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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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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制度

农业经营制度范文第1篇

组织形式

农业市场化经营的组织形式,也就是当前农业实现规模经营的具体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这种形式大体有两类:一是以村组集体组织为核心,以农户为成员,以组织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和服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组织形式;二是以大户为核心,以专业户为主要成员,以某种专业品的加工、流通为内容而形成的组织形式。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把农户的小生产、小流通转化为大生产、大流通。

“公司+农户”。这种经营组织具体又有“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公司+生产基地+农户”、“订单农业”等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以合同为纽带,以公司的市场化经营为导向,在不改变的基础上,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实现农业的大生产、大流通,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和农民的收入水平。实践表明,这种组织形式是农业市场化经营前景广阔的一种形式。

股份合作经营组织。这种形式多是由农民出土地或劳务,农业科技人员、工商企业等出技术、资金等组合而成的,其利益分配机制是按股分红。这种组织形式是在的基础上,通过自愿结合,集中生产要素,优势互补,扩大生产规模,从而实现农户与市场对接的,也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民营农场。这种形式主要是由工商业资本或种田能手,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承包、转包、租赁等方式,将土地集中起来,利用雇工方式进行规模化、专业化经营而形成的。民营农场由农场主实现与市场的对接,直接形成大生产、大流通。这种形式目前在农业市场化经营中所占的比重较小。

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目前农业市场化经营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形成有利于农业市场化经营的明晰的产权制度。只有产权明晰,才能为实现外部效应更大程度的“内部化”提供动力,才能产生竞争,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为了实现产权明晰,应重点做好这几项工作:首先,清晰地规定农业生产资料、工商业的农业投资、农业经营实体等的产权关系,保护其产权的实现;建立土地产权的最严格保护制度,在农用地的流转和买卖、治理及结构调整等问题上,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的所有权、农民的使用权所应享有的利益。其次,制定维护和规范“公司+农户”等市场化经营组织正常运行和利益实现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其经营行为和惩罚其违约行为,降低“公司+农户”等组织的交易成本,保证经营组织的正常运行。再次,制定对产权保护执行情况的检查程序,以保障制度执行的公开、透明和有力。

农业经营制度范文第2篇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靠科技进步,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果菜茶等园艺作物及粮经混作区为重点,以创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为平台,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电子档案、溯源管理、科学指导,建立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逐步实现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程监管,构建高毒农药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通过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要实现“三个100%”的目标:销售的高毒农药100%来源可追溯、100%去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做到管理规范、实名购买、电子记录溯源,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规范化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和追溯管理体系。

三、实施范围

在河北、浙江、江西、山东、陕西等5省,每省选择4~5个既有粮棉油等大宗作物、又有果菜茶等园艺作物的农业大县,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工作,每个示范县选定20个左右农药经营门店。

四、选定条件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程序公开、公正遴选”原则,选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各示范县根据作物布局、行政区划和高毒农药使用需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定20个左右高毒农药经营定点门店。有高毒农药需求的乡镇要确保1~2个定点门店,既满足粮棉油大宗作物病虫害防治的需要,又便于农民购买和监督管理。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草药集中种植的乡镇不设高毒农药经营定点门店(设定为高毒农药禁止使用区)。

(一)示范县:

1.政府重视,有法规制度或政府文件、资金支持作保障;

2.监管有力,农业部门有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3.有高毒农药使用需求,近年经营使用量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压力较大;

4.工作基础好,农药经营门店大多具有计算机管理手段和熟悉农药基本知识的经销人员。

(二)定点门店:

1.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农药三年以上,且未出现违法行为;

2.有一名以上植保或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经营人员,或者一名以上具有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技术人员;

3.有独立储存高毒农药的场所和设施,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不同时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饮料、饲料等商品;

4.有与高毒农药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

5.有计算机管理经营台帐的基础或愿望,有建设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的积极性,服从农业部门对追溯体系的监督。

五、实施内容

我部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每省100万元,重点用于配备电子信息设备、自动扫码设备、可追溯软件系统,以及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一)建立农药追溯体系共享平台。我部建立全国高毒农药追溯体系信息平台,赋予每类高毒农药产品唯一信息码(条形码、二维码或其他追溯码),向生产经营企业或示范县提供下载。

