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10―0023―03

一、美国农村金融体系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

美国政府的农业政策性信贷机构主要包括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他们利用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贷款周转资金和部分借款办理商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提供的政策性贷款,如救济受灾农民、支持新创业的农民以及对农产品提供价格支持的抵押贷款等,以弥补农业资金渠道的不足。

(二)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

美国政府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包括联邦中间信贷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系统以及由美国政府主导设立农贷专业银行及其基层机构。这些机构通过对农业相关组织、农业发展项目放贷,扩大农业可用资金的来源,改善农民工作条件和福利,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发展。

(三)农村银行体系

美国农村银行体系以众多的中小型社区银行为主体和特征。2000年至今,有超过1000家的新社区银行建立。社区银行形成明显的三级分布,约60%的业务在农村,大约25%的业务在城市的郊区,剩下的在大众城市。中小型社区银行把城市和农村连接起来,通过吸收城市的闲置资金,主要满足农村农场主和中小企业以及个人对资金的需求。

(四)农业保险体系

美国的农业保险体系现行的美国农业保险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政府在经营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等方面提供支持。美国农作物保险的运行主要分三个层次:第一层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局),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的制定,风险的控制,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等;第二层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他们与风险管理局签订协议,并承诺执行风险管理局的各项规定:第三层是农作物保险的人和查勘核损人,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通过人销售,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这一体系有效地解决了农作物保险风险大、赔付多,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无力单独承担的问题,促进了农业保险向纵深发展。

二、法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一)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目前,法国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银行主要有4家,即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它们都是政府所有或受政府控制的,在法国银行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顶端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总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它在扮演着农村金融系统中央银行角色的同时,也兼营商业银行的部分业务:总行下面有地方分行,以及股份信贷合作社和互质的合作社,统一实行垂直式管理;并且每一个系统总部和分部实行财务独立,自负盈亏的市场运作体制。

(二)国有和民营相结合模式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施行上国营下民办的管理体制,在信贷资金营运上仍主要由总行进行统筹灵活运用。为了扩大信贷业务,信贷银行通过开办名目繁多的各种存款,吸收股金、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大量筹集资金,由总行根据国家政策统筹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各项存款主要由地区行筹集,活期存款要上交总行50%,其余部分地区行可以发放短期贷款。长期定期的储蓄存款要全部上交总行,由总行划出一部分给地区行发放长期贷款。地区行上交的各种储蓄存款,总行付给筹资额的0.75%手续费,使下级行能从组织储蓄中得到经济效益。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农村金融系统的主轴,采取上国有下民营的方式,在监管的同时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民营式的商业化运作。 (三)农业保险体系 1900年7月,法国政府颁布农业互助保险法,明确了农业互助保险社的法律地位、权利和风险范围。法国农业互助保险机构由三个层面构成,一是中央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制定经营方针,对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二是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主要针对对基层的农业保险社提供再保险:三是农业互助保险社。是法国农业保险最基层的经营单位,直接面向农民提供各类保险服务。此外,法国还建立了政府与社会共同联办的国家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广义农业保险。

三、日本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一)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

日本设立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提供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或不能提供的信贷。并成为日本农业金融中的“最后贷款人”。贷款的基本特征是长期、低息。贷款平均期限为19年,最长的强化林业经济基础贷款期限达55年。公库平均贷款利率为3.89%,有60.4%的贷款平均利率为3.5%。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管理高效、严格,保证了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为日本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日本农村金融合作体系的载体是农协,通过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日本农协已经发展成为覆盖全国所有农民都参加的三级农村金融体系――信联(信用社)、农协(省级)、农林中央金库(全国级)。农协内聚集了信联、经济、共济等合作组织,分别对应信用社、供销社和保险社,由其对社员进行金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分类指导,并充分发挥农协的综合优势,大量吸收农民存款,这一款项占到全日本农民存款总额的50%以上,并将存款就地转化。发挥合作金融的优势,以农协为平台,对农村项目、企业或个人进行贷款,并在贷款前后均做好调查、管理以及技术指导等全方面的服务。农协还作为国家低利长工贷款的窗口利用“政策金融”导人国家资金,不断推动农业快速发展。

