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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改革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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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改革背景

数字化改革背景范文第1篇

关键词:报业;数字化;博弈

中图分类号:G216 文献标识码:A

报业曾经是传媒体制改革的先行者,改革开放后,一度成为传媒体制改革的“尖兵”。然而,近年来。报业体制改革却裹足不前,远远落后于广电业、网络业及出版业等领域改革的步伐,甚至成为传媒体制改革的“节点”。报业为何丧失了改革的动力?数字化时代报业体制改革是否会有新的突破?本文将对此予以探讨。

一、传统报业体制改革动力的缺失

如果以博弈论的视角来审视我国传媒体制变迁的过程就会发现,这一体制变迁的实质是一场博弈,是政府和传媒这两个主体不断博弈的结果。报业体制变革发端于1978年以来“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混合体制的确立。其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传媒和政府作为博弈主体有着不同的动机:传媒希望进行市场运作。追逐经济利益;政府希望减轻财政压力,但又必须确保传媒的意识形态属性。二者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做出适当的决策并发生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选择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混合体制,最终达到某种利益均衡的状态。这一博弈的实质,是经济力量与行政力量的博弈。“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混合体制的确立便是经济力量与行政力量博弈的结果。

这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混合型体制,正是我国传媒产业化的开端。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在保持传媒意识形态属性不变的前提下探索产业化的道路,第一次实现了体制的突破。

体制的突破和观念的改变直接催生和促进了传媒的产业化。混合体制使报业在产业化初期完成了原始积累,但其固有的二元结构矛盾使报业的市场化运作一直束缚在政府行政力量的局限中,在报业产业化向高级阶段发展时,给报业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阻碍。在完成初期市场要素的积累后,报业又进一步表现出对资本的渴求。但在这样的体制约束下,依靠报业自身的内部力量,难以实现彻底的产业释放。产业发展对利润的巨大渴求,打破了混合体制下暂时形成的制度均衡。促使报业产生了体制创新愿望。博弈主体如何通过体制改革重新使其收益最大化,便成为下一次报业体制改革的耳标。

在此背景下。集团,成为政府和报业新一轮体制变革的共同战略选择。

对于报业而言,报业希望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的升级,满足效益最大化的追求。对于政府而言。如何在不束缚报业发展的前提下使其不背离意识形态的根本属性,并保证资本的渗透不威胁国家传播安全,是政府首要考虑的根本问题。于是,两个博弈主体的共同选择促成了报业的集团化改革。实践证明,集团化的制度安排在一定时间内符合政府与报业的共同利益。实现了制度的有效性。

集团化报业体制的确立。其实质也是经济力量与行政力量博弈的结果。但随着集团化改革的深入,报业与政府渐渐由博奔走向了稳定结构性平衡,双方均通过集团化的制度安排获得了最大化收益。特别是报业集团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渐渐成为改革的既得利益者。

由于我国的报业集团仍属事业单位。报业主管部门与报业集团存在体制性的“情结”使二者的“合谋”成为可能。

在集团化制度安排下。报业集团渐渐成为改革的既得利益者,为维护其既得利益,报业集团对政府产生了强依赖。数字化使传统报业集团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然而由于长期以来体制的束缚和体制对报业集团利益的庇护。我国报业集团还比较缺乏应对数字化挑战的勇气和经验。在此背景下,报业对行政力量的依赖性更强,希望行政力量能够对其加以保护和扶持,以对抗来自网络等新媒体的日益强烈的冲击。对行政力量的强依赖使报业集团逐渐丧失了博弈的动力,也就丧失了改革动力。

二、报业数字化一新挑起博弈

在互联网及各种新媒体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报业不可避免地陷入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发行市场萎缩,读者大量流失,广告收入下滑……新媒体不仅分流着报业的受众和广告市场。更使得报业生产的利润中心外移。遭遇了网站、搜索引擎等新兴媒体的整合性分割,使报纸成为网络传播链条最底端的分散内容的提供商,使报业在这场数字化浪潮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由此,报业必须直面危机,进行数字化转型。

报业的数字化决不是一个简单的报纸产品数字化的问题。在数字化背景下,传统的“报纸”的概念将被彻底颠覆,“报纸”不再仅限于一种纸质形态,而将呈现为多种显示终端和传输介质。报业也不再是报纸产业,而是数字内容产业,产品形态和行业边界都将重塑。报业数字化是以“数字化”为引擎的在媒介定位、发展方向、组织结构、管理手段、经营方式、盈利模式等方面的全方位的战略升级和产业再造。

技术是推动传媒业发展的革命力量。谁先拥有和使用新技术,谁就能掌握先机。引领市场,获得超常规发展。在数字化时代,技术的重要性被前所未有地放大,技术逻辑的影响将进一步彰显。“数字报业”发展需要数字化、网络化的内容显示介质技术、信息传播技术和运营模式。实现传统纸质出版向数字网络出版的转型,建构数字化、网络化、一体化的新型报纸出版形态和运营环境,加快平面媒体向“数字内容产业”的转型。凭借新媒体技术,报纸可进一步提高信息整合能力。将原来仅供报纸版面的新闻信息衍生为多种传播形态的内容产品,通过报纸、网站、手机、户外媒体、PDA(个人数字助理)等多种介质,从单一产品向多媒体产品延伸,以不同的终端对各个细分市场进行更加细密的覆盖,实现信息的反复增值。而这一系列新技术的研发和采用无不需要巨大资金的投入。

