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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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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特点

银行集团并表范围更加审慎。从全球银行业监管实践来看,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并表计算规则反映的是监管机构对资本抵御风险范围和复杂程度的判断。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既明确了纳入银行集团并表范围的硬性指标(如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也结合了一些柔性指标,如银行集团可以实质性地影响被投资金融机构在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的决策,或与被投资金融机构在合规和声誉风险方面产生连带效应,这类被投资金融机构也要求纳入并表范围,充分体现出以风险为本的并表监管理念。

构建了多层次的资本监管体系。按照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中国银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三者的下限分别为5%、6%和8%。结合“新资本协议III”的监管要求,构建了包括最低资本、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第二支柱资本在内的资本监管体系。明确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都必须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是所有银行必须要满足的,即使是不考虑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也需要达到8.5%,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则需要达到7.5%。

严格资本构成和扣减方面的要求。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明确了资本的构成和扣除范围,未实现的得利从核心资本中扣除,考虑税收因素后可以列入二级资本。对附属公司少数股东资本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额和方式进行了明确,体现了新协议III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对于我国银行业普遍使用的二级资本,按照新老划段方式进行了严格界定。规定2013年1月1日后发行二级资本作为合格的资本工具不能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他赎回激励。上述监管规定客观上有利于推动银行不断提升资本质量,并促使银行将资本充足率目标管理摆上议事日程。

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上一定程度体现了审慎的、中国化的监管偏好。借鉴新协议的资本计算方法,对划入公司暴露的中小企业业务根据3000万元年营业收入进行资本计算的调整。对于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违约概率最低设定为0.03%,事实上设定了开展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底限。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是决定资本充足率最关键的因素

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调整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式,使我国商业银行再次直面严峻的资本充足率合规压力(见表1)。从第一支柱下的三大风险看来,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会比实施标准法更少地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从而达到节约资本的目的。无论是操作风险标准法或高级度量法都只会增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不会节约资本。对于在风险加权资产中占比最高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否一定会比实施权重法节约资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的客户选择和资产结构类型。

按照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暴露分类方法,就债权和商业银行债权而言,实施内部评级法未必比实施权重法节约资本,关键看其内部评级结果的分布状况。以我国债权为例,即使是实施内部评级法高级法持有债权也不会是零风险权重,不比权重法节约资本;对于财政部、央行以外的公共部门和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市场惯例,其信用风险略低于,按照上表中的测算,采用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会比权重法略微节省资本。就企业债权而言,采用内部评级法会比权重法节约资本。对于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在满足纳入零售小企业暴露的条件下,假设违约损失率45%,相当于标普B-级的零售小企业获得的风险权重约为75%,只要内部评级结果高于标普B-级都可以获得比权重法更优惠的风险权重。对于零售债权(如个人按揭、信用卡、私人授信等),预计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将较大程度地节约资本。

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可能性增大

虽然单个银行受到新出台资本管理办法的影响程度不同,但整体看来,该办法会驱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这一点可以通过对影响资本充足率有利和不利两方面因素分析做出基本判断。

新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后,有利于提升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包括银行盈利能力持续增加,使得以留存收益增加资本的能力得到提升。同时,超额损失准备可以分段计算附属资本也有利于增加资本实力。不利于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包括资本构成项的更改,缩小了合格资本的范围;并表范围的扩大,使资本扣减或风险加权资产增加;在内部评级法下,金融机构之间业务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相关系数提高,导致同样的交易对手、同样的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有所增加;新引入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要求,增加了风险加权资产总量;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随着银行总收入的增加不断增加;内部模型法下,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在险价值(stressed VaR)与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在险价值的均值乘以3,二者中高者计算,会增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由此可见,提升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因素远逊于降低资本充足率的因素(见图1)。

对照国际同业披露的内部评级结果,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银行对企业暴露使用的平均违约概率值大致相当于标普BB-级。基于测算,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后,假如我国银行的授信企业平均获得相当于标普BB+级的内部评级级别,按照抵押品覆盖比率,违约损失率最低为35%(除非是合格的金融类抵押品),由此决定的风险权重约为63%,高于2011年年报披露的五大行平均风险权重。