(三)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

农业保险是日本政府常用的农业保护手段。农户加入农业保险相互会社是为了共同救济,相互帮助。这些保险相互会社不以盈利为目标,在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直接面向农户,负责办理农户投保业务、收取参保农户保费、评价灾害损失程度、向农户支付赔付金等经营活动,同时统一开展打药、开设畜禽诊所等防灾工作。另外,日本农业保险的分保再保体系也非常完善,其分散风险能力非常强。

四、台湾农业金融体系

(一)政策性机构

成立“农委会农业金融局”,专门负责农业金融管理与辅导工作。依据“农业金融法”赋予的裁量权,对违反规定的信用部可施予行政处罚、内部稽核及自我监督。设立全台农业金库股份有限公司,其资本额不低于200亿元,发起人仅限于“政府”及各级农、渔会。负责辅导信用部业务发展,办理农、林、渔、牧业融资,稳定农业金融,并与信用部积极推动、办理政策性农业项目贷款。

(二)危机处理机制

“农业金融法”规定对于经营不善的信用部,有两项危机处理机制:一是第24条规定,全台农业金库分派盈余时,应提列10%的相互支持基金,用于对经营不善信用部的财务支援:二是第36条与第37条规

定,信用部业务经营不善,累积亏损超过信用部上年度决算净值1/3或坏账比率超过15%,由主管机关及全台农业金库设置辅导小组进行整顿,以3年为限,若期满未达预期改善目标或辅导期间经主管机关认定无辅导效果,“主管机关可命令其合并到其它设有信用部的农、渔会。”

(三)农、渔会信用部的营业范围

信用部的业务范围由会员金融为主的“对象别”,改为农业金融为主的“产业别”,突破了组织区域为营业区域的限制,只要是以办理农、林、渔、牧业融资及消费性贷款为任务的项目,都可由信用部办理,信用部在业务的竞争上与一般银行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五、对我国的启示

(一)健全农村金融政策机制和体系

设计更为完整的金融政策机制和体系,设立主要职能是实现农业政策目标的管理机构对农业相关组织、农业发展项目放贷,扩大农业可用资金的来源,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对保持县(市)法人地位长期稳定、且涉农信贷投放比例较高的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大再贷款支持力度并采取相对优惠的利费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

(二)完善的相关农村金融法律法规

应借鉴《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农业信用法案》等农业法案,加快农村金融相关法律的制定,强化农村金融生态体系建设,提高农村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三)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和产品创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

鼓励各地探索与先进技术结合的金融创新方式,适时推进期货期权,设立期货投资基金,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发展以农业订单为依据的跟单农业保险,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

(四)加速发展农业保险

应当由国家组建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为农业信贷机构提供风险保障,监督和管理众多农业保险基层机构。在农业保险实施方式上应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以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作物保险实施强制保险,其他险种则可实行自愿保险。在险种设置上,要注意针对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不断开发适合农民需要的险种;要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尤其要改善理赔状况,这样才能提升保险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加快农村保险业的发展。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范文第2篇

>> 新农村建设中河南省农村金融体系研究 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研究 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体系支持新农村建设绩效测定研究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中金融体系的阻力 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 重构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农村金融体系 构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农村金融体系 在新农村建设中完善金融体系建设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推进新农村建设 重构农村金融体系 加快新农村建设 新农村建设需要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体系构建 论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的农村金融体系重建 新农村建设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对策 新农村建设中贵州农村金融服务研究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研究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金融改革设想 甘肃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金融体制创新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金融问题探索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07:1-22.。农民从正式金融机构得到的贷款占其借款总额的比重从1985年以前的约40%下降到了1999年的24.4%。农业贷款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比重1990年为46.2%,2000年下降到34.2%。谢淑娟,对重塑农村金融体系的若干认识[J].安徽农业科学,2006(16):282- 284.有70%以上的农户是依靠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需求的,有的乡镇企业因向金融部门借贷无门,而转向社会集资和民间借贷。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

