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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03
1中小企业准入法律制度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涉及许多领域,中小企业法的内容十分广泛。在一般意义上,凡是涉及中小企业的立法,都可以称之为中小企业法。我国有学者认为,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有两类性质的法律。一是关于中小企业组织与活动法,主要涉及中小企业的组织体系,中小企业的设立、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小企业的管理与运营等方面。二是主要规定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律。后一类立法是专门为中小企业而制定,主要体现在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也有学者认为,中小企业法不调整企业组织形态,具有明显的政策倾向,带有促进法的性质。中小企业法在狭义上是指国家扶持与引导中小企业的法律,但在广义上还包括反垄断法的一些内容。我国中小企业法也是一个非常广阔的领域,不但包括规范中小企业准入、运行、退出法律,而且包括专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两方面的中小企业制度尽管表现方式各异,但却是任何一个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
中小企业准入法律作为中小企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完善中小企业准入立法是由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我国中小企业立法的缺陷等原因决定的。所以中小企业准入立法作为规定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态、资本制度、登记规制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和企业法的关系十分密切。中小企业准入立法是在我国企业立法落后、各种法律形态的中小企业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下针对中小企业更好的进入市场的一种制度安排。
虽然中小企业促进法是各国扶持、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其内容不涉及中小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等具体问题。但从扶持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看,也不能不从中小企业的设立开始,也必须涉及中小企业的运行、退出等问题。而中小企业促进法涉及的中小企业设立等内容,与企业组织法的内容不同,中小企业的设立仍然要按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就是中小企业准入法律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建立合理、完善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才能为中小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更多的机会。因此,中小企业准入法律制度为中小企业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是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中的前提和基础。
2中小企业准入法律制度的性质及内容
关于中小企业法的性质,并没有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一致意见,不同的国家基于其经济政策和法律传统的考虑,对中小企业法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在美国,由于自由经济的观念根深蒂固,美国的法律侧重于通过中小企业法防止垄断和消除经济的不平等。美国的政府、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认为必须从维护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高度去认识和解决中小企业的问题。美国《小企业法》第二章规定了“扶持和保护小企业”的目的在于“保护自由竞争”。由此可见,美国的中小企业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市场管理法”的含义,在大的视角下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日本的主流观点认为中小企业法就是产业政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反垄断法、产业法、产业振兴法等并列的日本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目前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是史际春教授认为“中小企业法是国家旨在保护、扶持和引导、限制中小企业的法。从表面上看,中小企业法似乎属于经济组织法、市场主体法意义上的企业法范畴,但实质上中小企业法徒有企业法之名而无企业法之实。中小企业法不调整企业组织形态,一般不涉及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运作机制、解散和清算等,具有明显的政策倾向性,带有促进法的性质。”二是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小企业法具有综合性,即从法律层面上看首先是宪法,它是中小企业立法的基石,是第一层次;其次,是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规定中小企业法律形态,这是民商法层次上的中小企业法,是第二层次;最后是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立法,如《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经济法层次上的中小企业法,是第三层次。我认为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和中小企业立法的情况,国家为了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政策手段,提供法律制度的支持,使中小企业法的保护范围日益扩大,所以应从广义上理解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法不仅属于民商法,还属于经济法的范畴。而中小企业准入法律制度更侧重于民商法的范畴,是我国民商法的重要内容。
3中小企业准入法律制度的内容
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中小企业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市场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日益拓展和深化,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目前各国中小企业准入制度一般规定在民商法的有关规范中,虽然各国规定有所差别,但总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态。作为市场主体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进入市场必然要选择法律设定的形态。所谓中小企业法律形态是指法律规定的按企业责任形式或按企业所有制形式划分的基本形态。中小企业准入的基本形态,主要是按照企业的责任形式来确立的,具体表现为有限责任形态、有限和无限混合的责任形态、无限责任形态,相应的由《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进行规制。中小企业法定设立成本和运行成本,决定了现实法律形态中,个人独资企业数量最多,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最长,合伙企业数量少且存在时间最短。我国除了存在以上法律形态外,还存在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的企业形态,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等形态。中小企业准入法律制度有利于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予以确定,规范了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问题,使中小企业进入市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先确定适合自己发展的法律形态。
