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股份转让合同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据此,双方达成以下条款:
1.释义
除非协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和语句在本协议及各附件具有以下的含义:
1.1 “转让”或“该转让”指本协议第2条所述甲、乙双方就_________股份所进行的转让。
1.2 “被转让股份”指依据本协议,甲方向乙方转让的_________公司_________%的股份。
1.3 “转让成交日”指依本协议3.1款的规定,双方将转让的有关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或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之日。
2.股份转让
2.1 甲方依据本协议,将其持有的_________公司______%的股份计______股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2 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成交
3.1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如公司的股份已进行了集中托管,则双方应当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3.2 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_______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乙方。
4.价款支付方式
4.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4.2 支付方式
4.2.1 自甲方出具其持有________公司______%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
4.2.2 乙方于转让成交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5.补充付款及其它费用
5.1 如果_________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同时按照经证监会批准的_________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中显示的净资产额的______%高于_________元时,差额款项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该转让的补充付款。
5.2 乙方于_________公司上市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依款确定的款项支付予甲方。
5.3 乙方依前款规定支付补充付款时,应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该款项作为对甲方为_________公司上市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的补偿。
5.4 双方依5.3款所确定的补偿费用,在本协议签订后非经乙方同意不得作任何变更。
6.董事的委派权
6.1 从转让成交日起,乙方享有对_________公司的董事委派权。
6.2 甲方保证乙方可向_________公司委派叁名董事,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权利。
6.3 甲方应依法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确认董事人选的变动。
7.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特此向乙方作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7.1 甲方已合法地成为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协议项下被转让的_________公司_____%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7.2 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自身债务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7.3 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协议或单方作出的承诺、保证等。
乙方:
鉴于*公司系由甲方作为外方投资者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万美元并于年月日经*外经委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鉴于甲方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其中40%的股权;
鉴于乙方为独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让甲方股权,参与经营公司现有业务;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权;
3、甲乙双方董事会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已作出相关决议;
4、*有限公司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董事会,并就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及原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等相关事宜形成董事会决议;
5、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定本股权转让协议(xieyi),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xieyi)双方
1.1转让方:受让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1.2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协议签订地
2.1本协议签订地为:
第三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3.1甲方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3.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
3.3甲乙双方一致确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款应以*有限公司截至年月日的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
3.4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3.5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第四条:转让款的支付
4.1本协议生效后日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支付给甲方约定的转让款;
4.2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股权的转让:
5.1本协议生效6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5.2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6.1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有*有限公司60%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
6.2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6.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6.4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批文、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6.5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有限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
6.6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
