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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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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

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范文第1篇

    相关人员如果想要从根本上研究经济法的本质,那么首先就必须对经济法的产生和人类的历史进程进行全面考察。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主要指的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并不是与政府干预同时出现的,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的前提下应运而生的。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干预,为发展现代市场经济而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政策。但是,由于这些经济政策本身就不具备现代经济法的规范政府干预的职能,从而导致政府干预的滥用,最终影响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

    (一)现代市场经济是由自由市场经济发展而来的

    自由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初始形态。所谓自由市场经济,主要是由于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不同所导致的一种市场经济形式。这种市场经济形式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对于产品的类型、生产方式以及生产人员的选择等都是由个人或企业自行决定的,政府在此过程中不会给予任何干涉。此外,每一位劳动人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选择自己的职业,每个家庭也可以用自己的收入来决定购买什么。简单的说,在这种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个人的意愿和行为都是自由的,不会被任何外界因素所控制。现代市场经济正是在这种以自由竞争和价值规律作用下,通过价值传导作用,自发的调整经济资源和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现代市场经济克服了自由放任经济的缺陷

    自由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初始形式,只有在两个前提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够将其对社会的促进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首先是市场的充分竞争,这种竞争的表现形式应该是多个市场主体在不同的范围内展开市场竞争,不存在垄断等现象。对于资源的配置则是通过价格信号的传导来实现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降低生产成本,将工作做到极致。另一个前提条件是,产品的稀缺程度能够通过价格充分的反映出来,由于市场资源的配置大多都是通过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来进行的。对于价格便有了较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其能够真实准确的将产品的有关信息传递到市场主体,而且还需求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市场主体能够第一时间对产品信息进行把握,从而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三)现代市场经济发挥了计划经济制度的优势功能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不仅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自觉性,而且还具有较好的全面性和持续性,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缺点也越来越明显,比如说由于缺乏市场主体灵活性而导致的信息反馈滞后,由于权力集中失控而导致的违背经济规律,逆规律行事。此外,由于“国家之手”的强制性和主观性,很容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决策,从而造成社会资源损失严重。

    三、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分析

    (一)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经济法的性质

    法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社会发展中人们的各种行为,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安全、稳定的发展。社会各个领域都有与其相对应的法律,经济法则是主要应用于市场经济。无论哪一个领域的法律,其性质主要取决于各领域的性质。而经济法的性质则取决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性质。无论是从最初的自由市场经济,还是当前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其经济法的性质都是由当下市场经济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

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范文第2篇

国务院5月13日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国务院总理强调,简政放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他指出,改革不仅要取消和下放权力,还要创新和改善政府管理,管住管好该管的事。放和管两者齐头并进。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食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让不法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把政府工作重点放在“保基本”上,在非基本的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发挥市场和社会组织作用。他还强调,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同时也要依法规范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

简政放权是机构职能转变的核心理念,而要顺利实现简政放权,就必须恪守“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的原则。

在机构职能转变的新形势下,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温一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个历久弥新的重要命题。“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就是新时期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法治指南针,也是简政放权的法治坐标。全面、深刻、准确、透彻地认识和把握的精髓,对于顺利推进政府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自上世纪90年代起在法律界颇为流行的口号。这个涵盖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两大领域的主要命题,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繁荣市场经济,推进依法治国,都发挥了重要的指南针作用。

法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石。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法治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之“纲”,所谓纲举目张、牵一发而动全身,就是要在市场经济领域彰显法治的力量。倘若没有法治的保障,那么从根本上讲,产权是不安全的,企业不可能真正独立自主,市场不可能形成竞争环境并高效率运作,经济的发展也不会具有可持续性。市场经济必须依靠法律来解决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问题。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才能发挥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

所谓法治经济,就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倡导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服务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促使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法治经济的显著特征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的有机融合,就是成熟的市场机制与良好的宏观调控机制都通过法律的整合作用而衔接契合。

总体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我们在改革开放的新阶段,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具体到机构职能转变上,就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以前,我们对“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认识大多停留在加强市场经济立法,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表层,而实质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把市场主体放出行政管制的笼子,才堪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精髓。

