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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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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知识

农村金融知识范文第1篇

2009年以前,丽江市有27个金融服务缺失乡镇,占全省129个金融服务缺失乡镇的五分之一。截止2013年3月,全市金融服务缺失乡镇已恢复了11个固定营业网点,建立了23个流动服务网点,开通了384个惠农支付服务点。农村地区人均持卡量达到0.6张,信用社、农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在农村面向农民客户累计发银行卡70多万张,其中信用社累计发行59.5万张,ATM机、POS机具在农村地区的分布数量达到81台和486台。全市规模化农业特色专业市场基本实现非现金结算,通过“惠农一折通”业务,代付了包括粮食直补、农村低保、抗震安居、水库移民、退耕还林等在内的财政补助等款项,信用社已累计发行惠农卡10.11万张,农业银行发放惠农卡7.8万张。惠农支付服务业务累计交易笔数17.48万笔,交易金额7873.33万元,查询笔数12.1万笔。

二、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撒并,机构上收,弱化了农村金融服务

目前,丽江市在农村地区乡镇设有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三家机构,其中农行仅有3个网点,邮政储蓄在乡镇设立的机构均不办理对公业务,农村信用社就成了农村支付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

(二)农村地区金融网点机构人员数量少,且业务素质与金融产品“扩容”需求还有差距

由于农村金融网点机构留不住人才,再加上支付结算人员少、忙于应付日常业务,对新上线运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知识、票据知识以及其他支付工具不熟悉,对新业务系统操作不熟练,对票据和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知识不掌握,不但影响了现有业务系统作用与效率的发挥,而且制约了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宣传、推广和应用。

(三)农村地区受传统习惯的局限,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意识普遍不高,新型支付工具难以推广

长期以来,无论是乡下农民还是城市居民,都形成了现金结算的偏好。相比之下,银行卡等支付工具具有专业性强、手续繁琐的特点,加上农村地区对这些结算工具认识不足,因此对它们的利用程度较低;另外,银行卡的年费和工本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办卡的积极性。

三、相关建议

(一)有效推进农村地区金融支付服务环境建设

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的政策优惠和扶持,积极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增设网点,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门槛,让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走进农村,同时进一步完善“农”字号支付结算服务功能,为它们创造条件,发挥这些农村营业网点的作用,其他银行也要加大农村金融服务的力度,承担起为“三农”服务的社会责任。

(二)提高结算人员素质,增强结算服务意识

通过采取免费试用支付系统业务、制订城乡有别的支付结算收费标准等措施,积极鼓励农村企业和农民应用现代支付系统,减少现金使用。同时,农村金融机构要在现代支付系统应用过程中,采取上岗培训、业务培训等多种措施,提升员工支付结算应用能力和业务操作水平。

农村金融知识范文第2篇

关键字:金融;现状;路径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规模日益扩大,土地流转主体的对农村金融有了更大的需求,然而涉农金融机构没能全面适应这种变化,及时设计出适应农村土地流转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服务滞后现象开始显现主要表现在:

农村土地流入的主体主要是种植业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中小企业。农户自发随意转包或互换土地经营一般规模较小,多从事传统种植业,流转期限较短,集中度不高,对信贷需求不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中小企业从事农业规模化种养殖业,对土地流转信贷需求旺盛,但受多方面因素制约难以获得信贷支持。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金融支持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金融支持力度不足

目前,就全国而言,支持土地流转的涉农金融机构较少,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支持土地流转。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由于实力较弱,业务拓展能力不强,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担保业务,致使金融支持土地流转力度不足。

(二)涉农贷款与需求不匹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中小企业流入土地开展规模化种养殖业,需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购买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相对传统农业需要资金量大、期限较长。然而,现有农业贷款期限多为一年,额度较小,难以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投资需求。

(三)抵押物残缺障碍难以逾越

从产权权能看,完整产权包括收益权、使用权、转让权等权能,但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所有权虚置的产权权能形式。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相关土地权益及其附着物不能设立抵押权,致使金融机构以土地经营权质押的债权变现障碍难以逾越,堵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中小企业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路子。

