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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税收政策
一、前言
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国应该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的推动作用。然而,我国中小企业的经济运行中,离不开融资,可是融资问题却是中小企业所面临的一大难题。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我国政府采取有效的税收政策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更好发展。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目前,我国多数中小企业通过融资方式以确保企业经济的有效运行,但是融资现状不够理想,具体能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出来。首先,从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看融资现状。企业从成立到发展,再到成熟,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而在这一过程中,资金的支持是十分重要的,企业若是缺乏资金,将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立足。由于中小企业竞争能力较弱,因此其往往会选择融资方式以获取相应的资金支持。其一,内源融资成为我国较多中小企业融资的选择之一,因其具有成本低和效益高的优势,所以对成立初期和发展时期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重要的融资渠道。但是,中小企业倘若长期坚持仅依靠内源融资,则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其二,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分为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的融资,但是无论是哪一种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都存在较大的风险。其次,从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看融资现状。其一,具有阶段性特点,中小企业从创立之初到成熟期阶段,对融资需求逐渐增大,而融资风险却逐渐降低,在成熟期以后,企业的融资需求逐渐减少,而融资风险却逐渐增大。其二,中小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不同,其融资方式也有所差别。总之,融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经济支持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中小企业在融资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但有效调整税收政策可以较好的减轻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时所面临的压力,因此,我国政府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调整。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实现内源融资有不利的作用。中小企业通过内源融资方式所获取的资金支持,主要表现在留存收益和折旧方面,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方面,并没有给予中小企业更大程度的优惠。我国对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企业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少于六万元的中小企业有较好的税收政策优惠,但是对于不属于这两种情况的中小企业而言,没有任何的优惠政策。其次,税收政策的实施没有更好带动企业的外源融资。其一,我国小额贷款单位没有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贷款单位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对中小企业而言比较不利于自身发展。其二,我国风险投资机构也没有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风险投资企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三,我国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的支持力度不够,从而导致中小企业在融资租赁时得到较少的优惠政策或者没有享受到优惠。最后,我国税收政策缺乏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大力支持。目前,虽然我国对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其政策体系仍然不够完善,进而导致我国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仍遇阻碍。
四、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建议
第一,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完善中小企业内源融资的税收政策。首先,扩大我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范围,以促进更多类型企业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加强中小企业的资金积累能力。最后,加大政策优惠力度以及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第二,积极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税收政策,具体表现为:鼓励风险投资;对债券融资给予优惠;鼓励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业务办理;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的政策;减少民间借贷的束缚。第三,促进我国担保机构的更好发展,要积极给予担保机构减免税收的政策,与此同时,加强对我国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以促进我国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第四,增大我国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以加强对其他中小企业的扶持。第五,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周期制定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而有效调节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与风险之间的关系。第六,加强我国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体系的完善,有利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利的税收环境。第七,采取税收政策时要兼顾公平,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要一视同仁,进而给予中小企业以合理的政策,尽可能的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五、结论
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经济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而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所以要确保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资金支持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目前我国多数中小企业都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尽管我国采取了一些有效的税收政策以尽可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但是其效果不是很理想。总而言之,我国应正确认识到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进而通过有效借鉴其它国家的措施,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从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桔林.社会资本对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的影响及实现机制研究[D].湖南大学,2012.