6.7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7.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8.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8.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8.3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9.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讼。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0.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本股权转让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转让股份合同范文一转让方: 姜凤生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黄 斌 (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贵州砼荣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于20xx年3月5日在重庆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贵州砼荣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份共 400 万元出资额,•以 400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贵州砼荣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贵州砼荣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贵州砼荣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贵州砼荣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全部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2
本合同经贵州砼荣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贵州砼荣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转让股份合同范文二转让方:
受让方:
xxx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币 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_______币_________万元,实际已投资_____币________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投资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____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任选一款)。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2、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审计,乙方按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甲方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股权转让生效后,若发现属转让前,审计报告表以外的合营公司的债务,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代为承担,但应由甲方负责偿还。股权转让生效后,乙方取得股东地位,并按股份比例享有其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3、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公司董事会组织)对公司进行审计,甲方按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应在其股权款中扣除。本协议生效后,尚未清结的以及审计报告以外属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或由乙方先行承担,然后由乙方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______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任选一款)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1、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方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经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合营公司、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订
转让股份合同范文三转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1、
2、甲方是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3、截止20xx年12月31日,总股本为 股,其中甲方作为 股东,持有 股,占总股本的 %。
4、 方拟转让,乙方拟受让甲方所持 股 股份,占 总股本的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订立本股份转让合同,作为明确双方在完成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以资甲、乙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定义
1.1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用语具有下面含义:
1.1.1合同:指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
1.1.2转让:指甲方将其所合法持有 标的股份转移至乙方名下的行为。
1.13会计报告: 经过审计的 年 月 日为基准日的会计报告。
1.1.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5基准日:指 年 月 日,即为 报告截止日。
1.1.6标的股份:由甲方根据本合同转让并由乙方受让的 股股份。
1.1.7
1.1.8是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1.1.9签署日:是指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
1.1.10生效日:具有本合同第15.1条赋予其含义。
1.1.11股份转让完成日:指甲、乙双方全部交割标的的股份转让总金额并在深圳证券登记的有限公司办妥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手续之日。
1.1.12终止日:指甲、乙双方或者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和/或解除本合同之日。
1.1.13不可抗力:具有本合同等十三条赋予其含义。
1.1.14财政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2本合同引用任何法律条文,均应当作出如下理解或解释:
1.2.1签署本合同时生效的有关法律条文及其修改、补充。
1.2.2签署本合同时生效的根据有关立法所作出的法律性通知、命令。
1.3本合同中每一款的标题为方便提示,并不对条款的含义或解释构成任何影响。
二、股份转让
2.1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 股 股份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和条件有偿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2本合同项下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 股国家股股份,占康达尔总股本的 %。
三、会计报告
甲、乙双方同意将 作为本合同之必备附件,并以《 报告》中业经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验证的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以及该年度报告中的相关信息作为甲、乙双方此次股份转让的资产及财务依据。
四、承诺与保证
4.1作为股份转让方及康达尔的第一大股东,甲方就本合同签署日之前甲方自身以及 有关情况向乙方作出如下说明、承诺和保证;
4.1.1法律地位
① 为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而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康达尔具备按其营业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
