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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金融风险;中国金融安全;影响;对策
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下,我们不难看到国际金融领域所蕴含的金融风险也正以几何倍数的形式在不断的增长。尤其是现如今我国对外开发步伐不断加快,更是使得国际金融领域所蕴含的风险越发深入中国,并成为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方法。所以,如何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则尤为重要。以下笔者即结合个人的实践研究经验,从金融安全理念入手展开探讨,提出国际金融风险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及其防范对策,以期为更好地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做有益的参考建议。
1金融安全理念
金融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对内外金融风险冲击所具备的地域能力,是面对突发性金融事件而具备的自我修复、自我稳定能力,并且能够通过一系列的金融风险控制手段将金融危机控制在临界状态以下,从而最大限度的确保国家金融制度、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金融安全具备4个基本特征,分别是: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定性、金融运行的有序性、金融运行的有效性、金融运行的可持续性。而正是这4个基本特征构成了一个严密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只有这4个基本特征共同具备,才能够确保一个国家的金融是安全的。
2国际金融风险对中国金融安全的影响因素
2.1金融全球化导致我国金融安全的可控性不断减弱
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冲击形成了“多米诺骨牌”效应,也就造成了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出现金融动荡势必都会对全世界造成波及。与此同时金融全球化又会大大加快这些金融危机的传播速度,从而给国家的金融安全造成巨大的冲击。尤其是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对资本的转移限制早已被大大放宽,而这无疑大大的增加了对金融账户的管理难度。一旦有大量资本长期流入,迅速增长的资源又不能得到有效配制与利用,势必会刺激金融资产价格的过度上涨,进而促使经济泡沫化,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化、甚至崩溃。
2.2衍生金融工具的快速发展也给我国金融安全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虽然衍生金融工具的快速发展早已给全球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同时也给全国的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不安全。尤其是纵观近些年来所发生的国际金融风波,我们可以发现,不少国际金融风波的发生都与衍生工具投机失败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正因如此,面对时下,我国金融机构中越来越多的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这一事件更是在一定程度上给金融机构的金融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2.3国际游资与信心危机是影响我国金融安全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国际游资是指那些并没有固定的投资领域,投资只是为了追逐高额的短期利润,而游走于各个市场的短期资本。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国际游资就像是一匹脱了缰绳的野马,一旦流入资本市场,势必会对我国正常的、有序的金融秩序造成十分巨大的不利影响,产生金融泡沫问题,进一步加剧金融风险。与此同时,在金融危机的传播过程中信心危机往往起着推波助澜的重要作用,这是因为一旦消费者的信心出现缺失,那么金融资产势必会在一片抛售声中被迫迅速贬值。因此,也可以说信心是维系金融资产价格甚至存灭的重要因素。
2.4国际金融体系是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重大潜在危机
国际金融体系作为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潜在外部危机,会给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十分不利的不安定因素。这不仅仅是因为当前国际金融规范仍存在一定的矛盾与问题。而这些矛盾与问题在国际金融市场处于较低发展阶段时,虽能够保证国际金融规范与秩序的正常运转,但是一旦金融市场走向全球化、一体化,那么原有的国际资本流动规范势必会出现诸多问题,矛盾也会日益加剧。与此同时,国际货币体系与金融全球化矛盾的日益尖锐,这些问题无疑会给我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潜在外部危机。尤其是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的核心原则仍然是如何维护并且推动国际多边自由汇兑,严重忽视了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防范,并且还缺乏应有的国际协调,更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3确保我国金融安全,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具体对策
3.1构建中国金融安全网
众所周知,我国不少银行的系统之中都存在大量的呆坏账,而正是这些呆坏账的存在大大的提高了金融风险。一旦我国公众受到国际信息危机的传染,那么极有可能会诱发挤兑行为。因此,结合我国的基本情况,构建中国金融安全网,以培育公众信心则尤为重要。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其次,建立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维护公众对国内金融机构的信心,避免金融领域的大范围波动,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最后,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关闭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活力。
3.2始终保持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可以说现如今保持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不仅仅要从经济能够持续发展这个角度进行认识,更要从如何维护金融安全的高度进行认识,也只有如此,才能够增强自身的风险抵抗实力,勇于与国际投机者相抗衡,这也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最为基本的条件所在。所在,我国应该始终维持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解决经济缺陷,坚决杜绝泡沫成分。
3.3拥有充足的外汇储备
正是因为政府一旦对金融市场进行行政手段干预就会给金融市场造成长远的破坏,所以,政府只能采取市场手段去对付国外投机者,而这就需要政府拥有充足的外汇储备,也只有如此,才能够进一步维护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才能够确保金融安全。所以,政府必须结合实际国际,拥有充足的外汇储备,这也是确保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所在。因此,在外汇储备上要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去执行。
3.4进一步加强国际协作