我们也可以从定量的角度,基于2011年中国工商银行年报中披露的数据,做一个简单测算,大致估计新资本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可能的影响。2011年工商银行的净利润2084亿元,比2010年增长幅度约为26%。考虑到目前国际金融形势动荡,欧债危机有不断蔓延之势,美国经济也很难在短期内走出低谷,房地产行业资金链紧绷,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显现,沿海地区中小企业违约数量增加等市场信号反映出今年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难以乐观。在此大背景下,假设2012年净利润增幅仍可以达到20%,预计净利润约为2500亿元。将净利润中的65%,1600 亿元转为资本(不考虑新资本管理办法收紧了二级资本的标准,导致现有二级资本逐步剔除和可能会发行新的二级资本工具的因素),2012年预计总资本约为12724亿元。按照前三年总风险加权资产平均增速20%推算,在2011年总风险加权资产84473 亿元的基础上,2012年预计风险加权资产大约增加到101368 亿元。这样,资本充足率会由2011年的13.17%,下降至 2012年的12.55%。

未来杠杆率对资产规模扩张的约束力更强

杠杆率在性质上与资本充足率属同类指标,目的都是确定出银行资产扩张的边界。从全球主要银行杠杆率的计算方式看,基本的计算公式相同:即用一级资本除以调整后的平均资产,平均资产指季度资产价值平均数。但是,由于会计制度和资产类别上的差异,实践中全球不同地区的银行计算杠杆率的做法有很大差别。

瑞士的银行一级资本构成项包括:上年余额、当年净收入进入资本部分、出于监管目的公平价值收益或损失的调整(扣税)、外汇对核心一级资本的影响、一级资本中混合资本工具重新分类,以及其他,如一级资本的发行、赎回、产生的红利、股票补偿的影响(在股票计划下购买库存股票)、监管扣减项的变化。在计算杠杆率时资产项要扣除: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对保险实体的参与,对银行和融资实体的投资,某些证券化暴露;其他调整,对本银行债务累计的公平价值调整(扣除税收影响),预计但还未宣布的分红,列在交易账户上自己库存股票的净多头,养老金计划会计处理的调整。

英国的银行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优先股、留存资本工具(reserve capital instruments)和一级票据,扣减项包括预期损失超过准备金部分的税项、对金融公司的重大持股的50%。分母资产项是调整后总的有形资产,即总资产扣减与交易对手叙作的衍生交易中净扣部分和有抵押品部分、投资合约下连接客户负债而持有的资产、净结算余额、现金抵押品、商誉和无形资产。

美国的银行一级资本包括:一级普通股、优先股、合格的混合证券和非控股权益。而分母调整项包括证券未实现的收益或损失、商誉(disallowed goodwill)和其他无形资产、对某些附属公司的投资、一级资本中扣减的非金融实体投资调整后的账面价值(carrying value)。

根据“新资本协议III” ,一级资本充足率必须满足最低4.5%的监管要求,这意味着以一级资本充足率计算,银行的杠杆被约束在22倍。杠杆率必须满足3%的最低监管要求,即以杠杆率计算的银行的杠杆被约束在33倍。换句话说,银行一级资本放大的杠杆倍数必须小于22倍,扣减了一些投资、未实现损益和无形资产以后杠杆倍数必须小于33倍。

根据银监会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除了第二支柱外的其他资本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要求,都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理论上银行的最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可以达到11%,意味着监管机构期望银行通过核心一级资本放大资产的倍数在9倍以下。而杠杆率4%的最低监管要求意味着25倍是资产扩张的最大边界。为了有更加直观的认识,我们根据五大银行2011年年报披露的数据,将年报披露的核心资本都归入核心一级资本,大致测算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约束下的资产扩张边界。

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规定,汇率、利率和其他衍生品按现期暴露法计算表内资产余额,其他表内资产扣减准备金后计算表内余额,而表外无条件可撤销的承诺按10%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其他的按100%信用转换系数计算。这样,虽然计算杠杆率的分子与计算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分子保持一致,但计算杠杆率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比计算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更大。由于无法公开获得计算五大银行杠杆率需要的详细信息,采取以下替代的方法测算。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2011年末总资产的数据并非按照杠杆率计算要求的风险加权资产,上述杠杆率约束下的风险加权资产扩张边界有一定程度的高估(见表2)。

