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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海部分城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新趋势
趋势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趋向三层结构
基于分类施保、全员覆盖原则,沿海部分城市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城镇个体劳动者、被征地人员、“双放弃”农民、城乡老年居民、农民工等群体的不同特点,建立了类别多样的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基本覆盖了城乡全体居民。然而从情势发展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日益呈现三层结构。
第一层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对象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第二层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定名),夺杭州市区称之为“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俗称“双低”养老保险),在上海市冠之为小城镇社会保险(俗称“镇保”)。“双低”养老保险主要针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农民工两类群体,“镇保”瞄准的对象是郊区小城镇地区的从业人员及征用地人员。上海市权威人士表示,在条件成熟时,力争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以预见,“镇保”覆盖的对象将是所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从业人员。第三层是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或服务。主要模式有三:一是非缴费型的养老补贴,如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社会保障办法和老年农民养老补贴办法,苏州、无锡等城市实行的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二是缴费型的养老补贴,如杭州、宁波等城市实行的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三是非缴费型的养老服务补贴,如北京、上海、大连等城市实行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补贴制度。=三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三种模式个人无需缴费,普惠制,即符合条件的所有老年居民均可享受财政补贴。第二种模式个人需部分缴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一、二种模式重在老年居民的收入维持,第三种模式强调的是老年居民的服务保障。
上述结构的主要特征有三:一是保障对象各有侧重。尽管第一、二层都是针对城乡从业人员,但前者更多覆盖的是那些缴费能力较强的正规组织就业人员,后者重点纳入的是那些缴费能力较弱的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务农农民和农民工。第三层则是专门为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设计的。二是保障资金来源不一。第一、二层的养老保险费均源自个人、单位缴费。但与第一层相比,第二层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方面被明显调低。第三层的非缴费型补贴或服务,资金全部来自各级财政,而缴费模式的资金有相当比例由各级财政承担。三是保障待遇梯次下降。总的方向是:第一层保障待遇最高,第二层次之,第三层最低。具体到第三层,缴费模式的补贴标准高于非缴费型补贴或服务,城镇老年居民的补贴标准高于农村。
趋势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趋向两层结构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和对象的不同特点,各地逐次分阶段出台了诸多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等等。但从发展趋势分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复合成两层结构的态势。
第一层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对象是城镇从业人员。第二层是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暂定名),参保对象为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城镇非从业人员,农村居民、被征地人员和农民工,如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等。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征有三:一是基金筹集源自个人缴费、政府适当补助,对城乡困难群体(如低保家庭、特困职工、重症残疾人等)实行财政全额补助。二是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城乡统一,并相应调低。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向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
趋势三: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趋向综合救助
中央决定,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意味着,“全民低保”目标有望实现。然而,从沿海部分城市的最新进展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日益完善的同时,正在向综合救助的方向发展,即在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的基础上,逐步把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内容引入恢制度,力求把它打造成保障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综合平台。
二、当前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沿海部分城市向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所发生的部分“质变”,总体上是积极的,对全国也有先导作用。首先,基本养老保障趋向三层结构、医疗保障趋向两层结构的制度设计,顺应了当地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农村居民绝对人数和相对比例明显下降的情况下,如若仍局限于现行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把农村居民置下法定养老和医疗保险之外,既非审时度势之举,也有违社会公平。其次,基本养老保障趋向三层结构、医疗保障趋向两层结构的制度设计,是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的理性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如高保险费使大量城镇个体劳动者、农村居民、农民工等低缴费能力群体被排斥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等等。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创新设计,既响应了城乡居民在养老、医疗方面的迫切需要,也顺应了国际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第三,对城乡老年居民实行养老补贴或服务,对无缴费能力或弱缴费能力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村居民实行财政适度补助,突显了政府着力维护公平正义和公民基本健康的责任和意愿。
