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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深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为核心,在全区推进酒类管理法制化和酒类消费科学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酒类市场流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范围
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重点是实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逐步推行商务部颁布的《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管理规范》的行业标准。酒类流通管理的范围是指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酒类是指国产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配制酒、食用酒精、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及进口酒。
三、方法步骤
按照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通知的要求,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区发改局负责全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我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分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4日至6月15日)
各街道办事处要利用各种手段,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办宣传橱窗等形式,大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标准,并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予以公示,为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提供便利条件。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8日至6月30日)
开展酒类行业调查是进行酒类流通管理的基础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税源办负责辖区内酒类经营者的调查摸底。办事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调,确保调查数据完整、真实、准确。摸底调查表于6月30日前报区发改局汇总。
(三)建立备案登记制度阶段(7月2日至9月15日)
1、备案要求
在**年4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年9月30日之前办理备案登记。**年4月1日后从事酒类经营的,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之内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由企业或办事处到国家商务部网站下载(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用A4纸一式三份打印填写,汇总后每月5日前报区发改局。
2、建立溯源制度
建立溯源制度,就是酒类商品自出厂至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都应有《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凡是批发销售的酒类商品,都应填制《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随附单》由市经贸委按照商务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和统一编号印制。
3、索取证件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证照、单、书、表等复印件和《随附单》。区发改局会同工商部门对酒类经营者使用《随附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酒类备案管理制度具体要求
1、建立健全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制度。酒类经营者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购销台帐记录应包括品名、规格、计量单位、购销存数量、产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采购对象(限购货方)、销售对象(限供货方)等信息内容并保留3年。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酒类经营者的购销台帐进行督促检查。
2、加强散装酒的销售管理。酒类经营者销售散装酒,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并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时注明经营散装酒。销售散装酒的应在固定场所标明生产者、生产地址、开启日期、有效销售期和执行标准,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市、行业主管部门对销售的散装酒不定期进行抽检。
3、加强酒类商品的储运管理。酒类经营者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储运酒类商品。储运酒类商品包括仓库储存、货架陈列、展示陈列和装载运输的酒类商品。装载运输的酒类商品应有《随附单》。
4、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谢绝未成年人买酒”的敬告条幅。
5、禁止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6、鼓励酒类经营者建立现代流通网络,发展现代营销方式,自觉执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个标准,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推动酒类商品大流通。
7、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举报、投诉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五)督查考评
1、每月5日前,各办事处将上月的工作进展情况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信息汇总表》报区发改局。
一、总则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管理的执法主体,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冢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币商务局负责。各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二、备案与监管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管理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酒
类专卖溯源档案。
第六条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经营。
