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消费市场定义

消费市场定义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消费市场定义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消费市场定义

消费市场定义范文第1篇

[主 题 词]:惩罚性赔偿 计算基础 倍数 商品房面积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规定了双倍的惩罚性赔偿,具有非常大的进步意义,在实践中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但这种规定在适用于数额巨大和数额较小时均不合理,如销售者在商品房面积上对购房者有欺诈行为时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我国理论上、实务上有很大的分歧。“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消法四十九条的理由:其一,消法制定时所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严重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的社会问题,所设想的适用范围的确不包括商品房在内。其二,考虑到作为不动产的商品房与作为动产的普通商品的差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即使出卖人隐瞒了某项真实情况或捏造了某项虚假情况,与普通商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亦不能等量齐观。其三,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判决双倍赔偿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显示平衡。”(1)以上理由有一定道理,但并不足以否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说明了我国虽然确立了惩罚性赔偿但经实践检验证明还不完善。本文试图从商品房销售双方性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值取向上论证类似的数额巨大的消费者合同纠纷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借鉴其他部门法的规定从计算的基础和倍数上来完善该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一 、从商品房销售双方的性质上看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购买商品房时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要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该合同中提供特定的商品即商品房的为销售者,另一方支付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是购买者。该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定义的规定,是买卖合同,且一般为格式合同。本文只讨论作为普通自然人做买方的情况,而不涉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等单位购房。

“我国制订消法时,采用了不是消费者就是经营者的‘二分法’。”(2)“根据该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下述解释:所谓消费者,是指为自己和家庭消费的目的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所谓经营者,是指为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消费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为消费者,另一方为经营者的合同。”(3)商品房的销售者是否符合消法规定的经营者,商品房的购买者是否为消费者?商品房的销售者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经济组织,包括房地产开发的专营和兼营企业。”从上述规定看出商品房的销售者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性质上仍是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区别在于其经营的商品是特殊种类。

国内的一些地方法规也认同商品房的销售者是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条“为保护房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2条具体规定“在省行政区域内向房屋开发者、销售者购买房屋的消费者,因旧房被拆迁与拆迁人调换房屋产权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房屋开发者,销售者和拆迁人,以下统称经营者。”(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本办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在第二十二条具体规定了从事商品房开发或的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向消费者承担的义务。(5)

从以上分析来看,可以得出商品房销售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个人购房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结论。

二、商品房面积欺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一〉 商品房销售者是商人相对于购房者处于优势地位。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以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营业行为为基本条件。”(6)《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4条规定“商人指从事某类货物交易业务或因职业关系以其他方式表明其对交易所涉及的货物或作法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也指雇佣因职业关系表明其具有此种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经纪人或其他中介人的人。”(7)前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来看商品房的销售者符合商人的特征。在商人与普通消费者之间商人处于优势地位。有学者指出“在现实生活中,经济上极端弱小的消费者与作为交易对方的商人事实上处于极端不平等的地位;因此,那种完全以私法上意思自治为基础的法律调控制度对于消费者而言非但不能作到公平不倚,反而会放任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8)

〈二〉 商品房销售者与购房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销售者拥有完全信息,而消费者的信息取决于销售者提供,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完全信息博奕,即某一个参与人拥有其他参与人所不具备信息的场合,这一信息不对称本身能影响每个参与人的行为方式;法律规则在决定当事人之间如何分享信息上能发挥重要的作用。”(9)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法律无相关调整双方的利益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均衡的机制,双方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销售者在面积欺诈时如果仅承担违约责任,在我国目前各方面对消费者不利的情况下销售者宁愿选择面积欺诈,相反消费者无惩罚性赔偿作为救济手段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三〉销售者对商品房的购买者有欺诈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10)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意见》68条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应当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法中,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在许多州甚至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这一条款在我国创设了惩罚性赔偿,使其成为责任方式的一种。《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者任。’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惩罚性赔偿所作出的明确规定。”(11)在出现欺诈行为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是有法律根据,也是符合实践。

