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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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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概念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概念范文第1篇

现有金融理论和实践表明,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是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最有效的金融制度安排。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也提出,要放宽准入、降低门槛,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增加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金融支持。这些新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对改善我国金融结构,推动农村金融更好地为市场和与实体经济服务,解决我国数量众多且劳动力密集的经济活动的融资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农村金融的发展更加需要加快理念和制度创新,正是因为这一点,我十分赞赏本书作者实事求是地介绍国外农村金融发展的成功模式,并以翔实的资料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历史经验教训进行剖析,提出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在理念和制度层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发展农村金融,需要造就一批能够为中小企业、农户和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小额信贷和互金融组织,同时发展相关的政府和民间的信用、担保、投融资体系。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放为农村金融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从实践上首次引入了小型金融机构概念。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组织等小型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的基本特点是,经营规模比较小,且带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新兴农村金融组织有不同于现有商业银行的全新的机制,需要监管创新。

发展农村本土金融机构的关键是要自下而上培养农村金融的本土力量,为新型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奠基。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农村金融组织,如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都具有大型金融机构下层分支的特征。这些下层分支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由上级任命,他们都以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或上级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为己任。如果出现财务困难,这些下层分支机构更多地是获得来自政府和上级金融机构的救助。这种自上而下的大型制度安排,给资金需求规模小的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相对高、风险相对大,因此,对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服务的意愿低,其金融供给很难植根于当地,服务于当地的金融需求。在现实生活中,越是落后的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或是只提供政策性贷款而不具商业可持续性,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资金抽离农村地区。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大型金融机构进行商业化改革,由于大型金融机构的特性,在商业化改革以后,提供政策的任务减轻,从盈利的角度出发,必然向城市和大中型企业靠拢。于是纷纷将机构和资金撤离农村地区。

因此,要改善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金融服务,就需要培养本土的中小金融机构投资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金融市场开放与其说是将已经撤离的大银行再请回来,或者改革一些地区不良资产很高比例的农村信用社,还不如再造农村金融的激励机制,鼓励发展一批扎根本土的新型中小农村金融机构。

培养农村金融的本土力量,首先要将民间金融合法化,特别是非存款类的民间金融形式,可以直接转型的新型农村吸收存款类的民间金融组织,则须严格按照正规金融机构设立的程序,登记注册为合法的金融机构,并接受审慎监管。

农村本土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其信息优势,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本土金融力量的发展应该是自下而上的,金融供求的基础是互助,其出发点在于融通本地的资金需求与供给。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形式,能够更好地挖掘和满足当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推出的产品和服务的形式更加灵活多样。这样的金融组织形式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规模的扩大逐渐向商业化的模式发展,或者继续保持互质的本色。

新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在于能够利用“软信息”来确保贷款的安全。(注) “软信息”通常是指,难以量化的信息、无形资产和非法律形式的约束,如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贸易关系,借款人的工作能力、借款人的经验和信誉,左邻右舍之间同辈的压力、关联博弈,等等;与之相对应的“硬信息”通常是指报表,有形的抵押品和法律形式的担保合同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本土性是充分利用软信息的前提。这样的信息隐藏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随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发展,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将越来越充分。更为重要的是,对本土金融供给者而言,“软信息”收集的成本很低甚至为零。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依靠“软信息”发展起来的。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小额贷款机构由于其草根性特点,在未来农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或许更具生命力。这些机构与现有的农业组织(如生产合作社、农民专业组织)或农业龙头企业相结合,对农民的金融需求、生产能力、产业流程特点和现金流有较好的了解,而这些信息可以起到“抵押品替代”的作用,是甄别借款人质量、确保贷款偿还的关键因素。

一种模式的成功与否,选择权在农民。凡是成功的农村金融模式必然具有鲜明的本土特征,但其一般性的制度安排应该是可复制的。如果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通过反复实践和摸索,能够发展出一套成功的借贷模式,可以满足农村劳动力密集的小型企业和商业经营者的信贷需求,并为逐渐扩大中的规模种养殖业提供融资,就能够对服务“三农”,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样的金融模式,必然受到农民的信赖,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为现有商业银行重新回到原本已经撤离的农村地区创造了条件。较为大型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批发贷款的方式,选择经营好、诚信可靠的小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这样的批发资金符合商业的原则,可以成为商业银行一个新的盈利点。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这些小型金融机构自己的信贷和理财产品,将由于分支机构撤离而失去的市场份额找回来。而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由于自身信息优势,加上大型商业银行的支持,必将更加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

