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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术休假;教师发展;美国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6)02-0052-06
收稿日期:2015-11-23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美国研究型大学章程研究”(DOA150220)。
作者简介:李子江(1968-) 男,湖北十堰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历史与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史、外国教育史研究;王玲令,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历史与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学术休假制度初创于1880年美国哈佛大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该制度已经成为美国高校普遍实行的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制度。据统计,在美国约3400所公立和私立大学中,大约有2500所大学建立了学术休假制度,比例达到了74%[1]。从学校类型来看,经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大约半个世纪的发展,“学术休假制度已经成为研究型大学教师专业发展的常规制度之一”[2]。二战后,社区学院等非研究型院校也开始实施学术休假制度。学术休假制度也从最初高校吸引教授的一种特殊福利,演变成为美国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一项常规制度。尽管学术休假制度在不同类型的学校和不同历史时期存在差异,但总体来说也存在一些共同的做法。
一、学术休假目标:研究还是教学?
学术休假的目标在不同类型学校有不同的规定,但都服务于学术本身。休假目标可分为“提高专业素养”和“身体上的休息”两大类。1974年乔根森(Jorgensen, Vern F.)对23所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进行的调查表明,学术休假目标主要分为三类:进修深造(advanced study)、研究(research)和旅行(travel)[3]。在进修深造方面,有些休假者选择利用休假去获得学位。莱昂纳德・斯怀特(Leonard Stright)回顾自己的学术休假时提到“学术休假政策的重心通常在于给予年轻教师一个完成博士学位的机会……”[4]。在研究方面,休假者通常的研究成果包括书籍出版、文章发表以及其它学术性成果。而对于旅行,有17%的学校要求对旅行日期和地点进行详细说明,并且被调查的很多学校表示在此方面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旅行必须是出于研究或进修的需要,是“附属品”。
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高校的教学与科研的矛盾进一步受到大众的关注,公众希望教师能够在教学上投入更多时间,因此在学术休假目标上更加强调教学的突出地位。查尔斯・J・安德森(Andersen,Charles J)和弗兰克・J・阿特塞克(Atelsek, frank J)进行的调查结果表明,有96%的学校学术休假目标为教师发展,其次为研究(78%)和学术工作 (72%)[5]。1998年康柏(Bai Kang,M.A.)和米勒(Miller.T.M)对62所大学的100名熟悉学术休假政策的高级教务管理人员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30%的学校将改进教学作为休假主要目标,其次是获取学位(进修深造)(29%)和进行研究(19%)。同时,康柏和米勒在进行学术休假效果测评时,大多数(68%)被访问者认为学术休假的主要成果在于教学方面的进步和提高[6]。显然,进修深造和研究仍是休假的重要目标,但教学的目标性已经极大地提高。同时,偏向职业技术等实用类人才培养的学校更加强调教学效果的快速达成,而研究型大学学术休假仍然以研究等方面为主要目标。琳达R・奥托(Linda R. Otto)和迈克尔・克罗特(Michael Kroth)对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学术休假政策进行比较研究后,认为“普通高等教育学术休假目标更倾向于研究的需求,而职业技术教育的学术休假目标更倾向于提高专业技术,有利于更好的技术教学”[7]。除此之外,“二战”后随着科技在教学和研究领域的广泛应用(尤其在一些理工学领域),对新科技和新设备的熟练使用成为高校教师的一个重要任务,因此,很多教师选择在学术休假期间对自己学术领域的前沿性科技进行学习。学术休假的目标从专注研究到强调教学,缓解了教学与科研的价值冲突,也是学术休假制度不断调整、完善的体现。
学术休假目标向来存在着“以个人利益为导向的学术休假哲学和以机构利益为导向的学术休假哲学”[8],即学术休假究竟是以教师的利益还是以学校的利益为上?尽管教师和学校二者的利益是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但学术休假的目的只是在二战之后初期强调教师的身心发展(例如旅行属于休假目标的内容之一),到80年代之后几乎没有学校再明确将旅行作为休假目标。再加上返校义务的规定,都意味着高校更加在乎的是教师对学校的回报,实质上学术休假目标还是不可避免地倾向了机构利益。
二、学术休假资格:谁能够享受学术
休假?
