相似的单位,对所谓人员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相同或相似,不同的单位对所属人员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就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单位”小社会保障格局导致了传统的另一特征,即阶梯形保障(见下图)。

由图示可知机关、事业人员人数最少,但受保障程度最高,全民企业职工次之,集体企业职工再次之。农民人数最多,但受保程度最低。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三个特征是,失业保险程度很高、所谓失业保险程度很高,就是指社会承诺每一个社会公民有业可就,而且是终身的。受保障最差的农民,只要他愿意务农,他就不会得不到务农的权利。其他人员,如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往往是一次就业定终身,没有失业之忧。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排斥商品经济,排斥人员流动,生产力水平低,可用于社会保障的财富稀缺,故而产生了等级保障和低失业保障的制度特征。企业职工以上身份的人员,能够从单位获得医疗、养老、丧葬、子女顶职等福利保障;而农民基本没有养老、丧葬等福利的社会保障,一般要靠子女解决,医疗保障也大打折扣,能够获得生产大队的“合作医疗”就不错了。由此可见,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局限,即没有形成社会大一统或许会保障体系,社会成员因身份、单位的不同享受极不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这种状况表明,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难以充当新形势下的“安全网”或“减震器”,因而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革。

二、外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值得借鉴的基本经验

社会保障制度,从其最初在西方国家萌芽至今已有一个半世纪的。在这长时期中,西方国家积累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许多经验,其中有不少值得我国借鉴。我们认为最值得借鉴的是以下三点基本经验:

1.依靠立法手段,逐步将社会保障覆盖面普及全社会成员。公认的代表社会保障制度萌芽的标志,是英国在19世纪上半叶颁布并实施的新《济贫法》。英国在化初期,贫民日益增多。这些贫民主要来自广大地区的无地、无生活来源的农民、破产的小手工业者和城市失业工人。贫民日益增多,危及工业化所需的正常秩序,为扫除工业化的障碍,19世纪30年代英国政府颁布并实行新《济贫法》,对贫民实行社会救济,安定社会秩序。英国获得19世纪中叶经济高速发展与新《济贫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很大关系。但《济贫法》毕竟只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因为它尚未涉及社会保障的核心——社会保险制度。19世纪80年代,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飞跃发展阶段。1881年,德国政府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工伤事故保险法草案。1882年,德国政府又提出了疾病社会保险法草案。法案规定,对全体从事工业性经济活动的工人,一概实行强制性疾病社会保险(农业工人不在其内)。1889年,德国国会又通过了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保险法,并于1891年1月1日实施。1927年德国国会又通过了失业社会保险法。这样,德国率先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美国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起步较晚,但它在1935年通过的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吸收了英、德等国家的经验,并有所发展。《社会保障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五个项目:老年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盲人补助(限于贫穷的盲人)、老年补助(限于贫困的老人)、未成年人补助(限于失去亲人、出走或残疾而无人扶养的少年儿童)。20世纪中叶以后,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其标志是通过立法推动“福利国家”即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英国于1946年、1948年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规:国民保险法(1946年)、国民医疗保健法(1946年)、住房法和房租管制法(1946年)、国民救济法(1948年)。这些法案施行后加上历年来的补充修改,使英国建立起一套名副其实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继英国之后,其他西欧国家、北欧国家、北美洲和大洋洲发达国家,亚洲发达国家也都先后宣布实施以“普遍福利”为际准的社会保障法规。

2.依靠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征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预算,专款专用。社会保障税主要是对薪金和工资课征的税。自从1889年德国创建了社会保障税以后,英国于1908年,法国于1910年。瑞典于1913年,意大利于 1919年,美国于 1935年先后开证了该税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完全统计,征收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已有80多个。它们几乎包括所有发达国家,也包括一些发展家,如埃及、阿曼、巴巴多斯、多米尼加、阿根廷、巴西、哥斯达、黎加、巴拿马等国。