现如今各国的金融联系越来越紧密,并且体现出高度的趋通性。因此,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维护中国的金融安全,“必须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协作,互融资金,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来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该文笔者通过对国际金融风险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其防范对策展开探讨,希望能够让更多的人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在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对自身金融业放松管制的同时,国际金融领域所蕴含的风险也正悄然而至,并成为冲击自身金融安全的关键因素所在。所以,在金融全球化发展这个国际环境下,更要不断的维护我国自身的金融安全,从建立中国金融安全网,充足外汇储备等诸多方面入手,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做好防范并且化解国际风险,从而确保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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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制度,金融安全,金融法律法规,金融市场结构,金融交易者行为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5-0062-04
一、问题的提出
金融体系的作用是提高经济内部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该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在于决定资源优化配置的是市场还是制度。事实上,市场与制度从来都没有单独存在过,没有完全自由的市场,也没有垄断一切的制度,只有市场与制度的有机融合才能更好地推动金融与经济的发展。然而,目前人们普遍注重市场的作用,却忽视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有两大作用——激励和约束,而这两种作用能否发挥取决于制度与经济体系的适应性。就金融领域而言,许多学者都关注金融制度与经济金融发展的关系,代表性的有:熊彼特的金融推动经济的创新和发展,戈德史密斯的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阿伦和盖勒针对金融制度的功能进行的相关研究等。但是,学术界关于金融制度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并不全面,因为进行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效率促进发展,而不是为了设置阻力,所以人们往往注重制度的激励作用而忽视其约束作用,这种做法有失偏颇。各种危机的产生使我们认识到,自由化既是金融发展的原动力,也是金融危机的祸根,笔者认为,制度的约束作用才是预防危机的有效手段,因此,以制度的约束作用为出发点来研究我国金融体系内的制度与安全问题,即以制度视角来审视我国的金融安全是很有必要的。
学术界有一些与金融制度、金融安全相关的研究,代表性的人物包括:别克、鲍艾德、柯克罗斯等,这些人的研究普遍关注的是金融制度,如法律、规则、结构等对于金融体系风险的影响,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限制性的金融制度会提高金融业的产业集中度,降低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但会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第二,自由化的金融制度虽然可以形成竞争性的金融产业格局,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但会扩大金融系统的风险敞口;第三,金融制度与金融风险没有相关性,任何金融制度安排都存在风险或安全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独立于金融制度之外的。本文的主要观点是,不合理的金融制度将会在金融体系内产生不合理的利润,这种不合理的利润必定以其他机构或个人的高额成本为代价,而付出高成本的一方必将要求更高的利润与之匹配。但在金融系统内部,利润越高所伴随的风险也就越大,尤其是当生产性金融的利润增长达到临界点后,超额利润的增长需求便只能依靠投机来满足,此时的金融系统将面临高风险,金融安全便得不到保证。
二、我国金融制度不完善之处
金融制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法律法规的制定;第二层是金融市场的结构;第三层是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其中参与者包括资金盈余方、资金短缺方、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机构。从这三个层次的划分来看,我国金融制度存在以下不完善之处:
(一)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是粗线条的和不完善的。金融运行中有四个重要环节需要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它们分别是产权界定、金融交易、市场退出和金融监管。第一,产权的法律界定不清晰。制度经济学最为重视产权的法律界定,如财产归属权的公有与私有、国有与民有、集体所有与个人所有等,这些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十分清晰的划分,这直接影响了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分析,金融将资金由盈余方调配到稀缺方时,最重要的就是担保,产权不明晰便难以找到合法担保资源,合法担保资源匮乏阻塞了资金的流通渠道。此外,即使产权归属明晰的资产,因为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也难以具有成为担保资源的资格。第二,金融交易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产权明晰可以为金融交易提供合法的担保资源,然而有抵押担保并不一定能获得资金的融通,原因是有些金融交易是被限制或者禁止的,我国金融交易的市场还未完全开放,还存在许多妨碍资金流动的阻力,如民营金融准入难、银行混业经营受限、保险业投资渠道阻塞、证券发行定价扭曲、资产证券化落后等。由此可见,金融交易法律制度不完善不仅限制了金融发展,还埋下了金融风险的种子。第三,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国,金融机构还没有一个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一旦发生危机便只能依靠国家财政注资渡过难关,这样不仅不利于激励金融业的发展,还会放任其市场行为,从而加大金融系统的运行风险,因此,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四,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缺失。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保证金融安全,而金融监管的主要工具便是法律,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许多新兴的金融机构还未被纳入法律框架内,这些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机构、担保机构、典当行、钱庄等,这些新兴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业内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同时,也给金融系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如果不能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这些新兴金融机构加以监管,我国的金融安全将会被破坏。
(二)金融市场的结构不合理。体制结构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安排,资源禀赋相近的国家或地区发展存在的差异,大都要归因于结构的不同,因此体制结构对于经济金融的运行和发展十分重要。从宏观来看,我国的金融结构还未摆脱二元金融的发展模式,东南沿海的金融业相对发达,而中西部地区的金融发展相对落后,金融资源区域失衡的问题仍未消除。从中观来看,我国的金融市场外部结构不甚合理,银行业居主导地位,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行业的规模远不能与银行相提并论,存在着银行业长期相对垄断的情形,银行业主导的金融不利于信息的披露(一些企业放弃发行证券而选择银行贷款是为了保护私人信息),这将会加大金融交易的信息摩擦,不利于金融交易的风险控制。从微观来看,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相对集中,股份制银行正稳步发展,而地方性银行则在急速扩张,银行业整体的大规模扩张导致了金融业市场秩序的混乱,同时挤压了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加剧了金融风险。金融市场的结构是长期形成的,而形成这种制度结构发展模式的主要因素是固定利率制度。稳定的存贷利差有利于间接金融的规模扩张,却不利于依靠价格波动获利的直接金融发展,利率价格杠杆的失效扭曲了我国金融结构。此外,金融监管结构的布局也有待完善,监管的区域边界以及监管的对象都有待扩宽,尤其是应重视并将基层金融和新兴金融机构纳入监管框架之内。