不过,要使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在稳健和创新中有序发展,当前亟待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趋向三、二结构能否超越区域界限
基本养老保障趋向三层结构、医疗保障趋向两层结构的制度设计,目前仅发生于沿海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城市未来的发展是否也会遵循同样的路径。如是,应采取何种时序结构,选择什么样的突破口,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二)如何有系统地协助广大农村居民加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直面的现实是:一方面针对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国家专门建立了自愿参加的、储蓄积累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使参保农民整体加入
强制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制度整体转换的障碍。另一方面,农村居民尤其是务农农民缴费能力普遍较低,如果没有政府财力的支持,如果不进行制度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实现“升级换代”难度很大。事实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转换成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业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三)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或服务是地方政策还是国家福利
基于财力和需要,沿海部分城市先后建立了“广覆盖、低水平”的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财政适度补助制度。然而问题是,这两项制度是有条件地区居民独享的“专利”,还是所有公民普享的权利。如是后者,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应如何扮演主导的角色。
三、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思路及建议
(一)核心理念
制度建设,理念先行。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把实现底线公平作为首要目标与核心价值。所谓“底线公平”,是指政府和社会有责任确保每个公民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具体到城乡社会保障,底线公平意味着有些制度和项目是最起码的、必不可缺的、非歧视性的,是政府和社会必须坚守并承担的责任“底线”。而底线以上或以外的部分,可以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去承担,是有选择的、有差异的。
基于国际经验和我国国情,“底线”至少包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助三个方面的内容,其表现在制度上,则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总体思路
1、近期目标:三项制度、多层结构
到2010年,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应着力围绕“三项制度、多层结构”的目标进行建设。“三项制度”指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多层结构”是就基奉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而论,意指在国家社会保障战略框架下,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和不同对象特点,逐次分阶段建立形式多样的养老和医疗保障政策,力争实现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鉴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城市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发展,可以在不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城乡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使之成为探索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的一个战略突破口。
2、中期目标:三项制度、三二一结构
到2020年,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点应是确立“三项制度、三二一结构”。“三项制度”指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三二一结构”中的“三”是指基本养老保障由多层结构转变成三层结构,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无保障老人养老补贴及服务;“二”是指基本医疗保障由多层结构转变成二层结构,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一”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远期目标:三项制度、二二一结构
到2050年,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形成“三项制度、二二一结构”。“三项制度”指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二二一结构”中的第一个“二”是指基本养老保障由三层结构复合成两层结构,即城乡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养老金;第二个“二”是指基本医疗保障南城乡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全民初级卫生保健两部分组成;“一”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对象为城乡各类从业人员,资金筹集以个人和单位缴费为主,政府对困难群体适当补助;缴费标准全员统一,保障待遇与实际缴费挂钩;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捆绑缴费。国家养老金和全民初级卫生保健面向全体城乡居民,所需资金全部由各级财政分担。
(三)具体建议
考虑到中期目标具有较强的规划意义和参考价值,对策建议部分以此为重点。
建议一:不断夯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把重点放在提高两项制度的覆盖面和保障对象受益率上。
建议二:大力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点取向有二:一是应更有系统地把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农民工、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等引入该制度。二是创造有利条件,吸引广大劳动年龄段的务农农民加入这一制度。可行的办法有:开放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加入;增加财政投入,帮助缴费能力较弱的农民进入。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着力点有二:一足把新型合作医疗保险逐步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二是帮助农民工纳入该制度。