关键词:金融业;税收制度;税制改革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4-0070-04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金融业融入全球化的到来,中资金融业正逐步与外资金融业在同一个平台上展开激烈竞争。作为影响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现行的金融税制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制约了我国金融业市场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影响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政府必须提高在金融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通过运用各种政策手段,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中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金融领域中许多问题的发生与现行金融税制的不健全有关。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第一个主要问题是税负偏高。目前在中国从事金融业务,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其中,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从性质上说都属于在交易环节征收的流转税。
(一)流转税负担
不论从事何种金融业务,原则上统一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照规定的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税率2002年为6%,2003年降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因纳税人所在区域而不同,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在其他区域的,税率为1%。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县城、建制镇内,所以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者5%。
3.教育费附加统一按照3%的附加率征收。
印花税则因交易凭据的不同,税率和税基都不尽相同。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的税率很低,但是它一般按照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全额向交易的双方征收。所以,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借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
综合考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即使营业税税率下调至5%,一般金融业务的流转税综合税负也在5.5%以上。特别是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虽然目前已经降为2‰(最高的时候曾经达到5%。),但是与其他印花税税率比较仍然很高。这样,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税率相当高的印花税。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中国金融行业的流转税实际税负会更高:
1.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所以,实际上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
2.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被计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中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有些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比较差,不良贷款率比较高,但是营业税原则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因此,在滞收利息比率比较高的情况下,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银行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所承担的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虽然目前对此问题税收政策上已经有所考虑(现规定:银行2000年底以前已经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经过批准,可以在以后5年之内冲减营业收入;2001年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以后仍未收回,可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但是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对于证券交易业务,从部分国家征收证券交易税或者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负来看,有些国家的税负比中国的税负略高。例如:英国对股票买方征收印花税,丹麦对股票的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税率均为交易价格的0.5%。有些国家的税负则比中国的税负低。例如:法国对于在股票交易所或者柜台交易的证券,按照交易额对买卖双方征收证券交易税:交易额在100万法郎以内的部分,税率为0.3%;超过100万法郎的部分,税率为0.15%;每笔交易可以减税150法郎,且每笔交易税额最多不超过4000法郎;对于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收交易税。瑞士对于证券买卖征收印花税,国内证券税率为0.15%,国外证券税率为0.3%(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比利时对于证券买卖征收证券交易税,股票税率为0.34%,债券税率为0.14%(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对证券转让征税:香港对股票转让征收印花税,但是税率已经从1997年的0.3%逐年降到2001年的0.2%;台湾征收证券交易税,且只对证券卖方征收,股票的税率为0.3%,债券的税率为0.1%。
各国对主要金融业务免征交易税(增值税),但在理论上和操作上对金融服务的增值额的确认存在困难的除外,这主要是出于减少对资本流动的阻碍方面的考虑。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税制上的主要差异是在流转税制上。发达国家对银行业普遍实行免税或低税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的流转税赋较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多数西方国家实行增值税和商品劳务税;(2)西方国家对核心金融企业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出口金融业实行零税率政策。我国商业银行的营业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且购入资产增值税不得抵扣,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承担着双重税负。
(二)企业所得税负担
中国的金融企业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缴纳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所得税制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偏高,导致金融企业所得税名义税负过重。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这些年来各国、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中国的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但是已经高于俄罗斯(24%)、新加坡(22%)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者新兴工业国家。再者,多数国家对于包括证券交易利得在内的长期资本利得,通常区别于普通所得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而中国对证券交易所得等资本利得统一按照普遍所得征税。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但是中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于许多支出项目规定过严,例如允许税前扣除的坏