(2)注册资本的规章制度。中小企业的资本制度是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最基本条件之一,中小企业资本不仅涉及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决定企业设立成本高低,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和投资决策,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环境良好的指标之一。注册资本制度中,核心内容就是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尤其是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有明确的规定。
(3)中小企业登记规制程序。一个中小企业如果只具有法律规定的形态及条件,还不能进入市场,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才能成为市场主体,所以企业登记制度也是中小企业准入法律规范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4)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它是指中小企业各种法律形态中所包含的具体形式,在公司制法律形态中有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等形式,在合伙制法律形态有无限合伙、有限合伙等形式。这些众多的企业组织形式为中小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有利于中小企业采用最有效的形式进行发展。
参考文献:
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在贯彻《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基础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凡超过的,力争3至5年内逐步降到20%。目前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尚未达到20%的地(市)、县,不得借统一制度之机,擅自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少数地、市、县(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目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或调整原有企业缴费比例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从1998年元月1日起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原则上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加快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
三、从1998年元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1997年12月31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从1998年元月1日起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1998年元月1日以前的只转移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
四、凡1996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个人同时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1996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个人同时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六、1996年元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6年元月1日以后退休且单位和个人同时缴费(含视同缴费)累计满10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的比例计发。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高出20%的部分,纳入过渡性养老金仍按省政府111号文件规定标准和办法计发。从2001年开始,对基础养老金仍按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调整,直到20%为止。
七、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尽快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要抓紧落实国家提出的扩大覆盖面计划,重点加快三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有关部门要配合劳动部门,尽快制订《湖北省城镇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八、加快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步伐,力争2000年实现省级统筹。
九、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退休条件,任何企业都不能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各地、各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扶持下,亿万农民的合作热情日益高涨。合作社在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高新实用农业技术的应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差距很大,不仅省区之间不平衡,同一省区内部也不平衡。合作社类型、组织形式、发展目标也呈现多样化,有的注重服务,有的注重盈利,其运作方式也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一些基本制度必须要坚持,同时把握好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保证合作社真正“民办、民管、民受益”,才能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坚持的基本制度
1.合法的成员资格制度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都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上述多种类型的合作社。但为了保证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2.民主的决策制度
“三会”、章程、社务公开是合作社最基本的民主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健全合作社“三会”即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规范合作社治理机构,明确“三会”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离形成制衡。实行社务公开,保证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经营项目的选择、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能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及时向社员公开。完善章程,重大事项及原则应载入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办事,关于合作社财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及处理原则更是章程的主要内容之一。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的章程一旦盖章签字生效,即是本社的行为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提出的是关于“附加表决权”的规定:“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3.以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制度
