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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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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范文第1篇

一、承担社会保障责任:政府存在之必然

1.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责任来自于近代国家职能的变化。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对公民基本生存权的责任和公民在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时有权获得帮助问题,已被视为政府的基本职能。

2.政府承担社会保障中的责任还来自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对社会、经济的积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失灵,所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平,不仅会对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造成损害,也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危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已成为市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和“安全网”,成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

3.政府承担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来自于社会保障制度对政府作用的需求。社会保障的运作机制是要通过各种手段聚集全社会的力量来帮助遭受风险的人群。由于个人可能面临的风险不同,所以在社会保障中每个人实际享受到的利益和所尽义务不可能完全对等,这就需要通过政府的强制力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同时,政府还可以在降低成本、有利于抵御金融风险给社会保障基金带来危机等方面发挥作用。

4.政府承担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来自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经济全方位的改革,需要也促使政府承担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首先,国企改革及体制转换中,如果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企业富余职工的下岗和养老、医疗保障的社会化就不可能实现,国企改制就难以完成。其次,为了配合和支持经济体制改革,我国政府推出了“三条线”,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岗工人生活补助线、离退休人员养老基本保障线。这些社会保障的支付,都属于改革必须的成本范围。这是保证改革成功的前提条件,且只能主要由政府承担。再次.没有稳定而良好的社会环境,改革和发展都不可能顺利进行。政府通过全面介入并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支持。最后.社会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没有政府的强力介入和支持(包括法律、财政、政策等等)就不可能成功,特别是社会大变革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更会困难重重。

二、坚持政府主导: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选择

关于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认识有两种偏差:一是实行政府包办和责任全包,这使国家财政背上沉重包袱.而社会资源却得不到有效利用,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为继;二是政府放弃责任,导致保障滞后保障不力,劳动者缺少基本保障,使社会发展充满风险。我国应选择的是政府主导型的模式,也就是政府不是直接承担所有的供款和管理等责任,而是作为一个引导者承担制度设计,以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来提供保障;政府不放弃对社会保障的管理,而是通过对社会保障项目和水平等进行调整,以期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对社会保障实施的监管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之所以选择此种类型.主要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带来了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对于社会保障的需求层次也在不断提高,从而要求政府加大在社会保障中的投入,并且,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还会要求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承担更多的角色;另一方面,经济发展的水平还会影响着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变化。在经济发展的早期.经济增长会带来国民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加剧,此时要求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从而带来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作用的加强。

2.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阶段性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至今经历了制度建立期、制度发展期和制度完善期等三个阶段。随着制度自身的发展与完善.社会保障在内容构成上经历了以社会救济为主、以社会保险为主、以社会福利为主的层次性发展。在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与市场在其中的作用也各不相同。还有社会保障的制度惯性与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影响。任何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初始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特定的社会或经济问题,制度演进中存在着“路径依赖”、自我强化的特性,会迫使改革在原制度框架轨迹内进行。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就只承担有限的责任.在其后的发展中虽然屡经变革,但政府在社会保障活动中的推进制度建设、承担有限责任的格局一直是其发展的主线。

3.制度变迁时期特殊需要的影响。在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中,政府的作用总是主导性的。同时,在社会经济总体制度发生变革时期,各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发生重大调整,政府也应该采取一些临时性的社会保障措施来保护承受能力差的社会阶层。因此,在社会制度变革期,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也应该增强。

4.政府的目标与执政能力的影响。对于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施政目标的侧重,会影响政府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干预的范围和力度,从而会影响政府和市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作用的大小。政府的执政能力与社会保障之间是一种互动的关系。拥有较强执政能力的政府的国家,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期会自然而然的选择政府在其中能发挥更多的作用。政府增加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能力,也会不断扩大政府的影响,提高执政能力。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政府责任的变化过程及趋势可以看出:一是政府始终坚持在社会救助中承担主体责任,主张救助最困难的弱势群体;二是在社会保障“多元化”发展趋势下,政府逐渐改变承担无限责任的做法而强化监管责任;三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中注重效率的发挥。更多地引入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代表组成的自治机构进行社会化的管理。