账标准过严。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可以冲抵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则按照有关坏账损失认定的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即原则上应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金融行业经营风险较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账,对于保障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贷款本金3年不能收回才能作为坏账核销,不符合金融企业防范风险的要求。
(三)个人所得税负担
个人所得税从两个方面影响金融业务:
一是对个人投资者从事金融产品投资所实现的收益征税。中国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和对从事证券(不包括国债)投资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照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证券转让所得则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一部分投资收益征税,另一部分投资收益不征税,本身有失税收公平,会扭曲投资流向,影响资本配置效率。
二是对金融企业的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从总体上看已经存在诸多不适应,如45%的最高边际税率偏高,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许多国外比较通行的扣除项目都没有设立),扣除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每月2000元的扣除标准),从而已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总体偏高。在国内,金融行业的工资水平比较高;与国外同行业相比,中国金融企业的职工人数偏多。因此,工资成本是影响金融行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间接地提高了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了金融行业的竞争力。 、
中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金融税收覆盖面偏窄,一些金融业务或者收益并没有纳入征税范围,有些税收措施欠公平,税收政策也不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步伐。其主要表现是:
1.对金融衍生产品征税管理滞后。
现行税制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规定仅限于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对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税没有规定,即便是现有规定也欠规范。由于规定不足,必须耗费大量精力对每种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一一进行调查研究,以做出补充规定,致使税法缺乏应有的严肃性与一致性。管理滞后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新兴业务扶持力度不够。税收政策跟不上金融创新的脚步,做不到扶持政策先行,税收对金融业务的调控与政策导间作用自然难以发挥出来。
主要表现在:(1)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如投资联结保险这一类新险种的分红收益,目前还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这与银行储蓄利息所得要纳税相比较,显得不够合理。(2)涉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三项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具体规定:一是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抵免政策);:二是在确定营业税税基的时候,租赁公司所承担的外币利息允许从收取的租金收入中扣减,而所发生的本币利息则不能扣减;三是回租业务过程中存在相关交易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如不动产回租会涉及征收两次营业税)。(3)随着信托市场的规范和发展,科学地制定与信托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是当务之急。
2.证券资本利得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目前中国对转让股票所得(这是常见的资本利得的一种形式)征税的情况是,在股票交易环节不论盈亏都要征收较高的流转税,企业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普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显然有违税收公平。此外,个人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没有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
目前,在内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有些银行甚至超过50%,对这部分收入不征营业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导致一些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关于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初步建议
税收和金融都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金融税制改革事关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以公平和规范为基本目标,以促进金融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符合国际惯例为基本原则,从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等方面入手,重点改革完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
(一)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负,扩大征收范围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避免产生大的震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可以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调低。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进一步调低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照利差收入征税。同时,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做既可以规范税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虽然降低营业税税率会减少一部分税收,但可以规定银行用少缴的这部分营业税金补充资本金,从而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其次是要变更税种。根据国际金融税制的情况,我们应在长期税改规划中逐步用增值税替代流转税,以期减轻税负,促进公平。改征增值税后,金融业因受利率下调因素影响而多负担的很大一部分老存款利息支出能够扣除,大幅度减小了计征税基额度,金融业整体的实际税负将有所降低。此外,流转税改增值税还可以使我国金融税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便于国有商业银行与国际大银行在经营绩效等方面进行比较。