(三)金融交易参与者存在三种不利的行为。社会习俗、文化、惯例等也都属于制度的范畴,这些因素对于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金融交易参与者存在三种不利的行为,一是关系金融。关系金融是不通过法律程序或者不要求任何抵押担保的融资行为,风险的规避完全取决于主观对于债务人的信任,这种不稳定的金融交易模式会为金融系统带来很大的风险。二是非理性金融交易。这种交易行为往往由单个的自然人和少数人控制的私营机构发出,表现为获利时因厌恶风险而急于锁定利润,损失时又因偏好风险而不断追加投资以期挽回损失。这种心理行为极易被投机机构所利用,对于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三是羊群行为,我国金融业普遍存在盲目的跟风式交易,这种行为的负面影响与非理性金融是一样的,容易被投机分子利用,助涨了短期套利的交易风气,也不利于金融业的长期安全。
三、金融制度不完善对金融安全的影响
市场与制度既对立又统一,理想中的市场是不存在任何制度约束、完全自由的,而现实中的市场,制度如影相随。完全自由的市场中,任何交易都无法获得经济利润,这种观点在经济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反之可以推断出,经济利润产生于对市场的约束和阻碍,这些限制市场功能的因素,如规则、法律、结构、惯例等,都可以归为制度范畴,完善的制度可以约束市场的不利因素。从我国目前的金融制度可以看出其并不完善,这会破坏金融业市场的功能,使一部分金融交易参与者获得不合理的利润,而这些不合理利润则侵蚀了其他金融交易者的成本,于是受到成本压力冲击的金融交易者便会寻找更高的利润增长点,由于高利润伴随着高风险,这就意味着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者从事高风险的金融交易,也将会在金融系统内部埋下很大的安全隐患。我国金融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可以按照这一理论思路“金融制度不完善不合理的经济利润成本压力冲击金融交易者行为改变金融风险升高金融安全隐患”来解释。事实上,只要能论证金融制度的运行将带来成本压力冲击,就能证明金融安全存在隐患,具体分析如下:
(一)金融法律法规不完善对金融安全的影响。首先,产权的法律界定不清晰,便是对产权的弱化或分割,也就变相地削弱的机构或个人的资源,从而变相地增加了产权侵占者的收益,使机构或个人在金融交易中要付出更多的抵押担保资源才能获得资金的融通,增加了他们的融资成本。其次,金融交易市场准入的法律限制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竞争,保护市场内了金融交易者的经济利益是以牺牲市场外的“准金融交易参与者”的机会成本作为代价的。再次,缺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支持,迫使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会不断破坏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增加金融运行的成本。此外,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往往只能依靠外界的资金救助维持生计,而救助这些机构所付出的各种成本十分昂贵。最后,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缺失,将会使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违规者获利,使另一部分交易者承受越来越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是监管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昂贵的交易成本。
(二)金融业市场结构问题对金融安全的影响。从宏观来看,在二元金融结构内,经济落后地区的金融系统无法支付聚集资本的成本,导致资金被调配到发达地区,而发达地区金融资本规模过度膨胀会使保留资本的成本大幅升高,盈利压力巨大,尤其是当实业经济的需求难以驾驭这些资金的时候,金融机构将会改变自己的行为以偿付这些资金的成本。从中观(行业)来看,金融行业结构属于银行业导向型,而银行导向型市场不利于信息的传递。并且信息的生产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而信息这种产品是不具有排他性的,这些因素都大大地削弱了市场生产信息的动力,因此,企业或银行往往可以通过掩盖或垄断信息而获利,这种通过信息的摩擦来获利的模式增加了金融交易的成本。从微观来看,银行业相比其他金融机构所占据的市场份额最大,由于长期存在稳定的息差,使银行在金融交易中获得了大量的利润,这些利润抬高了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成本,增加了他们的运营风险。
(三)金融交易参与者的不利行为对金融安全的影响。受我国文化、习俗等因素的影响,机构和个人在参与金融交易中普遍存在三种主要行为,即关系金融行为、非理性金融行为和羊群行为。关系金融行为可以提高资金供给方的资金利用效率和盈利规模,但同时也产生非常高的风险成本。非理性金融行为和羊群行为的负面效应是相似的,他们都容易被投机机构所利用,使投机机构获利,使这些非理性和盲目从众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是他们在金融交易中所支付的高昂成本。此外,非理性金融行为往往在金融发展前景看好的时候,急于锁定利润而抽出资本,反之在金融发展黯淡时保留甚至追加投资,这将导致金融资源的严重错配,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和安全发展。
由上可知,我国金融制度不完善能够推高金融交易成本,并且当金融制度存在问题或缺陷时,一部分金融交易的参与者便会充分利用这些制度短板来获利,这种行为形成一个提高金融交易成本的持续推力,使整个金融体系陷入“木桶效应”的困境。根据笔者所总结的理论脉络,金融交易成本的冲击会改变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金融交易成本的增高将会导致两种易造成金融风险的行为:一种是债务人由于难以支付高昂的成本而资不抵债,最终产生的金融坏账行为;另一种是债务人为了覆盖金融交易的高昂成本,片面追求高利润而将所融通的资金投资于高风险行业的行为。两种行为都会破坏金融安全,而后一种行为对金融安全的负面影响最大,因为,这种金融行为不仅将金融资源引入高风险行业和投机领域的不归路,并且也极有可能导致由于投融资失败而产生金融坏账的严重后果。因此,这种行为对于金融安全的打击是双重的,对金融安全的破坏力也最大。
四、完善金融制度、维护金融安全的几点思路
金融制度的两种主要作用是激励和约束,这两种作用分别有正向效应和负向效应,当金融制度与当前的金融环境相适应时,金融制度能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金融发展,同时限制金融业市场中的不利因素来保证金融安全;相反,如果金融制度不能适应当前金融环境时,反而会将不利于金融发展的因素的负面效应放大,同时抑制金融体系内的积极因素发挥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针对不适应我国当前金融环境的金融制度进行改革,以通过制度的约束来消除不合理的金融利润,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防止成本冲击所引发的高风险金融行为,从而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
(一)健全金融法律法规。第一,健全产权法律制度。科斯指出产权制度设置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因此,只有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产权的归属,使这些资产在可以在金融交易中充当担保资源,才能完全敞开金融交易的门窗。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明确动产产权,并建立动产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扩宽融资渠道,削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成本,并能有效地预防成本冲击所带来的金融行为风险。第二,健全金融交易相关的法律制度。应在法律层面上合理开放金融市场,将民间金融、非金融机构等单位的金融活动纳入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消除由于市场准入问题给他们带来的机会成本。第三,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使金融机构在陷入危机时,能有一个自我偿付的机制,削减社会对其的救助成本,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第四,填补金融监管法律的真空。主要应重视将新兴金融机构纳入法律监管框架内,防止其无序经营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二)优化金融市场的结构。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失衡推高了金融交易的成本,高成本又激发了高风险的金融行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优化金融业市场结构,其目标是推行金融自由化制度消除垄断因素。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条件要求企业是自由进入市场且规模一致的,且企业生产的产品都是无差异的,这一假设所勾画的是一个理想的极端的世界(完全竞争市场内是不存在任何制度的,或者说有制度市场便存在阻力),但却能清晰的表述出一种思想,即自由化的金融业市场内不应有少数的金融机构占有大部分金融资产。我国金融自由化的改革正稳步推进,利率的浮动区间放宽,银行息差收窄,但是金融自由化的配套改革还未启动,如金融业市场结构的优化,这种环境下放松利率价格只会进一步恶化金融业市场结构,因为在价格竞争中小规模金融机构根本无力与大型金融机构抗衡。政策不能控制市场的力量,但可以改变市场的结构,优化金融业市场结构的政策措施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政策上应对所有合格的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避免出现某一种金融业务的独家;另一方面,应剥离超大规模金融机构的资产和业务,削减其市场的控制力和规模,使市场内各金融机构的规模竞争趋于公平。此外,优化金融业市场结构可以提高金融效率,降低金融运行成本,使成本冲击型金融风险得到抑制,在确保我国金融安全的同时也使金融自由化改革不会偏离方向。