第七条凡在黄冈境内从事酒类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到当地商务部门领取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然后由县(市)商务局到市商务局办理酒类商品批发经营、零售经营备案登记证和储运证。办证除收取工本费外,不收取其它费用。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或兼营酒类商品的经营者,都应依法进行备案。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友酒类商品时应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的配套使用备查凭证。凡在
工商注册和进行经营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公司,从事批发时,必须使用并主动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等)购进酒类商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随附单》备查。运输途中的酒类商品,须携带《准运证》和《随附单》。《随附单》附随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按商务部统一格式,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统一
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到当地酒类流通主管部门领取(只限收工本费)。《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流通专用单,为一次性有效凭证,不得重复使用,酒类经营企业必
须严格管理,不得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第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批发、零售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非法生产者所生产的酒类产品。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加盖酒类经营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经营者应建立酒类购销台账,保留3年。
对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散装酒,其经营者应当按商务部规定销售。禁止批发、零售、储运商务部[2005]25号令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酒类商品。
第十条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全市实行酒类防伪管理。建立酒类防伪编码管理体系,加入16831500--999全国酒类防伪查询专号行列。宾馆、酒店、商场、超市等酒类经营者经营酒类商品的防伪贴标率要达到100%。
三、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酒类市场管理,确保酒类市场经营秩序。各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不准吃拿卡要,在执法过程中要出示执法证件,对执法者违纪违法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商务、公安、工商、物价、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组织力量,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酒类市场进行集中整顿和经常性检查。对无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和准运证而从事酒类经营活动,或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阻碍酒类流通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以及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其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酒类流通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2005]25号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来我县酒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商务部门和局党组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严格审核经营权限,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品行为,有效地规范了酒类市场经营秩序,确保酒类消费安全。
一、领导重视,建立制度,确保了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为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局领导十分重视,分管领导认真负责,股室工作人员扎实工作,积极主动解决和协调酒类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使酒类管理工作和执法得以顺利开展。
二、抓?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宣传,提升社会各界的酒管方面的法律意识。使《条例》和《办法》真正得到规范的执行和有效的落实。一是举办二期酒类培训班,参加培训对象主要是全县酒类批发商、宾馆、酒店、商场和超市的法人代表100多人。特别是对新办酒类批发证的批发商,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辅导。切实增强了批发商的经营意识和法制观念。二是大力宣传“酒法”,确定3月份为“酒法”宣传活动月。悬挂40幅宣传横幅;出动了宣传车,在县城和各乡镇巡回宣传;散发了1000多份宣传资料;“3.15”开展了假冒伪劣酒品的展示和酒类常识咨询活动,销毁了价值2万多元的假冒伪劣酒品。
三、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规范酒类经营。一是做好酒类批发企业的办证换证工作。今年自7月份以来,我们对全县所有酒类批发企业进行换证办证。根据市酒管科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县的实际,我们对全县所有申办酒类批发证的企业进行了实地查看,对其经营资质、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办理批发证的,给予办理。对条件不成熟的,责令整改,符合条件后再给予办理。二是完善酒类零售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制度。对已本文来源:文秘站 登记的酒类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建立管理台帐制度,做到有据可查;对新增酒类零售经营户及时备案登记。