传统报业的价值链是围绕报纸展开的,主要包括出版――印刷――发行――广告这几个环节,相应地,印刷收入。发行收入和广告收入构成了报业主营业务的三大块。而随着数字战略的推进,报业和传媒产业的价值链应当是围绕内容生产与销售业务展开的,包括内容生产一内容一内容增值几个环节。其中信息生产不仅只是报纸出版,而是生产适合多种媒介形式的信息产品,信息也不仅通过纸质媒介,还通过数字媒介等多种媒介,信息增值更不仅限于广告、发行的收入,而是涵盖了传媒产业的所有盈利点。“数字报业实验室”计划提出的数字报业的九大实验

方向,主要包括网站、手机报、电子商务、电子阅读器、手机二维码,多媒体数字报刊、报业数字化平台、户外数字媒体和移动采编系统等,对于传统报业而言都是全新的经营领域,每一个领域的运营都需要巨额资本的支撑。要建立新的产业价值链,报业必须转变经营战略,由内部管理型战略转向外部交易型战略转变。构建新的价值链的过程依靠传统报业自我积累的小作坊式运作方式是不可能实现的,必然需要通过资本运营解决巨大资金缺口,通过资本运营获得更多的外部资金,为整合媒体资源提供资金保障。

新媒体的特征是“大投入、高成长”,而传统报业融资渠道及手段单一。仅靠母媒体的资金供给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资本成为制约报业数字化转型的一大瓶颈。报业数字化转型需要的巨额资本,仅依靠自身积累实现数字化是难以想象的。如杭报集团每年仅用于技术改造升级方面的投入就达1000万元到1500万元。在报业产业化改革一步步深入的情况下。报业如果再退回到改革前依赖政府财政支持的状况显然是不可能的。只有走向市场,向市场融资,才能解决巨大的资金缺口。

传统报业依赖政府力量给予的特殊利益生存,在维护既得利益的心态下。丧失了博弈的动力。数字化冲击将传统报业推向生死存亡的关头,在此情境下,继续寻求政府力量的庇护也无法解决其深刻的生存危机,这时资本的力量将凸显,技术逻辑将再次对制度逻辑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资本的压力使传统报业产生对资本的强烈渴求,从而再次爆发博弈的动力,要求相应的制度创新;另一方面。政府力量将考虑重新寻求政府管理与报业产业化之间的平衡。

三、数字化将成为报业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在数字化冲击下,报业的产业价值链以及产业发展模式都面临着深刻的全方位变革,“高投入、高风险、高成长”的全新发展模式使报业出现了对大量资本的前所未有的渴求,报业必然要面向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与其他媒体和行业的战略合作与联盟。强强合作,取长补短。战略联盟实质就是资本的联盟,这必将导致报业数字化转型中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继而形成报业产权结构多元化的趋向。

根据经济学中的相关概念,产权结构是指拥有财产权利的不同投资者(所有者)的经济关系及其组织形式。企业产权结构分两种模式:一种是一元化产权结构,即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是一元的;另一种是多元化产权结构,即企业的投资主体不止一个,是多元的。产权多元化是指由诸多要素所有者将其产权分解组合之后形成的产权集合。从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只有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才能使产权清晰,使企业充满活力。我国传统报业由于体制的特殊性,长期以来形成了投资主体一元化的产权结构,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由于资本的巨大压力。这种传统的产权结构必将发生深刻变革。

传统报业实际扮演的是集成商的角色,即集内容生产与供应、发行渠道、接收终端于一体。然而,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是整个产业形态的变迁和产业链的重构,是建构一个数字化,网络化的高度整合的内容产品采集、存储、编辑、制作、的信息架构。这一信息架构可以支撑多种媒介形态的内容产品的开发、组合和销售。在新的竞争格局中,产业链条上的内容与渠道发生割裂,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和产业模式的变化使得专业的内容生产商和平台运营商逐渐浮出水面,各自以其专业的角色定位、紧密的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数字产业的架构。“渠道为先。内容为-仍是恒定的法则。但任何人都很难独自掌控内容、渠道和终端而一家独大,战略联盟成为必然选择。