1.职称要求
学术休假制度初始建立原因之一就是作为吸引教授接受聘任的条件。因此,早期授予对象几乎只限于教授和副教授,随着制度的发展学术休假的职称覆盖范围有愈来愈宽广的趋势。首先从教授和副教授扩展到助理教授,再到全体教师,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学术休假逐渐覆盖大学全体教职工(包括行政人员)。1962年,沃尔特・克罗斯比・埃利斯(Walter Crosby Eells)和欧内斯特・V・霍利斯(Ernest V. Hollis)对美国48所最先建立学术休假制度的大学当时的学术休假情况进行了调查,大多数学校的学术休假政策惠及范围为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43%)。一些学校将学术休假推及至所有教师(34%),少数学校仍然将学术休假仅授予教授和副教授(11%)甚至仅授予教授(4%),还有2%的学校只为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提供学术休假[9]。
20世纪6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思考学术休假政策是否应该推广至大学行政人员。1970年,马里恩・K・班德勒(Marion K. Bandley)针对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的行政人员学术休假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虽然有大约超过三分之二的学校在理论上已将行政人员纳入学术休假的授予对象,但真正在实践中实行的学校并不多[10]。最大的原因在于行政人员的流动较小,工作任务难以安排和衔接。加利福尼亚南部的一所初级学院在调查报告中表示:“我们通常不会雇佣他人来替代某个行政职位的工作,而是对工作进行划分,由他人协助完成日常行政工作”[10]。因此,为行政人员安排两三个月的短期休假(可以和年假连在一起)呼声较高。报告中指出,一所旧金山港湾区附近的学院表示:“为了解决行政人员进行一个学期或一年休假造成的困难,我们正在努力为行政人员制定一个新的‘三月全薪’的休假政策”[10]。在实践上,该调查样本中有10所学院已经制定这样的政策。实际上,在这之前已经有学校开始实行类似的休假。如,1964年蒙特圣安东尼奥大学为行政人员提供了一种特殊的全薪制式为期两个月的休假以及一个月的度假来代替学术休假。由此,行政人员享受学术休假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步实现。
2.教学年限要求
获得学术休假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教师或行政人员必须在本校教学或服务达到一定年限。根据学术休假的历史渊源,一般要求连续服务7年。如1963年的《加利福尼亚州教育法规》中第13458条规定:学术休假不得授予对本地区未提供满七年连续服务的教职工[11]。这意味着如果某位教师中间“跳槽”到另一所学校,只要在本地区之内,之前的服务年限可以继续累积。而1972年出版的《有关休假的原则声明》中指出教师在其它院校的服务时间都应计算在内,意味着跨学校工作服务在学术休假计算服务年限资格时已经没有了地域的限制[12]。七年的年限规定并不是唯一的准则,在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规定。埃利斯和埃尔斯的调查中,大部分学校采用七年或六年的规定,也有极少数学校规定可以三年、五年甚至十年。同时还有一些特别的服务期要求,如伯里亚学院以学期计算,满20个学期可进行学术休假。肯塔基大学在教职工服务期满四年以后、可修一个学期半薪的假期,六年以后,可修全年半薪的假期,十年以后,可享受一学期全薪的假期。
三、学术休假申请程序:谁负责评估和批准?
一般来说,学术休假的申请过程遵循从院系到评估部门再到董事会的程序。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得到主管的批准。评估环节主要在权力部门,其主要任务在于筛选学术休假申请,提供优先推荐名单。评估部门在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类型,一种是专门成立的学术休假委员会,如雷德赛尔大学的学术休假委员会隶属教授评议会下的学术事务委员会。另一种是利用学校已有的委员会,如研究委员会(Research Committee)、专业人事委员会(Certificated Personnel Committee)、专业关系委员会(Professional Relations Committee)、专业标准委员会(Professional Standards Committee)以及薪资和评估委员会(Salary and Evaluation Committee)等。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也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包括教师、副校长、校长、董事会成员等。
1974年乔根森调查显示,加利福尼亚州的阿兰・汉考克社区学院学术休假委员会由三名教师成员、校长以及教务长组成;格罗斯芒特学院学术休假委员会成员包括两名行政人员和5名教师成员。雷德赛尔大学的学术休假委员会对成员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一名由学术评议会选举出的学院教授,且必须为已获得任职两年以上四年以下的终身教授,委员会主任由学术事务委员会每年选举一人担任。教务长作为协助人员参与休假计划评估。就成员组成来看,教师成员所占比例较大,并且要求学术休假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教师成员担任。当然,休假申请过程也与学校规模大小有关,在小型的学校申请者可以省略和减少中间的环节或直接向校长申请。以西玛・M・塞莱纳(Celina M. Sima )和威廉・E・丹顿(William E.Denton)在1995年对193所已建立学术休假制度的大学进行的研究为例(见图1),学术休假申请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请者准备申请表和详细的学术研究计划;申请者将材料提交给院系主任(有的学校要求院系主任对申请者的休假计划作出价值说明),院系主任将材料上报给学院院长和掌管学术事务的副校长;副校长将申请提交至学校研究委员会进行评估;最后将评估和推荐结果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因经费等问题否决申请。
从图中可以看出,学术休假申请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在于研究委员会的评估,由此涉及到休假申请评估标准问题。假如在同样的时间申请休假,因名额的限制,需要根据什么样的价值标准来确定休假的通过与否?1971年华盛顿州出版的《学术休假指南》在此方面的规定值得借鉴:首先,要考虑休假项目或计划对教师教学的意义;其次,从学术背景和已有经验判断申请者是否有能力完成休假项目或计划;第三,要考虑该学术领域是否有必要进行新的拓展;第四,考虑替代申请人的教师人选能否胜任工作。最后,考虑资金支持以及其他相关人的推荐情况。因此,休假项目或计划本身的价值应是最优先考虑的因素。申请者自身的情况(资历、先前休假情况)、人事安排(休假名额和工作分配问题)以及资金等问题是评估学术休假时必须全面衡量的因素。
四、学术休假指标分配:多少教师能享受学术休假?