(四)金融创新不足

涉农金融机构信贷创新不够,尚未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涉农中小企业多种形式的联保,以及拥有的应收账款、承包经营权、林(果)权、农产品认证品牌等非货币化资产权证抵(质)押等信贷探索实践滞后。

二、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策扶持,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农村金融产品的服务方式中的创新试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并且涉及范围较广、工作量也非常大的一项系统性工程。政府在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等方面的创新中承担政策引导、搭建平台和培育产业等一些“杠杆”的作用,我们要加强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交流、提供合理的配套政策支持,以起到一种"桥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树立一个统一思想,建设起服务型的政府,充分发挥金融、财政、发改委、农业和中小企业等部门间的系统合力,并做到多级和多部门间的联动,做好进行服务农村与服务土地的改革。

(二)顺应需求,完善政策,支持土地流转

首先,农村信用社要适当的发挥在农村地区服务主力军的一种作用,并不断的完善配套设施,深化对农民工银行卡方面的特色服务;同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还要不断的提升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服务水平,并逐步的实现邮政电子汇兑系统的全面覆盖;另外,农业银行还要不断的抓住改善农村服务环境的一种契机,并不断的开发出适合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惠农卡等一些非现金交易工具。城市的地区银行机构还要不断的加强与农村地区银行的合作,并利用农村地区的银行机构自身资源方面的优势,开创互利互惠和合作竞争的一种良好局面,为政府实施的土地流转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三)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分散农业信贷风险

我们要充分的发挥农业保险政策,以分散农业的生产风险,并不断饿提升农业再生产功能,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

首先,要加快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政府的财政还应该通过税收减免或者财政贴补的方式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并鼓励与支持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介入到农业生产等一些高风险的领域,并建立起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多渠道的支持政策以及多主体的农村保险经营体系。

其次,是要大力的开展商业性质的农业保险,政府要通过设立保险基金的制度,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措施,并不断的提高保险公司为农村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再次,是要不断的加强银保合作力度,积极的拓展适合农村实际情况发展的农业保险领域和产品。并在保险等措施到位的基础之上,探索出“保险加信贷"的一种模式,不断的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并提升对农业信贷方面的投入积极性。

最后,国家还可以通过利率、税收和信贷政策等一些手段,实施农业保险方面的计划并制定出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设立一些巨灾风险基金,通过再保险的方式有效的转移巨灾保险风险。

(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增强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体系的创新就是要将金融创新与农村的土地流转结合起来,充分的发挥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中起到的作用,使得金融机构可以在农村的土地流转中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并积极的发挥促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目前,农村的金融服务发展还与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建设进程深化,农村的经济发展对企业的资金需求面也变得更加广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引发了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迅速扩张,农村地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高,因此,我们必须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大力的推动农村的金融创新。

各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应将金融风险控制与农村传统资源对接起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多方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授信管理模式,将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土地流转信贷业务范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或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方式解决。允许农民合作社、涉农中小企业依法用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以及开展互助担保业务。

(五)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融资环境

要高度重视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对改善投资融资环境,提升金融支持效率的作用,发挥各级政府部门在建设金融生态环境上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稳定的金融协调机制,司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金融部门等的积极参与,推进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同时,还要加快农村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建设,深入开展金融知识讲座和征信知识教育,引导农村地区企业经营者树立信用意识,规范资金的运作流程,增加财务信息的透明度,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和融资活动。积极指导农村地区的中小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强化经营管理,引导中小企业将宏观经济调控作为推动其自身转型发展的机遇,提升产业的层次,增加市场竞争能力,帮助企业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快速转型升级,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课题组.转型升级视角下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问题研究——以江苏常州为例[J].区域经济与金融,2011,(12) .

