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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责任;“两低一高”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114-04
引言
在中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下,农村户籍的农民工群体长期被排除在城市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随着农民工群体的不断扩大,如果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将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建设当中的巨大隐患和不安定因素,同时也有悖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近年来,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虽然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相关措施与行动,但实施效果很不理想,问题仍然很多。同时,许多地区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尝试由于多种模式并存而陷入相对混乱局面。总而言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也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实际情况不容乐观。
一、研究综述
作为目前学术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众多学者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对于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困境,大多数学者在这一问题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即“两低一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社会保障待遇低、社会保险退保率高;而在造成“两低一高”这一困境的影响因素上则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出发,认为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两低一高”困境的根本原因。不可否认的是,农民工的产生与存在是城乡隔离的二元体制和户籍管理制度的产物。但是,目前的城乡二元体制与户籍管理制度是在中国经济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其改革过程是一个复杂和长期性的工程,短时间内无法改变;而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中国目前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善刻不容缓,因此,将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作为造成“两低一高”困境的主要影响因素去解决不符合现实的迫切需要。此外,城乡二元体制与户籍管理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体制与政策的不断完善,户籍身份作为准入条件的情况越来越少,这一影响和制约程度完全可以控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有的学者则把造成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归结于农民工群体的巨大规模及其构成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高度流动性。这一观点虽然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农民工群体的上述特性所造成的困难和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制度的重新设计、技术的改善以及相关操作性的增强来解决。因此,它并不是造成“两低一高”困境的根源。学术界还有一类较为普遍的观点则把更多的焦点聚集在农民工自身问题上,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主观意愿低、受教育水平低、对社会保障制度不了解不信任、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淡薄等因素作为首要原因考虑。但是,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和个人的安全防护网,本身就应该具有规避受保障群体身上一系列缺陷的功能和作用。如果中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真正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提高农民工的生活水平并且使农民工从中受益,那么,农民工群体无论自身有多少缺陷,仍然会信任这一社会保险制度并主动加入到这一制度中来。由此可见,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两低一高”的困境有其更深层次的影响因素。事实上,在中国特殊国情和具体实际的决定下,政府始终是任何重要制度建设与改革的核心力量。因此,本文将不同于上述理论视角,试图从政府责任的角度深入分析和探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一困境。
二、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困境:两低一高
从总体上来说,在中国,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包括缴费性的社会保险项目和非缴费性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项目。但是,就目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而言,非缴费性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项目由于户籍制度等长期性的体制因素而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农民工在城镇所获得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非常有限,相关法规、政策建设落后,并且在短期内难以解决。对此问题,本文不再深入讨论。笔者认为,现阶段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且最急需改革的方面是缴费性的社会保险项目。目前,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效果不容乐观,陷入了“两高一低”的尴尬困境。具体而言,首先,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参保率,政府和相关研究机构都进行了许多详细的调研。从调查结果看,农民工的参保率普遍处于较低的水平;其次,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低。以深圳市农民工合作医疗为例,深圳市农民工合作医疗制度是该市2005年推出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参加农民工合作医疗的总人数为124万人,平均每个人从基金中获得的医疗费用仅为14.5元。这样的情况在其他险种以及全国其他地方都普遍存在;最后,农民工社会保险退保率高。农民工的高退保率常年居高不下。农民工退保现象首次出现于2004年,是从率先在全国推广农民工保险的广东省出现的。有研究表明,广东省农民工退保率有的地区高达95%以上。
三、“两低一高”困境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政府责任的视角
在公共经济学中,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公共物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而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政府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在中国长期以来政府主导政策制定与制度建设以及“大政府,小社会”的背景下,政府责任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中所体现的重要地位更是不言而喻。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政府责任的视角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低一高”困境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一)从政府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的责任上看