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的强力支持,因投资于国家主导的新农村建设将会享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带来稳定的回报,因此,农村金融带来了历史机遇。为满足新农村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一)构建多层次、功能完善、相互补充和竞争合作的农村金融体系

其一,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拓展其农村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开放的、多元化和多主体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是农村经济建设的金融保障。基于正规金融机构掌握着70%以上的信贷资源,应通过法律法规或政策措施诱导其服务于农村经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无论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还是各商业银行,作为信贷市场主体,应尊重其市场竞争和生存发展的权利和地位,同时又都具有服务小农村、公社的责任和义务。

其二,基于农村多样化需求的多元产品开发。在发展和重构银行金融机构之时,也要适度发展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需要启动并适度创新保险、信托、信用担保、咨询、有价证券发行与买卖、资本运营、外汇等服务,其中包括组织机构、产品、市场等金融形态及其内部运作机制。

(二)构建多层次的农村担保体系,加快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担保难是近年来农户和农业企业贷款中的主要问题,因此,加快构筑农村担保体系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首先,政府要出资成立担保基金,资金来源于财政扶贫资金,可与金融机构合作,实行比例担保。同时鼓励商业化担保机构进驻农村,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还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担保领域。其次,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担保方式,精简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最后,鼓励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大力推广和改进联保贷款。

(三)加快农村保险制度的完善,为农村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

农业保险是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建立以农业保险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门机构,专门办理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农业运输险,并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国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使农民遇到风险,仍能迅速恢复生产。其次,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村的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医疗保险等涉农保险,针对商业性保险公司制定相应的资金、税收和再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再次,保险公司要针对新农村建设下的农村和农民的特殊需求,探索建立新的保险产品,既要在农村合作医疗改革中发挥作用,又可以尝试推出农村独生子女意外险、农村养老保障险、大额贷款人意外险等,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加大宣传动员力量,提高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最后,还要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和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为各类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分散风险,进而为农村金融服务于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お

参考文献:

[1]宋磊,王家传.创新农村金融体制促进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J].新农村建设,2007(9).

[2]张姣芳.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及创新的路径选择[J].经济师,2009,11.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范文第3篇

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状况

近些年来,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中国农业银行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借鉴工、中、建、交四家银行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已经着手研究改革方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做好粮棉油收购工作的同时,不断深化内部改革,经营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农村信用社改革在全国范围推开,省级管理体制基本建立,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各种历史包袱初步化解,支农资金实力逐步增强。广布城乡的邮政储蓄机构改革开始起步,组建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逐步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支持农村建设的商业化机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和内蒙五省区有序展开,取得了宝贵的发展经验。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在黑龙江、吉林和四川三省开展,深受广大农户欢迎,取得初步成效。二是“三农”贷款持续增长。截至2006年上半年,我国农业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约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14%,60%以上农户的贷款需求得到满足。三是农村金融创新取得新进展。各类担保机构拓展了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在完善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业保险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公司+农户”、“基地+农户”、“信贷+保险”等形式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四是支付结算服务更加安全便捷。已经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纳入大额支付系统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推行了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制,推动了银行卡在农村的普及使用,为农民工提供便利的异地存取款服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农村地区资金外流情况严重。目前,通过邮政储蓄机构、农信社等商业性金融组织,每年从农村地区流出的资金大于从城市流入的资金,导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城乡差距难以缩小。二是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以来,几家主要银行大批撤出了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与此同时,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建设没有跟上,造成机构网点覆盖率偏低,农民接受金融服务比较困难。此外,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业务创新不足,支农作用提高缓慢,难以形成商业性、政策性机构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局面。金融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增长缓慢。三是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盈利水平不高。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经营传统的信贷产品和商业保险产品,而对农民需求量较大的小额贷款和农业保险则缺乏创新,造成金融产品单一,盈利能力严重不足,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薄弱。而一些非正规的农村金融组织由于金融服务比较符合农民需求,发展较快,但是潜在风险较大。四是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支付结算体系落后。适合农村经济特点的金融电子化、票据化基础设施研发和建设不足,覆盖的地域范围小,便捷化程度低。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金融为“三农”服务的能力,严重制约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领域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的主要原因