农村金融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 比较优势 效应

1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相对正规金融的比较优势

1.1 产权与激励优势 科学的产权制度具有有效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金融机构作为一种与国有金融机构相对的金融组织,由于资本为各个私人所有,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产权划分非常明晰,具有内在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赵永亮,2008)。民间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地处理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三者的平衡关系,建立与自身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约束机制,有效的保护债权债务关系和契约实施,从而激励金融创新。民间金融的这种产权制度与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具有自然的相似性和兼容性,进而使两者间实现相互支持相互促进。。

1.2 信息优势 信息对称是效率市场的基本条件。民间金融组织的社区性质明显,资金的融入者和融出者之间一般为亲戚朋友和熟人,对借款人的道德水平和还款能力都有比较清楚的了解,有效地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使民间金融获得了较正规金融信息充足上的竞争优势。这种优势既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也反映在它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

1.3 融资效率优势 民间资本市场融资效率高,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民间融资手续简便,一般只需几天,符合农村个人、个体经营者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的特点,与银行申贷程序繁杂、办理相关手续多、授信条件苛刻、审批时间长等相比,民间融资更易受到青睐。此外,民间融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约双方多以个人名义出现,不涉及企业之间利益关系,借款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相应增强,所以偿债率高,信用风险较小。

1.4 预算硬约束 俗话说:亲兄弟明白帐,一旦借贷关系建立,不管双方何种关系,其预算约束关系便自动生成。较之正规金融领域存在的裙带关系、关系贷款等要优越得多。其次,民间借贷受乡土社会村规民约的制约和本土文化习俗的影响,具有明显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从而使具有道德风险倾向者却步,使不具备还贷能力的人难以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因而使民间借贷的风险得以降低。

近年来,“三农”融资越来越表现出民间融资热的趋势,并已渗透到农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农村集镇、城乡结合部、专业化市场等经济活动较为活跃的地区表现尤为突出(蒲祖河,2009)。

2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正面效应

2.1 缓解了我国农村金融资源的匮乏,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大量经营网点被撤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政府主导农村金融市场的最后一个堡垒,这无疑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而农村对资金的需求却很旺盛,造成了供需上的不平衡,这就催生了民间金融在农村的发展。民间金融在农村的蓬勃发展,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缩小了城乡之间在金融资源占有上的差距,有效推动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东部地区农村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可以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2 有利于农民建立现代信用观念,还有利于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帮助农民建立资金的有偿使用和增值收益的现代信用观念,从而有助于民间借贷主体发展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形式是无息的,有很强的互质,我国居民尤其是农民向来是重储蓄轻投资,由于文化水平和社会环境的限制,以及我国利率低水平现状,人们可投资的渠道极少,民间金融组织的“草根性”符合了我国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为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提供了良好的媒介,改善了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

2.3 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和促进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改善 民间金融独有的竞争力和生命力使正规金融有危机感,迫使正规金融进行全面的改革,从而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在与民间金融的竞争中,国有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的金融服务有了很大改善。在竞争中国有商业银行也开始开拓新的市场,如工商银行开办个体私营贷款,建设银行推出了个人创业贷款,农业银行则简化了贷款审批手续减少贷款申请的批准时间。这应该是民间金融对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贡献之一。

2.4 促进金融创新 今天很多正规的金融活动,在起初就是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例如,今天己经达到年规模数以亿元计的同业拆借活动,起初就是非正规金融;再如,今天的股票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也是非正规金融。来自民间和基层的民间金融是完全市场化的,它会应市场需求而进行金融创新,而且这些创新往往具有可操作性和持久性,不可否认,民间金融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

3 民间金融组织的负面效应

3.1 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 由于民间金融的运作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中分流出,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如果过多的资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则意味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政策效果的下降。例如,当经济过热,政府实行紧缩策时,处在政府货币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而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加强信贷活动牟取更多利润这将抵消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使得经济难以“软着陆”。