(二)推行定点经营门店信息码溯源管理。我部统一开发设计可兼容二维码与条形码的扫码记录软件及可追溯体系软件,免费提供示范县使用。生产企业对销往示范县的高毒农药产品,在包装箱或包装袋(瓶)上印刷或粘贴可溯源信息码。示范门店购进和销售高毒农药产品时,通过扫描信息码建立高毒农药购货和销售台账,便于溯源管理。

(三)创建定点经营示范门店。帮助定点门店配套电子信息设备和追溯系统软件、健全经营管理制度、提升经营人员素质、增强指导科学用药的能力,确保每个定点门店达到“六个一”的基本要求:

一块牌子:省或县统一制作悬挂“高毒农药经营定点门店”铭牌;

一套追溯体系: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建设高毒农药经营电子台账和可追溯体系;

一套管理制度:张贴公布有关高毒农药经营管理规定、禁限用农药名录、经营管理制度等;

一份承诺书:向县级农业部门提交诚信守法经营、规范台帐管理、追溯体系建设的承诺书,并在店内张贴公示;

一位“明白人”:具有熟悉农药基本知识、使用技术、农药管理的经销人员;

一个监督牌:悬挂示范县统一制作的监督牌,分别注明监管者、经营者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接受消费者监督。

六、有关要求

(一)细化实施方案。项目省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示范县和示范门店,明确责任到人、进度到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请于4月15日前将本省实施方案报到种植业司农药管理处(联系人黄辉:010-59192899,电子信箱:)。

(二)加强资金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保证专款专用,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农业经营制度范文第3篇

(一)多元化主体经营结构发展还很欠缺,缺乏弹性

虽然我国目前正在由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一主体发展为多元化主题,但是还处于过渡的初级阶段,发展程度还很不够,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一段差距。目前,我国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只占承包农户的8.2%。日本农户加入农协的占90%以上,法国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的占90%以上。

(二)农业产业体系化程度不高,阻碍农业经营水平的整体提高

近年来,我国的农业的规划设计、科学生产、有效经营各项产业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都处于分散发展的阶段,而且各自的发展程度都不高,怎样提高农业各项产业的发展水平,同时将分散的发展组合成一套完善、科学的体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目前,我国农业服务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不到3%,而一般意义上的现代农业国家一般在10%以上。国际竞争力不强,产业一体化不足等问题在我国农业工作发展阻碍中也占有一席之地。

二、农业经营体制创新

根据中央部署和农业部的要求,创新农业经营主要要从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一体化这“五化”上下功夫。切实提高农业的科学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土地规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模式,大力发展农业骨干企业和农业服务业,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一定要坚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制度。虽然国内针对土地承包制都多种不同的声音,但是大多数专家还是坚持土地承包制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改革都是具有促进意义的。农业部确定,明年将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争取用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农业体制制度专业研究人员,推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定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严格防范土地经营中的“非粮化”、“非农化”倾向。

(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机制,提高耕地资源利用效率。

目前我国农业科学化、规模化水平较低,许多农民的收益不高,因而不愿意种地,而选择去大城市打工,造成农村土地利用率低,同时大量的农民流失,又进一步阻碍了我国农业科学化、规模化发展,这样的恶性循环亟待广大农业工作者以及农业政策决策者解决。因而,按照土地依法有偿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机制,减少农民流失,提高耕地资源利用效率,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科学化水平,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三)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首先要以农民本身为主体,各地应该根据自身农业产业实际,培育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全国试点情况来看,以广东省为例,将全力培育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四大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园区、生产基地、专业镇村、农产品批发市场“四大建设载体”;四川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做出了优先表态,大力推动农业行业优秀企业的培养,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着力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大力推广“两个带动机制”等。有关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讨论和实践已经在全国各地广泛展开,广东和四川两省就是其中的一个缩影,从实践成果来看,一些几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上取得了初步的胜利,比如“家庭农场”以农村农业家庭为经营主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营主体,以农民自愿组成专业合作社,劳力和技术完全由合作社提供;工商业投入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农民参与具体农业活动的大综合性农业经营主体等。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上,有着无数的可能性,关键是要找出我们在具体农业经营中的短板,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多种资本或技术资源的进入,真正培养对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具有促进作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近年来,我国的农业的规划设计、科学生产、有效经营各项产业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处于分散发展的阶段,而且各自的发展程度都不高,即使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怎样提高农业各项产业的发展水平,加强农业规划设计,促进农业科学生产、建立农业有效经营的模式,同时将分散发展的各项产业组合成一套完善、科学的体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需要,除了包括农民本身以外,还需要国家有关制度指导,农业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政府农业服务部门领导以及农村集体组织的支持等等来共同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求立足于“三农”,致力于解决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农业提升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创造性地建立新型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等农业生产经营各方面管理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五)农民各项权利要得到优先保障