数字技术带来了信息传播渠道与接收终端的多样化,报业的内容产品可以通过多种媒介和渠道(如光盘、互联网、广电网、电信网)进行传播及销售。而受众则可以通过多种终端(如计算机、数字电视机、数字收音机、eBook阅读器、PDA、手机等)进行接收和消费。媒介渠道极大丰富,内容与渠道分离。使得报纸不再是主流媒介渠道。传统报刊的渠道捆绑或垄断优势就没有了。报业为挽回自身颓势而尝试开拓网站,视频、手机报等新媒体业务,但发现这些领域的渠道已经很难被自己掌控。尽管报业拥有多年的内容优势。但也仍然要遵循新媒体领域先行者定下的“规矩”,比如在热得发烫的手机报领域。大量独家内容只能寻求移动运营商的支持。由于缺少数字化的发行渠道。报业目前的短信新闻、彩信、彩页手机报。都不是媒体人说了算,而是几乎成了移动运营商自己的业务,报业只能忍受移动运营商的指挥和“霸王条款”分成。

内容与渠道的割裂迫使报业必须改变传统的自我积累式的发展模式。转而寻求与其他媒体的合作与联盟。媒介之间的紧密合作、战略联盟乃至相互渗透必将使报业的资本来源与构成发生重大变化。吸收业外资本,投资主体趋向多元化,从而带来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深刻变迁。

目前,我国传媒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成为制约传媒产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产权主体缺位和产权结构单一。而在报业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对资本的渴求。报业必然要采取多种途径进行融资,吸纳行业内乃至行业外资本,投资主体将趋向多元化,而这必将深刻地改变报业产权结构,使产权结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数字化改革背景范文第2篇

[关键词]数字出版 出版教育 课程体系 数字化演进

[中图分类号]G23[文献标识码]A

数字时代的来临使出版业发生了许多变化。出版业数字化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新要求,进而对高校编辑出版学专业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将带来我国编辑出版学专业本科课程体系实践新一轮的调整和改革。

目前,数字出版成为出版产业发展的新业态、新趋势。数字出版运用新的传播技术和传播手段,其出版物集多种媒体于一身,由图文、音频、视频、动画等元素构成。这就需要从业人员既能掌握数字出版技术,又懂得设计艺术,既有扎实的出版理论素养,又要具备数字出版实践操作技能。高等院校编辑出版学专业应在“宽口径、厚基础、多技能”的要求下,以“大出版”、“大传播”为目标培养适应新技术新媒体发展和信息时代传播多元化趋势,拥有策划创意、信息处理和分析能力,能够在数字出版领域从事网络出版、创意策划、新媒体出版技术与管理、数字装帧设计、媒体运营、数字版权管理等工作的复合型人才[1]。课程设置是以培养目标为依据的,因此,数字时代编辑出版学专业课程体系应积极适应出版业现代化、网络化、专业化发展趋势做出相应调整。

一、我国编辑出版学专业本科课程体系的数字化发展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以及媒介融合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当前出版产业发展有两大趋势:一是随着国际化、市场化的发展,出版社的经营管理成为核心;二是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在出版业中的广泛应用,出版业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各个环节对从业人员的信息技能有了更高要求[2]。对此,一些院校编辑出版学专业本科课程设置作出了相应调整,以应对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和升级带来的变革(见表1)。

从表1可以大致看出:一是与其他学源背景相比,设在信息管理院系下具有图书情报学学科背景的编辑出版学专业,其课程体系数字化更加明显;二是脱胎于印刷专业的编辑出版学专业,其课程的技术色彩更加浓厚;三是与大陆相比,港台地区更为重视数字出版技能的传授。

武汉大学与南京大学的编辑出版学专业都设在信息管理院系下,因此课程的数字化和信息化转向更为明显。相比较之下,南京大学编辑出版学专业课程较多沿袭图书情报学专业课程。武汉大学编辑出版学专业则不仅新设了更多有针对性的数字出版课程,如数字出版导论、网络编辑、多媒体应用技术、网页设计和网站建设等,并从2008年开始实行文理兼收的招生政策。2011年,教育部公布年度我国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同意武汉大学新增“数字出版”本科专业。武汉大学自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原有的编辑出版学专业之外独立招收数字出版专业本科生,以适应转型升级后的出版行业对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高级专门出版人才的需求。这标志着我国数字出版高等教育事业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北京印刷学院的编辑出版学专业本科课程变化并不大,但是它于2008年新增了传播学(数字出版)专业,其课程以数字出版相关的技术、内容加工与传播类课程为主,而以传统编辑出版学课程为辅。大陆其他高校的编辑出版学专业往往只是增开“网络与电子出版”“电子出版技术”等较少量的数字出版课程,似乎尚未形成出版学课程体系数字化。此外,台湾世新大学的出版学具有悠久的历史,现今设在图文传播暨数位出版学系下的数位出版学专业也脱胎于原来的印刷专业,因此其课程设置特点与北京印刷学院非常相似,其中网络信息媒体相关课程与传统编辑出版学专业课程的比例不相上下。

综上所述,通过对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代表性高校的编辑出版学专业本科课程设置情况进行研究,发现在媒介融合以及出版数字化的冲击下,我国编辑出版学专业大多对本科课程设置进行了数字化调整,但是仍需加强和拓展。

二、编辑出版学专业本科课程数字化演进中的问题及对策

由于我国数字出版教育和培训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高校编辑出版学专业本科课程数字化演进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数字化改革背景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科技信息数字化;高师;美术教育;影响;发展趋势