三、推进制度建设,明确政府职责

社会保障的目标体系应该是建立一种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在这种社会保障体系中既是起一种主导作用,形成政府、企业、个人的责任共同分担机制,同时充分调动其他社会资源作为有益的补充。为达此目的,在进一步的改革中,需要明确责任,努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1.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首先,必须明确政府的责任。毫无疑问,政府承担着保护弱势群体和主导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体现在推动社会保障立法、监管社会保障运行等方面,而且直接、具体地体现在政府承担的财政责任上。鉴于现阶段社会保障基金支出形势严峻,国家不仅要明确财政中的社会保障投入比重,而且要明确其相应的增长机制,并通过立法明确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其次,必须明确企业的责任。企业缴费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但目前的缴费率不尽如人意,应尽快明确界定企业

的责任并迅速实现企业负担平等化。新型社会保险制度应按统一的费率标准向所有符合法律规范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险费,鼓励但不强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机制,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力并实现就业增长。再次,必须明确界定个人责任。增强国民自我保障意识和个人责任,既是世界社会保障改革的潮流,也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让劳动者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是必需的举措。第四,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在这方面,政府可以扩大彩票发行规模,同时用税收优惠的政策来调动各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捐献的积极性。这是对社会保障财力的重要补充。同时,国家应当找到分清历史责任的途径。对历史责任的处理,已经成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2.积极推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形成。阻碍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的最大障碍,是缺少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滞后。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项正式的社会保障法律文书。面对这种落后状况,政府必须大力介入。政府虽是执法机构,但它对立法进程的促进作用是明显的,包括协助立法机构落实立法依据等等。事实上,也只有促成法律体系的形成,政府才能以法行政。

3.迅速、全面地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社会保险并非以弱势群体为中心,但社会保险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了居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了条件。因此,必须摒弃只要社会救助不要社会保险,或者只重视贫困救助而忽略社会保险的倾向,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的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

综上可鉴,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通过制定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负担制度改革的“转制成本”和制度建立的“启动成本”;建立科学高效的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制度及相应的组织机构。政府的作用应集中在制定和调整社会保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上,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进行管理、规范和监督等。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要建立以社会救助为基础、以社会保险为重点、以社会福利为长远发展目标的社会保障产品体系。其项目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补充保障和军人社会保障等。至于具体项目的提供,则应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范文第2篇

摘要:在当今的社会保障理论界,对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必要性基本没有异议,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条件下能否建立真正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一问题上,则有较大的分歧。本文阐述了近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在农村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减轻沉重的人口压力,农民就业渠道不断拓宽,收入水平增长较快,为在农村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个人缴费资金上的保证等分析表明如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并提出了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其发展既决定于它所依赖的经济基础,也受政治制度的制约。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中国特殊的历史环境、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背景下建立的。五十多年来,社会保障制度一直走的是一条城乡分割的道路。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巨大差异,并处于严重的失衡状态,这既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更不利于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因此,现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城乡改革势在必行。而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分析与评价,对推进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及实现城乡社会经济的统筹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于在当今的社会保障理论界,对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真正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一问题上,则有较大的分歧。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缓解阶层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应高度重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通过不断改革,努力探索出一条对农民实行社会保障的新路子,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最终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阐释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内涵

农村社会保障是面向农村公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一般社会保障具有一致的内涵。农村社会保障是以法律为依据,以国家、集体、农民投入为主体,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意外事故而在生活上发生困难的农户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其目的是稳定和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质量。

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农村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专门消费基金,对劳动者在遇到生、老、病、残、死、失业等风险时,由于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给予物质帮助的形式。农村社会保险主要是与农村人口有关的,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残疾生育保险等。其中,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村医疗保险是现阶段的主要形式。

(2)农村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社会(包括企事业单位)为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和举办各种福利活动的总称。现在,农村福利设施主要是县、乡、村各级兴办的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等形式的福利机构。

(3)农村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指政府或社会对现役、退伍、复员、残废军人及烈军属给予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优抚的目的是使优抚对象安居乐业,保障其基本生活。社会优抚包括抚恤、优待、优抚社会化服务这三方面的具体内容。

(4)农村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人给予的物质帮助。农村社会救济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另一方面内容是救灾,目的是减轻农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始终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负面影响,例如农民的贫困问题,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以及农业劳动者经营风险保障问题等等。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也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农村居民的公民权益,需要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长期以来,城乡发展中“二元结构”问题突出的现状一直没有得到改变,农业一直处于支持工业和城市发展的地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不例外,由于网点和资金不足等多方面原因,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相对滞后状态,现有的社会保险仅仅覆盖至城区,在大多数农村地区仍然是空白,据统计,从社会保障资金水平来看,1991--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平均为15%,已经达到某些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的社会保障水平,而农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90倍之多。中国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是非常惊人的。这现状的残酷要求我们必须通过政策干预,调节收入再分配,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稳定民心,保护和调动他们劳动生产的积极性。

