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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金融学专业的建设提出了如下的改革方案:在大金融的平台上,探索符合市场需要的银行、保险、证券等专业方向,构建出“一个专业多
个方向”的金融学专业,最终把金融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培养成“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市场急需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本文对设立证券期货
方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金融学证券期货
一、引言
金融学专业涵盖的知识内容非常丰富,银行、保险、证券这三个方向的
专业知识是其三大支柱。目前,国内多数高校金融学专业都是不分方向
的,导致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内容多而杂,最终培养出的是一批批“样样通、
样样松”型的人才。虽有个别学校作了一定的改革,如将金融学专业改为
保险专业、国际金融专业等,这样做的结果虽然使学生对某一个金融领域
的专业知识有了深入了解,但又导致专业口径太窄,使学生就业时面临困
难。针对这种状况,我们金融教研室成立了专门的课题组,就金融学专业
的建设提出了如下的改革方案:在大金融的平台上,探索符合市场需要的
银行、保险、证券等专业方向,构建出“一个专业多个方向”的金融学专业,
最终把金融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培养成“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市场急需的高
级应用型人才。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市场调研和专业论证,我们认为在大金
融学的平台上开设证券期货方向、投资理财方向、保险方向是比较适时的,
可作为目前首选的三个方向。下面拟对我们课题组在证券期货方向上的
研究成果作一下总结。
二、开设证券期货方向的必要性
1.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人才需求众多
目前,社会对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业投资公司和企
业。具体说来,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现有证券期货公司由于业务范围
扩大,需要的人才数量增加较快,尤其是有相关实践操作能力的人才的需
求更加强烈;二是由于大型企业在多元化发展过程中,要求企业在扩大经
营过程中又能够为企业提供证券期货投资方面服务的人才,此类人才的要
求非常高,同时需求的数量也较多;三是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导致新出现的
企业类型对人才的需求。在上述三类证券期货人才需求中,第一方面需求
是主要的。
2006-2007年是中国金融业发生巨大变化的一年:金融市场的全面开
放,股票市场重新迎来牛市,国有银行的纷纷上市,外资银行的涌入,外汇
储备规模连连攀升。受整体宏观形势的带动,证券行业同样也经历着迅速
的变化。随着证券市场制度变革加快以及证券行业综合治理力度加大,证
券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大大降低,基本制度建设日趋完备,证券公司经营环
境已有根本改观;同时,以创新试点为代表的一批证券公司资产质量不断
提高,并已形成持续盈利能力,他们的业绩随着经营环境的改善而呈爆发
式增长。2006年下半年,承销业务、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一起成为券商业
绩的助推器,新兴的资产管理和权证业务也将为券商业绩的大幅度增长,
极大地丰富了证券行业产品。而且现代社会,人们对于投资的需求超过以
往任何一个时期,人的观念也有了巨大转变,不再把股票期货看作是投机,
而是认为这是一个自己的资产增值的重要手段,但人们对于股票期货的知
识还是较少,十分需要专业人士给他们合适的建议与帮助,因此,此类人才
的需求数量众多。第二类和第三类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层次则较高。如果
实现证券期货类投资是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即便没有政府部门的
推动,社会需求仍然会提高。
2.在大金融平台上开设“证券与期货”方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金融体系全面接轨,急需大批熟悉国际竞争
规则和现代金融操作的证券期货类人才。而国内本土化证券期货类人才
不足问题日益突出,各类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以
及教研、咨询、统计、信息系统等不但该类人才需求强烈,而且数量与日俱
增,将长期处于缺乏状态。
(1)证券期货方向更偏重于微观金融层面的研究与应用
当前,国内本土化金融高级人才严重不足,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
学校的教育结构、学生的知识结构不合理造成的。与现有的金融学专业相
比,金融学专业证券期货方向更偏重于微观金融层面的研究与应用。多年
以来,我国的金融学科一般侧重于宏观金融层面的研究和应用,对货币供
给与需求、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体系的设计、以及政策分析等等,往
往占的份量比较大。而金融学证券期货方向的建设则正好填补了国内微
观金融教育的不足。该专业的毕业生适应了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对金融复
合型、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因而就业前景将持续看好。
(2)证券期货方向毕业生的就业领域十分广泛
面向金融类服务机构和单位: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经营服务机构。从事风险管理、投资
管理、证券交易、各类金融市场的营销和开发,以及其他各种相关金融业务
和金融服务等。
面向非金融类公司或企事业单位:从事资产负债管理,为公司融资结
构、投资结构做合理策划,为企业的收购、兼并、重组等设计方案,为企事业
单位的日常运营制定现金和财务管理策略,完成合理避税、理财、套期保值
等工作。
3.开设证券期货方向是金融学专业发展的需要
专业建设是高等院校一切建设的龙头。为适应人才市场的需要,我们
已在金融专业进行了保险方向和投资理财方向的人才培养尝试,取得了良
好的效果。为完善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大金融体系下的学科建设,
增设证券期货方向势在必行。
三、开设证券期货方向的可行性
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有雄厚的教学设施和教学基础,完善的教
学和科研体系,较强的师资力量,这些都为完善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
院大金融体系下的证券期货方向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一,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科门类齐全,现有34个本科专
业,与证券期货方向相关的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会计学、国际贸
易学、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实力雄厚,特别是已有的金融学专业,为开设证
券期货方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后证券期货方向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
思想是:精选学科带头人,内部协调骨干教师,外部聘用实战训练教师,同
时补充培养年轻教师。
第二,为培养出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我院近年外聘了大量金融专家到
我校讲学或作为客座教授,为开设证券期货方向储备了大量的经验丰富的
外聘教师。同时,金融教研室的科研工作也开展得有声有色,近两年在国
内省级以上刊物近百篇,为证券期货方向的设立提供了一定的科
研支撑。
第三,在课程设置、教学手段方面,我们注重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场景
模拟教学、案例教学等方式,增加课堂演练的内容,并强化实践环节,把当
前最新金融理论、专业化训练体系和实践经验传授给学生,提高学生证券
期货业务的实际操作能力,使学生毕业时能迅速进入工作角色。
第四,在教学实践中,我们还要积极争取与沈阳及省内其他重要城市的
主要证券期货公司加强联系,采用实习、参观、请专家讲授等方法来开阔学生
的视野,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加强综合素质的培养)第五,金融学建设得到了学校较大的资金支持。最近,系
里在原有五个相关实验室的基础上,新建了证券期货业务模拟实训室,添
置了许多的相关的实训软件、报刊和图书。目前,工商管理系的实验室完
全能够满足证券期货方向的实验和实习需要。
第六,我们加强了对教师的再培训工作,引进了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骨
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改善和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用高素质的
师资力量来夯实教学基础。
最后,为适应迅速发展的地区经济形势,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不断加强
和壮大我院的学科建设工作。目前,我们已对金融学专业进行了部分改
革,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如在金融学教学计划的修订上,我们将理论课分
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方向技能课,将实践课分为公共实践课、专业
实践课和方向实践课,这种“三位一体”的课程设置模式,为在大金融平台
上设立证券期货方向提供了可能。
3本文受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资助,是“金融专业
一、全市法院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三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金融执行案件 件,其中涉普通企业 件,涉国企 件,涉自然人 件,已结304件,未结16件(其中涉普通企业未结 件、涉自然人未结 件,涉国企 件)。
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累计结案 件,结案率 %,实际执结案件到位金额 万元。
具体说,各年度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结案均以程序性报结为主,实际执结案件数较低。近年来,全市法院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累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件,其中涉普通企业 件,终本率 %,涉国企 件,终本率 %。案件终本后,除 件之后恢复执行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实际执结外,其余 件均为程序性报结,占到累计结案数的 % ,而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实际执结仅 件,仅占累计结案数的 %。