(三)通过制度规范金融交易者的行为。关系金融实际上是一种信用融资的模式,只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成熟的信用评级制度,而使这种金融交易的方式非正规化了。规范关系金融的关键便是建立客观公正的信用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少关系金融交易的信息摩擦,降低交易成本,也降低了金融风险。非理性金融和羊群行为的主要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过度自信;二是金融知识匮乏。前一种需要通过金融交易实践的挫折和磨练才能改正;而后一种则需要建立与我国当前金融环境相适应的金融教育制度才能加以克服。相关调查表明,相对于受到过良好金融教育的人来说,没有受到过良好金融教育的人更容易完全服从主观判断或其他的人行为,因此,应完善我国的金融教育制度,使金融教育与金融发展同步,避免由于企业和个人无知而误用金融这一工具所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巨额的风险成本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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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经济尚不发达,宏观金融调控政策除了实现全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外,还具有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的职能。众所周知,货币资金是整个经济运行的血液,在生产要素自由化流动程度较高的今天,货币资金的流量与流向对其它生产要素流动具有较为强烈的先导作用,也就是在调整和提升经济结构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具体到某一特定区域,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其它生产要素的变化(如技术进步、劳动力素质的提高等等)是不显著的,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依靠货币资金的有效投入,因此,区域内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力度,提升和改善区域经济运行层次,扩大经济总量,是实现区域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同时有效信贷投入增多,也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自身不良资产占比,提高了规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区域内央行分支机构通过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辖内商业银行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是增强金融监管有效性、实现区域金融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前提性工作。
二、建立以“人民银行监管为主导、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行业自律为制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立体式的金融监管运行机制。
1、以人民银行监管为主导。作为区域金融监管主要当局的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在实施有效监管、实现区域金融安全区方面责无旁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切实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大力推动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切实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确保金融稳健运行。
2、以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各级金融机构作为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主体和金融安全区的直接受益人,要加强内控,努力做好系统内的金融安全工作;要切实提高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制度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要针对金融业长期普遍存在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这三大风险,充分发挥其防范和化解的作用。内部管理机制表面上看是一种“制度”,实际上它是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对金融机构内部任何人、任何事都有制约作用的“运行机制”。
3、以行业自律为制约。在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中,要注意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成立银行业协会,制定《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在机构性质、内部组织、职能范围、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完善,通过积极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杜绝违法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真正发挥行业纠纷的调解人、行业利益的代言人的作用,组织银行业贯彻央行政策、稳定金融秩序。
4、以社会监督为补充。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与群众的监督作用,人民银行要对外公开举报电话,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醒目张挂社会监督明示牌。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接待群众来访、来信、电话咨询及投诉,妥善处理利率等纠纷与群众举报事项,依据举报线索查处高息揽存、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乱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国家金融政策的严肃性,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建立金融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列化,是提高当前央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途径、手段。
1、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按照系统,任何一个系统都不是独立的、封闭的,而是与其它相对独立的系统共同构成了一个更大的系统,其内部的子系统之间是相互的、相互交流的。能否建立区域性金融安全区,除了区域内因素外,还与周围左邻右舍密切相关。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种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周边邻近地区的经济金融运行状况必以各种方式影响、波及本地区经济金融运行;加上金融危机、金融风险具有较为强烈的波及性、对公众心理的强烈冲击性。试想,如果周围地区是金融高风险地区,陷入“孤岛”状态的本地金融安全区能维持多久呢?