农村经济由于社会历史原因,与城市经济发展存在很大差距,但是不能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低而剥夺农民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经济发展水平低,只会影响到农村社会保障标准的层次,而绝不能作为放弃对农民实行社会保障的理由。

2、应对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现象,需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老年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呈现鲜明的城乡二元化格局,在城市社会养老保险等现代保障制度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广大的农村地区仍停留在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养老保障阶段。

老龄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相伴而生的全球性趋势,据联合国预测,到2050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将占到世界总人口的27%,而发展中国家将达到15%左右,在部分国家如中国204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8%,老年人总数将达到3197亿人,超过目前法国、德国、日本和英国的人口总和。全球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只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进程的差异性和社会保障制度供给及完善程度的差异性人口老龄化进程对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所面临的挑战要比发达国家更为严峻。在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10%以上,农村人口老龄化已是不争的事实。目前,农村人口的就业与医疗保障、收入保障和未来的养老保障均已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需要充分关注农村社会保障的短期制度构建与长期制度构建的协调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已迫在眉睫。

3、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在农村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农村社会面临的风险总量也在不断增加。尤其是农村社会的中流砥柱——中青年劳动群体所面临的职业风险持续攀升,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煤炭、建筑、安装等高危行业,各种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2004年共有10.8万农民工因生产意外致死,死亡率0.08%、伤残率高达0.5%,重大疾病也是对农村劳动力人口的突出威胁。目前,我国共有约1.4亿农民工,其中80%为青壮年,大多为农村家庭的主要财务来源。这一群体一旦遭遇疾病或者意外人身伤害,对整个家庭成员都将是致命打击。农村单个小农家庭经济长期处于不确定的风险之中,不仅不利于帮助农民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不利于拉动农村消费,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此同时,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保险保障体系,“民工流血、老板发财、政府埋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

在城乡分割的二元政策环境下,土地是农民生活保障的基本载体,它可以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机会,有财产增值的功效,还可以为其后代提供土地“继承”权,同时由其后代承担养老责任。农民从土地上获得是其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来源,农民依靠它维持生活、保证就业、应对未来养老和医疗意外等。土地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加上土地征用速度在加剧,虽然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会有安置补偿费,但由于现行补偿标准过低、大多采取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对农民未来保护一问题考虑不够周全等,使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甚至比较严峻。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数量越来越多,如何从根本上高效、便捷地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各级党政部门的当务之急。

此外,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因为市场因素的不确定性、政策导向和经营管理上的失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一定的风险损失。另外由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和法治不健全,自然灾害频繁,人为破坏严重所造成的风险损失。由此看来,仅靠农业生产已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如此一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更是势在必行。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分析

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程度密切相关,经济发展是社会保障的基础,为社会保障提供发展条件。近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构成了强有力的支撑,表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1、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汇总中央和地方决算,2004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26396.47亿元(不含债务收入),比上年增长21.6%,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136515亿元,比2003年增长9.5%;2005全年国内生产总值18232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2004年增长9.9%,2005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31649.29亿元,比上年增长19.9%;而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突破20万亿元,比2005增长10.5%;财政收入达3.9万亿元,增收7000多亿元。按照1996年以来我国十年间的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比来推测到2020年我国财政收入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30%,而按照国外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在财政收入占到GDP30%左右的时候,就开始有条件地由国家财政主导为农村提供公共产品开支,可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点的差异。而在当前,我国财政收人占GDP的比重已经接近这一水平(见表一),完全有条件加大对农村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表一数据来源,中国2004年、2005年、2006年统计年鉴数据

2、农村工业化带动农村城镇化,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将为在农村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减轻沉重的人口压力

农村人口太多,也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随着城镇化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在农村工业化的推动下,大量农村人口有组织、有步骤地向城镇转移,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将逐步减轻在农村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沉重的人口压力(见表二)。

3、农民就业渠道不断拓宽,收入水平增长较快,为在农村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个人缴费资金上的保证

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背景下,抓住加快建设新农村进程的契机,为解决农民工就业难而扩宽农民就业渠道,这有利于增强农民居安思危的社会保障意识,提高农民自觉参与社会保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近年来,在我国城市化进程稳步进行中,经济结构调整出现积极变化,自主创新能力有所增强。农业基础地位继续得到巩固,支农投入不断增加,惠农政策继续完善,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粮食在连续两年增产的基础上,2006年又增产120亿斤以上,总产量超过9800亿斤。工业结构调整迈出新步伐,高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取得成效,依法淘汰了一批落后生产能力。服务业稳步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稳步实施。另外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预计分别实际增长6%和11%。

