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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税政策,小额贷款,金融机构,税赋
一、引言
我国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发端于2005年,2008年5月,银监会、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首次通过制度承认了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标志着民间金融借贷业务走向法治化和规范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9月30日,小额贷款公司全国机构数量有7398家,从业人员86273人,实收资本6658.95亿元,贷款余额7534.5亿元。从2008年以来,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还是贷款余额都增长迅速。小额贷款公司各省拥有数量差异较大,超过四百家的有江苏、辽宁、内蒙古、安徽和河北五个省份,而自治区只有4家,这主要和当地经济发展、市场需求和政策有关系。
从小贷公司贷款余额占GDP比重的角度估计,中国2012年只有1.14%,远低于民间金融较为发达的韩国的水平,这表明我国小贷公司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二、现行财税政策梳理
我国现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的文献不多,更多是对财税政策的解读和评价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来源不足的原因、风险管理、监督缺失和制度缺陷、服务定位和缺乏可持续发展等几个方面探讨。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政策主要分为国家层面的政策和地方政府层面的政策。近几年国家层面的财税政策有:
1.2009年3月的《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财金[2009]15号,财税支持对象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内容为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由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
2.2009年3月的《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16号,支持对象为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其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主要内容为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财政部门对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
3.2009年4月的《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4号,支持对象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主要内容为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4.2009年8月,《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支持对象为金融企业,内容为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2010年5月,《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支持对象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主要内容为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2010年5 月,《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支持对象为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主要内容为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7.2012年1月,《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支持对象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主要内容为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从政策的支持对象来看,主要支持的是金融企业;从主要内容方面,重点照顾开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财税政策主要集中于减免税收;从适用时间来看,大多在3年左右。从以上国家层面颁布的政策来看,财税政策明显有利于金融机构,而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承担的税赋差异
我国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归入工商企业类,而不属于金融机构,按一般工商企业来缴纳税收,无法享受国家给予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中的优惠待遇。在税赋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缴纳25%所得税、5.56%营业税及附加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坏账准备金,且生产经营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不享受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印花税也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自然人股东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如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试点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按12.5%征收,营业税按3%征收,国家对村镇银行的“三农”贷款给予2%的财政补贴。同样是在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方面,且与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服务性质和服务内容上并无大的差异,相反更具有优势,但却没有享受到与金融机构同等的税收待遇,一些部门以小贷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为由拒绝为小贷公司办理房产、车辆、设备等抵押手续。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利率可浮动,且一般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税收压力过大造成其盈利能力目前弱于银行。目前部分省市试点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在全国全面展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依旧艰难。
参考文献:
一、增值税的特点
(一)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即征税对象为生产、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在我国各税种中。增值税占据重要地位,2007年我国增值税收入超过1.5万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31%。作为国家积极财政政策之一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也始终为人们所关注。
在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只能计人固定资产价值,通过逐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存在着对固定资产部分重复征税的问题,即在计算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时,只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的已纳税额。不允许扣除外购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就整个社会来看,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所以,称为生产型的增值税。而消费型增值税则是在计算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时,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扣除外购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等同定资产的已纳税额。就整个社会而言。相当于只对消费资料征税,所以。称为消费型的增值税。我国已于2004年7月1日起将东北等地区作为消费型增值税试点,使其减少税负,扩大了资本投入和设备更新。
(二)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采用规范化的间接计算法计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是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不含增值税税款的价格和增值税税款,这样使得价税分离。我国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一进项税。企业按期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如:购买货物时支付117元(买价100元,税率为17%,增值税17元),销售时收款351元(销售额300元,税率为17%,增值税51元),实行税款抵扣制下。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200元征收34元的税款。即按全部销售额300元计税为51元,可将其在购买时支付的增值税17元扣除,实际应交税金为34元,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以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体现了对新增价值征税的原则。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而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三)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现行增值税将纳税人按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采用两档税率,分别为17%、13%,以简化计税方法,公平税负:对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简易征收的方法,按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增值税的扣税范围,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在扣除范围之内。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明确排除在可抵扣的设备范围之外。 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三、增值税改革的目的、作用
