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食品销售经营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食品销售经营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食品销售经营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制度范文第1篇

为切实加强我市场辖区内食品安全监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和行为,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交易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现明确双方责任如下:

同乐市场开办方应做到

1、从方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同乐市场开办方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行为实施管理。市场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2、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1)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4)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5)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3、严格实行岗位质量规范和质量责任,真正做到制度、人员、工作三落实;要明确专人管理质检和索票取证等工作,市场内的台帐要实行专人保管,妥善保存,并进行分类编号。

4、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于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应当督促经营户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照经营,保证市场食品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持证亮照,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及其所广告的真实、合法,承担相关责任。

5、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上市商品检测、不合格商品召回退市、消费者投诉等基本台帐;同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适时建立电子台帐。

6、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7、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8、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10、利用市场检测设备,对上市的的生鲜等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检;

11、应当每天对进场猪肉、禽类等重要农副产品进行检查,查验相关票证,防止不合格猪肉和禽类流入市场,收集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装订建档,保存期2年。

12、对市场内的大肉制品经营户进行检查,督促其严格落实“三章两证”相关规定,对“三章两证”不全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交易。特别是含“瘦肉精”猪肉、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问题肉制品以及违法添加熟肉增色添加剂等不合格猪肉制品。

13、定期对涉及豆制品、辣椒及其相关制品、大肉及食用油脂经营等重点行业按食品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加强检查与管理,并与经营者签订相关责任书,使双方互相遵守和监督。

14、定期应当对市场内的豆制品进行检查。严格对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的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进行同乐市场销售。尤其对违规添加苯甲酸、消泡剂等豆制品。

15、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检查,督促经营户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尺少秤;

(2)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3)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6、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17、同乐市场全面推进集中交易市场食品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

将食品经营者信用状况,分为诚实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在市场摊位上方分别用四个五角星()、三个五角星()、二个五角星()表示。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其进行评价并予以公示。经营者出现失信行为的,根据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及时降低其信用等级。一般失信经营者一年内达到上一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到上一级信用等级。停业整顿经批准恢复经营的严重失信经营者,两年内达到上一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到上一级信用等级。被依法取消食品经营资格的,一年内不准重新进场经营。

18、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对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主要商品价格、上市商品质量检测结果、市场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投诉电话以及市场开办者根据管理需要应当进行公示的事项等,通过市场网站、新闻媒体、公告栏等形式,向消费者信息以便社会公众知晓。不得公示法律法规禁止公示的内容,不得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9、认真配合协助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食品职能管理部门做好各项检查整顿工作、食品安全的宣传、管理等工作。并认真自查,确保市场的食品安全。

同乐市场食品经营者应做到

1、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2、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2、严格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购销台账等自律制度,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4、质量承诺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质量必须合格、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5、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同生产者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食品、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索票取证制度,索要相关凭证,并建立进货台帐。

6、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或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进入同乐市场销售的猪肉、禽类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和检疫,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凭相关证明入市销售。

7、台帐登记制度,在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同乐市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帐的义务。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市场开办者应予以督促、落实。

8、市场公示制度,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书、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实行挂牌经营,并在公示牌中如实标明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的产地来源、加工企业、进货时间、价格等信息。

9、经营者要及时充实台帐内容,主动配合、接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同乐市场开办者等部门对台帐的监督检查。

同乐市场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销售经营制度范文第2篇

何谓散装食品?《食品安全法》中没有给一个具体的解释。笔者认为,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那么,工商部门应当如何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监管呢?

一、加大巡查力度,严把散装食品经营资格准入关。

工商部门对散装食品经营户要实行每周巡查一次以上,严格审查散装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对证照不齐的经营户一律依法处理或予以取缔,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一起形成联动,加大打击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声势。

二、切实履行职责,严把散装食品质量准入关。

一是监督检查散装食品零售经营户,是否建立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初次交易的散装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应当验明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散装食品是否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禁止销售没有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的散装食品。对已经销售的应当责令经营者召回;对已经进购的、没有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的散装食品,督促经营者立即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留存备查,切实维护消费安全。凡未执行食品进货检验制度的,一律责令停止销售并督促整改。

二是监督检查散装食品零售经营户,是否建并执行食品进货台帐制度,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的食品进货台帐是否记录供货人、购进时间、食品名称、数量、保质期等事项,是否保存进货单据。从事批发的,是否记录购货人、购货时间、食品名称、数量及保质期等。告知经营户食品进(销)货台账和进货单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三是监督检查散装食品零售经营户,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根据散装食品保质期限,定期检查待售散装食品、库存散装食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四是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储存散装食品,是否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分装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凡是涂改、伪造散装食品、生产日期、分装日期、保质期的,一律依法重处;凡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责令整改或停止销售;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感染。

三、加强对散装食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

散装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散装食品销售工作。

四、定期抽检,严厉打击流通领域销售不合格散装食品的行为。

食品销售经营制度范文第3篇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不少专家学者直指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仍需健全。

