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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一、广告认知过度简析
所谓广告的认知度,同品牌认知度反映了消费者对品牌的回想类似,实际上就是反映了消费者对广告的回想人数比率。
而能够影响广告认知度的因素,最主要的还是创意。不夸张的说,创意是广告的灵魂,创意的好坏,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消费者对广告的回想率。广告的创意是一种艺术,但是影响广告认知度的还有其他因素。例如,干扰。在当今社会,人们每天的信息量是十分巨大的,人们能够储存的信息是十分有限的,如果在广告信息的传输过程中,出现了干扰,就会降低广告信息的接收和吸纳,也就很难激起回想。
二、我国广告认知检测应用现状
我国的广告也起步比较晚,因此,发展到现阶段,广告的认知检测还不是特别完善,存在着相当的局限性。广告认知检测是十分有益于广告主对于广告投入产出比了解掌握的方式方法。广告认知检测的结果,也有助于改善广告认知度的提高,帮助广告发挥更大的作用。
对于广告认知检测的统计调查方法,按照广告的媒介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针对广告的传播媒介是以视、听为主的广告,采取收视率调查和收听率调查,并加以分析。第二类是针对广告的传播媒介是以报纸、杂志为主的阅读率调查。这两种统计调查的方法过于简单,因而也存在着相当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调查结果不全面
对这两种方式的调查结果收集过程中,都难免会遭遇调查对象拒绝接受调查的情况,而且并不在少数。若是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那么调查就无从进行下去,因而被中断。面对实际广告认知检测的调查中,调查对象不配合和直接拒绝的情况,上面两种调查方式并没有给出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因此难免造成调查结果的局限性。
2.调查对象态度不明确
在实际的调查结果采集的过程中,即使是遇到可以配合的被调查者,也多少是带有情绪的进行配合调查,这样难免会对调查结果产生不良影响,左右了调查结果的可信度。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广告公司会采取有奖调查的形式,这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同时也会带来其他的诸如调查巡防员私扣奖品等情况。并不能从根源上治理调查结果局限性的问题。
三、广告认知检测的统计调查方法
当下新兴的广告认知检查统计调查方法称为信号检测法。其原理是根据经验分析决策理论框架中的两个统计指标测定调查对象实际认知的一致性和可靠程度。
举个例子来说,若是针对报纸进行调查,那么首先应该从市面上相同类型的报纸为切入点,把需要检测的广告上去,同时在连载中的版面加入另外一组作为对照广告,并注意增加娱乐性内容以达到增强其娱乐性的目的。我们暂且可以将这个需要检测的广告简称为目标广告,将起对照作用的广告成为对照广告。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之后,我们可以计算出目标广告的概率,可以简称为命中率。而计算出的对照广告的概率,我们简称其为虚假警报率。计算公式如下:
我们从检测中得到的命中率和虚假警报率就是信号检测方法的基本构成元素。信号检测就是基于这两种数据来对调查对象进行实际认知的估计。其中,我们认为,命中率是调查对象的认知阶段的认知参数。
当然,即使应用了信号检测方法,我们也不能完全的消除调查对象的应答偏倚。那么这个认真性的差异,我们也可以用公式来表示:
为了等到更加准确的数据,信号检测方法对数据的修正也给出了进一步的计算公式:
在信号探测理论中,对调查项目即广告受众有较大的实验数要求,用以削减误差和保持稳定。但是,面对调查对象拒绝调查导致的调查受众数量较少的情况,辛苦探测理论给出的解决方法是将各个调查项目的数据加以联立,综合分析。
当综合撞击率+综合虚假警报率≤1时:
当综合撞击率+综合虚假警报率>1时
在信号探测理论的实际应用过的过程中,针对单项的广告认知度检测,通常考察的是撞击率。而面对联合广告的检测,通常是对英大便宜综合探测率进行考察。
事实上,广告认知检测的统计调查方法多种多样,信号探测理论也只是其中之一。还有很多更好的方法有待开发。广告的认知检测调查是一门学问,也是与消费者之间的重要交流手段,是消费者反馈的重要途径。不断寻求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广告检测理论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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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课题组.中国公众对欧盟及中欧关系看法的调查与初步分析[J].欧洲研究,2008(2).