在农业经营制度的创新上,我们要优先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收益分配等各项权益,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除了在制度方面的保障外,我们还应该注重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我们在讲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都会不可避免得涉及外来资本和外来人员,怎样在推进农业经营制度的创新实践中保障的农民的各项权益,新型的职业农民的培养是一条必经之路。只有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力度,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扶持力度,才能增加农民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职业弹性,才能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让更多的农民能分享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的超额利润。

农业经营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状,金融支持

党的十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坚持以家庭承包制度为基础,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增加从业者收入为目标,依据市场需求从事专业化生产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分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四类。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支持很难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如何改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金融支持的现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状的调查分析

为了从微观角度了解陕西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现状和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本文于2015年7―8月在西安市完成暑期社会实践课题的调研工作。本次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样本,通过入户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共发放问卷243份,获得有效问卷230份,有效回收率为94.7%。

(一)人力资本特征。在被调查的主体中男性比重高,占总数的94.8%;而女性仅占总数的5.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中壮年为主,年龄主要集中在41―50岁,其中40岁以下的占20%,41―50岁的占48.7%,50岁以上的占31.3%。在受教育水平上,各主体大多数为高中学历,占比46.9%,初中学历以下的占36.5%,大专学历占15.3%,本科及以上学历仅占1.3%。各主体的平均务农年限为8.14年,其中5―10年的占总数的37.4%,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47.4%,而5年以下的仅占总数的15.2%。

(二)土地经营及流转情况。西安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有土地面积不多,但是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其土地经营规模得以扩大。在土地流转的调查中,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资产,以被调查的专业合作社为例,每户通过流转获得的平均土地经营面积为507亩,占总面积的88.2%。在土地流转期限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流转期限较长,其中5年以下的占比32.7%,5―10年的占比38.7%,10年以上的占比28.6%。

(三)农业生产及培训情况。在被调查的主体中,从事种植业的占46.5%。从事养殖业的占44.8%,从事种养混合的占8.7%。各主体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农业生产,占总数的77.4%,而非农业生产仅占总数的22.6%。同时,各主体生产积极性较高的占比54.4%,积极性非常低的仅占6.1%。在农业技术培训方面,80.9%的主体表示有参加过,仅有19.1%的主体表示没有参加过。进一步调查表明,培训时间一般维持在一个月以内,占比61.8%。而在金融知识培训上,91.7%的主体表示没有参加过,仅有8.3%的主体表示参加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金融支持的原因分析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缺陷。区别于粗放型的普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呈现出集约化和专业化的现代农业生产特点。近年来,各主体对资金的需求特征有了新的变化,不仅需要更多的资金来购买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还需要购置和维护大型机械、设施大棚等固定资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在两个方面发生改变:一是资金需求金额增大。资金需求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占64.3%,其中30―50万的占31.7%,50―100万的占22.6%,100万以上的占10%;而30万以下的仅占35.7%,其中1―10万的比重最少,仅占7.4%。二是资金需求期限延长。资金需求在一年以上的占比66%,其中1―3年的占45.7%,3年以上的占20.3%,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所占比重较少,其中3个月以内的占3.5%,3―6个月的占12.2%,6个月―1年的占18.3%。上述结果表明,现有的金融支持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农业体系下的融资需求,快速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亟需更有力的金融支持政策。

