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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靠科技进步,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果菜茶等园艺作物及粮经混作区为重点,以创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为平台,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电子档案、溯源管理、科学指导,建立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逐步实现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程监管,构建高毒农药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通过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要实现“三个100%”的目标:销售的高毒农药100%来源可追溯、100%去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做到管理规范、实名购买、电子记录溯源,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规范化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和追溯管理体系。
三、实施范围
在河北、浙江、江西、山东、陕西等5省,每省选择4~5个既有粮棉油等大宗作物、又有果菜茶等园艺作物的农业大县,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工作,每个示范县选定20个左右农药经营门店。
四、选定条件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程序公开、公正遴选”原则,选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各示范县根据作物布局、行政区划和高毒农药使用需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定20个左右高毒农药经营定点门店。有高毒农药需求的乡镇要确保1~2个定点门店,既满足粮棉油大宗作物病虫害防治的需要,又便于农民购买和监督管理。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草药集中种植的乡镇不设高毒农药经营定点门店(设定为高毒农药禁止使用区)。
(一)示范县:
1.政府重视,有法规制度或政府文件、资金支持作保障;
2.监管有力,农业部门有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3.有高毒农药使用需求,近年经营使用量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压力较大;
4.工作基础好,农药经营门店大多具有计算机管理手段和熟悉农药基本知识的经销人员。
(二)定点门店:
1.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农药三年以上,且未出现违法行为;
2.有一名以上植保或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经营人员,或者一名以上具有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技术人员;
3.有独立储存高毒农药的场所和设施,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不同时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饮料、饲料等商品;
4.有与高毒农药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
5.有计算机管理经营台帐的基础或愿望,有建设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的积极性,服从农业部门对追溯体系的监督。
五、实施内容
我部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每省100万元,重点用于配备电子信息设备、自动扫码设备、可追溯软件系统,以及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一)建立农药追溯体系共享平台。我部建立全国高毒农药追溯体系信息平台,赋予每类高毒农药产品唯一信息码(条形码、二维码或其他追溯码),向生产经营企业或示范县提供下载。
(二)推行定点经营门店信息码溯源管理。我部统一开发设计可兼容二维码与条形码的扫码记录软件及可追溯体系软件,免费提供示范县使用。生产企业对销往示范县的高毒农药产品,在包装箱或包装袋(瓶)上印刷或粘贴可溯源信息码。示范门店购进和销售高毒农药产品时,通过扫描信息码建立高毒农药购货和销售台账,便于溯源管理。
(三)创建定点经营示范门店。帮助定点门店配套电子信息设备和追溯系统软件、健全经营管理制度、提升经营人员素质、增强指导科学用药的能力,确保每个定点门店达到“六个一”的基本要求:
一块牌子:省或县统一制作悬挂“高毒农药经营定点门店”铭牌;
一套追溯体系: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建设高毒农药经营电子台账和可追溯体系;
一套管理制度:张贴公布有关高毒农药经营管理规定、禁限用农药名录、经营管理制度等;
一份承诺书:向县级农业部门提交诚信守法经营、规范台帐管理、追溯体系建设的承诺书,并在店内张贴公示;
一位“明白人”:具有熟悉农药基本知识、使用技术、农药管理的经销人员;
一个监督牌:悬挂示范县统一制作的监督牌,分别注明监管者、经营者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接受消费者监督。
六、有关要求
(一)细化实施方案。项目省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示范县和示范门店,明确责任到人、进度到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请于4月15日前将本省实施方案报到种植业司农药管理处(联系人黄辉:010-59192899,电子信箱:)。
(二)加强资金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保证专款专用,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一是严格全过程管理。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度农药监管。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
