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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科学的发展观念
落实团场基本经营制度,是对兵团现行发展格局的重大调整,需要着眼于更好更快发展,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和推进落实。但在具体落实中,一些团场领导却缺乏科学的发展观念,导致促进团场发展的作用得不到彰显。
一是不能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发展。把发展仅仅当作提高了多少产量、增加了多少产值、发展速度有多少等等,实际上还是单纯用生产总值来衡量发展。一些团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为,体制改革不属于发展范畴,团场基本经营制度只是一种改革举措,与团场发展关系不大。因此,在考核团场发展业绩和领导政绩时,不能将发展指标同改革指标统筹起来,不注重对体制改革和落实团场基本经营制度的考核,进而导致不愿意投入更多精力和成本去落实基本经营制度。
二是缺乏对落实团场基本经营制度在兵团事业发展整体上的重要性的认识。认识不到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兵团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就在于突破体制、落实团场基本经营制度。一些团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为,团场基本经营制度落实与否主要是上级领导的要求,对于实现兵团及团场又好又快发展是两回事。因此,只是就上级领导的要求被动地抓落实,不能从建立更有利于发展的体制机制的高度,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去落实,导致团场基本经营制度抓得不紧、办法不多。
三是始终难以跳出就生产谈发展的思维。把团场发展仅仅定位在生产而不是经营上,认识不到基本经营制度不仅是一种体制改革,更是一种发展方向上的创新,是将团场从生产单位转变成经营单位、把发展方式从单纯生产转向生产经营一体化的创新。一些团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团场的经营性定位认识不足、准备不够,认为落实团场基本经营制度会导致对生产控制力的减弱,影响到团场的发展。因此,在落实团场基本经营制度中,存在着犹豫甚至抵触心理,导致许多改革措施一步三折、徘徊不前。
二、不正确的利益观念
落实团场基本经营制度,是对兵团现行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需要着眼于维护职工群众权益、发挥职工作用来推动落实。但在具体落实中,一些团场领导却缺乏正确的利益观念,导致职工群众的新期待和利益得不到满足。
一是不相信甚至防范职工群众。认为职工自己没有能力种好庄稼,必须由团场对生产进行组织和管理。担心落实团场基本经营制度后,团场不能直接管理职工,变成空壳,干部手中的权力得不到体现。害怕土地长期固定承包后团场难以再干预职工的生产,顾虑“两费自理”、产权改革后,团场没有了影响职工的手段,职工会不听话、难管理。担心生产自主经营后,职工不听团场的生产安排,团场完不成指标。因此不愿意让职工完全“两费自理”,产权改革、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也始终难以到位。
二是借口维护团场利益而轻视漠视甚至损害职工群众的利益。土地承包中巧立名目,通过各种理由增加职工承包费用和负担。看到土地效益提高后,想方设法改变承包合同和期限,土地承包一年一变。农资采供中,打着维护团场利益的旗号实行垄断经营,强迫职工高价购买。农产品收购中压级压价、强行收购,为了防止职工把订单产品卖给市场,不惜动用行政手段沿途设置关卡;甚至以降低职工社会保障、退休养老、就医就学等福利相威胁,强迫职工把产品低价卖给团场。
三是不去解决职工群众的困难而是与民争利。少数团场干部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降低职工负担、解决困难、做好服务上,而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利用手中权力在承包土地、产权改革、农资采供中为自己捞取好处。在土地承包中利用分包权优先承包大片好地;在落实“还田于民、还利于民”措施中,隐瞒和不愿退还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产权改革中,利用职权为自己低价优先购买大型农机具等。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不高,团场基本经营制度在落实中跑调走样,困难重重。
三、不合理的体制观念
落实团场基本经营制度,是对兵团现行体制机制的重大改变,需要着眼于处理好特殊管理体制和市场机制的关系来推动落实。但在具体落实中,一些团场领导却缺乏合理的体制观念,导致制度创新的作用得不到充分体现。
一是习惯于认为兵团的特殊体制和市场机制不能结合甚至将其对立起来。认为兵团的存在就是为了戍边,这种体制就是为了有利于戍边而设计的,不是能够同市场经济结合的体制;经济发展对兵团不起决定性作用,许多团场所处的环境也不适合发展生产,兵团应该由国家养起来,而不是靠自己发展经济来养活自己。认为建立团场基本经营制度、寻求同市场经济接轨的做法,没有必要,会削弱兵团的戍边作用,削弱兵团的存在价值。因此,对建立团场基本经营制度抱有抵触心理。
二是习惯于认为兵团特殊体制在市场经济中有自身的优势,不需要改、不能改。认为兵团生产管理体制是大农业的体制,是一种集约发展的模式,体现了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是很先进的体制,不能轻易改变,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应该不断加强;尤其不能回头去走农户分散经营的路。认为团场基本经营制度是以职工分散经营为基础的,会削弱兵团的大农业生产体制,削弱兵团在市场经济中的优势。因此,对团场基本经营制度抱不赞同甚至反对的态度。
三是对兵团特殊体制的弊端认识不充分、不到位。认为兵团用行政命令进行生产管理的方式长期以来运行得很顺畅,感觉用这种方式组织职工群众也很有效,感觉不到必须要改的压力和迫切性,也不知道要怎样改、改了是不是更好。认为建立基本经营制度,把本来已经很有效的生产组织方式都打乱了,职工群众不好管理,上级的生产任务难以落实,团场的利益受到损失,感觉不到团场基本经营制度带来的好处。因此对落实团场基本经营制度抱有怀疑的态度,在落实上不积极不主动,要求一步改一步。
四、不彻底的市场观念
落实团场基本经营制度,是对团场适应市场经济能力的新的提升,需要着眼于面向市场、靠市场获得收益、成为市场主体加以落实。但在具体落实中,一些团场领导却未能树立彻底的市场观念,导致团场不能成功地同市场相对接。
一是对市场、对竞争怀有恐惧心理,不敢也不知道如何面对市场。认为团场基本经营制度要求团场直接与市场打交道,而市场中关系复杂,形形的人都有,又不了解底细,虚实难辨,人人都在追逐利益,很容易上当受骗;再者市场情况瞬息万变,很难及时掌握和准确预测,但又要迅速作出反应,万一决策失误给团场造成损失,责任难以承担。一些职工长期以来也习惯于依靠团场、听从团场安排,让他们直接同市场打交道,感觉有些把握不住;在自负盈亏上愿意负盈不愿意负亏。
二是考虑问题习惯于从计划出发而不是把市场放在首
位。对市场手段知之不多、用不习惯,不知道如何运用。在落实团场基本经营制度中,特别是处理具体问题、做出具体决策时,习惯性地依赖计划和行政处罚方式。在落实中遇到新的困难和矛盾,不是运用市场方式去解决,仍然想着动用行政命令和计划手段。为了解决“撤卡”后可能会导致团场收购任务下降的问题,一些团场不是在保证收购公平和做好收购服务上下工夫,而是试图运用其他惩罚、取消福利等行政措施保证收购。
三是找不准在市场中的位置,不懂得运用市场规律、通过市场加快发展。对市场本身缺乏学习研究,在适应市场时始终抱着试试看、摸着石头过河的态度。不知道市场需要什么、前景如何,习惯于以产定价、以产定销,不习惯根据市场需求前景规划和调整生产,不太注重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市场实现。不知道自身在市场中有哪些优势和不足,不懂得运用团场的组织化、集约化生产优势进行市场谈判、获取最大利益,结果团场基本经营制度蕴涵的兵团优势难以获得市场实现,看不到落实的益处。
五、不敢闯的领导观念
落实团场基本经营制度,是对长期习惯的思维和做法的重大改变,需要着眼于打破主观偏见和习惯势力的束缚,大胆地试,大胆地闯。但在具体落实中,一些团场领导却缺乏敢试敢闯的领导意识,导致团场缺乏应对新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
一是创新勇气不强,缺乏创新和敢于争先的意识,不能坚持创新。一些单位领导虽然也认识到传统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也曾经有改革的想法,但看到其他团场也面对同样的问题都没有改,自己也不愿意去冒风险、出风头。一些领导认为自己任期只有几年,不改对自己也影响不大,改了说不定反而会有不好的影响,因此不愿意率先改革。还有一些团场领导虽然进行了团场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但对改革缺乏信心、创新意识不坚决,对改革可能遇到的困难估计不充分,一遇到困难就想放弃。