对农村本土金融机构的监管需要更多的创新,建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

由于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自身特点和服务对象的不同,监管部门应当对其采取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监管创新的目的是实现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平衡。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对农村金融监管的重视,实现了三个革命性的突破,代表了农村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第一,该意见首次引进了分层监管,允许省级机构(如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局)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前提是该监管机构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这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分层监管的意义在于鼓励监管创新和多样化,有利于监管竞争和金融创新。

第二,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两家以下的商业银行拆借资金。这一方面为商业银行开辟了信贷批发业务,为银行间接参与农村金融发展打造了一个平台。另一方面,从事信贷批发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时也承担了监督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与省级监管部门一起约束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多渠道监管有利于硬化小额贷款公司的预算约束,是市场力量监管金融机构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三,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记录良好,可申请组建为能够吸收存款的村镇银行。这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了正向激励,使之能够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将本土经验植入存款类金融机构,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同样重要的是,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发性金融机构,可以成为转型后的村镇银行的股东,从而为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融合创造条件。

除此之外,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还需要从资本充足率入手强化激励机制。从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组织到村镇银行,除了组织形式不同之外,一个根本性的差别是资本充足率。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为100%,其他两类机构可以视其信用风险不同采取差别资本充足率。在一个机构设立之初,可以要求有50%或更高的充足率,以确保其贷出的每一元钱中都有一部分是自有资金。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能够证明该机构是稳健经营且商业可持续的,可以逐渐放松对它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直至与现有商业银行的充足率水平相当。一个较高的资本充足率,结合及时破产的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还要允许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有适当上浮的空间,这有利于提高这类机构的竞争力。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是风险相对较大,如果储户愿意将钱存入这类机构,就应该能够获得一定的风险溢价,即这些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适当高于一般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只要这样,这些较小规模的机构才有可能在存款市场上与其他商业银行竞争。

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政府的一些政策性信贷目标应该通过合理的途径来实现。如政府要求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方式支持农业生产,就可以用财政贴息的方式委托小型金融机构或其他银行来完成。如政府需要减少贷款的信用风险,就可以通过提供农业保险的方式降低贷款的系统性风险。只有确保小型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这些机构才能够生存下去,为本土经济提供长期的金融服务。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普惠制金融体系对策

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普惠金融体系是联合国在“2005国际小额信贷年”推出的一个新的概念。而我国也几乎在同时提出了相似的理念和理论框架。2006年3月下旬,在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的焦瑾璞同志首次提出了“普惠制金融体系”的概念。普惠金融的建立,意味着相关的金融服务供给者通过各自的比较优势为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以及微型和小型企业提供服务。

一、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服务范围过窄、总量不足、品种有限、结构不合理。比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近些年业务品种有所增加,但仍然主要是专注于粮棉油流通领域的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基本还停留在中国传统银行业的存、贷、汇三种基本业务上,近些年银行业发展的新兴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严重,且仍然还有不断增大的趋势。

(二)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国虽然己经初步建立起一个分工负责、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体系,但从审慎性风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风险主体缺位,难以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其次,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得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再次,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陈旧,监管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

(三)普惠制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可以说,农村金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贷款难”是农民增收的重大制约因素。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目标客户单一。从自然人角度看,目前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大多以农村贫困人口为服务对象。但在国内,贫困人口并不限于农村,城市也有一定比例的低收入阶层,他们同样需要小额信贷服务。从企业角度看,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一直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它们所需的资金多是流动性的,金额小、期限短、能够且愿意接受较高利率,小额信贷非常适合它们,但这些企业大多被排除在小额信贷的服务范围之外。从提供金融服务这一角度看,客户的单一化也使得小额信贷机构无法通过多样化的信贷组合来分散风险。

