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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方(全称)
品名规格
生产厂
数量(吨)
价格
(元/吨)
金额
(元)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规则,买卖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全面执行下列条款:
一、质量品级:在上海金属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铜、铝、铅、锌、锡、镍、生铁等的金属质量等级,一律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二、数量:本合同溢短技量允许范围为总量的±5%。
三、价格:本合同价格(元/吨)仅指交易所当日的、指定地点仓库的交易成交价。成交前发生的仓装、运输、保险等项费用均已包括在内。
四、结算、按交易所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
五、交货与验收:买卖双方均按成交合同标的收验、交货。卖方交货时,随附生产厂商的质量保证书。
六、交易保证金:本合同买卖双方均需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___________元。合同执行后,保证金分别退还各方。
七、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
八、争议仲裁:买卖双方就本合同内发生争议,由交易所协调,协调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请仲裁。
九、违约罚则:买卖中发生违约时,交易所作为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人,有权按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罚处。
十、合同转让: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规则转让时,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附则:本合同一式二份,由买卖双方签名盖会员单位合同章后,由交易所统一保管。
上海金属交易所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入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都具有通便的作用。两种水果都具有一定的通便功效,香蕉中含有丰富的膳食纤维,具有促进肠胃蠕动的作用,而且还含有大量的水溶性植物纤维,能够引起高渗性的肠胃液分泌,从而将水分吸附到固体部分,从而使粪便变软就容易排出,所以就会有润肠通便的作用。
火龙果的果肉中含有很多的黑色籽粒,这些火龙果的籽大多都是纤维类,不能够被肠胃道消化吸收,它们会刺激肠胃道的蠕动,从而促进肠胃道内容物更快的排出体外,所以具有一定的通便作用。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海峡两岸 承运人制度问题 比较研究
研究两岸海商法承运人相关制度之前,对两岸地区的海商法的立法背景进行研究是极为有必要的。台湾的法律主要参照日本和德国的法律制订,同时吸收一些英美法的内容,但仍属于大陆法系。大陆的海事法律则属于社会主义性质。造成两岸海事法律规定不同的原因在于其社会制度与法律体系的不同,在制定海事法律时的历史背景也不同。台湾现行的《海商法》是经1962年修改的,在制订时只有1924年的《海牙规则》可供参考①。其有关海上货物运送方面的内容,完全按照《海牙规则》制订。而大陆海商法是1992年颁布,当时国际上存在三个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大陆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方面的内容,既参照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又考虑《汉堡规则》的规定。
一、承运人定义
对承运人的正确认定事关海上货物运输索赔对象的确定,货主只有在明确了谁是索赔对象之后才能行使索赔或诉讼的权利②。
1、 大陆对承运人的认定
承运人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另外其也衍生出实际承运人概念,为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它人。我国将承运人区分为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两种,且其都要对托运人负责。
2、 台湾对承运人的认定
台湾《海商法》第5条规定:“称运送人者,谓以运送物品或旅客为营业,而受运费之人。”第53条规定:“运送人或船长于货物装载后,因托运人之请求,应发给载货证券。”台湾地区以签发载货证券的人为认定运送人,这种认定标准在产生了许多问题。签发载货证券的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佣船人、船长等,但在实践中,船舶所有人虽然签发载货债券但并不一定是实际参与运输的人,实际参与运输的人也不一定会签发载货债券,对运送人的认定产生歧义。根据台湾的法律,运送人名称通常不出现在载货证券上③,使得托运人根本无法得知运送人的身份。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时,托运人却面临不知向谁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
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收取费用进行货物运输,并对货物负有一定责任的照顾义务,如违反这一义务,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可以看到两岸法律对承运人的基本义务的规定都基于《海牙 - 维斯比规则》④,虽然概念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内涵基本相同。
1、货物管理的义务
台湾海商法第63条,大陆海商法第48条相关规定,运送人对于承运货物的装载、装卸、搬运、储存、保管及运输,应该有必要的注意与处置义务。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有良好经验的承运人应在正常情况下所具有的注意义务,这就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
2、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
“台湾海运条例”第62条第1款、中国《海商法》第47条均包括承运人有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承运人在船舶航行前,应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包括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其他载货的地方能安全运送和保管货物。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是重要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性质,承运人只对海上货物运输期间发生的违约或损失负责。两岸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有所不同。