3.2 民间金融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加之大多属于私下交易,许多无序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导致大量纠纷,如合同纠纷、利率纠纷、担保纠纷和借据纠纷等。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薄弱,有时甚至出现逼死人命的事件或引发刑事案件,危害严重,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3.3 民间信贷投资方向不规范 贷款不问用途是大部分民间金融组织的特点之一。配置资金不考虑国家产政策,而是单纯以获利多少为目的。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资金配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导致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即使国家限制的产业,只要效益好,他也全力支持。如:一些污染严重的纺织漂染、化工甚至赌博等丑恶现象也在放款之列。由于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和审核,使农村民间金融风险加剧。作为一种自发性的私营金融活动,民间金融组织资金的力量较小,本身又无雄厚的经济实力作担保,大部分情况下是全部负债经营,而操作人员又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经营安全性不高,信用水平低下。一旦市场发生急剧变化,遇到贷款逾期收不回,造成呆帐时,极易出现倒闭破产情况。

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可以总结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对农村经济的贡献是更重要的。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给农村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是其组织不完善、运行不规范导致,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运行机制的研究,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走向规范化,以减少其不利影响,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永亮.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发展[J].2008(12),开放导报:88-91.

农村金融知识范文第4篇

对比日趋旺盛的农村金融需求,目前天津市农村金融的供给显得十分不足,金融供给结构不平衡、渠道狭窄、总量增长缓慢。

(一)目前天津市农业信贷供给主要渠道:一是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占全市农业贷款总投入的70%以上;二是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其贷款主要集中在粮棉油收购等农产品流通环节,但对农业生产性支持较少;三是国有商业银行,其对“三农”贷款投放数量较小、且呈现逐年缩减趋势;四是信托业,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投放微乎其微。

(二)农村金融供给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供给主体缺乏、金融工具单一。从供给渠道可以看出,在当今丰富的金融市场中愿意出资投放农村的供给主体屈指可数。我市金融租赁、农业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中介机构更是很少涉足“三农”。农村金融产品缺乏创新,形式多限于存款、取款、贷款等,交易通常以现金方式进行。二是农业贷款总量较少,且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比例偏低。从“十五”期间天津市农业贷款和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分析看,虽然农业贷款总额以及其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比例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与近年来天津市金融业整体蓬勃发展的景象相比,农业贷款占比仍然很小,这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增长的需求相差甚远。

从天津市农村金融发展看,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国有商业银行对“三农”支持力度逐渐弱化。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不断深化,其经营重点转向城市,而不愿将资金投入到期限长、风险高的农业项目以及规模小、经营分散又缺少抵押担保的农户和乡镇小企业方面。政策性银行支农空间较小。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营业务是为国家储备粮棉油提供收购资金,而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作用有限,虽然近两年开始涉足粮食加工企业,但业务拓展并无整体突破。国家开发银行近两年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增加了投入,但资金量不大,且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性贷款。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严重缺位。天津市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匮乏,而农业保险机构、农业金融信托公司、农业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更是几近空白,大大降低了农村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民间金融发展缺乏制度保障。在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情况下,农村合作组织及农户间资金拆借等民间金融起到一定补充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其一直处于地下状态,游离于现行金融体制之外。

二是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目前天津市邮政储蓄局360多个邮政储蓄网点中,涉农网点超过200个。按照规定邮政储蓄资金除转存央行的部分外,其余由国家邮政局集中自主运作。邮储机构网点多、存款政策优惠吸收了农村及城镇的大量存款,却不能返还于天津市农村经济建设,大量邮储资金外流。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抽走部分资金。国有商业银行在县域的各网点一般只有吸收存款功能,贷款很少,吸收的农村资金大多上存。

三是农业保险发展匮乏。由于农业生产具有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自然灾害频繁和范围广泛、随时间推移种养两业产品价值不断变化等特点,使得农业保险较之其他财产保险经营难度系数更大、技术含量更高。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恢复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天津市农业保险业务是从1985年由人保天津分公司正式开办的,陆续开办了多个种植业、养殖业险种。多年经验表明,天津市农业保险经营具有“三难”的特点,即“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农村面积大、农户分散,农民保险意识薄弱,造成农业保险拓展业务、收取保费较难;灾害事故发生后查勘定损要求的农业专业技术较高,加之自然灾害风险率高、风险的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的难以防范,都造成农业保险高赔付率。上世纪90年代末,各保险公司多实行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因风险高、利润低而逐年萎缩,目前天津市绝大部分农业保险业务已经停办。