第二,风险防范难度较大。一般来讲,落后地区、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的发展基础相对较差,普惠金融风险的防范任务相对比较艰巨。贫困落后地区的自然条件、基础设施、产业集群与发达地区相比都处在劣势,信息不对称情况更为明显,有的历史包袱很重,金融生态环境也不好;有些中小企业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信用记录缺失或不良的情况;弱势群体中,大多数人受教育程度低,还有一小部分人安于现状,无发展动力;我国的信用建设相对滞后,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提高了市场的交易成本,影响和制约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正常发挥。

第三,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普惠制金融建设的重点是发展小额信贷业务,从小额信贷业务开展情况来看,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组织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但是,由于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缺乏界定,加之小额信贷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及相应的监管政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发展空间。其他正在探索的一些普惠性金融业务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普惠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二、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体系的途径

(一)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离普惠型金融还有很大距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亟待建立一个更完善更有活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必须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着眼,放宽对农村金融的管制,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加快建立普惠型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实行普惠式的税收差异优惠政策

商业性金融机构要通过利率来覆盖风险,必然要有比较高的利率才能持续经营;可是对于农业来说,因为利润率比较低,难以承受过高的利率。要使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的目标利润适当降低,国家可以考虑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比如,金融机构在城里制定的目标利润是3%,而对支持农村的金融机构可以实行税收减半的优惠,那么它们的目标利润就可以是1%或者1.5%。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应继续出台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涉农和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政策、涉农信贷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等系列扶持优惠政策,支农再贷款政策应扩大到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有效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

(三)培育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

一是培育普惠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的情况看,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的和形式不是走合作金融的道路,而是走股份制道路。这样改革的结果,造成农村信用社走商业银行的路子,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势必削弱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弱势群体的功能,也使农村信用社彻底失去了成立之初“合作”金融的性质。所以,我国应该重新培育新型合作金融机构,满足农村弱势群体的贷款需求和发展需要。二是培育普惠制贷款零售商。有经济学家提出,把农发行培育成贷款零售商。持这种观点的专家认为,当农产品收购市场化之后,价格体系得以理顺,农发行应该以开发型的贷款为主,而不是专门发放农产品收购贷款。同时,农发行有很多分支机构在县域,可以把农发行的分支机构培育成小额贷款组织的资金批发者。还有学者提出,如果国家今后实行普惠制税收政策的话,国家应该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产运用到“三农”上去。达到比例的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没有达到比例的就应该购买办理农村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债券。这种用于扶持“三农”的债券由农发行发行,所筹资金专门批发给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债券利率可以比市场上低一些,从而让那些不办农村业务的金融组织也出点力,共同来建设农村金融。三是鼓励大中型银行参与培育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大中型银行掌控着全国近三分之二的金融资源,拥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可比拟的管理优势、人才优势、市场优势和网络技术优势,发起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中型商业银行具备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和发展空间。大中型银行也应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统筹城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提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供给能力。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新型金融组织;风险评价;层次分析法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是相对于传统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来说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农村金融市场面向所有社会资本开放,境内外资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银行业组织。朱爱国、曹元鹏(2007)认为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是指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等正规金融组织以外的以服务“三农”为立足点的准正规金融组织。马勇、陈雨露(2010)认为新型金融机构是立足于农村本地,发挥自身天然贴近农村的特点,充分利用“熟人信息”降低交易成本,保证资金在农村内部循环,扩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农村信贷供给总量的金融组织。

本文认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是伴随着农村金融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内生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由农村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演变而来,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建立的,以服务“三农”为主要目标,保证资金在农村内部循环的区域性小型金融组织,它吸收了非正规金融小成本运作、简单快捷服务和独特的信息搜集的优势,主要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三种组织形式。本文应用层次分析法与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我国农村新型金融组织风险评价的全过程进行实证分析,选用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类――村镇银行,作为风险分析的研究对象,选择龙江银行控股的KS润生村镇银行进行风险评价的案例分析,对导致其风险的各类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排序,确定各种风险因素的关键程度之分,为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提供有力保障。