建议三:努力扩大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或服务覆盖面。有效策略有二:一是放宽准入条件,如年龄以65岁为宜、居住时间不宜过长等。二是提高服务水平,如适度增加补贴水平和服务项目等。
建议四:着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救助能力,使之成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促进他们融入主流社会和劳动力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与此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救助对象尤其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提高劳动技能,回归或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预防出现“福利陷阱”。
建议五:科学设定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的财政责任。就三项制度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应负完全责任。城乡基本医疗保障,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城乡基本养老保障,政府应负有限责任。相对下城乡各类从业人员,政府应对非从业人员和边缘劳动力承担更大的财政责任。
一、社会保障制度外化于伦理道德
在黑格尔哲学中,外化(externalization)是指内在的东西转化为外在的东西,主要指物质由绝对精神外化而来,理念是内在的东西,物质世界是外在的东西,理念到物质世界的转化就是“外化”。因此外在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内在的伦理道德精神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社会保障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下半叶的德国,其立法的直接动因与当时劳资矛盾激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为平复这种由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而带来的巨大失衡,德国先后出台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和《伤残及养老保险法》,虽然这三部法律适用范围仅涉及到当时德国就业的小部分人口,但它却确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即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需要某种特殊帮助者提供基本物质需要,这就使社会保障制度从一开始就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
对于社会保障的伦理阐释,要从社会保障反映出伦理特质着手。首先,社会保障制度服务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既包括老年人、患病者、残疾人,也包括失业者、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者等,通过对这个弱势群体提供必需的生活保障,使其在安全自尊的环境下健康发展,重塑自我价值,以达到实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其无处不体现着人道主义精神。其次,社会保障的内容体现出互济性、福利性和公益性。在我国,国家通过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优抚安置这些社会保障项目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所给予的物质上的支持和抚慰,这充分体现了社会福利的公益性。另外,我国的各种商业保险,如财产保险、中本文由收集整理国职工互助保险等,虽然投保的人很多,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每个投保人都会遇到疾病、失业、工伤等事故,因此,这些保险大多体现互济互助的特点,即由多数人“共济”少数人的损失和风险。最后,我国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讲,其一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提供,另一部分来源于个人和社会的捐助,其都是建立在对他人情感理解和物质支持。从社会心理基础和动力机制来说,这是一种道德同情,前者属社会道德同情,后者属个体道德同情。[1]正是社会保障这种人道性、互济性、福利性和公益性的利益调解机制,才营造了全社会的道德氛围。同时,也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调节,使市场经济中的效率和公平矛盾、贫富差距矛盾得到缓解,促进社会公平和安定团结。
二、伦理道德支持社会保障制度
正义(justice)是社会保障的伦理核心。正义就是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来弥补各种偶然性对个体生活的影响,使社会成员获得实质意义上的机会均等。正义作为人类社会最有永久价值的伦理理念和行为准则,成为建立社会制度的追求与导向,其作为一种批判性概念来衡量社会制度的合理与否,社会保障以正义为伦理核心,在思想意识与现实状况之间架起一道桥梁。社会保障通过自身特有的运行机制来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减少自然条件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带来的不平等,在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尽量做到使每一个人拥有平等的权利,这就是社会保障应有的正义。
公平分配(fair share)是社会保障的伦理价值,社会保障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正是通过社会再分配来实现的。从工具价值的角度讲,社会保障有维护社会稳定,安抚弱势群体的功能,但它更重要,也是最根本的价值是伦理价值。这是一种人类普遍共有的精神价值,理想追求,是对爱与善的憧憬,它无处不体现着人道主义关怀,并且这种关怀与尊重不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通过各种制度落实于行动之中,而分配正义最终目的就是消除贫困、降低社会不平等、满足人人都能得到的基本需求,使人们在安全,自尊,自由的环境下全面发展,它承载的是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需要的理解与尊重。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分配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 [2]第一个就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就是差别原则,即虽然不能绝对平等,但能做到济贫济困就能实现正义。