刘武俊

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范文第3篇

关键词:合同市场内生社会化联合计划

一般地,人是有意识的动物,计划就是人类活动的本性。或者说,自发性必将向计划性发展,自发性只是人类意识和计划发展过程的一个环节。这意味着,从长远看,传统的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它的盲目自发的市场调节--是一种短暂的现象,具有过渡性质。总的来看,人的活动,包括经济活动是有目的的,计划性是其基本特征。如果从这一角度来分析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我们将得到新的启发。例如,我们就会发现,自发调节的商品市场经济(经典的市场经济)在人类历史上原来是很短暂的现象,它不过是从自然经济向社会化计划经济发展的中介或过程。商品市场关系的确与私有制有着内在联系,因此,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向社会联合计划经济的转变,私有制和商品价值关系也日益解体,出现了一种超越商品经济的“订货经济”。等等。

一、市场既是经济调节机制,也是一种基本的制度形式

过去,人们是将计划看作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而市场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现在,人们普遍同意计划和市场不具有经济制度的含义即两者都是经济调节手段的看法。但我仍然认为,这个问题并未就此简单地解决了。一般来说,计划指主体的有意识的控制,而市场是一种自发调节,反映了有关主体的不自觉状态。从这一点来看,在有限范围内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是一种计划经济。但是,原始社会的自然经济中的计划和奴隶、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中的计划其实是有重大区别的。因为,前者的计划是直接地反映了所有人的共同意志和行动,而后者的计划实际上只反映了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和行动。另外,自然经济中的计划控制的范围和程度都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并不把它看作是一种计划经济,通常所说的计划经济是指现代国家的计划控制。尽管如此,我们也不难发现,至今的国家计划仍然还只是少数人的意志的直接体现,虽说大多数普通市场主体的意见也可以供少数人作决策时参考,但决策者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主动权在少数人手里,广大市场主体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计划决策者。这就是说,与原始社会相类似的能够直接体现所有人的共同意志的计划还没有出现过。这也意味着,国家计划经济中包含着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依附关系。所以,我认为,传统国家计划是封建关系的现代形式,即使是国有制基础上的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如果它在社会生活中直接居统治地位,也难免演变成一种封建性的“特权所有制”(孙冶方语)和“计划统治”。

以卖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虽然每个生产者是自主决策的,但在生产者不能把握产品能否卖出去的情况下,就只能听凭客观经济规律的摆布,即由市场调节。在这里,人与人的关系以物为中介,直接依附关系不存在了,政治与经济分离了,人在形式上自由了,市场无疑反映了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经济关系形式。从这一角度看,市场是有利于人的自由发展的一种经济制度形式。

由此观之,经典的计划经济和经典的市场经济所反映的生产关系性质和类型是不一样的,前者是自上而下的调节方式,也决定了一种直接的依附关系,则后者是自下而上的调节方式,也决定了一种平等的自由联合关系,计划与市场具有经济制度的含义。

但是,计划和市场本身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有一个发展过程。从历史发生学上看,分工-商品生产-私有制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互动链条。马克思认为,分工是商品生产产生的原因,而商品生产的发展又极大地促进了分工的发展,从而使原始共同体日益解体,私有制得以产生和发展,最终则是以机器大生产为基础的社会大分工和彻底的、纯粹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的出现。从这一点看,如果我们不是表面地、错误地将私有制看作仅仅是人对物的占有关系,而是将它的本质看作是复杂的生产关系体系的话,那么,就应该看到传统商品市场与私有制、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确是有内在联系的,更具体地说,私有制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品市场经济是私有制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是私有制经济关系的发达体系。

可以这样认为,从一般的意义上来看,市场意味着某种平等关系的建立,而从具体的意义上来看,作为经典市场经济的传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本质上所包含的是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资本在市场中追逐获得平均利润,而资产阶级的国家则维护着这种私有制——资本的共同利益)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要求在所有的劳动者(他们同时也是所有者)之间建立平等协作关系。由此看来,市场作为一种基本的经济调节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比所有制更为基本的制度形式,它反映了一种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关系。我们不难看到,现代资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已超越了经典的市场经济。如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按合同组织生产,各行各业的主要垄断者发展了新型的资本联合关系,实际上从市场中已内生出一种新型的“社会化联合计划”[1],从市场角度看,这也可看成是一种新型的市场经济,它更大程度上适应了“生产社会化”的要求,抵御了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巨大破坏作用,为生产力和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