【摘要】目的 探讨健康教育和免疫调节剂羧甲淀粉钠溶液在预防0-6岁儿童口腔炎复发中的临床效果。方法 以治愈的56例口腔炎儿童为研究对象,进行追踪、随访,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对照组未遵医嘱定期复查和接受口腔健康教育。实验组有遵医嘱进行定期复查和接受口腔健康教育,并给予羧甲淀粉钠溶液口服调节免疫力。对比两组儿童的复发率。结果半年复发率对照组为23.1%,实验组为0,临床效果显著优于对照组(P<0.01)。结论 羧甲淀粉钠溶液免疫调节结合健康教育,对儿童口腔炎复发的预防,有显著成效,大大降低复发率,值得临床应用与推广。
【关键词】 口腔炎;健康教育;免疫调节剂;羧甲淀粉钠;远期疗效
口腔炎是儿童口腔疾病中的常见病之一,是口腔黏膜的炎症,可波及颊黏膜、舌、齿龊、上腭等处,患儿会出现疼痛、哭闹、流涎、食欲减退等症状。引起口腔炎的主要病菌有细菌、病毒及真菌,因受伤感染或全身抵抗力下降而诱发。而经过追踪、随访发现,口腔炎在儿童时期极易复发,其复发原因多为对患儿口腔健康教育不足、免疫力低下。为此,我院对儿童口腔炎患儿治愈后进行定期追踪,采用健康教育和口服免疫调节剂调节免疫力预防复发,效果较好,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收集我院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曾因患口腔炎在我院治愈的56患儿,其中男32例,女24例。患儿最小年龄6个月,最大年龄6岁,平均3.8岁。将患儿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其中实验组30例,对照组26例,两组患儿在年龄、性别、身体一般状况等无显著性差异,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根据患儿家长遵医行为,制定观察方案。其中对照组的患儿家长遵医行为不良,没有遵医嘱定期回院复诊,治愈后没有坚持复诊,不系统接受健康教育和口服羧甲淀粉钠溶液调节免疫力;实验组的患儿家长遵医行为好,治愈后能遵医嘱定期回院复诊,系统接受口腔健康教育和口服羧甲淀粉钠溶液调节免疫力,服法:6个月~1岁1~3ml/次,1~4岁7 ml/次,4~7岁10 ml/次,7~14岁15 ml/次,3次/天,连服3个月。
1.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儿指标包括:①家长的满意度和遵医行为。②家长对患儿口腔健康教育的接受程度。③复发的情况。④药物的不良反应。
2 结果
实验组半年内复发率为0,明显低于对照组(23.1%),P<0.01;实验组家长遵医行为好,对治疗效果满意度高,能自觉对患儿进行正确的口腔卫生护理及口腔保健;口服羧甲淀粉钠溶液无明显不良反应。实验组的患儿机体抵抗力明显好转,复发率明显降低。
3 讨论
口腔炎是小儿的常见疾病,其发病原因多样,症状也不同,但无论是哪种口腔炎,其共同的临床症状都表现为流涎、食欲不振,口腔粘膜潮红、口腔疼痛等。全身症状轻重不一,多有发热、烦躁、食欲减退或因局部疼痛而不能进食,且容易复发,这不但给患儿身心健康带来巨大的影响,还给整个家底带来无比的痛苦和无奈。
为此,我院在治疗小儿口腔炎取得良好疗效的同时,也非常注重小儿口腔炎的预防,对在我院诊治的患儿,治愈后仍坚持追踪、随访,开展口腔健康教育,并调节患儿免疫力,可以有效预防口腔炎,降低复发率。在健康教育中,个体的口腔健康行为直接影响到个体的口腔健康状况。而个体的口腔健康行为受个体因素、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等的影响。个体因素主要表现为患儿的机体免疫力;家庭因素则主要表现为家长的遵医行为和对患儿的口腔保健和口腔护理中。所以,只有深刻认识口腔健康行为的各种影响因素,加强健康指导和提高患儿的机体免疫力,才能从根源上预防小儿口腔炎的复发。
羧甲淀粉钠溶液是免疫调节药,可以刺激机体的免疫功能,能对消化道粘膜起到较强的覆盖能力,与粘膜糖蛋白结合,形成保护膜。其分解产生的氧化性游离酸,能减轻消化酶等损伤物质,对溃疡表面的病菌起到很好的杀灭和抑制作用。这两种方法相结合,不但能提高临床效果,还能得到患儿的免疫力,显著降低患儿的复发率,与未用此方法的对照组相比,P<0.01,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综上所述,免疫调节剂羧甲淀粉钠溶液不但用于治疗口腔炎是安全、有效的,用于预防口腔炎的复发也是效果显著的。通过对患儿的追踪、随访,增强了家长的遵医行为和对医院的信赖,有效提高了医疗的满意度,有效地促进医患关系,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都收到了很好的成效,值得临床应用与推广。
参考文献
[1] 石海燕,0-6岁儿童口腔炎健康教育及免疫调节剂治疗效果评价[J],当化医学,2011年16期。
[2] 石美珠,羧甲淀粉钠溶液联合健康指导治疗小儿复发性口腔炎的临床分析[J],中国医药指导,2010年33期。
关键词:统计调查体制;统计数据;统计局;调查队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12-0194-01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统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违纪行为。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政绩,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有的单位和个人为了骗取荣誉和利益“按需要报数”,“按计划报数”;有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却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个别的甚至主动迎合领导意图,进行作假。为了杜绝这些现象的发生,我国家统计局在2005年底,陆续对统计调查体制进行改革势。我国统计调查体制在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之后,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现行统计调查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收集上来的统计数据质量不高。我国统计调查数据仍然存在不准确、数据缺失、时效性差等问题。从根本上讲,我国统计调查体系抗干扰能力还很差,易受政治等外界因素的影响;统计调查数据的可检验性较差;统计指标体系设计不够合理;统计调查、整理的过程耗时过多,效率低下,缺乏时效价值。
