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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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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总结

统计调查总结范文第1篇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区统计调查服务机制。各街镇(镇)要认真总结政府购买社区统计调查服务机制施行以来的经验和教训,采取措施完善政府购买社区统计调查服务机制。配备专职社区统计调查人员的地方,要加强对社区统计调查人员的管理,争取把专职社区统计调查人员列入社工编制或参照社工管理,使社区统计调查队伍保持相对稳定;对以兼职社区统计调查人员为主的地方,要采取措施,配备和落实专职社区统计调查人员,建立一支专职社区统计调查队伍;对近几年由农村转为社区的地方,要对年龄较大、文化程度偏低、不能操作信息化设备的社区统计调查人员进行调整和优化。

二、进一步强化社区统计调查工作职能。各街道(镇)要指导社区在认真做好本社区范围内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服务业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统计调查的联系、登记、催报等工作,做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普查)、各类专项调查、民情民意调查等工作,协助街道(镇)做好名录库单位的清查摸底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等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要求,不断强化社区统计调查工作职能,拓展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的范围。要认真开展面向广大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要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和服务;要全面掌握辖区范围内统计人员的统计从业资格持证情况和统计继续教育情况;要根据实际需要,协助街道(镇)做好统计调查有关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社区统计调查工作制度。为切实加强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的管理,使社区统计调查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各街道(镇)要认真制定和完善社区统计调查人员招聘(聘用)、工作职责及调整交接等制度;要根据社区统计调查工作职能不断强化的实际,及时建立统计台帐、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统计工作检查服务等制度;要在严格执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社区统计调查经费管理办法》(杭统〔〕71号)和区统计局关于《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区统计调查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社区统计调查经费专款专用;要细化和完善社区统计调查工作考核办法,对社区统计调查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四、进一步提升社区统计调查队伍的综合素质。社区统计调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各街道(镇)要根据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的社区统计调查人员,督促其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确保社区统计调查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对2年内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社区统计调查人员,应予以调整。要建立健全社区统计调查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有关统计调查业务、统计法律法规及报表制度等内容的培训,提高社区统计调查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区统计局也将分批次开展社区统计调查人员“挂职”锻炼,参与区统计局、街道(镇)的统计调查工作,以不断提高社区统计调查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区统计局每年将结合统计巡查工作深入社区开展对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的调研指导,全面掌握和及时了解社区统计调查工作所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解决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区统计局将把各街道(镇)抓好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的情况列入街道(镇)统计工作考核的范围,各街道(镇)也要将社区统计工作纳入社区工作考核的范畴,加强日常管理。

统计调查总结范文第2篇

xx县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村司及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开展农村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工作检查的通知》精神,xx乡对2019年农村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工作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核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在全乡范围内,对2019 年本乡所辖的8个村的基础工作、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核查。特别是对8个村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莱、水果等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进行核查,并对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等统计调查的基础工作规范、数据采集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二、核查结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资料完整性。台账设置合理;台账资料完备;相关资料也齐全。

(二)数据使用。相关指标数据来源可靠,有时能够使用国家法定数据。

三、加强组织。乡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合理做好人员安排,扎实做好基础核查工作。

四、发现问题积极整改。我乡在自查、复查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认真抓好整改工作。

统计调查总结范文第3篇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全面了解《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省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单位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观念。通过严肃查处粮食统计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杜绝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全社会粮食统计依法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

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实施统计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国有及规模以上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粮食(含食用油)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重点粮食转化企业(包括养殖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等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根据《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1.各单位是否存在强令或者授意粮食统计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2.各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内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3.统计调查对象是否依法报送统计资料,是否存在应报未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等问题。

(二)统计基础建设和工作保障的检查

1.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情况。检查各单位统计机构设置和统计人员配备、以及统计人员统计资格等情况。

2.《省粮食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粮食流通统计业务程序是否规范;统计对象、统计口径、统计范围的划分是否准确、明晰;统计台账、原始记录是否规范健全,统计资料是否完整,管理是否规范等。

3.2008年以来的中央和地方统计调查经费落实、拨付和使用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6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为宣传动员、自查、抽查和总结汇报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时间为2012年6月25日至6月30日。对统计检查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印发检查工作底稿,同时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和省粮食统计制度,宣传统计检查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为统计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各单位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等规章制度学习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和统计检查水平。

(二)自查阶段。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7月28日。各单位要积极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精神,组织本单位所有统计对象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如实填报自查表(工作底稿)。

(三)抽查阶段。时间为2012年7月29日至8月3日。各单位自查结束后,县局将组成检查工作组对部分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原则上抽查面不低于50%。抽查工作将结合县局统计工作职责,针对突出问题进行检查。重点抽查:⒈实行国家政策任务较多和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的单位。⒉对粮食市场具有较大影响力,规模以上的重点粮食经营和转化企业。⒊粮食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着重于粮食收购、销售、加工、调拨和库存等指标和环节。

(四)检查结果的总结和上报。各单位在完成统计执法大检查后要对结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检查总结报告于2012年7月29日前以文件形式报送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次大检查的组织情况、检查结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和落实情况等。