一个好的分配制度是合作社的灵魂,既是社员努力工作的激励手段,也是合作社吸引非社员加入的关键制度所在。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和成功合作社的案例调研结果看,比较科学的、合乎当前法律规定的收益分配制度的模式是:合作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从当年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金(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一般由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通过),专款专用,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以丰补歉,提高抗风险能力。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后的当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目前大多数合作社实行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应当以交易量(额)为依据按比较返还给成员,其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为基础按比例分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1.增强经营服务功能,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合作社作为新型的经济主体,必须要逐步借鉴企业或公司的发展模式。更多的合作社已经注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购置加工、贮藏、运销设施、设备,建立信息网络等,增强合作社的综合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合作社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这就要充分发挥其组织功能,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根据生产经营和成员的需求,为成员开展经营信息、技术培训、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等统一服务。积极开展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统一品牌包装和市场销售,努力提高产品品牌档次和统一销售成员产品的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这样的合作社才能在市场中占领一席之地,才能更好地带领农民社员增收。
2.培育主导和特色产业,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合作社要想长期生存,就要以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为依托,建立生产基地,通过组织内部的资金、技术、生产、加工、销售、信息等多种要素的开发整合,延伸产业链,做大做强各自产业,带动周边农户积极参与产业发展,使得组织实力不断增强,产业化经营规模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最终带动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1]。
3.立足土地入股办社,提高土地收益率
有一种典型的土地流转合作社正在蓬勃发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入股、入社等方式,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业用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土地流转在村内成员内部进行,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性质、不变更土地权属、不影响土地用途、不导致土地利用对耕地的破坏,村民既可务工获酬,凭股分红,还可以参与专业合作社的管理[2]。这类合作社在我国部分农村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发展前景广阔,具有可复制性和推广性。要想把这类合作社办好,需要坚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坚持民主管理。虽然是村委会牵头,但是不能搞强迫,要尊重农民自己的意愿,不隶属于村委会,财务独立核算。二是要科学管理。要想把全村的大部分土地管理好,对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是个挑战,获得更多的土地收益,给每个社员满意的分红额度,是合作社发展的最大目标。三要合理分配。制订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是合作社能够坚持走下去的条件之一。这类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为社员服务。除了小部分作为公共积累以外,全部用于社员分红。
参考文献:
关键词:整体上市;内部资本市场;企业价值
一、引言
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内部资本市场(ICM)较外部资本市场具有信息和激励以及更有效的配置内部资源的优势。大企业通过对内部资本市场进行投融资,可以很有效的规避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在中国外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的背景下,内部资本市场的诞生无可厚非。整体上市出现至今,受到了证券市场的热捧,但是在学术界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声音。黄清(2004)通过对整体上市和分拆上市的案例研究发现,整体上市能够使国企股权结构变得明晰,控股股东和小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同时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平台,不断的进行内部优化和重组,进而做大做强。有一部分学者在肯定了整体上市的创新意义的前提下,对其持保留意见。王珍(2010)在对本钢和武钢整体上市的案例分析后发现,武钢整体上市并没有明显的关联交易减少现象。她认为不能仅通过企业集团的主业整体上市来解决企业集团内的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必须要实现企业集团的整体上市。本文拟通过上市公司的内部资本市场交易行为和多元化程度来衡量内部资本市场,且本文致力于区分整体上市和非整体上市内部资本市场的活跃程度和配置效率的差别。
二、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的公司样本为2008年~2013年间整体上市的企业集团以及与这些企业有着同等业务类型同等规模的上市公司。样本共包含整体上市企业85家,非整体上市企业81家。本文将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具体表现形式归为以下几类:(1)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2)集团内资产交易;(3)关联担保;(4)非经营性关联业务;(5)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分别用L1,L2,L3,L4,L5来反映。使用虚拟变量AverL(AverL=Average(L1,L2,L3,L4,L5))作为衡量企业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的指标。当AverL值越大时,其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越高。
