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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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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意见

安全生产意见范文第1篇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纵观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都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究其共性而言,安全思想不牢、意识不强、认识不高、责任心差以及“干惯了,习惯了,看惯了”、“马虎、凑乎,不在乎”思想致使人的工作动机失常,动力反向,行为扭曲,是最严重的内在根源。消除这些根源和症结,最根本的是要靠思想教育。只有解决了思想问题,切实使干部职工树牢“安全为天”思想,才能够自觉的抓好安全、保证安全,更好地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各级组织和各级管理干部,尤其是党群组织和党群干部要努力把好安全生产的第一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职工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切实带着责任、带着感情抓安全,形成大舆论、大宣传、大教育的格局,打造安全舆论强势,筑牢安全思想防线。

二、围绕安全思想教育是坚持“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不走调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的实质,就是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时时处处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防患于未然。我们也常讲,“安全是煤矿的‘天字号’大事”,但在一些干部职工思想深处,并没有把安全工作真正摆到“天字号”的位置;有的仅仅把安全工作作为保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并没有意识到保证安全是对人的生命的关爱,是对人的生命尊严的一种维护;有的认为作业规程是对人的作业行为的一种约束,而没有认识到这些作业规程都是用职工的鲜血、甚至是用生命换来的,是对自身安全的一种保护。特别是当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头疼治头,脚疼医脚”的治表现象以及意识形态呈现的侥幸、大意,甚至得过且过现象和无的放矢的做法,势必矮化安全思想教育意义,形成工作偏差,埋下隐患的种子导致事故发生。这里面既有想成事却又成不了事的因素,也有图省事、怕麻烦,淡化教育意义,简化教育内容,分化教育程序等原由。例如,认为设备好、条件好或者职工工作经验丰富,技术好,安全就有保障了,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追求产量和效益的放纵心理和盲目心理;要么老生常谈,罗罗嗦嗦切不准要害,造成职工厌烦情绪。要么眉毛胡子一把抓,教育内容过宽过泛,讲速度、讲数量,但不讲消化力,给人一种吃“夹生饭”的感觉。要么应知与应会脱节,各自为战,使安全教育形式化、虚无化,严重滞后于职工对安全认识提升的需求,滞后于矿井对职工安全意识的需求。

因此,必须大胆创新安全思想教育方式方法,不断强化安全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就人的普遍性而言,表扬的话听多了,容易出错,因为骄傲;下班的时候容易出错,因为匆忙;工作顺利的时候容易出错,因为大意;情绪不佳的时候容易出错,因为心不在焉;面对新环境、新任务的时候容易出错,因为安全认识较差。对此,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素质,要改变古板、生硬乃至训斥的简单做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增强安全思想教育的亲合力和感染力。当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时,背后击一猛掌是必要的,但是要研究如何采取的方式方法,提高其思想觉悟,这才是最重要的。要善打组合拳,充分运用大众传媒、文艺宣传、心理调试化、周一活动、“三违”帮教、家属联保、群安活动、典型示范、案例教育、安全宣誓、安全讲评以及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波动期、事故发生后的安全被动期、事故易发期、安全敏感期的宣教等方式方法,与教育、培训、警示一体,与关心、关怀、帮助同步,做到长期抓、反复抓、超前抓,变单一式思想教育为双向互动式、持续发展式安全教育格局,促使干部职工从思想上渴望安全,从行动上保证安全,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预防性。