首先,目前在全国层面上缺乏统一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来支撑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社会保障相关制度的设计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是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之一。虽然有的部门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但这些制度和政策要么只是暂行办法、要么只适用于某一个地区,再加上各部门、各地区的做法不一样,彼此之间存在不协调甚至有冲突,使得这些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够科学、执行力不强,实施的效果也不够理想、问题不断。在这种混乱的情况下,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待遇低和退保率高的问题在所难免,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全国各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多种模式并存、相对混乱,但政府制定与出台这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及模式的出发点和意图不明确,甚至容易让人产生怀疑。以直接扩面型为例,众所周知,在中国社会保障的改革过程中存在转轨成本的问题,而中国政府的具体做法则是选择回避偿还这一转轨成本,在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下通过转嫁的方式从个人账户中进行填补。但是由于人口老龄化和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多,养老金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个人账户透支现象日益严重,从而导致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在直接扩面型模式下政府虽然能暂时缓解或推迟上述压力,但却将农民工纳入到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风险的承担者行列。这种缺乏责任的行为,不但没有使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多大改善,反而让本身就处境艰难的他们再增添这样一份巨大的风险,显然是农民工所难以接受的。因此,社会保险不受欢迎、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现象的出现是理所当然的。又如,仿城型、独立型作为不同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的模式,在政府将主要精力用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现实情况下,往往显得形式大于内容、实际作用很小。此外,这种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强化了城乡二元分割所形成的社会不公。
此外,政府在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及模式时往往“一刀切”,缺乏人性化,没有顾及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和多样性需求。具体而言,鉴于农民工的来源地域不同、层次不一,对社会保险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大致可将他们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二是市民化程度较高、流动性也较强的农民工;三是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对于第一类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比较适合直接扩面型模式;而对于后两类农民工,他们显然更适合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供给模式。然而,事实上,目前中国各地方政府制定和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都选择了回避这些重点,只是单一地采取了一种模式,缺乏相应的组合,而且无论是哪一种模式都不够成熟。因此,面对政府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与自身需求并不相符时,农民工自然不会参保,即使参保了也会很快发现自身并没有获益而选择退保。
(二)从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上看
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政府有责任制定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最早将社会保障权视为一项普遍的公民权并对之进行系统阐述的是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社会权利是马歇尔公民权思想的核心内容。他认为,社会权利包括使社会成员获得足以维持生计的收入、拥有工作、获得健康服务、拥有能够满足基本需要的住房以及享受基本的义务教育等权利。发展社会权利既是为了使具有公民资格的社会成员拥有上述保障,也是为了应对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存在于现代社会中的贫困、严重的不平等等问题。显然,马歇尔所说的社会权利对应的正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利。此外,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社会保障权这一基本权利,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核心的社会保险也受到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作为中国公民,农民工群体理应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的社会保障权。但是,政府却没有履行相应的立法职责,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相关立法严重滞后,相当于空白。目前仍没有一部能够统领和调整所有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本保障法,只有少部分临时性、地方性的法规,但都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已经有学者指出,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是缺乏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追逐渠道,而在于保障他们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他们诉求侵犯权益的制度和渠道不具备有效性。目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和保护,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很难吸引农民工加入进来,也很难留住已经加入进来的那部分农民工。
(三)从政府的财政责任上看
充足的资金支持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尤其在中国,任何重要制度的建设和运行都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因此,政府有责任也十分有必要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在社会保障项目上的经费一直十分紧缺,虽然近年来国家开始重视社会保障的建设并加大了投入力度,但政府将主要的精力和财力放在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改革上,给予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关怀”少之又少。201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6 194.53亿元中,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分别为12 614.91亿元、7 177.96亿元、5 391.48亿元和1 010.18亿元,分别占48.16%、27.40%、20.58%和3.86%。在整个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政府的财政投入比例有20.58%,但是这些资金主要投入到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等项目,用于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的资金十分有限。此外,政府监管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状况并不理想,很难对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给予资金帮助。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政府应有的财政支持以及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不力的情况下,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无论在哪种模式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水平都普遍十分低下。而低待遇意味着农民工真正所关心的切身利益得不到改善、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因此他们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乏信心,自然不愿意参保,已经参保的农民工也会因为待遇低而考虑退保。