二、现代市场的社会化计划性突出表现为订货系统日益发达

二战以来,资本主义世界再未出现大的危机,我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出现了超越传统商品市场调节的新型计划控制的结果,这种新型计划是以众多企业的自主联合决策为基础的,我称之为“社会联合计划”。我们知道,经典的商品生产中,一般是在优势资源的基础上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形成产品优势并在竞争中获胜,是资源导向型。早期阶段基本上是卖方市场,生产出来的产品要卖出去还不会有什么太大的问题。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的日益丰富,卖方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转移,生产出来的产品卖不出去的风险就日益增加了,于是,资源导向型的经典商品生产出现了危机。最终,危机迫使厂商改变生产经营策略,一开始就将需求和市场放到战略高度来考虑,生产程序变成了先“跑市场”,签订各种合同,再根据市场和订货情况组织生产经营和决定进一步的新选项目、投资和资源开发活动。所以,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导向的。例如,宝钢的生产计划95%以上都有合同和销售方向,而且生产组织的节奏由过去的半年一次订货、按季度考核合同,缩短为双月订货,按月组织生产,更能适应市场的变化。这种变化可称之为经济合同化[2]。

与此相反的例子是,2000年“五一”节都放长假,促进“假日经济”,扩大内需。一开始,全国各大旅游点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火爆场面,忙煞苦煞也乐煞。而“国庆”节也放长假,各旅行和旅游景区作好了接待的充分准备,却出现了人丁稀少,又急煞了旅行社和景区。原因是人们的预期国庆节也火爆,许多人不堪忍受拥挤的旅行之苦,放弃了凑热闹赶假期旅游的计划。这也说明企业缺乏市场调研凭主观经验决策的不可靠,是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不得已,国家旅游局决定出面搞一个信息预报系统。同时坦言,这只是一个权宜之计。最终来说,还得靠企业自己把工作做到家。

在发达国家,企业往往有很完善的服务,如某一位游客什么时间,什么路线,乘哪一次车转哪一次车,在哪里住,逗留多久,甚至住哪一间房和在坐哪一个座吃饭等等一些细节,都是预订好了的,这样客人能得到周到和方便的服务。因此,服务产品也具有“订货生产”的形式了。

再如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的发展。一般认为,期货交易并不涉及到实际货物的所有权转让,而是转让与这种所有权有关的价格变化的风险。它被看成是期货交易的主要功能。但我认为,期货交易远不只是转移风险,而且降低风险。因为标准化合同的交易过程也是参加交易的众多厂商在共同修改和调整它们的生产经营计划及它们的复杂关系的过程,而国民经济计划也在它们相互之间的复杂关系的调整过程中相应地得到合理的修改和调整。表面上看,宏观计划的这种调整过程是自发的、盲目的,但又是在共同决策,在进行模拟计算,则具有事先的预见性,从而大大降低了整个经济运行的风险。如果限制投机者的参与,期货交易降低风险的作用就更加突出。对于个别厂商来说,在商品价格变动时做套期保值交易(对冲交易),平衡价格偏差和转移价格风险。生产者能通过期货市场稳定其原材料的来源和价格。而就国民经济整体来说,在期货市场交易中,所有的交易价格都是由买卖双方公开竞价来决定的,而且所有交易者皆有同等机会在其现有的供给或需求的情况下,以其认为最适当的价格来成交。因此期货交易反映出许多买卖双方对目前、三个月或一年,甚至一年以后的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的综合观点,也反映了一种真正社会化的计划调节过程。从世界范围内期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利用期货市场作套期保值的生产者的收入比不这样做的人更稳定。他们既不获得最高利润,也不获得最低利润。期货市场为其提供了稳定的收入,而且使他们能减少销售成本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从宏观上看,则是整个经济体系更加有序和平稳,有利于避免破坏性的严重经济波动和危机。