(二)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
1.对于保险业带有投资收益性的险种,可以考虑将投资收益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调整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在制定和实施与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建议将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视同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投资抵免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时候,应当取消对本币融资的歧视,即允许租赁公司的本币利息支出同外币利息支出一样在计征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营业税时冲减租金收入。对于回租业务,应当针对其业务特点调整税收政策,以消除多重征税问题。
(三)调整个人所得税
1.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对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税,只是在征税方式和负担水平上存在差异。从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看,在规模和技术上已经具备了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征税的条件,可以对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征税。在税收政策上,应当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线投机。因此,可以考虑对长期投资者的所得实行较低的税率,对短期投资者的所得按照一般所得征税。
2.将现行的按月、按次分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改为国际通行的按照年度和综合收入征收为主、按次分项征收为辅的模式;制定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此类项目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适当降低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可以考虑定为40%。
(四)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
借鉴国际经验,为了减轻证券交易中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直至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
(五)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了简化、规范税制,平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费负担,建议取消目前仅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此而减少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可以通过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其他税种(包括中央税和地方税)筹集。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外资企业的主张似不可取。
(六)规范和加强对金融创新和部分贷款项目的税收支持
一是借鉴国外对金融衍生工具税收的相关规定,设立金融衍生工具征税项目,根据已出现和即将出现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点,确定具体的征税对象、征税环节和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和征收方法。二是制定银行金融创新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创新业务。比如对银行业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可以免征营业税,对新的结算业务及其改造投入予以税收政策优惠。三是对不同业务实行差别税率,如对农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或降低营业税。
(七)改革和完善银行呆账准备金的税务处理方式
根据国际惯例和税收中性原则,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建议做以下改革:首先,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其次,由银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计提的专项准备免缴所得税,以鼓励银行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并以专项准备核销呆账,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再次,改革银行贷款损失认定办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财政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的相互配合,对贷款损失超过专项准备的部分,由银行监管部门认定贷款损失是否属实,税务部门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认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八)减少银行抵贷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税费
鉴于以资抵贷的企业多数经营负担重、还款能力差,减免不良资产清理过程中的税费,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又有利于减少银行的贷款损失。建议由人民银行、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协商,减免处理抵贷资产过程中向银行收取的评估费、变现损失、税收、缴费等费用。
(九)完善税制,加强征管
针对现行税制的不健全,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法,明确有关概念,堵塞征管漏洞;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银行交易征税问题的研究,如银行常设机构的判定,利息来源地的判定,征管依据的确定,探索相应的征管技术与方法,以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
此外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调整需要妥善处理好的两个相关问题。
(一)税负偏高
1.流转税负担。用来分析和评价对经济增长起到明显作用的其中一个税种就是流转税。然而,企业税收负担的关键在于,无论企业有无利润,都需要交纳增值税等相关的流转税。究其原因,还是与我国采取的税收制度有密切的关系,而这种体系恰恰是以流转税作为重点税种。目前营业税是中国金融业流转税中的主体税负。尽管1994年以来我国的营业税历经数次改革,但目前金融业流转税制仍然不是很完善,很多企业,还未来得及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便已经消失,其主要原因如下:
(1)税负偏高。
①营业税。对于金融业来说,营业税还是其纳税的主要税种。从2001年起,经国务院批准,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2001年起,将原有的8%的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直到2003年为止下调到5%。但下调后的营业税税率还是要高于我国国内其他行业的税率,尤其是同样为经营银行业务的邮政储蓄,按“邮电通信业”税率3%征收税率。这样就导致金融银行保险业的税负要比邮政储蓄的税负高很多。