各年度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实际执结到位金额偏低。虽然在地方党委、政府、党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切实加大执行和解及债务重整、破产力度, 等一批陈年积案得到了实质性化解,2018年仅中院本级就执行到位了 亿元,全市达到 亿余年,与16、17年相比分别提升了 %和 %,但相较于全年 亿元的收案申请执行标的额而言,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进展缓慢,依然在困难中推进。
二、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被执行人查找难。被执行人难找是造成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一点在涉金融案件执行中尤为凸显。部分案件欠债的自然人履行能力较弱,甚至根本没有履行能力,为躲避债务,常年外出打工。部分案件被执行人是一些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的企业,这些企业负责人此时不是尽力挽救企业,而是为了谋求私利,想方设法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弃企潜逃的企业主不在少数。在我们执行调查中曾经发现,部分企业负责人将户口在原户籍地迁出后,长期未迁入准迁地,户口信息长期处于悬置状态,几乎所有用本人身份证领取的手机号码均无人接听,并长期使用他人名下车辆出行,反侦察意识较强,从而增加了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难度。
(二)抵押财产处置难。抵押财产是涉金融案件中最主要的执行标的,主要体现为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等。这就导致了一是因标的价值较大或者专业性强,网拍成交率低,尤其是一拍成交率极低,并可能因此导致拍品价值减损。二是如果工厂正在生产经营,抵押财产往往不具备处置条件,特别是在企业互联互保多发的态势下,为了劣势产业的债务清偿而掏空优势产业,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金融风险及法律风险。三是部分企业场地往往被租赁给其他主体经营,很多均为10年以上长租,且租赁合同显示租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强制清场阻力大,处置周期长,其中也不能完全排除有抵押前租赁权的存在,增加处置难度。四是抵押财产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职工权益,这些权益有时候经法院反复张贴公告,或者邀请基层组织协助调查均得不到充分的反映(即便有个别职工会将相关情况告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会采取申请破产审查的方式维权)。但是一旦法院采取上网拍卖措施,尤其是网拍成交后,上述职工权益就会像雨后春笋一般纷纷显现,并且要求申请破产审查,因职工债权在破产重整中的优先受偿顺位,针对金融债权来说就形成了“无益处分”,针对网拍买家来说又形成了新的物权关系,因各方互不相让,导致法院“进退维艰”。
(三)被执行人规避履行方式翻新,防不胜防。被执行人采取种种办法、手段规避法律以逃避债务,是形成当前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一个突出因素,不容忽视。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为企业设置“傀儡法人”,公司账号闲置,各类资金通过个人账号进出(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等到公司被掏空后,因该“傀儡法人”没有实际清偿能力,“实际负责人”否认自己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因债权人不愿意提请刑事立案,以及不愿意垫付司法审计费用等原因,导致执行难度很大。此外,通过公司人格混同、虚构债务、虚假协议离婚、虚假破产、签订虚假协议将企业资产抵押或者出租等规避执行形式层出不穷。在执行程序中,个别被执行人还反复提起执行异议、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或者通过假意执行和解拖延执行,给执行工作造成很大障碍。
(四)确属执行不能。经过执行干警深入现场核查,确实有一批被执行人家涂四壁,经过走访村委会也能够证实被执行人确属生意经营失败,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如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导致暂无履行能力。还有企业被执行人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经营规模很小,土地多为租赁集体土地,厂房、机器设备老旧(还不够拆卸搬运费用),无可供执行财产。针对上述案件本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但是因为金融部门与法院在相关认定标准方面的不一致,以及因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等原因,导致一批案件长期处于搁置状态。
(五)部分金融案件被执行人同时触犯了“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处于“刑民交叉”状态,根据“先刑后民”的处置模式,即便存在抵押权,在较长的非法集资案件诉讼程序中,通常在形成判决之前针对该抵押物的处置通常处于搁置状态。对于其他普通债权,通常受偿的概率较低。
三、导致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从执行工作实践来看,涉金融案件执行难主要由几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金融部门自身存在问题。一是信贷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在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还款能力未作详细调查的情况下盲目发放贷款,给以后的执行工作造成被动;二是金融部门管理不严,信贷人员素质不高,以致贷款手续不完备,当事人资料如地址、工作单位等记录不全,执行难度增大;三是个别金融机构主动意识差,认为具有抵押权,迟迟未申请诉讼保全,导致查封顺序靠后甚至被外省法院在先查封,甚至引发土地所有权与采矿权、林权之间的冲突,因此而失去执行良机。四是“人情贷款”、“关系贷款”大量存在,或信贷人员私自截留或挪用贷款,收取好处,造成执行难。
(二)借款当事人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身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也是造成金融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二是存在恶意贷款、规避还款的现象。有的借款人在贷款之初就没有打算还款,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挥霍。有的借款人债务观念淡薄,为躲避还贷,转移、隐匿财产,给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三是担保流于形式。部分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借款人无力归还时拒不履行保证责任,逃避或对抗法院执行,起不到担保的作用。
(三)金融机构诉讼维权方式手段单一。在对执行结果的追求上,往往只愿意接受现金回收,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债权转股权、强制管理、回购返租等结果,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难度。
(四)各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协作共赢精神。在多家金融机构参与对企业贷款的情况下,各企业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在针对企业财产分别享有抵押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互不相让,不能从整体最大利益出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与不同法院之间因多重查封问题交织,导致涉案标的难以处置,乃至企业因不能盘活优质资产而导致经营进一步恶化,以及债权进入了进一步减损的恶性循环。
(五)联动执行机制不健全。金融案件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的、整体的工作,既需要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更需要公安、房产、土地、银行、新闻媒体、社区等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但在实践中,虽然《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分别颁布并实施多年,但“协助执行人难求”的现状却一直存在。比如,个别金融部门在执行干警出具执行依据、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无论在程序还是在实体方面均扎实规范的情况下,仍坚持以召集法务人员与执行干警“协商”,找领导签批手续、等待授权、系统升级等理由拖延,或者由银行高管出面以“照顾重点客户”为由请求法院“放一马”,甚至出现电话通知一大批被执行人公司人员到场拖延、阻挠执行的情况,这种缺乏大局意识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
(六)破产机制运行不畅,对于被执行人确属执行不能,尤其是债务人企业已经长期停产歇业的,因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缺少简易破产程序、破产成本较高,当事人申请破产的意愿普遍不强,导致部分案件被长期搁置在执行(终本)程序。
四、下一步的对策与建议
(一)在宏观层面上,切实把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党政工作大局来谋划推动。
破解“执行难”包括破解金融案件执行难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建议借鉴脱贫攻坚工作经验,将“基本解决执行难”尤其是金融案件执行难纳入党政工作大局。
1、充分调动政府资源,加快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布局,集中消化和处置不良案件,建议地方政府运用市场化手段处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降低金融债权案件的发生率,形成攻克执行难的有效合力。
2、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建立主要债权人会议机制。针对涉重点企业执行案件,在进一步摸排包括金融债权、职工债权、在建工程等涉案债权的基础上,寻找各方利益诉求的“最大公约数”,在适当降低企业债务负担和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的基础上,推动债务重整与执行和解,争取互利多赢的结局。