0 引言

自从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各国家以及地区的社会经济得到了大幅度的发展、增长趋势。在当下信息数字化为主流的社会发展趋势背景下,艺术与科学技术的有效结合,已然成为艺术界不可避免的一次重大的颠覆性改革。本文主要针对载信息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对高师美术课程教育体系的影响作用,进行探索、研究、分析,从而能够为高师美术教育做出合理、有效的发展贡献。

1 科学技术信息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对高师美术教育体系带来的根本性变化

科技信息数字化艺术是二十一世纪经济科技发展过程中的最重要性成果,是电子计算机发展并由此派生出来的计算机图形学和计算机图像学,其全新的高师美术课程内容的教育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远程教育体系的建立将对传统教育方式挑战。[1]科技信息数字化艺术也应运而生,此现象对我国各大高校的美术教育带来了至关重要的影响意义。

(1)科技信息数字化给高师美术教育体系带来改变的契机。

信息数字化和网络多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对高师美术教育带来极其重要的深远性影响意义。在信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给传统的美术教育体系带来跨越性的变革,由原来的书本、画板、画笔之间的组合,改变为计算机、投影仪等现代网络化教育模式,此现代化的教育模式深刻的改变了美术作品的表现方式。由此看来,各高校重视美术信息数字化教育,已经成为美术教育体系中,必须要面临的教育改革模式。同时在教师美术教学过程中,也可运用计算机各信息间的快速转换,轻而易举的绘制出优秀的美术拼图作品。在此一定程度上大幅度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增强了学生对美术的学习兴趣。

(2)科技信息数字化给高师美术教育提供了丰富的教学资源。

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利用,特别是多媒体教学资源这一领域的改革、创新,使高校美术教师不再抱着画笔画板与教案来回奔波,只需要会使用现代多媒体产品就可以完美的实现教学任务,现代信息技术的成果之一――互联网,其联通全球的特点使我们可以看到全球的艺术大师的作品,通过多媒体技术,展现在我们的课堂之上,极大地拓展了我们的教学资源。[2]当今很多国家、地区的艺术博物馆都有属于自己的开放性网络平台,各高校美术教师通过计算机网络很容易就能了解到世界艺术的整体性发展趋势,对提高学生对美术学习的时效性具有正确的把握水准,同时在根本上根除了美术教学模式落后的时代弊端。

2 科学技术信息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高师美术教育过程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1)正确认识高师美术教育在当下科技信息数字时代背景中的教学优势。

古老、传统的绘画方式和所用工具都能基本相同,都是通过画笔以及颜料,遵循一定的绘画流程,在画板上进行美术作品临摹或创作。这样的绘画方式,很容易受到环境,颜料成分以及画笔型号的影响,不仅在作者绘画过程中极易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破坏,并且此创作作品难以进行长久的保存。与传统绘画方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计算机绘画,传统的绘画工具让位于键盘、鼠标,作品的展示也由画布变成了电脑显示器,通过绘画软件,我们用数字化图形来展现创意与设计。[3]利用计算机绘制出来的作品,可以进行长久的保存,作者在绘制过程中完全不用考虑颜料污染、画笔型号不对等问题,计算机绘制出的作品不仅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渠道进行作品展示,还可以通过拷贝、复印等方法进行作品的广泛传播,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艺术作品的宣传力度及效果。

(2)合理地运用信息数字化科学技术来提高美术研究、学习者的自身美术素养。

信息数字化技术的在美术教育过程中的正确性合理运用,能够使学生摆脱同一幅作品进行反复临摹练习的过程,把类似于颜料调色等耗时费力的事情交给电脑去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作品画面的构建以及造型技巧的锻炼上,在数字化绘画技巧也在不断完善的同时,软件功能的强大使我们可以较为容易的处理以前只有大师才可能完成的复杂技法,这种与大师对话的感受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不断重走大师的道上增加其艺术素养。[4]与此同时现代信息数字化的美术教育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地提高了各高校的美术教育率。

(3)网络多媒体教学模式与传统教学模式相互共存的高师美术教学模式。

数字化绘画技术并不是对传统绘画的颠覆,相反,它是对传统绘画不足之处的有效补充,为高校美术教育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让我们可以将时间与精力放到加强学生对作品的理解能力、启发学生的美术灵感及艺术素养的提高上来,通过二者的有机配合,更为有效地提高高校美术教学的效率,提升学生的创造力与艺术素养。[5]计算机高效率的绘画技术,在美术作品临摹、创作的过程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工具,在利用此工具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甚至放弃对传统绘画技术的运用和继承,传统的绘画技术它是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绘制出来的作品,更能够接近于人的生活,更加真实、自然。

(4)加强高校美术教师自身综合素质的强化以及提升。

数字化时代,美术教育从表态走向动态,这给了高校美术教师更广阔的发挥自己教学才能的机会,通过计算机动画技术,教师可以将自己的创作设想动态的全景式的向学生进行展示,使学生更为真实地感受一个优秀的美术工作者是如何将自己的灵感变成画布上的或是屏幕上的那令人叫绝的作品的,这种教学效果无疑会让学生深深铭记。由此可见美术教师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是网络教学的基础前提,也保证教学成果的硬性条件。[6]

3 结语

高师美术教育一定要跟随信息数字化发展的时代进程,其现代高科技的科学产品,对高师美术教育体系不仅带来了空前的改革、创新,同时为人类社会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美术人才,为人类艺术的提升带来重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成.设计教育的数字化生存――美术设计[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2001(02).