本文引入业务多元化的概念作为内部资本市场配置动机大、可配置对象多的一个重要特征。Alchian(1969)提出内部资本市场是企业多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王峰娟、谢志华(2010)认为内部资本市场与企业多元化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并提出适度多元化能彰显内部资本市场的优势,而过分多元化会造成内部资本市场配置效率下降。如果将一个业务类型划分为一个资本配置对象,企业多元化程度越高,集团母公司要进行资本配置的对象就越多,进行内部资本市场运作的动机越强。
为了提高业务多元化作为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的衡量指标的合理性,引入了企业主营业务利润赫芬达尔指数作为衡量企业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的指标。该指数考虑了企业集团内不同业务类型的投资规模和投资回报,这种企业多元化程度更符合母公司在进行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时投资资金和回收资金的程度。该指数越低,企业集团的多元化程度越高,也即内部资本市场的活跃程度越高。
赫芬达尔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价值(PVB、CROE)除了受到内部资本市场配置活动的影响,也会受到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规模、资本结构、成长性、风险等因素的影响,本文确定了公司规模、财务杠杆、主营业务收入作为控制变量。其中公司规模因素用2013年末的企业总资产来衡量,风险因素用财务杠杆来衡量。
三、实证分析
1.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概述
通过描述型统计分析,整体上市和非整体上市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发生的比率分别为100%和96.47%。由此可见,在整体上市和非整体上市企业集团内部都存在着非常频繁的内部资本配置行为。非整体上市企业集团除了发生行为最少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比整体上市企业集团要多以外,其他几种内部资本市场运作行为发生的比率都低于整体上市企业集团,因此,可以得出整体上市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要高于非整体上市企业集团。整体上市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利润赫芬达尔指数均值小于非整体上市企业集团,说明整体上市企业集团的多元化程度要高于非整体上市企业集团,因此,也可说明整体上市内部资本市场的活跃程度更高。
2.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对企业价值影响分析
本文使用的模型为:
表1 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和企业价值的相关性
从表1看出:企业集团总体样本AverL与企业价值指标PVB、CROE均存在显著负相关;Hel与PVB、CROE均存在显著的正相关。说明我国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与企业价值存在显著的负相关。
表2 总体样本CROE线性回归
表2说明,我国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发生的配置行为越多样,企业价值越低,企业业务多元化程度越高,企业价值越低。本文得出的结论是上市公司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是低效或者说是无效的。
3.不同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对企业价值影响的相关性分析
表3 不同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和企业价值相关性
从表3可知,整体上市企业集团Hel对CROE表现出显著的正相关,AverL与CROE的影响也表现出了明显的负相关,说明整体上市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对企业价值产生了明显的负向影响;非整体上市企业集团Hel对CROE表现出较为显著的负相关性,说明非整体上市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对企业价值产生的负向影响但不强烈。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实证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无论是整体上市还是非整体上市企业集团,其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都对企业价值产生了负向影响,即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无效,并且整体上市企业集团较非整体上市企业集团其负向影响的显著性更高,因此企业集团整体上市后对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虽然表现出了更高的活跃度,但是其运作效率低下。作者认为,可能是因为本文研究样本具有产生管理层问题的显著特点。整体上市后,企业集团的融资方式将由各分部单独融资转变为上市母公司直接在外部市场融资后再通过内部资本市场平台进行资本配置,这样势必会增加内部资本市场的配置负担,如何避免这种背景下的经理人寻租等问题将会对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此外,整体上市企业集团多为国有企业,股权集中度普遍较高,其存在的“剩余控制权”缺失问题会造成内部资本高效配置动机的减弱。如果没有很好的激励,无论是集团CEO还是分部经理都可能进行寻租从而使内部资本配置的动机从企业价值最大化变为管理层利益最大化。根据双层理论,管理层问题的突出将会造成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扭曲,从而对企业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作者认为可以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监督和引导企业整体上市。虽然整体上市受到证券市场和学术界的多方看好,但是本文的实证研究并没有发现它表现出良好的正向效应。因此,我国企业集团的整体上市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把关,同时也要引导企业集团不能为了扩大企业规模、扩充融资渠道等眼前利益盲目整体上市。
【关键词】介护保险;老龄化;养老护理
老龄化问题在20实际90年代就困扰着世界各国,为了解决该问题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方案措施,而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日本2000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高龄护理保险(Long-term-care Insurance,国际上简称为LTCI)法案,日语解释为“介护保险”。该法案的推行将护理服务模式由单纯的“处置”服务转变为“契约”服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我国目前也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阶段,并即将进入老龄化的高峰期。面对这一状况,在与日本文化背景极其相似的情况下,我国是否可以借鉴日本的介护保险来解决我国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呢?这是一个亟待考证的问题。
1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产生的较晚,但却有自身的独特之处。在1997年日本政府提出关于建立介护保险的议案,历经三年,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介护保险制度的推出主要是为了应对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医疗和护理问题,为老年人提供治疗和照顾服务。其主要的参保对象是两类人群,第一类是65岁的人群,第二类是40-64岁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人群,其中第一类人群被纳入强制性保险,而第二类人群则是申请被保险。介护保险主要向这两类人群提供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具体包括家庭访问,上门服务,养生指导,对老年痴呆人群的介护,医疗设施的介护、短期入所等服务。
