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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以互联网企业为核心的信息技术服务加上金融的光环,使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为6.32亿网民提供金融服务的工具和渠道,大有超越传统金融之势,演变成可能会对金融领域产生全新的、根本性变革的全民融资模式。虽然互联网金融正如火如荼地开展,但事实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各种风险隐患存在于其中,电子支付领域技术安全、网络用户信息安全、网络贷款资金安全、股权众筹非法集资倾向等各类隐患风险普遍存在。
据网贷之家的最新统计,截止2015年3月底,全国共有问题平台550家,广东、山东、浙江问题平台数量位居全国前三位。问题平台累计涉及金额超过90亿元,其中盛融在线一家平台涉及金额最高,待收高达9.2亿元。资金安全、行业信誉无法得到保障,且趋势正在扩大。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法规还没有到位,
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还需与时俱进,金融监管技术还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对现行金融监管形成了冲击和挑战;与此同时,作为初创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如果严格恪守传统的监管规程,必然会举步维艰,这样就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博弈的结果必将影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走向。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必然博弈
互联网金融创新加强信息融通,可能带来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的思维就是开放,平等地获取各类信息。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创新地进行数据挖掘,将供求双方的信息、数据匹配、风险评估等传统金融费时费力的工作,化解成了纳秒级的单位,金融服务商与客户之间的信息相互获取变得简单易行;同时也因为投资者依靠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了相对公开平等的信息,在一定意义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带来了实质上的金融平等和普惠。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创新使信息融通的便捷也带来了网络安全隐患、个人信息失窃、网络信息造假等网络安全事故频发,使金融监管介入成为必须,这形成了创新与监管相互之间的天然矛盾。
互联网金融创新造就资金融通,可能造成资金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便利的资金融通,移动互联网与第三方支付相结合,使用户随时随地享受到7×24小时的金融支付、信贷、理财、咨询、筹融资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这种资金融通的便利是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和云端的存储。在提供便捷的、基础的资金融通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之门,他们利用网络病毒、数据挖掘,窥探不安全的TCP/IP协议漏洞,撬动金融资金的安全。资金安全在云端的风险无时不刻地存在着,这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地挑战,如何保护用户资金安全成为监管者必须面对的核心要务,而不断突破的互联网数据技术像一把双刃剑,使监管和互联网金融不得不走上“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竞争之路。
混业经营的趋势,挑战现行分业监管模式。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导力量是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互联网行业,在拥有了海量用户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日趋繁多,优质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兼并重组也不断发生,互联网金融企业很自然成为混业经营者;未来任何一项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都很可能涵盖支付、电子货币、众筹、理财等多种金融行为;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金融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必然会给现行分业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
信用违约风险渐现,可能造成金融系统风险。互联网众筹建立的基础就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宣传博取眼球的创意、良好的发展前景,可能会使数以万计的网民忘乎所以的投上巨额资金,然而国内普遍盛行的无担保的股权众筹,累加上互联网不可靠的信用保障体系,很有可能促成众筹发起者、网站、资金管理者向非法集资、原始股骗局的方向转移……假如没有有效的信用考核、利益监督和行为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会扭曲金融本质,风险可能不断累积、逐步叠加,加之互联网企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加剧产生金融链条上的传导破坏效应,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不可小觑。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监管层合作协调。建议“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层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框架,在既有金融监管基础上,推动统一框架下的法规政策的制定;建立互联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在目前一行三会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建立互联网金融联席专门会议,处理好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矛盾;适时建立大数据共享模式,如建立融合人民银行社会征信系统、证监会诚信系统、银监会信用卡管理系统、保监会信用系统、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数据库为骨干的跨部门的社会金融信用数据体系,建立基础信用数据查询、金融监管机制,让平台、机构、投资者、监管者平等共享信用数据。
信息披露为核心。建议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规范披露规则,督促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一切可公开的金融行为、交易过程,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分类 防范对策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一方面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业态发展迅猛,成为生产消费的一个重要领域,推动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集聚了风险隐患,行业内参差不齐,跑路,倒闭等风波频起。如武汉盛世财富14家门店,全部无法汇兑本息,资金涉及近20亿;上海中晋突然出事,20多名高管全部被抓,牵连13万人,涉及300亿,其中60岁以上的投资人超过2万人;“e租宝”非法集资涉及700亿资金等等。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平台与金融业务的产物,是基于互联网思维的金融活动。
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基于上述互联网金融业务所产生的不确定性以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金融”的双重特性,也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属性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具有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又具有互联网风险;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这也导致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虚拟性、复杂性更为明显。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类与剖析