四、严格执行《随附单》制度,对《随附单》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把好流通渠道关。今年出台了《关于认真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县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两个文件。建立和完善酒类流通溯源制度,严格《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填制、使用行为,建立健全的酒类流通台帐管理制度,确保酒品单货相符,单货同行,真实地反映酒类购销动态。把《随附单》的使用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和我们开展监管工作的第一手段,并规定凡是上架销售的酒品必须有《随附单》。确保市场上酒类商品经营的合法和来源的真实,力争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酒类流入市场。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行为,净化酒类经营市场。全年以市场检查为主,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相结合。一是严把酒类准入关。始终坚持“门打开、关把严”,凡是进入我县销售的酒类酒品,严格审查其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证件齐全的备案后,方可进入我县酒类市场销售。对没有准入的酒类商品,一经查处,责令立即下停止销售;对“三无”产品禁止上市场销售。二是严查市场流通。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未经qs认证等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酒类商品。对查出贷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齐的酒品一律下柜停止销售。全年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中秋”和“啤酒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每次执法检查,制定好执法行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工作有条不絮,方法恰当,效果好。共查处了假冒伪劣酒*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份。三是严厉整治散装酒类市场,开展了散装酒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散装酒市场清查,规定在固定的地点贴标销售,禁止流通销售散装酒。对“三无”产品一律就地查封,抽检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六、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确保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形象化。一是加强酒管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增强酒管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素质。通过参加省市举办的酒类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班学习,实现了酒管工作人员素质提升,有效地提高了酒管工作的质量及形象。二是加强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及诚信培训,提高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诚信形象。
存在的问题:
1、部分酒类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认为经营酒类不用办证。
2、散装酒,加工配制酒难以监管。
3、部分农村酒类经营户对《随附单》的制度的执行较差,未主动能向供货方索取盖有印章的《随附单》,没有实行台帐登记。
4、酒类市场流通领域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现象。
二0__年酒管工作设想:
1、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确保酒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酒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增强酒类经营人员依法经营意识,以及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3、严格规范《随附单》的使用和管理,把好流通渠道关。
一、酒类市场发展近况
经由30年改革,特别是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县以完善市场功能,知足消费需求为重点,增强市场系统建设,拓宽消费条理领域,完善城乡服务收集,搞活商品流通,使酒类与其他商品市场一样,产销两旺,购置便利,城乡一片繁荣景象。
(一)酒类流通市场基础构成并具有必然的规划。据不完全计算,全县现有的酒类生产企业1家,主要生产“楚园春”等品牌系列酒。个体酿造散装酒经营户约18家,从事酒类批发经营者26家、零售和酒类餐饮的酒类经营者约483户,年销售白酒2800余吨,啤酒达1.5万吨。经营的酒类种类有白酒、红酒、啤酒、果酒等酒类产品,酒类种类分高、中、低三个层次,种类繁复,层次完全,价钱灵敏。酒类市场以民营、个体为经营主体,网点遍及城乡,经营方法灵敏多样,消费者购置便利。
(二)酒类流通监管法律初见成效。依据国家商务部第25呼吁《酒类流通管理方法》和市县政府第135呼吁《市酒类流通管理施行方法》的施行,依据文件精神要求,县酒类流通管理局对全县酒类经营户履行了“立案注销和酒类溯源”两个行政法律管理制度,从流通领域对酒类商品施行监管。据计算全县从事酒类经营者约620户,已处理立案注销酒类经营户509户,占处理立案注销户的82%,其中:批发26户,零售、餐饮业483户。对获得酒类批发资历的经营者核发了《酒类流通随附单》94本,酒类流通市场开端走上立案注销和溯源制度轨道。
(三)酒类流通市场总体运转态势优越。市场监管的职能部分增强协调,密切配合,结合行动,齐抓共管。年3月份,县质监、工商、经济商务、卫生等部分及各乡镇县政府共成立了49个检查专班,出动监督法律人员210余人次,于3月26日至27日完成了我县白酒市场的具体检查。共检查白酒生产加工和经营销售单位、餐饮食堂651户次,实践检查553家白酒生产经营单位,其中生产加工单位19家,销售单位194家,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484家,白酒市场监督覆盖率到达了100%。共检查散装白酒21161公斤,当场封存20761公斤,现场销毁400公斤。经由清算整理,酒类商品零售经营户开端讨取和出示《酒类流通随附单》,当前全县酒类生产和流通当前处于优越形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酒类流通总体运转态势虽然优越,但也存在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潜在着酒质量量安全隐患,主要显示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白酒生产行业存在“小、散、差”的情况。一是除了楚园春厂等1家较大生产企业外,其他酒类生产经营者都是个体手工作坊克己的蒸馏酒,都规划小,产值低。二是生产经营户涣散。分别设在乡镇、城乡结合部或集贸市场,难以集中节制和管理,生产的白酒存在不自觉送检或漏检现象。三是多数酒类生产克己经营者因为受资金、设备、人员、技能等要素的制约,处于小作坊、家庭式生产,前提和设备粗陋,与白酒生产企业规则到达的规范有差距,难以获得有关生产证件,存在证照不全,或无证生产经营状况。
(二)酒类流通监管覆盖面力度不大。我县酒类流通市场虽然履行“立案注销和溯源制度”,但因为触及面广,工作量和难度较大,还存在监管空白点,手续不全的酒类仍有必然的流通方法、流通渠道和消费市场。
(三)酒类流通经营行为不够规范。我县酒类市场以民营、个体户经营为主体。民营、个体户经营追求利润化特点,招致酒类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如:不自动讨取,不自觉供应,不自动出示《酒类流通随附单》,冒充伪劣、以次充好、仿冒名酒和热销酒,虚伪宣传、误导消费、无证经营等,使酒类商质量量得不到保证,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时有发生。
三、推进酒类流通监管的主要路子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方法》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酒类流通监管行政法律。根据《酒类流通管理方法》,增强酒类流通监管,对于坚持全国统一的酒类流通监管系统,严把酒类流通准入关隘,打假保真,促进生产和经济发展,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正当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主要的意义和效果。因而,推进酒类流通监管是酒类流通管理局和每个工作人员的紧迫责任和历史工作。结合全县酒类流通市场发展近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以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推进酒类流通监督工作健康发展:
(一)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破解进一步提高推进酒类流通监督工作认识中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以人本,具体协调可继续发展。酒类流通监督工作既触及到促进生产的发展,又触及到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正当权益。因而,推进酒类流通监督工作的内在,与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和要求密切相联。在当前组织开展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要把推进酒类流通监管作为深化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容之一,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保发展,保民生,保不变”动身,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增强办法,借深化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微弱春风,推进酒类流通监督工作更上新台阶,而且使酒类流通监督工作与促进生产发展相结合,与坚持市场繁荣生动相协调,与保证酒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相促进。
(二)围绕坚持“两个制度”,破解拓宽酒类流通监管的深度、广度和力度中的问题。
《酒类流通管理方法》的主要特征是坚持“两个制度”。一个是酒类流通立案注销制度。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则的时间内,持业务执照、卫生答应证比及酒类流通监管部分处理立案注销,领取立案注销证,坚持酒类经营者档案;另一个是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酒类流通监管部分负责对到达《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规范的,酒质量量及格,手续完全的酒类批发企业,印制和发放具有防伪功能、可上网查询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坚持酒类流通准入“身份证”。对进入流通领域的酒类商品,批发企业负责填写,零售企业负责讨取《随附单》。《随附单》与酒品一路相随,同业流通;酒类流通监管履行“两个制度”后,消费者购酒时,对于能出示“酒类流通随附单”,而且种类、规格、批号与《随附单》相符的酒品,可安心购置,这为消费者供应了一个简洁易行的真假酒分别手段和办法。围绕坚持《两个制度》,履行酒类流通监管,办法详细,操作性强,应着力推进。一是进一步增强城区酒类流通监督工作。要对照国家规范,把住批发企业《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关,严把酒类商品流通“准入关”,堵住冒充伪劣酒的流通渠道和销售市场;要增强酒类流通立案注销,把凡从事酒类经营单位和个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二是启动乡镇和乡村市场酒类流通监督工作。要采取上门服务,巡回检查,委托监管等方法,力争在一年时间内,把乡镇和乡村市场的酒类经营单位和个人,纳入监管范围,拓宽酒类活动监管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努力坚持统一、开放、有序、保质的酒类流通监管系统。
(三)以“查证、验单,打假”,长效性法律检查为支持,破解规范经营行为,保证酒质量量中的问题。
增强酒类流通监管,长期性和艰难的任务是法律检查。因而,要以“查证、验单、打假”为中心,使市场法律检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一是对安全安心的酒,特别是当地品牌酒,要开发绿色流通渠道,供应营销前提,促进地产品牌酒上规划,上层次,上水平,施行“走出去”战略,扩展市场据有率,提高品牌知名度,加速发展措施。二是要严格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出的不能出示《酒类流通随附单》,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的酒品,要依照《酒类流通管理方法》有关规则,采取实时向社会公示和曝光,依法中止销售、查扣商品,集中销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查刑事责任等处置方法,下大决计,下大力量,防备质量不及格酒品在市场上流通。三是坚持诚信档案制度,对虚伪宣传,误导消费,制假、售假的酒类经营单位和个人,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或撤消运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权益,约束和规范经营行为。四是实时把工作中构成的卓有成效的做法转化为日常工作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究治本之策,努力使进入流通环节的酒品手续完全,酒“单”相符,酒质安全,依法经营。
(四)增强宣传共同,构建联动监管收集,齐抓共管。
增强酒类流通监管,是一项坚持安心食品的系统工程之一,需求社会各方面的了解、支持、监督和共同,构成合力,齐抓共管。一是酒类流通管理局、工商、质检、卫生等部分,要增强共同,各司其职,全体联动,坚持长效性的节日检查、专项检查、突出检查、结合检查机制,严格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净化酒类市场。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应用电视、收集、报纸、印发材料,登门等宣传方式,普遍深化地宣传酒类流通监管司法法律,宣传增强酒类流通监管的主要性、需要性,宣传酒类消费常识和健康的消费理念,宣传验“单”辨认真假酒的分别办法等,促使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指导消费者识假、拒假,告发违法经营,发动社会力量,逐渐构成全民监督和打假机制。三是进一步增强对酒类生产企业、批发经营者的常识培训,促使不断改善和提高酒类经营软、硬件基础设备建设,准确填写、发放、保管和运用《酒类流通随附单》,自觉依照《酒类流通管理方法》制订的经营规矩运转。
一、健全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一)酒类流通管理是各级商贸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商贸工作的重要内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发改与经贸委、商业局要着眼长远,从客观实际出发,尽快理顺酒类流通管理体制。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内设机构,以便按照省经贸委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安排意见,迅速组织实施,确保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商贸局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起草全市酒类流通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与实施;负责全市酒类流通证件的领用与发放;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管理资料、信息的搜集和整理、上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酒类违规经营案件;对酒类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三)酒类流通管理是商贸部门转换职能、加强市场规范和监管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根据酒类监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监管工作人员,建立专门的酒类监管队伍,使监督管理工作得到充分保障。