[2] 李果.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美术教育的变革[J].广西艺术学院学报(艺术探索),2011(4).

[3] 刘晓慧.高师本科美术教育中的美术史课程与教学改革探究[J].华南师范大学,2013(4).

[4] 刘琼.浅析现代美术教育的美育、德育、智育功能[J].武汉理工大学,2009(7).

数字化改革背景范文第4篇

 

1971年至1972年间,分别位于美国东西两岸的斯坦福大学与麻省理工学院的学生,利用当今互联网的雏形“ARPAnet”进行了一次商事交易,由此拉开了人类电子商务活动的历史序幕。如今电商已经深刻改变了人类经济生活的样态,中外学者、机构都对其做了深入的研究。不同研究者对电子商务定义的内涵、外延各有不同,但其核心都是近似的,即电子商务就是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务交易。

 

通常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对象数字化,交易流程电子化,交易空间无界化等特性。电子商务因其具有这些特性,对各国税收法律制度造成了剧烈的冲击。其中,由于电商模式具有交易对象虚拟化的特性,数字化商品的出现和风靡,剧烈的冲击了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

 

一、电子商务模式下字化商品的出现

 

在互联网发展早期,由于网络传播效率有限,绝大多数的信息类商品都需要实体的承载物,像传统有型商品一样进行购买、交付。近二十年来,在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的背景下,网络传播的效率、网络连接的普遍性大大提高,信息类商品得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交付。这既降低了信息类商品的交易成本,还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电商交易的虚拟化催生了数字化商品的风靡,这一新型的交易对象,也对现有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数字化商品是指以数码形式存在的非实体商品,是电商最重要的交易对象之一。人类通过信息技术将以信息产品从实体形式转变为数字化形式,包括音乐、计算机软图片、书籍、电影以及数据库等,使得信息可以更迅速、便捷、低成本地传播和交易。承载信息的实体媒介正在逐渐消失,如磁盘、磁带、光盘等,甚至书本、杂志等传统印刷物也受到了来自电子书的巨大冲击而逐渐减少。尽管目前通过实体载物交易数字化商品的间接电商活动仍有一定的市场,但更多的是利用网络传输进行交易的直接电商。

 

二、电子商务模式下数字化商品对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造成的困扰

 

1、现行增值税法律有关征税范围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这里的“货物”不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在这两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内,增值税应税劳务仅限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是指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在进口环节征增值税。此外,暂行条例还对应征增值税的几种特殊情形了做特殊规定,包括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以及兼营非应税劳务。国家税务总局还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文件,对不征增值税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包括部分融资租赁业务、转让著作权所有权而发生的额销售电影、录像带、录音磁带母带业务、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等等。

 

“营改增”改革至今,除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以外,原营业税征税范围都已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电信业。其中对电商影响最大的应属部分现代服务业和电信业。根据规定,应税现代服务业中的技术类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以及广播影视服务;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这些应税服务属于当前电商发展的热门领域,它们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对应税电商企业征纳增值税起到了规范作用,也适应了电商的最新发展。

 

2.数字化商品对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造成的困扰

 

(1)现行增值税法律缺乏对数字化商品的科学界定

 

现行的增值税法律文件,鲜有对数字化商品或其分类进行界定的内容。在软件领域,主要依据是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该文件对软件产品涉增值税问题作了如下规定:①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翻译)后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②对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且著作权属受托方征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经国家版权注册登记,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计算机软件生产、销售是否涉增值税的问题,我国税务机关采取了如下的方法:一方面,对于销售自产计算机软件的,税务机关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实体商品,适用原有的“增值税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征收;另一方面,对于计算软件进行生产、加工的,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是否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所有权作为是否征收增值税的标准。由此可见,我国税务机关是以是否“转让无形资产”作为计算机软件是否征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界分标准。这一规定在“营改增”推行之前具有合理性,但在全面推行“营改增”的时下,该规定已不能完全解决电商模式下数字化商品的应税问题。

 

(2)数字化商品和数字化劳务难以区分造成的稽征困扰

 

过去,数字化商品对增值税征收造成的最突出困扰是税种的区分问题。我国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并入增值税纳税范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税种上的混淆问题。但是,税务机关仍然需要对具体的数字化商品交易进行区分,对其到底属于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应税劳务进行辨别,从而适用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准确地区分数字化商品和电商应税劳务绝非易事。直接电商仅通过网络传输数据提品、服务来完成交易。在网络上,无论是销售还是服务都由代码构成,其外在形态可以是高度类似的。特别是电商模式下的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文化产业服务),纳税人往往通过即时或非即时的文字、语音、视频、演示程序以及这些数码信息的集合来为交易相对方提供特定的劳务,相对方则通过接收这些数码信息来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从形式上看,以数据为媒介的应税劳务和数字化商品的销售几乎没有区别,纳税机关因此很难进行准确地稽查和监管。三、域外对数字化商品适用征税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