(四)从政府间的职责分工与协调上看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因此,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政府之间在进行职责分工和协调时应当以如何使公民所获得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和准则。但是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实际情况却与这一前提和准则大相径庭,政府间缺乏良性的合作机制,各部门和政府都以各自的利益为重,职责分工与协调十分混乱。具体而言:
一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应当是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央政府关于改善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号召和政策,全力支持与配合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确保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得到有效落实。然而,事实上地方政府更关心的是当地经济的发展问题。偏重经济发展状况的政绩考核制度,与依赖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税收,自然使地方政府更重视企业的利润而轻视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障在内的公共事业的发展。因此,地方政府在建设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往往应付了事,甚至不会去建立这种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很低,自身权益得不到改善,自然不愿意进入到这一制度中来。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应当是加强沟通与协商,为建立更有效、更合理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而共同合作努力。然而,事实上各地方政府间不但没有建立良性的合作机制,反而为了各自的地区利益而使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增添了许多人为的障碍和困难。农民工流出地政府与流入地政府之间相互推脱责任,缺乏沟通与协调,职责分工模糊,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出现政府职责的缺位,从而导致农民工的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甚至出现无法参保的现象。
(五)从政府的“赋权”与农民工的“增权”方面看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需要政府对农民工“赋权”以及帮助农民工“增权”。美国学者芭芭拉·所罗门在1796年出版的《黑人增权:受压迫社区中的社会工作》中首次对“增权”理论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增权”理论虽然主要被应用于社会工作领域,但在社会保障尤其是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中同样适用。简单来说,“增权”就是为案主赋予权力,挖掘其内在的潜能。而农民工在社会保障上的“增权”就应当是政府赋予农民工相应的权力,使农民工的角色从受助者或者弱者向权力的拥有者转变。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尤其是在“强政府,弱社会”的大背景下,政府几乎掌握着全部的社会资源,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增权”更适合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通过外力即政府推动的途径来实现。由此可见,政府在整个过程中扮演着十分关键的角色,对农民工实现在社会保障上的“增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目前农民工群体的处境仍然是“经济上的部分接纳”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性排斥”并存,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很少考虑甚至基本忽略了对农民工进行“赋权”,农民工在现有制度下缺乏实现“增权”的相关条件和途径,甚至出现了无法被“赋权”反而被“剥权”的现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会存在社会保障制度排斥农民工群体,而且农民工群体也会主动排斥现有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结语
在上述分析和讨论中,笔者简单介绍了目前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两低一高”的困境,并从政府责任的视角出发,具体通过五个主要方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一困境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由此不难看出,目前如果想要尽快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两低一高”的困境,必须紧抓政府责任这一关键点,充分围绕政府责任来制定和设计相关措施,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缓和目前的困难局面。在这里,本文更多的是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当前的迫切需求出发,并且仅限于对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两低一高”这一困境进行讨论。而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彻底改革与建设,政府责任只是众多着力点和侧重点之一,还需要综合考虑包括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治理难度大并且十分复杂的长期性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涉及到多个领域、多个部门以及多个阶段,需要完整、合理的顶层制度设计。因此,要使农民工能够真正从社会保障体系中获益并且使这种受益状况能够一直持续下去,我们国家需要建立一套能够符合中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国情需要、类似于贝弗里奇报告那样具有高瞻远瞩性质的长期性、分步骤的社会保障综合规划蓝图,而且必须将其严格地执行下去。
参考文献:
[1] 任丽新.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困境与影响因素分析[J].社会科学,2009,(7).
[2] 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2011年中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EB/OL].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
[3] 关信平.农民工参与城镇社会保障问题:需要、制度及社会基础[J].教学与研究,2008,(1).
[4] 钱文荣,黄祖辉.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民工:长江三角洲16城市农民工市民化问题调查[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5] 郑功成,黄黎若莲,等.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上)(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调研报告[N].中国青年报,2005-08-10.
[7] 温来成.政府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8] 李春根,徐光耀.论中国农民工退保的制度缺失与再造[J].当代财经,2006,(8).
[9] 任丽新.与城镇职工平等的权利: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目标[J].宁夏社会科学,2010,(5).
[10] 江立华,符平.断裂与弥补:农民工权益保障中的法与政府角色[J].社会科学研究,2005,(6).
[11] 国家审计署.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2012年第34号公告)[EB/OL].国家审计署网站,http:///.
[12] 郭秀云.制度供给与权益改进——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实现与政府责任[J].太平洋学报,2010,(11).