总的看,造成农村金融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和环境的因素,也有认识和体制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有些农村金融改革没有完全贴近农村的实际情况。农户是农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农户的资金需求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小规模的工商业发展。我国大部分农业生产比较分散、规模小、比较收益水平低、易受自然灾害侵袭。大多数农村工商业市场小、季节性强、收益比较高。这些特点要求农村金融服务的成本低、额度小、能够承担比较高的风险。然而,目前农村金融改革在机构建设和产品服务上还没有充分考虑这些主要特点,比较普遍地出现了类似城市金融服务中的倾向于大客户的现象,即使提供小额贷款也是成本较高,让农民难以承受。此外,在发展策略上,银行类机构一支独秀,但由于银行类机构对客户风险信息掌握不全面,因而资产质量不高;与此同时,保险机构发展比较缓慢,所以难以达到通过“银保合作”有效降低风险的效果。在银行类机构发展上,强调做大做强,忽视做精做细,忽视本乡本土的基础服务。

二是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目前关于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问题由“一行三会”分兵把口,缺乏统一协调,因而有的时候还会出现相互掣肘、议而不决、相互推诿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滞缓发展和改革的步伐。例如,关于小额信贷发展问题,在我国已经试点12年之久,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农村资金需求的特点。但是,由于改革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在一些重点问题上观点长期不能统一,至今这项有利于农村千家万户的金融业务还没有全面推开。在其他一些关于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问题上也存在类似情况。

三是农业金融发展的政策性支持不够。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水平低、自然风险高,如果没有国家必要的政策性支持,农业金融服务难以持续发展。在国际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农业金融服务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和其他政策支持,而且越是发达国家,农业补贴的水平越高。然而,我国不仅政策性的支持水平较低,而且一些措施往往难以落实到位。目前国家关于农业的政策性支持主要是通过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棉油收购实现的,这只保证了农产品收获以后的环节,没有覆盖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所以农业银行和农信社的支农贷款都要面临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另外,国家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公司和业务还比较少,保险公司在防御和补偿自然风险方面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由此造成农业生产领域投入的资金风险高,各类金融机构不愿发放农业贷款。此外,在取消农业税以后,通过财税手段大规模支持农业生产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三、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几点建议

⒈制定符合农村经济特点的农村金融发展规划。农村金融改革不是搞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信社等几家金融机构改革的集合,而是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关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等一系列改革问题的总和。农村金融发展规划应该明确银行、保险、期货等在农村发展的方向,鼓励和引导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等多种组织方式共同发展,协调好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发展。农村金融发展规划应突出市场化取向,各种机构的职能定位要通过市场竞争来确立,要处理好政策性支持和市场发育的关系,不要越俎代庖。

⒉建立统一的农村金融管理协调机构。目前对农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分散在多个部门,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小额贷款组织的改革和发展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由银监会负责,农业保险的发展和监管由保监会负责,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由证监会负责。这种分散的管理体制不利于农村金融组织的协调发展,应该按照发展与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将农村金融发展的职责统一起来交由一个机构掌握,然后建立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⒊积极推进重点涉农金融机构的改革。一是把农业银行建设成国家商业性支农的主渠道。通过改革,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网点在农村分布广泛的优势,使农业银行成为支持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城镇化建设以及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二是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成真正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在做好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同时,办理好农业扶贫贷款业务。三是充分发挥农信社的区域服务职能。要坚决维护农信社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严禁省市联社调动县级联社的资金,真正做到把资金用于本乡本土。在条件许可时,推动农信社的股份制改革。四是发挥好邮政储蓄银行的支农服务功能。邮政储蓄银行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农村,改革以后不能成为剥夺农村资金的管道,要通过多种渠道向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输送资金。在其自身条件成熟,可以逐步办理农村的金融业务。五是积极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小额贷款组织不吸收居民存款,贷款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诱发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低,其贷款发放和回收分散,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需要,应该尽快制定管理办法,在全国推广,弥补农村资金供给链条上的空白。六是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在国家财政的支持下,尽快发展政策性保险、相互制保险和合作制保险,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承保额,尽快形成“银保合作”的新机制,有效抵御农业生产的各种风险。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范文第4篇