人的发展与幸福是社会保障的最终目标。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越来越侧重于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帮助人们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在自我矫正的过程中,及时调整与人性相背离的规定,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具有伦理性,道德性,以实现人的发展为基础,体现人文关怀。当社会保障充当工具角色时,其选择手段应满足两个条件:终极目的价值性和现实效用性。即手段的选择应当符合效用性与道德性统一的原则。[3]因此社会保障伦理手段在终极目的价值性上是人生的幸福,在现实效用性上立足于人自身的发展和完善,这就是社会保障的出发点,也是其逻辑上的起点。功利主义认为,“除了幸福,事实上不存在其他任何被渴望的东西。无论何种事物被作为实现某种更高目的的手段而受到渴望, 都是因为它本身被视为幸福的一部分而受到渴望” [4]即再一次阐明,增加社会成员的人生幸福应是社会保障的终极目标与归宿。
三、以人为本遵循伦理的社保制度才能发挥最大效用
社会保障责任主体是国家和政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其目标在于通过立法进行再分配以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即人是制度的服务主体,以人为本,遵循基本伦理道德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要求,尚若只是作为国家机关依法管理社会的工具,社会保障制度就失去了她更高的存在价值。
社会保障制度应以人的尊严为伦理基础。现代意义上“人的尊严”是与“人的权利”紧密相联并具有浓厚的伦理韵味。在哲学和伦理学的视角下,可将人的尊严定义为社会中任何一个个人都具有的至高无上的、与生俱来的内在价值与尊贵。它被人类共同体中每一位个体所拥有,不因每个人的出身、地位等因素而改变。[5]可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就必须以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为基础,确保每一个人在得到基本保障的同时享有应该的尊重和保护,过上人之为人的生活,社会保障的作用不能仅限于物质生活的基本满足和安全,还要保障服务对象能尊严的活着。人应有的尊严不应受到年龄,性别,名族,社会地位等约束,而社会保障存在的正当性就在于承认每一个人都应该过体面的生活,给予每个个体平等的尊严。社会保障以尊重人的尊严为伦理基准,表明社会保障的存在不仅在于“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或“维护社会稳定”,而更深的是维护人的尊严。
社会保障制度应以满足人的基本需要为基础。社会保障制度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总称。[6]既然是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就应当要满足普遍社会成员的必须的基本需求,以保障其在疾病,意外,失业等各种情况下依然可以正常生活。只有以人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才可以切实服务到社会每一个成员,并维护社会稳定,端正社会风气。当下物质至上而精神匮乏的意识形态已以各种形式危害社会,人们对于幸福的理解大多建立在金钱之上,当物质满足后,对于幸福又是一片茫然。各种由资源分配失衡,收入两极分化等原因造成的仇富、冷漠和功利心理已经逐渐侵蚀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此时,社会保障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平衡落差的工具,应当以人性为出发点,做到真真切切为人民服务,才能进一步解决社会矛盾增强人民的信心。
四、社会保障推动伦理道德的发展
伦理道德在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的同时,社会保障制度也在推动个人伦理道德的发展。仁爱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扶危济贫、互济互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特征,在法律规范的理性要求下,促使人们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保障的机制运作中来。比如我国当前主要是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为主,强调社会成员应当对自己负责,积极交纳社会保障金,作为年老以及万一出现的灾难、风险储备解困资金。这一制度,就是将责任不只分配给政府和社会而更加之于社会成员自己,个人的参与和作用成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个人在整个社会保障中有了重要地位,从而不断提醒每个社会成员要为自己负责任。另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坚持正义与公平的原则,无论是什么样的年龄,民族,或是收入,职位,都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益,并且,在接受公平权益的同时,也在接受这公平道德的教育,这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在无形的促进伦理道德的发展,并且这种影响力远大于慈善,应为慈善只局限在行善者和受帮助人的两者之间,而社会保障确实全民性的,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加入到社会保障的队伍里,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的发展。最后,这种在社会制度安排下的道德约束,会形成一种全社会的正义共识,在这种共识下,凡有道德感的个体都会出于理性去选择优良的品质和积极的生活态度,并可以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下,安全、自尊的活着,这就使得整个社会向一个良好健康的方向发展。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内需;关系
一、引言
内需,包括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两个方面。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运行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存在投资过热与消费偏冷的矛盾。启动消费,扩大内需已经成为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项基本国策。政府也把“增加消费,扩大内需,启动市场”作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河南省被定义为中国的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在政策经济部署中却处于劣势,以其作为样本,在探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刺激农村居民消费以及扩大内需的关系方面具有极强的代表性。本文通过对河南省郑州、洛阳、南阳、周口、新乡五地市农村的调研和对相关数据的分析,认为:农村消费市场没有真正启动是影响中国消费过冷的重要因素。
二、河南省城乡消费现状差异性比较
(一)河南农村消费市场潜力巨大
第一,农村人口总数。人口总数一般被认为是考量一个市场大小的直观指标之一,至2008年底,我国城镇人口数60667万人,乡村人口数72135万人,分别占总人口比重的45.68%和54.32%;其中,河南省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截止到2008年底,总人口9918万人,其中农村6345万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农村居民每增加1元的消费支出,将对整个国民经济带来2.O8元的生产性支出和消费需求。也即如果河南省每个农民多消费1元钱,就会拉动全省消费需求13197.6个亿,可见河南农村市场消费潜力巨大。
第二,农村资源,其核心体现为土地。农村土地既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农民消费的重要途径;河南省连续11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面积继续稳定在1.034亿亩以上,2009年补充耕地规模超过40万亩,这意味着农业大省的基础地位没有改变,农村土地资源丰富。