二是不能从创新的视角上理解和推进团场基本经营制度,仅仅把团场基本经营制度理解为具体管理方法的改变而不是体制创新。认识不到产权改革是体制创新的核心和关键,对产权改革和产权在落实团场基本经营制度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产权改革后会减少团场收入渠道、影响到团场管理,不愿意进行彻底的产权改革。认识不到产权改革是兵团改革必须回答和绕不开的问题,认为只要抓住小型轧花厂等团办企业,职工就不得不把产品卖给团里,否则团场就难以影响和制约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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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基本情况
市医保局配合市卫健委完成“包容普惠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医疗福祉”指标的评估工作,根据市卫健委要求和工作职能,我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工作部署,采取四项措施,积极配合卫健部门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是完善医保支付,积极促进医疗联合体建设;
二是完善医保支付,积极促进远程医疗服务;
三是报销比例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基层首诊合理就医;
四是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服务,方便群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善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参保居民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统筹费用,县、乡(镇)、村(社区)医联体(医共体)的医疗机构可统一打包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九江市医疗保障局、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经办操作细则的通知》(九医保字[2020]41号)。
(二)建立九江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将互联网(远程)复诊(项目编码:1110200002)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医师通过医疗机构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直接向患者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诊疗服务等,医保实行定额支付:三级医疗机构13元/次、二级医疗机构9元/次。
切实落实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文件要求,印发了《关于转发〈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九医保字[2020]67号)文件并抓好落实。
(三)拉开报销比例向基层就医倾斜。一是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分别为100元、400元、6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60%;在市外住院的起付线为600元(办理转诊转院的)、800元(未办理转诊转院的),报销比例为50%(办理转诊转院的)、40%(未办理转诊转院的)。二是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均实行了差异化,基层医疗机构起付低,报销比例高。三是九江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市内乡(村)级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按65%比例报销,在县级中医院门诊中医药治疗费用按40%比例报销;因高血压、糖尿病在县级医疗机构的按50%比例报销。
完善了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九人社发[2016]32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5〕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经办操作细则的通知》(九医保字[2020]41号)三个与医保支付相关的文件。
(四)规范异地就医备案。九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到九江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省内或跨省)住院治疗,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手续后,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无须先行垫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切实落实省级文件,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江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九人社发[2017]20号)、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九人社发[2017]43号)。
三、工作成效
(一)实施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制度,拉开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建立九江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医保支付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的政策,方便群众门诊看病,引导群众就医基层首诊,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分诊诊疗制度落实推进。一是增强共济,加大了慢病人群的保障力度。通过实施门诊统筹,取代了原个人账户的门诊保障模式,门诊基金统筹集中使用,增强了共济功能,对年老体弱者治疗多发病、慢性病的年度报销不封顶,加大了门诊保障力度,激活了门诊基金使用效率;二是加强基层,发挥了基层医疗机构作用。贯彻落实国家医改“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把乡村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对基层医疗机构远程会诊纳入医保报销,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发挥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基层就医,看小病不出村;三是支持中医,弘扬了祖国传统医学。把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扩展到县级中医院的中医药治疗费用,支持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和重大疾病康复中的积极作用;四是统一结算,促进县域医联体建设。门诊统筹以县级为单位统一管理,基金以乡镇为单位包干使用,将“县级中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村(社区)卫生室(卫生服务站)”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结算医保费用,有力推动了县域内医共体建设和乡村基层医疗机构的一体化建设,促进了县、乡、村三级基层医疗机构的医联(共)体的联动合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分级诊疗的规范和秩序,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