三是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
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使用回收以及违法惩处等进行了重大修订。按照上报国务院的版本,修订重点有如下内容(实施以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版本为准):
1.改革农药管理体制: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第5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3.扩大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第7条第1款):除农药生产企业、国外出口企业外,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
4.允许转让登记资料(登记证禁止转让):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
5.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登记之日起6年内)的农药应经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6.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国内企业:经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报农业部;国外企业:直接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证有效期5年。
7.完善假农药定义:假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按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
8.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删除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9.改革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取消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改为农药生产许可。
10.规范委托生产行为委托人: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受托人: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双罚:委托人、受托人均要处罚。
11.健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原材料采购查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出厂检验制度:附具合格证;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
12.加强农药标签管理:农药标签应当按农业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相关内容;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13.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条件:人员、场所和设施、制度;有效期:5年;设立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14.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采购查验制度:包装+标签+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再需质量检验;采购台账制度:保存2年以上;销售台账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购买人,保存2年以上;推荐说明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询问病虫害情况(必要时实地查看)+科学推荐+正确说明;经营隔离制度:卫生用农药分柜销售,其他农药的经营场所不得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机构;农药进出口证明制度:依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15.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自愿减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药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乡镇政府: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16.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17.完善农药使用记录制度: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容: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期限:保存2年以上。
18.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回收主体: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
19.建立农药诚信档案制度: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要求: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召回条件: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召回要求:停止生产、经营、使用,通知上下游主体,向农业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并记录。