安全生产意见范文第2篇

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状况很不好,事故严重;二是在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乱挖滥采,不惜破坏国家煤炭资源,甚至严重监督国营大矿安全生产。这些问题,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存在,有的还非常严重。今年一至九月,全国乡镇煤矿因工死亡人数达三千八百五十四人,占全国煤矿事故死亡总数的65.5%,比去年同期上升了6.6%,特别是无证非法采煤的小煤矿事故更为突出,仅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就发生六十次,死亡四百零八人。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26.4%。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几次最大的事故就发生在无证的乡镇煤矿。三月二十日,山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两个无证乡镇煤矿,争抢资源,井下贯通处发生煤尘爆炸,死亡六十五人;六月十七日,湖南省怀化地区辰溪县方田乡一无证煤矿,因瓦斯爆炸,死亡四十三人;九月六日,又是辰溪县方田乡的另一个无证小煤矿,井下透水,死亡三十三人;贵州省煤矿一至九月连续发生十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其中六次发生在无证开采的乡镇煤矿,残废一百零三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全国一百零三个统配矿务局(矿)井田范围内开采的小煤矿约有一万一千二百多处,其中有五千八百多处是无证非法开办的,这些小煤矿对国营大矿的安全生产影响十分严重。例如,乱挖滥采大矿各类保安煤柱的有一千三百多处,与国营大矿贯通的有二千五百多处,进入国营大矿采区的有六百多处,已经造成透水事故三百八十七次,瓦斯爆炸二十五次,由此破坏生产矿井现有生产水平储量十五亿吨,直接经济损失十二亿元。江西省洛市矿务局四平方公里的井田范围内有九十七个小煤矿在乱挖滥采。由于这些煤矿主要是开采国营矿工业广场和建筑物下的保护煤柱,致使地面许多建筑物受到破坏。今年,丰城市楼前乡一无证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殃及相毗邻的另一小煤矿和龙溪煤矿,两个小煤矿死亡十九人,龙溪煤矿死亡七人,仅龙溪煤矿巷道被淹,经济损失就达一千五百我万元。为整顿乡镇煤矿和取缔无证非法采煤,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发出了《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发[]10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立即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井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8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国发[]37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对小煤矿进行了多次整顿,乱挖滥采现象有所减少,有的地区乡镇煤矿走上了合理布局、依法开采、安全生产的道路,但多数地区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许多乡镇煤矿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无证煤矿在一些地区仍然大量存在;不依法开采、越层越界威胁国营大矿安全生产的问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存在,其根本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执法有严、违法不究。对于煤炭资源开采的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条例》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区、市)均有明确规定》,关键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有的地方对发展乡镇煤矿的指导思想不正确,尤其是有些县(区)、乡一级政府的领导,只考虑发展乡镇煤矿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农民致富和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面,而不考虑乡镇煤矿违法开采,不安全生产、会破坏国家资源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一面。有的地方置国家法令于不顾,管理失控,放任自流。从目前情况看,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这些问题有继续加剧的趋势,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资源造成更大损失。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煤矿存在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制度。要充分认识各自在发展和管理煤矿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下决心依法严格管理,扶持和引导其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特别是县(市)、乡两级干部,认识到发展煤矿生产,必须合理规划,依法开采,安全生产,决不能盲目蛮干,不能无视国家法律和规定,从而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和政府的规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贯彻《矿产资源地》、《矿山安全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结合贯彻《矿山安全法》,制定有力措施,对当地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解决。当前,要立即对在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

的小矿进行清理,凡是危害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无证开采的小矿要立即关闭,以保证国营煤矿安全生产;对自身安全存在严重问题的乡镇煤矿以及其它小煤矿,也要立即关闭,避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对小煤矿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这是解决小煤矿问题的根本途径。开办煤矿都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不符合规定的决不能批准;过去已经开办但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达到,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凡是不履行批准手续进行无证非法开采的煤矿要坚决取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绳之以法,对负有责任的县、乡领导要坚决予以追究;对有证开采的小煤矿因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批准办矿单位的责任。四、清理小煤矿的工作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国营煤矿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支持并帮助地方发展经济,大小矿间的纠纷问题,要依靠地方政府做好工作。对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五、对其它小矿山的安全工作,也可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意见范文第3篇

一、落实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措施,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企业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矿山、道路交通及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民用爆破器材、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六)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七)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八)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九)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必须及时向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必须报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防科技、公安、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量技监、环保、民航、旅游、邮政等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矿商贸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按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矿商贸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外,还应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所出资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中央在浙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中央企业在浙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及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具体企业名单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2中央企业在各市、县(市、区)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市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3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受上级相关部门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浙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必须报委托部门备案。

(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2省属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及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具体企业名单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省属企业在各市、县(市、区)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三)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一)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必须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保证不产生新的安全欠账。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跟踪检查。

五、依法做好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和当地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及其他可能造成周边重大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联动,搞好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和蔓延。

安全生产意见范文第4篇

从月日开始,到月日结束,集中一周时间进行。

二、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设施制定和配备情况。

3、安全生产工作应急救援预案制订情况。

4、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和监控情况。

5、投资50万元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班组建设、职业场所安全管理、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带情况。

7、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8、特种设备及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情况。

9、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设置情况。

10、生产经营单位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值班安排情况。

三、检查方法及分组

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采取企业自查,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行业检查,县安委会组织进行督查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分9个组开展:

1、由安监(煤炭)局牵头,工信局、国土局、公安局、消防大队、质监局等单位配合,负责对全县县管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大检查。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矿井通风管理、水害防治和瓦斯治理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查改安全隐患。要监督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安全要求,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数量,控制入井人数。安监局要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尾矿库坝体安全及其他危及尾矿库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国土局要提前组织人员对全县各乡镇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督促各有关乡镇及部门及时整治,消除隐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落实停产停业制度。要依法规范烟花爆竹、成品油及农药的经营市场,严格危险品产、运、储、销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品行为。

2、由教育局牵头,安监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等单位配合,负责对全县学校的安全防范及教育系统建设的项目安全工作的进行大检查。对学校的防火、防中毒、防事故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它实践活动,对“五一”黄金周学生集体游艺活动安全进行强调和提示。并加强对“五一”放假期间教职工及学生往返交通安全的疏导。

3、由交运局牵头,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城区交警中队、公用事业管理局、公路段、运管所、县道站、安监局、农机监理站等单位配合,负责对全县交通运输企业、车站、农用机动车管理、道路交通、城区车辆安全进行大检查。要加强辖区内建设的交通项目工地监督检查,加强对过境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运营。城区中队要加大县城内车辆超速处罚力度,确保城区交通秩序规范运营。要加大巡逻执勤和路检路查力度,及时查处违规驾驶、超速超载、农用车载人等违法违章行为。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要监督运输企业认真做好运输车辆的安检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公路客运市场管理,禁止违规车辆上路运营。要督促客运站场严格“三品”检查,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交通工具。

4、由住建局牵头,安监局、质监局、消防大队等单位配合,负责对全县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施工场所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机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责任制落实进行全面检查,查找、整改安全隐患。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5、由公安局牵头,公用事业管理局、林业局、文体广电局、工商局、商务局、安监局、旅游局、消防大队等单位配合,负责对全县森林防火、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网吧、影剧院等消防安全和民爆物品、炸药库安全进行大检查。林业局要认识当前森林防火的严峻形势,汲取全国最近发生的森林火灾事故,全力抓好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对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灭火器材配备不齐全,烟感报警装备失灵等现象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旅游、宾馆、商场及饭店等公共场所要坚决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全县“五一”期间举办的各种大型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批把关,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要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管理,督促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景区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6、水务、粮食、供销等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企业、国有粮库、基层供销社等主管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水务局要加强河道采砂企业和水利项目施工场所的安全监管,对施工场所施工用电、塔机和施工机械及安全责任制落实进行全面检查,查找、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施工企业安全规范建设。水务局要提前做好抗旱防汛工作安排,排查水害隐患,下大力气提前督促各有关乡镇及部门及早抓好整治,切实消除隐患。

7、街道办事处和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对城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大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街道公用设施、广告牌、街道行道树悬挂广告及宣传标语、个体经营门店等,并加强对住户阳台窗子放置物进行检查,防止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

8、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进行大检查。乡镇检点是工矿商贸、农用车、农机及建筑施工场所等安全管理,坚决取缔非法成品油、非法烟花爆竹及非法农药零售网点,确保不发生问题。、砚峡、安口、西华等乡镇要重点抓好塌陷区群众的安全管理,要抓好原塌陷区群众的撤离及建筑物拆除工作,安排专人盯守,确保不发生问题。

9、省、市驻单位和企业按照工作职责分别抓好本行业本系统及企业的安全生产,重点要抓好交通事故预防方面的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深入一线,认真处理好安全生产与日常工作的关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这次安全检查落到实处。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2、严格制度,靠实责任。这次安全大检查工作范围大、时间紧、任务重,涉及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较多,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主管工作职责,配合单位参加检查的人员要遵守纪律,服从牵头部门安排和调遣,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各检查组车辆由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统一协调安排。要按照安排的检查范围和重点,抓紧时间,做到检查到位,措施到位,监督整改到位,不放过一处隐患,不漏一处死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查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意见范文第5篇

一、行动重点

1、查处未按照规定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行为。

2、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

3、查处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4、查处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

5、查处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行为。

6、查处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机维修经营的行为。农机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

二、工作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8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区局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各类违法问题,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方案实施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行动任务、计划、目标,完善各项措施,落实行动开展所必须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以保证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制定的行动实施方案,大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提高农机所有者、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维修业主及广大渔农民参与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集中力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要农业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督导检查阶段(10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要对本区域内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区局将对部分乡镇、街道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重点督导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