(二)异地就医备案成效明显。九江市参保人员到九江市外就医住院治疗人数显著增强,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也显著增长,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需求。 截至2019年12月底,我市共为41538位参保人员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上报工作,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情况:九江参保人员到省外异地就医,医院住院29530人次,共发生住院医疗费用67774.55万元,医保基金支付40978.15万元;同期外省异地人员到九江医疗机构就医,医院住院10965人次,共发生住院医疗费用13250.83万元,医保基金支付5676.03万元。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情况:九江参保人员到省外异地就医,医院住院21109人次,共发生住院医疗费用48184.34万元,医保基金支付28974.88万元;同期外省异地人员到九江医疗机构就医,医院住院8285人次,共发生住院医疗费用9638.4万元,医保基金支付4078.68万元。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情况:九江参保人员到省外异地就医,医院住院10319人次,共发生住院医疗费用24304.21万元,医保基金支付15722.01万元;同期外省异地人员到九江医疗机构就医,医院住院3960人次,共发生住院医疗费用5088.97万元,医保基金支付2151.51万元。
四、存在的问题及主要目标措施
(一)问题和难点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差异化报销比例,我市已分别从2015年、2017年就已实行,但对促进推行分级诊疗的作用有限。在“治好病”和“多报销一点”的选择上,人民群众看重的还是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更加注重是能够治好病。《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6〕124号)文件明确: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居民续约率达到85%以上。全市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率进一步提高,力争县域内就诊率90%左右,力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达到65%以上,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到2020年,逐步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体人群,使每个家庭都拥有1名全科医生,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市情的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分级诊疗。
(二)主要目标措施
一是形成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二是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三是加强全科医生签约服务,重点是要做实全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通过对在不同等级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给予不同比例报销,采取报销比例差异性来引导群众就近就医。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对在统筹区内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5%、90%、85%,按转诊转院规定转诊到统筹区外的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75%,未按转诊转院规定自行到统筹区外的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60%;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对在统筹区内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60%,按转诊转院规定转诊到统筹区外的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50%,未按转诊转院规定自行到统筹区外的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40%(比统筹区内三级医院少报20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差异化报销比例,我市已分别从2015年、2017年就已实行,但对促进推行分级诊疗的作用有限。在“治好病”和“多报销一点”的选择上,人民群众看重的还是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更加注重是能够治好病。分级诊疗制度能否顺利推行,关键还是要提升县级以下的基层医疗服务能力,能够为群众看好病,能够让群众看得起病,获得群众的信任和满意,群众自然会选择就近就医,而不会舍近求远去看病就医。
五、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2020年底前推进实施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统一全市医保基金征缴和支出,实现政策标准、基金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全市统一,增加全市共济能力。
(一)指导思想
农资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根本要求,过业主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信用建设,培养诚信经营意识,保障流领域农资安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经过2—3年的努力,建立起统一规范、统分结合、互连共享、快捷有效的农资信用管理系统,使我市各类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经营规范,诚实信用,农资监管切实有效,基本杜绝由农资质量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事故,农民和广大消费者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内容
农资信用分类监管由本市具有农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共同实施,开展农资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信用检查评价、信用公示和农资产品质量监管等工作。
(一)建立农资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农资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主要包括农资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和政府部门的监管信息。基本情况主要记录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产品信息、行政许可及变更注销情况等内容。监管信息主要记录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质量抽检、信用评定等级和违法违规等情况。要过不良行为记录、监督抽检结果公布、违法违规行为警示报等手段,推动农资经营主体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引导企业加强自律。
(二)指导完善农资经营主体自律管理规章制度
指导农资经营主体在进、销、存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推行质量承诺制度,切实把好流领域农资商品质量关,杜绝不合格农资产品流入农村。
对经营主体要指导和帮助建立以下几方面制度:一是农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索票索证、日常检验、问题农资召回、过期商品处理等制度;二是农资购、销台帐制度,推行“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农资商品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及质量信誉卡、经营主体承诺书)、规范经营档案管理;三是优质服务制度,包括制定经营守则、提供农资商品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等;四是责任制度,包括对外质量承诺,内部管理责任,分支机构自采商品申报,问题商品下架、召回、损失先行赔付等;五是业主自律制度,指导市农资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公约和协会章程,自我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指导连锁经营龙头企业、设立企业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辅导,明确内部管理和经营责任,完善连锁经营,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抵制、阻止各种违法经营行为。