学校每年一次允许多少名教职工进行休假?每个学院每年允许多少名教职工进行休假?学术休假的名额分配比例问题对于学术休假制度的运行至关重要。良好的休假分配不仅可以促进学术休假制度有序运行,也是学校行政工作平等性、公平性的体现。但是,资金是否到位直接关系着休假名额多少,尤其是必须雇佣其他教师的时候。因此,学术休假每年的名额并没有随着制度的发展而增多。在一些名牌私立大学,他们的筹款方式更加多样化,基金会和个人捐赠等资金资助方式可以承担学校更多的教师享受学术休假的负担。相对来说,公立学校的休假名额远不如私立大学,在社区学院面对3.8%的名额愤愤不平,要求提高到10%时,斯沃斯莫尔学院享受着每年20%的休假名额[13]。有的学校按照每年只给予每个院系一个学术休假名额,还有的学校依照当年财政状况来决定休假人数。
五、学术休假权利和待遇:如何确定休假时长和薪资水平?
学术休假时长和薪资有几种固定形式,最为普遍的是“全年半薪”和“半年全薪”这两种形式。大部分学校采取这两种方式并存的政策,但有少部分学校只允许其中一种方式存在。美国主要有“学期制”和“学季制”两种不同的学年形式,“学期制”基本采用上述最普遍的两种休假形式,而“学季制”则会相应地采取“一季度全薪,三季度半薪”或至少保证一个季度全薪的方式。此外,《加利福尼亚州教育法规》中规定可采取“三年之内修两个学期或三个季度”的方式进行休假,这两个学期或三个季度可以分开。从原则上说,享受学术休假的教职工不得寻求有报酬的工作。在《学术休假指南》和《有关休假的原则声明》这样的一些权威文件中都明令禁止休假期间进行其它有报酬的工作。但在实践中,一般会允许特殊情况的发生。奥古斯特・W・埃伯利(August W. Eberle)和罗伯特・E・汤普森(Robert E. Thompaon)在1972年对386所高校进行调查的数据报告中指出,有52%的高校允许享受学术休假的教职工参加有报酬的工作,并且这一比例在公立学校中要高出私立学校[14]。另外,教师在享受学术休假的过程中各种待遇不变,《有关休假的原则声明》中指出,院校不应该因为休假等原因影响教师的职务晋升或者薪水增长,在教师休假期间,应照常发放各种保险金,个人和学校应继续缴纳养老金。
六、学术休假的责任和义务:如何规定休假计划与返校义务?
递交学术休假计划并不是强制性的要求,不同学校有不同的规定。例如,科罗拉多州立大学要求没有博士学位的申请者才需要递交休假计划,迈阿密大学则要求详细地说明休假计划的价值所在。如果学术休假计划与学校或地区规定的休假目的不甚吻合,可以给予两周左右的时间进行改进。为了防止学术休假计划在休假期间无法完成,准许在休假申请时准备备选计划。
大部分学校都会要求教职工在学术休假结束之后必须返校。1964年达尔西・勒格朗(Dulcie LeGrand)和赫伯特・斯旺森(Herbertt L)对弗吉尼亚州的73所公立初级学院进行的研究调查发现,有58%的学校要求休假者必须返校服务两年,有25%的学校要求必须有公证人公证过的书面担保,以免在休假之后不履行返校的义务[11]。但如果在休假期间发生意外受伤等事故,教职工可以不履行或延迟返校义务。休假返校之后,教职工的职位级别保持不变,而返校报告的要求则要相对较高,有63%的学校要求休假者在返校后要提交书面报告,主要陈述休假者认为休假对自己和学校带来了什么利益[11]。部分学校对书面报告的字数做出要求,并且报告要按照可以出版的标准进行撰写,并将报告的质量作为下次休假和职位晋升以及提薪时的参考。有极少数的学校要求休假者在返校时进行口头报告。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美国的国内税收法规(Internal Revenue Code)中“日常且必要”的相关原则,如果想要减免休假过程中旅行费用的税收,休假者必须证明这样的旅行“并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去获得教育”[15]。1954年,在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帮助下,印第安纳大学通过学校的学术休假计划以及返校报告证明了该校休假者的旅行是其单位授予的、且与工作相关的旅行,并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因此获得了税收减免。由此可见,学术休假计划和返校报告是校方利益的重要体现,也是休假者的责任和义务。
七、学术休假经费支持:谁来为学术
休假买单?