为此,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沟通体系和渠道。从我国当前的中央银行分级监管的实际出发,考虑到地理位置相邻地区、运行质量的不同,金融运行蕴藏风险大小不同,以及央行分支机构有效金融监管信息沟通的现状,中央银行分行与分行之间、地市中心支行与中心支行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不同风险处置与防范的信息沟通、共享体系,实现联手监管,在毗邻地区建立起有效的、防止金融风险传播的“防火墙”,密切监视其它地区金融风险可能对本区域所造成的。这对于分属不同分行、中心支行的毗邻区域,更是尤为必要。
2、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建立起有效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银行业由中央银行监管,证券业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这种监管模式适合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能力与水平,也有力地维护了金融秩序稳定。但从金融业的沿革与其内部关联程度来,无论是银行业、证券业还是保险业之间都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高度关联的有机联系,无论是其中哪一部分发生金融风险,必然以各种方式迅速波及、蔓延到其它两个领域。同时,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中出现了三业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如近两年来,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先后允许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等等),三大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共享系统。从目前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有效性角度看,虽然中央级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已建立起了较为密切的监管信息共享渠道,但由于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分支机构设立的空间分布上不完全一致、监管各自侧重点的差异,到目前为止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之间基本上还是各自为政、各守一方,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共享体系。在即将加入WTO,我国经济、金融融入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相互交叉、渗透将会越来越显性化,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之间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共享渠道显得尤为迫切。
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的矛盾和困难会很多,应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金融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所有的关键。经济决定金融,经济不能很好地发展,金融运行环境就难以得到改善,实现金融安全也就无法做到。创建金融安全区,就是要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稳健运行。因此,区域内各金融部门要站在发展的高度,大力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的有效投入,积极支持经济发展。做到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金融与经济的共同发展。
二要正确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与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核心是“立足于防,着眼于化”。“防”主要是针对于增量,把握好投向,堵住新的风险源头。要调整监管策略,以事前预防为主,加大事前预防的力度,关口前移,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化”就是要盘活存量,对现有的风险,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对症下药,坚持一行一吐一策,逐步消化。
一.金融市场的组织方式与金融安全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命脉,经济发展已离不开金融,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程度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金融风险大小和金融危机程度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程度。所以,金融风险、金融危机日益成为金融科学研究的重点,也就是说,如何确保金融安全,防范危机。金融安全指的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周道许,2001)。从金融安全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金融安全不仅与货币资金的形式有关,而且还与资金货币的融通方式有关。所以,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的防范出现在这两个环节上,而这两个环节都是组织方式的构成要素即组织中的对象与组织方式。所以,金融安全问题与金融市场的组织方式密不可分。接下来,我们将分析两种组织条件下的风险与危机隐患。
1•金融市场的自组织方式与金融安全。金融市场的自组织方式强调遵循金融市场演化的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由金融市场的各个系统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各种合力的结果使金融市场由混沌无序走向有序结构,实现金融市场的跃迁。自组织方式是一种自然演进方式,反对人为干预,也就是说它其实是金融市场自由化的思想。通过组织的自我演进方式,金融市场能够展现出原来没有的特性与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组织过程实质就是金融创新过程。(1)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安全。金融自由化主要指利率自由化、汇率自由化、金融业务自由化和金融管理自由化等。关于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安全的关系,实际上是探讨金融自由化为什么引发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实施金融自由化政策,实际上是遵循金融市场上中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能够得到相应的融资的内在逻辑,以期通过货币的自由流动实现货币的价值增值。但是,金融自由化的自组织过程,却加大了资本冒险的机会:一是银行和其它金融有更多的机会处置资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时有发生;二是融通资金供给增加,企业居民面临的融资约束缓解,债务依存度提高,负债率上升。