在待遇给付方面,保险金的缴纳因参保人所属的类别不同,缴纳费用的比例也不同,其中最高的是第二类人群,其缴纳比例如图1所示。在支付保险金方面则是根据支援水平分为六级即需要介护、介护1、介护2、介护3、介护4、介护5,这六个等级都有各自护理费用的规定。在整个介护保险范围内,个人负担10%的服务费,剩余90%均由介护保险负担。超出介护服务范围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入住专业机构时,个人需缴纳伙食费和生活费。
图1 日本不同人群保费缴纳比例
2 我国养老护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在建立护理保险制度方面仍处于空白状态,只有少数发达的省市实行了养老护理,建立了养老院等机构,例如大连市的“居家养老院”。但是在我国类似于这样的养老护理的数量还微乎其微,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我过农村地区大批的中青年劳动力都涌向城镇,出现了“空巢家庭”的状况,加之在农村地区并无养老保险,这使在农村地区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农村老年然出现了吃饭难、上厕所难、穿衣难等困难。
相对于农村而言,城市老年护理问题也不容乐观。虽然在城市的养老机构要多于农村,但只是在发达地区,并且我国养老机构缺乏大量的专业护理人员,并不能为老年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护理服务。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养老机构少,医院的医疗护理费用过高,造成多数城市老年人选择依靠自身护理,这势必也在城市出现了老年人吃饭难,上厕所难,穿衣难、洗澡难等现象。
3 日本介护保险对我国养老护理的启示
日本历经三年于2000年出台的《高龄护理保险法案》,虽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过一些问题,例如费用过快增长。但是,该法案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日本老龄化危机,满足了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因此,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是具有借鉴作用的。
3.1 具有社会性质的保险制度
日本的介护保险不同于美国的护理保险,美国的护理保险是具有商业性质的,而日本的介护保险具有社会性质。这意味着在缴费方面国家负担较多,从而缓解了家庭因为缴纳保险费而带来的经济的压力,最终使大多数人参加到介护保险中来。实现了大多数人享受老年护理的目标,解决了多数老年人由于年老而带来的生活不便的困难。
3.2 介护保险具有法律效力
日本在推出介护保险时,是以法律的形式推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在该法案中明确规定了介护保险的对象、服务内容,给付办法等内容,使工作人员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同时,在该法案中还对护理人员的专业级别做了明确规定,使参保人可以放心参保,避免因为担心护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而放弃参保的可能性。
3.3 服务项目健全
日本介护保险的服务项目包括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护理人员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等级不同提供不同的服务,这样满足了参保人因年老带来的不同护理需求,使老年人在身体健康和心理需求都得到了满足,特别是居家服务使老年人能够在家中获得护理需求,解决了老年人不愿意在陌生环境中养老的问题。服务项目的健全解决了由于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生活困难,身体健康和心灵空虚等各种问题,缓解了老龄化危机,加强了社会的稳定性。
4 介护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即将进入老龄化的高峰期,老年人的护理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在医疗保险的不完善,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依然存在的情况下,老年人看病难,护理难的问题日趋严重,特别是农村的“空巢家庭”,由于护理机构少,老年人生活上缺乏照顾,心理空虚的现象更为严重。因此,实行介护保险势在必行。
4.1 我国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目前,由于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推行、现代人观念的转变、医疗条件的改善等因素的影响。在中国已经出现了“四二一”、“四二二”、甚至“八四二一”的家庭结构,这样的家庭结构不但加重了子女的养老负担,也使老年人在晚年生活和心理关怀方面存在着风险。此外,随着人类生活脚步的加快,工作压力大,空气污染指数高等环境因素也日益影响着人类的身体健康,易在晚年发病,这必然对家庭提出了特殊的护理需求,但是特殊的家庭结构使得老年人的此类生活照顾存在着缺失。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为老年人在晚年提供保健等服务,满足老龄化的需求。
4.2 传统家庭养老观念的改变
意识形态可以改变推行方与惠及方之间的交易费用并保证新制度的推行使用。目前中国的城市居民大多处于子女与父母分居而住的状态,农村则多是“空巢家庭”。这种状况促使大多数老年人改变了依靠子女照顾的观念,而是依靠自身养老,更有一部分老年人选择住进养老院。传统依靠子女养老的观念的改变有利与我国推行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提高老年护理保险的参保率,从而解决老年人希望在家获得养老护理的问题,促进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4.3 高额的医疗护理费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告诉发展,国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高额的医疗护理费用,仍使许多需要老年护理的家庭入不敷出,最终选择放弃医疗护理。这促使我国必须要寻找一条满足老年人护理需求的道路,建立具有社会性质的老年护理保险,加大财政对老年护理保险的支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为老年护理而带来的家庭经济危机。同时,也能够使由于经济困年而放弃老年医疗护理的人群得到想应的健康和心理护理。
4.4 医疗保险改革尚未完成
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且还在不断的进行医疗保险的改革,以不断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解决人们“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如果将老年人的护理保险纳入到医疗保障体系中,不但可以满足老年人的护理需求,还解决了推行一项新制度所带来的成本问题。一项新制度的单独推行,会花费较大的成本,如果将其作为新医改方案的一项内容,调高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则会相对节约由与推出新制度所带来的高成本,同时也使人们更容易参加到护理保险中来。
4.5 满足就业需求
老年护理保险的推行,必然要求大量的具有良好素质,良好技术水平的护理人员,这就为具有该方面技术水平的人提供了较多的就业岗位。解决了部分人的就业问题,缓解了我国目前由于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带来的就业压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老龄化的日趋严重和我国在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的缺失,决定了我国保险市场对老年护理保险的需求。但是,由于护理保险的费用较高,必然要求我国要建立具有社会性质的老年护理保险,以解决我国存在的医疗护理费用过高,老年人在生活,健康等方面需要帮助甚至部分人就业的问题,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而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尚未完成,老年人传统居家养老观念的改变也为建立老年护理保险提供了时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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