[13] 郑广怀.伤残农民工:无法被赋权的群体[J].社会学研究,2005,(3).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效率
一、前言
社会保障是一种再分配的手段,关系到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发展过程中,有效地处理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能够更好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构建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必须要注重分配过程中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关系到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关系到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水平。本文在对这一问题分析过程中,探讨了如何处理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和效率问题。
二、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关注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和效率问题,但是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了公平和效率问题。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公平与效率关联问题缺乏长期性理论支撑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提升人们生活水平,为人们带来一个有效保障,起到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现阶段,在进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混乱局面,导致在处理公平和效率问题过程中,未能够把握二者之间的有效关联,导致这一工作缺乏长期性,不能够对核心进行有效掌控。在处理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发展,没能够从经济、文化、政治角度进行考虑,导致在进行福利、工资等政策处理过程中,关注于公平均衡效应,导致效率问题被忽略。同时,在对公平效率问题处理过程中,我党十六大上提出了推进公平,兼顾效率的发展对策,但是在改革期间,由于地方对这一问题认识不足,导致相关工作陷入一个尴尬境地,使社会保证制度发展陷入公平和效率的两难境地[1]。
(二)公平与效率协调效应较差
在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协调发展过程中,坚持“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个保障”的政策,以期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和效率发展目标。公平与效率协调性较差,难以获得有效支撑,在保障制度发展到后期,缺乏资金支持。同时,一些社会保障资金被挪用的现象较为严重,据相关数据调查显示,个人账户资金挪用问题,在我国至少达到了2000亿元以上,这一庞大的金额若是不进行有效处理,势必会导致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风险问题[2]。
(三)城乡差距较大
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对农村支持力度不足,导致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能够真正落实。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一些农村地区保障制度没有得到真正地落实,很多贫困山区最低保障制度仍然徘徊在三条保障线外。在进行实际工作过程中,社会基础保障制度落实较为困难,覆盖面积成为公平效率发展的一个重要阻碍。在这种情况下,难以实现对城乡的协调,造成贫富差距扩大的现象,有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效率原则[3]。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对策探究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形势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有效处理,是我国现阶段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议题。结合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来看,在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建设过程中,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
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问题进行有效解决的重要举措。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要注重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首先,全面推动社会基础保障制度法规建设,对社会基础保障制度以法律形式进行确立,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能够有法律进行保护;其次,政府、企业、个人要明确责任,保证三者之间能够对各自职责进行明确,从而实现公平与效率目标这一过程中,政府要尽到职责,能够保证社会分配制度更加合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注重负担平等化,个人则要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在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原则过程中,要注重对支出结构进行不断完善,能够加强公共财政建设,对“分配性冲突”问题进行有效解决,这样一来,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发展目标。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对制度进行完善
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的重要保障。在实际发展过程中,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和效率问题,能够对传统的福利观念进行有效转变,实现国家、企业、个人共担风险的社会保障机制;同时,采取有效地运营和管理机制,以“市场化”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出发方向,能够在保证公平的同时,突出“效率”原则;再者,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离不开立法工作,要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站在更高角度对公平和效率问题进行分析,从而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和效率发展。
(三)统筹城乡发展健全农村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乡村的保障制度建设,成为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议题。对此,在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建设过程中,要考虑到乡村地区,统筹城乡发展,能够不断地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异,实现城乡之间的平衡发展。同时,要注重加强农村地区经济建设,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并对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和进步[4]。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当下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问题越显突出,在发展过程中,要想更好地实现“公平”和“效率”发展目标,就必须立足于实际情况。从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坚持科学发展观角度,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协调发展的目标。同时,还要注重加强经济建设,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在实现公平的同时,突出“效率”。(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爽.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17:78-79.
[2] 齐琳.社会保障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J].商品与质量,2011,SB:16.