同时,使农村人口逐年减少的,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现有的3000万左右的农村贫困人口将相应地大量减少,农民有能力负担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有利于贯彻个人责任和社会互济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原则。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1、确立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尽快制定和颁布《农村社会保障法》,依法对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德国1886年通过了《关于农业企业中被雇佣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帝国法》,印度1948年制定了《雇员国家保障法》,日本1963年颁布了《老人福利法》,而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保障根本价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必然要求。一般说来,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公平、利益等。不同的部门法由于其具有各自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不同的功能,各个部门法在具体体现法律价值,尤其是各自比较明显的根本价值取向时,有不同的侧重。就社会保障法而言,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在于安全。具体地说,在于社会生活的安全。有人认为农民只要可靠地掌握蓄一块土地,这就是他们的社会保障,他们就安全了,但是这样的观点显然站不住脚,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保障作用已日渐减弱,土地这一最后保障因而出现“虚化”。我国人多地少,土地提供的就业保障不充分,农村居民失业风险产生且加剧。在“依法冶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被确认为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的背景下。作为社会生活基本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必须纳人法律轨道,也就是说,必须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如果忽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会影响中国建立法冶国家目标的实现。

2、转变政府职能,突出社会保障实施的“强制性”,发挥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导航员”的作用

工伤保险、医疗保险都是属国家强制性保险。然而,实际操作中,“强制性”的缺乏恰恰是农民社会保障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障碍。在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本来就是企业的责任,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根本不用强迫。我国当前企业用工还不规范,用工企业和单位在农民工社保、医保等制度执行的关键方面,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会尽量逃避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许多用人单位忽视农民工的权益,故意违反国家政策,将农民工长期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

2004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规也明确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保手续。2006年国家劳动保障部提出并实施了高风险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三年覆盖计划(“平安计划”)。应该说农民工的社保问题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是劳动保障部门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和措施,缺少健全的机构、强大的队伍和充足的经费,不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导致目前用工市场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不让农民工参加各类保险的行为比比皆是。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政府应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履行为农民工出资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的义务。要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把社会保障政策送到每位农民工手里,要及时处理劳动纠纷,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那些黑心企业和黑心老板要严格执法,实行重罚,让每位农民工都有权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待遇。

同时,政府在运用社会保障来实现社会公平目标时,应以程序化、法制化、科学化方式参与调控市场运行,避免政府在矫正“市场失灵”时所出现“政府失灵”情况。在目前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距比较的背景下,未来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面更应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处理政府同市场、社会的关系,做到还权于市场、还权于社会,切实发挥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导航员”作用。

3、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中心

全球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是,世界一半以上的人口被排斥在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在低收入国家情况更为严重,如一些撤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和南亚国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到10%,中等收入国家的覆盖面只在20-60%之间,全球仅有20%的世界人口获得了较为全面的社会保障。较低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已构成现代社会保障的一个制度性缺陷,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绝大多数是农村劳动者。为克服这一制度缺陷,国际劳工组织近年来发起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全球运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发展中国家深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在加快社会保障的扩面步伐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效,在ILO列为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典型的国家。有关数字的变化可以说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政策实施效果,如韩国医疗保险覆盖面在1977年为20%,到1989年已扩大到全国的所有劳动者;哥斯达尼加通过医疗保险计划和免费公共医疗服务,也实现了全民覆盖;突尼斯通过推行普遍保障型计划,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已从1989年的60%上升到1995年的84%;南非通过实施政府征税养老保险计划,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已超过有资格领取养老金人数的5%;印度实施由中央和州政府支持的全国养老保险计划,已为全国1/4的老年人提供养老金;而巴西近年推行的社会救助养老金计划已使1400万巴西人口脱离了绝对贫困的状态。

以上典型国家的数据表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改革思路及其政策实施效果,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进程中可借鉴其成功经验。

4、多渠道筹资,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

(1)彻底打破传统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将政府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一定比例在城乡居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目前国家只对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承担经济责任,而基本上没有考虑农民这方面的问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了维护农民享有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必须彻底打破传统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将政府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一定比例在城乡居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2)实施“工业反哺农业”战略,直接从工商企业积累中提取农村社会保障基金

在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下,可直接从各类工商企业纯利润中适当提取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也可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租金收入中提取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正在不断深入进行的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最终将实现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

(3)通过降低行政成本,堵塞漏洞,充盈国库来筹集农村社会保障基金,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减少国家财政支出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大障碍既有资金问题,也有思想观念上的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代表广大农民的利益,从法律上肯定并维护农民的公民权益,给农民以公民待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一定能够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杨翠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N).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03期.