第二,地方统计局与国家调查队在数据上发生矛盾,这样得到的数据质量不高。
第三,抽样调查的统计调查方法依然没有得到重视及推广。我国统计部门把建立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及其他统计方法综合应用的先进、适用、合理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作为统计调查方法的发展方向。然而目前各部门尤其是基层统计部门由于受到统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简单的全面调查方法仍占主导,既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又使收集到的数据缺乏时效性。
第四,对统计调查监督有难度,相关统计调查管理监督的措施不够健全。目前由于对网络检索系统中所得到的数据缺乏有效监控,人们往往忽视了数据质量。大部分统计单位对数据准备、录入缺乏审核和监控等质量监控措施,著录标引的检查一般采取相互审核或自己审核的方法。缺乏科学的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的监控和评估会造成统计调查数据不同程度地脱离实际,从而给相关领导部门的决策带来极大的不便,同时科研部门的研究成果也会让人产生怀疑。
三、对统计调查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我们要遵循目标导向、质量导向、效率导向这三大原则的基础上对统计调查体制进行大单的改革。具体有以下几点建议:
1.重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配用
要大力支持和鼓励统计人员树立“不卑不亢”的精神。统计工作就是用数据说话,钉是钉铆是铆,在数字面前不能丧失原则。越是随意改动统计数据,统计部门越是没有地位,社会的公信力必然就越差,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因此,需要在行业内认真研究如何树立统计人员威信的措施,职业道德建设是基础。
2.制度建设是前提基础。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目前,局队关系处理缺乏规范化制度细则,国家仅提出原则性大框框或底线,造成多数省队基本按照平行关系在运作,仅靠目前局队长个人关系作铺垫的办事基础是不稳定的、不长远的。因此,应该制定涉及局队主要业务部门的日常协调准则,使大家有章可循。
3.调查方法要灵活运用。统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自主、灵活地采用相应的调查方法。国家和省级统计部门对地方和单位的统计数据作经常性的抽查,以统计法律法规作保障,规范调查方法的合理运用,循序渐进,最终实现统计调查体制的根本改革。
4.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统计的投入。加快统计机构统计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步伐,改进统计调查和数据管理手段,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5.加强对调查队系统的监督,建立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和统计调查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对具体部门来说,垂直管理后,地方政府平级单位往往放弃对垂直部门的经常性权力监督,监管的重任就全部落在了上级部门和上级监管机关身上,而上级的监管致命无法进行经常性监管,因此,导致信息不对称,形成了一个监管真空。因此,必须强化调查队系统的监督管理。第二,在立法上应增加罚款额度,以打击统计调查的违法者。
综上所述,我国统计调查体制改革面临着诸如此类的实际问题。真正好的统计方法制度应该是能让老百姓都熟知、都说有用、都夸好的统计方法制度,而不是只为几个考核指标而忙的统计方法制度。所以只要更新观念,方法得当,改变现行的统计调查体系是能够得到的。只有不断提高对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实事求的原则,才能开创更富有生命力的统计调查事业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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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调查机构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在我县的派出机构,是县政府统计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统计调查的范围不断扩大,统计调查的内容日益丰富,涵盖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贫困监测、消费者价格指数、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畜禽监测、农民工监测、退耕还林监测、规模以下工业和部分服务业增加值等常规调查和组织工作满意度、文明城市测评、党风廉政建设、水产大县、畜牧生产大县、粮油生产大县等重大专项调查。
(二)统计调查数据是政府管理的重要信息基础。统计调查为中央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了大量的基础性信息,发挥着重要的信息支撑作用,同时也是汇总全国主要经济社会指标的重要来源。
统计调查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翔实的基础数据和基本情况,同时也为核算地方生产总值(GDP)提供重要依据,为量化经济社会进程提供了丰富的数据,是认识国情、省情、市情、县情的重要渠道,为综合评价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供了基础资料。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
(一)维护统计调查制度的权威性。国家统计局统一的制度和方法是统计调查工作的行为准则,具有设计的科学性、执行的严肃性、程序的统一性和行为的法定性。调查队和各被抽中的调查单位和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执行,不断提高制度方法的执行能力。