二、落实各项措施,推进《办法》实施
(一)深入宣传发动(*年3月底前完成)
1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重点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流通“两个规范”的意义和作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公告和进行宣传,组织和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开辟公示栏进行公示,举办和利用各种活动接受群众咨询,印刷和发放宣传手册,制作、悬挂宣传条幅、横幅等,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外部环境。要通过宣传,使全社会进一步明确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企业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引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选购放心的酒类商品;通过宣传,进一步明确酒类流通管理的主体,强化酒类监管的责任,使《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的监督制约机制。
2加强日常监管的宣传工作。对酒类监督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重大活动、重要举措、工作成绩、经验总结等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遵纪守法、管理规范的企业要进行广泛宣传,树立先进典型,推动行业进步。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行为要依法予以披露和曝光。
(二)开展摸底清查(*年4月底前完成)
各县(市)、区商贸部门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迅速掌握所辖区域的酒类经营网点,摸清其经营方式、业主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面积、注册资金、从业人数、联系方式、经营规模等相关情况,为酒类备案工作和监管工作打好基础。特别要通过酒类批发企业的销售链条,掌握其经营网点相关情况,以便进行追溯、监督和管理。
(三)强化备案登记(*年7月底前完成)
1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是实现酒类流通统一管理的基础,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更是酒类商品在全国实现溯源的前提。各县(市)、区必须全力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细则的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2市商贸局统一印制和发放《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和《酒类流通随附单》。
3各县(市)、区要在摸底清查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将备案登记工作开展起来。将备案登记的时间、地点、办事程序、具体要求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告。主城区重点酒类商品经营单位的备案登记工作在*年5月底完成,其他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在*年7月底完成。
4实现档案化管理,建立档案上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并定期向市商贸局报送。
(四)建立溯源制度
1抓好经营者的培训。建立酒类商品溯源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又一核心内容,也是酒类经营者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则。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酒类企业经营者进行学习和培训,使其了解酒类商品建立溯源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操作程序及方法,保证《随附单》制度顺利实施。
2做好酒类生产企业的工作。对酒类商品实行溯源制度,最终与酒类生产企业有必然的联系。各级商务部门要从大市场、大流通的角度出发,主动与酒类生产企业进行沟通,全面讲解酒类溯源制度对酒类生产企业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准确地把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深刻内涵和批发经营的科学定义,消除各种误解,耐心做好工作。
3做好酒类批发企业的工作。批发企业(包括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是酒类商品溯源管理的重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批发企业的监管和指导,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督导企业自觉地规范管理,守法经营。酒类批发商和委托商在购进酒类商品时必须向厂方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和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酒类批发企业销售酒类商品时应主动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货单相符,单随货走。对进口酒类产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没有取得上述证明的酒类商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4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应主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一货一单,妥善保管,严禁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严格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强化基础管理
1推动企业依照行业标准规范经营行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是商务部国内贸易行业的两个规范,是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基础,酒类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各地要对酒类经营企业加强“两个规范”的培训学习工作,使酒类经营者认识到,贯彻“两个规范”是酒类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客观需要,是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督导企业按照标准加强经营规范管理。
2切实抓好酒类批发企业和重点零售企业的达标评审工作。由市商贸局按照“两个规范”的实施细则要求,制定评审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开展达标评审工作。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商贸局,经市商贸局审核验收合格,授予“文明酒类批发商(酒店)”、“酒类商品放心批发商(商店)”等称号。对未达到行业标准的经营者将限期整改;对违法经营或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