由于发展阶段和政策环境的影响,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发展态势较好,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一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实地调研中,部分主体缺少管理制度,章程设计不完善,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标准,财务信息透明度低,无法接受成员的监督。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时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导致不能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二是专业人才匮乏。我国农业专业人才数量有限,普遍农业经营者专业素养不高,人才的缺乏是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实地调研中,部分主体表示农业科技成果转换、农产品营销和农业信息化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环节,而这些环节中存在较大的人才缺口。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供给落后。由于市场上没有形成良好的信用评级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而在政策上采取较高的准入门槛,从而导致当前的金融供给服务落后。根据调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主要面临三类问题:一是申请贷款困难。在被调查的主体中,高达86.4%的主体认为获得贷款不容易,其中8.6%的主体表示获得银行贷款非常困难,仅有5%的主体表示获得银行贷款较容易。二是贷款手续复杂。在实地访谈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反映银行的贷款手续繁琐,耗费的时间成本高,因而很多主体转而向亲朋好友借款或寻找民间高息借贷。三是抵押担保条件滞后。西安市的调查显示,虽然陕西省在逐步推进涉农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工作,但是由于尚处在初级阶段,土地经营权抵押、大型农业机械抵押等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并没有普及,现阶段仍以传统方式为主。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体现着金融服务的供给水平,而机构网点数量、ATM机和POS机等设施的数量分布是重要的衡量指标之一。在调查中,主要反映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在访谈中发现,西安市部分主体所在地区仅有一家农村信用社网点,网点覆盖不足,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二是金融机构服务的满意度不高。调查显示,63.7%的主体表示对当地金融机构的服务不太满意,只有36.3%的主体表示比较满意。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知识素养不足,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存在较大问题,客观上也影响了金融机构支农的有效性。

(三)政府扶持政策的落实受到制约。自2014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支农政策,逐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促进了现代农业体系的建成和发展。但是由于支农政策层层下达,中间环节缺少紧凑性和调节性,导致政策落实效率不高。一是农业补贴政策不到位。在调研中发现,经营主体并没有拿到流转土地的补贴资金,实际中土地所有者得到了这部分补贴,违背了补贴原则。二是政府信贷担保机制薄弱。从被调查的主体来看,只有41.5%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时享受到政府的支农资金作为担保。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机制不健全,而政府的信贷担保机制又不足以承受现有的融资活动,进一步加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风险。

在从事农业生产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面临着遭受自然灾害的风险,而农业保险作为对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重要措施,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对稳定现代农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一是宣传力度不足。调研显示,各主体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较低,高达46.7%的被访者表示不知道有政策性农业保险,10.2%的被访者表示略有了解。二是覆盖范围较少。西安市的特色农业如苹果、猕猴桃等并没有覆盖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类主体面临的风险不能得到有效补偿,真正享受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较少。三是保费补贴较低。在实地访谈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反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并不能弥补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费补贴的费用尚不足以弥补生产成本。可见,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其保障能力和赔付水平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三、对策建议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认识到自身的局限,努力从自我规范做起,提高外部融资和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一是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制定切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完善组织结构体系,设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准则,努力向金融机构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二是提高自身的农业专业素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参加政府部门开展的技能培训,并多学习相关金融知识,重视政府部门颁布的农业政策,不断提高自身对相关农业政策的解读能力。三是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引进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营销和信息化服务等方面的农业专业人才,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保证农业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二)涉农金融机构要构建金融支持的网络。一是涉农金融机构应立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特征,适当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利息,逐步开发和完善适合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融资方案。同时,逐步推进新型新型抵押担保方式的全面普及,探索开展农产品预期收入质押等创新业务。二是强化涉农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多种金融支持的渠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三是优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银行机构网点覆盖空白地区,增加服务网点数量,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提高ATM机、POS机的渗透程度。四是政策性银行应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各主体的支持力度,并对金融服务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以期形成自上而下的现代农业金融支持的三级网络。

(三)政府要建立完善的支农政策环境。政府要切实发挥职能,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提高注册和审批的门槛,保证现代农业体系发展的质量。在农业补贴政策方面,国家和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循“谁种田,谁受益”的补贴原则,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享受到补贴资金,以此提高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政府要加强宣传推广的力度,增加保险品种,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能力,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风险。同时,要逐步增加保费补贴金额,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的积极性。在监督和管理方面,政府可以建立征信平台,解决政府部门、涉农金融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样不仅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林乐芬、法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深层原因及化解路径[J].南京社会科学,2015(7):150―155.

