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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通政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街道(乡)、开发区要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安监等部门负责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改委、农经、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村镇建设工程要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类园区建设工程、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3、村级基础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4、由各街道(乡)、开发区实施的拆除工程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台帐内容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撤销或停止施工。
三、切实抓好建设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1、各街道(乡)、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台帐,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内容。
2、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制。在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村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诺,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到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发包必须给持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施工。
4、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工程图纸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市审图处的审查。
5、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分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四、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做好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建好档案,健全制度。区建设、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督查,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据建设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和部署工作。
关键词 地铁 工程施工 安全管理
深圳地铁一期工程是深圳市第一个国家重点工程,工程分为一号线东段和四号线南段,正线全长21.22km,共有20个车站,1个辅助车辆段,2个主变电站和1个控制中心大楼。1998年12月28日工,2001年3月全线正式动工,经过近4年的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调试,于2004年12月28日投入试运营。在整个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没有施工之外的断气、断电、断水和交通堵塞等方面的事故;每年有23个工地(标段)获市文明施工工地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优工地。本文结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重点针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安全责任,介绍深圳地铁一期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概况。
1 推行安全目标管理
深圳地铁工程建设一直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建立施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包括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使各方责任变得更加明确、具体。总的目标是: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降低事故次数、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对于每个承包商,则在合同条款中规定8个分目标,其中包括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年伤率不大于5×10-4,以及安全生产检查综合得分在75分及以上,文明施工得分在80分以上。对于建设单位,必须杜绝由于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6项责任而导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事实证明,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建立控制指标体系的作用与价值。深圳地铁一期工程取得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次数、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逐年降低,2004年实现了零死亡”的好成绩。
2 健全机构、明确责任
《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的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负起的法定职责。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整个工程的施工安全、消防、防汛和防灾、抗灾等工作,在内部则明确了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分项职责。建设单位在2001年设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部,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其主要工作对象是监理单位,对监理履行监理合同的安全监理行为实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议、咨询”等,通过监理单位直接对承包商实行“审核、督促、检查”;同时对承包商施工现场的抽检巡查,作为监督、评估监理行为及其效果的途径、手段和方法。
3 明确合同条款,选好承包商
建设单位的重要责任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地铁工程建设活动,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这是《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的要求,也是保证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建设单位在招标阶段应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对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具体、全面。经过严格的招标,进入深圳地铁建设的承包商都具有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资质,绝大多数具有一级资质。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规定施工承包商对所承包及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全面负责。同时在招标合同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项目主要管理、技术和安全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对违反合同规定,人员配备不到位或随意更换人员的,按比例扣罚保证金。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纳入监理内容,与进度、投资和质量控制同步实施,通过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行具体的、直接的全面监督管理和控制,规定其“审核、督促、检查”的安全监理职责。
4 保证建设工程安全费用的投入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是实现施工安全的根本所在,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建设单位的责任。
深圳地铁一期工程的安全费用包括4个部分:施工单位标书中列明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和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增支的临时文明施工费。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般不单列。在条例实施后,并根据市建设局有关通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按标段工程总价的12%在标书中单列。
同时,建设单位为工程投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要求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证了一期工程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有效、及时的补偿。
经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同意,单独列支了569万元,作为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用,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如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奖励。
此外,对承包单位在投标阶段不可预见的情况,视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增加适当费用。
为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专项专用,建设单位规定由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进行支付前审核。
5 重视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建(构)筑物安全
深圳地铁一期工程线路全都处于市区内,地下管线、周边建(构)筑物复杂。因此,必须重视施工与地下管线、周边建(构)筑物的相互影响。一是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原始资料,包括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这是施工单位所需的基础资料;二是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沉降,避免对地下管线、毗邻建(构)筑物等造成损害。三是加强监控量测。除施工单位的基坑、隧道监控量测外,建设单位委托了两个具有国家资质的单位进行全线工程施工过程环境的第3方监测。
6 开展风险辨识,确定“五防”重点
地铁建设工程具有工期紧、参建单位多、施工工法多、作业环境艰苦、地质和周边建(构)筑物复杂、技术要求高和危险大等特点,施工涉及安全问题很多,各种安全隐患也是层出不穷。为此必须抓住重点难点,这是安全防范的关键,也是现代安全管理抓住事故预防工作关键性矛盾和问题的要求。深圳地铁重视安全系统工程的应用,开展安全风险预评估,始终将工程安全风险预防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针对建设工程的共性和地铁工程的特殊性,确定防坍塌、防触电、防坠落、防轨行区事故、防火灾等“五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
由于地铁建设涉及隧道施工和大量(深)基坑施工,坍塌事故是地铁建设施工最主要的危险源,容易造成施工人员的重大伤亡,导致周边环境出现重大隐患,地面或建筑物、构筑物沉降,对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构成重大隐患。
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工作之一,地铁建设施工也不例外。除了具有一般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的共性外,整个线路内35kV和接触网供电后,涉及的单位多,安全管理难度更大,必须保证作业人员安全进入带电区域及在带电区域内作业的安全。
在地铁轨道铺轨过程中或完成后,工程车和列车上线热滑、联调,都经过多个车站、区间,在这些车站、区间也有其他单位的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等作业,因此如果统一协调、综合管理不到位,则容易发生行车事故。
7 审大技术方案