[2]吴焰.积极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保险研究,2006年12期.

[3]林义.国际农村社会保障改革发展的新趋势(J).学海,2004年05期.

[4]马永国.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7年3月.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农民;社会保障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进行了重大变革,逐步改变了原来城市居民由企业保障、农村居民由集体保障的格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目标就是努力形成适合我国生产力水平、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场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对于农村的广大成员来说,仍然未能彻底改变其所处的无保障或低保障的状态。如果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形成巨大的社会隐患。下面,就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客观需要

生存权是****的基本内容,它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农民作为社会主要劳动者,应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但是,目前我国事实存在的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制”的结构,使农民的生活处在风险较高的状态之中,占总人口70%左右的农民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总支出的1l%,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支出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7%,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是对农民权利的一种剥夺,同时也与我国当前大力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精神相违背。

(二)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缓解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状况的必要措施

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矛盾。当前农村约有3.5亿剩余劳动力,其中有1.2亿常年外出打工,剩下的2.3亿则滞留在土地上。尽管国家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做了很多努力,但我国城镇化进展却依然缓慢。这其中除了户籍制度没有完全放开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没有社会保障,以他们微薄的工资根本承担不起在城市生活的社会成本,等他们残了、病了、老了,还是要回到农村。这样就导致了两种矛盾:一是农民工虽然进了城,但他们赚了钱也不在城里消费,都带回家养家、盖房,对城市经济带动不大;另一个就是尽管种田已经无利可图,但他们宁愿选择抛荒也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因为土地是他们最后的依靠。这种情况对当前一再倡导的农业要实现规模经营是一个极大的障碍。

(三)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难在农村落实并不是因为农民文化水平低、觉悟低,而是因为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养儿防老”是他们的一种现实选择。当前我国农民的养老、医疗问题除了靠自己的积蓄解决一部分外,更多的都是靠子女保障,子女越多,日后的保障系数就越高如果赋予农民切实的养老医疗保障,农民是不愿意多生养子女的。因此,要顺利落实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四)是扩大内需、推动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农村的储蓄率居高不下,但农村消费水平不高,农民有钱也不敢花的原因是农村缺乏一个令广大农民放心消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担心的是一旦他们失去劳动能力,养老和医疗问题就得不到保障,所以农民要“积谷防饥”,为未来打算。这样就失去了农民这个庞大的消费群体,扩大内需的政策很难收到显着效果,国家经济发展也缺乏持久的拉动力。目前,世界金融危机仍不见底,对我国的经济影响依然存在,中央适时提出了扩内需、保增长的战略思想,而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因此尽快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消费,是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保障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两大系统,而资金保障在两大系统中具有关键的作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保障资金不足。其原因有二:一是国家财政的投入与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状况不适应。国家对农村民政社会保障的投入,核定的社会救济费,其保障能力只有原来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二是烈军属优待、五保供养采取农村负担的方式,单纯实行农民负担,难以提高优抚和五保供养标准。

(二)保障覆盖面窄

一种情况是农村民政对象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据统计,全国农村有300多万“三无”孤老残幼人员,应保未保的有l5万人,约占总数的5%。另一种情况是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离土不离乡,原农村社区内的保障已很难起到保障的作用,而在目前城乡分割的劳动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下,他们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权利。

(三)保障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现有四个方面:一是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仍然很低,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尚待解决,三是一些地方因合作医疗解体而使早已被消灭或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再度发生甚至流行,四是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组织和制度效率低下。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就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然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从各方面看都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

(四)农民的失业风险正在产生并加剧

农民失业风险的产生与加剧,成因有三:一是耕地少,大部分农业劳动力的大部分时间处于闲置状态,并难以向非农部门转移;二是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等,土地收益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三是完全脱离土地的农民和家庭增多。事实表明,农民所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正在弱化,这乃是农民失业风险产生与加剧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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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一)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解决资金不足,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一是要求国家投入资金,包括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和优抚补助;二是为了弥补国家投入的不足必须开辟新的税源,征收社会保障税;三是要建立个人帐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四是要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如商业性养老保险;五是要通过有关政策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六是要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

