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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强化企业管理是提高效能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人性化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措施是现代企业不断优化的具体内容和创新举措,不但能够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生产的积极性,也能够激发他们的创业潜能,以实现生产优质产品的目的,达到提供优质服务的要求,从而使企业走向名牌,实现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企业的生产经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逐渐向国际市场接轨,不断加强企业管理的研究很有必要。本文就企业整体管理的重要性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企业 管理 研究分析 重要性
一、精细化管理能够提升生产经营水平
科学有效的生产经营管理,对提升企业生产经营质量效益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应针对生产经营管理方法不科学、过程控制不到位、考核评估量化不细致等突出问题,加强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管控,提高市场经营管理水平。首先,建立生产经营问责机制。生产经营问责是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质量、调动企业决策、管理、生产各个层面从业员工生产积极性的有效手段。应针对“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与干少一个样”的问题,建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问责机制,把生产经营的业绩同奖金福利和荣誉挂钩、与员工的进步挂钩,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重点突出决策问责,严格按生产经营的现代化企业的规范管理,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按生产经营的业绩把从业员工编制量化管理内容,以严明的责任和刚性措施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水平的提高。其次,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应以强化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为核心,成立企业生产经营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注重对生产经营环境、气候环境、生产装备、生产技术和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器具和措施等进行安全评估,特别是对高危作业、野外作业、环境恶劣作业等生产经营情况,深入进行分析研究,科学制定操作规范,加强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全程指导,全程评估,坚持克服人为降低生产操作难度、强度和危不生产、险不经营,不向安全隐患要生产经营效益。
二、健全企业运行机制能够确保增强市场竞争力
健全企业运行机制是现代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管理手段,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企业市场竞争力的生成、稳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在市场经营竞技条件下的企业,必须充分认清所在位置的责任,积极协助行政监管部门、科研机构对企业的督促管理,完善相应的运行机制,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首先,要把企业的阶段性生产纳入长远的发展整体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生产经营规则,定期督促指导,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其次,分级签订生产经营责任书。实行公开承诺,接受广大员工监督,设立警告牌,每月按生产经营业绩定期总结、每半年小考评、年终大考评,对落实工作不力和生产经营业绩平庸的班组、部门,降低薪酬,督查严办,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第三,注重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模范的力量是无穷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规范化生产经营突出的班组和部门,要给予大力表彰奖励、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示范引动,切实发挥“典型一个,带动一片”的效应,不断提高企业规范化生产经营程度。第四、动员广大员工树立主动意识、大胆创新、深入实践、主动作为、法制保障的原则,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法规制度,从而把生产经营管理融入经济发展体系中。
三、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向员工问计、问需、问政,是完善管理,增加企业发展的动力源泉。首先,坚持“问政”于员工。明确企业发展目标和员工的奋斗方向,实现齐心协办效果。企业管理制度、奖惩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是其全面实施、顺利推行的重要前提,在制度的制定、完善、执行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基础,保证广大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纠正“一言堂”“一人说了算”的家长作风,树立“勤听民声”“广纳谏言”的科学、民主民主之风,使企业的管理制度经得其推敲和检验;其次,敢于“问计于员工”。群众的智慧和首创精神是无限的,敢于坦然的心态,问计于民,求智于民,能够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尤其是监督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员工的火眼金睛,及早的发现问题和矛盾,对即将出现的不利局面能及时挽救。
四、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我国的市场经济经营体制和机制逐步与国际接轨,从各级各类的企业发展情况来看,生产经营创新、产品创新、机制创新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新常态,尤其是十以来的供给侧改革等企业发展制度的自主创新,要求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市场竞争力这个唯一的根本标准,确保企业一切向发展看,扎扎实实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要不断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奖惩激励机制,把企业生产经营的责、权、利统一起来,明确部门、生产经营班组从业人员的职责、任务、标准,将工作业绩与奖金福利荣誉用人等挂钩,实施严厉的责任追究,通过精细化的管理,促进企业更大更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春霞.试论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J].商场现代化,2013.21.
[2] 贾亚玲.浅谈全面预算管理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性[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11.
[3] 陈雷.论财务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J].技术与市场,2013.11.