商业银行转型发展正当其时

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标志着商业银行继续扩张资产业务的边界面临越来越强的监管约束,在依靠利润补充资本难以赶上资产扩张速度的前提下,未来的转型发展应该重视不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而资产业务则以“轻资本”为导向,更加注重风险权重低的表外业务、零售业务、中小企业业务、短期业务等。

很难笼统地定义表外业务比表内业务节约资本。对同一债务人,同样抵押品的情况下,如果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违约损失率和有效期限是监管给定值),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风险权重完全相同。能够节约资本的表外业务是由金融机构承担实质性风险的贸易融资、保函或保理业务,此类业务特点是直接交易对手就是银行,或者虽然直接交易对手不是银行,但最终承担风险的主体是国际组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保理商。典型的业务类别包括保兑信用证、转开融资性或非融资性保函、由国际组织担保下的贸易金融等。

零售业务中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从国际同业情况看,零售业务中最节约资本的是按揭业务,合格的循环零售、其他零售、列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未必比非零售业务节约资本。从近年来国际同业披露的数据分析,列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平均违约概率约在5%左右,在违约损失率50%的情况下,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适用的风险权重大致相当于标普BB+级客户适用的风险权重。而国际同业公司客户预测的平均违约概率水平大致相当于标普BB-级。由此可见,选择零售中小企业略优于选择公司客户,以英国三大银行为例(见图2)。

即使是作为公司暴露的中小企业,也比大型企业有一定的资本优惠。对于相当于标普B级的客户,违约损失率45%,有效期限2.5年的情况下,大企业的风险权重约165%,而中小企业的风险权重约127%。但由于中小企业更容易违约,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寻求建立对中小企业风险控制的整体能力,保证信贷资源向优质中小企业倾斜。否则可能由于中小企业客户选择不当,导致中小企业整体的平均风险权重过高,造成资本耗费。有数据显示,劳埃德银行集团2010年列入公司暴露的中小企业平均风险权重也达到74%,高于大型企业平均风险权重5个百分点。

短期业务比中长期业务有着更明显的资本节约优势。在高级内部评级法下,对于原始期限在1年以内的全额抵押的场外衍生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自我清偿性质的贸易融资和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的其他短期风险暴露,都可以采用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以7天回购类型交易为例,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最低的风险权重为4%左右,高级法下最低风险权重仅为2%左右。对于贷款,有效期限长短对资本有显著影响。假设对企业发放一笔5年期贷款,可以有三种还款方式,第一种等额还本付息,每年收回的现金流是全部现金流的20%;第二种是第一年偿还全部现金流的10%,第二、三、四年每年偿还25%,第5年偿还15%;第三种前4年只还息不还本,每年收回的现金流占全部现金流的12.5%,第5年利息和本金一次付清,收回剩下的50%。

第一种情况:

有效期限=1×0.2+2×0.2+3×0.2+4×0.2+5×0.2=3年

第二种情况:

有效期限=1×0.1+2×0.25+3×0.25+4×0.25+5×0.15=3.1年

第三种情况:

有效期限=1×0.125+2×0.125+3×0.125+4×0.125+5×0.5=3.75年

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入世之前――对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制度的回顾

入世之前,我国没有以“汽车金融公司”命名的金融机构,但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并非完全空白。1996年5月,中国建设银行与一汽-大众公司共同推出了汽车贷款实验项目计划,为购车者提供分期付款服务,这是我国汽车信贷业务的起点。但由于宏观政策调整等方面的原因,该计划于4个月后被中国人民银行暂停。1998年,由于汽车生产厂商垫付的资金过多,影响其正常的生产和销售,不少厂商取消了分期付款方式。为了规范汽车金融服务,金融监管机构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1998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了《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试点)》,该《办法》规定,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消费贷款购买的汽车仅限于国产汽车。隔年二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汽车消费信贷的条件、贷款期限与利率、贷款程序、贷款担保等进行了规定并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允许财务公司办理集团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贷款市场竞争不规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汽车贷款的风险逐渐暴露,《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已难以有效发挥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的作用。为此,2004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完全取代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拓宽了贷款人的范围,将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列入贷款人范围。同时,对不同的借款人进行了市场细分,对不同的借款人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及风险管理要求。此外,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为了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该《办法》专设“风险管理”一章,要求贷款人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等等。这些规定在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发展及防范汽车贷款风险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二、 入世之后――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根据入世承诺, 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年11月12 日,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该《办法》,只要符合一定的资产以及负债条件即可设立汽车金融公司。车贷业务不但对非金融机构开放,也同样对外资机构开放。2004年8月3日,中国银监会根据此规定正式核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业。这是银监会核准开业的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随后,大众、丰田、戴姆勒-克莱斯勒等国外汽车公司纷纷以合资或独资的形式试水中国的汽车金融市场。