21.完善已登记农药退出规定:退出情形:同召回情形;组织机关:农业部;评审单位: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退出措施: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22.建立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对象: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主体: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费用承担: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列支。
23.规范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对象: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农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求: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生产经营者不符合条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罚款:按货值金额计算;吊证。
24.农药登记证吊销后不受理制度: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25.欺诈获证不受理制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处罚,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一是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2011年以来,在江苏省农委周密筹划和精心组织下,南通、苏州、扬州、泰州、镇江5市下辖的11个县(市)全面实施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设置定点经营网点277个。其中,南通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市级农业部门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土地面积、种植方式、作物品种、病虫害发生情况等,确定定点经营网点布局及数量,村级不设高毒农药经营点。如皋市要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网点做到高毒农药专柜存放、明显标识、实名购买、销售台帐、人工记载。南京市于2003年颁布《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从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41种禁限用等高毒农药在南京市辖区内销售和使用。
二是推动农药经营方式转变。
近年来,江苏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农药经营方式,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构建农药经营和防治服务一体化机制,实施农药经营和病虫害防治“双连锁”,不断提高优质放心农药产品的覆盖面。苏农农资连锁集团实施向上游资源和终端市场“两头延伸”战略,积极推进“一县一店、一乡一点、一村一站、一户一卡”“四个一”工程建设,产品销售到10多个省,仅在江苏省粮食主产区就建立了农资连锁店2544家。南京红太阳农资连锁集团控股及全资子公司12家,设立华南、华东、华北地区省级配送管理中心7家,覆盖28个省市2000多个县,在江苏省建立县级21家、乡镇450家农资连锁店。高淳县设立农药连锁店220家,占全县农资经营户的95.6%。苏州市推出“政府采购、集中配送、零差价销售”的政策,实行“一条线经营,网络化配送”,做到“四个统一”:“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价格、统一差率”,落实“四项制度”:农药进货公开招标制度、农药销售登记卡制度、农药索证索票制度、农药质量监管制度。江苏和盛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联合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正在开发农药互联网销售平台,探索农药经营新渠道。
依据《条例》,农药监管涉及农业、工信、质检、工商、安监、公安、环保等十几个部门,如在生产环节,就由农业、工信和质检等部门分别履行农药登记、定点企业核准、生产许可等监管职责。从生产环节看,农药生产企业普遍反映,与其它行业相比,农药生产的婆婆太多、政策依据不同、审查内容重复;而国外企业没有定点核准和生产许可等环节,企业成本明显增加。从流通环节看,经营企业反映不同部门对产品抽检的依据不同,对产品是否合格的判定标准也不同。从管理实际看,许多职能部门都认为农药比较“专”,因缺少专业监管力量和具体手段,存在着“谁领证、监管谁,你不找我、我不查你”的问题。从统计数据看,不同部门的数据互不支持,可能影响宏观决策。如,2009年,农药产量226万吨(折百,国家统计局),净出口100万吨(实物,海关总署),国内使用量50~60万吨(折百,农业部)。即使将海关数据作为折百数使用,仍有约70万吨的农药“不知去向”。从实践来看,多部门监管难形成合力。
2管理制度急需完善
2.1登记制度与生产实际脱节
一是小宗作物无登记农药可用。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企业申报登记制度,只有企业申报后作物上才有批准使用的农药产品。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作物的种类、复种指数高,地区特色作物多,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考虑投入产出比,不愿在如茭白、莲藕、杨梅、药材等小宗作物上登记产品,造成了众多作物上无登记农药可用的现实局面。而国家规定未经登记,不得使用,而生产实际上,这类作物同样需要进行病虫害防治,因此农民“被违法”现象普遍存在。其次是农药登记仅是资料审查,证后监管缺失。目前的登记制度只对产品进行登记资料的审查,符合后发证。而产品登记后,企业实际生产采用的原材料与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缺少监督,给无证原药的销售有可乘之机。
2.2产品再评价制度尚未建立
农药登记制度存在“只管进”的现象,只要不出大问题,登记基本是终身的。其次由于农药产品登记的时间和企业不同,造成了相同产品之间的使用剂量、防治对象、农药残留量等的差异,就存在同一个产品同一作物和防治对象登记用量可能相差1倍和一家企业被允许在水稻上使用而另一家只允许蔬菜上使用的现象,对农民合理使用农药造成了很大影响,超剂量和超范围使用农药的现象相当普遍。而欧美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农药产品的再评价制度,政府部门对农药产品的应用进行监测,监控大面积应用后是否会产生风险。农药产品登记若干年后,对有效成分或助剂进行再评估,尽可能减少农药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