1.风险评价的基本原理与过程

本文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我国农村新型金融组织风险进行评价。模糊综合评价是以模糊数学为基础,应用模糊关系合成的原理,将一些边界不清,不易定量的因素定量化,进行综合评价的一种方法。在我国农村新型金融组织风险评价的实证分析中,涉及到大量的复杂现象和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且,评价中存在大量的模糊现象和模糊概念。因此,在综合评价时,常用到模糊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定量化处理,评价出我国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风险等级,一定会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权重的确定需要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具有一定的缺陷,为此,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各指标的权系数,使其更有合理性,更符合客观实际并易于定量表示,从而提高模糊综合评判结果的准确性。此外,模糊综合评价中常取的取大取小算法,信息丢失很多,常常出现结果不易分辨(即模型失效)的情况。所以,本文提出了针对模糊综合评价的改进模型。另外,本文在对模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时,对常用的最大隶属度原则方法进行了改进,提出了加权平均原则方法。

模糊综合评价是通过构造等级模糊子集把反映被评事物的模糊指标进行量化(即确定隶属度),然后利用模糊变换原理对各指标综合。

1)确定评价对象的因素论域

[P]个评价指标,[u=u1,u2,……,up]。

2)确定评语等级论域

[v=v1,v2,……,vp],即等级集合,每一个等级可对应一个模糊子集。

3)建立模糊关系矩阵[R]

在构造了等级模糊子集后,要逐个对被评事物从每个因素[uii=1,2,……,p]上进行量化,即确定从单因素来看被评事物对等级模糊子集的隶属度[R|ui],进而得到模糊关系矩阵:

[R=Ru1Ru2…Rup=r11r12…r1mr21r22…r2m…………rp1rp2…rpmp.m]

矩阵[R]中第[i]行第[j]列元素[rij],表示某个被评事物从因素[ui]来看对[vj]等级模糊子集的隶属度。一个被评事物在某个因素[ui]方面的表现,是通过模糊向[R|ui=ri1,ri2,……,rim]来刻画的,而在其他评价方法中多是由一个指标实际值来刻画的,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模糊综合评价要求更多的信息。

4)确定评价因素的权向量

在模糊综合评价中,确定评价因素的权向量:[A=a1,a2,……,ap]。权向量[A]中的元素[ai]本质上是因素[ui]对模糊子[对被评事物重要的因素 ]的隶属度。本文使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评价指标间的相对重要性次序。从而确定权系数,并且在合成之前归一化。即[i=1pai=1],[ai≥0],[i=1,2,……,n]。

5)合成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向量

利用合适的算子将[A]与各被评事物的[R]进行合成,得到各被评事物的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向量[B]。即:

[A?R=a1,a2,……,apr11r12…r1mr21r22…r2m…………rp1rp2…rpm=b1,b2,……,bm=B]

其中[b1]是由[A]与[R]的第[j]列运算得到的,它表示被评事物从整体上看对[vj]等级模糊子集的隶属程度。

6).对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向量进行分析

实际中最常用的方法是最大隶属度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会很勉强,损失信息很多,甚至得出不合理的评价结果。提出使用加权平均求隶属等级的方法,对于多个被评事物并可以依据其等级位置进行排序。

2.所选研究对象的来源与基本经营情况

本文选择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类――村镇银行,作为风险分析的研究对象,选择龙江银行控股的RS村镇银行的具体指标作为风险评价的主要分析对象。

截至2011年底,RS村镇银行营业满一年,各项存款余额16969万元,比年初增加15492万元,增长率1049%。其中储蓄存款为2893万元,比年初增加1416万元,增长率96%;对公存款为14076万元,全部为新增。

2011年末,RS村镇银行贷款余额为6,786万元,全部为新增贷款。贷款四、五级分形态均为正常类。当年到期的贷款本息全部收回。2011年累计放款16,254万元,其中“涉农”贷款15,490万元,占发放额的95%。

截止2011年12月末,RS村镇银行营业收入1535.40万元:其中贷款利息收入为1333.57万元、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88.45万元,手续费收入113.38万元;营业支出1037.56万元:包括利息支出63.97万元,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306.25万元,手续费支出0.01万元,业务及管理费支出619.58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7.75万元,营业外支出为0.02万元,调增利润减少以前年度亏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18万元。利润总额为511万元,本年净利润为428.62万元。本年利润弥补去年亏损181.44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4.72万元,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67.86万元。本年未分配利润为154.60万元。