这都使得货币资金的再融通面临着困境,特别是银行机构,是通过资金的长期不匹配,促使资金流动,实现收益。当资金无法流回时,不仅会影响经营绩效,还会造成挤兑现象,出现金融恐慌,深化到一定程度,便会引发金融危机。在金融自由化中,利率自由化被当作金融自由化的核心内容(黄金老,2001)。利率自由化的风险常常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利率风险源自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具有长期性和非系统性。只要实行市场化利率,必然伴随着利率风险(黄金老,2001)。例如,智利在1976~1982年进行了非常大胆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包括取消利率限制,减少银行储备金比例等,结果却使此期间的真实利率达到了18%,如此高的利率水平实际上使任何投资者不可能达到相应的投资回报,结果是企业倒闭,银行系统因企业的坏帐而崩溃(李量,2001)。(2)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金融创新源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深化的结果。金融创新旨在货币资金的运作与流通,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促进金融系统化、一体化发展。但也给金融体系的安全问题造成了隐患。MichaelCarter(1989)指出:“金融创新实际上是掩盖了日益增长的金融脆弱,是一种金融上的‘围堵政策’,最终激励基于难以实现的未来的收入流和资产价格预期之上的投机性融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主要是由金融创新工具的广泛应用和失控所造成的。首先,金融创新工具具有自创生的特点。
自创生是指在一定的外界条件下,系统原来无序态失衡(如风险加大,收益降低),金融系统内各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产生新的结构、功能、特性,从而出现了与原有系统不同的状态。但新出现的事物由于找不到原型,也就不能利用原有的组织理论来管理,不能按事前决定的方案来控制,这样就出现了失控的可能。其次,金融创新工具具有自生长的特点。自生长在系统科学中指的是系统整体除了“体积”变大以外,其余形态、性质、特点均不发生变化,系统保持不变的结构、功能。当然,自生长是在一定的外界条件下进行的,但一定是根据组织的内在机理自组织的,通过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平均地”变成整个系统发展的动力,使之整体扩大。例如,证券市场的自生长,是将资金吸入金融生物体内,经过金融生物体的吸收转化,成为金融发展必须的养份,促使金融系统的各个部分相应长大,造成了系统的自生长。但是,由于金融系统自身转化系统可能存在功能,从而可能导致自组织过程中的马太效应(即发展过程中差异逐渐拉大)或者各种资金违规操作,进入市场,导致金融创新市场规模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甚至远远超过原生市场,导致金融市场的虚假繁荣。
2•金融市场的被组织方式与金融安全。金融市场的被组织方式是指在金融系统之外,存在着一个组织者,事先设定好目标,指导、控制金融市场的演化,从而实现预定的目标。金融市场的组织者一般指的是政府,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组织、控制称之为金融抑制或金融压制。金融压制对金融体系造成的不稳定因素也是显而易见的。(1)政府的计划控制使得金融市场丧失了多样演化的可能。金融体系的失灵、运营、发展、壮大,需要政府之间“看得见的手”来规制,但是由于存在不完全和不对称信息,政府实质上不可能掌握预测有关金融市场各子系统的运营行为。再加上政府作为一个集团,集体选择的时滞较大,成本较高,即使掌握了充分的信息,这些信息也可能出现变化或失真的现象。政府在管理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只能根据金融市场所反映出来的信号,以及政府所掌握的有限信息,进行计划管理,以使得金融市场在预定的轨道中有序发展,却使得金融市场丧失了多样化演进的可能性。例如,在我国的传统体制下,计划经济管理控制着金融市场,全国所有的金融业务被“统一”为一种业务,即银行信贷;所有的银行信贷又由一家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来做,这种体制几乎彻底消灭了金融业的市场成份,资金的流动运作受到严格约束,统收统支,限制了金融市场的多样化发展(黄金老,2001)。(2)政府行为可能加大金融市场外部正熵的流入。一是预算软约束。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融资过程,企业预期将得到政府的“父爱主义”扶持,那么在投资上就会倾向于选择收益更大、风险也更大的投资项目,加大银行系统的风险。而银行预期到当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政府也不会袖手旁观,从而银行也会冒险加大企业的贷款规模。这就为银行的呆帐、坏帐的发生提供了可能,加大了银行的支付危机。
像韩国20世纪90年代的危机,银行信贷扭曲膨胀,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300%(1996年)。原因就在于政府的软预算约束和隐含担保,最终导致资本外逃和通货贬值(钟伟和宛圆渊,2001)。二是垄断行为。政府参与经济管理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获得垄断利益。而如果国家的各项法律不健全的话,产权界定不明晰,权利交叉重叠,外部负效应加大,反映在金融领域中,也是如此。但政府为获得垄断利益,有可能长期维持这种无效率的产权,从而使金融市场在无效率的状态下长期徘徊,金融风险能力极其微弱。三是寻租行为。在政府主导的融资格局下,政治资源的多寡成为决定企业生存的主要因素。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为获得资金,就展开获得政治资源的寻租行为。政府官员与企业勾结起来,形成金钱政治。这种融资行为并未考虑到资金的安全、风险,并未考虑收还情况,完全是出于巩固政权,寻求利益集团的政治支持,使得整个社会的信贷规模无限膨胀,银行的坏帐居高不下。(3)政府管理引起金融系统的负反馈的发生。在一个控制中,将输出信号的一部分作为输入,再来控制系统的输出,称为反馈。反馈分为正反馈与负反馈。正反馈是系统的激励机制,信息的放大机制,负反馈是系统的抑制机制,信息的衰减机制。政府一般采取等级管理的方式来实施对经济的干预的。但管理的等级层次使得信息的传递时间拉长,环节增多,从而出现人为歪曲信息,或理解错误,或粉饰行为,等等,使得真实的信息难以传递给组织者。那么当系统偏离目标时,就难以修改实施方案,使系统仍按原定的目标演化。超级秘书网
二.自组织与被组织对研究金融市场的意义.