关键词:农村教师;社会保障;缺失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8)36(c)-0024-01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为社会成员提供可靠的“安全网”,而且是经济、政治和文化这一高速运行列车的“减震器”。教师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教师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应该受到全社会的重视。从我国现实看,农村教师的社会保障却处于整个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尤其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教师根本没有被视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对象,严重影响了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发展。近些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有了明显的改进,但其基本格局仍是权益分离,内容不系统,对象不全面,保障程度低,难以形成全方位的、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相配套的教师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对象不全面,社会化程度低:1、覆盖面很小,实施范围窄。社会保障的内容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核心内容,第二是补充内容,第三是间接内容。核心内容是针对现实风险的直接保险需求的,主要是养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有关的救助或保险项目,这是在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都涉及到的。补充内容是旨在保障国民生活水平的间接保险需求,主要指妇女、老人、儿童、食品、住房等有关福利、紧贴项目和救济金,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也会涉及到的。间接内容是义务教师与职业培训、付薪休假等层次较高的项目,这一般是处于特殊考虑,并且在国力较为强盛的情况下才会涉及。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按照国力现状预算,一般只能涉及到核心内容。同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一些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有密切关系的内容却严重缺失。我国农村教师队伍庞大,加之社会保障内容不合理,实施范围有限,所以很多农村地区教师的社会保障无法得到实施,严重阻碍了农村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缺乏公平,保障对象非全民化,这是我国社会保障最突出的问题,同时这也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全民性特征。2、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真正的社会化有两方面含义,一是覆盖全体成员的;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是法定的、完善的,管理机构必须是统一思想的且具权威的独立结构。社会保障的内容繁多,如果全部能够按照实际需求设置保障项目,当然是最理想的,但事实上,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力还不强盛,所以必须有选择地,按轻重缓急逐项设置。因而重点解决这三项保障内容十分迫切。这三项内容已经在学校中初步建立,但是未能够与教育体制和社会体制的改革相配套,因此存在很多问题。近些年农村学生生源萎缩,我国很多农村教师随时都面临失业的境地,农村教师失业保险制度严重缺失。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公众支持不够:1、法律不健全,科学性差。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还是很不完善的,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立法的权威性不高;社会保障立法的整体性不够;社会保障立法的科学性不够。此外,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条约、习惯法等,涉及教师社会保障问题的并不多,有关农村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更是无从提及,所以农村教师社会保障的立法及政策严重滞后,农村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本无法得到保障。社会保障的立法不健全、制度不落实,使社会保险的统一性、强制性、权威性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影响到社会保障的有效管理和稳定运行,影响了教师社会保障事业的整体发展,使得构建一个完善的农村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2、公众支持不够,缺乏群众基础。社会保障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社会保障开支有时可达国民收入的三分之一,社会保障已成为我们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该把社会保障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体,而不要看作是公民有权获得的互不相关的津贴的聚合体。人们对社会保障的态度相当矛盾,一方面他们抗议说它花钱太多,另一方面,又欣然使用而不计成本。实际上人们并不真正了解为什么花了那么多钱,他们既把这看作理所当然,又对为它破费表示不满。有人怀疑社会保障的管理过于宽松,怀疑失业者日子好过,或者认为他们得到的补贴比实际给他们的多,进而更怀疑大批人一边干活一边接受补贴,特别是在黑市或地下经济中挣钱。这极大地破坏了群众对社会保障的支持,不愿参加社会保障。加之国家的保障机构支离破碎,使得社会保障在公共关系方面很不成功。社会保障得不到国民的全力支持,加上农村教师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所以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农村教师社会保障体系不能急于求成,要一步一步地努力。
三、管理体制分散,政出多门: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社会保障政出多门,形成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管理体系混乱,在全国未能形成一个统一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由于各系统、各地区出台的政策和措施不一,制度不规范,缺乏配合,互相制肘,形成部门割据、各自为政的局面,不可避免地使本来有限的社会保障资金严重浪费,人为地增加了工作的难度。我国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混乱,已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这些弊端不利于进行社会保障的综合平衡,不利于制定战略目标和长、短期发展规划。现在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分属许多部门,实行封闭式的条条管理,这样很难建立一个统一的教师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可见,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低,内容不系统,对象不全面,保障功能差,直接导致农村教师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完善,此外我国农村教师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农村教师的社会保障无法得到保证,加上公众支持不够,导致农村教师的社会保障难以完善。因此必须对农村教师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做出准确的原因分析,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的农村教师社会保障机制,使农村教师享有真正意义上的保障。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袁冬梅,刘子兰,刘建江.农村教师社会保障的缺失与完善[J].教育与经济,2007.2:7-11
关键词:农民 社会保障制度 重要性 问题 对策
农业、农村、农民即“三农”问题是我国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而“农民”是“三农”问题的最终落脚点。一切改革和发展最终要使农民得到实惠。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农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目前,我国农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令人堪忧。因此,寻找有效途径解决这些问题尤为重要。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要性
社会保障,英文是“social security",直译为“社会安全”,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o此后,联合国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组织都从不从角度对社会保障进行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李铁映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文中也明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在其一生中都会面临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而这些风险仅靠个人和家庭力量是难以抗拒和承担的。所以客观上要求建立起在个人责任基础上的社会互济保障制度”。中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在2004年ISSA(国际社会保障协会)上指出:“中国的社会保障目标是让13亿人口不同程度地享受到社会保障,特别是九亿农村人口”。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目前,学界几乎已达成了这样的共识:社会保障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工程,是社会的稳定器,是人们基本生活的保护者。
但是,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却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阳光雨露。在城镇,基本上建立了面向绝大多数劳动者和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待遇,部分城镇困难群体享受城镇低保待遇,而在农村,农民基本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广大农民主要以家庭劳动为主,很容易因为年老、疾病、失地等原因返贫。