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属性具有两面性来看,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一)关于互联网技术层面的相关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这使得计算机网络技术风险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其主要有:
一是信息泄露、个人信息难以保护。互联网平台的复杂环境导致了个人信息泄露、身份识别等问题,由此引发的账户安全等问题要引起重视。
二是资金存管的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数据依赖于网络信息技术平台,这些网络平台比较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这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存管存在潜在风险。
三是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相对于欧美比较落后导致互联网平台存在不少漏洞,这也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构成了潜在威胁。例如有缺陷的密匙管理系统、开放式网络通讯系统等等。
四是潜在的人为和程序技术的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极强的便携性、瞬时性,通过手机或电脑就可以立即完成金融业务。但我国许多网民对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知识并不是很了解,且受到互联网环境诸如网络故障、网络病毒以及恶意软件等因素的潜在威胁,故人为或程序技术的操作风险所带来的资金安全、身份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亦要引起高度重视。
(二)业务管理风险
此类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随着民众的投资理财愿望越来越强烈,许多非传统金融行业加入互联网金融为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但其对金融风险缺乏认识和重视,且疏于业务管理,诸如内部控制健全程度不高、外部监督约束力较低。同时多数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与风险识别能力,受到网络平台的高收益的吸引往往盲目相信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例如2016年3月24日,逾期3个月的“理财邦”人去楼空,牵连10万人,资金涉及12亿。对于这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对此保持理性态度与风险意识。
二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风险。据统计,全社会约80%的公共数据掌握在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手中,这些来源权威、代价高昂、可信度高的数据向社会开放严重不足。不同部门和地方的信息系统自建自管自用,长期积累的业务数据独家垄断,封闭分割,开放范围小,收费高,获取难度大。公共数据的不够开放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瞬时性使得投资者在对资金流向、信用评级等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
三是流动性风险。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业面临着流动性风险。特使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性所带带来的金融产品的复杂化创新、融资渠道的改变以及支付系统的发展与变革给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四是竞争风险。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跨界融合越来越紧密,金融交易方式与金融产品也愈加丰富,同我国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在这种环境下,我国传统金融业务受到巨大的冲击,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受到更大的挑战。
(三)信誉风险
信誉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实现其承诺的相应的职责。国内互联网信用业务还未被全部纳入有效监管当中,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互联网信用业务特别是电子合同问题所引致的信用风险程度更高。在电子商务中常见的有卖家信誉风险、买家信誉风险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诸如P2P等网贷公司跑路就是典型的信誉风险。
(四)法律与政策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与现有法律与政策体系的矛盾日益激烈,一方面使得人们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时发生纠结,特别是造成问题后,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使得责任确定,仲裁结果的执行得不到解决;另一方面,随着法律政策体系的进步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将会面临关于法律与政策的挑战与风险问题。如余额宝从产生到现在的发展过程都受到了随着法律政策的完善所带来的挑战。
三、互网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一)互联网技术风险防范对策
首先我国应该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的研发,提高身份识别与安全密匙的可靠性,同时要尽快与国际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规范与标准接轨。其次要运用科技手段,强化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管,诸如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网络平台、重视防火墙技术以及加密技术等对互联网金融实时监管,更有效的保障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性。最后还要提高相关人员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能力,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业务管理风险防范对策
1.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在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到位情况下,行业自律尤为重要,且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即自觉性更强,其作用的范围也越广,效果也越明显。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有利于整个行业发展,加强了行业研究与同业交流,我国应继续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与完善,让互联网金融组织在更广大的范围上发挥出行业自律功能。
2.提高风险管理的认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许多传统金融机构与非传统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增加,风险也随之增加。就金融机构而言,必须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在机构内部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发展。就个人而言,我们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是,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积极降低不必要的风险与损失。
3.加大专业金融人才的风险意识培养。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诸多风险,专业金融人才不仅仅要具备优秀的金融知识素养以及理财知识,同时应该还要具备超强的风险分析能力与风险管理能力。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就必须提高行业内人员的金融专业知识,引进国内外高素质人才,以应对多变的互联网风险问题。
(三)信誉风险防范对策