1、 大陆的规定
对于集装箱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在装运港接收货物的时候开始;对于非集装箱运输,从货物装上船时开始;对于多式联运货物运输,从接收货物时。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消灭,我国基本延续《海牙规则》规定,收货人在提货时应检查货物,如发现货物破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如残损不明显, 3日内提出索赔;若没有,就是交货时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2、台湾的规定
台湾海商法规定,运送人的强制责任期间仅及于货物自装载上船至卸载离船期间内。对于运送人强制责任期间外的其他责任期间,运送人在不违反“民法”第222条的大前提下,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⑤。台湾海商法对于承运人责任的消灭,采取了海牙规则的规定,货物一经有受领权利人受领,推定运送人已依照载货证券之记载,交清货物。同时也规定在某些情形下承运人也应承担责任,跟大陆地区规定相同。
四、承运人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包括承运人对货物损害的赔偿责任以及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承运人如果造成了货物灭失或损坏,要按一定的限额进行赔偿,而承运人的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是指承运人未能在明确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内交付货物,造成托运人损失的应承担一定赔偿数额的责任制度。关于承运人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两岸的海商法中虽有规定,但有些不同,而对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赔偿问题,大陆海商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台湾则缺乏类似规定。
1、承运人货物损害赔偿责任
大陆地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金额是以实际价值为基础,再加上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计算出来的。而台湾地区海商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在其民法第638条规定,运送物有丧失、毁损或迟到者,其损害赔偿金额应依其应交付时目的地之价值计算。然而对 “交付时目的地”的理解易会产生歧义,这里的“交付时”可能会不包括中途港的交付以及货物全损时的情形,“目的地”也可能会理解成内陆的地点,而不是卸运港 。
2、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货物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的前提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之间有明确的约定,而如果没有这个前提,也就不存在迟延交付。根据我国海商法57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金额。”当货物的损失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时,承运人的赔偿金额适用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而台湾海商法中没有规定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其民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也要对货物的迟到付责任,由迟延交付所带来的损害赔偿,可以以金钱赔偿或恢复原状来赔偿。
从以上对承运人相关制度的研究中,大陆的《海商法》相对于台湾的《海商法》来说赋予承运人更为严格的责任,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更愿意选择台湾的《海商法》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而托运人则更多的是选择大陆的《海商法》,这样可以对承运人的责任加以严格的限制。了解两岸的承运人制度,这对在实践中解决当事人海事纠纷是极为有益的。
参考文献:
[1]王炳蔚.论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识别.当代法学,2002
[2]郑玉波.台湾三民书局 1987
[3]张新平.海商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蔡镇顺.海商法研究[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
[5]莫世健.中国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徐学鹿.海商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注释:
[1]蔡镇顺.海商法研究[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
[2]王炳蔚.论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识别.当代法学,2002年第5期
[3]UCP第25条第1项第3款规定:“如信用状要求或允许佣船载货证券,除信用状另有规定外,银行将接受下述性质之单据而不论其名称为何:….3.表明或未表明运送人名称。”
[4]张新平著.海商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四月第一版
【关键词】传统文化;传承;综合实践活动
冯骥才先生曾说过,自己是一名画家,但是已没有时间作画,因为有太多的传统文化正在悄然消失,他必须尽自己之力去拯救它们。另外,他提及的两件事情让我印象非常深刻:一是获悉位于偏远地区的一项由年过八旬的老人传承的蜡染工艺即将消失,他不远千里赶到那里,却见老人身旁有一个小姑娘默默地学习着,问及小姑娘一些问题,小姑娘却始终一言不发,询问旁人才知道,这个小姑娘是个日本小女孩。是日本远渡重洋将她送来中国,专门学习这门工艺的。另一件事是一位欧洲女士,在贵阳住了六年,专门收集少数民族传世的古老而又精美的服装,并将其运送回国,收获极丰的她情不自禁地说了一句大话:“十五年后,中国的少数民族服装,到我们那里去看。”不知大家听了这两件事情有何看法,但就我而言,是非常震惊的――我们正在不知不觉地丢失太多传统瑰宝,而别国,却对此异常珍惜。扪心自问,我们在传统文化的传承上,是不是太过忽视了?