因此在商品房销售者与购买者之间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有期诈行为时,对商品房的购买者加强法律保护应是必要的。有学者指出“社会生产与消费的分离和对立致使消费者在与生产者的交换关系中普遍处以不利地位……维护经济正义和保障人权,必然成为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1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第49条,这条“借鉴了美国和我国台湾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经验,立法者的意图是,通过对经营者进行欺诈的恶意行为予以加重处罚,抑制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现象的发展,逐渐减少商业欺诈行为。”(13)“中国消费者政策的实质在于,承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与广大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必然会有一些企业要不择手段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鉴于企业为拥有强大经济力的组织体,分散的、经济力薄弱的消费者难以与之抗衡,因此需要由国家承担保护消费者的职责。通过立法、行政等予消费者特殊保护,补救其弱者地位,维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利益平衡,建立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这一消费者政策的重心,是对市场经济消极面的补救和对受害消费者的救济。”(14)

至此可以得出商品房销售者在面积上欺诈购房者时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的结论。

三、从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的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由两部分组成:计算的基础为“购买商品的价款和接受服务的费用”,赔偿的倍数为“一倍”。前已分析国内已有福建、广东两地方法规明确商品房购房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4条“房屋面积允许误差未约定,不足部分超过千分之六的,经营者应当加倍予以补偿,并承担房屋面积的测量费用和消费者因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15)这里规定只是对不足部分即欺诈面积予以加倍赔偿。这种规定应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即应为整个购买面积的金额加倍赔偿不一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2条规定从事商品房开发或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建筑面积,“违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16)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实际损失而没有采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加倍的惩罚性赔偿。其12条在“(八)与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十三)其他欺诈行为的,”(17)规定了加倍赔偿,但这条的这两项规定适用于商品房面积欺诈有些勉强。由此可见福建、广东两地在商品房面积欺诈上都采用了审慎的态度,而没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对此福建省采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规定中的两倍的赔偿倍数,但未采纳49条规定的以“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的服务的费用”作计算的基础;广东省没有采纳49条的赔偿倍数和计算的基础。这样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适用商品房面积欺诈等类似数额巨大的消费者合同纠纷是否合理来具体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立法的目的是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不顾经营者的利益,应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就消法第49条规定在标的较大时对经营者来说极不公平,在标的较小时远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很多规定是技术性的,这些技术性的规定应在各部门法上可互相借鉴,前面分析证明消法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消法49条计算赔偿倍数的基础以“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且仅以一倍为限的倍数是否合理?来看其他法律的规定。美国反托拉斯法制裁垄断规定了三倍的损害赔偿是“某物品的竞争价格是10美元,垄断价格是15美元,故单一损害赔偿是5美元,而3倍损害赔偿是15美元。”(18)赔偿的基础是损害赔偿,通常称之为垄断利润,其是竞争价格与垄断价格之间的差额。为制裁反倾销而征收的反倾销税“税额应等于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19)其计算的基础是正常与倾销造成的非正常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而垄断和倾销的数额都是非常大的,其计算的基础与一般的消费者数额不是很大的索赔应有区别,而与消费者纠纷中数额巨大的如商品房、家用轿车等计算的基础相同。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在适用数额较大时合理,但在适用数额较小时远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数额巨大时适用对经营者又极为不公平,实务上在这种情况下极少适用这条规定反而使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合理,但其计算的基础和倍数过于单一化不具有适用上的灵活性,还达不到制定49条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因此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应从计算基础和倍数上来完善。

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全部金额为计算的基础,即仍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规定的“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为计算的基础,但在倍数上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a  针对金额较小,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可规定2倍以上10倍以下,以鼓励消费者索赔,保护小额消费者的利益。

b  针对金额较大,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应适宜,可规定2倍以上4倍以下以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均衡。

(二)以欺诈金额为计算的基础,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现行规定不同,而与福建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一致,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与49条的现行规定一致可规定为两倍。主要适用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巨大的情况下适用,以侧重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也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制裁其违法行为。

注释:

[1][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与适用》梁彗星 P90  P8人大复印资料 2001年6期 《民商法学》。

[3][14]《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梁慧星 P8  P2  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0年8期原载《法学》2000年5期P20-26。

[4][15]《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1年第一卷。

[5][16][1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年第一卷。

[6][8]《中国民法总论》P85  P141 董安生等编著  吉林人民出版社。

[7]《美国统一商法典》P18  潘琪译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9]《法律的博奕分析》P83  [美]道格拉斯等著  严旭阳译  法律出版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

[11]《惩罚性赔偿研究》 王利明 P59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0年10期原载《中国社会科学》 2000年4期P112-122。

[12]《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趋向》  宁立志 许多奇著   载于《法学评论》1999年第四期。