3.案例分析

本文以龙江银行控股的RS村镇银行的具体指标作为风险评价的主要分析对象,采用自填式问卷打分法收集数据,将涉及风险评价的有关评价指标设计成问卷,然后采用分层抽样方法,将问卷随机发放给被调查人中,让其独立完成调查问卷,并对每份问卷进行有效性审查。共发出问卷100份,回收95份,回收率95%,有效问卷95份,有效率为100%。

问卷设计成李克特量表的格式,所制定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共由3个一级指标与11个二级指标构成,指标的测量采用李克特量表的方法,利用语义学标度分为4个风险测量等级:很高、较高、一般、不高。为了便于计算,我们将主观评价的语义学标度进行量化,并依次赋值为4、3、2及1。主观测量是用四级语义学标度。所设计的评价定量标准见表4-3。

3.1 风险评价指标层级的确定

根据前文对我国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风险分类分析,结合龙江银行控股的RS村镇银行风险情况实际,从影响因素统计数据的可获取性和建模的适用性角度出发,经过多位专家反复研究讨论,最终确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风险评价较为合适: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考虑设定3个一级评价指标以及11个二级评价指标构成体系。所构成的风险指标体系见图4-1。

3.2 指标权重求解的层次分析法步骤

1)确定评价对象集

[P]=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评价。

2)构造评价因子集

3)确定评语等级论域

确定评语等级论域,即建立评价集[v]。

4)一级指标权重的计算

我们采用层次分析的方法求出一级指标A的3个因子B1、B2、B3权重,如表4-4所示。

3.3多级模糊综合评价

1)加权平均模糊合成综合评价

利用加权平均[M?,]模糊合成算子将[A]与[R]足合成得到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向量[B]。模糊综合评价中常用的取大取小算法,在因素较多时,每一因素所分得的权重常常很小。在模糊合成运算中,信息丢失很多,常导致结果不易分辨和不合理(即模型失效)的情况。所以,针对上述问题,这里采用加权平均型的模糊合成算子。计算公式为:

2)多级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向量

将来源于专家打分调查的统计数据代入建立的模型中,计算各级模糊综合评价的向量,即用各层级指标权重与专家风险量化打分表进行合成。

(1)市场风险的评价向量

由上述计算可知,对照表4-1的评价分级标准可得该村镇银行的市场风险评价指标的评价结果为“较高”属于[E2]级,其他2个指标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的评价结果都均为“一般”,属于[E3]级。按照各个指标的评分等级的大小可以对其排序,其中风险数值最低的为信用风险。而对总体的综合评判分值为:

[V=4×0.053+3×0.357+2×0.446+1×0.143=2.318]

说明RS村镇银行的风险等级为“一般”,属于[E3]级。

而从各一级指标所细分的二级指标风险情况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市场风险的各种影响因素中,风险情况排序为:竞争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排序为:外部环境风险>基础设施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战略风险;信用风险排序为:道德风险>保障体系落后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特殊事件风险。

3.4 风险防控结论

1).针对RS村镇银行竞争风险突出的问题,我们建议该行应在县域的繁华地段及主要乡镇增设营业网点增加业务覆盖率,切实为客户提供就近、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强化优质规范化管理,提高员工业务技能水平, 让更多的客户喜欢到该行办理各项业务,逐步提升KS润生村镇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树立优质品牌形象。

2)稳定财政、股东存款的同时,加大对公、对私存款的营销力度,增资扩股,以提高资本充足率,做大信贷规模,提高单笔授信额度,规避制约发展的因素。

3)做好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以合作社产业链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涉农贷款为主体,积极开展信贷工作,同时选择县域内优质客户,作为业务发展的主要目标群体,紧抓规范信贷五级分类,严格控制不良贷款产生,为进一步强化信贷管理打好基础,严控风险,确保贷款数量与质量的同步提升。

4)加大营销力度,促进存款增长。KS润生村镇银行目前存款主要为对公客户,储蓄存款相对较少,为此该行应不断加大广告、媒体、员工面对客户宣传等力度,以提高该行在城镇居民中的信誉度,做老百姓值得信赖的银行,使客户进一步加深对该行的了解,培养忠诚的客户群体,促进存款持续、稳定的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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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监管;外部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1-0042-04