学术休假期间产生的资金花费实际上是由教职工和学校共同承担的。首先,教职工在休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是由学校和学院承担的,包括继续为教职工上缴退休保险金,同时还包括雇佣兼职教师的费用。但学校往往会依据“收支相抵”的原则,“为休假教师支付的薪资绝不超过教师正常工作的薪资”[11]。因此,为了“收支相抵”,学校尽量不会雇佣外校教师来完成休假教师的工作。而是选择利用工作年限不长、薪资较低的青年教师来工作。在达尔西・勒格朗和赫伯特・斯旺森的调查中,只有一所学院表示会为教师支付在社区外的旅行和生活费用。在这样的条件下,要进行研究,教师就必须寻求外部资助,而且学校为减轻财政负担,也鼓励教师寻求资助。尽管从原则上说,在进行学术休假计划价值评估时,不得将外部资助看做评估标准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显然获得外部资金资助的休假计划更具优势,鲍宁(Boening, C. H)对阿拉巴马大学在1986至1996年的学术休假申请与批准数据的研究中发现,有97%获得外部资助的学术休假申请得到了批准[16]。因此,教职工往往会采取申请个人基金、补助金、奖学金以及贷款等方式去支付研究费用。在私立大学,基金会的资助是学术休假资金主要来源之一,例如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就是直接使用资助人陈曾熙基金来资助学院的教授进行学术休假。
20世纪80年代,美国国家财政紧缩,大学财政日益感到吃力,“高校能够自主决定用途的资金越来越少”[17],学术休假制度的资金资助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面对这样的情况,北卡罗来纳大学和英国斯特林大学的教师提出一种替代性休假方式,可以在两国学校之间建立一种合作关系,教师可互换至对方学校进行交流、执教。如此可以在人事和资金方面节省大量资源,同时也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了不同的思维碰撞和交流机会。
八、结 语
二战之后,美国学术休假制度无论是应用范围,还是制度本身的完善和规范,都有较大的发展。首先,学术休假主体逐渐多元化,学术休假形式多样。学术休假主体二战之前已经开始由终身教授扩展到副教授、助理教授等职位,到20世纪60年代开始应用于行政人员,虽然仍具有一定的限制,在实践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但休假申请的职位条件放宽已经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学术休假的形式因院校类型等因素的不同而多种多样,有的学校为了缓解休假人数过多,将休假资格中的服务年限延长至十年;有的学校根据当年的财政状况来灵活决定学术休假人数等;其次,学术休假规范程度不断提高。学术休假规范的主体是一个自下而上的发展过程,它的法律效力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增强。学术休假规范最初是由学校相关委员会制定。二战之后,美国各个州开始高度重视高等教育的总体规划,并据此将学术休假规范纳入到州一级的教育法规之中。加利福尼亚州在1963年出版的《加利福尼亚州教育法规》中第13457-13461条对学术休假的资格限制、休假薪酬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1970年,华盛顿州立法预算委员会向高等教育委员会提交了一封倡议书,呼吁“为州内所有的高等教育机构建立统一、全面、公正的休假制度”。很快,高等教育委员会组织了对学术休假的讨论,并在第二年通过了《学术休假指南》。学术休假制度逐渐从校内规定上升为州一级的统一规定。1972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和美国大学协会(AAU)联合发表了《有关休假的原则声明》,学术休假有了全国性的规范标准可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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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休闲消费的研究起步晚,美国的休闲理论研究比较成熟,本文通过中美在休闲消费对象、结构、休闲消费时间、休闲消费教育方面的对比,指出我国在这些方面的不足,从而借鉴美国的经验,提出促进我国休闲消费的措施。
关键词 休闲消费 休闲消费时间 休闲消费结构 休闲教育
一、引言
马克思认为:休闲,一是指“用于娱乐和休息的余暇时间”,二是“发展智力,在精神上掌握自由的时间”。由此可见休闲兼有消费和生产的双重功效,事实上休闲兼有消费含义。贝克尔(Becker,1965)指出:不应把休闲看作一个独立范畴,所有休闲都含有某种消费,所有消费活动都含有某种休闲。人们不是在休闲和消费之间进行选择,而是在不同的消费活动之间进行选择。由此把休闲消费定义为人们在自由支配时间所从事的消费活动。
美国人休闲消费理论研究历史较早,大部分学者认为,美国学者凡勃伦在1899年发表的《有闲阶级论》是休闲学在美国诞生的标志。美国休闲消费发展比较完善,不仅设立专门研究休闲的组织机构,而且美国的休闲教育,很多大学都设有休闲专业、休闲系,甚至休闲学院。而中国休闲消费研究起步晚,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学习借鉴外国的经验有助于休闲消费研究的深化和完善。
二、中美休闲消费比较
(一)休闲消费对象
美国休闲消费产品品种齐全,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并且有龙头产业带动。不仅重视放松享受的旅游休闲消费,影视娱乐休闲消费,而且重视发展智力的文化休闲消费、体育保健休闲消费,既注重服务型休闲消费、又注重体验性休闲消费。在美国,旅游业是第三大零售服务业,仅次于汽车销售和食品销售。美国娱乐业中视听产业(影视和音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由1985年的第11位上升到现在的第6位。美国的文化产业在1996年已经是最大的产业,2000年美国占有全球文化市场的46%,美国的“好莱芜影视”是美国“文化创意产业”的龙头。美国休闲体育发展比较成熟,也是全球休闲体育产业发展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我国在休闲项目的开发上,各地区、各行业产品雷同,并且产业规模小,科技含量低,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缺乏科学的规划,没有突出特色,结果导致了休闲消费领域出现资源供给过剩,同业恶性竞争的局面。