农村金融体系应该是一个多主体参与的竞争性市场体系,农信社只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农信社改革应伴随农村金融体系的规范与发展进行,而不能在打击其它金融机构和形式的基础上,规定其主渠道地位。

农村金融体系中除农信社外,还存在其它的形式,因为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其合法的地位,故一般称为“地下金融”。“地下金融”的产生和存在,一方面说明农信社尚不能满足农村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农村的发展对金融有着十分迫切的需求。

目前,“地下金融”在国家相关政策的严厉打击之下,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和经营风险尚能生存并具有一定的活力和竞争力。而农信社作为农村惟一的合法金融机构,却在各种优惠政策扶植下步履维艰。两相对比,说明这决不是个政策扶植到位与否的问题。

目前农信社的问题,是垄断体系下必然会出现的问题。不改变农村金融体系垄断者这个前提,今天的问题还会在明天出现,或以另外一种形式出现。要解决这个难题,必然涉及到对私人资本或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体系的政策解读和执行。在目前情况下,给“地下金融”合法身份,纳入政策监管范围,不但可以规范经营,预防潜在的金融风险,而且还能形成农村金融充分竞争的外部环境,促使农信社与其一道在竞争中发展、壮大,这比一次次国家买单的改革更有价值。

只要机制合理,政策对头,农信社以外的农村金融形式是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不能只局限于农信社的改革,而应该进行广泛的农村金融改革,把其它金融形式由“地下”挖掘出来,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以建立有市场竞争的农村金融新秩序。只有这样,让农信真正成长为农村金融的主渠道才有可能。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要建立和谐社会,必然要在逐步推进农村城市化的同时,促进农业产业化,解决城乡和区域的不平衡问题。而农业产业化,必须依赖于一个充满活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信社改革的出发点,绝不仅限于农村信用社自身搞活,而是应该落脚于建立和发展有活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支持“三农”才是真正出路

在改革中正确处理农信社作为企业的商业化倾向与服务“三农”的关系问题至关重要。农信社要发展,就要赢利。明晰产权和完善法人治理,其衡量标准也是赢利。农信社赢利与服务“三农”并不矛盾,只是服务方式和产品设计要结合农业的特点。如果忽视服务“三农”,把农信社当成抽水机,从农村吸收存款,转贷给城市企业,那么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更大。更重要的是,这样做不仅失去了国家建立农村金融体系的初衷,也会使农信社失去赖以生存的农村市场和今后发展壮大的空间,给“地下金融”提供机会。农信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与广大社员建立深厚的合作关系,成为农村金融的主渠道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

农信社的根在农村,在自己最熟悉的领域发展与创新,风险才能最小。因此,农信社改革的目标,应该是服务农业产业化、服务“三农”,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

所以,用机制确立农信社的商业目标和服务“三农”目标的统一,有利于真正解决农信社以及农村金融的深层次问题。

明晰产权是核心

农信社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法人治理结构表面上是经营体制问题,而其背后则是产权和损益责任问题。而各类权力,比如监管权、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等,都不可能是孤立的,寄希望于人为分配哪些权利归哪个部门管理,最后必然导致责任不清、互相推托,出现管理缺位或越位,终致经营失败。因此,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如何让治理机制的作用代替行政的作用是重点课题。

农信社的经营者到底是官员还是金融家,这不仅是个身份问题,而且关系到其对谁最终负责的问题。农信社经营业绩的好坏、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动力,决定着农信社的走向。只有建立起与金融家收益紧密联系、有明确负责对象的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

目前农信社因采用层级的方式,一级对一级负责,下一级经营者的产生靠上一级或政府部门的任命,如其最佳选择当然是对上一级或政府部门负责。而上机构或政府部门对具体业务的结果和过程不可能有过细的规定,对经营创新、产品创新也不可能有明确的标准。这样,下一级机构的经营者仅仅是凭自觉去完成任务,效果可想而知。