统计调查总结范文第4篇

规范的统计工作机制是确保统计工作灵活运转的基础。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政府综合统计以国民经济核算为中心,围绕国民经济宏观态势开展统计调查,主要承担国民经济核算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消费以及城乡、企业调查等综合性统计工作,进行经济社会运行情况的监测,实施统计监督管理,搞好综合统计数据的和评估工作。政府部门统计是结合部门特点和要求,开展行业性统计调查,主要承担本行业、本部门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改革等统计工作。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和工作任务,理顺关系,切实做好本职工作,形成“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统计监管、相互配合协调”的统计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晰、关系协调、信息共享、共同提高、服务优质。

二、规范行为,确保政府统计工作高效运转

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工作。政府综合统计要认真履行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行使好统计调查权、报告权和监督权。政府部门统计要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不得与政府综合统计及其他部门统计重复开展统计调查,确实必要的要取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同意,制定的调查方案经审批后予以开展。部门统计资料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特别重要的统计数据要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衔接审核后上报。统计数据实行谁调查、谁管理的原则。统计数据的使用,以综合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特别是市、县(区)党委、政府工作汇报、总结报告、讲话等材料数据要以综合统计法定数据为准;综合统计部门没有实施统计调查的,使用部门统计调查数据。

三、突出重点,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核心,也是完善统计工作机制中的重点环节。各级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要从统计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数据处理等各个层面进行创新,用科学方法和手段防上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发生。要从数据调查源头开始,扎扎实实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保证源头调查数据准确。要严格按照统计指标含义、范围和口径进行数据的调查审核,不得随意改变,更不得篡改统计数据。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数据质量的综合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要立足统计信息资源优势,加大统计信息的开发力度,整合信息资源,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开展统计分析,努力提高统计信息的质量和水平。

四、改善条件,为完善统计工作机制提供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统计工作的信息化要求越来越高。而目前我市统计部门工作条件普遍比较差,制约着统计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转。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从人、财等方面给统计工作给予支持,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当前要着重支持统计部门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电子数据库,使统计数据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统计调查总结范文第5篇

一、调查目的

交通运输经济统计专项调查主要是为了填补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指标体系中价值量的统计空白,全面了解和掌握交通运输经济规模与结构,建立实物量指标与价值量指标一体化的统计调查模式,充分反映交通运输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二、调查范围与内容

调查总体范围包括全市道路运输业。

道路运输业调查范围包括取得营运资质的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及出租客运车辆,取得营运资质的公路运输企业(含客货运输)、城市客运企业、跨省班线客运站。

调查内容涉及企业、车辆的基本信息、客货运量及周转量等运输信息及营业收入、成本等各类财务指标。

三、组织领导

交通运输经济专项调查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负责专项调查工作。为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局成立了专项调查领导小组,下设二个专项调查办公室,交通运输经济统计(包括客货运车辆、客货运企业)专项调查办公室设在局运管所,殷勤所长任办公室主任;城市客运(包括出租车辆、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出租客运企业)专项调查办公室设在局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单波任办公室主任。各专项调查人员及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工作纪律,确保圆满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四、时间安排

交通运输经济统计专项调查安排在2013年6月-2014年11月,调查分四个阶段开展。

各类企业调查时点为2012年全年及2013年上半年。营运车辆、跨省班线客运站、调查时点为2013年9月。

(一)前期准备阶段(5月—6月中旬)。准备阶段需完成工作布置及前期资料整理。前期资料整理包括客货运车辆数据库、跨省班线客运站。5月20日前完成工作布置及前期资料整理培训。5月31日前各单位将整理好的前期资料报市局。

(二)数据采集整理阶段(7月—11月)。7月开展全局组织调查人员培训,8-10月各单位开展具体调查及初步审核工作。10月上旬各单位将初审后的数据报市局。

(三)数据反馈修正阶段(2013年12月-2014年3月)。2014年3月前省厅进行数据审核并完成反馈,核实调查数据报告,正式确定调查数据。

(四)总结表彰阶段(2014年4月-11月)。根据上级安排,对专项调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表现较好的统计人员进行表彰。对统计调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挖掘,形成交通运输经济统计的长效机制。

五、任务分工

专项调查工作按照统一安排、分岗负责的原则,统一制定调查方案、统一人员培训,分别承担相应的专项调查工作。

交通运输经济统计专项调查办公室工作职责主要是: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客货运车辆、客货运企业专项调查工作,按要求进行车辆和企业基本情况整理工作;负责调查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和上报;负责专项调查活动开展相关信息上报;提供调查所需经费等各项保障。

城市客运专项调查办公室工作职责主要是: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出租车辆、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出租客运企业专项调查工作,按要求进行车辆和企业基本情况整理工作;负责调查数据的采集、录入、上报;负责专项调查活动开展相关信息上报。

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全市数据的审核、汇总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技术合作。

专项调查专业性强,有关业务应加强与统计局的沟通协调。鉴于我局统计人员少、专项调查任务重的实际,可以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开展专项调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圆满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二)加强基层人员培训,提高数据质量。

专项调查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通过扎实的技术培训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调查队伍。在局开展专项调查培训的基础上,组织统计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增加基层调查人员对统计方案的理解,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统计数据质量。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专项统计调查涉及面广,任务量大,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取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要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和基层交通运输工作特点,充分利用报纸、广播及发放宣传单、明白纸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外宣传,尤其加强对被调查对象的宣传,以取得社会的广泛重视和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