②甲方系标的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享有与此对应的一切合法权益。
③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转让其所拥有的 标的股份,该股份未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及/或第三方权益。
④除本合同外,没有其他任何生效的或将会生效的合同和/或其他约束性安排导致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2作为股份受让方,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4.2.1法律地位
①乙方为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而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具备按其营业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
②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乙方具备受让甲方拥有的 标的股份的法定资格。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和条件从甲方受让 股份。
4.2.2财务能力
①乙方拥有足够的财政资源和资金能力履行本合同,合同的付款全部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并保证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如期、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②乙方不会因订立、履行本合同导致其财政资源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和其它重大逆向影响。
4.2.3第三方关系
①乙方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构成对其与任何三方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合同、合同、责任和义务安排、承诺、约束)的障碍。
②乙方不存在因其与第三方关系而导致的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的障碍。
4.2持续性
本条前述甲、乙双方相互作出的承诺与保证是持续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等承诺和保证将被视为重复作出,且不因股份转让交易的完成而失效。
五、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5.1参考 中所载明的康达尔每股净资产值为0.13元,甲、乙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0.13
5.2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转让的 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下同) 元。
5.3甲、乙双方同意的付款方式如下:
①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20%作为 ,支付数额为 元。同时也作为履行本合同的 。
②本股份转让经 批准后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 作为第二期付款,支付数额为 元。
③本股份转让经 批准后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 作为第三期付款,支付数额为 元。
5.4乙方应将上述转让价款汇入甲方指定的下述银行帐户:
收款人: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号:
若甲方根据需要对上述指定银行帐户进行变更,则甲方应在约定的付款日之前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否则由此导致的付款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5乙方应以人民币现金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5.6乙方有权提前支付任何一期或全部应付转让价款,甲方对此表示同意并将给予收款上的全力配合。
5.7涉及本合同项下股份转让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未明确定规定的,由双方各承担50%。
六、信息披露与登记过户
6.1本合同签署后,应按照甲方负责、乙方协助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要求和程序将本合同按有关规定上报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6.2标的股份的转让审批及变更登记由双方共同办理,在不违反本合同各项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必须在对方提出要求后迅速提供有关文件,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或损失由延误承担。
七、股权的转移与取得
7.1甲、乙双方在依照第6.4条的规定办理完股份登记过户手续后,乙方即合法取得甲方所转让的 股份的所有权,届时,乙方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康达尔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全享有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承担标的股份的股东义务。
八、
九、告知
9.1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允许并协助乙方参观、考察康达尔的主要产生及生产基地情况,并在法定范围内继续协助乙方了解康达尔的经营、财务资料和合同等文件资料。
十、保密
10.1鉴于本次 股份之转让有可能引起股票价格波动,且本次股份转让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为避免过早透露、泄露有关 国家股股份转让信息而对本合同项下的股份转让以及 已流通股份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合同所涉及股份转让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有关 国家股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宜将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则的要求进行。
10.2甲、乙双方均应对因本合同项下股份转让事宜而相互了解之有关各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未经相应权利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0.3乙方在此承诺:若本合同项下之股份转让最终未能得到政府相关部门之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未能审批甲方的转让申请),而导致本合同不 能履行,则乙方根据本合同之规定而取得并了解到的有关康尔达的相关商业秘密及文件资料将全部退还给相应权利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康达尔)。对于乙方已知 悉的甲方和康达尔的其他需保密的信息,乙方亦会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密。
本条所称“合同不能履行”由甲、乙双方确认,保密期为甲、乙双方确认的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二年。
10.4第10.1至10.3条独立存在,不因本合同无效而无效。
十一、权利转让的限制
11.1本合同签署后至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该等转让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乙方须因该等转让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1.2本合同签署后至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前,乙方不得对标的股份另行抵押、质押或设定任何其他形式担保。除非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与该标的股份相应的权利。