第三,农民GDP。农民的多元化就业,涉及到三大产业的多个领域,因此农民GDP要远远大于农业GDP,产值与收入水平的正相关关系同时决定其与购买力的正相关;河南省劳务输出人数超过2000万,仅2007年就已通过劳务输出赚回1000多亿元,其中劳务输出的主力军就是农民工群体。
第四,农村消费需求。多元化消费和消费结构的重大变革,体现出农村旺盛的消费需求;河南省是中国传统文化发源地之一,在农村更是重视风俗民情,如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的开支巨大,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农民强烈的消费需求。
(二)河南农村内需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
河南作为农业人口大省,农村居民在全省的消费中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但通过对河南省统计数据和五地市调研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河南省农村居民消费现存问题主要有:
第一,农村居民的支出项目多元化,消费支出所占总开支比重下降。通过SPSS16.0对l0年间河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人均消费支出进行相关分析,R值为0.986,二者高度线性相关,也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人均消费支出的主要决定性因素。但2000至2009年10年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85.82元增加至4806.95元,增幅为142.06%,人均消费支出由1551元增加至3388元,增幅为118.44%,人均消费支出十年增长率低于人均纯收入增长率。
第二,农村居民消费带动第三产业增加的总产出所占比重低于城镇居民的同类指标,也即农民消费还以物质性消费为主要特征,本文在五地市周边农村的抽样调查共600户农民,根据农村居民大项支出所占最终开支的比重,将农村居民开支分为以下七个大类:l、日常生活支出,2、住房支出,3、土地投入支出,4、医疗保健支出,5、子女教育支出,6、红白喜事支出,7、其他开支。全年中:①包括土地投入支出和红白喜事支出,日常生活支出占总开支的比例依然排在第一位;②食品消费支出占农民日常生活支出的比例最高,0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6%。
第三,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倾向严重的受到当地风俗习惯的影响。调研数据显示:96.4%的农民选择子女养老,87.5%的农民抵制养老机构养老;95.9%的农民表示即使借钱也会为子女筹集基础教育或婚嫁盖房的费用。
第四,农村居民预防性储蓄倾向要大于城镇居民,并集中反映在针对社会保障相关的问题上。调研问卷中针对“您认为自己存钱的目的?”设计了7个多选选项,分别是:“医疗费用”、“养老费用”、“再生产投入”、“获取利息收益”、“子女教育或婚嫁”、“子女就业或创业”、“其它”。统计排名显示:子女教育或婚嫁87.4%、医疗费用72.8%、养老费用69.6%、子女就业或创业35.1%、再生产投入24.6%、其它5.5%、获取利息收益不足1%。这里必须要说明的是,还有超过90%的农村居民是基于子女受教育成器或婚嫁成家之后的“防老”、“防病”意愿而对于“子女教育或婚嫁”的进行预防性储蓄的。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对扩大内需的影响
(一)现行刺激农村消费的方式比较
由上文分析可见,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是启动消费的关键,是我国扩大内需的立足点。对于如何快速有效的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社会各界人士已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其中一些已经付诸实践且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现行的刺激农村消费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政策补贴型惠农政策。如2007年起试点的家电下乡、2009年推行的汽车下乡、2010年推行的建材下乡等。
第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2003年启动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9年启动试点的新农保等。
第一种方式显然要更加直接,收效更为明显,但是通过对大宗耐用商品的政策补贴来刺激消费并不具有可持续性;第二种方法更为间接,收效也需在一定时间内才能有所体现,但无疑是最具可持续性的方法。在这两种刺激农村消费方式下,河南省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在2004年达到最高的0.8444,随后开始逐年下降;在国际经济整体不景气和金融危机肆虐的2007年、2008年,农村居民平均消费倾向分别降至0.7355和0.6834,其中2008年为近l0年历史最低水平;2009年以来由于刺激内需方面惠农政策的全面铺开——如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如新农保试点方案的施行,农村居民平均消费倾向略有回升。
(二)基于预防性储蓄理论的分析
根据利兰(Leland,1968)的预防性储蓄理论,人们之所以要储蓄,不仅仅是为了将一生的资源合理地分配于一生的各个阶段,更主要的是为了应付未来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后来迪顿在预防性储蓄模型中加入了流动性约束因素。假设当消费者遇到意外冲击使收入较低时,即使他们愿意也不能用借款来维持他们希望的消费水平。这时消费者就会产生额外的储蓄动机,在收入较高时多储蓄,以保证消费不过多受收入下降的影响,也就是“以丰补歉”。这时的储蓄起着一个对收入不确定性的缓冲层的作用,消费者通过储蓄和负储蓄使消费在收入不确定的情况下尽量平滑。
通过对河南省农村消费现状和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我们发现:农民消费不足,不是因为农民没有消费意愿,而是因为农民收入低下,且有后顾之忧。既要用于眼前的生产、生活,又要防老、防病、子女上学,他们想消费,但没有能力消费、不敢消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加困难农民收入,而且可以改善农民的收入预期,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无疑能够刺激消费需求,有利于保持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减轻农民的生活压力和不确定性,减少农民的预防性储蓄,增强农民的消费意愿,使整个农村释放出巨大的消费潜力,进而确保经济增长。
(三)农民与政府的重复博弈模型
对未来的预期是影响农民行为的重要凶素。一种是预期收益:我这样做将来有什么好处;一种是预期风险:我这样做将来可能面临问题。这都将影响个人的策略。医疗和养老是农村居民最关注的、占预防性储蓄倾向比重最高的社会保障项目。在这两个领域的重复博弈中,农民和政府都不知道对方下一步会怎么做,但无疑表现最好的策略直接取决于对方采用的策略,特别取决于这个策略为发展双方合作留出多大的余地。这个原则的基础是绝大多数的农民认为未来是重要的。
对于医疗来说:最初,政府对于农民医疗并没有提供很好的保障措施,农民病不起医不起,农村普遍存在有病不医的心理,因此要增加预防性储蓄;随后,政府开始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数农民会观望,这个制度是不是真的能够保障自己的医疗,若已参加旧农合的人觉得保障效果并不好,于是大多数人会拒绝参加旧农合;政府意识到这个问题后,开始试点新农合,少数人参保后发现效果不错,于是激发更多人的参保意愿;有少数不信任政府的人拒绝参加新农合,当其他人生病住院可以领到报销费用、而这批未参保的人只能自己承担时,这些未参保人后悔了;最终,新农合得以全面铺开。