2.3经营许可制度得而复失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变革,农业部门对农民用药的指导能力越来越弱。据我们调查,71.4%的农户听经销商推荐购买农药。1997年《条例》设置了农药的经营许可,但2001年《条例》修订后取消了这一规定,造成农药经营乱象丛生。首先表现在众多经营主体不合格。一是无证经营,既没有营业执照业没有农资经营许可证;二是超范围经营,有些单位和个人只有农资经营许可证,却经营农药,或者只有零售资格却零售批发一起做;三是转让证照,一些个体经营者没有经营许可证却挂靠在供销社或农技推广站等单位的名下经营农药。其次是经营主体素质不高。经营者本身不懂农药,不能一般识别假冒伪劣产品;不能为农民提前、产中和产后的技术服务,导致农残超标问题时有发生。三是利益驱驶,经销商极力推荐利润高的产品,质优价廉的产品受到排挤。
2.4废弃物管理制度缺失
我国是农药使用大国,以每年农药施用实物量100万吨计算,全国就需容量为100mL的包装物100亿个之多。据朱永霞等调查,90%的农民随手丢弃农药包装袋或少量剩余农药,这些废弃农药包装物一般为塑料、铝泊袋或玻璃制品等,难以降解,自然条件下可残留200~700年,不仅影响土壤结构,且造成随处可见的固体污染、白色污染。此外,包装物中的农药残留还会流入河流、渗入地下,引起水质下降,影响溞类等环境生物,引起蜂类、鸟类、家禽(畜)中毒,对人畜生命安全有一定的威胁[3]。德国、法国、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建立了不同的农药废弃物管理办法。法国是政府出面组织农药废弃物处理典型代表,法国农药工业协会(UIPP)2008年统计,回收了4950吨农药废弃包装物,占全年销售农药包装物的64%。2004年比利时的回收率高达92%[4]。从国情出发,迫切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废弃包装物处置制度。
2.5研究监测制度缺失
条码技术是当今产品管理、现代物流、销售管理的基本信息化手段。目前,农药产品为数不多的未强制实行条形码管理的产品之一。由于缺乏相应研究和管理推动,不仅影响了农药产品销售流通的信息化水平,也制约了电子化监管措施的实施。其次,世界农药巨头在华战略发展布局问题同样需要研究。据《浙江省农药行业发展报告》对9家主要经销商调查统计,浙江省进口农药的市场份额逐年上升,进口农药的年销售额达到2.4亿元,市场占有率从2007年的35.0%上升到2011年的45.7%,在金华、台州、绍兴、嘉兴等地更是达到了50%以上,对国产农药形成了不小的冲击。从全国市场来看氯虫苯甲酰胺、氟虫双酰胺等产品在水稻害虫防治产品的市场份额逐年上升,其影响不容小视。农药行业同样需要未雨绸缪、超前应对,以防止外资掌控大豆压榨业及种业的教训重演。
3行业支持亟需加强
农药不仅是保障粮食稳产高产的必要手段,也是提高劳动效率推进城镇化重要物资。我国农药行业从上世纪80年代的严重短缺、价格较高到今天的供应充足、价格低廉,与农药管理政策的推动是密不可分的。中国以7%的耕地却养活了全球22%的人口,农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政府对农药产业政策和资金支持日益减少。“九五”期间,国家建设南北两个农药创制中心。北方农药创制中心以沈阳化工研究院、南开大学为基地,南方农药创制中心以江苏农药研究所、上海农药研究所、浙江化工研究院和湖南化工研究院为基地,国家共投入2亿元用于南方农药创制中心4大基地的基础建设。“十五”和“十一五”,国家经费减了一半,分别投入约1亿元的资金支持,五年投入只相当于修建2~3公里高速公路,与高铁相比,投资更是微乎其微,而国际农药大公司创制一种农药新品种就投入1亿~2亿美元。在投入有限等问题的制约下,农药创制速度自然不理想。从浙江产业发展来看,虽然农药企业数量逐步减少,规模逐步扩大,效益稳步提高,但仍存在研发能力不足、自主创制产品少;产业集中度低、生产技术落后;重复建设问题突出,产品同质化严重等现象,这与行业支持不足密切相关[5]。而在农药登记、经营管理、技术培训和废弃物处置等方面,国家基本也没有投入。
4对策与建议
4.1健全法律体系,优化监管体制
鉴于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有必要把《农药管理条例》升格为《农药管理法》,以更有效地调动政府和民间资源,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为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提供基础保障。而在基本法律框架下,某些不合理或不适应的具体规定也应进行修改、完善。其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农药管理体系。进一步理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现行管理方式。加强研发生产管理、经营流通监管、农技服务和科学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力度,实现从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到储存使用等全产业链管理。鉴于体制现况和现实可能,应明确农业主管部门在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对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投资管理,可由发改委、农业部共同拟订市场准入标准,由农业部门牵头实施。取消农药生产定点和许可制度,在完善农药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农药只实行登记管理,由农业部门负责。理由一是国际上普遍不执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其次实行生产许可效果并不明显,农药企业多、小、散、差的问题仍然突出。同时,也要体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于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问题由市场解决,而对于涉及健康安全、农业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则应加大财政投入和监管力度。三是要理顺农业部门内部管理机制。应明确一个专业部门全面负责农药管理工作,必须改变农业部门内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局面。
4.2创新思路理念,完善管理制度