自组织与被组织都是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系统实现有序结构的两种途径。自组织方式强调各个系统遵循客观规律的自然演进,而被组织方式强调人为的控制和干预以达到预定的目的。实践证明,自组织演化优于被组织演化。例如,市场经济已经被证明优于计划经济,尽管市场经济并不完美。所以,就金融市场的演化来说,自组织方式也是优于被组织方式。然而,在人类的社会中,被组织方式又大量存在,人们总是避免不了用被组织方式来认识控制、管理事物,关键是在运用被组织方式的过程中,如何实现事物按自组织的方式来演进。那么对于金融市场而言,就是在政府在对金融市场的管制时,如何遵循金融市场的内在规律,在内外力的作用下推动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从而也能够有效地防范单一组织方式对金融体系带来的隐患与危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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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对外开放;金融安全;经营效率;竞争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8)05-0163-03
[作者简介]刘忠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河南财经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金融安全等;
李 东,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防经济、金融工程等。
(江苏 南京 210016)
按照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银行业在2006年12月已经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包括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及外资银行开展业务不再受地域的限制。中国的银行在国内的业务开始面对全方位的国际竞争。这引起了一些业内人士的担忧:中国的银行是否做好了应对这种竞争的准备?或者说是否有能力应对这样的竞争?竞争的结果是否将危及到中国的金融安全?这样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中国的改革开放已有30年,这期间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是经济改革的中心任务。到目前为止,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具有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仍有相当的距离。这种情况下,在经营中被各级政府干预最多的银行,则会更多地引起人们的忧虑。但中国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证明了加入WTO所带来的经济推动力。并且,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银行业或早或晚要面对这样的竞争。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应对这种局面,解决可能出现的金融安全问题。
一、金融安全问题
国际主流金融学研究中,金融安全并不是一个热点问题,对于同类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金融危机或银行危机,这实际上反映了不同力量经济体看待问题角度的不同。国内金融安全问题引起广泛的关注始于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对问题的研究主要从政治的角度,即金融开放是否会弱化国内对金融形势的控制力,从而引发金融危机或形成国外对于国内金融拥有过度影响力的局面,因而对金融的对外开放持怀疑态度。这种认识具有片面性,实际上作为正处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的国家,中国的金融安全问题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内部的效率问题,这也是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如果国内银行不能形成具有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的经营体制,从而在经营方式和经营效率上有一个根本的改观,那么必然会重新累积大量的金融呆坏账,引发严重的国内经济问题。另一方面是外在的安全问题,也就是当前普遍关注的金融开放所可能导致的对国内金融控制的弱化,使得政策的制定失去弹性和灵活性,受制于外在势力。综合两方面的考虑,这里定义金融安全为一国金融的良性运转及对于其国内金融的有效控制。
二、中国的银行业市场结构
中国银行体制的变革始于1979年,大致经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1985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建设银行先后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成为专业银行,结束了人民银行作为中国单一金融主体的体制,人民银行则转变为独立行使金融管理职能的中央银行,形成了专业银行体制;第二阶段从1986年~1993年,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新型股份制银行的建立,标志着银行业开始引入竞争,逐步形成了主要由专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乡信用社等组成的混合体制;第三阶段从1994年~2000年,专业银行全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取消了它们之间的经营限制,并分离政策性贷款业务,交由新成立的3家政策性银行承担,同时组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着手处理专业银行剥离出的历史遗留的巨额不良贷款,初步形成了商业银行为主的经营体制;第四阶段从2001年至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先后进行股份制改造,同时根据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逐步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了国内的银行业务,中国的银行业开始面对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形成了相对开放的银行经营体制。
由于近年来不同经济体出现的经济动荡往往从金融不稳定开始,因此,中国的银行业改革显得更为谨慎,也相对缓慢。但比较国有银行占绝对垄断地位的改革初期,中国的银行业市场结构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表1反映了从1990年~2004年四大银行市场份额的演变情况。
表1中资产、资本、存款及贷款比例数字反映的是四大商业银行相关项目占存款货币银行总资产的比例。存款货币银行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外的各类银行和储蓄机构。由于缺乏相关数据,利润比例数字反映的是四大银行的利润之和占除外资银行外的所有国内商业银行总利润的比例,即不包含信用社等其他金融机构,考虑到其他金融机构及外资银行所占市场份额较小,可以使用其作为整体指标的替代。
从表1中数据可以发现,四大商业银行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从86%逐年降到了56%,资本、存款和贷款的情况类似,利润则经历一段时间下降后,又达到了期初的水平,即占利润总额的86%。因此,数据反映出虽然中国的股份制银行(指除原有的四大国有银行外的股份制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国内银行和储蓄机构有了快速的发展,但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仍然占据国内银行业的主要市场份额。