对于养老来说:最初,政府在农民养老领域的财政投入一片空白,农民必然要选择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尽可能的增加预防性储蓄;随后,政府选择试点新农保工作,农民对于新农保的保障力度持怀疑观望态度;在未来一段时期,若农民发现参保老人的老年生活确实得以保障,则会激发更多农民参保积极性;若农民发现参保老人的老年生活没有得以保障或保障效果很差,则会因此退保或者拒绝参保;这样的话政府只有继续改进新农保的制度设计,才能达到其制度设计初衷。
四、总结
通过分析河南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对扩大内需的影响,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当前的内需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村消费低迷引起的,而这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因此应着力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问题,改变农民在收入分配中的弱势地位,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无力消费和不敢消费的问题。推而广之,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现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要符合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又要从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至少包含两个重点:既要扩大覆盖面,又要提高待遇水平。只有充分体现农村居民的实际需要与可能,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这最为明显地体现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尽管新农保制度的推行弥补了国家在农村养老方面没有财政投入的空白,但是覆盖面之窄和待遇水平之低很难满足农民养老保障需要。
(二)明确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的主要责任
社会保障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政府行为,任何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都是在政府的引导和计划下进行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以保障广大农民基本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为目标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非盈利性的基本性质,而非商业性质保险,这就决定了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职责。第一,政府应该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有效的财政支持;第二,政府应在在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问题上发挥组织作用;第三,政府应该农村参与社会保障观念上起到引导作用。
(三)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 建立;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新农村建设,要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事情抓起,不断让农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对农民来说,最迫切的事情莫过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使贫困农民“病有所治,老有所养,穷有所济”。
一、 从客观需要上看
各地农民对社会保障和生活服务的要求是基本相同的。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相差悬殊,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必须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各项农村社会保障项目、范围和具体标准的确定,必须与各地区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农民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社会保障需求相适应。因此,全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可能同时一步到位,也不可能全国统一一个模式,而是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形成各地区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
就收入而论,在保障体制的选择上高收入地区农村应以收入保障为主,低收入地区农村则应重点发展以普及初级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事业。不同经济发展类型的地区(如苏南地区和温州地区),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利益分配结构上的差异,也会对保障制度的建立产生较大的影响。苏南以集体经济为主,实行按劳分配,集体经济实力雄厚,个人收入也较高且比较均衡,集体和个人都有参与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比较适于建立一种以集体为依托,集体和个人合作兴办的社会保障制度。温州地区家庭工业发展很快,自由市场活跃,个人手里有钱,但分布不均衡,集体经济相对薄弱。这就比较适应于建立一种以个人投保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足的社会保险体制。在前一种情况下(苏南)还可考虑扩大社区统筹范围,后一种情况下则宜于较小范围的保障区域。
二、从行业构成上看
以工业为主的城市郊区等,一般收入较高,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较高,应以收入保障为主,而以农业为主的农村地区,一般联系松散,收入不高,家庭保障起主要作用,社会保障宜于小范围的服务保障型。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利益;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一、社会保障概念
社会保障一词由来已久,最早来源于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的Social Security,后来此概念被人们逐步认可与接受。社会保障制度的最早源于英国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随后德国、瑞士以及其他及其他的工业化国家也都相继推出了社会保障制度。[1]
本人认为社会保障就是国家政府为了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利益,在其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我国社会保障虽然在建国初就已经建立,但是真正实施却在改革开放之后,因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发展比较缓慢,整体水平不高,尤其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最为突出。