[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条件》  P241   载于《民商法论丛》十五卷。

消费市场定义范文第2篇

一、产品设计要重视事物的联系

我们在对设计出的产品进行评价的时候,不能下意识地只看事物的表面。设计出的产品是真实存在的物质,无论是消费者还是设计者,都要关注产品的物质属性。设计的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关心的是产品的使用价值。所以,产品设计的最终目的是要突出其使用价值。产品设计过程中的一切设计方法和手段,都是依据产品的实用性和功能性展开的。作为一名消费者,其单纯看待产品设计的实用性和功能性是很正常的。但是作为一名产品设计者,其切不可用单纯的眼光看待设计产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经济时代的产品设计者应该要保持一种设计态度:对于产品设计的意义,除了要认识其物质性外,更主要是要认识隐藏在产品背后的事物发展的联系。

二、产品设计要以消费者为中心

经济时代,消费者和市场占据主导地位。设计出的产品是不是具有很高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是设计者说了算,而要看市场及消费人群对产品的反映。产品设计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带有消费者导向的烙印,从消费者心理需求来说,只要能转变消费者对产品的认识,设计出的产品就是新的产品。消费者基于对新产品的使用功能和价值考虑,从而选择购买新产品。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也能“设计”新产品,大多数产品的设计和创新都是设计者依据消费者的消费理念进行的。因此,时刻关注消费者的消费动态,可以重新定义产品设计,使产品能够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

从消费者和消费市场出发,提高产品设计的外观、使用功能,能够更好地发挥产品设计的目的性;从设计者的角度出发,设计者要充分考虑到产品应如何吸引消费者的消费眼光,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最大限度地传达出产品的功能信息。此外,产品能否使消费者从中得到愉悦也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关注的。正如青蛙设计公司设计师哈特穆斯所说:“我相信顾客购买的不仅是产品本身,他们购买的是令人愉悦的形式、体验和自我认同。”

三、结语

消费市场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包装设计;现代女性消费品;销售

中图分类号:J5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4-0158-01

一、什么是包装

说起包装大家都不会陌生,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那么包装的定义到底是什么呢?我国GB/T4122.1-1996中规定,包装是:“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贮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其他国家或组织对包装的含义有不同的表述和理解,但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各国对包装的定义都不相同,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都以保护商品为核心内容,保护的任务完成了包装的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现代女性消费品包装的现状、分类及其特点

女性在生活中的角色与地位使现代女性在整体消费市场中的已经成为了消费市场的主导,现代女性消费品其实指的就是针对现代社会女性人群为消费主导消费群体所产生的一切与之相关的商品。

女性消费者由于其扮演的多重角色,她们成为了在市场上进行消费的主要群体。为了更准确地掌握不同种类的消费品其包装设计的不同要求,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别①奢侈品:这种商品在进行包装设计的时候,特别要求独特的个性,在色彩的使用上需要具有特殊的气氛感和高价、名贵感。② 食品类:这类商品包装的设计应具备两点特征:首先、要能够引起消费者的食欲感,在就是要刻意突出产品形象。③女性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这类商品定位于大众化市场,这类产品在包装设计要求:首先是要显示出易于亲近的气氛感;再者要表现出商品的优质感;最后还要使消费者在短时间内辨别出该品牌。

三、针对现代的女性消费品应该如何去设计

“兰嘉丝汀”护肤品包装设计实例分析:

(一)外包装的设计

兰嘉丝汀的标志,简洁明了适应快节奏的生活;外包装的主要元素采用含苞待放的玫瑰。它可以给人一种自然天然的感受,同时还表明了该品牌所选用的主要原料是玫瑰。

在护肤水和眼霜的包装盒设计上,兰嘉丝汀都是采用了比较传统的管式纸盒结构。盒子的正面是粉色花朵配以嫩绿色的叶子,用白色作为边缘线很好的将花朵与浅粉色的底色区分开来,有带有透明的效果,连接着中间以白色的细长线条,用来突出茎部的透明感和延展性。而背面则是做成类似正面的花朵的深色倒影,既与正面进行了区分,又形成了前后呼应的效果。在图案上间或有着大大小小的透明气泡掺杂其中,更好的表现出水的透气性以及表现出商品所具有的水漾质感。乳液的盒型在正方体的基础上将角切掉变成异型,这种造型的盒子,既让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不觉得与其他产品有突兀之处,而又能感受到该产品的不同点。既易接受,又可以感受到这个产品在设计上的特点和别出新意。