三、中国银行业存在的问题与金融安全
1986年,交通银行的重新组建标志着中国的银行业开始引入新型股份制银行,国家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被打破,到今天,国内已经组建了十多家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这些股份制银行被人们寄予极大的期望,希望这些银行的发展及积累的经验能有助于银行业的改革,从而彻底改善中国银行企业的低效经营问题。但对这些股份制银行20多年经营状况的考察,并没有有力的证据证实达到了这样的目的。表2是同时期股份制银行市场份额变化情况。数据显示,股份制银行发展初期取得了较好的经营绩效,利润的增加幅度远远高于其同期资产的增长,1998年更是达到了顶峰,即以行业9%的资产实现了超过行业50%的利润,显示了较高的经营效率。但其后股份制银行的相对经营效率开始下滑,到2004年股份制银行的资产盈利能力仅略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个别年份甚至低于平均水平。对比四大商业银行相关数据则反映出与股份制银行相反的趋势,最初是不断下降,1998年后相对于其他银行相对经营效率不断上升,2004年则以不足60%的行业资产规模,实现了超过行业80%的利润。虽然这种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从1997年开始,四大商业银行剥离了超过1.4万亿的不良资产,相继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及其他政策支持,但至少说明这些股份制银行并没有显示出更高的持续经营效率。此外,股份制银行与自身的纵向比较,也同样没有反映出效率的持续改进。下图是股份制银行和四大商业银行几项经营指标的历史数据图示。
下图显示,股份制银行的权益报酬率和资产净利率总体是一种不断下降的趋势,进一步分析股份制银行的其他经营指标会发现,其权益/资产比率也在不断下降,表明其单位资本所承载的资产数量不断上升,经营杠杆不断加大。但由于资产净利率不断下降,即单位资产的盈利能力不断下降,使权益报酬率在经历初期的上升后又不断下降,而对比同期的权益/资产比率数据,可以发现初期的增长可能更多地来源于经营杠杆的增大,而非绝对效率的提高。与此同时,四大商业银行的权益报酬率及资产净利率在经历一段时期的下降后,1998年起开始持续的改善。当然,也应该注意到,四大商业银行盈利指标的改善大致开始于第一次不良资产的剥离,并且,在股份制改造时国家再次从相关银行剥离大量不良资产,并注入巨额资本,而大量的不良资产本身说明经营可能存在问题。因此,其效率能否持续改善并被维持,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从以上的数据及分析中可以看到,银行企业经营效率的根本改善,并不完全在于单纯的企业制度形式上的改变(企业新制度的确立,更多反映的是建立起进一步改革的微观基础),实际上还涵盖银行业体制及市场监管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中国的银行业最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1.银行企业风险管理的缺失。中国银行企业的风险管理存在两种趋势:一是缺乏风险监控及风险责任,使得银行在提供贷款时随意性、主观性很强,而缺乏必要的风险评估,这也是前期银行企业产生巨额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二是硬性的风险连带责任。一些银行企业的管理者把提供贷款的风险责任与具体的经办人挂钩,这使得经办人员在审查贷款申请时过于规避责任,影响银行业务的拓展。传统银行更多地表现为第一种倾向。股份制银行更多表现为第二种倾向,这可能是其不良贷款率很低,但其经营效率却不断下滑的原因之一。这种倾向导致的另外一个问题是银行更愿意把款项贷给公认的当前热门行业(实际上也是一种责任推卸行为),而不是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这会使贷款的集中度过高,并孕育巨大的潜在风险,比如当前的房地产行业。
2.对银行企业经营缺乏有效监管。一方面,由于体制及产权结构的不合理,中国的行政力量对银行企业有着很大的直接影响力,最近虽然政府更多地采用了市场手段调节,但在目前的体制下,效果并不理想。而政府运用行政力量进行调节时,因为专业资源的限制,往往成为简单的行政命令,导致所谓的“一抓就死,一放就乱”。另一方面,银行内部对自身的经营也缺乏有效监控,这实际上也是行政干预的起因。这方面的缺失使得银行经营行政化,表现为高层决策的随意性及执行层对于责任的过度规避。因此,为解决这种两难,有学者提议引入少数私有权益股东直接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通过适当渠道向所有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传递有关信息,从而对高层行为有所制约,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建立起科学的风险评估及业务评价程序。
3.银行企业的经营惰性。中国目前1年期的存款利率为4.14%,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7.47%,银行贷款的基准息差达到3.33个百分点。在银行的权限浮动范围内,实际的息差水平会更高,而国际上息差水平一般在1.5-2.5个百分点。过高的息差使国内银行过分依赖传统银行业务,缺乏业务创新和业务开拓的动力,形成经营惰性,并导致竞争力的脆弱,因为一旦更有竞争力的企业进入,必然要压缩市场的息差水平。但对于本来就管理水平不高的中国银行业,这种状况只能逐步得到改变。
中国要确保自身的金融安全,首先必须改善银行企业的管理,提高其经营效率。而要达到这一点,目前所做的还远远不够。虽然从前述的数据对比中可以发现,四大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指标有了很大改善,但我们同样应注意到这种改善更大的成分来源于政府的扶持,同时这样的改善也类似于股份制银行建立的初期状况。因此,必须解决银行在风险管理、经营监管等方面的问题,使银行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中的主体,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资源的浪费(巨额不良资产的形成)就会成为必然,最终,问题的累积会导致银行业的经营失败而引发金融不安全。
四、银行业对外开放与金融安全
中国银行业对外资银行已经全面开放,一些人士担忧这将影响到中国的金融安全。当然,这部分人并不否认中国国内的银行经营缺乏效率,而就目前情况来看,外资银行的经营更有效率,但他们认为正是这一点可能导致国内银行无法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从而导致外资银行的大规模扩张,使国内丧失对金融的控制,或者更可能的是,由于突发事件而导致外国金融资本的大规模流动,引起国内的金融动荡,危及中国的金融安全。这样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但显然关闭金融市场并不符合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国际经济交流的互惠合作原则表明这样做也是不可能的,同时这种行为也无法完全解决来自内部的金融安全问题。因此,中国必须应对这样的挑战,如果政策适当,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将更有利于中国的金融安全。首先,保证对国内主要银行的有效控制,外资对这些银行仅限定在允许参股的范围内。个别银行允许被外资收购,也需要经历法定的批准程序,以对可能引起的金融安全问题进行评估。其次,利用外资银行的参股及外资银行在中国营业机构的直接竞争,改善国内银行的管理,提高银行企业的经营效率,而这种直接参与及直接竞争对企业能力的提高(即通过直接的感受和学习)已经在其他行业得到了印证。因此,将能更好地确保中国的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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