因此,建立真正的、覆盖整个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的社会保障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关键词:和谐社会 社会保障 公平
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指明了我国社会建设的方向。作为维系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重要制度内容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但是,如果丧失工作能力的老、弱、病、残者得不到生活保障,失去工作机会或收入较低者得不到基本生存资料,生病者得不到有效医治,和谐社会无从谈起。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为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劳资冲突开始表面化;城乡差距与地区发展差距拉大。这说明,在以要素分配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初次分配制度下,弱势群体是不可能拥有公平地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机会的。因此,要使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必须依靠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形成社会保障基金,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
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安全网
稳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保证,而社会保障制度则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安全网,是政府和社会对弱势群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安排。它通过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是健全市场经济的必要前提
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特征就是竞争。市场竞争一方面提高了效率,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另一方面也拉大了收入差距,产生了社会阶层分化,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确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如果任由其负面影响扩大,我国的经济改革将会受到巨大阻力,并有失去社会支持的可能。而社会保障制度是以政府为主体实施的一种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平,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均衡利益分布,缓解利益矛盾;有利于提高社会承受市场机制带来的压力;有利于社会大众支持市场经济变革的进一步深化。
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对城镇企业职工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现已基本完成了由单位保障向由社会保障的转变。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
理论研究与立法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各种矛盾逐步暴露,许多矛盾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社会保障制度缺陷。但是,我们对社会保障的性质、基本功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社会保障中政府与个人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存在诸多的认识分歧。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未来时期的发展,也存在多种不同的评价和主张。具体操作中,不少保障项目定性不清、
目标不准,没有具体的实施步骤。比如,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相互内涵交叉,经常混用;住房救助演变成部分人新的社会福利;发行彩票被定义为弥补政府财政不足的重要手段,等等。从立法来看,虽然有关社会保障的内容在宪法以及劳动法中均有体现,但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法》,目前仍未出台。
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的社会保障与就业单位紧密相联,因所有制性质不同,社会保障的水平也不同,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这方面基本还是空白;即使同一企业中,用工制度不同,劳保待遇也不一样。广大农村地区,除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已开始进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试点外,绝大多数农村都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社会保障体系缺乏协调性
表现为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划分不清,政府与企业、民间、市场的责任划分不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责任划分不清。当前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部门很多,除了财政部门,还有民政、卫生、人事、计划生育、劳动就业、保险公司及各企业单位;筹资办法、政策规定等方面政出多门,部门、单位之间难以统一协调困难,加之机构重叠,以致相互扯皮、相互掣肘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影响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高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法定的企业交费、劳动者个人交费以及政府有限的财政拨款,且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基金收支、管理等环节存在一定隐患和潜在风险。一是各项基金支付乏力。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基金面临贬值风险,保值增值困难;保值增值手段单一,基金增值难度大。二是基金监管混乱。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机构,加上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致使随意滥用、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产生腐败现象,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的大量流失。
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思路
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保障体系是基础。应当在深入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性、战略性思考和设计。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进程
通过立法建立统一、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所有发达国家的共同模式。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完善社会保障法,应当坚持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城乡有别原则。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享受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国家给予所有的公民以同等的待遇和平等的机会;凡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其受益对象应将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可能发展为社会冲突。为此,应当建立“公共财政”来解决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公共财政的收入来源可以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来筹集。而且这样可以将包括非国有经济在内的所有经济形式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改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对和谐社会的作用,必须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以革除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多头分管、条块分割、政事不分、监督乏力的弊端。新建立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该将各项社会保障职能统一起来,对各项社会保障进行统一管理。新的机构应当是独立的,专司社会保障事业,不附属于任何一个部门。同时,新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要严格实行政事分开,政府部门只负责制定政策和规定制度,不负责实际操作、经办。
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营运效率
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和决算制度,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特别是要将社会保障结余资金引导到可靠有效的投资上去,保证这部分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社会保障基金除了购买安全性高的国家特种国债和存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外,进入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领域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此外,还可考虑向基础设施建设等收益稳定的领域进行投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