面霜的包装选择了六角形,运用了粉色和白色的渐变过渡为底色,这也是产品在系统化中寻求的一些变化。图案上则选用了紫罗兰色混合着粉色的花朵,用以衬在浅草绿色的叶子上面。在白色为底色的部分选用了深色透明气泡,而粉白色底部则为白色透明气泡,用以深浅相呼应。而盒子侧面也不同于竖式产品,在没有花朵图案的部饰,这样的做法也起到了恰到好处的点缀作用。而这种异性盒子的使用在同类护肤品当中是很不常见的,在设计和造型中也是其亮点之一。

(二)整体造型

整个的设计,都是以颠覆传统的国货植物类护肤品为主要的设计方向的。兰嘉丝汀给人的却是高贵大方却又不会有距离感的感觉,好似空谷幽兰一般。

在统一中寻求变化,在系统化中寻求个性化,不断的创新与不断的改变和自我完善,才能适应不断改变的市场需求,也才能不被市场淘汰,才能立于不败的地位。而一个企业想要做好产品,除了产品本身的不断完善和提升之外,与其包装设计也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包装设计也是尤为重要的。

参考文献:

[1]靳埭强.中国平面设计与包装设计[M].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

[2]程为宝.论女性群体的消费心理与商品包装[J].株洲工学院学报,2001(2).

[3]尹定邦.包装设计与文化意义[M].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

消费市场定义范文第4篇

能干吗

谈及无人机,很多对此并不了解的朋友的第一反应是“这能干什么?”简单来说,无人机按照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军用、民用和消费级三大类。在早期市场里,无人机被广泛用于航拍、电影、农业、地产、新闻、消防、救援、能源、遥感测绘、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而如果进入了社会生活化的需求中,其市场规模有人预计可能达到每年460亿元。未来无人机最大的潜力市场可能就在民用,比如不久前发生的天津滨海新区的危化品爆炸事故中,很多第一手视频资料和现场图片都是用无人机协助拍摄的。

消费级无人机一般采用成本较低的多旋翼平台,用于航拍、游戏等休闲用途。目前,航拍是消费级无人机的主要用途。当然,自国内某艺人成功用无人机求婚之后,求婚也成为了无人机的一项新功能。据悉,已经有厂商开始研发专门用于求婚的无人机。

不论是航拍还是求婚,都算不上是消费者的日常需求。虽然目前很难找到对“消费级产品”的明确定义,但这通常与“企业级”和“专业级”相对。显然,其在农业、石油、电力等行业的应用属于后者。需要指出的是,“消费级”和“民用”并不能简单等同。也就是说,目前消费市场上的无人机,缺乏一种能满足用户实用需求的应用。 军用无人机

多少钱

即便不考虑实际用途,炫酷的科技范儿也足以为无人机吸引一部分粉丝,而价格是这批潜在用户“转正”前所考虑的第一个问题。

目前,打着无人机名号的玩具飞行器的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不过,这恐怕不在无人机爱好者们的选择范围之内,而具备专业航拍功能的无人机的价格则在几千到几万元。这个价格范围与单反有些类似,但不同的是,单反从未将自己归为消费相机,但照相的功能比起航拍来说却要实用很多。

怎么玩

有科技评论者吐槽无人机,“明明都是些玩具,无人机为何能这样火?现在创业阶段的无人机,几乎没几个具有实用性,很多当玩具都未必够格。初创还能勉强接受,但未来市场肯定不会只以玩具和教育来主导。无人机市场最终还是需要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产品和企业出来充当领头羊,但今天实在看不出,谁有这份天命在身。”虽然在很多时候,无人机还是被当作玩具来看待。但是,要想玩这种玩具似乎并不简单。

2013年起,中国民用航空局就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规定了无人机的定义,不同的无人机应该拥有怎样的执照,以及需要通过怎样的流程来获取执照等。 山西省太原市呼延村无人机航拍图,为新农村规划提供依据供图:太原航友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消费市场定义范文第5篇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年人的消费意识也出现了巨大变化,就体育消费而言,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认为体育消费是值得的,拥有体育消费的欲望。但是受经济收入、场地和产品价格等因素的影响,老年人体育消费类型较为单一,整体消费水平不高。因此,深入的分析老年人体育消费现状对于老年体育产业的开发、消费结构的调整有着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 老年人 体育消费 市场开发