3、充分运用金融政策引导,将处置金融执行案件与引导企业建立产权、组织、管理、财会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资本确定、维持和减少限制原则,切实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使其具备较强的创造力和盈利能力,从而有效促进银行资产得以不断优化,有效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和金融安全。
4、完善财产信息登记制度,对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需要建立统一的财产信息库,在各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同时从制度上限制企业多头开立账户,限制市场主体超额度使用现金,以防范其转移财产。
5、建立财产处置(腾房)综合保障机制。一是健全不动产租赁公示制度,规定未经登记备案的租赁权虽能有效成立,但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是建立定向询价机制,由土地管理、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向法院提供土地、房屋等特定财产的参考价值,减少财产处置难度。三是建立腾房保障机制,安排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及乡镇基层组织、综治网格员加强现场安保,帮助查控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参与法律释明,对极端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停供水、电、气,安排适量公租房作为“周转房”等措施,加快腾房进度,切实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涉金融案件绿色通道,加大执行力度,尽最大努力实现金融债权。
1、首先要完善财产调查机制,一方面,要切实加大网络查控力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资产。同时,针对网络查控盲区,在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专门设立执行财产调查组,切实加大对涉案财产的现场核查力度。
一是认真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诉讼中未保全财产的案件,执行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申报财产令的同时,第一时间通知被执行人进行谈话,根据案情责令其报告名下的具体详细财产,对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对下落不明的依法加大查控力度。
二是深入企业被执行人的实际住所地、经营所在地开展现场调查。除了对在现场的公司内部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控制人等情况之外,必要时可以采取搜查措施,以确定被执行人公司的商业模式、资金周转方式,甄别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经营账户,锁定公司资金流向,切实提升现场查控效能。
三是认真核查被执行人资产情况,追索隐匿债权。针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的第三人债权,依法及时采取冻结措施。并根据有关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制度,依法强制执行。
四是引入专业财务审计,针对被执行人涉嫌逃避、规避执行行为,依照常规的执行措施难以核实的,在金融部门垫付费用的前提下,启动司法审计程序,经过专业财务审计综合分析被执行人公司财务状况,为执行法院提供多种执行思路,进一步提升执行调查及后续强制措施的精准度。
2、建立高效的财产处置及分配程序。组建专职财产处置团队,提高产权核验、价值评估、网拍贷款等工作专业化水平。与网络交易平台(淘宝、京东等)协作,进一步完善标的物网络评估询价机制,运用网络询价确定起拍价,同时依托网络交易平台的高端用户、企业用户通过大数据分析为标的物招商,寻找潜在竞买人,全面节省社会资源,提高处置效率,缩短评估周期,减少交易成本。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涉及到重复查封的,充分发挥集约化管理的优势,加大协同执行力度,适当并案执行,加快处置进度。继续拓展与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分行建立的“网络e拍贷”机制,对大额拍品推进实行按揭贷款,降低竞拍门槛,有效提升了大额拍品的成交率和溢价率。加强案款一案一账号管理,对全部案款实行归集管理,实现案款、账号、当事人的一一对应,开通到账信息短信实时提醒功能,及时兑现生效法律权益。
3、进一步加大依法惩戒力度。对金融逃废债行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接到线索举报后,第一时间出警处置,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对于经过核实的转移资产行为,规范适用罚款、拘留,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并广泛曝光,通过“社区大头贴、广场大屏、互联网精准推送”等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精准曝光,营造出强大震慑氛围。针对金融案件中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等涉嫌拒执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调研,细化构成拒执犯罪的具体情形,明确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判断标准,明确可以认定拒执犯罪主观故意的几种情形,在此基础上力争打出一批精品案例,充分发挥出刑罚的震慑效果,促进工作的良性循环。
4、有序推进企业破产重整。一是针对一批已经长期停产,经过调查核实确实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的企业,由银行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建议在此过程中经核查涉及到职工债权保护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切实担责,采取公益诉讼等模式第一时间申请破产,必要时可以在审判阶段即申请破产审查,加快盘活一批优质资产。二是在破产审判环节中,与金融监管部门、债权人、被执行人建立密切磋商机制,从服从供给侧改革、助推产业升级的大局出发,严格落实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给予涉案企业调整发展战略、重组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机会,以时间换空间,实现互利双赢。三是在建立破产专项基金。在企业互联互保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不乏存在着一批企业确属于无产可破的状态,本着自愿为原则,由法院从审理的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破产专项基金,对报酬过低或无法计算报酬的管理人进行补偿,以及对破产企业特困职工、特困自然人债权人等弱势群体进行援助,推动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四是建立简易破产程序,完善审判、执行与破产审查的程序衔接,实行执行与破产措施与办案效果共享,兼顾效率与公平,推动破产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五是针对破产审理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及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严肃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从金融机关角度考量,需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攻坚克难的合力
1、要从源头上严把放贷及贷款监管关。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核查贷款人身份信息和住址信息,尤其针对企业法人要认真区分“实际控制人”和“名义法人”,以及企业是否存在着“身份混同”。在确定担保人的过程中,应当实现对被执行人亲属及密切关系人的“应保尽保”,减少后续的规避执行风险。在办理抵押放贷审查时,不能简单依据贷款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而应实地深入考察,选取权属明确、价值稳定、易于变现的财产,并严格审查担保方的担保资格和抵押物的情况,确保担保的切实有效,防止重复抵押。在评估财产价值时,应充分考虑此后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和贬值空间,将贷款金额尽可能控制在抵押财产完全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或要求贷款人补充提供更充足的抵押和担保。要及时调查核实贷款人职工权益、在建工程等相关保障金的落实情况,全方位摸清贷款人信用状况及准确预判贷款人的履行能力。要对贷款人的资金使用、经营状况以及担保物资的保管、处置等情况,随时加以了解掌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请求法律保护。对符合金融诈骗条件的,建议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银行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或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纠正,同时要严格控制企业开户,搞好防范监督,防止债务转户脱逃。
2、及时保全及收集固定涉案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或得知贷款人因其他案件涉诉后,银行应积极就抵押财产向法院提出保全查封,努力为自身和受诉法院争取到未来“首位查封处理”的执行主动权。此外,要尽早收集固定贷款审批及银行流水信息,充分发挥财务专业优势,分析、研判被执行人涉案财产线索,并及时核查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地址信息,以及微信、qq号、电子信箱等电子联系方式,帮助法院提升诉讼保全及其他执行措施的精准度。