(三)建立农资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类监管体系
制定市农资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信用检查评价标准,确定农资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和认定、变更信用等级的方法,规定评价的公布方法与途径,设定针对A、B、C、D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措施。过对经营主体的现场检查评价、打分定级,在公正、公开、客观、慎重的基础上确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将此属于监管信息范畴的信用等级在经营主体店堂、媒体、互联网上公示,各监管职能部门依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实施不同的监管和扶持措施。开展“农资诚信经营示范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创建活动,推荐A级信用主体中的高分者参加申报,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对长期守法诚信经营的主体要给予宣传表彰,采取优惠措施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要予以警示和限期改正,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次数多、性质严重的主体,予以重点监控或责令退出市场。
三、工作要求
面临的问题
随着统筹城乡发展的加快推进,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得到明显缓解,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仍然面临不少矛盾和挑战。从总体上看,当前农村土地制度主要存在三方面的突出矛盾。一是在大量农业劳动力外出务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的情况下,一方面农户经营规模过小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另一方面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撂荒现象大量存在,同时土地还不能成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二是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推进带来的土地供求矛盾日趋严重,客观上要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同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缺乏有效制度规范,不能以合法途径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三是征地补偿制度不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偏低。长期以来,农村土地以极低的成本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大量农民不能凭借土地权利分享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利益。这是一种效率低下的工业化和城镇化道路,不仅导致对农民土地利益的侵害以及失地农民问题,而且加剧了对土地资源的乱占滥用现象以及寻租腐败问题。
毋庸讳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不健全和农地征用矛盾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城乡统筹发展的瓶颈性因素。产生这些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置、权属关系不清,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农民的土地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这就对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紧迫要求。改革的基本逻辑是,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尽可能完整地界定给农民,并允许其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同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使之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相适应。
主要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探索从未间断,多样化的创新实践在不同区域不断发生。总体而言,尽管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多样、成效不一,但基本是围绕还权赋能与市场化推进这两条主线展开的。
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各地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探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农户承包地重新确权颁证,进一步明晰承包地的物权性质,以此为基础建立新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二是建立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促进农村承包地经营权能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更大范围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创建市场化的制度基础和建立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改革的重点同样是首先确权、颁证、赋能,进而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中心,促使其依法流转。同时,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主要用于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宅基地收益则主要归农户所有。
实践证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多样化探索促进了土地要素配置的市场化,有助于实现向广大农民群众还权赋能的目标,为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基本指向的改革举措,有利于实现土地由零碎经营到规模经营、由低效经营到高效经营的转变,进而加快农业生产要素聚集和现代农业发展。
值得指出的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正从两个方面缓解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的用地矛盾问题:一是促进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逐步“同地、同权、同价”,通过探索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有效缓解城镇建设用地资源不足问题;二是通过将土地产权明晰界定给农户,从根本上克服现行土地征用制度中补偿对象不明确、分配方式不公平等弊端,从而有效保护农民利益。
基本态势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强劲的内生动力,因而能够克服重重困难不断推进。具体分析,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呈现以下基本态势。