对于重大技术方案和特殊部位、关键节点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在一期工程中,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一道攻克了一系列技术难题和施工难关,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取得了许多重大的技术成果,创造了9项中国企业新记录。如完成了国贸—老街区间的百货广场大厦桩基托换,最大单轴承载力达1890t,为世界之最;在不中断运营条件下,完成了繁忙铁路干线下的桩基托换施工,国内在繁忙高架桥下的桩基托换,均为国内首创;在国贸—老街—大剧院站区段采用重叠隧道技术,建成了国内规模最大、全长1055m的地铁重叠隧道。
在每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代表参与监理组织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会,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安全事故预防、监控措施及方案,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 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评比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的安全生产条款中明确了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关键词:监理责任 安全责任 安全监理工作
1.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监理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分析监理行为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如下:
1.1监理单位不承担建设工程的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任何违约责任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监理单位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合同目标承担任何实施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实施责任应该体现在《合同法》之中。《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并不包括第三方监理单位。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安全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第二百八十三、二百八十四、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分担责任。从上述我们可以得知,《合同法》明确了合同主体双方对“建设工程合同” 目标(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的实现责任。
1.2监理人对实现工程合同目标应负的责任
虽然监理对合同目标不负直接实施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理不负其它责任。监理单位(监理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目标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监理要对其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中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
2.涉及监理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界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十分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监理单位代为负责,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依法而论,作为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根本无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3.目前监理在建设监理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及法规浅析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从36条到51条共16条,对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均有具体要求,对监理方却无具体要求,但这并不说明对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没有要求,只是明确了一个间接的要求。其中第38条就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因为监理必须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和批准,所以监理在某些问题上是应该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8章《罚则》中第74条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问题,也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界定了如果监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那么才能追究监理的责任。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本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具体实施的主要法规。牵涉到监理的是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我们将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概括起来:一是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二是发现了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要求整改、暂停施工)。监理不可能一直盯在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了如指掌。因此如果是未发现的隐患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不应该承担责任;三是必要时及时报告。
《条例》还有一些条款,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这一条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即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建设部王素卿司长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中, 很客观地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总结,她说:“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为此,我们协会将积极配合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如何理解和实施国务院条例的监理安全责任条款,如何科学的界定监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进一步的研调,统一执法标准,防止执法不慎而挫伤安全监理的积极性。”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对待《条例》中安全监理责任划分的问题上对监理具有一定保护性的,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只要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理就要承担责任。
3.4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在监理规范3.2.2款“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的第6条规定:“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我认为如果没有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定,或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施工存在有问题,监理就有一定的间接责任;如果施工单位不提交、或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发现问题,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
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浅析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于工程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从以上法律及法规可以知道:凡是因为工程质量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第二类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以分为意外安全事故和违章安全事故。意外安全事故往往是不可预测的,是由各种各样的客观因素偶然发生所导致的。
5.监理要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5.1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判定监理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首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监理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其次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包括安全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边界,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把安全监理的权利交给监理,监理如何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否则,容易造成监理工作开展的难度,随意扩大或缩小监理责任。
5.2安全监理责任的一般形式表现为过错,即监理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行为,而且这种过错行为的后果导致了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的发生。
5.3安全监理责任的实质是补充责任。把安全监理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责任,是相对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而言的。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因为施工单位原因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都应当负主要责任,而其他责任因素则只能是一种补充责任。因此,即使是监理的过失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现了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监理所承担的责任也只是一种补充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除非监理指令错误,施工单位已提出,监理仍强行要求施工单位执行而引发了安全事故。但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微乎其微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6]朱岐春,王清泼.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分析.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07年第11期
关键词: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an important industry in our national economy, but also a high risk operation industry,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serious safety accidents occur frequently, production safety situation is very grim. Production safety, prevention first, safety alarm bells ringing, perfect management mechanism, strict liability is to implement the work earlier, an important prerequisite for safe production.