3、针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要认真树立依法协助执行的理念。一是要减少网络查控信息的反馈时间,提高各类信息的准确度。建立线下执行信息核查机制,设立专人专柜受理法院各项执行查询信息。二是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协助执行,对于法院提供的法律文书能够高效开展形式审查,避免对执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对异地法院委托协助事项做到一视同仁,从全方位提升协助执行效率的角度,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和降低执行成本,推动实现债权兑现的最大化。三是倡导有更多的银行与法院协作,积极拓展“网络按揭贷款”适用范围,提高土地、厂房等大标的拍品成交率。四是及时与被执行人约定好涉案抵押物的处置条件和处置价格,如约定以购置价格减去资产折旧,或者积极选择使用网络股价、定向询价机制确定涉案标的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五是对于已经掌握的被执行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涉嫌转移资产等证据,及时向法院提供,或者及时申请启动司法审计程序。针对确有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证据的,依照拒执罪公诉或者自诉程序提请立案,为及时查控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及其名下的财产创造条件。六是积极争取执行和解,尤其针对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被执行人,要以和解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防止因“互不相让”而导致企业经营搁置,进而导致企业整体资产大范围减损的情况。针对政府主导的一些项目,尽量多做一些让步,争取分期予以履行。针对在建工程、正在运营的项目等,可以采取引入第三方的形式予以盘活。针对难以处置的厂房机器设备,采取长期租赁的方式实现止损。针对闲置土地等优质资产,可以采取由双方共同开发,以开发所得利润抵偿债务。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在业务方面主要完成信贷业务、资金划拨清算业务、财务会计业务等业务工作。在这三十余年的时间里,各大银行对业务信息系统进行了大力的建设,基本建设完成了数据处理中心和数据库,实现业务数据的集中处理,为实现银行管理的信息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一些银行尝试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和金融监管系统、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管理决策平台,为银行的信息管理与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在银行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信息安全管理是建设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关系着国家的金融安全和所有客户的利益问题。各商业银行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过程中都完成了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总体设计,并采取了各种加密措施、配置了各种加密设备,如网络链路层加密、终端加密、口令加密、地址校验、身份认证、柜员签到、密押等措施,确保数据传输和业务处理的安全性。同时,管理信息系统对所有的数据进行备份,对于可能出现的任何分析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及防灾减灾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数据仓库建设和管理决策信息化、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
(1)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在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建设缺乏总体的规划。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包括金融政策、法律法规、金融管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是一个工程量非常大的系统工程。按照系统工程解决问题的思路,在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时必须要制定科学完善的总体规划,包括所有涉及的相关技术标准、人员、业务处理流程、方法等进行设计规划,并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分阶段实现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然而,在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之初,负责系统实现的是信息技术部门,造成重技术轻管理现象的出现,且各银行之间没有进行统一的系统开发工作,各系统采用的编码不一致、技术手段有高有低、开发平台各式各样,不利于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一些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虽然规模较小,容易开展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划工作,但是各银行的系统之间仍然缺乏兼容性和开放性,无法进行系统的集成和信息的共享。
(2)数据仓库建设方面
在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仓库建设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规划与实施的脱节。银行在进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仓库建设的规划时,缺乏对自身经营体制、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的深入分析,追求数据仓库的先进性,把目标定的特别大,导致在实施时困难重重。而系统的开发建设缺乏一定的可扩展性,后续业务想要实现的功能很难在原有的系统基础上进行扩展,导致开发的系统越来越复杂,花费的资源越来越多。另外一方面,系统在建设过程中,注重系统的开发,对于系统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数据仓库使用基础不牢固。
(3)管理决策信息化方面
在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决策信息化方面,其支持决策作用发挥得不够。由于我国银行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薄弱,系统只能够提供大部分只能满足例行信息需求的功能,对于一些对经营决策有着决定性影响的信息处理不够,难以发挥系统对于管理决策的支持作用,达不到改善经营管理的效果。另一方面,系统只能完成数据的统计、汇总、存储等功能,缺乏数据挖掘的能力,也不能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以及控制,无法满足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
(4)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方面
在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方面,需要根据数据的不断集中和增加采取更加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随着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大数据增大了系统的不安全性。一旦发生数据灾难,后果不堪设想,不仅威胁所有客户的利益,也会对国家的金融安全造成不可预估的威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处于初步阶段,安全保障体系有待完善,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有待提高,系统抗风险能力差。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针对问题采取对策,促进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科学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发展战略
(1)明确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规划
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时,首先要明确系统发展的总体目标。商业银行要适应金融行业发展的需要,建设安全可靠、稳定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在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总体目标的指导下,各大银行需要尽快立足现实,确定系统发展的总体思路与总体规划,成立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以系统工程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根据需求成立制度组、数据组、技术组、网络组、应用组、保障组等负责系统的建设工作,各工作组各司其职,组与组之间密切协调,信息共享,确保管理信息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能够有机集成,具有一定的兼容性、开放性和前瞻性。
(2)提高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决策支持功能
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决策支持功能取决于信息的质量和效率。可以利用数据仓库技术,在存储大量业务数据的同时,对数据或者信息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处理,挖掘数据中隐藏的信息和内在的规律,提供给管理决策人员,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改善银行的经营决策,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3)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
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数据备份中心,在商业银行对数据进行集成和日常的运行中,要完善数据备份机制,以满足系统运行的安全需求。银行业需要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网络系统安全建设,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应对可能出现的金融犯罪行为,保证系统运行和信息的安全。
四、结语
从茹毛饮血的原始蒙昧时代到当今工业化和城市化高度发展的时代,人类文明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从原始化的采集、渔猎、手工操作到当今的机械化、自动化生产,从钻木取火到电的发现,从步行到现代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的发展等等,无不标志着人类取得的巨大成就。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初,资源危机和环境退化问题的阴影就已在全球徘徊。人炸、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飞速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肆无忌惮的开发与滥用、人类短视的经济与政治行为导致了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等一连串的生态环境问题。当今面临的全球变化、臭氧层破坏、酸雨、植被破坏、全方位环境污染、土地荒漠化、资源危机、生物多样性减少、转基因生物风险、生物入侵、食物安全、自然环境灾害频发等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已成为困扰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13]。因此,当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十分关注生态安全问题,并把生态安全与经济安全、金融安全、国防安全、政治安全等放在同等重要的战略位置。