②印花税。对金融行业所拥有的资产也要收取相应的印花税。尽管我国目前的印花税税率比较低,但也会构成一定的税收负担。对于海外的一些其他国家,采取的大多都是减少营业税的收取或者是征收一些低税率的相关税种,以此来减少对其国内金融业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2)重复征税。由于我国实行的流转税制度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实施营业税制,而对工商、制造等行业实行的是增值税制,因此流转税制并未统一。我国对提供劳务的企业以收取营业税为主,对销售货物企业以收取增值税为主。而对于主要从事经营活动需缴营业税的企业来说,所购进的项目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得到抵扣,而且增值税是按17%的税率进行征收,这就更加重了金融行业在税收方面的负担。
2.企业所得税负担
(1)我国法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目前,我国对于居民企业的征收税率为25%。对于我国的金融企业来说也和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缴纳同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尤其是对于证券交易征税也是按照统一的普遍所得来征收。虽然我国的税率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但是仍然高于俄罗斯、新加坡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与此同时,中国对运输和邮政等企业单位推出相应的优惠政策正在逐步地实施,但实际我国的金融类企业和其他类企业相同都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税率在金融业方面反映较高。
(2)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限制比较多。根据我国现在实行的所得税的相关税收制度来看,对于一些支出的项目的规定还过于严格。比如:对于银行业的坏账准备金提取的税务处理是按照规定对坏账准备资产的期末余额以百分之一的比率进行计提,对这部分计提的资金是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减除。而对于金融企业的坏账核销来说符合规定的部分,应该先冲减已经扣除过的坏账准备金,也就是之前计提的资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是允许其对不能被冲减掉的部分来扣除的。当前中国的金融行业还存在着较大的经营风险,而对于这部分坏账核销来说,若能及时地进行核销,才能有效地保障中国目前金融市场的抗风险的能力。必须在逾期满三年才可以计入呆滞贷款,即作为坏账来进行核销。这样的规定在操作上给企业带来了不便。如果钱款收回,而且这一部分已经冲销,就要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制不合理
1.金融税制覆盖面窄。
(1)我国征收营业税的领域并没有将部分金融企业之间所形成的往来业务或者收益纳入到征税范围中。随着中国金融业的不断进步,金融范围内的一些业务如:银行之间相同体系内的联合性质的合作、银行与银行之间的拆借业务以及所需要资金流动的业务也在日益增多。目前,由于营业税的征收领域还未将该部分资金流动加入到其范围之内,所以金融业的相关企业就有了一定的空间来避税。
(2)对于一些金融企业中进行租赁业务的公司所实行的税收政策不够完善,应享有相应优惠政策的企业并未享受其应有的政策,比如一些进行融资租赁类的企业其具备投资性质;如果企业想要对不动产进行再次回租,也要缴纳营业税,这样的重复操作也加大了税收负担。
2.金融税制重复征税严重。严重的重复征税导致了我国金融业税制不合理。不但体现在依据全部营业额来收取营业税出现的两次收取税费所产生的税收压力,而且还体现在:
(1)再次对不动产进行回租的企业需要缴纳两次营业税;
(2)金融类企业在扣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后所获得的净利润,在股东以其他形式获得利润分配时,其个人所得税还应由其利润获得者缴纳。同时对于支付给职工的劳务报酬及薪金工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对个人又一次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我国的金融类的企业双重税收包袱多数由这些重复性的征税引起,与此同时,这也使我国企业的革新及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3.税制不规范,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从营业税的税制来看,在新型金融业务的税收政策上,每个国家都会对相关业务进行扶持,然而在我们国家,对该项新型业务所进行的扶持优惠政策基本属于欠缺项目。从而导致了中国在金融产业的离岸业务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二、深化改革,推动金融业税制改革
(一)稳定税负
1.降低营业税税负。在我国未来的金融机构发展过程当中,还应进而降低我国金融业税率,比如营业税,用这样的方式来减轻我国金融行业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更好地体现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业上的竞争力,使其能够达到与建筑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税率一致的标准。可以采取逐步降低的措施。
2.对金融业之间往来业务征收营业税。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统一性的税收政策,提高银行业资金的利用效率,还有利于对偷逃税款的漏洞进行有效防治,也有利于内资与外资金融企业的税负公平。
3.调整金融租赁业营业税政策。在一些特殊行业中的税收政策应当进行相应改变和革新,例如针对回租行业的相关特点,我国税收监管部门应根据其行业的特殊情况进行改变,以使其重复性征税的局面得到改善;针对那些通过融资的方式进行租赁业务且具备投资性质的企业,要使其享受到等同于固定资产投资时所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优化税制,加强征管
1.对金融衍生品征税。我国可以在相应的税种中(比如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确立金融衍生品的相关涉税的税目。根据其产品的性质和特点,来确定其具体的征税对象、税率、适用税目、计征的方式,并设置相应的低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对投资者买卖证券所获得的价差收益进行征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还处于非规范化阶段,证券市场上仍然有很多不规范的甚至是违规行为的存在,税收的征管水平还处于较低的水平,要对我国证券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时机尚不成熟。在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同时,现应选择适当时机对资本利得税进行收取。
3.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简化相关税率。2013年,我国已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试点推向了全国,邮政业和铁路运输业也于2014年1月1日被正式纳入了范畴。这样看来,金融业“营改增”的步伐已渐行渐近。要适时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增值税改革。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首先是在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出台之前,要全面分析其对金融机构各方面的影响,做出前瞻性的预测,制定全面细化的实施方案;其次,在金融行业的“营改增”的政策出台后,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最后,对正式实施之后的跟踪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4.加强税收征管。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纳税现状是税收负担严重,如果想对这一现状进行改善,就要对税收制度进行完善,制定严格的征管制度,更好地防止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按如下方案执行:
(1)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
(2)加强金融类行业所得税相关税前的扣除项目的管理;