这次农信社改革的设计模式都是一种:省级管理机构――省联社负责经营管理、银监部门负责监管、理事会和社员对经营结果负责。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农信社作为一个经营实体,对谁最终负责?特别是理事会和上级联社对农信社的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且,农信社的经营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由谁最后批准?风险怎么承担?批准机构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问题都是要明确的。否则,按照以上级联社为主进行管理的体制建设,就有可能侵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建立起以投资者、社员为主体的理事会,每个理事不仅是农信社的所有者,也是经营活动的对象或参与者,同时又能对经营者的绩效考核、任用具有表决权,那么经营者的行为就受到机制的有效约束,促使其创新和提升业绩。

因此,农信社更深层次的改革,不应限于指标的完成,而应该从明晰产权人手。明晰产权有利于建立责权一致的经营管理体系。

改革指标化潜在风险大

国家一次花钱能否买到长效机制,是这次农信社改革的又一个焦点问题。

由于央行承诺用票据的形式解决农信社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的花钱买机制。怎样能得到这些钱,央行制订了明确的限制指标,但买什么样的机制,有没有买到机制,买到的机制怎样发挥作用,却都不是央行能洞察的。由于机制改革没有可量化的指标,也就没有了考核标准可考核,有激励单指标化。从而被虚化。而只有增资有数量指标(央行票据)措施,使改革很容易被简

央行票据兑现的多少,与农信社不良资产的数量挂钩,也与增资扩股(用于冲消不良资产)挂钩。地方为了更多的取得票据支持,就会用各种方法提高不良资产数量,也就必然要提高增资扩股的数量,造成有些地方为了完成增资指标,利用以储代股的形式,拉存款、拉资金;有些地方采用行政命令和搞运动的形式搞增资,结果教师、公务员工资都有强行扣缴的现象,甚至把农民存款单当人股证;有些地方承诺高息揽款,造成资本成本的增加。

虽然改革从账面上看轰轰烈烈,完成了指标,也因此取得了央行的支持,但这些钱是不能作为资本金使用的,有随时退股的可能。如果这样就算完成改革的话,那么一旦有突发事件,就会导致大量的退股,引发新的金融风险,甚至危及社会安定。

由于这次农信社增资扩股的范围扩大,一旦出现问题,其影响将远远超过20世纪90年代中期信用社危机造成的影响。

增量改革是突破口

对存量打包、对增量改革的模式,已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诸多实践中被证明是风险小、见效快、成本低,最容易克服体制障碍的办法。因为对增量改革不触及过去的产权,没有阻力,没有包袱。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范文第5篇

一、永春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现状

据统计,永春县农业、乡镇企业和农副产品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42.9%下降到2006年的32.06%,至2006年底,全县农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25.96%。

1、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概况。目前,永春县农村的正规金融组织,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还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2004年,农业发展银行撤掉后,现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形成了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格局(见表1)。

2、农村金融需求及满足情况。据专家估计,建设新农村在未来15年内平均每位农民需要投资约为1700元到4900元,以此类推,按永春县53万农业人口计算,新农村建设的资金缺口将在9.01亿元至25.97亿元之间,巨大的资金需求为拓展农村金融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而农民和农村企业从正规渠道获得的信贷支持还是不够的,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扩大再生产,问卷调查显示,百户乡村企业信贷资金满足程度为四成,而千户农户10万元以上的大额信贷资金满足程度不足一成。从结构上来看,农业银行支农贷款比重由2002年的44.71%下降为2006年的2.57%,而农信社的比重则由55.29%上升为97.43%,农信社已成为发放支农贷款的主力军。

二、现行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

以科学发展观审视当前永春县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瓶颈主要体现在经济金融互依存度低,县级金融机构因大量撤并而呈萎缩之势,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种类单一,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资源供给不相匹配。农村金融的“边缘化”,正在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瓶颈”。