生态安全是区域安全、国家安全、人类安全及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据有关文献报道,我国每年因生态灾害和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8•5%~10%,最高可占到当年GDP的14%[3]。1998年我国南北持续3个月的特大洪水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551亿元[11]。我国东部地区严重的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环境污染,以及我国西部地区的土地荒漠化、气候干旱、沙尘暴等生态环境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学术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一些学者就开始关注并开展生态安全方面的有关研究,如MarkHalle将人类安全网络系统分为经济安全子系统、政治安全子系统、人口安全子系统和生态安全子系统等[3];CynilObi曾专题研究过生态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3]。在我国,近年来,也有许多学者相继提出了“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环境安全”等概念和问题,中国科协青年科学家论坛还把“人地系统动力学和生态安全建设”作为第33届活动的主题,认为,生态安全不仅是当前地学、资源与环境科学,而且也是生态学的前沿任务和主要的应用领域。中国科学院还将“国家生态安全的监测、评价与预警系统”作为2000年的重大项目[6]。2002中国科协年会生态学分会开展了有关“生态安全”等为主题的学术研讨,并出版了“生态安全与生态建设”的论文集[10]。可见,生态安全已日益成为生态学及相关学科的一个热点研究领域。
2生态安全的基本内涵
生态安全是近些年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概念。它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国内外许多学者都对其内涵进行了论述和定义。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所[11]认为,广义的生态安全是指在人的生活、健康、安乐、基本权利、生活保障来源、必要资源、社会次序和人类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方面不受威胁的状态,包括自然生态安全、经济生态安全和社会生态安全,组成复合人工生态安全系统。狭义的生态安全是指自然和半自然生态系统的安全,即生态系统完整性和整体水平的反映。陈国阶[12]认为,广义的生态安全包括生物细胞、组织、个体、种群、群落、生态系统、生态景观、生态区(生物地理区)、陆(地)海(洋)生态,及人类生态,只要其中的某一生态层次出现损害,退化、胁迫,都可以说其生态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生态不安全。狭义的生态安全专指人类的生态安全,是指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与环境,包括聚落、聚区、区域、国家乃至全球,不受生态条件、状态及其变化的胁迫、威胁、危害、损害乃至毁灭,能处于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状态。生态安全的对立面是生态破坏、生态压迫、生态灾难,是生态环境存在的状态或变化偏离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或容忍阈值,对区域、国家的发展造成障碍、威胁,甚至招致生命的损亡,社会经济的崩溃或严重破坏等。苏智先[10]认为,生态安全是指生态系统中的资源与环境要素在其变化和发展过程中,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风险大小。
可见,不同的学者对生态安全的内涵和外延的看法均有所不同。生态安全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和综合的概念。生态安全是以人类和生物的生存、生活与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不同尺度生态系统、不同生物要素(包括人类自身)、资源要素、环境要素以及不同层面的生态环境相互作用关系和过程的一种健康与协调的程度和状态。生态安全不仅要求环境资源条件的安全以及生物因素自身的安全,而且也包括生物要素与资源环境要素、生物要素与生物要素之间关系的安全。生态安全包括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和关系安全三个方面的内容(图1)。数量安全主要是指资源的数量、生物种群数量、人口数量等要保持一定的规模,过多或过少都可能会造成生态不安全,如资源匮乏、生物多样性减少、病虫害爆发、人口膨胀、洪涝等;质量安全主要是指环境的质量、资源的质量、生物的质量、人口的质量等是否达到健康的状态和水平,如环境污染、生物病虫害、生物退化、人类各种疾病等都是生态不安全的表现;关系安全是指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和结构比例关系是否合理与健康,如生态系统结构失调、物种入侵、转基因物种危害、森林破坏、过垦、过牧、过渔、工业化、城市化以及人类战争等都会导致生态不安全。另外,对于一个给定的生态系统,又可分为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内部安全是指生态系统内部组分及其相互作用的有序、协调、健康程度。外部安全是指外部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和周边生态系统的安全状态。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3农业生态安全的概念与内容
农业生态系统是直接为人类生存和生活服务的一类人工-自然复合生态系统,因此,农业生态安全是指以人类的健康为最终目标,农业生态系统能够保持持续生产力,不对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并能生产出健康农业产品的一种状态和水平条件。农业生态安全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农业生态安全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时间限制性,而且受外部自然环境、人类活动、社会经济、技术等的影响和调控十分明显。例如,农业生态系统安全受灾害性天气现象(洪涝、干旱、台风等)、光热水土资源、农业生产技术条件(如化肥、农药、转基因物种等的使用)、市场经济条件(如需求、价格)等的影响很大。农业生态安全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农业环境安全;②农业资源安全;③农业生物安全;④农业产品安全,包括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即所谓的双重安全。其中,农业环境安全、资源安全和生物安全是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产品安全的基础和保障,农产品安全是保障人类健康安全的基本要求。
4农业生态安全管理与生态建设对策
4•1加强农业生态安全管理,发展生态产业
农业生态安全管理包括农业环境安全管理、农业资源安全管理、农业生产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农产品安全管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和农村安全管理等内容。因此,必须利用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原理,对不同尺度的农业生态系统进行全方位的生态规划与生态管理,优化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稳定性及其抗逆能力[5],充分发挥农业生态系统的综合服务功能。同时,必须转变现有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和生态服务业等生态产业,开发环境友好型科学技术,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生产绿色产品。同时,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废弃物的管理,对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减量化排放和资源化利用,控制和防止农业外源污染和内源污染,发展循环经济[2]。
4•2加强对资源与生态系统的培育与可持续利用
自然资源是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资源短缺和匮乏是生态不安全的重要体现。因此,对现有资源,特别是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一定要合理规划,加强保护、合理使用和管理。同时,对于现有的可再生资源,要加强培育,增强其可再生能力和可持续利用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发利用新兴的可再生资源(如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沼气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资源(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可降解地膜等)等替代型资源,进而为人类日益增长的资源需求提供基础保障。另一方面,对已经退化的生态系统,如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湖泊等水生生态系统,必须根据生态学原理,并通过一定的生物技术、生态技术、工程技术等加以恢复与重建,特别是加强对关键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恢复系统生产力,改善和提高区域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水平,增强其抗逆能力和稳定能力。同时,要加强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包括全球气候变化、土地利用/覆被变化、酸雨、臭氧层空洞、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对农业生态安全的影响以及防范技术措施的研究[1,9]。
4•3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物安全