三、企业成为社会化计划的基本主体与合同市场

从经济计划本身来看,它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原来,国民经济计划,即所谓总量平衡、比例、结构、协调发展等等内容,并不是一种独立于劳动者和企业的存在物,而是存在于众多劳动者和企业相互之间复杂的联系总和之中,而一当他或他们进行相互谈判、协商并联合作出决策并以合同的形式将其合作关系正式确定下来之后,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也就相应落实下来了。而这样的计划,显然能更快、更全面和更真实地收集到各种经济信息,作出的联合计划也更能兼顾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和特殊利益,并且也更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的联合计划。这意味着,在经济合同化的发展中,众多的企业日益成了经济计划的主体,而且,市场本身(一切经济主体互为市场,这是大市场;而作为专门场所的市场则可称之为小市场)日益成了众多企业通过相互谈判、协调、签订和修改合同的场所,在这里,期货市场则可看作是企业相互交换合同从而调整经济计划的场所、体制。由此可见,现代市场经济已发展成为一种以众多企业的自主决策为基础的、通过面向市场的经济合同来实现的新型社会联合计划。

显然,经济合同化的程度也就是生产直接社会化的程度,也是经济计划化的程度,我们应该转变“计划观”。传统的计划观是以传统的国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的唯一主体是国家,计划的方式和过程是由国家计划部门收集各种经济信息进行处理后再自上而下作出统一安排。这种计划体系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结构比较简单的历史条件下,应该说不至于出现严重问题,在一定时期,甚至它能集中调度有限的宝贵资源而发挥出最佳效率。但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及经济结构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其弊端就日益暴露出来了。因为这种统一计划难以很好兼顾、协调不同劳动者和不同企业之间方方面面的具体情况、特殊要求和利益,国家计划就难免逐渐变成脱离复杂多样的客观经济联系的主观命令。实施“抓大放小”战略后,国家直接干预企业的领域很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真要搞好国民经济计划,就不能单靠国家,还要依靠广大的劳动者和企业。因此,传统的计划观和计划方式就不适应了,而要树立新的计划观和采用新的计划方式,这种新的计划观以劳动者(联合劳动者)和企业(劳动者最基本的自主联合体形式)为重要的计划主体,把劳动者、企业相互之间直接的协商、谈判和合作看作制定计划的过程,把他们或它们相互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总和看作计划的基本形式和计划的落实,而把交换合同的期货市场等看作是社会计划的调整过程与机制。特别是,当我们最终确立以非国有化的公有制形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时[3],也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以社会化企业为主体的计划观。

为方便广大劳动者和企业作为联合主体共同制定联合计划,就必须为他们直接面对面进行协商、谈判、签订合同和制定各自开放性的企业计划创造条件。我认为,一是要大力发展互联网,从长远来看,这上点是极为重要的,是经济信息化的必然;二是设置专门场所,全面建立一种合同市场[4]——众多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共同制定社会联合计划的市场体系。近年层出不穷的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博览会”和所谓“文化艺术搭台、经贸唱戏”的这节那节”,均可看作是合同市场的初级形态或雏形,相当于合同“集市”,大多存在着自然自发性,位置不固定,开放时间短和周期长(大多一年一次,只有短短几天)等局限性,远远不能适应越来越多的企业相互选择和优选直接发展合作关系的需要。因此,今后国家要进行干预和加强管理,不仅要统一规划和布局,好好选育一些条件好的“会”、“节”开辟为位置固定、长期开放的合同市场;而且,要尽快建成包括不同等级层次和不同专业分工特点的合同市场体系,为计划转型提供条件。同时,国家对企业等经济主体所签订的合同可以进行规范管理,例如,可硬性要求企业有占多大比例的产供销等方面的合同才允许组织重大项目的投资开发和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可责令暂停生产经营或转产等。在此,国家的直接干预是明确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是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达标。当然,不同部门、行业和生产的特点的企业,应区别对待,制定不同的标准。

如果这种合同市场是一种合同生产市场的话,那么期货、期权市场可看作合同交易市场。

我们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有清醒地认识到现代市场经济正向社会联合的新型计划经济发展的本质和趋向,才能自觉地建立以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系或以市场联合计划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新型计划经济体系。我认为,这种联合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主体和基础,其中,大公司对市场的控制是一个核心,抓起来的国有企业那一块,则基本上仍可在传统计划系统范围内操作,它将是计划的次要部分。在上面三个层次的基础上,有国家的宏观调控计划,它是真正全局性的战略计划。实际上,大量的中小企业、垄断性大企业、国有企业和国家四类主体是各有其活动范围和适应范围,各司其职,则较好的维护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

