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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调查机构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在我县的派出机构,是县政府统计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统计调查的范围不断扩大,统计调查的内容日益丰富,涵盖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贫困监测、消费者价格指数、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畜禽监测、农民工监测、退耕还林监测、规模以下工业和部分服务业增加值等常规调查和组织工作满意度、文明城市测评、党风廉政建设、水产大县、畜牧生产大县、粮油生产大县等重大专项调查。
(二)统计调查数据是政府管理的重要信息基础。统计调查为中央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了大量的基础性信息,发挥着重要的信息支撑作用,同时也是汇总全国主要经济社会指标的重要来源。
统计调查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翔实的基础数据和基本情况,同时也为核算地方生产总值(GDP)提供重要依据,为量化经济社会进程提供了丰富的数据,是认识国情、省情、市情、县情的重要渠道,为综合评价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供了基础资料。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
(一)维护统计调查制度的权威性。国家统计局统一的制度和方法是统计调查工作的行为准则,具有设计的科学性、执行的严肃性、程序的统一性和行为的法定性。调查队和各被抽中的调查单位和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执行,不断提高制度方法的执行能力。
(二)提高统计调查工作的规范性。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实施国家抽样调查任务以及相关的调查任务,按照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和黄石调查队调查制度统一要求,严格进行规范性调查,完成好各项调查任务。
(三)确保统计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黄石调查队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由调查队独立组织调查,独立上报调查结果,并对调查数据采集、上报、审核、加工和实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务形式干扰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三、大力加强统计调查基础建设
(一)严格管理调查网点。调查网点的代表性与数据质量对总体推断十分关键。各镇(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被抽中调查网点的基础建设,做好调查工作宣传和调查点、调查户的慰问工作,加大行政支持力度,落实调查补贴。
(二)精心组建辅调员队伍。各镇(区)要高度重视辅调员队伍建设,选配好辅调员,支持配合调查队配齐、配强调查网点的辅助调查队伍,各镇(区)统计协管员纳入辅调员管理范围,落实必要待遇。
(三)着力提高数据采集手段。调查队要把提高源头数据的采集手段和工作条件作为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加快利用电子终端、卫星遥感技术及其它电子技术采集并直接报送原始数据工作的步伐。县级统计调查机构要建立网点电子名录库、原始数据库及电子技术采集系统。
(四)大力提高信息化水平。着力加快我县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湖北调查总队统一要求,建立联网直报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加快改善网络接入方式,促进网络应用技术的提升。
四、积极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一)广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要面向社会和统计调查对象广泛开展《统计法》、统计调查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制意识,增强统计调查对象接受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统计执法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对瞒报、拒报统计调查资料的调查对象和篡改、干扰统计调查数据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五、不断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和协调工作。要加强重要调查数据与地方统计数据、实际情况的协调性评估,提高统计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与县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分工要求,明确工作职责与任务,协调好关系,建立重要数据协调机制和资料共享机制。
(二)提高统计调查服务水平。调查队要搞好“两个服务”(为国家统计局服务、为地方服务),要不断创新调查服务的方式方法,增强统计调查数据服务多样性、方便性、及时性,提高进度分析的及时性、规范性和专题分析的针对性与深度,重点围绕宏观调控、结构调整、改善民生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开展分析研究,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六、切实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统计调查队伍管理和建设。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纳入县政府管理范畴,属政府系统组成部门之一,要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调查队干部纳入全县交流、调配、培训等范围;各镇(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调查队辅调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在人员和经费方面予以支持。
第一条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十七条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
(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为了避免调查项目之间的重复、矛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建立并向部门开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在制定调查项目前可先进行查询,以达到避免重复调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对于部门利用已有资料,精简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给予充分支持和协助。对部门之间在利用对方资料中遇到障碍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出面协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主制定的(使用政府统计机构的文号),参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查审批程序办理;以部门为主制定的(使用部门的文号),参照部门调查审批程序办理,最后以会签文件作为实施依据。
一、管理范围
凡以国家统计局批准文件正式布置,由国家统计局的司、队、普查办公室等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以及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本规定管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调查频率分
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单位、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普查;
2、经常性调查:包括年度统计调查、定期统计调查及周期性专项调查;
3、一次性调查:包括各种试点调查、专项调查以及临时调查。
(二)按调查组织形式分
1、单独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2、联合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3、委托调查:指接受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包括无偿调查和有偿调查)。委托调查分为“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非强制性调查”,被调查者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填报或回答。“非强制性调查”必须在调查表上作出明确标志。
国家统计局各行政单位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局、局办公室和司、队的名义接受企业或个人的委托,组织进行统计调查并调查结果。
(三)按调查信息形式分
1、数据形式:包括采用纸张、电话、磁介质及网络等各种伶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的各种统计报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采用问答或择项形式填有文字的各种调查问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和问卷文字的各种统计调查表。
所有上述统计调查不论是全面调查还是非全面调查,都必须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查机构