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社会经济价值、生活价值和文化美学价值。野生生物种质资源是农业生物物种驯化、改良和优良抗性物种筛选的源泉,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不仅对农业生态系统的维护和支撑,而且对整个全球的生态安全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保护生物多样性,不仅要求对自然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特殊生物资源的保护,而且要求加强对农田生物多样性,农业野生物种及其生境的保护,建立农业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种质资源库。同时,要注重农田防护林网和农田景观缓冲区61章家恩等:农业生态安全及其生态管理对策探讨的建设,发展立体种养殖农业,通过增加天敌和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控制与生态农业技术方法,减少农业上化肥、农药、饲料添加剂等化学品的投入。由于许多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对农业生态安全可造成直接的威胁,因此加强对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管理及防范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对生物引种(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和转基因生物)、交通运输、国际贸易货物、旅游等要加强立法监管和海关安全检查,并大力宣传,防止盲目引种。另一方面,对现有入侵物种的分布范围和扩散蔓延规律与防治技术要加强研究,并严加控制和管理[1,4]。
4•4加强农业综合抗灾能力建设
自然灾害对农业生态安全的威胁往往是突发性的和巨大的,因此,一定要加强对农业综合抗灾能力(包括抗洪能力、抗旱能力、抗风能力、抗寒能力、抗地质灾害能力、水土保持能力等)的建设,加强对水库、湖泊、塘堰、堤坝、灌渠、农田防护林、三北防护林、大江大河上游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坡耕地以及特殊景观地带等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以增强农业生态安全能力。同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与农业生态灾害相关的防御体系的建设,以应对突发性灾害事件的发生,切实将农业生态风险降低到最低水平,并防范于未然。
4•5加强农业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农业生态安全体系是指为确保农业生态环境不受或少受破坏和危险,遏制和减少重大和恶性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组织、法律、政策、规划、财政和技术等各方面采取相应措施而建立的一整套保障体系。农业生态安全体系包括生态安全组织管理系统、生态安全规划、决策与建设管理系统、生态安全政策与法律配套系统、生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生态安全监测、预警、监督与评估系统、生态安全资金保证系统等方面[7,15]。农业生态安全监测与预测、预警体系是农业生态安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必须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与资源以及农产品质量的动态监测网络的建设。建立农业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与衡量标准体系,进行农业生态安全(或生态风险)评价与分区。同时,利用3S技术、信息技术、专家系统技术建立国家和地区农业生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与决策支持系统以及完善的预测与预警体系。同时,需要在现有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业生态安全管理、监督、生态安全建设资金配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与运作机制建设,通过生态立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来保障农业安全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8,14]。
关键词:网络银行;传统银行;对比;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11)-0004-06
一、导言
比尔・盖茨曾经预言,“传统商业银行僵尸是要在21世纪灭绝的一群恐龙”。预言是否成真现无从判断,但是就目前互联网行业进军金融领域的趋势来看,传统商业银行面对的将是一个个根本性的挑战,这个挑战的根源来自于互联网技术在现代社会的应用。互联网技术不仅仅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形式而且逐渐影响着现代人的思维方式,“互联网+”的混业创新发展也成为“新常态”经济背景下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引擎,具有互联网色彩的新金融生态环境为网络银行的“出世”提供了外在有利条件。1995年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于美国,其超越时空的服务特点立即受到了美国民众的强烈追捧,随后英国、瑞士和日本纷纷效仿。我国网络银行起步较晚,1998年4月招商银行率先推出具有网络银行性质的网上支付业务,经过近17年的探索,网银交易量和网络银行替代率一路稳增长,据不完全预测2016年网银交易规模和电子银行替代率将有望分别达到1570.9万亿和82.3%。
事实上,我国一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网络银行,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将从事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限定为金融机构,限制了网络银行市场范围的拓宽。我国现存的网络银行是在传统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作为新的服务手段为客户提供在线网络银行业务服务。由于我国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存在“同体”发展的现象,从而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更加错综复杂。首先,网络银行对传统银行的替代作用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因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转账结算、智能卡、网上支付等的应用,人们对现金的需求程度逐渐降低。网络银行紧紧追随货币电子化这一潮流,真正做到“一卡在手,行遍天下”。因此,从货币形式进化的这一角度来看网络银行替代传统银行是大势所趋[1]。二是网络银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其他开放性公众网络或专用网络替代了传统有形的柜台,突破了物理限制使客户可以享受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务,极大地提高了银行业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其次,网络银行对传统银行的空白业务有补充功能。考虑到银行经营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传统银行的业务群主要集中于大企业、大客户和高端零售客户,然而对于广大的“长尾客户”则存在业务空白[2]。网络银行操作系统的智能化和低成本化使网络银行服务广大长尾零售业提供了可能,提高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后,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还存在一部分相同业务,毫无疑问这必然会形成竞争的局面,银行在竞争中不断优化升级、开拓新业务、方便客户操作、改善服务质量,最后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广大的消费者。
网络银行的出现主要是服务于电子商务,其不仅在经营理念上适应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而且相对于传统银行来说能为电子商务客户提供更多样化的服务,同时网络银行高效、快捷的服务特点加速了社会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本的有效配置[3]。纵然,网络银行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是,网络银行的潜在风险和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小觑,1997年欧洲联合银行就是因为创办人卷款潜逃而倒闭的,严重损坏了广大客户的利益,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危害。为确保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有必要认识其区别于传统银行的各方面特征,锁定风险点,对网络银行的监管进行新的探索。
二、文献综述
网络银行(Internet bank or E-bank)又称网上银行、在线银行、电子银行,简称网银,由于网络银行发展情况和发展模式日新月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网络银行的定义尚不能统一,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将网络银行定性于“提供网上金融业务的服务”。2000年我国香港金管局在《虚拟银行的认可》中指出,网络银行是指主要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电子传送渠道提供银行服务的公司(时代,201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网络银行本质上还是银行,其在1998年发表的《电子银行与电子货币活动风险管理》的报告中对网络银行的具体定义为: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和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账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账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的产品和服务(尹龙,2001)。虽然上述观点对网络银行的定位稍有差异,但是其概念的构成都离不开几个基本要素,即:金融主体、互联网技术、金融业务。网络银行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它的产生让客户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方式(电话、互联网、手机、传真、电子邮件)办妥一切银行业务,如:基本业务、网上投资、网上购物、个人理财、企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我国网络银行起步较晚,事实上,我国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纯线上网络银行,国内现在的网上银行基本都是在现有传统银行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开展具有传统的银行业务性质的服务,即传统银行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
自1998年至今,网络银行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据《2012-2013年中国网上银行年度监测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网银交易规模突破800万亿,电子银行替代率提高到72.3%1。然而,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却相对滞后于其发展状况。