11.3本合同签署后,除非本合同效力终止或本合同解除,甲方不得对其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另行抵押、质押或设立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亦不得以 任何方式将标的股份另行转让他有,或委托他人(乙方除外)行使与该等标的股份相对应的权利。但是,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2.2条、第4.2.3条、第 4.2.4条、第5.3条、第5.5条,甲方有权对标的股份作任何处置。
十二、违约责任及赔偿
12.1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依本合同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并应赔偿其损失。乙方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的4.2.4条规定的义务,本合同解除,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本合同经批准生效后,除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故外,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定金及已付款项;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12.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若发生逾期,则须按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3若乙方在支付本合同项下各期转让价款时发生逾期,且在任何一期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十五日内仍未能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当期转让价款,甲方有权选择下述任一种方式行使救济权利;
①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向乙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届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定金;该项金额不足以弥补乙方给甲方造成和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余款由甲方应在双方协商确定或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应退款项的具体数额后的七天内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②合同部分解除部分生效。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实际已经支付的款项确认本合同部分生效,同时对逾期未付的部分则失效。故乙方将拥有康达尔公司标的的股份中的一部分。但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0%的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③本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三、不可抗力
13.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本 合同规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由有权部门签发的,可以说明不可抗力事故详情及合同 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该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本 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如因本条所列原因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已付的定金及转让价款由甲方不计息返还给乙方。
十四、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4.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调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对方发出旨在说明争议所在及协商解决争议的愿望的通知之日起开始。如在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双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时,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14.3在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外,本合同的其他规定,双方仍应继续履行。
十五、生效及其它
15.1本合同第4.2.4条、5.1至5.8条,第6.1条,第6.2条,第8.1至8.3条,第10.1至10.3条,第11.1至11.3条,经甲、乙双方同意,自甲、乙双方签署并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发生约束力。
15.2甲、乙双方应以谨慎态度保证自身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的要求,以使本合同项下股份转让合法、有效地进行。
15.3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向国家、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券管理机构和其它主管部门办理本合同项下标的股份转让的报批手续。
15.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对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15.5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指令或函件,均应寄至对方在本合同首页中写明的注册地 点。经对方同意,也可以用传真发至对方在本合同首页中写明的传真号。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义务履行的延误,对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5.6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均为可独立履行的。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项条款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 效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协商并拟订的新的条款来取代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尽管如此,除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外,本合同的其他各款仍将继续全面有效,双方 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5.7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或者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事项达成书面补充合同外,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的全部合同和合意,并取代甲、乙双方先前达成的任何合同、合意、谅解、明显或默契示的同意、承诺以及其他约束性安排。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收购成都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100%股份,引荐甲方和xxxx公司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xxxx公司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xxxx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xxxx公司单位未签订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xxxx公司的有关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有主要资产情况(主要资产有:)、股份转让价格为元,大写:元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xxxx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xxxx公司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有主要资产情况,必须完全能够成为甲方与xxxx公司单位所签订股份转让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乙方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4、乙方应保证xxxx公司及其主要资产情况真实可靠、各种手续齐全。否则,视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执行。