一、农村金融监管的趋势与现状

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制两层含义。金融监督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使之合规合法;金融管制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制定规则,以实现监管者的目标。从逻辑上讲,应先有金融管制的规则,再按规则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金融机构活动和金融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然而,金融监管理论到目前还未形成体系,所谓的监管理论一方面是用经济管制的一般理论来阐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是从金融体系的特殊属性中探究金融监管存在的理论基础。一般的管制经济理论包括公共利益论、管制供求论、公共选择学派的管制学说等管制理论,其中,建立在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理论基础上的公共利益论是支持金融管制的主要理论。该理论体系认为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公共管制正是对社会的公正和需求所做的无代价的、有效的和仁慈的反应。因此,为纠正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适当干预。这些理论为我国农村实施广泛的金融监管措施提供了主要的理论依据。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具有人密度低、市场隔离、风险高和季节性因素导致的高交易成本、缺少传统的抵押品、收入波动较大、分散风险机会有限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不同于城市金融市场,亦使得以利润为导向的商业金融机构望而却步,纷纷脱离农村金融市场转而进入城市金融市场,甚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不得不收缩机构,信贷业务逐渐转向城市。世界银行的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不能有效运行,存在普遍的市场失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先天发育不良,在放宽农村金融限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的信贷分配方面容易产生失控或营私舞弊等现象,情况严重时会使许多金融机构丧失清偿能力并面临破产威胁。因此,实施必要的金融监管非常必要。

(一)农村金融监管工作日趋规范化

2003年4月份,我国成立了专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成立银监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具体到河北省,截至2007年12月末,河北省辖区136县(市)共有银行类金融机构5919家,承担金融监管职责的县监管办事处为133家,专兼职人员为485人。现阶段监管办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合规性监督检查。

银监会成立以后,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但是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7年河北省人民银行加强对涉及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的指导和监测。通过支付结算系统、信贷登记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加强监测,提高了农村信贷资金的投放效率。此外,积极引导邮储机构与农村信用社按照商业化原则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促使农村资金回流;同时搞好旺季现金调拨和供应。最大限度地保证春耕备耕的信贷需求,大力促进“三农”经济的发展,很好地发挥了窗指导作用。

(二)证券、保险业监管薄弱

2007年河北省保监局集中开展了产险、寿险、中介、统计四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了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对银行保险、商业车险等开展了常规现场检查。加大举报检查力度,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县域地区的监管,则尚不尽如人意。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许多保险公司均在县域设立支公司,大力拓展农村业务。但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机构仅设在省级以上,地市及以下均未设立,监管在这些区域基本是空白。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服务组织监管刚刚起步

目前,河北省非正规农村金融,即民间金融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社、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这三种模式。其中廊坊、张家、唐山、邯郸、石家庄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主要模式;承德、衡水以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为主要模式;保定以扶贫社为主要模式;沧州、秦皇岛、邢台目前尚未成立小额信贷组织。

1.对廊坊霸州、三河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的管理。目前,廊坊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是由县一级成立的“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成。领导小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方案和监管办法,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进行批复。而在实际上,领导小组只侧重准入监管,对其业务层面的管理,现阶段仅仅是当地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一定的业务监测,而对其业务的合规性、利率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处罚,目前尚未有机构介入进行。

2.对保定扶贫社的管理。主要靠其内部管理,外部监管缺失。

3.对武邑、围场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的管理。这类组织是由当地县扶贫办与财政局共同主办成立的。由县政府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具体负责互助资金的执行与监管。以围场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为例,2006年围场县扶贫办公室和财政局联合出台了《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建立了由主管县长为组长、扶贫办主任和财政局主管农财的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为成员的“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扶贫办主管主任具体负责、扶贫办计划股与县财政局农财股共同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试点工作。在县扶贫办公室成立了互助资金项目管理股,专门负责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管理。

就金融层面的监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社以及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组织尚不完全具备合法地位,所以银监部门尚未对其实施相应监管。