(二)着力抓好社会互助活动

中华民族具有扶贫济困的光荣传统。虽然我国农村几经变革,但这种传统的互助行为一直延续下来,并有所增强,传统社区互助活动为农村社区保障实施提供了可接受的社会基础。在抓好社会互助活动上,一是要大力宣传社会互助的意义及好人好事,并采取激励手段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率;二是要拓宽社会互助的领域,要注重对社会互助活动的引导,使募集到现金、衣、被的管理和发放落到实处,确保社会互助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三是要坚持生活救济与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救灾扶贫基金”、“村民互助储金会”等基层群众性基金组织,从资金及技术、信息上扶持社保对象,兴办经济实体或其它生产项目,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三)建立健全三项制度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设的具体制度很多,但就目前而言,广大农民的基本要求与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是重点。第一,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完善该制度,一是要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二是正确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二,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致有合作医疗、统筹解决住院费、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为普遍的形式。实践表明,农村合作医疗是广大农民通过互助救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办法。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选择合作医疗的形式及内容,二是要合理补偿医疗费用。第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曰益突出和紧迫。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规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二是要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四)土地政策必须具备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灵活性

我国农村联产承包变革普遍坚持了土地福利性均分的原则,把土地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执行好土地政策,一是必须坚持农村家庭经营制度,这是保持农村土地分配福利性质的需要;二是要严禁违法征地行为,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为农民留足可以生存的土地:三是停止“四荒地”拍卖,由政府征用农村社区中集中连片的“四荒地”用于生态环境恶劣地区“整体搬迁”的移民开发,将稀缺的土地资源用来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避免土地分配的两极分化。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强化农民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的失业风险。

(五)大力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范文第4篇

一、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瑞典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医疗保健三大部分。

(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在瑞典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组成部分包括退休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1、退休与养老保险瑞典规定的退休年龄为65岁,提前退休只能领取部分养老金,推迟退休可领取高于正常退休的退休养老金。退休与养老保险可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此外还有为非全日制的零工提供的部分时间养老保险。他们共同组成了瑞养老保险的三个支柱。而养老保险费则是责任共担,即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2、失业保险瑞典的失业保险是按政府补贴和职工自愿参加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实施的。失业保险一般由政府部门举办的普通失业保险和非政府部门(如私营的失业保险协会)举办的补充失业保险两种。3、工伤保险瑞典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疾病津贴、终身年金和抚恤金四个部分。按照规定,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者,90天内按国民健康保险享受保险待遇,获得免费医疗,享受疾病津贴;90天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社会福利瑞典的社会福利主要由社会津贴和社会救助两大部分组成。社会津贴包括子女津贴、教育津贴和住房津贴。瑞典的社会救助有劳动市场现金救助,主要是为那些家庭收入无法满足或不足以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居民设置的,其特点是尽量采取现金形式。瑞典的社会救助包括失业救助和残疾人救助两种。

(三)医疗保健瑞典医疗卫生保健制度始建于1955年,保险的对象包括所有的公民。在瑞典,将近90%以上的医疗服务是由公立医院与其他公立卫生设施提供的。瑞典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包括初级医疗保健服务、县级卫生保健服务、医院服务三部分。初级医疗保健服务是一种立足于地区的医疗保健服务,几个小区构成一个或几个社区医疗保健中心。县级卫生保健服务是一种主要侧重于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用在健康与医疗服务上的社会保险费支出约占整个瑞典社会保险费支出的1∕3,一般包括医疗费补助、医药与相关药物制剂补助、疾病补贴、康复补贴等。

(四)瑞典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及资金筹集瑞典社会保障强调国家的作用,实行高度的计划和调节,在管理上分三级管理。即由国家立法机关、专业部委和地方管理机构分级管理。社会保险费在1985年以前由瑞典社会保险局收缴,1985年后改为由瑞典税务局收缴。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第一,雇主、自雇者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第二,职工、自雇者个人缴费用于养老保险。

二、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1、紧缩社会保障支出在健康保险方面,1989年,健康保险津贴改为每月发放;在养老金方面,1993年,退休年龄提高到65~66岁;在失业保险方面,1993年,失业保险津贴标准从相当于原工资的90%降到80%;在父母保险方面,1996年,父母保险津贴标准从相当于工资的90%将为75%。

2、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地方化改革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地方化改革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颁布实施的《瑞典保健法》中已经宣布,瑞典各郡政府应该承担其规划所有保健服务的主要责任。