关键词:生产型企业 内部控制 成本控制 作用
一、内控制度的基本概念
内部控制是指一个企业的各级管理层,为了保护其经济资源的安全、完整,确保经济和会计信息的正确可靠,协调经济行为,控制经济活动,利用单位内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关系,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
内部控制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完善企业的财务会计体系,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的发挥其在成本控制方面的作用。通过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从企业的内部管理,会计和财务控制等方面,全面的加强对于生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可以有效的降低和控制企业的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市场生存能力,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内部控制在生产型企业成本控制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企业建立现代的经营管理制度,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
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现代经营管理制度的形成,生产型企业的管理效率能够得到很大的提升,管理层对于企业的各个部门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每个环节能够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有助于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政策的实施和企业生产行为的控制。这样,企业在经营和管理环节的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企业在管理和生存过程中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浪费,管理和经营成本被大大降低。
(二)有利于加强企业财务和会计的控制,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费用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和手段就是加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利于生产型企业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会计控制体系。通过严格规范的会计财务制度的实施,企业能够将生产经营中产生的费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通过制定合理的费用预算制度等方式,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成本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从而避免因风险发生带来的成本
现代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越来越重要,通过对于市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的风险的预估和防范,可以使企业有效的避免因风险发生而带来的成本上升。内部控制制度作为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风险防范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现代化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的管理层和风险管理部门能够迅速准确的判断风险的存在和程度,并且能够对潜在风险做出有效的评估和判断,从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方案,避免风险的发生给企业造成损失,从而降低了企业可能发生的成本。
三、内部控制在生产型企业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的管理层在成本控制中忽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我国存在着大量的生产型企业,而这些大大小小的生产型企业很多都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生产型企业的管理层很多都是从生产部门或者销售部门出身,对于企业的内部控制了解甚少,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很多对于企业的成本控制仅仅停留在生产和销售阶段,完全忽视了内部控制在企业成本控制中的重要性。许多企业在企业内部控制方面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严重不足,大多数企业没有形成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不健全,导致成本费用很难控制
很多企业没有建立完善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的财务会计信息很难得以有效的反应,企业难以对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财务会计控制,使企业整体的成本费用居高不下。另外,企业的很多部门的财务会计行为不规范,经常会出现一些严重随意提高企业费用,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行为,提高了企业的成本费用。云南绿大地股份在上市过程中,由于财务和会计制度不健全,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了虚增利润,转移成本费用等一些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公司被调查,陷入破产重组境地。
(三)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淡漠,由于风险发生带来的成本上升问题严重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越来越快的今天,来自国内外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生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很大的市场风险。许多生产型企业没有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于风险的防范意识淡漠,对于可能发生的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在进行生产经营行为之间没有对与风险进行严格的评估和防范,经常会出现一些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库存大量积压等行为,从而使企业积累的大量的潜在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往往会使企业产生巨大的损失,使企业的营业外成本上升,从而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一些生产型企业往往盲目扩大规模,导致公司成本急剧上升,公司利润下降。氯化聚乙烯生产规模世界第一的亚星化学,主营业务却连续多年陷入巨亏的泥淖,为挽救其命运,大股东不得不转让手中半数股权引进新股东。更甚者,国内粘胶短纤“老大”山东海龙,由于盲目扩大生产线,早已陷入破产重整。
四、建立健全企业成本控制的内控制度的对策
(一)提高企业管理层现代经营管理意识,优化经营管理效率,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
现代市场竞争环境越来越激烈,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一定要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意识,通过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优化,来从管理和经营层面加强企业的成本控制。企业管理者一定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吸收现代化的经营管理理念,不断提高自己管理企业的能力,通过一系列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优化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并且,企业管理者要以身作则,发挥好带头和模范作用,严格遵守和执行企业已经建立的各种规章制度,使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文化和氛围。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效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成本才能够很好的被控制和降低,从而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成本控制的最优化
生产形企业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对于成本优化的效果,在制度建设、制度执行等方面逐步完善。首先,企业要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在原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按照新的要求组织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评价工作。其次,对于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进行全面梳理,针对成本相关的重要职能部门和重点业务流程开展了访谈和穿行测试,找出企业生产成本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三)加强企业的财务会计控制,合理控制企业的成本费用
财务和会计控制是企业的内控制度的重要环节,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其作用的常用手段。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现代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进行会计财务工作,加强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管理,从而加强企业对于各部门和生存经营环节的财务和会计的控制。如杭州亚星科技,在成本内部控制中,严格执行存货入库与生产成本归集方面的内部管理规范,对于存货的变动记录、计价程序、保管、实物盘点、永续盘点记录均有明确的授权与规定,可以合理保证存货与生产成本归集的真实性、完整性。残次冷背货物、存货盘盈盘亏等事项经查明原因后及时按相关授权核准后进行处理。
(四)通过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规范企业各部门的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成本费用
一定要充分发挥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保证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使内部审计部门能够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避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不合理和不规范的行为 。通过严格规范的会计财务制度的实施,企业能够将生产经营中产生的费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通过制定合理的费用预算制度等方式,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成本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例如成都通威集团,在企业内部建立了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执行严格企业内审制度,于每个季度和年末对企业各个部门的财务和经营工作进行详细严格的审计,有效的加强了对各部门的财务和控制,避免了不必要的成本损失。