Keywords: supervision unit safety production supervision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二00四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一直遵循“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也就是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条例》实施后,把安全生产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明确化。但是监理单位毕竟不是建设工程的具体实施者,除了在质量监理中处于主动位置和易于控制外,在进度、资金、安全等方面则明显处于劣势和被动位置。那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究竟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以及如何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笔者依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监理工作的了解认知,对此做如下阐述:
首先,要认识到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条例》已明确把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范围,那么监理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把安全生产监理当做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从近几年来全国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来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几乎都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且都是监理人员失职造成的,这就要求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要履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只要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导致发生了事故时,就不会再追究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监理单位要按照《条例》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的相关规定细化本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程序、规章及责任制度,使其明确,易于操作。就是要让监理人员做到不渎职不失职,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
第三,要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概括起来讲主要包括制定规划细则、审查审核全面、检查督促到位、拒不整改报告四个方面的内容,就是要监理人员做到发现问题要通知,处理问题有程序,监理过程有记录,切实当好建设工程职业卫士。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监理单位应按照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审批的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做好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一是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二是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三是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四是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五是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如果发现有违法违规的现象,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改正。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主要做好六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一是要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二是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三是核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安装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五是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六是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监督检查中针对发现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近年,我县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呈多发、频发态势。2013年发生一起较大事故,多起一般事故,今年7至8月连续发生3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另有多起意外事故,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给我县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充分暴露出我县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整治不得力、安全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日常监管不严等问题。当前,我县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大量增加,叙大铁路、叙高速公路正在施工作业高峰期,城市、园区、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增多,建设工程领域呈现点多面广量大,安全监管难度加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局面。对此,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务必保持清醒认识,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切实创造和维护建设工程领域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依法履职,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规定,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发改、经商、教育、旅游等有建设项目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分析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问题,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方式方法,严格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的发放,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转包、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整顿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挂而不管行为,落实建设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监管等方面,研究制定有效加强各自分管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的措施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综合治理、常抓不懈、强化监管,从总体上、根本上逐步解决当前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遏制建设工程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
各乡镇、各部门、各建设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作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培育行业安全文化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安全素质、安全意识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一是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新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上岗前的技能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二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三是加强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基层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四、立即部署,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县政府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至本月底在全县建设施工领域内开展一次为期一个月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突出检查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车辆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府办函〔2013〕125号)精神,加强建设工程车辆驾驶人员准入、技能操作、培训教育等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许可、施工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情况,深基坑、高支模、高边坡施工、工程机械、人工挖孔防坠落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工程机械、特种设备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对小窑老空水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监控等情况;隧道工程支护、防突、防水等工作落实情况;桥梁工程安全防护情况。排查整治工作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查处、重实效”的要求,对查出一般隐患立即整改,较大隐患限期整改,重大隐患要按照“五落实”要求落实整治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进行整改,杜绝“走过场”和“走形式”。凡隐患打非不彻底、整改不落实的企业实行停工处理;存在重大隐患大且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企业依法降低资质或吊销证书;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各部门、各乡镇和项目业主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或方案,由业主单位负责,施工和监理单位具体实施,各工区、各工点、各施工单位全面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以本乡镇为单位,对本乡镇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对排查的问题建立专门的隐患台帐,采取强硬措施,逐条督促整改;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管理和联系的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重大问题挂牌督办。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方案于9月10日前报县政府安办。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
五、强化执法,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条例》和《省安全生产条例》,凡是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先停工整顿,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各乡镇、各监管部门要加大行政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报告事故情况,故意迟报、谎报、瞒报的建设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一律从重从严惩处。对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