1.拓展数据应用,积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能够有效的利用信用体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信息来判别对象的信用情况。但很多T如P2P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数据仍处在信用体系之外。因此,必须积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效又全面的助力。
2.树立良好的信誉口碑。树立良好的口碑,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正常顺利开展,同时也增强了投资者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心。而且,在互联网及金融机构面对谣言时,一个良好的信誉口碑是平息投资者恐慌的关键。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发展金融业务是,要注重对外树立良好的信誉口碑,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四)法律与政策风险防范对策
1.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近几年发展迅速,但在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面存在滞后,因此互联网金融立法亟待完善,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保障与依靠。首先,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完善目前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使金融市场交易规范化。其次,要进一步制定互联网公平交易原则,以保证互联网金融活动有序展开。
2.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传统上,我国金融监管采用的分业监管的模式,但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金融市场商业模式的发展,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与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不协调。面对目前的监管现状,建议如下:第一,要制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法规,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指明方向。第二,明确相关部门的主体职责,基于分业监管体制,相关部门应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条例与规范。第三,健全与完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机制,减少重复监管所产生的监管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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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形势;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最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迅猛。来自第三方市场研究机构的数据显示,2015年网贷、支付、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快速增长,其中P2P网贷市场交易规模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增长了288.57%.
当前经济面临着较大的下行压力,需要多方位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为经济助力。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业和金融业结合的典范,对经济体来说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它使得整个金融结构和市场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在弥补传统金融不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了其特有的技术、信用等风险。仅2015年12月,全国P2P问题平台就新增了106家,截至2016年2月,累计P2P问题平台已达到1425家,占现有P2P平台的36.1%。去年下半年的泛亚事件、e租宝事件等,因回款额度巨大、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成为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这些公司的实质是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自融、庞氏骗局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投资者和社会造成了巨大伤害,也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
春节过后,一线城市房价开始出现新一轮上涨,楼市火爆的背后隐现互联网金融的身影,众筹、首付贷、P2P等高杠杆房地产理财产品几乎被用到了极致,这类产品助推一线城市房地产出现非理性过热,对楼市长远健康发展不利。目前这类产品还处于监管的真空区间,央行征信系统亦无相关数据,这放大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与此同时,我国还有众多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从事着互联网金融活动,却享受不到金融政策的红利,税负过重,发展受限。
目前尚无细化的监管政策真正“落地”。2015年7月,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反映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正在逐渐加强。但《指导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其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和监管只能作笼统的规范,而无法实现对复杂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全面有效的覆盖,互联网金融监管仍然任重道远。
三、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鉴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新问题,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需加快建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我们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细则。十部委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国家层面的监管职责分工并落实了监管责任,但与之相应的监管细则还尚未出台,省级层面监管主体仍不明确,监管工作无法落到实处。鉴于国家部委在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我们可以建立以国家部委牵头、中央驻地方监管部门为主力的监管协调机制。这种机制可以使地方政府在监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加强与中央的沟通,便于及时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