五、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尤其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企业通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加强对于成本的控制,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从而可以凭借其低成本的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能力。
参考文献:
[1]刘金龙.生产成本管理与控制[J],财经信息,2008,12
企业文化强调以人为本,在注重企业管理,科学发展,加强设备技术改造,推广新的企业管理方法等基础上,更多地强调企业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精神环境,高度重视‘人’在现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开发和利用人的主观能动性,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以实现管理功能的整体优化。
企业文化作为一种理论,必须理解和处理好五种关系:即企业文化与企业制度建立的关系、企业文化与提高员工素质的关系、企业文化与政治思想工作的关系、企业文化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关系、企业文化与企业人文环境的关系
一、 企业文化与企业制度建立的关系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行为规范及组织体系。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经过长期生产经营实践,从大量的经验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很多是用生命和血的代价写成的,它是企业职工对生产经营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和科学总结,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及强制性。企业职工只有认真学习,在生产经营工作中严格执行,并进行有效监督,才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为避免人身、设备等事故发生,企业就要通过建立安全文化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来提高广大员工安全意识和规范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为。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工作规程、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考核等来规范约束员工的行为。通过企业安全文化活动来督促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有效执行。如安全日活动、安全大检查、召开现场事故分析会、举办事故展览和典型事故分析、举办安全演讲和文艺演出、举办安全讲座、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活动等来教育员工增强安全意识、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得到落实。因此,企业文化与企业制度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
二、企业文化与提高员工素质的关系
企业文化与员工的政治、文化和技术业务素质有密切的关系。文化和技术业务素质是建设企业文化最重要、最持久的决定因素。为了夯实企业文化建设基础,在坚持进行企业文化教育的同时,必须在提高员工素质上下功夫,加强各种培训、考试考核,使员工逐步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反思和总结“企业带给我什么?我为企业做什么?”,不说对不起企业的话,不做对不起企业的事,增强企业主人翁责任感,增强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优质服务的技能。企业管理者应把培训工作放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突出的位置.
三、企业文化与政治思想工作的关系
企业文化是企业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在文化层次上的表现,是企业一种新的管理理论,更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载体。突出表现在企业要对员工进行政治思想、依法治企、爱岗敬业、企业形象、企业目标、生产经营理念等教育,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广大员工为企业生产经营、优质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企业文化要成为研究人的思想行为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规律的一门科学。企业文化与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两者基本上都属于软管理领域,根本目的都在于通过解决职工的思想、认识问题,进行思想教育和文化熏陶来排除行为障碍、心理负担,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由于企业文化与企业政治思想工作的对象和目的相同,决定了达到各自目的手段的相通性,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来加强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也完全可以通过企业政治思想工作来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在实现过程中形成相互包容、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四、企业文化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关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包括对人、设备、生产流程在内的广泛的系统管理。而企业文化管理强调是感情投资、民意管理、重视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它通过企业文化培育、管理文化模式的推进,使员工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共同的行为规范。实践证明,任何一种管理的强制力都难以导致人的亲和力与创造力的生成,只有文化管理提升的文化力才会导致环境和谐与人的最高境界的生成,且具有永远的生命力。因此,将企业文化与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在传统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上,加入文化管理模式和内涵,使它们相互融合,互为补充,调动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抓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企业文化与企业人文环境的关系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印刷业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或者单位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的审批,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和复印、打印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其他种类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具备设立该印刷企业或者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出版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资格,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设立。
第十二条对印刷业经营者的年度核验,除适用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求印刷业经营者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已设立的印刷业经营者于2002年3月1日前未达到本规定规定条件的,暂不予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设立和审批,促进印刷业经营者提高经营素质和技术水平,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印刷业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或者单位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的审批,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和复印、打印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其他种类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具备设立该印刷企业或者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出版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资格,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设立。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三条)
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6.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
7.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8.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第十九条)
9.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三是增加对实习学生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10.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
新安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准备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力量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
11.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
新安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职责。与原规定相比,增加“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十八条)
1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排查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3.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与原法相比: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三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4.完善了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第四十六条)
1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第二十条)
16.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新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第二十四条)
17.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即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18.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