(二)中美休闲消费结构
美国的休闲支出安排合理,消费结构比例适当。根据Ipsos Mendelsohn的2008年3-7月美国家庭消费支出份额数据发现:旅游消费占美国家庭消费支出的14%,占第三位,其次是娱乐,个人保险,电子产品。总的来说,休闲消费品占美国家庭休闲消费支出总额的34%,即美国人收入的1/3用于休闲消费。此外,1/3 的运输服务于休闲旅行,60%的飞机乘客是非业务性旅行。美国人不仅注重娱乐消遣性休闲消费,而且注重智力型休闲消费。美国人对文学、艺术、艺术博物馆、历史、科学的兴趣十分广泛,在某些地方甚至超过了运动。例如1981年,美国有4400多家艺术、历史、科学和综合性博物馆,共有9000个公共图书馆,1979年全国博物馆的访问者人数达3.4783亿人次。
我国的休闲消费支出与美国差距甚大。我国在2008年人均休闲消费支出构成中,食品消费占家庭人均总消费支出的36.29%,教育文化娱乐服务仅占13.29%。而且根据郭鲁芳研究,我国的休闲消费重娱乐性、消遣性休闲消费;轻发展性、智力性休闲消费;重被动性休闲消费,轻自主性休闲消费①。
(三)休闲消费时间
发展休闲消费,不仅需要经济支付能力,而且需要一定的空余时间。休闲时间的存在是进行休闲消费的必要条件。
1.休闲时间灵活性。美国休闲消费的时间自由灵活。在公司内,员工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年休假时间,也可以分开休假;同时公司也可以把年休假作为福利待遇提供给员工:一是多给员工工资、少提供年休假,二是多提供休假这样的福利去吸引员工。以灵活的休假方式吸引员工既可以保持员工的工作激情,也可以塑造轻松的环境,增加公司利润。
我国休假方面执行的是“黄金周”假日制度,员工不可以随便调配自己的休假时间。“黄金周”集中休假制度制约了人们的出游时间,致使假期期间交通拥挤,出游困难,增加公共管理费用。
2.带薪休假制度。美国的带薪休假制度是三至五周,随时可以休,假期一般要求一次性用完,双方并为此签订合同。美国的带薪休假制度是强制性的,任何一方如果不执行,会受到惩罚。据美国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统计,目前美国三分之二以上的用人单位都采用了“带薪假日”制度。这种做法之所以风行,主要是因为可以降低成本。
带薪休假在我国《劳动法》已有规定,一般有10到15天的休假。但是由于企业担心成本过多,另一方面就业困难,员工较少提休假要求,致使带薪休假的执行难以落实。
(四)休闲消费的教育
美国的休闲教育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并且有相当一部分人在从事休闲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工作。目前,在美国开设休闲专业的大学约有400所,其中得到美国娱乐、公园协会和美国休闲与娱乐委员会认可的有100多所。美国高校的休闲教育实施得到了社会、学校和家庭三方面的紧密配合,三者分别发挥着各自的作用。社会主要提供政策支持,学校主要负责课程开发与实施、指导与组织活动,家庭主要发挥配合、监督和提供实践机会的作用。在这一实施过程中,社区资源被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加以利用,形成学校向社区开放,社区为学校服务的模式。
我国对休闲教育理论的探讨不够深入,关于休闲教育的内涵尚未有统一的界定。1998年我国女科学家马惠娣才正式涉足研究休闲教育。大学生休闲教育研究还有许多领域期待我们拓展,理论方面缺乏结合我国国情的关于如何开展休闲教育的研究。学校缺乏严密的计划以及专门从事休闲教育的教师,家长缺乏对休闲教育的作用的清醒认识,反而认为学生在个人成长、自信心、独立性、自主性等方面的发展与休闲教育并不直接相关。
三、美国休闲消费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休闲产品体系,满足多层次休闲需求
充分挖掘休闲消费资源的优势,开发有市场前景、生命力持久和竞争力强的休闲产品,建立比较完善的休闲产品体系,形成具有规模的休闲产业。大力开发多样化休闲产品,挖掘休闲产品的文化底蕴;适应休闲需求的转变,开发新的休闲产品,提升休闲产品和服务的文化含量,科技含量,营造休闲消费中的文化氛围。
(二)提高休闲消费中的精神文化含量和品位,优化休闲消费结构
加强休闲消费的研究,对消费者进行休闲消费教育和引导,抵制不健康的生活方式。重视先进文化的导向作用,扩大高层次的休闲消费领域,营造丰富多彩、文化内涵深厚的公共秩序、生活环境和社会风气,引导人们逐步提高休闲消费中高层次精神文化消费的比重。
(三)落实带薪假期,为休闲消费提供条件
学习美国的带薪休假制度,按照工龄来增加带薪休假的期限。增加休假时间的灵活性,增加带薪休假的机会,使其更好的为国民经济服务。注重劳动者的休假权,坚持以分散为主、适度集中、单次休假时间长短搭配的原则。在休假时间分配上,既要强调时间的分配以分散为主;又要考虑适时安排单次时长较长的假期,以满足游客的长途出行。
(四)加强休闲教育的理论研究,有效指导合理休闲消费
借鉴国外休闲研究的理论成果,充分吸收相关学科的成果,尤其是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文化学、经济学的相关成果,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休闲教育理论。学校应当开展相关的休闲教育课程,整合教育资源,聘请专门的休闲教育教师。注重学校教育与社区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学校要经常联系家长,经常组织学生与家长的共同活动,使其认识到休闲教育在孩子身心素质个性发展及能力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注释:
①郭鲁芳.中国休闲消费结构:实证分析与优化对策.浙江大学学报.2006(5).
参考文献:
[1]尹士杰.我国当前提高居民消费质量的几个问题.消费经济.2002(2).
二、所有员工必须按排班表准时上班,不得无故缺勤、旷工、迟到、早退。延迟15分钟之内上班,不视为迟到行为,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的,为早退行为。
三、工作时间:每星期工作时间为五天
工作日:星期一~星期五
工作时间:上午8:10~11:30
下午13:00~16:40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作息时间,具体以通知为准。
四、假期管理
各类假别
1.因公出差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公差
因公司技术、业务出差;
经批准参加的各类由公司出资的相应的和公司组织的各类旅游活动等;
经批准外出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2.法定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按国家颁布的规定实行,其他例如产假、婚假、丧假等依据江苏省、苏州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3.病假
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持有区级以上医院所开具的休假建议书,可核予病假;
员工每月有一天带薪病假,病假超过(含)三天的,需出示医院出具的病假条。
4.事假
因个人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料理的,经申请可酌情核予事假;
5.年假
公司会根据每年业务情况,结合学校寒暑假情况,酌情在寒暑假给予公司每位员工一定天数的年假,具体放假时间和天数由公司决定。(或者给予员工一定的年假自行决定休息时间,亦可一半一半,再议)
五、请假审批权限
公司各级人员请假均须经行政部备案向总经理提出申请,未经批准则按旷工论。无故旷工十日以上的开除处理。
六、假期管理及假期工资核算
各级人员请假两天以内者,除病假外,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如遇急事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应先电话向总经理办口头请假。返工后,如实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假,均按旷工处理。
员工事假按天数扣除工资;员工病假在一天以内者,不扣工资;员工病假超过一天者按事假处理。
七、学校集体活动管理
公司作为工业技术学校全额投资的企业,学校常规性集体活动每位员工均需要参加,例如:升旗仪式、起初期末工作总结大会等;但日常教务会议、学生工作会议等不需要参加。
公司因成立不久,集体性员工活动暂时不便组织,员工可根据自身喜好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公司另有活动单独通知。
八、考勤管理
公司领导须带头执行公司考勤制度,秉公办事。
行政部是考勤管理的监督部门,各部门为负责部门。
工作时间
1.**站实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
2.逢节假日、监测活动及其它重要公务活动期间,**站实行值班(包括通宵值班)制度。
法定假期
员工每年有权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10天。如下:
元旦1天(1月1日)
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二、三)
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
国庆节3天(l0月1日,2日,3日)
年休假
1.年休假是为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照顾员工家庭生活,调节或解除员工工作疲劳,每年给予一定时间的假期。
2.年休假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规定不同的期限:
工作年满5年至15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
工作年满15年至25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5天;
工作年满25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年休假20天。
3.年休假天数每年一月份调整。
4.当年从其他单位调入**站工作的不给予年休假,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标准享受年休假。
5.如果员工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休假;当年休假后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次年不再享受休假:跨年度之间连续病、事假的,可划作当年或次年合并计算。
6.年休假期间遇国家法定假期,法定假期不计入年休假中。
7.年休假期间遇有周六、周日,周六、周日计入年休假中,不再补假。
8.享受探亲假、产假或婚假者,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9.原则上,年休假不跨年度使用、不得相互转让。
10.为确实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站不实行以年休假兑换现金方式的休假补贴。
病假
1.病假是指员工患病,经医生诊断,为恢复病人健康提出休息养病建议(即病假证明),给予患病者休息养病的假期。
2.员工因病请假,须事先向直接领导递交法定医疗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如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妥请假手续,应主动说明原因,补办手续。