然而经过几年的发展,监管方面的不足之处也显现出来:第一、在贷款利率方面,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是在人民银行法定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至30%,与商业银行相比没有任何优势。第二、在业务范围来看,汽车金融公司不准开设分支机构,这又输给了商业银行;第三、从服务种类方面看,还仅限于一次性购买的贷款,而并未能贯穿汽车的整个使用流程。第五、融资渠道单一。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只能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或向金融机构借款再加之我国的资本项目受到管制,不能实现资本项目人民币自由兑换,所以汽车金融公司从其母公司获得的资金支持将非常有限。

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资产证券化的当代意义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之后迅速推广应用到世界各地,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融资工具。当前,扩大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并引导其逐步向常规化发展,对于盘活银行业存量资金、分散银行体系风险、促进理财和同业业务规范发展、推动债券市场发展,从而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提高资产流动性,有利于盘活存量资金。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存量信贷资产转化为可用资金,用盘活的信贷资金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小微企业、“三农”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促进银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解决我国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融资的问题,分散银行业风险。当前,我国企业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体系,金融风险高度集中于银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将银行的信用风险转由其他金融或非金融机构承担,有利于转移和分散银行体系的风险,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

第三,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促进理财和同业业务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和同业业务发展较快。如果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于信贷类产品,其实质是将信贷资产转化为银行客户可以直接投资的证券;部分同业业务与信贷资产挂钩,其重要驱动因素也是将存量贷款的信用风险从银行转移出去。这均反映我国银行体系存在内在的资产证券化需求。通过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并引导其逐步向常规化发展,能够将合理的市场需求转化为规范的资产证券化形式,既满足了市场内在需求,也有利于控制银行体系风险。

第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还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相对缓慢,债券品种单一。资产支持证券在债券市场上发行,有利于丰富债券种类,增加债券市场规模,更好地满足市场参与者合理配置金融资产、实施风险管理的需求。

历史回溯

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基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5至2008年,全国共有1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17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额为667.83亿元,已发行产品基本完成兑付。此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资产证券化试点处于暂停状态。2012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共同《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目前共有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了228.5亿元资产支持证券。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明确了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要求。2005年11月,银监会颁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提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市场准入、风险管理和资本计提要求。2009年12月,银监会《商业银行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进一步完善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要求(该指引已并入银监会2012年6月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上述三项规定与银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共同构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框架。

从近年来的试点情况看,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稳步发展,基础资产范围逐步扩大,发起机构和投资机构日趋多元化。在基础资产方面,从初期的项目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逐步扩大到汽车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在发起机构方面,从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逐步扩展到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财务公司;在投资机构方面,也逐步从中资商业银行扩展到了外资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

思考与建议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资产证券化对危机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也暴露出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存在的严重缺陷。作为国际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均从风险管理、资本计提、风险留存、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方面强化了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针对危机后资产证券化市场大幅萎缩的情况,美国和欧盟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目前,各类证券化产品中,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CDO(担保债务凭证)和CDO2已经基本消失,但结构简单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量总体较为稳定,资产证券化仍然是西方金融机构的重要融资方式。危机后,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高风险经营模式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风险来源,但资产证券化本身作为银行融资的重要来源,有必要继续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功能。

当前,我国银行业货币信贷增长较快,存量信贷资产规模较大,市场存在内在的资产证券化需求。而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起步阶段,发行规模和品种均比较有限。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应在审慎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应当坚持简单、透明、防止道德风险和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原则。