(二)提高统计调查工作的规范性。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实施国家抽样调查任务以及相关的调查任务,按照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和黄石调查队调查制度统一要求,严格进行规范性调查,完成好各项调查任务。
(三)确保统计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黄石调查队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由调查队独立组织调查,独立上报调查结果,并对调查数据采集、上报、审核、加工和实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务形式干扰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三、大力加强统计调查基础建设
(一)严格管理调查网点。调查网点的代表性与数据质量对总体推断十分关键。各镇(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被抽中调查网点的基础建设,做好调查工作宣传和调查点、调查户的慰问工作,加大行政支持力度,落实调查补贴。
(二)精心组建辅调员队伍。各镇(区)要高度重视辅调员队伍建设,选配好辅调员,支持配合调查队配齐、配强调查网点的辅助调查队伍,各镇(区)统计协管员纳入辅调员管理范围,落实必要待遇。
(三)着力提高数据采集手段。调查队要把提高源头数据的采集手段和工作条件作为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加快利用电子终端、卫星遥感技术及其它电子技术采集并直接报送原始数据工作的步伐。县级统计调查机构要建立网点电子名录库、原始数据库及电子技术采集系统。
(四)大力提高信息化水平。着力加快我县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湖北调查总队统一要求,建立联网直报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加快改善网络接入方式,促进网络应用技术的提升。
四、积极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一)广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要面向社会和统计调查对象广泛开展《统计法》、统计调查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制意识,增强统计调查对象接受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统计执法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对瞒报、拒报统计调查资料的调查对象和篡改、干扰统计调查数据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五、不断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和协调工作。要加强重要调查数据与地方统计数据、实际情况的协调性评估,提高统计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与县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分工要求,明确工作职责与任务,协调好关系,建立重要数据协调机制和资料共享机制。
(二)提高统计调查服务水平。调查队要搞好“两个服务”(为国家统计局服务、为地方服务),要不断创新调查服务的方式方法,增强统计调查数据服务多样性、方便性、及时性,提高进度分析的及时性、规范性和专题分析的针对性与深度,重点围绕宏观调控、结构调整、改善民生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开展分析研究,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六、切实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统计调查队伍管理和建设。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纳入县政府管理范畴,属政府系统组成部门之一,要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调查队干部纳入全县交流、调配、培训等范围;各镇(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调查队辅调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在人员和经费方面予以支持。
第一条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十七条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
(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为了避免调查项目之间的重复、矛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建立并向部门开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在制定调查项目前可先进行查询,以达到避免重复调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对于部门利用已有资料,精简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给予充分支持和协助。对部门之间在利用对方资料中遇到障碍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出面协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主制定的(使用政府统计机构的文号),参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查审批程序办理;以部门为主制定的(使用部门的文号),参照部门调查审批程序办理,最后以会签文件作为实施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