农村土地产权明晰化进程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态势是土地产权关系由模糊逐渐走向清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方政府等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都在新的土地制度框架内得到明晰。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践中,这一进程是通过多样化途径实现的。明晰农村承包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关系,不仅能够奠定土地要素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优化配置的制度基础,而且有助于堵塞各种强势力量随意侵蚀农民土地利益的制度根源。
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和规模经营不断发展。不同地区的农村土地集中采取了不同的类型和模式:或者采取土地租赁的方式,或者采取土地入股的方式;或者在集体经济内部进行流转和集中;或者向农业企业等进行流转和集中。这些流转方式,促进了土地适度集中和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空间置换加快发展。为了充分挖掘具有区位优势的土地的级差地租,并促进因农村人口外流而闲置的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不少地方在积极探索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的实现模式,通过非农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空间置换来实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目的。这一改革探索的积极意义在于,有助于缓解工业化、城镇化的用地压力,同时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民集中居住。
制度建设是体制创新的集中体现和最终成果。*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决定》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六方面提出了改革创新和规范完善的新举措。农村体制改革的突破,将进一步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优化农村发展外部环境,为今后农村改革,推进新农村建设深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决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全会的一大亮点,意味着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在现有基础上还将保持更长久,将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长期稳定,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留下了更大的探索空间。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决定》指出: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这一规定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政策导向。
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决定》指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为保持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决定》规定了最要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底线。即“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既保护了农民的经营权,又确保十八亿亩耕地的红线不突破有了严格的制度底线。规范土地管理制度,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有了合法化的界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了更宽广的探索空间。《决定》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作了限定,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既保护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有序和渐进式发展,也遏制了非法进行土地流转的势头,规范了农地征用、征收行为。
三、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意味着我国将从农业投入、农业补贴、农产品价格等多方面完善相关政策,不断强化对农业这一国民经济基础和战略产业的支持和保护。《决定》提出了“三个大幅度”的要求: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决定》指出了我国“三农”问题的重点: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三个大幅度的投入机制的形成,为“三农”重点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机制保障。
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决定》指出: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这一制度建设意在为农村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决定》突出两方面的特点:一是政策方面,加大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政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以确保农村改革进程中的资金充足。二是金融准入制度方面有了新的制度设计。《决定》指出:放宽农村金融准入制度。指出将在加强监管和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前提下“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地区中小银行,大力发展小额贷款,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并“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同时强调“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这一系列的金融准入政策将加大改善农村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并拓宽融资渠道,将引导各种金融机构及全社会的金融服务广泛地参与到农村改革发展中来。
五、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
“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旨在从根本上破除导致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基础。《决定》关于这一制度建设的最大意义就在于给农民应有的平等发展机会,从而实现城乡发展资源和发展机会上的“均等化”。要加快形成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特别是尽快在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劳动就业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良性互动,必须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的方针,逐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制约,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决定》指出重点做好五个统筹。即: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统筹城乡劳动就业;统筹城乡社会管理。特别是对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政策要求。《决定》提出: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方面,《决定》强调:扩大县域发展自,增加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优先将农业大县纳入改革范围。
六、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