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应过于复杂,交易结构和资产构成应当透明,同时要防止由于多个主体参与、存在委托问题而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为此,资产证券化发展应当坚持简单、透明和防止道德风险的原则。

简单是指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构成不应过于复杂,资产分层和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了,不搞结构复杂、信息不透明的再证券化产品;透明是指应充分披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相关信息,确保相关参与方和投资者能够及时、充分获取所需的各类信息;防止道德风险是指要有效解决资产证券化产品链条中存在的委托问题,促使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和投资者等履行好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减少而非放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资产证券化发展还应坚持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原则,通过明确资产证券化导向,对基础资产和资产证券化资金的运用提出指导性要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证券化盘活的信贷资源向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

其次,完善资产证券化各项管理机制,逐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

当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建议结合近年来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经验,借鉴危机后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最新发展,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各项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准入机制,通过准入管理促使资产证券化向简单、透明、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支持实体经济的方向发展。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及资产证券化制度和实践日趋成熟,可以考虑逐步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审批流程。

二是有效实施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和资本计提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其在证券化交易中担当的不同角色(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建立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尤其要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已经部分或全部转移的风险,可以减免资本计提;但对于仍然保留在银行的风险,则应当严格计提资本,防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资本套利。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化业务各参与机构和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有效管控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资产证券化留存机制,要求发起机构持有一定比例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强化其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和风险管控职责,有效解决委托问题,防范道德风险。

四是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披露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担当的角色、提供的服务、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及其限度,使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对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具有恰当的认识。

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信托业;监管;混业模式;资本金要求;净资本

一、国际信托业监管方式

在美国以及英国,信托业从最初发源就与银行紧密相连,大多所谓的信托公司其实就是我们熟悉的商业银行,大的银行集团都有信托业务部或经营信托业务的子公司;在日本,一直以来银行也对信托业进行监管。

(一)英国

现代信托业起源于英国,并在英国形成了信托制度和发达的信托业务。它们对英国乃至世界的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而持久的影响。

目前,个人受托业务占英国信托业的绝大部分,业务占比达到八成。法人受托业务基本上由银行和保险公司这两种金融机构来兼营,在英国,没有专营机构来处理法人受托业务。该项业务绝大部分由英国四大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集合投资计划、年金信托和单位信托。

1997年之前,英国的信托业监管借鉴金融监管的经验,实行的分业监管的模式,自律组织的指导协调发挥着重要的监督职能,是单层多头监管模式的代表。分业监管存在效率低下的弊端,为了克服上述弊端,1997年在英国,废除了多头金融监管体系,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来对英国的信托业实行统一监管。通过这次改革,信托业的行业协会的影响力仍然很大。在英国,信托业的行业协会主要指投资管理协会,主要是由年金管理公司和银行、保险公司、投行的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资产管理公司来构成。

(二)美国

美国信托业监管的特点体现为“双层多头”。“双层”指监管机关和立法依据,可分为联邦监管、联邦立法和州监管、州立法两个层次。“多头”指信托机构和众多监管主体,在联邦这个层面,由通货管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组成监管机构,州监管机构主要指各州银行管理部门。这些监管机关的依据是联邦或州立法,从而对所辖注册信托机构进行监管,形成了复杂的交叉管理关系。

为了协调多头监管造成的体制和法律上的冲突和矛盾,1979年美国成立了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来对美国的信托业进行统一监管,并制定了适用于美国的信托评价体系。

该信托评价体系从五个方面对美国的信托活动进行评级。这五个方面指:

管理信托资产的能力;

运作资产、控制风险和审计的充分性;

收益的质量和水平;

对制约性文件、现行法律(包括自营和利益冲突方面的法规)的遵守程度;

信托资产的管理。

(三)日本

日本信托业属于“集中监管”的体制,一直以来监管权非常集中,日本信托监管机构一直对日本信托业的发展进行着引导和监管。现在,日本信托业的监管机构是归属金融厅监管局下辖的银行一部与城市银行、长期信用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同属一类。

在日本存在信托业协会,属于业内的自律组织,但该协会并没有监管职能,完全是民间机构。协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向公众普及信托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信托行业内的沟通交流以及加强信托研究。