严守准入门槛,建立退出机制。网贷行业竞争激烈,经营风险较大,部分欠缺经营管理经验,应对行业风险实战能力不足的企业,稍有不慎就会面临灭顶之灾。我们要严格限定互联网金融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将经营初衷不善的企业和个人挡在门外,从源头上遏制行业乱象,保护那些合规经营、具有良好风控能力和合理商业模式的企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总体性评估,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和机构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于那些达到退出条件的机构或业务要使其有序退出市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引导。在国家经济转型进入深水区的关键时刻,我们应客观评价互联网金融行业包括P2P平台的发展给国家经济转型升级所做的贡献,加大对行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努力引导互联网金融向阳光化,健康化的方向发展。加快建立行业协会,规范和引导会员单位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提高投资者维权意识,为消费者提供投诉渠道,为互联网金融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信用是任何行业发展的生命,而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快速发展,有着广阔前景的行业,其信用状况必须引起各方关注和重视,而当前,我国尚未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信用体系。未来需要加大信息披露程度,让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透明化,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风险监测,建立一套完备的信息反馈机制。此外,我们还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信用评分制,对它们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信用评分,借以规范行业自律。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与存在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第三方支付、网络理财、P2P、众筹融资等新产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一是互联网金融客户持续增长;二是互联网金融业态层出不穷;三是国内银行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探索。尤其是上海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产生与发展较早,一是业态门类相对齐全;二是获得新的发展机遇;三是发展水平总体较高;四是部分领域相对薄弱;五是局部风险已有显现。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互联网金融法制环境需进一步完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传统金融体系的审慎性、规则性、自律性受到了新的挑战。由于金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被赋予了更多的行政管理权限,大量的创新需要报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推向市场。
2、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需进一步健全。一是现行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二是金融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的落后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检查的程序化、规范化的程度比较低,缺乏令人信服的风险评价体系和标准,缺少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
3、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需进一步加强。随着网络和计算机的飞速发展,新的安全问题不断产生和变化,因此,应用层的安全问题必须依靠不断创新的技术进步与应用、自身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加强、网络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等措施来保障。
4、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需进一步改善。从横向来看,过去金融生态中主要是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参与金融生态环境的对象越来越多,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P2P融资机构,众筹模式机构等;从纵向上来看,金融生态圈的价值链参与者也越来越多。
二、关于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制环境建设
一是加快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属性有所把握;要对既有法律进行吸收、借鉴和衔接;要把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充分结合起来,加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执法规范。二是构建多元化的涉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独立于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新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三是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民事法律新出现的问题。四是多措并举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避免监管滞后、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监管部门应该尽快明确监管思路,需要在明确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的发起方实施注册制管理,设立适当的市场准入标准。
二是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倡导创新。对于线上线下开展相同业务应采用相同监管原则和监管标准,前瞻性地预判新型业务模式的潜在风险并提前实施干预,充分考虑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当保护,从而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隐患的形成和增大。
三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监管。较之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无论是在产品结构还是产业链条方面都更加复杂,必须对其加以分类,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尤其是被监管主体应明确,监管内容应覆盖互联网金融的各个方面,不仅应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身进行监管,还要关注交易的安全性、客户信息的保密性等。
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首先要构建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高度不对称性,仅凭交易双方参与无法保证资金的安全,第三方托管的介入是避免互联网金融公司形成自有资金池、防范平台非法集资和挪用资金池内资金必然的选择。其次构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互联网融资平台作为信息的交互平台,存在大量身份和交易数据,涉及融资人、担保人、投资人等各互联网融资参与方。构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目的是进一步保护参与个人的隐私和参与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要构建信息披露及预警机制,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创新产品,各方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较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较之传统金融更加突出。因此,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尽快制订信息披露标准,建立强制披露机制。
五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首先要对互联网金融公司本身业务有清晰认识,能够有效识别风险;其次内部控制要覆盖金融产品研发、销售、清算的各个阶段,建立各部门和多模块负责人共同参与的机制;最后是日常运营中需要加强对人员操作风险的控制,防止因操作失误或主观故意造成的道德风险。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体系
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可信网络体系。采用可信计算、可信网络等互联网金融可信网络技术,加强数据的安全管理。
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形成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的常态机制,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保护测评和互联网渗透测试,促进数据安全工作的持续完善。
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安全审计体系和管理制度。完善业务的操作规范,加强要害岗位管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并严格执行。