二、我农村社会保障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由于起步晚,发展水平十分落后,存在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分散,缺乏一个完整、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其支撑,从而统筹社会保障运行与发展,保证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包含了许多内容,比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险制度等,虽然它们保障的内容不同,但是其实际就是为了维护农村村民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
(二)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欠缺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一直以来是制约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短板。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很大一部分都被投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中去,导致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短缺,因此出现了城镇与农村社会保障的严重不平衡。我国政府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金额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这远远低于世界其他国家水平。并且,我国10%的财政投入绝大部分给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所享受到的份额极小。[2]社会保障资金的缺乏会严重影响社保制度的运行和管理,难以让村民真正享有其所带来的福利。
(三)农村社会保障保障范围狭小
我国社会保障是为了保障全体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利益,但是,我国却长期以来将农村村民排除在此范围之外,导致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根据相关材料调查,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金的投入都有很明显的差距。国家由于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有限,导致农村社保范围和水平都十分有限,这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村民生存和发展的需求。
(四)农村社会管理能力有限
农村社会保障分别由政府的卫生、民政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而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则是由政府的专门的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形成了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多头管理的多元化格局[3]。我国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多元管理和控制,肯定会带来一些列的问题和矛盾,政府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不作为等行为都会导致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保障水平不高,人们难以享有其带来的益处。
三、解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需要对其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才能更好保障农民的正当利益。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应当建立一个统筹协调的部门,对社会保障的各个部门和社会保障的方方面面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管理。另一方面,对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制度,最低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进行相应的管理。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的管理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来源,一个是合理分配,防止农村社保基金挪做他用。我们对于社保资金的来源方面,国家应当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进行相应的倾斜,毕竟农村村民无论是数量还是在生活水平上,远远低于社会的正常水平。我们对于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上,应当增加其透明力度和管理水平,保障社会保障资金能够物尽其用,避免被挪做他用,侵害农民的正当利益。
(三)拓宽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我国农村社保障资金欠缺导致其覆盖范围和服务水平都十分低下,因此需要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加大对农民社会保障力度,保障其合理的生存和发展权益。我国在农村的社会保障范围仅仅包括养老、医疗和低保等制度,这和城镇社保内容比十分欠缺,因此我们应当在其他方面多做一些努力,从而保障其权益。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
我国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社会制度设置不合理,社会保障资金欠缺等原因导致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水平不高,这会严重影响农民社会保障利益的损失,不利于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因此,我国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其资金投入,选拔合格的适业人才去管理和服务,从而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
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全体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的权益,它不仅包括城镇市民的利益,也包含农村村民的利益。我国农村虽然社会同条件大大提升,但是农村社会保障总体还比较落后,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4]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我国三农问题,社会保障更是其中内容。随着政府对其不断的重视,我相信农村村民的社会保障利益能够很好地解决。
参考文献:
[1]张瑛.南京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07.
[2]曹佩佩.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5(20):10-11.
[3]清照.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J].山东劳动保障,2009,5: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