二、混业模式下国际信托业资本监管状况

国际上信托业基本是作为银行业中的一个业务类别而存在,在资本监管方面,附属于大银行的信托业务部门、信托公司或者同时经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均遵循银行业资本监管规范和报告要求;在银行集团合并报告中,也将信托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合并报告。在巴塞尔体系下,信托业务作为银行的一项表外业务遵循表外业务资本要求的规定,而对大量规模较小的信托经营机构的资本监管相对较为简单。

(一)美国信托业对于资本金的规定

美国每个州对于信托机构的资本金要求是不同的,但是普遍起点不高,并且要求非常灵活,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要求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成正比

美国对信托从业机构的资本金要求不高,呈现的特点是该州的经济越发达,则该州的资本金要求就越高。像美国经济发达的爱荷华州和德州,资本金要求分别是15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而对于经济不太发达的内华达州和新罕布什尔州,资本金要求分别是30万美元和25万美元。

2、资本要求与业绩水平和业务类别挂钩

明尼苏达州规定最低资本金为50万美金,在此基础上,需要增加20%左右的附加资本,这个比例根据信托机构的业绩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在某年内,信托机构的业绩达到了监管的要求,则按照规定对信托机构增加附加资本。

在阿拉斯加州,信托机构的资本金是30万美元,会根据信托机构的业绩水平来追加10万美元的附加资本。明尼苏达州规定对资本金的要求是1万美元,信托机构只办理办理遗嘱、遗产管理等业务。

3、资本要求与所在地的人口挂钩

在马塞诸塞州,资本金的要求和信托机构总部所在地直接相关。如果当地人口超过5万,资本金不能低于20万美元,人口低于5万人的,资本金要求为10万美元。对于1993年9月以前取得许可证的信托公司,阿拉斯加州根据总部所在地的人口数量,进行最低资本要求的规定。加州规定,如果信托机构总部设在超过10万人的城市,信托机构除缴纳正常资本金,还要向州银行管理局多交存20万美元作为附加资本金,还要将信

托资金总额的5%作为风险资本准备。

美国在信托机构资本金要求方面具有灵活性,这个来源于美国联邦制度规定。各州有管理属于本州经济事务的额外立法和司法权力,这种合理性值得我们借鉴。

(二)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资本金的规定

1923年,日本的《信托业法》第二条对信托机构规定,必须具备100万日元(其购买力相当于2000年的5亿日元)以上资本额;中国台湾《信托业设立标准》第三条规定,机构的实收资本必须达到50亿新台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1997)》规定,受托人或代管人的实收资本非分派资本储备最少为一千万港币或等值外币。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其注册资本中,应拥有不少于1500万美元的外汇。

三、国内信托业资本监管历程和基本模式

(一)历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颁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6月5日央行修订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并废止了央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无论是2001年到2002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还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都对信托(投资)公司有最低资本要求,并对开展相关风险业务如投资、融资租赁、同业拆借、贷款和担保等业务的资本要求进行了规范,虽然资本监管的体系尚不完整,但也基本确立了信托经营风险与其资本挂钩的机制,在控制信托业务风险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建立

在借鉴国内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以风险资本和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的基础上,银监会2010年8月颁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及之后的银监发[2011]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通知》、11号文《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14号文《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资本或业务监管规范的陆续推出,为国内信托业确立了以净资本、风险资本和风险控制指标为核心要素的资本监管框架。

该框架以净资本指标为核心,实现了对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特别是流动性风险的动态量化监控:该框架辅以风险资本核算,实现了对信托公司大量信托业务(表外业务)通过不断调险系数进行动态风险计量,监控信托业务的系统性风险;该框架对风险控制指标的规范,使信托公司的净资本水平与其业务准入、监管措施挂钩,使信托公司各项业务风险与其风险拨备相匹配,使信托公司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的双重约束下,共同防范超出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盲目扩张行为,特别是高风险业务的盲目扩张。

同时,建立了资本监管体系和信托公司分类评级体系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联关系。监管评级体系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将信托公司分为六个级别,同一级别中又分为A、B、C三档。不同评级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中的风险扣减系数和风险资本计算中的风险系数执行不同的标准。