在传统文化的传承上,我们作为教育工作者,曾经做过哪些思考与努力呢?放眼目前的传统文化的教育,大多容易陷入深、空、艰、涩的境地,此种传统教育,内容往往流于表处,如此就显得空洞乏味,学生学习兴趣较为淡薄。如此何谈热爱,何谈传承?所以如何将传统文化变得生动有趣,让学生易于接受,这是每一个教育工作者值得深思的问题。
在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计的思考中,我发现,如果将传统文化具象化,出现在学生的身边,让他们能够真实地触碰到,此时的传统文化于学生而言,就变得易于接受、可爱多了。
一、小学生学习的特点
要想教育好学生,首先要了解他们的特点,小学生学习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思维容易接受直观的事物、对图形有天生的敏感、注意力不持久。
二、思维容易接受直观的事物
因为小学生年龄、阅历的特点,喜欢较为直观的学习方式。如若在学习过程中,给他们灌输大量的理论性知识,他们一定会摸不着门道,不知所云。而如果就地取材,用身边的事例来启发他们,他们就容易接受得多。剪纸和甲骨文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见形态出现,从心理上就和学生拉近了距离。他们看见这一件件剪纸作品,一个个的甲骨文字,就会感到非常亲近、熟悉,学习起来当然也就很有乐趣,掌握也就容易许多。
三、对图形有天生的敏感
不知大家是否发觉,孩子在小的时候,不管他们的智力如何,他们总喜欢涂涂画画。相对于文字而已,他们似乎更喜欢图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对于图画,有一种天生的敏感。而剪纸作品就是对图画的高度概括,甲骨文,恰巧就是由一张张图画演变而来的。
比如在识记“鼎”字时,很多同学都觉得很难,因为这个字太“大”了,此时,如果投影鼎的图片,让同学们了解鼎是什么样的,它的结构如何,同学们自然很轻松的就记住了此字的结构。
四、注意力不持久
由于低年级学生年纪小,他们的注意力不稳定、不持久。只有生动、具体、新颖的事物,才能较长时间地引起他们的兴趣和注意,而对于比较抽象的概念、定理,他们则不感兴趣,因而不易长时间地集中注意力。因此,我们在教学时,应抓住学生的特点,及时地给予他们兴奋点,不时地提起他们的兴趣,让他们轻松学习,提高学习效率。
结语:在传统文化已面临岌岌可危的现状的今天,保护,传承,弘扬传统文化已是每个炎黄子孙义不容辞的责任,而身为为祖国育人园丁的我们,更有待采取更多积极的行动和有效的方法,来拯救传统文化这失落的密境。
【关键词】国债期货 合约表 比较研究
一、引言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交易十分活跃的成熟品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韩国,印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陆续上市了国债期货,且大部分国家和地区获得了成功,国债期货发挥了其对利率风险的控制管理职能,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利率控制手段,我国虽然早在1992年已经启动国债期货,但是受到3.1、3.27事件的影响,1995年被叫停,时隔18年,直至2013年9月6日,国债期货才重新上市。虽然已经稳定运行2年,但是仍然存在缺陷与不足,因此,了解并研究国债期货合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期货合约的合约文本作为期货标准化特性最直接的体现,是所有期货产品的基础,合约表能够直接明了的说明期货产品具体的内容,性质,作用等等。而美国国债作为全球国债交易量最大的品种,且其中的10年期国债作为美国国债中交易量最大的品种(据CFT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统计数据,10 年期国债交易量占美国国债期货交易总量的50%以上),能够作为保证我国国债持续稳定发展的借鉴与分析的对象。因此,从期货最基本的合约表出发,比较中美国债期货合约表的异同点,分析其原因与利弊,能够更直接的对我国国债期货市场的现状给出准确客观的判断并对我国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给出启示。
二、我国国债期货合约表分析
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先后于2012年9月以及2015年3月推出了5年期国债期货和10年期国债期货。
中金所之所以将5年期国债期货主要是由于从境外经验来看,在国债期货市场建立初期,交易所通常会先推出一种最适合、最为市场接受的产品,以确保市场流动性和产品功能的充分发挥。
同时为了满足对不同期限利率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增加利率的期限结构,我国在2013年推出了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与5年期国债期货相比较而言,10年期国债期货主要是在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与最低交易保证金上有所不同,其中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较之5年期国债期货而言范围更大,这意味着对于10年期国债期货市场的波动有更大的浮动空间,最低交易保证金较之有所增加,这意味着对于10年期国债期货市场而言对交易者要求更加谨慎。
目前我国5年期国债期货已经平稳运行近两年且交易数量明显大于10年期国债期货的交易数量,10年期国债期货交易量保持平稳增加,但是从交易数量上来说较之5年期国债期货仍有差距。
三、中美期货合约比较
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我国10年期国债期货的上市,其成交金额呈现稳步增加的态势,而5年期国债期货的交易波动明显,随着上市时间的持续,10年期国债期货的重要性将进一步突显,因此我们选择中国10年期国债期货与美国10年期国债期货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利于客观的分析异同点的同时去掉非重要的部分,同时保证了比较分析的实际意义。
中美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内容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二者大部分情况是一致的,比如合约标的都是虚拟债券,报价都是百元报价方式,交易时间均包含交易所和银行间的交易活跃时段,当日结算价都是使用成交价与成交量加权平均得到,交割方式均采用实物交割,可交割债券均使用可替代的实物债券等都是符合并且按照国际惯例而来,因此基本保持一致。但是在细节上,又稍有些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