3、实施社会保障竞争机制与私营化改革职业养老金的发展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和私营化的突出代表。20世纪80年代初,瑞典职业养老金制度获得明显发展,形成四大职业养老金团体,这就是“工人职业养老金”“白灵菇源置业养老金”“中央政府雇员职业养老金”和“地方政府雇员职业养老金”。

三、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当前社会发展的进程远远低于瑞典,而且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大,所以不能照搬照抄瑞典社会保障模式及其改革。但是即使存在但差异,我国也可借鉴其成功经验或者从中获取些许启示,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一)养老保障方面的启示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公民权利”、“普遍性原则”是值得借鉴的。对中国现状来讲,最主要的是如何把中国的广大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同时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尤其是养老金保障法还很不完善,所以,健全的社会立法和社会化社会保险计划,才是中国养老金制度完善的必要条件。

(二)医疗保障方面的启示首先,在我国医疗卫生领域,政府应增强在医疗卫生体制中的主导作用,缩小社会群体医疗卫生享受水平的差异,提高医疗卫生的公平性,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其次,要切实转变卫生行政部门职能,政事要分开。用政策引导和利用社会资源,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多渠道办医的积极性。最后,瑞典社区医疗服务十分发达,这一点也很值得我国借鉴。在广大社区,普遍建立社区医疗服务点,使老年人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十分必要。实现“小病进社区,大病上医院”,一来可以分流患者对综合医院的压力;二来可以节约医疗费用;三来可以优化卫生资源的分布和使用效率。

(三)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方面的启示

1.用集中管理取代分散管理。对中国而言,当务之急是统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机构,同时让国家财政退出直接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格局。此外,还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参与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发挥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范文第5篇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效率选择

1.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

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的保障同时并存,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三层安全网。一般来说,受财力的制约,在不发达国家,政府只能为社会成员提供较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但是,不论保障层次高低、范围宽窄,都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提供,即提供社会保障应该是一种政府行为。而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办法全盘复制前苏联模式,实行与就业高度重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是某种程度上的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然,企业作为微观经济实体;不可能长期承担社会职能,也不应担负为本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况且,由于企业时时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风险,也往往负不起这一责任。因此,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内在职能。

2.我国当前亟需巨额的社会保障资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科技现代化、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巨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

在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转变为征纳税关系后,客观上必然要求社会保障资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将产生1500万人的下岗大军,加上现有的失业人口,共计3000余万职工将失去工作岗位;“九五”期间,农村新增劳动力加剩余劳动力为2.14亿人,但市场只能消化7700万人。如何在不引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解决失业问题,将成为新世纪对我国经济的最大挑战。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再就业制度,使其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压器”,在目前的中国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另外,中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199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2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而2010年以后,我国将大步跨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退休职工将剧增,现实的老人赡养压力或“养老”问题,对每个人来说,都已不再是遥远的话题。而且,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真正落实,也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3.社会保障税是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途径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率的方式。其弊端是:由于筹资的方式、制度多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征收力量不足,手段缺乏刚性的情况下,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受企业自身利益的影响,社会保障的扩面工作十分艰难。而且,在实际执行中,这种筹资方式造成了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正是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存在的缺陷,使得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缺乏应有的保障,其资金管理和收支平衡也存在巨大的困难。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将在如下方面显示较大的优越性。

第一,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采用税收的形式进行,而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特征将克服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种种阻力,杜绝拖欠、不缴和少缴的现象,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提供强有力的手段。

第二,有利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第三,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

第四,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

第五,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条块分割,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六,有助于在中国加入WTO后为各类企业创立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国际社会的基本做法及值得借鉴的经验

自19世纪末德国首创社会保障(险)税以来,国际社会进行了广泛的实践,这种实践表明,正是社会保障税自身的优越性,促进了这一税种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兴起和发展。

1.基本做法

社会保障作为现代社会政府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能,其共同性使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做法有许多共通之处。

第一,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通常是参加本国社会保险,并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在本国支付和取得的工资,薪金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员的纳税义务一般以境内就业为标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须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险纳税义务。而对于本国居民为本国居民雇主雇佣但在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则除个别国家外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

第二,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与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相适应,其课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施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是课税对象不包括纳税人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员工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项目,但作为税基的工资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他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工资薪金通常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因为社会保险税实行专税专用原则,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

第三,社会保险税的税率

大多数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实行分项比例税率,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险支出量,规定高低不等的差别比例税率。但也有少数国家,如英国采用多种税率形式并举的制度。