通过对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银行监管制度的考察,严鸿雁(2011)认为网络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制化要实现风险防范与鼓励创新的平衡,监管内容要突出市场准入监管和风险监管,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并没有改变传统银行风险的种类,但增加了银行业风险的复杂性和监管的难度,沿袭了对传统银行的行政指令性监管,已不适合对网上银行经营监管的特点和要求,应实现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过渡,并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香港金融管理局从网络银行的本质视角出发,确立了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原则,金管局认为网络银行只是在提供服务和产品的形式和渠道上有别于传统商业银行,追根到底,其活动仍未脱离其银行的本质,因此,其强调要主要考察网络银行申请人的资质是否符合传统商业银行的审慎监管准则即可(余素梅,2006)。雷银枝(2012)认为网络银行的虚拟化和全时化的特点对传统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冲击,而且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银行监管管理法》对网络银行的监管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滞后性问题严重,从而严重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商登珲(2014)认为法律制度的制定应本着宽容、容忍的原则,否则会限制网络银行的发展,如《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对网络银行业务进行了明确限定,首先,将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限定为金融机构,事实上,许多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不低于金融机构;其次,将网络银行的业务市场范围限定于国内市场,海外市场业务的空白将大大折扣网络银行不限地域性的优势。对于网络银行的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也不可小觑,然而,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银行协会,但是其偏重于考虑传统条件下的行业利益和权利保护,因此,网络银行界迫切需要建立网络银行协会,以早日实现对网络银行的自律自治(徐静,2006)。孟繁颖(2015)认为网络银行的监管应该与其发展理念相统一,保障线上和线下银行业务监管的公平性,与此同时,对网络银行监管应至少遵循以下五点原则:审慎监管、全面监管、适度监管、包容监管、协同监管。同时,对其监管内容要有四方面的侧重:加强网络银行系统安全监管,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严防利用网络银行法律漏洞开展违法犯罪业务;推进网络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关注长尾客户,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王远均,王彦晓等(2005)认为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原则仍然适用于网络银行,即坚持如下四个原则:一是维护合理竞争性,抑制网络银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负面影响;二是坚持审慎性原则,保证网络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和资产质量指标的达标;三是保证连续性监管,监管活动贯穿网络银行的整个经营过程;四是国际性原则,发挥网络银行无时空限制的优势,开发海外市场。
随着网络银行的兴起和“互联网思维”与“混业经营模式”的日渐深入人心,网络银行也开始了本地化及移动设备的整合,网络银行的外延性概念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比如直销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网络银行形式的多样性、适时性、虚拟性增加了监管工作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制定出科学有效的监管策略前期阶段,首先要对网络银行有深刻的认识,分析其特质和风险源,然后以此为着眼点,有的放矢地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实现实际监管的思路和方向的对称性。
三、从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比较中得出的网络银行监管策略
(一)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对比分析
网络银行是一种新型的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它是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应用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金融机构的一种特殊形式主体。从其本质特征来看,既具有传统银行的共性特征,又具有其独特之处,通过两者之间的对比来更清晰地认识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优劣,并以此为出发点引领监管创新。
1、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特性比对
虚拟性:传统商业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构成的是物理网络,整个商业银行的运行也是有形的,然而网络银行其本身就存在于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电子空间内,因此,其没有有形的标志性建筑物,也没有具体的地址,只有虚拟化的网址,用户只能通过移动设备感知它微妙的存在。关于网络银行的虚拟化特征将在以下三个方面给予论证:一是传统商业银行物理网络中以人为主的网点将被网络银行的无人化终端机所取代。二是网络银行经营的金融产品的无形化,例如,电子货币、网络理财、网上购物等都没有具体的形态。三是网络银行经营过程的虚拟化,即网络银行经营所有产品的全部过程都是通过数字指令来实现完成。
创新性:网上银行是产生于互联网新技术下的新产物,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客户在对银行的服务手段和产品需求也在不断地变化,所以就要求其自身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研发。网络银行的数字化产品设计,使网络银行相比传统的商业银行,能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综合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借助网上银行完善的交易记录,银行可以对每一位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分析比对和数据挖掘,并从中发现每一位客户的重要价值。通过对每一位客户的交易行为的分析,为其制定出不同的营销策略和服务内容,从而可以使产品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达到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
突破了时空的限制:网上银行的客户可以不受时间、不受地域限制,通过各种通信技术手段为广大客户提供实时高效、覆盖全国、24小时的财务管理,实现资金集中和现金管理等各种服务,从而使广大客户在办理银行业务时能变得更加便利、更加快捷。网络银行的业务处理实时化、自动化,减少了客户在传统银行网点的排队等待时间,真正使客户享受到了高效率的银行客户体验。网上银行采用的是大量自动处理系统进行网上交易,每一位客户可以在提交交易指令后立即看到交易结果,因此网上银行服务具有高速和高效的特性。同时,网上银行处理数据的功能是超强的,它可以同时处理成千上万笔交易,并且错误率非常的低。传统商业银行需要凭借增设支行及营业网点来拓展业务,而网络银行凭借互联网,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不需要物理意义上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也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
2、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成本比对
从银行股东的角度出发,网络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最大的区别就是网络银行运营成本低。一是网络银行创立成本低。传统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实体营业网点运营模式,这不仅仅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营业网点租金,还需要花费大量的薪酬雇佣职员经营管理分支银行的日常业务。然而,网络银行并不需要这些有形的店面、装潢甚至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地理位置也不会成为业绩的影响因素。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第一安全网络银行的创立费用仅为100万美元,这相当于当时开办一个小分支银行机构的费用。二是网络银行的运营成本低。经营模式的网络化可以大大降低整个运营过程的成本。互联网技术的灵活应用改变了传统银行职员与顾客面对面的服务模式,网络银行开辟的“虚拟网络空间”使得银行客户分布在不同的电脑、手机客户端前,如2013年招商银行推出的微信银行服务就是借助微信4亿客户群,将其银行客户端移植到微信上。三是网络银行服务费用低。网络银行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可以同时为大量客户提供服务,有效地节约了客户排队等候的时间,提升了客户服务体验,银行工作效率的提高意味着银行单位时间业务量的提高,业务量的提高也可以降低网络银行的经营成本。据美国权威机构的调查,在各类银行服务的平均每项交易成本中,传统银行柜台最高,每笔交易成本为1.08美元,而网络银行最低,只有0.13美元 ,最高与最低交易成本相差800%以上。四是网络银行失误操作损失少。网络银行服务功能的标准化和自动化也大大减少了人工服务的错误,从而减少了银行的损失,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
3、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风险特征比对
网络银行是互联网与金融跨行业的结合产物,金融与互联网都属于高风险行业,网络银行的金融本质使传统银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风险依然存在,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同时,网络银行开展业务高度依赖系统和网络支撑,基于网络银行全球化的信息和虚拟的金融活动等一些特征,网络银行又呈现出与自身特点相关的风险,比如市场信号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因此,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使网络银行的安全隐患更加严峻。相对于传统银行来说,网络银行的这些新风险也呈现出来新的风险特征。