 

1.欧盟对数字化商品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争议和结论

 

由于欧盟内大多数国家采用复合税率,对书籍、报刊、医药等往往采用较低的税率。在电商条件下,内容商品有三种存在方式,一是直接制作成实体形式,如书籍等,二是制作成数字化形式通过网络直接传输,三是制作成数字化形式后再储存于实体媒介中。如此就引发了一个问题,销售者提供同一内容不同形式的商品,可能存在不同税率。例如,电子书不符合传统书籍的定义,对其销售可能适用高于优惠税率的普通税率,这对于从事电子书交易的销售方来说有所不公。

 

数字化商品亦使商品与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欧盟在过去并不对法律意见或广告咨询等服务根据其提供的方式加以区分。无论是传统面对面的方式还是通过网络,都根据提供劳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当特定服务通过网络方式提供时,很容易被混淆成为商品销售。因为网络化服务的提供,无论哪种类型,都通过数据传输送达购买者,这与数字化商品的送达方式极为相似。而当这些服务的内容导入实体载体如软硬盘等通过实体方式送达时,又容易与实体商品销售混淆。对此,有的学者提出,应根据《第六号指令》的既定规则,将数字化商品交易视为如电流等类似的有形财产。另有一些学者认为应从税收中立及量能原则角度出发,对数字化商品的实质内容价值进行认定,以区分其不同类型。

 

就上述问题,欧盟执委会在1998年《电商与间接税》报告中统一指导意见:“一项以数字形式通过电子网络分发的产品供给应视为增值税下的服务……有形产品应属于增值税下的货物,而当其通过电子方式传送时,则属于增值税下的服务。”该指导意见在2002年《第六号指令》修正案中得以通过立法方式明确并一直适用。

 

2.美国销售税(使用税)法律制度对数字化商品的定性

 

美国尽管并不征收增值税,但其在销售税(使用税)法律制度在电商发展的背景下,对数字化商品适用征税范围的发展和演变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在电商雏形期的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多个州法院就曾对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作出判断,如哥伦比亚特区与通用计算机协会案、阿拉巴马州与中央计算机服务公司案等。当时州法院多认为,计算机软件以信息为形态保存在在计算机硬件当中。信息是一种无形知识,即使保存这一知识的硬盘或磁卡毁损灭失,仍不妨碍计算机将其保存、运作进而执行其原先设定的功能。实体的磁盘等是有形物,但软件并不是必须载于磁盘之内,还可以储存于人脑之中,同样可达到传达效果。因此认为计算机软件不属于有形财产,而是无形财产。

 

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后,这一司法观点出现了变化。1994年,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在“中南贝尔电话公司与巴泰勒米”一案中,指出应视计算机软件为“有形个人财产”。法院首先否定计算机软件仅仅是信息智能的概念,认为计算机软件是必须储藏在物理形式之下的知识。计算机软件必须拥有载体,或是磁盘、硬盘等,从而能够被人感知。使用计算机软件同样必须通过计算机辅助,如同书本、电影或声音须依附在有体的媒介物上,本身不能独立于储存的媒介物之外,故符合有形财产的定义。其次,计算机软件的交付方式不应改变其性质。无论是通过有形物如硬盘、磁盘将软件寄送给购买者,还是直接通过网络途径传输给购买者,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不变,均属有形个人财产。据此,该州法院认为州政府有权对本州计算机软件销售征销售税、使用税。

 

在电商兴起初期,各州并未急于开展对下载数字化商品征税,但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随着电商的发展引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购买、下载数字化商品,许多州开始寻找向数字化商品交易征税的立法途径。受制于《互联网免税法案》和联邦法院对宪法“商业条款”的判定,各州议会通过不同的方式对本周内的数字化商品交易进行征税。一些州采用类似上述判决的认定方法,修改本州的销售税(使用税),将数字化商品交易视为有形个人财产交易,纳入普通销售税、使用税征收范畴当中。另一些州则采用单独立法的方式,明确对数字化商品征税。这些立法、修订普遍发生在2005年至2010年间,而除了极少数的如北达科他州、华盛顿等州明确不对数字化商品征税以外,绝大多数州均对本州数字化交易进行征销售税、使用税。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至今仍未在诉讼中对各州的做法进行判断或否决。这反应了美国将电商模式下数字化商品交易视为销售货物的倾向。

 

四、电商模式下数字化商品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分析和建议

 