第四,社会保险税的征收方法

由于社会保险税主要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因而雇员税款大多实行源泉扣缴法,即由雇员所在公司负责扣缴,雇主应纳的税款由公司直接缴纳;而对于自营业主及其社会成员应纳的社会保险税,则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从总的情况来看,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一般都由多个税种组成,这些税种各有不同的税率、税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设立。因此,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实际上是独立的一个税类。和其他税类相比,其主要特点是该类税收自成收支体系,虽然划入财政收支盘子,但专款专用。

2.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国际社会的社会保障实践已逾百年,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中,以下五个方面是特别值得我国借鉴的。

(1)社会保障税名为税或费,但不能用一般的费或税的概念来认识和区分二者的内涵。

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社会保障筹资手段的名称不尽相同,比较常见的有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缴款(社会保障费)、工薪税三种。尽管名称不同,但实质上并无根本差别。都具有强制性、基金性等基本特点。而且,无论是社会保障税,还是社会保障费,其实质均不同于税或费的原有含义。社会保障费作为一种特殊的缴费,是在政府的法律强制规定下为自身需要进行积累,并带有一定程度互济性质的缴款,它不同于公民为直接交换某种政府服务而付出代价的一般财政收入中的规费;社会保障税的专用性与直接返还性也是一般税收所不具有的,因而也不同于一般税收。因此,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应该用一般的费或税的概念来认识和区分二者的内涵。

(2)严格规定社会保障的主要目标与界限是维护福利国家的最佳方式。

就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区域而言,欧洲建立社会保障的时间较早。这是工业化和市场化推进较早的综合结果,因为恰恰是工业化的推进造就了产业工人大军,而市场化的推进则集中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形成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对峙。在发展中国家,同样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向工业化的迈进,致使市场需求与劳动力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使得失业救济和退休养老问题摆上议事日程。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只能依靠政府。各国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时必须始终坚持足够的工作收入是福利的根本基础这一原则。

(3)社会保障的内容因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异。

从国际社会来看,尽管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层保障同时并存,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国情的不同,各国社会保障内容与范围有很大差别。在发达国家,特别是所谓的福利国家,如瑞典、英国等,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办法,保障对象遍及全民,保障项目贯穿人生的各个方面,如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家庭津贴、住房津贴、职业培训、公益性社会服务等,社会保障项目十分广泛而全面。相反,受经济实力的制约,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项目相对较少。而且,即使是经济发达国家,其社会保障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也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扩大与调整的。

(4)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公民应享有的一种权利。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史上,以二战为分水岭,战前、战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一是战后公民权利的范围大为扩大,享受现代文明福利生活成为新的权利内容。二是从最初针对少数经济困难的个人实行社会救助,发展到对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均有社会保障,又进一步发展到社会全体成员均有权享受国家给付的各种福利待遇。三是战后开始随着物价、工资波动而调整年金,以保障劳动者和公民不致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准,以保证一切公民都有权分享经济成长的果实。

(5)多支柱体系,分散风险。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保险的需求将不断扩大,对此,世界各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经验是,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今后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趋向应为三大支柱:一是强制性公营的以税收为资金来源的支柱。二是强制性私营的完全积累的支柱,用于储蓄。三是自愿性储蓄支柱,用于那些有资金也有愿望储蓄,并想在老年时得到更多保护的人。这三大支柱构成养老保障的多支柱体系,可共同抵御老年人面临的多种风险,而且,这种多支柱体系共同担负着防范未来经济和政治不确定性的总体风险,如政府和市场崩溃、财政来源枯竭,投资策略偏差等。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初创阶段,现存的较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巨大的社会保障需求,将对社会保障资金分配产生极大的压力。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

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2.增强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

传统的社会救助,不承认救济事业是一种社会义务和责任,不承认要求社会救济是一项公民权利。英国在19世纪上半叶颁布并实施的《济贫法》,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阶段的标志,首创了认定要求社会救助属于公民合法权利,社会救助是应尽义务的新准则。中国社会保障工作的起步较晚,树立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有助于明确一个观念:即社会保障不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的权宜之计,而是现代政府必须长期承担的义务,是一项积极的福利举措。也因此必须从长计议。

3.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建立社会保障的同时,必须重视传统的家庭养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是,既要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需要,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作用,又要从我国生产力水平落后,脱贫致富的任务还相当严重的现实出发,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尽管当前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最迫切,但从长远来看,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影响时间最长的项目,将首推养老。由于保险易升不易降,因此,在我国创建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时,不仅应积极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教训,而且尤其应重视中国的现实与传统。其现实在于:中国人口多、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较低,但已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其传统是指中国的家庭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