(一)规范税制,避免重复征税,降低税负
在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存在着对固定资产部分重复征税的问题,造成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较高。有专家测算,税率为17%的生产型增值税,相当于税率为23%的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消除重复征税、健全税收制度的同时,由于增加了进项税额的抵扣,会使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税额减少,税收负担下降。增值税转型实际上是给企业减负,将对企业投资产生扩大扣税范围和降低税负的双重激励作用。
(二)鼓励资本性投资,促进技术更新,促进企业发展
我国于1993年年底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增值税在我国开征不过20年,现在已是我国第一大税种。长期以来。生产型增值税对确保财政收入增长与抑制投资膨胀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对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这一要求限制了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及中国经济周期性回落的压力,生产型增值税的问题及弊端已经越来越明显,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已经刻不容缓。可以说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基于为提振经济而及时做出的决定。增值税转型是鼓励企业设备更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增值税转型可通过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鼓励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而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扩大内需,应对金融危机影响
国务院把增值税转型作为扩大内需。应对金融危机的十大措施之一。全面施行增值税转型必将有利于企业经营和利润的增加,短期可为企业减负,长期可刺激投资,增值税转型对促进经济的增长,从而拉动内需,扩大消费,降低金融危机的影响有着重要的作用。
增值税转型中规定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利于促进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这一举措振兴了我国制造业,推动了企业设备国产化进程。购进机器设备允许抵扣进项税对制造业如机械制造、石油化工、钢铁生产等行业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尤其是资本密集型企业,其允许抵扣外购设备的进项税额比劳动密集型企业大,通过扩大抵扣范围,降低税负,促进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改造。相应提高消化原材料涨价成本的能力,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而且会缓解物价上涨矛盾,进一步增加企业的积累,扩大企业的需求。其次,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为工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前为100万元)、商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前为180万元),并将以前的增值税征收率工业6%和商业4%统一调低至
3%,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产业导向性,表明了国家扶持工业建设的决心。
(四)增值税转型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环境
消费型增值税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调整和完善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整合。如对销售再生水、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对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生产原料中搀兑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达到一定比例的产品也规定了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同时。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增值税转型中调整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规定,对回收单位恢复照税。利废企业凭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进一步规范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
另外,对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恢复按17%税率征税。也有利于矿产品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一步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现行消费型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和系列优惠措施则体现了国家对于资源性产品的保护倾向,有利于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体现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新要求,达到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相结合的效果。
四、增值税转型的发展趋势
【摘要】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煤炭增值税由以前的13%恢复到17%,对煤炭产业产生巨大影响。煤炭行业是我国重要的资源型基础产业,税收制度对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文章通过介绍增值税的内涵、类别及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针对增值税转型后我国煤炭行业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现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建议。
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雷鸿.我国增值税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路径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8(8).
(一)运输行业适用的营业税政策
1.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运输行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按7%抵扣进项税额。
2.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运输行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
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我国将逐步按照世贸组织的原则,对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度进行调整。物流行业应如何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控制运营成本,进行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已成为物流行业经营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出发点。
三、促进运输行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和措施
(一)避税
利用转包签转包协议,运输费的发票运输业是可以抵扣的,转包给别人的业务尽可能让他们开票,直接冲减收入,这一块营业税抵减了,成本也有了。
(二)节税
节税是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择节税法——降低(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
快速折旧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对运输企业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的机械设备、车辆船舶,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可以采用快速折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式选择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为纳税人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制定了个别计价、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
成本计算方式节税法——降低(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规定的成本计算方法也有平行结转法、逐步结转法等多种。
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坏账损失准备金提取率等会计估计选择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摊销性质的项目往往只规定了下限(最低使用年限);对净残值率、坏账损失准备金提取率等预提性质的项目则往往只规定上限(最高估计值)。
2.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采取业务分离税务筹划。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混合业务。这些业务的产生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把它看成是两个业务还是一个业务,在税负上的负担是不一样的。
3.利用资本结构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资本分为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称为资本结构。
4.低创值(非核心)业务外包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纳税人对于自己没有成本(技术)优势的低创值(非核心)业务,可以采取外包方式加工、生产、承做。