实施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为“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特别规定“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同时,实施办法注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在城市社区、农村等聘请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并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在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

此外,实施办法在规定鼓励投诉举报的基础上,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还规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并公布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

过期食品,要建立销毁台账

目前,市场上已过期或者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退回供货商(生产者),重新回炉或者改头换面后重新上市销售现象较为严重。

对此,实施办法设立了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对过期食品“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

食品添加剂,须规范使用

近期媒体曝光的“染色馒头”、“牛肉膏”等事件,反映出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比较突出。

实施办法从源头上把关,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对于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者,实施办法规定其“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销售)票据。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同时规定“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而对于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则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保管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超出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

食品小作坊,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办法的事项,实施办法专设一节进行规范。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设立,实施办法要求“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向县级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实施办法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目录管理,并明确禁止将特定的食品种类列入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目录,包括“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等具体内容。

食品摊贩,有相应的场所经营

食品摊贩流动性强、不稳定,监管较为困难。该内容是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办法的事项,实施办法专设一节进行规范。

实施办法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规定:“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确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在政府职能分工上,实施办法明确政府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监管;临时经营场所外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监管。

考虑到实践中全省各地具体情况差别较大,具体管理模式需要因地制宜,为便于基层政府对摊贩管理模式进行有益探索,实施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食品摊贩管理模式。

餐饮具消毒,严控设立条件

集中消毒餐饮具作为食品相关产品,近年来发展迅速,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但准入门槛过低、经营不规范等问题较为突出,亟需规范。

实施办法专设一节,首先规定了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设立条件,包括“生产场所距离垃圾堆放处、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面积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区、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阃、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存在逆向或者交叉”。

同时,要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

现场制售食品,各有归口

歌舞厅、网吧、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现场制作销售的食品,应该由哪个部门管理?因食品安全实行分段颁发许可证和分段监管体制,实践中食品业态种类繁多,混合经营的情况比较普遍,有些多种业态并存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难以简单划入生产、流通或者餐饮的某一环节。

实施条例对争议较大的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管部门作了明确:“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等现场制售形式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在歌舞厅、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内提供餐饮服务及现场制售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食品销售经营制度范文第4篇

为了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杜绝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送入流通领域、努力营造健康、安全、有序、诚信的消费环境,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并作如下承诺:

1、不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不合格、腐烂变质、不符合卫生标准以及“三无”食品,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不销售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以及未取得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的食品。

3、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期的规定,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4、建立并执行商品质量验收、购销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商品进货质量关口,坚决不从非法渠道购入商品。

5、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根据食品保质期限,定期检查待销食品、厍存食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6、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己以处理。对已经售出的严格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负责将食品召回、销毁。

7、市场开办单位加强对进入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管理,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在市场显着位置公布不合格食品及违法经营等信息,确保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

8、若违反以上承诺,将依法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处理。

食品销售经营制度范文第5篇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了迅速贯彻落实执行全县深入开展“三打击二整治”专项行动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我局党组高度重视。组织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分局(所)负责人以及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共40余人召开了“三打击二整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明确了目标,突出了重点,强化了工作措施。

二、部门联合、排查摸底

我局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员针对县城区域小作坊、熟食店、糕饼加工等场所进行了排查摸底。主要查看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情况、是否建立食品安全制度,检查共有46户。督促、指导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制度,健全防尘、防蝇、防鼠设施;敦促从员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达到符合食品安全经营条件要求办理证照。

三、强化监管,全面履职

1、开展了打击销售、使用地沟油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项检查行动。“三打击二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县工商局加大了对食用油经营户的检查力度,组织各分局对辖区内560余户的食用油经营户进行了专项检查,确实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

2、严厉打击大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针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我局认真开展了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并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申诉举报。

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在食品违法添加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开展好我县的集中整治排查行动,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我局组织各分局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排查整治食品中违法添加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的专项行动,并对辣椒制品及腐竹、豆皮进行了8批次的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先后对流通环节的粮食类及其制品、肉类及其制品、乳制品、酒类、饮料类、蜂蜜、蔬菜类等食品进行了88批次的快速检测,通过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加大了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活动开展以来共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9件,其中涉及到涂刮生产日期与保质期预包装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过期保健食品等案件共5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食品商标案(饮料、葡萄酒)共4件。

我局在深入开展“三打击二整治”专项行动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同时,我局对辖区内校园及其周边环境开展了排查工作及整治行动。检查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依法规范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加大校园及其周边市场巡查力度,坚决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过期变质食品、“三无”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检查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范围是否和执照登记的一致,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督促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的自律制度,坚决纠正不按规定落实自律制度的行为。及时纠正食品经营者凡未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进无照经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262人次,检查了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136户次,此次排查我县辖区内无照经营食品经营户15户,已整改到位,其中一户是一中,因办学方向不明朗,是否继续经营还在考虑中;小摊点13户因达不到符合食品经营条件已下发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书;有2户食品经营户销售“三无”食品,已责令改正并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