笔者认为,首先应从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探究数字化商品的界定。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而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结合我国民法对“物”的定义,“物”的重要界分标准是其独立与主体之外的能为人所支配的形体。具有实体载体、外型可触摸的特点,可以作为界定货物的依据。当然,不能绝对地说通过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就没有实体形态,因为数据代码本质仍是一种物质,其所借助的网络空间,也是必须由实体的服务器等“有型”、“有体”的计算机组成的,是一种特殊的“物”。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数字化商品交付的实体化的不同,来对数字化商品所适用的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区分。简而言之,笔者认为可以将数字化商品区别为,有型商品形式交易的数字化商品和完全通过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

 

1.对通过有型商品交易方式销售的数字化商品,适用“销售货物”征税

 

目前仍存在大量的实体化数字化商品,这些数字化商品和传统商品类似,都必须直接承载于一定的有型载体中,像传统商品一样进行买卖、交付。以电子书、影像光碟为例,其作为商品为消费者使用的实质,是其中虚拟的数字组合,但这些商品都通过其装载的磁盘进行买卖或交易。电商经营者仍然需要将这类数字化商品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送达到购买者手中方可完成交易。这种交易方式的本质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这种交易数字化商品的间接电商,仅是把网络作为信息,达成合意的工具。在这一点上,美国与欧盟都采用了相同的做法。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通过有型承载物交易的数字化商品,可以沿用现行增值税法律中“销售货物”的规定加以征收。

 

2.对通过网络传输交付的数字化商品,适用“提供劳务”征税

 

非以实体形态交付的数字化商品,无论是网络传输的电子书,还是计算机软件,其实质是计算机中的数字代码,无法离开计算机设备而独立存在,不具有独立性。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对物质资源的直接消耗或占用相对实体商品(包括实体数字化商品)少,它比起实体商品而言,更体现人的劳动,而非有型商品本身的属性或价值。举例而言,制作实体商品的形体往往会对其价值具有决定作用,尽管实体商品也必然蕴含人的劳动,但其形体是销售的主要途径。虽然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也必须通过物理存在的网络进行买卖,但其实体形式(如网络制式,文件格式等)并不能决定其价值。该种产品的价值,更多决定于其信息的质量,而信息的质量,是直接由人脑的劳动决定的。所以网络传播的数字化商品更符合劳务的属性,而非货物的属性。

 

(1)有利于维护税收中性。“税收中性是增值税的重要特性,它要求增值税对电商发展不造成税收以外的负担,亦不影响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如前文所述,有形交付作为区分数字化商品的重要标准,是因为载体形式能够决定或对该商品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换个角度说,在承载同样信息的情况下,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往往比实体交付的数字化商品成本更低。尽管信息相同,但购买者(消费者)的使用方式却有所不同,通常实体数字化商品具有更多的附加价值。因此,为了维护税收中性,应当对这两种数字化商品区别征税,且对适用劳务征税的网络传输数字化商品适用较低的税率,亦如现行“营改增”改革对“信息服务”征低税率的做法一样。

 

(2)有利于维护现行制度的稳定性。将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根据劳务征增值税,有助于维护对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的稳定性。现行的增值税以销售货物为主要的征税范围,多年以来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征管经验和制度形态。世界上实施增值税法律的国家,对销售货物的规定也较为统一。现行的“销售货物”规定,在交付实体商品的间接电子商务领域仍能适用。如将“货物”的范围扩大到此类数字化商品,恐怕对现行税制冲击巨大,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修改,容易引起增值税征管的混乱。

 

(3)有利于国际税收协调。在“营改增”改革的推进下,我国逐渐从原有的增值税、营业税并行的税制结构,转变为与国际接轨的以增值税覆盖社会全部生产经营部门的货劳税税制。目前全世界有超过140个国家征增值税,以欧盟、经合组织这些征收增值税国家组成组织为例,他们大多形成了对网路传输数字化商品按劳务征增值税的制度。鉴于这些国家的影响力,这一标准正在国际上进行广泛的扩张。我国采用此标准,显然有利于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税收协调。如果说“营改增”是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的第一步,那么对数字化商品按前述规则征收增值税,就是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改革同国际接轨的第二步。借此增强国际税收协作,在电商全球化背景下就显得更为重要。

数字化改革背景范文第5篇

一、关于数字化校园

数字化校园是以数字化信息和网络为基础,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上建立起来的对教学、科研、管理、技术服务、生活服务等校园信息的收集、处理、整合、存储、传输和应用,使数字资源得到充分优化利用的一种虚拟教育环境。而校园网主要侧重的是硬件网络平台建设,数字化校园的概念显然要比校园网的概念所涵盖的范围要广泛。

据此可以认为,在数字化校园中,互联网不但是学生获取信息资源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学生与人进行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其主要特点表现为:

一是依托网络技术进行信息传输。数字化校园离不开现代网络技术,它综合了校园范围内的所有应用系统,既立足校内又面向校外提供服务。

二是实现资源共享。数字化校园的显著特征就是依托其在软件和硬件上的优势,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把现有的教育资源完全整合起来实现资源共享。

三是教学过程中教学服务数字化。在数字化校园中,教师可以将教学课件和授课视频教师上传到互联网,利用互联网建立各种虚拟课堂、虚拟班级和虚拟实训室,学生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进行学习和交流,实现交互式教学。