四、社会化计划经济(订货市场经济)中的文品生产、价值淡化和企业市场化

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化联合计划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直接协作关系也就得到发展,于是,反映人与人之间间接协作关系的传统商品价值关系也必然出现消解的趋势和因素,新的生产关系则日益发展起来,不过它不是传统计划经济中的那种产品生产,也不是传统市场经济中的那种经济商品。

在这种订货生产形式中,价值形式或价格的经典含义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只具有计量各种直接劳动的作用和性质,特别是日益重要的创造性劳动,由于它不存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对其贡献仍需用价值或价格来衡量,这实际上是一种预期价值[5]。企业活动不仅是一种产品的交易,也是一种文化交流、传播和知识创新活动(内生增长理论更强调这一点),表达出人的感情、企业的商誉和创新能力,因此,经典的商品就被包装和提升为一种“文化品”,商品生产也就转化为“文品生产”。文品生产是按合同订货来组织生产的,形成一种具有社会化计划性质的订货市场经济。

在这种生产形式中,价格不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相反,各种非价格因素,特别是相互合作关系--合作时间的长短、合作的规模和程度以及信誉--等等因素,日益产生重要的影响。价格是可协商的合作价格,企业通过相互谈判分享合作带来的好处。特别是对于那些大公司来说,对市场的控制是最重要的,它们对市场价格起着领导和示范作用,获得比较稳定的和较高的收益,这有利于它们保持较高的投入和技术进步,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并有利于保证其他中小企业从可能爆发的恶性价格竞争中摆脱出来。

在此,我们也不难发现,与商品生产相比,“文品生产”不只是内涵上的变化,也是社会关系性质上的变化。这就是传统价值关系的淡化。不少论者对“劳动价值论”表示怀疑,有的提出“生产要素价值论”、“效应价值论”,或者将生产劳动推广为所谓“社会劳动价值论”,以之补充、修正甚至替代劳动价值论。在我看来,这些观点并无新意,多是重弹历史老调。其错误在于,它不知道商品价值关系是一种历史关系,也看不到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价值关系已经淡化、趋向解体的事实,而是企图将其永恒化。相应地,也就不知道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重复劳动价值论)本来是一种历史理论这一根本性质。所以,我认为,正确的说法是,劳动价值论所反映的客观关系是一种历史关系,在这种关系趋向解体的现代经济条件下,反映这种关系的劳动价值论也趋向于完成它的历史使命。但这并不能否定作为一种历史理论的劳动价值论本身是科学的、正确的,存在什么理论局限性,也就不需要作什么重大的补充或修正。正如关于原始社会的理论一样,原始社会已经进化到更高级的社会形式,已经不存在了,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有关原始社会的理论存在局限性、是错误的,而只能说它是一种反映历史存在的历史理论(当然,对原始社会的认识可以深化,会有改变,这是另一个问题)。

许多人在批判市场经济、市场调节的缺陷时,其实也是针对传统商品市场及其“事后调节”的;而看不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合同化”及与其相联系的“事先调节”的事实。这种情况反映了理论研究的落后性。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化联合计划因素的增长又反过来促进了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发生新的变革,这就是“企业的市场化”。如西方新出现的所谓“企业重组”。企业重组将过去那种建立在部门职能分工基础上的等级化组织结构日重构成以任务作业流程为基础的灵活性更强的扁平化网络结构。在这种新的企业组织结构中,任何部门、单元甚至劳动者个人均可直接参与市场合作,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组织项目小组(组织者成为“项目经理”),联合企业内外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这意味着企业内部通过相互协商、谈判和进行相应的“经济核算”来实现协作的可能性和机会增加了,有的企业甚至在企业内部设置自己的劳动力市场、物资采购市场、信息技术市场,企业也市场化了,或者说企业管理出现了模拟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如邯钢,实行“模拟市场价格、成本否决”的管理改革,即意味着在车间、工段、班组甚至在劳动者个人之间进行市场化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关系的核算,也反映出类似的变化趋势。