四是建立风险漏洞管理体系。实时跟踪互联网最新安全漏洞,对互联网金融网络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升级受漏洞影响的产品;五是建立网络安全防御体系,部署安全防御系统,对来自外部的攻击和病毒进行检测和阻断。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建立上海互联网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跨部门监管体系,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工商、通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人民银行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牵头地位,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监管,并由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功能监管。
二是出台扶持互联网金融建设的产业政策。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落户奖励。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在上海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其业务规模、客户流量、税收贡献及同业示范效应等综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待遇等相关政策。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享受本市相关政策。优化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建议确立银行机构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建设发展中主导地位,银行机构在互联网金融各类业务中扮演着账户管理、资金归集、清结算、流程控制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角色。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的会员单位应涉及银行、券商、综合性金融集团、互联网公司、支付清算、P2P借贷平台、众筹等。行业组织应当相应的《自律公约》来引导企业诚信守法,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体系建设,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是推进互联网金融企业黑名单客户信息共享。通过整合权威数据资源和会员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深入的数据挖掘分析,解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企业信用管理面临的三大问题,即信用信息情况查询,通过共享各企业信用信息降低成本,建立评分机制、实现信用审核标准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国际经验;借鉴;建议
一、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现实性
1.互联网金融发展产业已初具规模。一是第三方支付快速增长。《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6)》的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互联网支付行业整体保持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交易规模稳步提升。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向证券、基金、保险等多个行业领域渗透,金融化趋势明显,全年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333.99亿笔,金额24.19万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55.13%和41.88%。移动支付行业发展迅猛,业务规模延续高速增长态势,逐渐成为电子支付发展的新方向。①二是网络借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2007年,国内首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了2595家,相比2014年底增长了1020家;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达到了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全年网贷成交量(2528亿元)增长了288.57%。②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广东、山东、北京、浙江和上海。三是传统银行业模式的电子化趋势明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对网上银行等的开发力度持续加大。从发展趋势看,我国互联网金融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据Analysys易观智库的《2016—2018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趋势预测专题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全年市场交易规模达16.36万亿元,同比上涨104.2%,预计至2018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规模将达52.11万亿元。③同时,基于小微企业旺盛的市场需求以及社会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网络借贷也有广阔的发展空间。2.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行业呈现深度融合趋势。一是金融业与互联网业、电商业进行合作融合,提供不同于传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例如,中国平安正在与阿里巴巴、腾讯公司商议合作,共同出资成立众安在线,主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二是互联网企业、电商企业加快向金融领域的渗透。例如,阿里巴巴集团设立阿里金融,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阿里金融平台现已涉及网上支付、小额信贷、金融产品销售、财产保险等多个领域。
(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性
1.交易便捷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是降低交易成本。金融产品(服务)的发行、交易和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无须经过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实现了资源配置脱媒,有效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例如,美国的网银开户费仅为传统银行的1∕20,业务成本仅为传统银行的1∕12。二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通过互联网、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能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和充分性。④2.促进金融服务多元化,已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一是优化融资市场结构。这种较单一的融资结构,加大了企业融资的难度,也给银行经营转型带来了压力。随着网络信贷的迅速发展,互联网融资模式正在形成,将改变银行作为单一信贷供给方的格局,优化资金配置。二是改变支付结算服务单一格局。近年来,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业务类型已从单纯的网上电子商务交易,延伸到水电气缴费、信用卡还款、转账汇款等方面,改变了银行独占资金支付的局面。3.增强信用信息完备性,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一是推动信用体系的完整性。一个完善的征信体系,应首先满足完备性要求,即具有覆盖全面的数据库。互联网金融有参与度广、信用数据丰富的特点,可作为现有征信平台的补充,增强信用记录的完整性。二是保障信息的准确性、连续性。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主体的行为都可以被电脑“忠实”记录。在积累信用资料上,互联网金融具有天然的优势。