(3)加强金融类行业计税收入的管理;
伴随着中国银行业融入金融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中资银行正逐步与外资银行在同一个平台上展开激烈竞争。作为影响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现行的金融税制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影响了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政府必须提高在金融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通过运用各种政策手段,为银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本文主要就如何为银行业创造一个公平、高效的外部税收环境,有效发挥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进行一些探讨。
一、银行业税制现状分析
(一)我国银行业税制现状现行的金融税制中,涉及我国银行业的税种共计14个,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国内银行业的主体税种。在我国商业银行上缴的全部税项中,营业税和所得税合计占比达90%左右。近十几年,国内银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发展变化如下表:
(二)国外银行业税制简况国外银行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大多实行了混业经营,业务范围大大超越了开始时仅有的存贷款业务,而且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中间业务已构成其收入的重要来源。为了支持银行业的发展,国外一般是以保证整个经济链条的完整和尽量减少税收产生的超额负担及保持税收中性为目的。从国际范围来看,欧洲国家一般不征收流转税,而征收税率较低的印发税或登记税;意大利、德国选择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韩国实行金融业0.5%的营业税税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企业不征收营业税而征收增值税,实行增值税(VAT)和商品劳务税(GST)制度,他们将金融服务项目细分为货币结算、存款业务、贷款、金融担保、票据和股票交易、期货、期权、人寿保险等二十七类,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确定不同的征税制度。
二、我国现行银行业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税种结构不合理,银行业整体税负偏重
从营业税的征收来看:一是作为商业银行主营收入的贷款利息收入要以其全额计算营业税,而且还要以其计征的营业税为税基,交纳教育费附加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其综合税负达5.5%,明显高于3%税率的交通、建筑、邮电等行业;二是银行交纳营业税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企业效益普遍低下,银行资产质量较差的情况下,一方面造成表内应收利息越来越多,过高的营业税税率使银行垫款交税的资金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虚收的应收利息日后能够收回的比例很低,不可避免地出现银行实际上垫付税金或借款交税的情况。另外,从所得税的征收来看:现行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过多,进一步加重了银行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比如税法规定,金融企业不能在税前提取坏帐准备金,对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应收未收本金3年以上的才能在税前据实扣除,这对防范金融风险十分不利。与国际银行业比较,我国银行业营业税和所得税均处于较高水平。以银行业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为例,美国银行业实行累进税率的所得税制度,最高税率为39%,平均税率为35%,不需缴纳营业税;日本银行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0%,也不征收营业税。而我国所得税税率为33%,加上5%的营业税,按照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利润水平”计算,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总体税负(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65%~75%之间,大大超过美日银行的税负。
(二)内外资银行两套税制,税收负担不公平
从流转税看,目前,对一般性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款按利差征税。从表面上看中外资银行的政策是一致的,但因中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款为主,所以,外资银行的实际税负要远低于中资银行。从所得税看,中外资银行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率不同。根据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优惠规定,绝大多数外资银行都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资银行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税基不同。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帐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扣除规定都有所不同,外资银行的税收扣除比中资银行宽松,从而造成两者实际税基上的差异。(3)外资银行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银行将从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此外,在其他税种方面,两者交纳的税种数量、税种内容或税负也有差别。如中资银行除交纳房产税外,还要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则免征。
(三)功能发挥不充分,支持金融创新的力度不强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金融衍生工具在我国的应用将愈来愈广泛,银行的业务创新也将愈来愈多。但目前我国税收政策的创新却未跟上金融业务创新的步伐,缺乏对新兴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扶持,难以有效发挥税收对金融业务的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例如,衍生产品税收政策仅覆盖部分产品,其他产品税收政策未得到明确。再如,离岸金融业务是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国家和地区拓展国际贸易、抢占国际市场的制高点,由于这项业务风险大、前景好,各国在税收政策上一般都予以扶持;而我国对这一新型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大,且涉及离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相关规定变动频繁,影响了离岸金融业务的正常发展。
(四)没有充分考虑到银行支持经济的功能作用,缺少银行在支持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银行作为特殊的经济主体,既要考虑自身的发展,同时还承担着一部分政策性负担和社会目标,尤其在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扶持弱势产业方面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比如加强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等。但是,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并未充分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没有制定银行支持国家鼓励产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也制约了银行对这些产业支持的积极性。