事假
1.事假是员工因有私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填写《请假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批。因急事未能事先办请假手续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领导请假,征得同意后方可,事后补办手续。事假手续不全者,以旷工论处。
2.请事假的员工原则上应按“先用休假,后用事假”的规定掌握。
3.事假期间扣除奖金(含工改工资),标准为每月奖金收入总额/每月实际工作日*事假天数。
4.当年零星事假累计满30天的,扣发满后下一个月工资。
婚假
1.婚假是员工本人结婚,凭合法结婚证书给予的假期。
2.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假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给予7天奖励假期,合订婚假10天。
3.凡婚前办理体检,参加婚前教育可酌情给假,但最长不超1天。
产假
1.产假是女员工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包括产前假和哺乳假。
2.女员工持有合法结婚证书生育,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其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其假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
(2)提前生育者,按产假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多胎者,另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4)产前假是女员工产前因遇困难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给予照顾的假期,可允许请两个半月产前假。
(5)哺乳假是女员工产假期满后需给婴儿哺乳,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给予照顾的假期。产前假连同哺乳假、产假合并计算,最长假期不得超过一年。
(6)产假期间本人工资照发,产前假、哺乳假均按本人工资、奖金80%计发,工龄照常计算。
探亲假
1.探亲假是指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100公里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一定时间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探亲分为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两种。
2.因分居两地、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路程假除外,下同),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3.未婚期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自身因素除外),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5.员工如需出国探亲,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往返路费(指直线距离),站领导享受飞机、软卧等以下待遇;部门以下人员享受硬卧以下待遇。
丧假
1.丧假是当员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
2.丧假一般不超过5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可酌情增加假期,但除路程假外最长不超过7天。
其它假期
1.凡组织上推荐脱产读书的,假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2.凡经组织批准参加业余学校读书者,读书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考试前可给予每学期不超过3天的复习时间;参加自学考试者,每学科可给予1天复习时间(考试除外)。
3.根据沪卫妇儿(83)9号文、沪计生办(83)14号文的规定,已婚女员工接受节育手术,凭医院证明,自接受节育手术之日起给予一个月公假,工资、奖金照发。
4.凡因子女学校通知参加家长会者,可凭学校通知,经主管领导批准酌情给假。
5.其它如子女参军、单位组织义务献血、住房动迁等按有关规定应给予一定天数的公假者可凭相关证明给假。
旷工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旷工处理:
(1)不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满未获准续假,又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归者;
(3)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无故离岗处理私事者;
(4)其他应视为旷工者。
2.旷工期间工资、奖金按每月收入总额/每月实际工作日*旷工天数扣除。
3.员工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或除名。
请销假手续
1.请假应按级申请,一般不得越级请假。
2.员工需用各种假期,必须按规定程序事先办妥请假手续。
3.请假(除持交有效病假证明外)一般需填写《请假申请单》,说明请何种假、请假理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由主管领导口头通知本人。