例如,通过阿里巴巴等网络电商平台,可以实时监测客户的销售状况和现金流等运营信息,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运营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4.解决融资难问题,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金融服务网络化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降低了借贷的准入门槛,手续简便快捷,开辟了小微企业融资的新途径。一是摆脱传统信贷对抵押物的依赖。在“网络平台+小额贷款”模式下,电商企业可通过实时监控会员企业的信用状况,提供信用贷款。在人人贷型、众筹型融资模式下,借款人和投资人双方通过自主选择,根据自愿原则完成交易,一般不需要提供抵押物。二是在技术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问题。许多小微企业在发展初期,未能建立健全财务体系。由于难以通过财务数据评估信用状况,银行往往采取借贷行为,以规避信用风险。网络借贷通过大数据与便捷信息流等,在技术上产生征信手段的创新,拓宽金融服务的目标人群。截至2014年10月底,阿里小贷累计发放贷款突破2000亿,服务的小微企业达80万家。⑤5.扩大金融覆盖面,丰富包容性金融体系。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三农”支持措施,但由于居住较分散、网点运营成本较高等原因,农村地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金融供给不足问题。《中国支付清算发展报告(2016)》,报告显示,长期以来,农村等偏远地区的银行机构网点设置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当地金融支付结算需求受到抑制。⑥据统计,全国平均每个乡镇仅有2.13个金融网点,1个网点服务约2万居民。移动支付化的互联网金融,能有效应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在非洲、东南亚的一些国家,移动支付已成为当地农村居民小额汇款转账的主要手段,有效弥补金融基础设施不足,替代传统网点式物理服务空间。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金融监管的困境
(一)信贷资金脱媒加大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难度
网络借贷下信贷资金脱媒,加大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难度。一是影响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在网络借贷模式下,网络平台可聚集并调动社会闲置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但是这些借贷资金脱离了银行等金融体系,也不受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未纳入M2与社会融资总量统计,造成货币供应量被低估。二是造成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失灵。货币政策一般通过金融体系传导,从而实现对整体经济的调控。网络借贷实现金融“脱媒”,并且游离于常规监管之外,影响了传统货币政策的传导途径,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二)互联网金融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一是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管体系和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一些互联网企业频频打球,大搞线下业务,甚至违规发行理财产品,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潜在较大的金融风险。二是信用环境有待完善。与国外模式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处于初建阶段,缺乏完善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网络信贷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网络平台的内部机制,提高了运营成本和坏账风险。
(三)网络借贷的风控水平参差不
齐难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借款人身份信息的核实难度较大。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在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交易双方都具有较显著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者身份认证、信用核实等方面的难度。借款人可能有意屏蔽不利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用材料,投资人和网络平台无法有效鉴别借款人的风险水平。二是缺乏对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在人人贷、众筹融资模式下,网络平台一般不监控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无法确认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承诺用途。三是缺乏对借款人的有力约束。信用贷款一旦出现违约,网络平台主要采取公布黑名单处理,缺乏强有力的催收力度和法律手段,存在追缴难、维权难等问题。
(四)网络资金流动难以监控,潜在安全性和合规性风险
一是资金收付形成大量沉淀,存在资金安全隐患。由于资金收付存在时间差,客观上导致大量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对这些沉淀资金的管理,基本靠网络平台自律,潜在较大风险。例如,部分网络存在技术漏洞,数目庞大的沉淀资金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攻击对象。由于网络平台内控失效,发生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此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个别网络平台席卷客户资金潜逃的事件。二是资金来源和去向难以监控,容易成为洗钱工具。在技术上,网络平台难以逐一核实查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如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等。在意愿上,网络平台也缺乏核实查证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因此,网络平台容易充斥匿名和假名账户,成为洗钱犯罪的温床。
(五)金融数据通过网络存储和传播,存在泄密和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运行主要依托于网络,存在系统运行故障、服务器崩溃、遭受黑客攻击、感染计算机病毒等技术风险隐患。⑦目前,我国网络系统软件大部分由国外引进,在数据加密和身份辨别上也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算法系统,整体产业链的安全防范水平有待提高。据CNCERT监测发现,2015年网页仿冒、拒绝服务攻击等已经形成成熟地下产业链的威胁仍然呈现增长趋势,针对中国网站的仿冒页面(URL链接)191699个,较2014年增长85.7%,涉及IP地址20488个,较2014年增长199.4%。⑧网络安全的隐患,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风险。
(六)经营模式不同于传统金融业,给税收征管带来挑战
互联网金融交易具有虚拟化、无纸化、非中介化的特点,交易双方信息具有较强的隐匿性,同时跨国交易和资金转移更为方便,对税收征管带来较大的挑战。一是税收要素的确认难度较大。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准确认定税收主体、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等税收要素的难度较大。二是税收监管的难度大。相对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更容易出现税收规避问题,对税务部门开展税收申报、税源监控、税收保全、税务审计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三、互联网金融的国际监管经验
(一)美国:以现有法律为基础的适度宽松监管