[2]中国农业银行战略规划部课题组.关于金融服务家庭农场的调查与思考[J].农村金融研究,2013(12):16―21.

[3]王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问题与对策[J].经济纵横,2014(11):63―66.

农业经营制度范文第5篇

1.现状

农垦是中国特有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职能为一体的特殊组织。农垦集团既包括农业企业(国有农场),也包括一部分工业企业和第三产业。国有农场以农业为主、工商综合经营为辅、社企合一的区域经济实体。从国有农场的发展趋势来看,其企业经营的职能逐渐弱化,管理职能逐步增强,要不断改革农业经营体制,实行多种经营模式。

湛江农垦的农业经营体制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改革,由生产队联产计酬的经营模式改为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目前,垦区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大部份都是小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劳均耕作土地面积为30-50亩,种植1-2种作物。本世纪初个别单位试行以生产队为单位,由经营班子和自然人出资模拟股份制经营方式,实行长短作物配套经营,从实践效果来看这一经营模式是可行的,大大地调动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解决了农场长期作物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资金不足的问题,为农场的经济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主要问题

进入21世纪,湛江农垦经济发展确立了“集团化、产业化、股份化”的初步战略,集约化程度有所提高,多元产业化经济模式逐步建立,经济总量不断增大,职工收入不断提高、社会形象得到改善。然而,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劳动力大量向二三产业和中西部转移,原家庭农场的职工逐步达到退休年龄,其子女大部份外出就业,农场的劳动力越来越欠缺,出现了相当一部份农场的土地无人经营,严重制约农场经济发展;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和产业化的发展,继续实行以家庭农场单一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体制已不相适应;另外,要提升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实现生产专业化和多种作物经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家庭小农场为经营主体的力量略显不足,特别是要完成各农场“十二五”规划的经济总量和职工人均年收入四万元的目标难以实现。

二、深化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对策

1、树立改革的紧迫意识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了总体部署,明确了改革的基本原则,改善民生已成为党在新形势下的主要任务。只有树立改革意识,积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改革,改变一家一户分散的经营模式,才有利于提高生产组织化水平;只有扩大土地规模,才有利于推进农业机械化,降低生产成本。

只有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形成新的经营主体,才能规避“一夜跨过温饱线,二十年没进富裕门”问题。

2.改革要以职工增收、农场增效为目标

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要继续坚持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尊重职工家庭农场承包主体地位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保障农业职工的土地承包权益;要支持农场创新农业经营制度,鼓励发展多种农业经营形式,实现职工增收、主营产业增产,农场增效。

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改革是一场调整利益分配的革命,必须坚持正确方向,沿着正确道路推进。建设现代农业,需要发展多种经营方式且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将土地经营权从农场职工流转向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规模化、组织化程度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场当前实现农业生产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

明确划分国有土地的产权和归属主体,是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收多元化投资的前提。在国家拥有农场土地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处置权前提下,流转农场职工生产岗位的土地经营权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国家土地流转的政策,利于克服国有农场负无限经营责任的缺陷,利于提高农场职工生产岗位土地产出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场、队职工及其他投资者,要做到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包括多种形式,如模拟股份制股份体、家庭农场大专业户、农工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适当吸收有资金、有技术或有经营头脑等人员参与,如有经济实力的农场职工子女、与农场长期合作的经济体等。

4.加大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力度和范围

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如逆水行舟,可调整可完善,但不能回头走旧路,确保改革稳步推进。一是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试行点单位要适度增加,已试行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农场,要继续试行改革;未试行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农场,至少选一个生产队试点;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种植1-2种农场主营作物,多种作物综合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土地面积以生产队为限,规模一般在2000亩以上。经营主体的可耕土地面积至少80%种植农场规划内的主营作物, 另20%由经营主体自主支配,种植周期短、效益高的作物。

5.积极推进模拟股份制的经营形式

湛江农垦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处于摸索阶段,支持和鼓励农场尝试各种形式的经营体制改革试点,不断探索新的经营模式,试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方式,农业经营改革方向应以模拟股份制为主。模拟股份制是以股份投入为主体、自行组织生产经营、单独核算、按股份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综合承包的农业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