为建立科学、协调的决策咨询机制,国家统计局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审议新建或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
1、审议小组由总统计师、总经济师以及设计管理司(2人)、核算司、综合司、计算中心、财基司、政法司、办公室领导各一人组成。组长由总统计师担任,副组长由设计管理司领导担任。
审议小组一般负责对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包括:经常性统计调查制度(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各项普查制度以及重要的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审议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并根据审议内容的需要邀请有关司、队领导参加。审议会按成员最终表决结果决定审议意见。
2、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设计管理司,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制定审议会议程、准备会议文件、整理会议纪要等。
三、审批原则
1、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
2、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3、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调查方法的经济效率。
4、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繁琐、矛盾。
5、政府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
6、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7、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和部门的统一规定。
四、审批权限
1、设计管理司负责对各种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修订或撤销方案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按不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总统计师或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
2、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对新建或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3、总统计师负责对现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的审定,负责主持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工作,并将审议会表决结果以及本人初步审定意见报主管统计制度方法的局领导(以下简称主管局领导)。
4、主管局领导根据审议小组表决结果以及总统计师初步审定意见,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定。其中新建或作重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局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五、审批程序
(一)经常性调查
1、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1)申请:拟新建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概要说明立项的主要依据、调查的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调查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等情况。
(2)立项:为严格控制新建统计调查项目,避免立项的随意性,减轻被调查者的负担,批准新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严格对其立项依据和立项条件进行审核。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局常务会研究决定的统计调查任务;②符合《国家统计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专业统计制度改革要点》要求的调查任务;③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并具有相应经费保障的统计调查项目。设计管理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立项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在三月二十日前进行立项审定。
(3)设计:经审议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四月底前完成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综合表、调查方法、填报要求、分类标准、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实施方案等。报表格式设计必须符合《统计报表制度格式规范化规定》的要求。
(4)审议:设计管理司于五月底前完成对调查方案的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六月底前对统计调查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作出审议,经总统计师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
(5)审批:主管局领导于七月底前根据审议小组的审议意见和局常务会议研究结果,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最后审定。
(6)印发:经主管局领导签发后,由设计管理司办理调查制度的统一编号,并由局办公室办理批准文号。于九月底前以国家统计局名义统一发文,并印发统计调查制度。
2、修改统计调查项目
(1)重大修改: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修改要点,同时填写《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主要说明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内容、工作量增减、对原有数据产生的影响等。其审批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2)一般修改:①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统计设计管理司提交一般修改方案;②五月底前设计管理司提出审查意见并送有关单位会签;②六月底前总统计师对修改方案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④七月底前主管局领导作出批示;⑤九月底前完成印发。
(二)普查
1、拟实施普查(即进行正式调查登记)前十八个月提出普查计划安排,并组织进行必要的论证,实施普查前一年内完成普查方案(草案)的试点工作。
2、拟实施普查前十个月提交正式普查实施方案,三个月时间内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并于普查前六个月完成印刷普查方案和布置实施工作。
3、重大普查项目必要时应在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之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一次性调查
一次性调查一般应在实施前一个月提出立项,并填写《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统计设计管理司同意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方案的设计。按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方案的审议、审批和印发。
六、监督管理
第二条从事林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林业统计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林业统计工作;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
(三)拟定林业统计标准和林业统计调查表;
(四)完成国家有关统计调查任务,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林业统计工作、完成林业统计调查任务、提供林业统计资料、管理林业统计调查表等职责。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林业统计调查分为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和试点调查。
林业统计调查可以根据要求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林业统计调查应当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
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拟订,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应当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按照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和项目、范围、对象、方式、时间、内容等事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要求补充或者修改有关材料。