二、农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主体自身缺陷

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仅就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看,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主体或自身存在缺陷或主体缺位。首先,银行业的监管主体在县一级实际上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银监会的县监管办事处缺乏独立监管权,其大部分监管权上收,由地市以上监管局统一调配人员和组织专项检查,它对于本辖区出现的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缺乏及时、有效排除的能力。作为人民银行县支行,现阶段其监管权主要集中在存款准备金率管理、人民币管理、金融统计、贷款卡管理、国库经收、清算管理、反洗钱等领域。但其监管权是残缺不全的,如有的仅保留检查监督权,而无处罚权(人民银行县支行仅在存款准备金、人民币、清算管理上有独立的处罚权);有的则有检查权而无调查权。再次,目前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在县域缺乏监管主体。因缺乏监管,农村保险市场秩序甚为混乱。河北省大部分县都存在非法保险机构,这些非法保险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健全,恶性竞争。

除此之外,社会监督体系发展滞后,外部审计服务机构行为不规范,舆论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也是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缺陷。

(二)监管基础薄弱

完善的银行监管制度必须同时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方法,而这需要一定精通监管理论和业务的监管人才来实施。以银监会县监管办为例,其状况令人堪忧,仅有的3-4人的监管人员,尚难应付辖区内已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更何况在农村金融准入门槛放宽后,诸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经济合作社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设立,面对着数量庞大、地域分散的监管对象,县监管办将更加难以为继,监管效果与效率可想而知。

(三)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监管合力

银、证、保三大监管机构从央行分离后,各监管机构的设置虽然有所调整,但明显缺乏整体性的监管政策框架,而且监管机构的职能和监管权限的界定也不清晰,各机构之间难以进行有效协调,监管信息也难以共享,监管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就清算管理而言,根据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清算的行为监督检查,而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日常监管和处罚则由银监部门行使。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清算管理和支付结算管理的概念难以界定,各监管主体对其监管职责的划分不甚明确,监管存在交叉。如银行压票、压汇的违规行为就处于监管模糊地带。

(四)监管理念落后

目前世界通行的金融监管理念早已越过行政管理和合规性监管,取而代之的是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涵盖从准入到退出的一整套完整的监管内容和体系,即预防性为核心的事前监管、金融稽查或检查、维护性的事后救助监管等完善的监管内容和体系。而现阶段农村金融监管理念还基本上停留在机构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后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注意得不够,金融检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种合规性检查,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风险监管。

三、加强农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构建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多元监管体系

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可探索建立多元监管体系。一是加强金融监管主体独立监管权。从维护金融稳定大局出发,应扩大人民银行县支行的监管职能,赋予其在相关领域的独立监管权;银监会应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的建设。对一些管辖地域广、人多且金融较为发达的县监管办,扩充编制,加强一线监管队伍建设;保监会、证监会按照分业监管原则,可采取延伸监管力量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管方式,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快建立存款保险类机构,强化对农村金融风险的控制和处置,构建完整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三是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可以通过加强公众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还可以充分发挥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标准,以更好地反映银行风险。

(二)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监管协作体系

由于政府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监管机构应在各自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人民银行、银监会、存款保险机构、保监会、证监会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尝试赋予省级政府对各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权,以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协调解决各监管机构监管交叉和遗漏等问题,承担综合监管职责,达到信息共享、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农村金融监管的畅通和有效。

(三)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改进金融监管方式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各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四)针对民间金融,探索建立差别监管模式和风险监控体系

探索针对农村金融的差别监管模式和风险监控体系。由于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大小、业务范围、市场定位、财务状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因而金融监管对不同区域的农村金融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有针对性地实行差别监管。如对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农村,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那些中小规模的农户及中小企业,非正规金融交易规模较小,参加者相对比较分散,交易方式较为传统。根据情况,按交易金额、地域范围和参与人数等标准设置非正规金融交易的规模边界,对低于边界规模的非正规金融交易实行自由登记制度,而超过边界规模的非正规金融交易都必须实行登记制度,订立契约文书,以解决非正规金融交易因为规模扩大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及交易者出现搭便车问题所导致的风险。而在经济相对发达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的交易规模已经较大,参与者的组织化程度也较高,资金的逐利目的明显,交易方式较为规范。这类农村非正规金融已具备正规金融的主要特征,可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管理,在逐步规范后,纳为正规金融组织,接受金融监管。