四是实现一站式服务。便捷化的数字化校园集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等主要功能于一体,给师生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数字化校园推动高职思政课教学的向深度发展

(一)突破了思政课课堂教学的时空界限,丰富和拓展了思政课教学的内涵

在高职院校普遍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中,高职思政课课堂教学的课时因学生的实习或实训而受到挤压,传统的思政课教学模式不仅无法完成思政课的教学任务,也不能适应高职院校人才目标的要求。推进数字化思政课教学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二)充分发挥了高职思政课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

数字化校园的推进,无疑拓展了思政课教学阵地,延伸了思政课教学的领域,使思政课教学不受限制于规定的课时。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快速传播中,学生容易受到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思政课教师可以借助数字化校园的优势,主动出击,通过打造网络课程教学平台和自主学习平台,对课内和课外、校内和校外进行全覆盖,对学生进行积极、正面地引导,抢占意识形态的制高点,充分发挥了高职思政课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

(三)增强了思政课的时代性、吸引力和感染力

数字化思政课教学,更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学生学习的主体性,有利于学生创新思维的发展和创造力的培养。由于多媒体网络技术具有交互性、集成性、网络化等特点,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而创设或者强化的学习情境,强化了教学过程的交互性,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

三、数字化校园背景下提高思政课实效性的路径

高职思政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是党的教育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数字化校园背景下,建设数字化思政课教学,不是把思政课的全部教学完全搬到互联网上去,而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加强思政课教学活动,提高思政课的实效性。

(一)以校园网为依托,构建三大教学平台

1.网络教学平台

思政课网络教学平台,是基于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平台上的一种教学载体,是信息技术与思政课教学深度结合而设计出的一种有效学习环境,是集学习、考试、互动交流于一体的教学支持综合系统。

构建思政课网络教学平台,应开通一些基本的导航栏:教学课件与教案、教学案例分析与点评、热点新闻点评、在线交流与答疑、班级论坛、网上考试、作业与提交、网上教学评价等,打造一个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全新思政课教学环境。网络教学平台的构建,既满足了学生自主性、互、探究性的学习需求,又创新了思政课教学的理念。

2.自主学习平台

自主学习平台不是网络教学平台的重复,而在网络教学平台的延伸。自主学习平台侧重的是思政课教材中精选各章节内容有关的历史素材、教师选取某一知识点讲解的视频(微课)、针对自主学习内容的在线考试、推荐阅读书目和观看视频、经典著作电子书、虚拟图书馆等内容,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

3.即时通讯工具平台

目前,学生中比较普遍使用的即时通讯工具有QQ、微信和微博等,通过构建即时通讯工作平台,可以把现有的众多即时工具整合起来,只需要使用一个账号和密码就可以将所有的即时通讯工具关联起来,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平等与学生进行交流。教师还可以通过这个整合的平台向学生即时社会的各种热点和焦点问题的看法,牢牢把握话语权和制高点。

(二)依托互联网,构建视频资源库

传统的思政课教学模式无法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学生缺乏对理论的认同感。在数字化校园背景下,可以依托互联网丰富的资源,构建海量的视频资源库。这种寓教于乐的方式,使得思政课教育变得更有感染力和说服力。近些年来,我国涌现了一大批弘扬时代精神和主旋律题材的经典影视作品。所选取的视频必须突出思政课教学的内容且时代性要强。这些视频既可以在教学过程中穿插使用,也可以放在自主学习平台上,由学生自行点播。

总之,数字化校园背景下,要求高职思政课教师进行积极的探索,大胆地对传统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以学生的需求为切入点,提高思政课的实效性。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多媒体技术的使用问题

在数字化校园背景下,将多媒体技术运用到高职思政课教学中来,既是思政课教学改革的要求,也是适应数字化校园的要求。在思政课教学中,一些教师利用便捷化的多媒体技术,在课堂教学片面追求信息技术手段运用,忽略高职思政课的育人功能的特点,或者制作漂亮的教学课件,或者播放相关的视频,这虽然增大了课堂教学的信息量,但是使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在了教学课件设计或视频画面中,忽视学生的主体作用,使输入和产出不成比例。高职思政课除了要传授知识给学生外,还具有育人的特殊功能。如果不能很好地利用多媒体技术的优势,片面追求多媒体技术本身,这并没有摆脱在传统思政课教学中教师满堂灌的窠臼,既影响了思政课的教学效果,又影响了思政课教学的质量。

(二)教学资源和教学手段的运用问题

数字化校园背景下,高职思政课教师虽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在教学资源的选择、手段的运用上仍然是单一的,为学生创设自由探索的氛围和深层学习的环境还不够,没有充分体现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理念。

(三)软件硬件的处理问题

不管是在硬件上还是在软件上,许多高职院校在推动数字化校园建设是不遗余力的,但是在问题的处理上还是滞后的。比如,在思政课教学过程中,教师在使用多媒体设备或校园网出现问题,由于思政课教师不是技术人员,无法对硬件或软件的故障进行处理,硬件或软件的故障将严重影响思政课的教学。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