第十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二)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有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下达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报送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相关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内容包括:表号、制表机关及其文号、批准机关及其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机关及其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林业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统计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确定有效期:
(一)调查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效期为2年;
(二)普查、一次性调查和调查时间超过1年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三)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有效期自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经统计调查形成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第十七条林业统计资料由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林业统计资料的保管、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资料、台账、统计报表、电子数据等统计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报送或者提供的林业统计资料,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公布。
地方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编辑、出版标准文本。
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每年出版一次,编辑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的统计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在林业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统计机构和专职、兼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一、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就是用求实的态度、扎实的作风、科学的手段收集、整理、汇总、评估和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数据,统计的实质是实事求是统计的过程和职能作用。形成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和及时、快捷的统计信息,达到服务党政决策、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公众的目的实践证明,统计工作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统计部门是国民经济的核算中心和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统计工作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农业大县,搞好农村统计工作意义重大。
离不开农村统计调查工作。农村统计调查依照国家规定规范选取典型农户,1要准确及时地掌握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和农民的生活状况、文明水平。对所有收入支出的每一分钱都及时准确记帐,各项数据指标达到5000多个,涵盖了农村衣食住行和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能够综合全面客观科学地反映农民家庭的富裕水平、生活状况和文明水平等。比方在标明富裕水平方面,通过统计农民家庭的吃穿用度和购买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帐目,就可以看出农民的消费水平。象今年西平林场一户农民买了一架钢琴,就表明了一些富裕的农民家庭已经开始有了高层次的消费需求。再比如,农民文明水平方面,通过抽样户的记录,什么时间在哪打麻将输赢,或者人情费用花了多少钱等等,从这些数据中也可以了解农村的社会风气和农民的素质水平等。
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把决策建立在科学、准确的数据之上。这些数据的掌握,就要从统计调查当中得来。要研究农民近年来的收入增长规律,解农产品的产量、市场价格等,都可以从农村统计调查数据中获取第一手资料,使我决策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要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离不开农村统计调查工作。各级党政组织要提高执政能力。
离不开农村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对各级干部的科学考评机制,3要对农村各级党政组织和干部的政绩进行科学考核。激励和调动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方面。对于目前来说,省市考核我县的两个最重要指标,一个是地方财政收入,另一个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增是减,增多少,减多少的真实情况,就需要通过对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进行科学分析来确定,如果是减或者增幅较低,就要查找当前制约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制定出促进农民增收的相应措施。对此,全县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必需提高对农村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纠正认为统计工作可有可无,甚至认为统计调查是制造麻烦等错误观念,切实把农村统计调查工作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加大农村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工作力度
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农村统计调查工作,近年来。把农村统计调查数据信息作为了解农村、关注农业、走近农民的重要窗口,发展农村特色经济、优化产业结构、组织农民劳务输出等方面,充分发掘和利用农村统计调查信息资源,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农村统计调查队伍自身建设方面,配备了专兼职干部,特别是7月份,已基本健全了连接各镇场区、县直各部门的公文传输网络,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看到成果的同时,也要清楚地看到个别镇场区、个别部门和一些领导干部中间,还存在对统计工作认识不够;统计调查人员整齐不齐,缺乏经验;对定点农户补贴不到位,影响群众积极性,容易造成统计信息不准确等问题。对这些有关的问题,必需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下一步,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拓宽统计人员的视野,1要加强对各级统计人员素质教育和统计业务培训工作。统计调查部门要组织各镇场区和各相关部门的统计人员和微机操作人员等进行业务培训。要不断提高农村统计调查工作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扩大统计人员的知识面,提高统计业务工作水平,使广大统计人员具备更准确、及时完成各项统计工作的基本功,使他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能指导定点农户及时准确客观地记录各项统计调查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重点解决各镇场区、各相关部门统计独立配置计算机问题,2要以统计信息化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借助业已开通的全县的公文传输网络系统。进而实现县直部门和镇场区统计机构网络互联互通,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统计工作方式的根本性革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统计信息服务。
加强新农村建设专题调研。继续抓好农村住户、农产品产量、价格和播种面积、畜牧业、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常规调查的基础上,3要创新工作。要努力搞好对新农村建设工作的专题调查,要密切注视和跟踪新农村建设发展过程的变化,打造一批数据详实、分析深刻、观点鲜明、有对策建议的统计精品。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经济运行情况的预警预测工作。紧紧围绕新农村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农村各项改革的进展情况,对农村经济发展形势要进行全局性的分析,客观的分析,及时掌握好全县农村经济发展态势,用准确的数据和权威的观点为科学决策服务。
要依照国家规范落实记账户补贴,4要重点解决农村统计调查定点户的补贴问题。做好记帐调查农户的思想工作的同时。把这项费用纳入各镇场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切实调动定点户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记帐调查农户依照规范化要求记准、记实、记全、记好各种台帐。
三、强化服务,转变作风。全面落实农村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