(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当前,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应当紧紧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点,做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等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一是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有法难依的问题。二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重中之重是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此外,金融机构破产方式的立法也应当提上工作日程,尽早出台。

参考文献:

[1]李伟、张乐柱.《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与治理对策》,《山东经济》,2007年第4期。

[2]莫易娴等.《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监管方式趋势》,《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3]史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博弈分析》,《中国集体经济•下半月》,2007年第8期。

[4]赵天荣.《农村金融监管的理论必然与现实制约――基于我国农村金融新格局的思考》,中国农经信息网,2007年11月7日。

[5]《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新知税收网,2005年9月2日。

课题主持人:邵延进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概念范文第5篇

一、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现状分析

(一)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现状

在金融生态的众多要素中,法制环境至关重要,因法制环境维持着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序性、稳定性、平衡性和创新力,决定着金融生态环境的生存和发展。当前,我国已经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这些法律对维护我国金融秩序、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还无专门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的法律条文,现有的也是一些等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权威性较差,并且还存在一些操作性不强的政策性规章。所以,当前无论是农村金融发展还是从前几年开始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都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地步。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广大农村占有率高于80%以上,但是我国至今无任何一部法律涉及合作金融,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性质、组织以及权益都没有明确。对此,如果牵扯到权益纠纷或者经营过程出现问题,行政方法就成为其唯一解决途径,其权益就难以得到很好保护。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面临的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不利于推进农地抵押。根据《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有关规定,严格限制了我国农村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物权范围,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而对于农民而言,其最大家产就是住宅和耕地。

(二)农村金融生态调节机制失灵

自然生态系统具有自我调节功能,金融生态系统也一样,但是其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在外在因素影响超过一定极限时,外在影响就完全取代自我调节机制,金融生态也就因此失去了平衡。

1、农村信用社在广大农村处于垄断状态

这种情况的存在,极大降低了农村金融主体改善经营机制的激励,从而形成农村金融主体的业务创新基本停滞、资产质量下降、经营效益不佳的局面。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安排未能提供与农村经济结构相匹配的有效金融服务,从而引致了农村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的失衡与不适应,失去了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的互动调整机制。

2、禁止民间资产进入农村金融,不利农村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一方面存在大量剩余资金,另一方面又紧缺资金。由于长期我国“重工轻农”的影响,农村已经欠上较大口子。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存在正规金融机构数量少、网点分布不合理、金融工具单一、体制僵化、作风官僚等现象,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的需求,无法满足农户和部分乡镇企业的金融服务。

(三)农村金融主体缺失,资源供求失衡

农村金融仅停留在存贷机构发展,而保险、信托及担保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拓展不足,区域布局失衡严重。国有商业银行从县级市场退出,撤并农村网点,收缩贷款权限,而作为主力军的农信社也走上撤并之路,这就造成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网点稀少的局面。此外,严格的金融管制阻碍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创立,增加了农村资金外流,减少了农村资金供给来源,造成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缺失,降低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二、构建我国和谐农村金融生态对策

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是破解农村经济发展最重要的课题。为此,笔者针对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律和执法体系

完善健全的法制保障,对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因为农村经济金融薄弱,更需要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环境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在保护农民和相关农村经济体的既得利益、预期利益等方面加大立法力度,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其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比如:尽快出台相关合作金融的法律制度,完善《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取消农村土地不可以抵押的相关条款。另一方面,完善执法体系,加大执法、司法力度,打击农村金融犯罪。由于现在农村金融执法成本过高,笔者建议尽快建立一套处理农村金融案件的简易程序,创建一个良好健康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金融市场

要实现城乡金融的协调发展,必须改革相应的制度和政策,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说要依靠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城镇金融市场和农村金融市场运行和谐统一,促进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从需求和供给上束缚了农村经济发展,其根本原因就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偏向城市的发展策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对此,只有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消除“二元结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才能促使农村资金在供应量上放大,同时也会促使农村资金在需求量上放大。进一步完善支农惠农金融政策,引导更多资金回流农村、农业,增强货币在农业创造能力和农村资金的使用效率,最终实现农村经济体系内资金的稳定、健康、自主、有序的乘数循环流转,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三)完善金融风险的预警和规避机制,建立有效担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