四、国内信托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资本监管的基本思想和重要意义

(一)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资本监管体系。上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监管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通过加强对净资本为核心指标的监管,对于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控意义重大。欧美主要国家和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都迅速建立起以净资本为核心监管指标的监管体系。中国首先对于商业银行进行净资本监管,2006年通过颁布《证券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对证券公司实施了净资本监管。通过这种监管办法收到了非常好的监管效果,有效地抑制了证券公司的风险,使监管机构的思路和理念向金融机构和社会进行了非常好的宣传和传播。

(二)通过净资本管理弥补信托监管工具自身的缺陷。中国的信托业发展迅猛,行业资产规模持续膨胀,公司业务模式不断转变,业务创新不断开展。由于上述原因,中国的信托业的监管环境已经逐步优化。2007年以来,信托公司资产规模扩张非常迅猛,平均管理规模达到400亿,一些信托公司规模扩张超过净资产规模的50倍,最高的规模达到净资产接近200倍。然而,大多数信托公司的内部风控和管理能力并没有随资产规模的扩大而相应的提高和改善,单体信托业务风险依然大量存在。为了应对这种情况,监管当局对于目前的银信、信政和房地产信托业务下发了风险提示,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在年底,银信业务规模仍然高达1.32万亿元,规模为近年来最高。

上述事实充分表明,由于目前中国信托公司普遍缺乏基本的风控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监管当局必须以净资本为核心监管指标对信托公司加强监管和约束。

(三)监管当局重建风险防控体系,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当局新办法的出台,推动国内的信托公司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的风险防控体系。监管机构通过加强对净资本等核心指标的监控,对信托公司加强压力测试等多种手段,实现了对信托公司风险的有效监控。此外,监管当局对于信托公司也加强了事前的风险监控,加强了监管的针对性,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监管机构通过运用差异化的风险系数对信托机构进行引导,信托公司也会选择差异化的发展方式,使监管机构的意图更加坚定的落实。通过一系列措施,使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得到了架构,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监管效率。

(四)加强分类监管,推动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提高监管效率。

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汽车金融 资产证券化 运行模式

一、汽车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据统计,截至2004年,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为17952亿元,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10.6%,其中,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833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10.2%。2009年,国内汽车的销量呈现全面上涨的状况,汽车贷款业务也一跃成为各银行的第二大零售业务。

在我国,目前汽车信贷有三种方式:信用卡分期(商业银行提供)、个人银行贷款、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但是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具有其他两种所无法比拟的优势:(1)费用居中。汽车金融公司的利率一般在4.99%~11.38%,介于信用卡(3%~5%)与个人银行贷款(此前基准利率的1.1~1.2倍,5年期以下在6.33%左右)之间,同时汽车金融公司经常采用经销商贴息的方式降低贷款利率,甚至推出零利率等优惠政策。(2)审批时间最短。其审批流程是最简单的,最快当天就可以提车,但是用信用卡的话需要3个工作日来办理审批手续,银行贷款则往往需要一周时间。(3)其他优惠政策。除了上述优点,还可在经销商的协助下用贷款车辆换购新车,且还款灵活。

目前汽车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不是很完善,但是笔者认为汽车金融中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是大势所趋。理由如下:

(1)风险隔离。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由金融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来支付债权本金和利息,这样的话,即使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公司最终破产了也不会影响到资产抵押证券的投资者。因为,资产抵押证券允许公司以较低的利率借钱,但是必须以较高的信用评级发行债券,这也进一步降低了融资的风险。(2)优化银行资金配置。由于资金证券化是使用未来现金收入流,这样能大幅度减少信息成本、交易成本,增强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就提高了银行总体盈利水平及优化银行的资源配置,增进银行资产安全。

二、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

我国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如图1所示,其中包括了全部参与主体以及它们的运作关系。

主要有以下环节:一是发起人银行进行资产重组,接着汽车金融公司会将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二是SPV的构建,这是资产证券化最重要的一环,也是决定资产证券化是否成功的关键,因为证券化资产设定,信用增级,信用评级以及寻找承销商等资产证券化的关键行动都是SPV直接发起的。三是投资信托公司(SPV)进行信用增级,SPV申请评级公司进行信用评级。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与外部信用增级手段,根据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内部增级可以采用优先/次级证券、现金储备账户或者保留发起人的追索权的增级方式;外部增级方式有政府机构提供担保、由经销商与大型汽车集团联合担保以及专业的外资抵押担保公司提供ABS担保。四是SPV向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发行与销售。证券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的方式,可在全国银行间的债权市场发行、交易。五是专门的金融机构进行现金流管理,偿付收益等。