4.2.1完善中国特色的农药登记制度
一尽快建立企业为主政府为辅助的农药登记制度。要根据中国农业实际,应建立企业为主政府为辅的登记制度,特别是在如小宗作物上农药登记,实行企业登记、政府补贴和资料保护机制,引导企业在小宗作物上的农药登记,解决小宗作物无药登记问题。二尽快建立证后监管制度。建立农药生产企业证后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核查机制,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与登记资料是否一致,特别是原药等重要原材料是否来自合法企业,压缩无证农药生产企业的生存空间。三尽快建立产品监测和再评价制度。对农药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害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应用警示。对登记使用6~8年以上的有效成分进行再评价。评价其对环境和健康的风险,规范其使用范围、施用剂量、残留标准和安全间隔期的技术。具体方法,可通过政府立项或联合试验等形式,将其使用范围扩大可能使用的作物,企业则可通过交纳相对少的费用,实现其产品更多作物上的登记。所收取的经费设立专门再评价基金,用于其它有效成分的再评价或其它公益工作,实现政府、企业和农民共赢的格局。
4.2.2建立符合国情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无论从国外管理经验,还是中国的管理实践来看,建立新型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势在必行。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看,他们不仅建立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还建立了农药使用者资格管理制度,对保障农产品安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起到了显著效果。从中国实践看,农药经营环节是农药管理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它不仅影响着企业的生产,如产品定制、添加隐性成分等,而且主导着农民的用药数量和习惯,进而影响农产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因此必须加强经营环节管理。此外,还可以借鉴医药管理的“执业药师”制度,来提升经营者的人员素质;借鉴“驾驶证记分”制度,加强对经营单位的动态管理。
4.2.3建立适合行业发展的监测研究制度
由于农药产业链较一般商品长,而农药管理却没有一个牵头主管部门。对于工信部门来说,农药产业规模小,不是重点;对于农业部门来说,保增收保供给是重点,农药管理同样不是中心工作;对于工商、质监部门,农药管理更是微不足道。事实上,农药行业管理上实际上缺少一个真正的“婆婆”,在行业规划、政策研究和和系统监测方面是一块短板,没有部门负责对农药产品条形码使用、信息统计、出口贸易技术壁垒和外资外企对农药市场战略布局等行业问题的研究,农药行业发展处于自我调节状态,迫切需要建立行业发展的监测研究制度。
4.3加强财政投入,履行政府职责
关键词:农药市场监管;问题;建议
枸杞是宁夏中宁县的优势特色产业之一,也是中宁县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农民来自枸杞的收入,占到全县农民总收入的48.7%,农民人均来自枸杞产业的现金收入达到3600元以上。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市场上对枸杞的需求越来越多,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国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康消费意识的进一步増强,迫切需要绿色、环保、高品质的枸杞产品。枸杞作为药食同源产品,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颇受人们喜爱。同时,枸杞也被多种生物喜爱,容易发生食害。为了消除发生食害的生物,广大种植户不得不大量使用农药,造成枸杞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现实生产中,农业执法、工商、质检,由于人员缺乏、农药销售经营企业点多面广等因素的制约,造成对农药市场监管不到位,以至于农户大剂量、多频次使用农药,甚至使用禁用农药。对枸杞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充分发挥农药的有益作用,管控好枸杞农药的潜在风险,增强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农药市场的难点、重点加以监管。
一、农药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枸杞农药经营个体多而分散,监管难度大中宁县枸杞农药经营个体达250多家,遍布中宁县城乡各地,规模大小不一,比较分散,枸杞农药市场虽然多次整动,但仍然存在无照经营和流动销售的情况。现今,农业、工商执法队伍人员少,执法装备差,无法做到高频次全面检查,只能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日常监管难度大。(二)枸杞农药假冒伪劣花样多,监督监管技术手段不足目前,中宁县枸杞农药市场依然存在套证农药、冒牌农药,甚至还有过期农药、无效农药、含量不足农药,同类农药中混有其他农药。假冒伪劣农药花样多,识别困难大。目前,中宁县虽然成立了枸杞等农产品检测中心,但高端精密仪器和专业检测人员缺乏,无法满足大量的抽查检测工作需要,致使在问题处理过程中缺乏检测数据,以至于不能准确及时处置。(三)枸杞农药销售市场混乱,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当前,中宁县枸杞农药营销体系不健全,多级批发、相互压价、不正当竞争现象层出不穷,农户很难辨别真伪。另外,农户购买农药时,往往跟风买,买廉价农药,不从正规渠道购买。购买时不索要收据发票,也不注意保存商品标识,发生农药纠纷时,农药追溯过程困难,得不到有效维权。(四)枸杞农药监管手段单一,社会监督不足当前,中宁县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农药监管网络,但监管仍然以突击抽查为主,不能从源头上做到动态监管,监管手段单一。在监管过程中,依然以执法部门为主,缺乏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的机制,无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形成不了对农药市场监管的强大威慑力。
二、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