二、金融支持天津市新农村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1.加快推进天津市农村合作银行改革

2005年天津市农村合作银行挂牌,成为全国第一家省级农村合作银行,初步构建了两级法人体制架构。天津市农合行应围绕“做社区型零售银行”的市场定位,坚持“立足社区、面向民营私营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的经营方向,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经营理念、构建服务品牌,不断完善经营激励机制;要深入研究制定支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贷款的办法,在信用环境良好的区县选择部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试点先行先试,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贷款范围,通过支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集约化经营。

2.继续强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

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作为连接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应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打通融资瓶颈,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资源开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应在保证粮棉油等收购资金供应的同时,拓展政策性贷款业务范围;按照天津建设沿海都市型农业的整体思路,积极支持天津市小城镇建设,争取总行批准开发性贷款;同时,加强与开发银行滨海新区相关项目的贷款合作,将业务延伸到农产品生产、加工、转化以及海产品养殖等更多领域。

3.逐步加大商业银行对农贷的投放力度

商业性银行应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逐步加大对农贷的投放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当年新增存款用于当地投放。充分运用国家和地方对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增加配套信贷资金投放。重点支持一批有竞争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集约化经营和带动农户较多的大型龙头企业等新型经济体,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结合各区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探索开展适合农民的各项农村消费信贷业务。

4.不断深化邮政储蓄金融改革

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邮政储蓄应积极拓宽业务范围,为“三农”提供多方面、多层次的邮政金融服务。应大力推广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帮助广大农民解决融资问题。目前天津市邮政储蓄局已被中国银监会、国家邮政局批准为第二批10个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省(区、市)局之一。这是邮储机构从负债类业务迈向零售信贷业务领域的第一步,能够实现邮政储蓄资金向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返还,直接服务“三农”;邮储机构应积极挖掘自身中介服务潜力,向农村推介保险、基金产品,提供即时到账等汇兑服务,代收话费、农电费等代收付服务,弥补农村金融中介服务欠缺,为广大农户和电力、通信企业提供方便。

5.积极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抓住天津滨海新区综合改革机遇,研究在天津市组建民营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机构等金融组织,引导民间金融合法化、公开化、规范化发展。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退出机制的前提下,在涉农区县探索建立社区银行,广泛吸引社会闲散资金,用吸收的存款支持区内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利用信息对称优势,针对客户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满足区内广大农村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金融的辅助和补充作用。

(二)争取组建天津市农业保险公司

根据天津市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的发展特点及农业风险的具体情况,按照“政府扶持、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尽快组建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不应局限于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要全面介入农村市场,向农户提供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等一揽子服务。建议市财政对种、养两业险给予政策支持和保费补贴,其他涉农财产、责任保险以及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等业务则按照商业化运作,形成“以险养险”的资金良性循环机制。为防范风险,可以将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结合起来,加强对有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的管理。由政府拨付一部分专项资金,支持农业保险公司建立日常防灾防损和风险预警系统,减少灾害的发生。另外,可以考虑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与农村合作银行相结合,充分利用农合行业务人员熟悉“三农”情况,营业网点遍布农村各地的特点,依托农合行网点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构筑农业保险与农合行有机结合的新型平台。

(三)探索建立支持“三农”的担保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我市农村信贷担保体系,通过多种途径,组建政策性、商业性和互等各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在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的基础上开展贷款信用担保服务,逐步建立起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合的农村担保机制。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各区县财政每年注入一定量的资金,增强担保机构经营实力,并确保担保基金良性循环。对于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要不断创新担保方式,探索采用支柱企业以无形资产及个人信用作贷款担保的运作方式,使农村中小企业与农民在共同利益驱动下,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四)努力打造新农村良好金融环境

农村金融知识范文第5篇

1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1)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显得系统性不够强。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规章的比例太大,一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同时,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2)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已有所覆盖,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业的漠视与不公。笔者觉得,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特别是不应当成为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下谋求垄断利益或者政府部门实现自身利益之工具。 

(三)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尽管我国政府已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著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诸多农村资本外流,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广大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能够提供显著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进而造成广大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  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