三、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一) 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缺失

在目前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中,我国仍然没有一个权威性强、信息充分准确的汽车消费者信用评估体系,在对申请者提供信贷时审查的指标一般仅是借款人的收入、职业、住房、个人品行等,而且其真实性未经严格的考察,导致无从评估该项业务的风险,有时候违约后甚至找不到借款人本人和抵押汽车。据统计,我国汽车贷款违约率高达30%,个别地区甚至超过了50%。对比之下,美国等西方运转良好的市场上,其坏账率仅有3%左右。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必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拥有良好个人条件的客户不仅能享受更优惠的交易条件,而且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有效简化手续,长久来看反而能降低信息的手机成本。

(二)证券市场规模较小

截止08年,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余额为 1583亿元,而当年汽车销量938.05万辆。现阶段主要采用静态利差法对汽车金融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但随着汽车信贷的发展,中长期汽车信贷、浮动利率汽车信贷等必然出现,期权调整利差法等现代定价工具将会越来越多的引入。但目前我国对汽车金融的管制比较多,牵制了汽车金融行业信贷证券化的发展。我国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利率只能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动10%~30%,提高了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同时,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只能从事单一的汽车贷款业务以及转售、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不能从事汽车租赁等营利性较高的中间业务,而且还不能成立子公司。

(三)保险公司的角色还很弱化

国外市场上,保险公司的角色很多,不仅包含汽车的商业财产保险、汽车折旧加速险种,还可以为承销进行再保险,提高资产评级,为证券化的成功坚定基础。而在我国,目前由于监管的要求,对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实践中,保险公司只承担为贷款担保,商业银行在发放汽车信贷时一般不对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只是联合保险公司制定一套保险方案。这导致我国车贷履约保证保险赔率非常高。

(四)汽车金融的相关法律不健全

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快构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迅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之具备了基本的可操作性。而且,现有的法律规定对消费者的保护不足。例如,法律法规中没有规范汽车信贷中抵押登记和产权证制度的条款,消费者在申请信贷证券的时候,一般都是以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其价值需要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来评估,所花费用均是由消费者个人承担,这给消费者增加率负担。另一方面,由于未实施汽车产权证书,可能造成汽车重复抵押、转让,给银行带来较大的风险。汽车信贷大规模证券化需要处理的问题很复杂,因为其交易环节多、参与方多,所以还需要出台法律政策来规范征税环节以及对税收收入进行定性。

四、完善我国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环境、经济环境

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暂时可以以《试点管理办法》为基础,以建行、国开行两个试点运转起来,对SPV的法律地位以及与证券化相关的会计、税务、披露等制度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使信贷证券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提高信用评级的科学性

我国要赶紧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全国性的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严格限制评级人员的资格,要求评级人员评估的独立性以及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使之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直接按照市场规则开展业务。但是,信用评级机构又不能不关注汽车贷款的年利率、违约率、车辆保险情况、发起人的授信标准和流程还有各种催收政策等。评级后,还需要对评估对象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作出评级调整,这样才能确保评级结果公正、有效。

(三)拓宽汽车消费市场

政府应逐步放松对汽车金融公司的限制,制定更宽松的汽车消费政策,鼓励汽车金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同时,科研机构可以和企业、政府相互协作,研发出高科技节能型汽车、汽车零件,政府在此基础上给予更多的推广优惠。

(四)加快证券市场的建设

资产证券化的大规模发展可以降低发行成本、减小集中性风险。因此,需要加快信托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市场中介服务类机构发展,同时,与证券化产业紧密相连的保险业、基金业高速发展也能有效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前进。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加强国际合作,以外国的人才增强我国该行业的发展活力,以外国的经验指导我国的发展方向,以外国的资金给我国注入新的动力。

参考文献

[1] 孙亚东.优先发展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北方经贸,2003:74-77.

[2] 任国栋.中国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模式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5:3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