为什么要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征集社会保障基金呢?主要原因有三点:(1)社会保障基金的用途符合赋税用途的规范。根据赋税原理,税收是用以提供社会安全与保障这种公共“产品”的。而社会保障基金正是为了提供社会安全和保障。(2)税收的法定性可以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可靠、相对稳定。因为高于政府的政策,更高于部门或单位的暂时性规定,以法律为后盾征收社会保障税,减少了讨价还价或人为的不确定因素,使征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工作效能大大提高。(3)有利于专款专用,提高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效能。社会保障税作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的、稳定的基金来源,可以确保专款专用。社会保障制度一旦实施,就不能中断,这就需要社会保障基金源源不断,并且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3.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要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社会保障基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都是逐步提高的。这一点可以从社会保障税占政府总税收的比重变化推测而来。例如,美国1940年的社会保障税占总税收的比重为13.3%,1979年这一比重已升为24.1%.巴拿马1985年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为13.5%,1990年这一比重已升至20.26%。当然,如果社会保障基金占国民生产总值或总税收的比重过高,就会“公平”有余,效率不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例如,瑞典社会保障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65%,高出其他发达国家几十个百分点,以致瑞典早已出现经济停滞或慢性增长症。

三、我国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目标及其实现途径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加以改革,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为主要的新的保障体系正在构建之中。截止1995年,在养老保险改革方面,全国国有已全部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5个省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全国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已达 300多万人,参加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已达6000万人以上。集体企业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已达2024个市县。此外,近I000个市县开展了外资企业、私有企业(合个体户)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全国共有8750万职工和2032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养老保险方面,到1995年全国已有1000多个县(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200多个县(市)已经在全县(市)范围内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5000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保险基金近20亿元。在失业保险方面。截止1995年初,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总数已达9500万人,全年共救济失业职工187万人次。为了解决特困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失业保险机构为360万人发放了一次性困难补助,一些地方还使用部分失业保险金,对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给予支持。

各项保险基金的征集和使用趋向社会统筹,表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从“单位”或“小社会”保障制向“大社会”保障制过渡。但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情况看,与我国产权改革进一步深入的状况不够协调,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度与广度还很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社会保障覆盖面仍然过小,保障功能差。目前,各项社会保险主要是在国有企业及城镇区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中实行。区县以下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很不健全;私有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和广大农民基本上还没建立社会保险。并且,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范围很小,在城镇仍以“单位”为主。这种状况不适应我国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共同的格局,不能对全部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限制了劳动力在各种所有制生产单元之间的流动,阻碍了各种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2)政出多门,缺乏完整的立法和统一管理办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仍采取多头分散管理的办法:劳动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各项保险工作;人事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民政部负责农村如城乡社会救济;等等。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立法、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办法五花八门,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难以发挥。(3)社会保障意识明显淡薄。由于多年来缺乏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许多公民不能认识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不愿意缴纳任何保障费用,似乎与已无关。许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障也缺乏正确的理解,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障是社会的一种崇高的社会责任和政府行为。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根据社会保障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产权改革的总体趋向(多种所有制合理分工、共同发展),并借鉴外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确定以下基本目标:(1)全方位的保障功能,所谓全方位的保障功能,即根据人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的不同保障需要设定保障对象。凡人都有生老病死,都会碰到一些正常生活的不测事件。因此,要将所有涉及人身这个“财产”的风险纳入保障范围。我国奉行社会主义原则,外国能做到“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全方位保障,我国也要逐步做到,并且要做得更好。(2)全社会的保障范围。所谓全 社会的保障范围,是指将社会每个成员都纳入保障体系。要创造条件,逐步打破身份、地域界限,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3)社会保障基金(税)专款专用,并与经济发展保持动态平衡。要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 统一征收保障基金,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明确专门机构,专款专用。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动态平衡,社会保障税征收要具有相当的弹性:在经济增长势头较好的年度,社会保障税率可以适当调高一点,支出少一点,而在经济增长势头较平缓的年度,社会保障税率可以调低一点,支出增加一点。通过以丰补歉,就可以做到既有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又能保护或促进经济的发展。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 法律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发展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德国的工业革命比英国和法国晚了一百多年。但是却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早在19世纪末90年代初,德国才完成工业革命,促使了德国经济发展的飞跃进步,社会物质财富飞速增长,也使得德国有能力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恶劣的工作环境,再加缺乏法律保护,工人们只能被默默的资本家剥削和压榨。俾斯麦在完成德国统一后认识到工人对于国家的统一和安定是必须的,出于加强帝国军备实力的考虑,德国俾斯麦首相在1883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疾病保险法》然后又相继颁布了《工人赔偿法》,《伤残和养老保险法》。适用于孤儿寡妇的《遗族保险法》以及《雇员保险法》,《帝国矿工保险法》还有从1927年开始实施的《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德国从国家法律制度上建立了人们从儿童,疾病,工伤,残疾,老年,工作和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形成了现代世界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也是现今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俾斯麦式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必须在工业化上取得一定成效,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必须拥有一定经济实力。除德国外,还有法国、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北欧等国家。