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法律体系、监管主体和职责分工等方面,与传统金融监管的差别不大。一是以现有法律体系为基础。美国以业务为监管对象,主要从现有法律中寻找监管依据,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修订完善现有法律。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美国将其视为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实行联邦和州双重立法监管机制。⑨联邦立法主要是将适用于银行的保密法、反洗钱法等法律延伸至非金融机构,重点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报告、反洗钱法和打击金融犯罪。州立法则负责具体业务监管,2000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统一货币服务法》,目前美国有40多个州采取或参照该法制定了州内监管法律。对人人贷型网络借贷,被归为信贷类理财产品,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准入,网络借贷企业必须取得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方可经营。⑩对众筹融资,美国颁布《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美国是唯一在法律上认可众筹股权融资的国家)。二是多元的监管主体。美国现有金融监管法律出自美国国会、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多个机构,因此有多个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三是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例如,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对业务范围和准入有明确要求,但对注册资本金没有严格要求,仅规定其维持2.5万美元的资本净值。
(二)欧盟:以审慎原则为核心的联合监管
一是以机构为监管对象,建立较全面的监管制度框架。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欧盟先后颁布了《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指引》《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欧盟将网上支付机构视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要求其在电子货币发行、交易清算、回赎等方面接受相关法律管辖,受相应监管机构的监管。对网络借贷,虽然没有建立专门的新监管机构,但是也有相应的制度进行约束。二是各成员国共同合作的监管主体。由于欧盟高度一体化和全方位联合的超国家性质,欧洲中央银行要求其成员国采取一致性的监管原则,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三是采取审慎监管政策。例如,欧盟《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指令》不仅对自由资金、初始资本金和持续资金要求进行了规定,也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和投资活动。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也对注册资本金、业务活动、投资限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监管的建议
(一)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以其突出的便捷性、经济性和有效性,获得了广泛的客户基础和持续的内生动力。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利于丰富包容性金融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对此应顺势而为,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和鼓励其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和金融监管体系,与美国和欧盟地区有较大的差异,难以直接套用某一国家的监管模式。建议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构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的监管体系。一是采取适度谨慎的监管原则。考虑到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阶段,应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基础上,重点促进健康发展。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存的模式。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下,机构监管是必然的选择。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实行业务监管有助于避免监管缺位。三是由相关部门联合监管。基于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如果由单位部门进行监管,将导致部分环节的监管缺位。四是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一方面,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修订补充现有法律制度,适时调整监管要求;另一方面,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可专门的指引规则。
(三)界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和明确监管重点
一是明确界定业务范围。从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制度建设等方面,合理设置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发放牌照。二是分类确定监管重点。在总体上,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都要着力加强安全监管,防止黑客非法侵入与干扰。对第三方支付业务,要积极探索建立非现场监管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对网络借贷业务,尽快将其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来,引导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控体系。
(四)自律性监管和他律性监管相结合
一是由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监管重点在于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向符合条件的网络借贷公司开放征信系统,创造有利于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商业环境。二是依托行业协会形成自律规范。监管重点在于完善风险管理和技术标准。例如,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便投资人掌握风险状态,建立和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建设标准,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性,提高交易系统的可靠性。
(五)在流转环节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在流转环节,我国对金融业征收的是营业税,对一般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提供的应税劳务征收。一是对一般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等,征收范围包括:贷款(包括典当、透支等特殊贷款形式)、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是指有偿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金融经纪业(如:委托业务、业务、咨询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如:贴现、再贴现、押汇、银行结算、担保)。二是对中央银行,只对其遗留的一般经营行为征收,征收范围包括:企业贷款业务、发行、兑换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对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及向金融机构贴现、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外汇以及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六)互联网金融应按照现行税收制度规定纳税
虽然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但本质上是纳税人之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资金划转或融通业务,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其交易行为适用的基本税制要素是明确的,从事互联网金融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纳税。
(七)结合“营改增”改革,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