5.分别签订合同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对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在签订承揽工程合同时,最好将自己不能制作、需要外购的大宗设备不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由发包方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这样可以少交外购设备的营业税。
6.零税采购量和零税销售量节税法——延期交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法并没有规定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配比,这为企业利用零税采购量和零税销售量进行节税提供了可能。
7.租赁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没有优势的业务流程外包,租赁便是其中的一种。
8.巧签合同节税法——降低增值、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很多经济业务,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因此,只有纳税人在订立合同时,灵活运用税收制度,利用合同条款节税的空间应该比较大。
9.分别核算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为了充分利用自己的各种经济资源,除了主营业务外,往往还兼营一些业务。
10.变废为宝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为了保护环境、废物利用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国家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11.替代节税法——享受优惠政策。国家为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民族产业的升级,以及为了保护某项资源、环境,或者为了抑制某类消费。制定了一系列导向性优惠政策。
(三)规避“税收陷阱”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使用增值税税率。需要我们对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从而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转嫁筹划
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
转让定价节税法——享受优惠税率。由于纳税人规模和经营范围的扩展,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和经营机构设置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广。
(五)实现零风险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四、结语
本文认为,我国的物流行业存在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人可以在税收法规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好税收筹划,以给企业创造最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1]于玉林,李端生。会计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14,70
[2]葛家澍。实质重于形式欲速则不达[J]会计研究,2005,(6):3-9
[3]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的研究[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3
【关键词】收入水平 中小企业 财税政策
一、引言
近年,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力量,吸纳了城镇就业的70%以上和新增就业的90%。然而,中小企业员工80%左右为工资较低的普通职工,其工资普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在这一背景下,如何缩小低端岗位与其他岗位收入的差距成为国家调整收入分配的关键。中国目前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的经济转型时期。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代表的民营中小企业如何度过这一转型期,成为一大难点。企业自身生存艰难使得给职工涨工资更为困难。
二、问题分析及财税政策介入的必要性
企业涨工资困难。一方面,企业的成本升高。另一方面,金融危机后,国际市场需求持续低迷,劳动密集型行业所面对的出口市场里的供求关系表现出极大的不均衡。供大于求使得销售价格下降,进而收入明显下降,企业的利润不断被压缩,这将直接导致企业没有足够的能力给职工涨工资。
职工的收入结构单一,缺乏应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中,大部分员工来自内地农村,作为流动人口,由于户籍限制,他们在子女教育、生活环境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方面都受到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待遇。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职工收入完全等于工资,没有包含基本的公共服务和完整的社会保障,这才是他们收入水平低、生活困难的根源所在。农村中,很多在外打工人员在脱离农村社保之后,并没有及时进入流入地的社保体系。
在通胀的大背景下,生活成本一再提高,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福利水平堪忧。同时,事实表明,只凭借市场的力量,这一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出于社会公平的考虑,政府有必要对市场进行干预,以提高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改善其福利水平。
三、应对该问题的财税政策思路
(一)税收政策
(1)依据不同类型企业经营特点,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多元化。大量中小企业处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状态,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这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目前中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应税销售额为主要认定标准。然而考虑到中小企业目前在经济社会中的数量和地位,税收政策的制定机关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时,应考虑使用多种标准供不同类型的企业做选择。
(2)针对行业特点使征税方式合理化。目前中小企业微利或亏损问题严重,既然中小企业普遍亏损或微利,那么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减税政策就显得意义不大,因为这些企业本身就不缴纳或缴纳很少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存困难的根本原因并不是税负过重,因此,在税收方面,除了减轻税负降低企业负担,更应当做的是调整税收政策,使中小企业的征税方式合理化。一方面,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程序,延长纳税期限。另一方面,采取各项措施,降低中小企业的纳税成本。
(3)提高企业财务税收管理水平。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是家族企业,在发展初期,倾向于将财务交给“自己人”打理,不够重视财务团队的建设,缺乏足够的专业财务人员。鉴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应着力推进中小企业纳税常识的推广工作,并且优化办税流程。降低中小企业纳税过程中的奉行成本和隐性成本。
(三)财政政策
(1)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近十几年来,中国农村劳动力加速转移和经济快速发展促进了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据2011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现有流动人口2.61亿,较2000年增长了增长82.89%。[中国现有流动人口2.61亿,较十年前大量增加.中国新闻网]然而,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太低,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微弱。如1998年的教育、科技、医疗支出比重为19.95%,2010年变为22.93%。虽然社会保障支出从1998年的5.5%增加到了2010年的10.16%,[ 根据2011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得出]但也不足以支撑失业、贫困和老龄化的福利需要,并远低于国际水平。
社会保障是调节收人差距, 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在财政政策方面,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支出中对社会保障项目的投入,重点关注低收入人群,着力完善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政策,使其生活水平不被工资水平完全限制。另外,在制度发展层面,加大对完善制度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不断改进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政策,促使社保政策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
(2)提高地方财政支出效率。中国地方政府的支出效率在改革开放以后的几十年中始终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特别是西部地区的政府支出效率远低于东中部地区的情形没有得到太大改变。除了地区初始条件这样的不可控因素,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对支出效率有很大的影响。比如,政府的消费型支出或者说政府规模对效率有显著的负面影响;投资性的政府支出,包括基本建设的支出则对支出效率有促进作用。[陈诗一、张军.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效率研究:1978~2005.中国社会科学2008(4)]因此,从制度上加强规范地方政府的收支行为,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有助于改善政府支出效率。
一方面,应切实落实财政管理的各项措施,加大财政支出的“成本―效益分析”,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支出具有乘数效应,政府公共支出变动将带动的社会总需求变动。为了使同样的财政支出规模能最大限度地带动总需求增长,这就要求政府通过强化居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工作来激励居民提高其边际消费倾向。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压制腐败活动,弱化“权力性消费”,让税收更好地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目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