(五)银行呆账准备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合理
在呆账准备的税务处理方面,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而我国的有关税法规定:金融企业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按1%计提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而实际上,由于1%的呆账准备金远不能涵盖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风险,而确认呆账损失程序繁杂,往往造成银行不得不为其部分贷款损失纳税,从而加重了银行的税收负担。
(六)重复征税问题
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我国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质量较差,不良贷款率较高,银行为了清收不良贷款,收回了大量的抵贷资产,但在收回和处置抵贷资产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造成对银行抵贷资产的处置课征双重交易税:在收回抵贷资产的过程中,银行作为资产交易的一方,要支付交易所应支付的税金;在处置过程中也要作为交易的一方支付税金,造成对银行重复征税。
三、对我国现行银行业税制进一步改革的设想
(一)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负,同时调整征收范围
鉴于我国目前难以对银行业征收增值税的现实,同时考虑到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可采用逐步降低营业税税率的办法,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调低。在银行业营业税税率降低的情况下,可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利差收入计税。同时,改进权责发生制的计税方法,按照贷款类别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以切实解决虚收税款的问题。另外,对金融机构往来轧差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做既可以规范税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二)统一并降低银行业的所得税,实现中外资银行的税负公平
一是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外资银行均采用统一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二是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项目应当与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衔接,不合理的税前扣除规定应当修改。原则上,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当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于工资和坏帐核销等对金融企业影响较大的扣除项目,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计税工资的规定应当取消,坏帐核销标准应适当放宽,呆帐准备金的提取要按五级分类标准进行,以争强银行抗风险的能力。
(三)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了简化、规范税制,平衡中外资企业的税费负担,建议取消目前仅对中资银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此减少的资金可以通过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其他税种筹集。
(四)规范和加强对金融创新和部分贷款项目的税收支持
一是借鉴国外对金融衍生工具税收的相关规定,设立金融衍生工具征税项目,根据已出现和即将出现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点,研究确定具体的征税对象、征税环节和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和征收方法。二是制定银行金融创新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创新业务发展。比如对银行业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可免征营业税,对新的结算业务及现代化的改造投入予以税收政策优惠。三是实现不同业务实行差别税率,如对农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或降低营业税。
(五)改革和完善银行呆账准备金的税务处理方式
根据国际惯例和税收中性原则,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建议做以下改革:首先,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其次,由银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计提的专项准备免缴所得税,以鼓励银行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并以专项准备核销呆账,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呆账准备金制度。最后,改革银行贷款损失认定办法,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强财政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的相互配合,对贷款损失超过专项准备的部分,由银行监管部门认定贷款损失是否属实,税务部门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认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新晨
(六)减少银行抵贷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税费
鉴于以资抵贷的企业多数经营负担重、还款能力差,减免不良资产清理过程中的税费,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又有利于减少银行的贷款损失。建议由人民银行、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协商,减免处理抵贷资产过程中向银行收取的评估费、变现损失、税收、缴费等费用。
(七)完善税制,加强征管
针对现行税制的不健全,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法,明确有关概念,堵塞征管漏洞;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银行网络交易征税问题的研究,如银行常设机构的判定,利息来源地的判定,征管依据的确定,探索相应的征管技术与方法,以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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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段迎春.公平税负与金融税制改革[J].税务与经济,2004,(4):77—79.
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税收政策
(一)香港相关税收政策
香港实行简单税制,征收税种较少(主要为直接税),税率水平也较低。其税收可分为直接税、间接税两大类,直接税主要包括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等。1、利得税。利得税为纳税人为其在香港经营业务取得的利润所缴纳的税款,相当于世界各国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法团的税率为16.5%,适用于法团以外的人士的税率为15%。2、薪俸税。薪俸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收入所缴交的税款。政府会对薪俸税纳税人提供各种免税额,扣除免税额后会按一个累进的征税率征税。目前个人免税额为HK$108000,已婚人士免税额为216000港币,子女免税额:第一辑第二名子女每名30000港币,第三至第九名子女每名15000港币,供养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为30000港币,单亲人士免税额108000港币,供养兄弟姐妹免税额为30000港币,伤残收养人免税额为60000港币。累进办法为:超过HK$108000的首个40000元税率为2%,次个40000元税率为7%,第三个40000元为12%,余额为17%。税法还规定,薪俸税的最高限不超过薪酬总额的15%。即如按上述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缴税款高于薪酬总额的15%,则纳税人只需缴纳薪酬总额的15%作为薪俸税。这一政策对高薪人士起到积极的挽留作用,这部分人主要是一些高级专业人士和贸易、投资、金融方面的顶尖人才。此外,非居民股息收入和利润汇出免征预提所得税。鼓励了大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股票经营者、经纪人移居香港或作长期、短期居住,极大地带动了香港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旅游业的增长。