4.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妥请假手续的,应电话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假方确认有效。
5.凡被批准的请假单应交办公室作为考勤依据。
6.请假期结束后,还需以口头方式销假。办公室及时在请假单中注明请假者实际使用的假期日期和天数,以体现请假手续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单位安排公休假,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可不必填写《请假申请单》,但须上邀《公休单》。
请假审批权限
1.站长向中心领导请假;由办公室备案,并告知副站长、各室领导。副站长向站长请假;由办公室备案,并告知各室领导。
一项几乎可以影响我们每个人的制度,在国家法律法规中竟然语焉不详,这多少让人感到意外。但如果说寒暑假完全是约定俗成,却也不完全符合事实。
晚清版寒暑假双轨制
中国的寒暑假是伴随着晚清学制改革一起出现的,是西学东渐的产物。我查到的最早对寒暑假进行明文规定的是1901年组织制定的《山东大学堂章程》,它规定:“每年春季,以正月二十前后开学,小暑节放学,给暑假;休息至立秋后六日开学,十二月十五以前放学,给年假。”这种学期和放假制度被清政府各类学堂章程袭用,如1902年颁布的壬寅学制规定:“每年以正月二十日开学,至小暑节散学为第一学期;立秋后六日开学,至十二月十五日散学为第二学期。”
晚清的暑假以二十四节气中的小暑和立秋为时间节点,寒假(年假)则保留了中国传统过年封印的习惯。这一点非常值得玩味。我们知道,二十四节气是根据日地运动规律排的,所以它的时间周期与公历恰恰是吻合的。因此每年小暑都在公历7月7日左右,立秋在8月7日附近,相差不过一两天。然而,寒假的起始时间却是以阴历为标准,围绕过年来放假。因此,晚清虽然不用公历,但实际上,它的暑假是按照公历放、寒假依据阴历放。这种模式与我们现在是一样的。
公历崇拜下的三学期制
民国成立以后,改用公历纪元。这本是一件与国际接轨的好事,但却无意中使本来简单的学期和寒暑假复杂了起来。1912年9月13日,民国教育部颁布《学校学年学期及休业日期规程令》规定:“各学校以八月一日为学年之始,以翌年七月三十一日为学年之终。一学年分为三个学期。元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为一学期;四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为一学期。八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学期。”关于寒暑假,规定暑假休业日定为三十日以上,五十日以下(大学可以延长二十到三十天),起止时间由各校根据地方气候自定。年假休业定为七日以上,十四日以下。另外还有春假七日,时间是四月一日到七日。
为什么要将两学期改为三学期?是因为“民国肇始,纪元改用阳历,学校教育因有三学期制之颁布。”(1915年全国教育会联合会《请改三学期为二学期案》)。改用公历后为什么必须实行三学期制呢?这个问题看起来非常费解,但实际上却简单得可笑。因为这是一道推论题。
首先,学年之始必须是8月1日。为什么呢?因为民国政府的会计年度以七月一日为始。而“学校财政,与国家或地方之会计有密切关系,不得已,议决以八月一日为学期开始”。为什么不能七月一日开学呢?因为太热。
其次,年底必须结束课业,必须将元月一日定为学期之始。因为民国改用公历纪元,并将元月一日定位一年之首,为了凸显元旦的独特地位,必须将其定为学期之始。
既然开始和结束日期都确定了,那么8月1日到12月31日自然就组成了一个学期。剩下的1月1日到7月31日如何分配呢?如果把它当做一个学期,势必将造成这个学期上课时间长达6个月(7月放暑假),而另一个学期上课时间可能仅3个多月(8月放暑假,年底放年假)。因此,只有将其再分成两个学期才能保证全年各个学期上课时间大致相等。
所以,“三学期制”是会计年度和公历崇拜双重影响下不得已选择的结果。教育界人士普遍感觉“遵行数载,殊觉不便”,因此,1915年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向教育部提交了《请改三学期为二学期案》,指出:“窃思公历与三学期制绝然为二问题,并无必然连带之关系。学校之休假以结束教务为前提,亦非因岁阑有必须之理由。阳历不可不遵,即改二学期亦无妨碍。元旦不可不庆,即在学校中亦可奉行。且学生全体在校于庆祝之仪式尤为庄严。阳历之观念得以巩固,似无须特定年假划为三学期。”提案建议将三学期制恢复为传统的两学期制。并提议将学期和假期改为:“自公历二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为一学年,分二学期: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为一学期;八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为一学期。第一学期终了时放学期假,第二学期终了时放学年假。”
结果如何,我没有查到确切资料。从现有材料看,可能直到民国十八年(1929年),民国政府才颁布了新定的《学校学年学期及休假日期规程》,恢复了二学期制:“学校以每年八月一日为学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为学年之终。一学年分为二学期,以八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为第一学期,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为第二学期。关于假期,规定:“暑假专门以上学校之多不过七十日,中等以下学校之多不得过五十日,其起止日期于学校历内规定之。各学校寒假一律为二星期,其日期于学校历内规定之。”
中国特色的寒假问题
实行仅仅两年后,民国二十年六月,教育部又颁布了《修正学校学年学期及休假日规程》,学期设置未变,但对寒暑假却统一了日期,规定:“暑假,专科以上学校以七十日为限(起六月二十三日讫八月二十四日)、中等学校以五十六日为限(起六月三十日讫八月二十四日)、小学以五十日为限(起七月五日讫八月二十一日)。寒假,各级学校一律定为十四日(起一月十八日讫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