5、乙方在甲方与xxxx公司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促成xxxx公司将100%股份转让给甲方。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xxxx公司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xxxx公司单位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甲方因履行股份转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万元。
2、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万元,存入或者转让乙方名义开设的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待甲方与xxxx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甲乙双方共管账户解除由甲方掌控的账户密码或印鉴,此款归乙方所有并可自由支取。
3、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万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没有促成甲方与xxxx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视为乙方居间不成功,乙方应将居间报酬万元退还甲方。
4、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存入或者转让乙方名义开设的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双方约定:甲方负责保管账户的法人专用章,乙方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在甲方保管印章期间,甲方不得将印章用于其他任何活动;在乙方未完成居间任务之前,乙方不得对法人专用章进行挂失处理。
5、乙方在甲方将前述款项存入或转入以乙方名义开设的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后,应当为甲方出具收条;乙方完成居间任务,实际取得居间报酬后,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税务发票,相关的所得税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居间报酬的承担
居间报酬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六、诚信原则
1、如果甲方与xxxx公司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再与xxxx公司进行协商并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报酬。
2、如果甲方以相关企业或在四川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xxxx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居间方有权请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报酬。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20个工作日(自甲方将居间报酬转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xxxx公司与甲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甲方和xxxx公司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七、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八、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万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促成甲方与xxxx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九、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处理。
十、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十一、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合同签订地:
一、挂名股东的概念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
挂名股东,即显名股东,这个概念与隐名股东相互对立而共存。何为挂名股东,通俗的讲就是指在公司设立或者存续过程中,并未实际出资,仅享有在出资证书、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记名股票)和工商登记中显示其为股东形式的主体。
(一)我国挂名股东的成因及法律地位
1.挂名股东的成因
挂名股东的成因,很多学者在其著作中都有阐述,定义分类方法多样。但究其本质成因是对欲得利益而进行的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利益包括消极利益和积极利益。在现有环境中,主要体现为下两种方式:
(1)享受或规避国家关于公司待遇的法律或政策。
(2)主体自身不符合公司或企业设立股东的条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我国对挂名股东的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论
至今,理论界对挂名股东关系的性质争论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是关系,有的认为对于并不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的隐名股东,是借贷关系,但在后来的讨论中,这两种观点逐渐较少提及。
当今占据主要学说的是信托关系。用信托关系来分析挂名股东的法律关系更为恰当,隐名股东作为委托人将其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利交予挂名股东这个信托人进行管理,并且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行使权利和做出决策。这相当于受托人所进行的信托行为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报酬。
(二)德国公司的假象设立有限度的承认了挂名股东的存在
相比于国内理论界对挂名股东这一学理问题的探讨,笔者在翻阅查找德国有关法律资料时并没有发现有类似的理论定义,那么德国是否存在挂名股东这种相类似的实践问题?笔者将在接下来的分析中表明。
1.德国对有限公司股东的要求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除商法典107条规定,未成年人成为股东必须获得其合法人的同意。这一规定就率先抹除了我国挂名股东形成的一个主要原因对企业主体设立的限制性条件的规制。仅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公司设立对主体要求较宽松。
而且德国对于股东权利义务的划分也与我国不同,股份有限公司中规定了股东的身份权,包含管理权和资产权。管理权:主要是指参与公司的决策的权利。资产权是指股东要求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与成员权相关的各个权利的最重要的基本特征是,这些权力不能单独进行转让,也不能用于抵押。这就是德国规定的禁止分离原则。但股份确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所以这一点又不同于我国挂名股东因为股东身份与股份死死挂钩而进行法律的规避。
2.假象设立制度
因为德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自由规定。股份的信托转让在实践中得到了相当广泛的应用,适用有限责任公司法巧条第三款。且股权转让本身是一种物权性的履行行为,但其要求公证形式,还有有关转让公司股份的请求权。所以虽然没有挂名股东但却存在假象设立,并且这种制度是法律规定所允许的。
假象设立并不等同于虚伪行为,假象设立是指真正的出资者推出一名或两名以上的名义人,自己却不愿意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设立的制度。在德国公司法上,假象设立是允许和可行的,受托人可以转让给委托人,即在公司获准注册是进行股份转让,受托人从公司登记之时起就获得了完整的股东地位。