一方面是市场联合化、计划化,另方面是企业内部关系灵活化、市场化,企业和市场的界限也就相对化、淡化了,这正是现代企业和现代市场发展的特征,也是社会化的公有化和联合计划的共同演进过程的反映。

总之,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中直接合作关系、经济合同化及事先调节因素等等的增长,一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价值规律作用的变化和合理限度,不要把利用价值形式或价格来对种种特殊劳动及其所创造的使用价值的质与量的评价和计量绝对市场价值化,从而正确对待一切有益劳动和劳动者,特别是不断发展且日益重要的非直接生产劳动(科学劳动、教育劳动和社会管理劳动等)。另方面,还应认识到价格、完全的自由价格并不存在,价格形成日益具有联合计划价格(基于预期价值)的性质,具有“预期均衡”的性质。

注释:

1朱正国:市场经济——计划化商品经济阶段,亚太经济时报1996年8月6日;

2同上:应建立社会主义“合同市场”,广西教育学院学报1996(3);

3同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新论,南方经济,1996(10);另见:产权结构重心转移和社会主义劳动股,学术研究,1996(6)。

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法、核心客体、金融财产

一、有关经济法客体的内容争议

学者们关于经济法的客体的内容一直颇具争议。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双方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并且在这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不是物,也不是无形财产或其他什么”,“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行为”。徐晓松教授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物、信息、特殊客体。刘少军教授则认为“在法学领域中,在静态的法律关系上,同法主体相对应的只能是各种类型的财产,只有财产才是法主体的客体。”在财产的本质属性及构成条件上,“就财产客体与主体的关系来看,他要成为财产必须具备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控性三个基本条件”,“就法财产的主观条件来看,它还必须同时具备权义性、法定性和本源性三项条件。”

简而概之,争议主要在于行为、物、财产分别是否可以被纳入经济法的客体范围。首先,我认为行为是作用于主体与客体之间以形成完整的法律关系,是联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而非客体的一部分。其次,物是相对静态的,被动的。对于经济法所调整的整体经济利益来说,范围过于狭窄。因为经济法所调整的货币、税收、证券上市等许多内容不能以物被完全概括。除了物以外,还有各类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负担的义务。所以我认为只有财产才能将经济法的客体全部包含进去。

经济法的本质在于保护整体经济利益,那么我认为经济法的客体是保护整体经济利益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财产。

二、经济法的核心客体

经济法所保护的整体经济利益是个很大的范围,涉及到经济实体的各个方面,所以如经济法的主体非常广泛一样,经济法的财产客体也非常广泛,包括证券、保险、产业、政府财政等等。也如经济法具有核心主体一样,我认为,与之相对,经济法也具有核心客体。经济法的核心主体是整体经济利益主体。那么整体经济利益主体所作用的对象,即是经济法的核心客体。

“整体经济利益主体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整体社会财富创造能力的问题,他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授权监督社会个体执行维护整体经济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情况”。那么要想找到经济法的核心客体须理清提高整体社会财富的创造能力的关键在哪里。我认为,于当今社会,关键在于金融财产(包括债券、股票、保险、期货、银行贷款等以货币和信用为基础的财产)。因为:

首先,金融财产是宏观调控的主要对象。宏观调控是在国家层面上保障整体经济利益的策略,它涉及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但其中对货币金融财产的调控是重中之重。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货币经济,货币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血液’,货币之于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性,犹如血液之于人的重要性,当货币出了问题,就像人的血液出了问题,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一直以来国家对于金融财产的监管尤为审慎并形成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有三个: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法定存款准备金是直接针对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这是最强有力的调控政策,对货币供应产生巨大波动。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分别指向票据和有价证券,均是金融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金融财产在宏观层面上为整体社会财富保驾护航。

其次,金融财产涉及到经济法主体的广泛性。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客体,必须能触及到广泛的经济法主体,才能提高整体社会财富。这一点上,金融财产具有绝对的优势。无论是作为监管主体还是作为被监管主体,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在当今社会都不能脱离金融财产独立理财,更不可能不被金融财产的价值波动所影响。因为“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集中了社会公众和各部门的闲置资金,金融机构为存款人或投资者等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其经营状况还直接关系到每一位消费者的利益。”所以说,金融财产在微观层面上为整体社会财富提供广泛基础。