1、农村金融组织功能存在缺陷。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县域市场转向大中城市、大中型企业和优势行业,信贷资金集中调度,贷款权纷纷上收,这导致县域金融中信贷规模逐年萎缩。而且,目前农村的电子网络远远落后于城区,农村信用社基本上只有简单的存贷款、结算业务,现代商业银行的创新业务基本未延伸至农村金融市场。

2、“一社难支三农”。2006年,农村信用社净增各项存款2.05个亿,当年其净增贷款1.9个亿,新增存贷比达到了93%,在资金满负荷运用的情况下,还只能满足农户小额贷款及部分基础设施投入,对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资金需求,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当前现行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农村金融面临“边缘化”,信贷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不利于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3、金融支持面临收益性障碍。当前农村信贷满足程度与农业生产规模效益不相称,2002-2006年,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分别达2.99亿元,4.09亿元,5.17亿元、5.95亿元和7.07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比由2002年的16.9%提高到2006年的25.1%,但同期每百元农业贷款实现的农业总产值却分别为424元、334元、310元、289元、254元,单位贷款创造的比较收益不断下滑,相应抑制了金融机构的贷款投放意愿和投放效果。

4、农业保险改革刚刚启动,“三农”经济缺乏风险补偿机制。福建是自然灾害高发省份,永春农业发展易受台风、干旱和洪涝等自然灾害的侵袭。总体上,农业保险还处于初期摸索阶段,政府组织难、保险公司经营难、农民交费难的“三难”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三、构筑新农村建设金融服务体系若干思考

由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复杂性、反复性和特殊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服务功能不强的问题一直较为突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亟待进行重新架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新体系,这为农村金融改革指明了方向。

1、合理规划网点布局,引导错位充分竞争。一是在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体功能的前提下,以引入竞争机制、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目标,加快建立“覆盖全面、适度竞争、分工合理、竞争充分、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新体系。二是发展商业金融要牢固确立“错位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农业银行应当将网点布局主要定位为城区和大集镇,依托其系统、网络、结算优势,重点支持商业化程度高、资金需求量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村镇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县域以上工商企业。在经济较为发达或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引导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进入市场,形成商业金融充分竞争、提升服务的良好格局。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商业银行不宜盲目跟进,竞相争夺稀缺的金融资源,以致造成过度性竞争,影响当地金融稳定。三是新型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科学规范,不可盲目冒进,以致酿成不应有的风险。从目前情况来看,主要是选择在经济相对落后、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地区进行。新的金融机构的设立尤其要注意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确立不同市场定位,努力避免产品服务同质化、客户群体同一化倾向。民营银行要以在经济薄弱地区开展小额农贷业务为主。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后,可以开办小额农贷业务,开展资金互助合作,发挥对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的补充功能。

2、根据农户和企业的多层次性,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恩格尔系数标准,农村居民户可分为贫困户、温饱户、小康户和富裕户;按照农村经济运行规模形态,有从事农产品加工的规模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种植农户等。收入和经济规模的差异性必然要求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特质不同的金融产品,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一是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恩格尔系数在0.6以上的农村贫困户,生产和生活资金缺乏且无抵押物,资金需求量小、零散,风险高,除了政策性扶助以外,只能通过亲朋好友之间带有互质的借贷方式满足其少量的资金需求。二是积极推动小额信贷机构、农村典当业的发展。恩格尔系数在0.5-0.59之间为温饱户,虽然是在解决了温饱问题的基础上谋求发展,虽然有一定抵押物但风险还是比较高,从比较大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资金需求的难度大。因此,对温饱户、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农企,可以通过发展小额信贷机构、农村典当来满足他们的要求。三是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建立竞争性商业金融机构。对恩格尔系数在0.4以下为小康或富裕户、规模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和乡镇企业可以通过竞争性的金融机构来满足他们相对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鼓励这些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城镇化等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基层信用社自主决定是否组成联社、合作银行或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中进行民营资本参与试点;在以资本充足率为监管核心的基础上降低农村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准入的门槛,加大新金融机构进入的牌照发放;把国有商业银行撤出的县级分支机构重组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这些分支机构的相对较好的人员素质和经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