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是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一个重大转折点,在此之后全民健身的浪潮越来越高,再加上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使得人们经济收入不断提高,消费观念也出现了巨大变化,两者结合之下出现了体育产业蓬勃发展的局面。一直以来,青少年群体被视为体育产业的消费主体,但是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人因收入相对稳定、空暇时间较多的原因成为体育产业不可忽视的一环。因此,开发健全老年体育消费,不仅能够为体育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我国体育事业提供更大的经济支持和物质保障,更能够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一、体育消费概述

理论上来说,体育消费可以分为狭义的体育消费和广义的体育消费两种,其中狭义的体育消费指的是那些直接从事体育活动的个体消费行为,例如个体购买运动器材、服装等体育设备的行为;广义的体育消费则是指一切和体育活动有着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的个体消费行为,例如为观看体育比赛而进行的购买门票、车票、住宿费用等消费行为都属于广义上的体育消费。从这个角度来说,没有体育消费的体育活动是不存在的,一定的体育消费是参加体育活动的基本前提,也是体育活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体育消费的定义,笔者将老年人体育消费定义为:老年人直接从事体育活动的个人消费行为。即老年消费者在参加体育活动与体育消费直接有关的实物产品、精神产品的消费。

二、老年人体育消费现状

(一)老年人体育消费态度分析

消费态度是人们对某一商品(或服务),或从事某项消费活动前的心理倾向性,它影响着消费决策和行为的方向。从当前我国老年人的体育消费态度来看,大多数老年人对于体育消费是持肯定态度的,导致老年人体育消费积极的原因一方面是经济收入的不断提高使得老年人有了进行体育消费的可能,另一方面生活意识的转变使得老年人更加重视自身的健康,因此对体育消费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当然也有部分老年人对体育消费了解不够或者持反对意见的,分析这种体育消费积极性不强的原因,笔者认为是性格特点,即老年人更偏向于安静的活动、认识不足,即忽视了体育商品的价值和效用、专业性较低,即市场上缺乏专业的老年体育商品,难以满足其消费需求三个因素造成的。

(二)老年人体育消费目的分析

郭惠风(2014)在《武汉市老年人体育消费现状分析及建议》中对老年人的消费目的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95.6%的老年人体育消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虽然说这只是武汉市的老年人消费目的调查,但是据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大多数老年人来说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各项机能逐渐衰弱,身体健康成为老年人关注的重点,因此许多老年人将目光投向于集娱乐、健身于一体的体育活动也是理所当然的。当然社会交际也是老年人体育消费的主要目的之一,原因就在于退休之后老年人和社会的联系不再紧密,从而产生了一种精神空虚之感,而体育活动则从另一个方面弥补了老年人这一精神空缺。

(三)老年人体育消费能力分析

对于老年人体育消费能力,需要从其可支配收入和收入来源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中从可支配收入的角度来看,2015年我国老年人(城镇)可支配收入为每月1382元,基本上能够满足体育消费的需求,再加上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养老体系重视度的不断体会是能,养老财政支出也在不断上涨,因此我国老年群体所拥有的资金是十分充足的,这种情况下老年人能够更好的围绕自我需求来进行支配;而从收入来源的角度来看,老年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退休工资,其次是儿女的支持和劳动所得。退休工资成为老年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意味着老年人的收入是处于一个稳定状态的,因此能够没有后顾之忧的进行体育消费。

(四)老年人体育消费结构分析

根据老年人通过支付货币获得的体育消费品的不同功能,老年人体育消费大致可以分为实物型体育消费、参与型体育消费和观赏型体育消费三种类型,其中实物型体育消费指的就是老年人购买与体育活动相关的体育实物消费资料的行为,目前老年人实物型体育消费主要集中在体育设备、体育服装等购买之上;参与型体育消费目前在老年人体育消费中所占的比例较低,原因在于参与型体育消费主要以参加各种体育活动、健美训练等为主,这对于身体机能逐步下降的老年人来说可谓是个极大的挑战,因此所占比例并不高;观赏型体育消费是当前老年人体育消费的主要类型,一半以上的老年人通过现场观看或者电视观看的方式来进行观赏型体育消费。