(二)新加坡相关税收政策
新加坡的税收体系较为简单,其整体税赋水平较低,在亚太地区仅高于香港。主要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新加坡实行区域征税,即纳税人的海外收入不需纳税。此外,新加坡政府根据不同的企业总部类别采取了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措施,比如,差别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股息红利和预提税免税政策、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以及增值税或商品劳务税的优惠政策等。具体政策如下:
1.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自2010年估税年度起所得税税率调为17%,且所有企业可享受前30万新元应税所得的部分免税待遇:一般企业前1万新元所得免征75%,后29万新元所得免征50%;符合条件的起步企业前10万新元所得全部免税,后20万新元所得免征50%。
2.个人所得税税率规定。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扣除费用、捐赠和税务减免后的所得。适用税率为0%-20%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规定如下:首个20000新元免税,随后的10000新元、10000新元、40000新元、80000新元、160000新元、320000新元及以上的税率一次分别为3.5%、5.5%、8.5%、14%、17%、20%。
3.地区总部的税收优惠。来自国外的各项所得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而不是适用普通的22%的税率,期限为3年~5年;对于达到地区总部最低要求的公司,经跨国公司与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协商,还可获得更为优惠的一揽子奖励,包括适用更低的所得税税率。地区总部获得拥有股权的海外附属子公司或有关企业的红利可免缴公司所得税,该公司若将其转给区域子公司或汇入新加坡总部也不增加任何税项。
4.全球总部的税收优惠。跨国公司如果将其全球经营总部设在新加坡,则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根据各自经营状况及与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协商的结果,按0.5%或10%的税率纳税,期限为5年-20年。
5.金融与资金管理中心的税收优惠。向新加坡以外的关联企业或联属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与资金管理中心,对其向境外提供有关服务所得按10%征收所得税,对其提供的某些高附加值服务所得按5%的税率征税,对其向境外支付的利息免征预提税,期限为5年-10年。
各地区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政策建议
(一)在各地税务机关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
由于各地的特殊性,建立独立的专业税收征管机构对各地发展尤为重要,有利于各地税务机构业务衔接和对各地企业的管理。各地应建立完善的税收收入分配制度并设立独立的内部税务部门,负责对各地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上报,在各地税务部门建立以行业税收管理为单元的组织构架。按照“典型行业统一管理、专属类型专门管理”的思路,针对各地需重点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在税收部门内部分设相关行业管理单元,从而进行专业化管理。
(二)税收政策方面配套改进
我国的多数税收政策都是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有些条例很容易与现实脱节,鉴于这种时效性的缺失,国家不得不继续颁布一些“政策”作为补充,因此我们应当在各地以特殊税收立法的形式,将税收优惠制度固定下来,并采取“联席会议制”,针对各地的实际问题和需求,定期召开(不超过季度)“税收沟通联席会议”,解决在金融创新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创新中所遇到的新型税务问题,提升税制创新机制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创新。总体上我国各地应着力建设税收简单、税种较少且税基窄的地方税收体制,使法律法规完善且与国际发达国家接轨,提升我国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国际竞争力,鉴于香港的私募股权投资43相关税收制度的发展成熟度及其和内地的高关联度,建议各地应当借鉴香港现行税收政策制定优惠政策:
1.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香港公司利得税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其中无限公司税率为其净利润的15%,有限公司为其净利润的16.5%。目前各地争取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这一点的优惠基本与香港持平。
2.调整个人所得税。为吸引金融方面的高端人才,需要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吸引并留住高端人才与吸引知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是相辅相成的。根据各地新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对人才进行税收优惠:首先,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于高端服务业基本上都是取得高工资收入的人员,因此为吸引高级人才从事高端金融,可以适当降低此类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香港地区的薪俸税免征额为108000港元,建议各地私募股权投资中心设定至少100000元人民币的免征额;其次,在采取累进征收标准的基础上,设定最高15%个人所得税税率标准。参照香港税负水平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款超过应纳税所得额20%的部分,实行先征后退,有效的降低入驻总部企业高管的税赋负担,以吸引高端总部企业入驻。#p#分页标题#e#
3.调整金融业营业税税率和税基。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征收的营业税占整体税负中的很大一部分。虽然,金融业营业税率已降至5%,但如加上城建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综合税负也在5.5%以上。而国际上对金融业的主营业务一般免征流转税,证券交易税和印花税等也设置了较高的起征点,实施低税率,且只对卖方征收。未来建议各地降低企业营业税税率至3%,或者根据企业业务性质给予一定的营业税税收优惠年限,如在企业将全球总部或地区总部迁至各地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最初5年免征营业税等。另一方面,可以调整税基,尝试由目前按照银行贷款业务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改为按照营业净额计征。
4.免征非居民股息收入和利润汇出预提所得税,对于非居民股息收入和利润汇出,免征预提所得税,从而吸引大批跨国企业地区总部、股票经营者、经纪人移居各地或者长期、短期居住,带动各地形成高端金融人才优势,为形成全球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提供人才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