再次,金融财产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现代市场是以金融业为核心的经济,金融市场则是金融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及与此相关联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即为金融财产。我认为金融财产之所以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主要在于,在非金融领域规范市场监管、产业政策调整、公司企业内部治理等过程中的主要部分依旧是对金融财产的规范。比如企业的贷款比例,上市公司股权问题,对弱势产业的扶持等等最后都会回到金融财产。它是个起点亦是终点,贯穿整个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为整体社会财富提供支撑。

所以,金融财产在维护整体社会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即是心脏,也是血液,更是支撑整体市场经济的骨骼,毫无疑问的堪当提高整体社会财富的创造能力的关键财产而与经济法的核心主体相呼应。因此我认为金融财产是经济法的核心客体。

参考文献:

王卫国、李东方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585页。

李曙光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281页。

李曙光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58页。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9月第2版,第84页。

李曙光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58页。

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范文第5篇

大部制改革的实质应该是行政资源的优化和整合。评价行政体制的标准,在于行政资源的配置是否有利于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能不能向社会提供高效率的公共服务。很多人谈论大部制改革时,总是关注行政机构和公务员队伍的规模是扩大还是缩小。其实,大部门制改革,是一个通过对行政资源存量的整合和结构的优化,提高其资源价值的过程。

必须承认,中国的行政体系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了几乎无与伦比的社会动员和资源整合能力。但是作为典型的科层组织,政府部门的良好架构,总是在“小而多”和“大而少”之间权衡。

所谓“小而多”,是指行政系统的部门数量较多、但每个部门规模较小,职能较具体,强调行政职能的专业性和行政活动的针对性。所谓“大而少”,是指行政系统的部门数量较少、但每个部门规模较大,职能较为广泛,强调行政职能的综合性和行政活动的系统性。

本来,为提高职能效能,国家往往要设置较为专业化的政府机构,同时将这些部门并列“升格”,以突显其各自的重要性,这就形成了“小而多”的行政架构。可是,日益严重的部门交叉分割和行政职能碎片化,导致了公共服务效率低下,甚至决策权常常为部门利益“反制”,这样的行政系统不但成为社会负担,而且也使高层头痛。

更为严重的是,各种建设性的社会资源往往在这种庞大的行政机器碾压中被消耗殆尽。这正是我国现阶段推进大部制的原因所在。因此,在讨论大部制改革得失时,不必总盯着是否精简机构和裁减人员,而应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社会治理的视角下,考察资源配置是否有效率,社会所需的各种公共服务需求是否得到满足。

其次,大部制改革的目的是造就中国现代政府管理。发达国家的历史表明,一个运行良好的市场经济总是需要严格、细致、周到,因而可能显得庞大的政府监管作为支撑。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在匿名交易基础上分工专业化秩序的扩展。如果缺乏公正而有效的司法裁判,或者这种(事后的)制裁机制运行成本太高,又缺乏及时而全面的(事前的)制裁机制即政府监管,匿名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社会全面的信任危机。

当人们在每次交易都要担心其结果的“可靠性”时,这个社会的交易频率就会下降,求助于熟人社会或回到自给自足状态将成为更多的策略选择,也就是说,“市场范围”受到局限。按照斯密原理,社会的专业化分工难以深化,从而失去巨大的潜在收益。经验观察表明,市场经济越是发达的国家,政府监管越是严格而细密。甚至可以说,正是因为细密、严格而庞大的政府监管体系,才造就了发达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治理所呈现的是“大政府、大市场、大社会”格局,那种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概括并不符合事实。

从这个意义讲,大部制改革的关键并不在于精简机构和压缩编制,而在于实现一个高品质的现代政府管理,从而与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治理格局相适应。

最后,大部制改革的核心是政府真正转变职能。由生产者变为管理者,由直接提供服务转而专事标准制定和行为的监测,代表公众查究各种机会主义行为。此外,市场机制能提供的产品服务,不能再赋予一些部门审批权来干预。

否则,公共资金支配权不变,各种各样的审批或特许权不变,政府机构无论怎样合并、调整,都不过是换汤不换药,机构和队伍就会永远在“膨胀压缩再膨胀再压缩”的循环中难以自拔。沒有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为基础,大部制改革恐怕难显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