二、俾斯麦型社会保障的特点

(一)社会保险采用“自助”原则

德国建立的是政府企业和雇员三者之间责任共担机制,实现社会风险保障的互助共济。保险最大部分由雇主与雇员共同交纳,双方负担的比例,视险种的不同有所区别。政府在收支不平衡时,给予酌情资助。社会救济和社会照顾所需费用则有政府部门全部承担。而养老保险由雇主与雇员平均分担;工伤保险完全由雇主负担,老年人和残疾人必须缴纳满5年以上的保险费用方可领取老年和残疾人保险津贴。以政府必须通过的立法作为实施的依据。这样由三方提供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方式,为社会保险金提供了比较稳定的来源,又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协调了劳资关系。

(二)受保障者“权义相等”的原则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的同时也就必须尽缴费或劳动的义务。德国在立法方面强调了个人和企业的义务和权利对等。劳动者只有缴纳保险费,并且在自身情况符合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时候才能有领取保险金的资格。另一方面,政府禁止滥用社会保障基金,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和推迟某些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以此来减轻国家的负担,从而保持国民经济的活力。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实行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相协调的原则

德国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并不只是强调社会公平,而是注重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的相互作用,注重社会保障实施机制的效率和效果。俾斯麦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在工业化取得一定成就并有较雄厚的经济基础,以及单位和个人都具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实行的。它的目标是以劳动者为核心,通过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社会成员在疾病、失业、年老、伤残以及由于婚姻关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别援助的情况下得到经济补偿和保障。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价值,即突出社会公平,又具有很较强的社会共济功能。

(四)社会保障管理自治原则

德国的社会保障管理是分散式管理,即社会保障的资金的筹集和分配都是由地方政府或行业组织进行分散和自律的管理。除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承担外,其他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均不隶属于政府。[2]社会保险实行自治管理,政府则主要进行监督和调解,其他的社会保险机构也基本上都是独立经营。德国的社会保障的管理体系基本都是以企业以及劳动者作为主体,双方派代表组成或政府选派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办事机构,自治团体等负责办理各项保险业务,双方代表依照自行管理的原则进行。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在宏观上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为社会保障的实施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在必要时予以调节和干预,促进各方面协调行动。

三、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我们可以从德国的社会保障建设的实践经验中学习其中的精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并且人口庞大,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通过学习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很好的参考,可以给我们带来重要的启示。

(一)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强调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法制化

通过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演变,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完善的法制才能构建出公平的社会保障法律,进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立法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既定目标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的建设相对来说是落后的,立法层次较低;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的法律。并且社会保障执法、监督、实施机制都比较不成熟。出台一部社会保障法典,为社会保障管理提供保证。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等,形成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应该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中国是发展中的国家,虽然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居民占比大,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与西方福利国家还具有一定的差距。为了适应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我们应该大力发展经济,不断增加财政收入,我国应该制定当下基本国情和社会保障现状的社会保障政策,通过多种途径确定合理的保障范围、适度的保障水平、精确的保障规模,并确立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保障负担比例。再者拓宽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德国采用现收现付制,政府通过运作资金,鼓励社会多方面参与和形成多渠道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也保障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