(五)老年人体育消费项目分析

当前我国老年人的体育消费项目主要为养生武术如太极拳、太极剑等、广场舞蹈、健身操为主,其中男女性别的不同使得不同性别的老年人体育消费项目也存在一定的额差异。男性老年人的体育消费项目多为养生武术、门球、慢跑等,女性老年人体育消费项目多为广场舞蹈、健身操等。分析这些体育消费项目我们可以发现其有着一些共同之处:一是这些体育消费项目都属于大众体育活动,内容简单易行。这是由老年人退休之后精神空虚的现状所决定的;二是对于体育设施的要求较低,例如养生武术、广场舞等都可以在公园、广场设置家中就能直接进行。相对而言,网球、篮球、高尔夫球这些对于场地和身体素质要求较高的体育消费项目难以受到老年人的青睐。

三、老年人体育消费市场开发措施

综上所述,影响老年人体育消费积极性的首要因素是老年人的体育运动兴趣,其次是对体育消费的认识和态度,最后是经济收入。因此笔者提出了以下措施来提高老年人的体育消费热情:

(一)加强宣传,培养老年人正确的体育意识

欲要开发老年人体育消费这一“银色市场”,首先要做的就是激发老年人的体育消费兴趣,对此通过长期的宣传来帮助老年人形成正确的体育消费意识,帮助他们认识到体育消费对于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性是必要的。例如可以根据老年人建设娱乐的要求免费举办一些趣味性、娱乐性的体育项目培训班、针对老年人养生保健的需求定期开展养生讲座等来倡导老年人将体育融入生活。

(二)以情动人,以诚待人

当前很多老年人体育消费积极性不高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市场上缺乏专业的老年人体育用品,很多打着老年人体育用品名义的产品事实上和一般体育商品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在开发老年体育用品时企业必须根据老年人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以健康养生为出发点开发出形式多样的体育商品。此外,考虑到很多老年人在退休之后容易出现失落感和孤独感,因此企业在推销老年人体育商品时不能够只将商品的销售作为主要目标,要以关心老年人内心为出发点,让老年人感受到体育商品所带来的诸多好处,以情动人,提高老年人对体育消费的认同感和消费热情。

(三)以社区体育消费带动整体消费

社区体育的发展是老年体育消费市场的新的切入点,将主动权分发到社区手中,将市场机制带入社区体育,由原本政府主导和管理的行政管理模式改变为社会的管理模式。一直以来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都是依靠政府投入,体育成为一项公益福利性事业,政府的无偿性投入,在某种程度上却抑制了居民的个人消费,因此,必须要引进市场机制,遵循市场规律,根据老年人体育需求引导体育消费。树立起社区体育商业市场化意识,利用多方渠道纳入资金,用以投入带有老年体育特色的设施、服务、机构,从而带动老年体育消费市场。

(四)构建多元化的服务体系

体育产业的服务能力高低是老年人体育消费欲望强烈的重要影响因素,事实上,对于大多数老年人来说,其所关心的不是体育消费能否带来巨大的好处,而是相关服务能否弥补去精神上的空缺。因此,应当构建多元化的服务体系来推动老年人体育消费市场的发展。对此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是在活动场所的建设上,不追求活动场所的“高大上”,而是要达到老年人随时随地都能够进行体育消费的目的,例如大规模建立小规模体育场所,方便老年人的体育活动等;其次是在体育需求服务上,不能够将体育产品的销售看作唯一目标,而是要在销售体育商品的同时提供体育保健、体育医疗等综合,提高老年人的体育消费热情,从而使得潜在的老年体育消费人口转变为真正的消费者,推动老年体育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政府的宏观调控是老年体育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针对性的制定各种法律政策了保证老年体育消费市场稳定发展,例如对老年体育消费市场的产品价格进行限定,确保每一位老年人都拥有进行体育消费的可能性。对此额可以采用反向定价的方式,即先对老年体育消费市场进行调研,根据老年人的可支配收入和消费能力来确定相关产品的价格。当然由于政府的价格限定政策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政府可以适当的通过财税政策来弥补企业的损失例如财税优惠等,以此来刺激相关企业投入到老年人体育消费市场中。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老年人的经济收入高低是其体育消费的基础,当前老年人的经济收入不断提高,但是日趋上涨的医疗费用和物价导致老年人不得不将钱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因此完善养老保障、福利、保险及医疗制度对于促进老年体育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也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 王艳丽,梁金辉.我国老年人体育用品消费需求与营销策略分析[C].2010(第26届)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暨体育产业与体育用品业发展论坛论文集.2010.05.

[2] 赵刚.促进农村老年人体育消费经济进一步繁荣的措施浅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2.11.

[3] 梁思雨,朱琳琳,杨光.老龄化背景下城镇老年人体育消费研究述评[J].体育科学研究.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