(1)技术安全性风险 首先,我国网络银行系统安全稳定性问题凸出,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的核心技术都依靠外国进口,技术上的落后造成我国网络银行系统安全性相对较低,黑客一旦侵入便会给网络银行带来严重的损失。其次,搜索引擎、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也给网络数据与个人信息带了新的安全隐患。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高度依赖信用、消费记录、个人身份、财产等信息,然而在信息采集、存储、使用、流通各环节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如云计算的服务托管,共用虚拟机进行逻辑隔离,单体风险很容易扩展为系统风险,很容易被攻破或背部窃密。再者,大数据比对、关联性分析能力越来越强,使原本加密、匿名处理的用户信息可能被提炼和还原,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等风险。
(2)法律漏洞风险。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制度相对滞后,目前我国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只有五部,分别为:《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这四部法律基本上属于部委规章和企业内部规则,其法律地位较低,而且除第五部颁布于2011年以外,其它四部的颁布时间集中在2002年和2006年。由此可见,网络银行监管制度的发展程度已经滞后于网络银行的改革发展和监管实践,应适应金融创新需要,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理念,在立法层面予以回应,对金融创新活动加以规范和必要的约束,促进网络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3)流动性风险。存在于互联网虚拟空间中的网络银行受无实体店这种新型运营模式的限制,存贷款业务相对于传统银行来讲资金稳定性较差,加之采取“7×24”全天候、无节假日的网上营业模式,加剧了对资金流动性的更高要求,因此,网络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的难度比传统商业银行更大。在存款保险方面,传统银行比网络银行更具优势,因为传统银行具备多层信用担保体系,比如政府信用隐性担保、国企信用担保等。因此,储户出于资金存放“安全性”考虑,会更倾向于选择传统商业银行。鉴于此,网络银行面临着强劲的存款来源竞争对手,尤其是大储户群流失严重,短期内存款客户吸收难,流动性风险突出。
通过上述对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三方面的对比,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网络银行正处于上升发展阶段,其自身的“先天优势”与“后天不足”也非常明显。正是由于网络银行具有虚拟性、创新性、经营方式突破了时空限制、成本低等“先天优势”,才使网络银行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变为可能。然而,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不成熟对网络银行的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制度上的不健全也使监管工作的难度提升,综合这些因素都制约着网络银行健康发展。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总结,得出了网络银行“后天不足”的劣势,由此也引发了使网络银行摆脱这些困境的监管问题之思考。
(二)网络银行的监管策略
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都是大同小异,而且许多国家的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基本程序都是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基本步骤上加以本土化而最终制定出来的。目前世界上相对比较成功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其具体监管框架内容如下表:
美国和欧盟两种监管模式对本国或本地区网络银行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取其精华,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模式。通过对我国网络银行和传统银行的特性、成本、风险特征的对比结果的分析,不难发现网络银行的虚拟性、创新性、突破时空限制的特性虽然可以使客户享受到快捷、高质量的服务,但是这些特点也对网络银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水平、网络安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特征的对比结果显示我国监管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大多数银行存在大量坏帐,经营风险已经较大,因此,我们应更多借鉴国外的审慎性原则,美国的相对宽松办法还暂时不具有可行性[7]。面对网络银行发展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我国金融管理当局应对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法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既要积极鼓励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又要抓紧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1、加强网络银行监管和立法工作
首先,我国整个法制建设还处于一个日臻完善的过程中,网络银行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更屈指可数了。随着网络银行在银行业中地位的提升和业务量的增加,相关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具有较高法律地位且针对性较强的网络银行法律法规。其次,一些与网络银行业务安全紧密相关的技术,如数字签名等需要在法律条文中给予明确的定位。另外,由于网络银行具有跨时间和空间的特性,因此,业务发展到国际化也是历史趋势,但是我国在业务范围上的法律限制还很明确,对此,立法工作应解放限制,给予网络银行充足的发展空间,适度监管。
2、抓好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标准
由于我国网络银行发展情况与国外网络银行还有较大的差距,所以要坚持审慎原则,建立网络银行业务许可证制度,并制定颁布《网上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抓好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工作。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申报进入银行业的网络银行资格进行审查,在审批过程中应把握:(1)严格制度建设。网络银行的公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系统设计等制度性安排,必须严格审批[8]。(2)重视风险防范,网络银行的设立或新业务的开展,必须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风险弥补和处置方案、计划。(3)对软硬件配备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如,设定注册资本或银行规模的下限,审查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提出办公场所与网络设备标准,明确风险揭示与处置规划等。(4)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一般的企业是否也可以进入网络银行市场,以及纯网络银行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或机构等问题也决定了网络银行的市场壁垒的高低。
3、持续提高网络银行技术发展水平
我国互联网技术相对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而言比较落后,处于世界信息产业链的低端水平,网络银行所使用的信息网络硬件设备和系统软件极大部分由国外引进,国内信息加密技术也远远落后于欧美,在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上也缺乏规避安全风险的具体解决措施。 因此,在信息技术水平方面和网络安全建设方面我国网络银行总是处于被动的局面。一方面,由于如果我国一直依赖引进国外网络信息技术,将处于追赶发达国家网络信息技术的状态中,而无法摆脱这种“死循环”也无法真正走到世界网络信息技术的前列。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出口到我国的系统软件在其设计时,就埋下了风险定时炸弹,如INTEL公司设计的奔腾Ⅲ有可以窥视每一台上网计算机内容的密码系统。解决我国在网络信息技术相对落后这一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而要做好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加强国际交流学习,鼓励自主研发,支持创新,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对国外技术的依赖性问题。同时,网络银行还要重视对操作人员的审核和培训,对于系统中出现的故障及时、安全、准确地分析、排除,保障网络银行系统正常运行。另外,软硬件技术标准有待统一,开发综合性强的网络信息系统,加大各种支付工具的普及力度,提高网络银行的使用效率。
4、不断提升网络行业自律管理水平
目前,我国银行行业自治自律组织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欠缺应有的系统性,主要关注的是传统银行的权益与利益,因此这些协会的自律自治的对象不够全面。我国政府和网络银行业界应尽快联手建立专业性较强的网络银行协会,面向整个银行业的银行家协会,以及金融租赁公司协会、信用社协会等。二是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行政干预会弱化协会的自治性、自律性,不利于增强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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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the Strategy of the Regulation on Network Bank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Finance
LU Minfeng1 LI Qin2
(1Bank of Jiangsu, Nanjing Jiangsu 210005
2Financial Schoo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jing Jiangsu 21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