二、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证据之分析
(一)我国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效力
实践中,根据我国未修改前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证明我国股东资格的证据主要是:股东实际出资的事实、以及因此获得的出资证明书、公司管理的记载股东姓名的股东名册和公司设立在工商局进行的登记。但修改后14年新公司法将我国的公司设立条件由股东实际出资修改成为认缴出资即可,使实际出资和出资证明书在公司成立阶段的证明力作用下降,无形中改变了一些证据的证明力。笔者将借鉴刘俊海老师在公司法一书中的分类方法将其分为根源证据、形成证据、公式证据三大类进行说明。
1.根源证据: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
根据我国05年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就是股东必须要有实际出资,在股东实际出资后,公司应该颁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因此在14年新公司法未出台之前,实际出资事实证据和出资证明书对股东资格的证明力最强。但2014年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的设立只需股东认缴完注册资金,在一定年限内进行实际出资即可。所以在公司刚成立阶段,出资事实和出资证明书并不一定具有明显的证明效力。
2.形成证据: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自备的管理股东相关事务的花名册,由公司负责制造、保管和修改。其形成的依据在新公司法未出台之前是股东是否进行了实际出资,但是在新公司法出台后,股东只需要认缴完公司设立之前的注册资金,完成其他条件下公司就成立了。
3.公式证据:工商局的登记
14年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的放宽,无形之中使得现实关于商事组织的很多问题走向了意思自治的领域。出于公司设立的目的,任何出资人只要口头上缴满公司的注册资金,都可以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成为股东,这种依赖于意思表示,就能确定股东这项复杂的身份,对于我国公司法上来说的确是新的突破。
(二)德国关于股东身份的相关证据
在比较德国与股份或者股东身份相关的证据,我们会发现出于其确认身份的证据效力简洁明了,且法律效力高。
1.有限责任公司中公证的效力
在上文中提到,德国的股东身份权和股票权利是分离,其股东的身份权利及管理权和资产权是绝对不可以转让,除股东为了可以以匿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而委托他人(股份法第129条第三款)。但是股东享有的股份作为一项物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所以,在德国不会涉及到股东身份的纠纷,很有可能涉及到股份的所有权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合同以及股份信托协议,必须具有公证的法律形式,才能生效。公证在西方国家具有最严格的审查效力,因此对于股份转让后对股权的证力是具有最高证明力的公证。有限责任公司法巧条第三款就这样规定:股权转让本身是一种物权性的履行行为,但其要求公证形式,还有有关转让公司股份的请求权。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与不记名股
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东具有合法性的要求,可以简单概括为不记名股以股票持有为证明,记名股则通过股东名册、转让证书来证明。我们可以发现德国与我国一样也存在股东名册,但二者的功能具有差别,我国的股东名册的主要功能是作为股东身份的一种证明,而德国的则主要是体现股东的合法性。德国股份有限公司67条对于股份的获得,股东名册的变更不是生效性的,但在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系上,只有被登记的人才具有作为股东的合法性。
同样,有关不记名股的情况规定为:在不记名股的情况下,股东的合法性由股票的单纯持有来体现。只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欠缺所有权,谁占有股票,谁就被视为股东。
三、挂名股东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之探进
挂名股东这个来源于实践中的法律概念,引起了很多的法律纠纷,其范围包括对于股东资格确认的纠纷、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法律要求的纠纷、挂名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或设置担保的法律纠纷、隐名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纠纷、公司债权人向公司主张股东债务的纠纷和隐名股东对公司清算的责任等等。}s}其实很多学者对解决这些问题己经提出了全面而科学的观点,笔者在这里就不予以重复。笔者将挑选其中两个在实践中争议较多且法律关系较复杂的法律纠纷股份转让和瑕疵出资进行比较讨论。
(一)隐名股东的瑕疵出资的相关问题
1.我国的学理观点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是出资的时间瑕疵或者资产本身的瑕疵(包括权利瑕疵),我们说在正常情况下瑕疵出资股东负有补足出资或者及时缴付的义务,在造成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遭到损害时,还应该负损害赔偿义务。
当挂名股东在执行隐名股东委托的时候,如果公司发现其出资有瑕疵,并且因此受到损害时。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公司基于对挂名股东的信任,其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之后可以向隐名股东根据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赔偿。我们说这也符合信托的相关制度,受益人承担信托财产带来的收益和亏损,信托人不承担责任。
2.德国的股份两股独立制
再来看德国法对股东瑕疵出资的解决方法,其类似的出资问题主要存在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上。
德国有限公司巧条第二款:转让未来的股份也是允许的,如一个股东获得了第二股份,则这两股股份都保持其各自的独立性。学理解释认为这是为了防止该股份的出让人出资仍为完全到位,或者还未履行期增缴股款的义务,那么就还必须保留追究其责任的可能性。
或许在未来法律认可挂名股东时,可以将隐名股东的出资单列出来,隐名股东对其负有独立的责任。这样免去了法庭调查认清花费的大量的人力物力。
(二)挂名股东向第三人股份转让的相关问题
1.我国的理论解释观点
在我国公司法中,股权与股东身份是不可分的,而且股权的转让条件也十分严格。因为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形成的表面上看似身份权与股权相分离的特殊关系,导致挂名股东在外部上具有表见的条件。所以才出现了很多挂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对其股票进行无权转让,转让给第三人的案例。
若该转让人为善意的,国内主流观点认为可以比照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据公信原则,应该率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承认转让合同的有效性,转让人(挂名股东)与受让人在符合其他转让所具备的条件下,善意第三人获得股份的所有权。隐名股东不得主张转让合同无效追回所有权。只能根据与挂名股东所签订的委托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获得赔偿。
但当第三人为恶意当事人,其不理所当然取得股份的所有权,隐名股东对股权转让合同具有可撤销的权利,如果转让行为对隐名股东造成了损害,则恶意第三人应与挂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该观点,一定程度上与德国关于股份的观点相似,将股份权利类比为物权,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也有利于建立现代交易双方的诚信基础。
2.德国的股份自由转让
德国很好的将股权与股东身份进行了分离,所以在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上,主要按照物权的规定进行。
(1)股份转让时的转让证书。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想要获得股东身份,还要求转让证书。与有限规定不同,法律并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及其转让合同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双方转让时,应该制作转让证书。因为根据民法典410,只有在股份转让获得者出具新的证书后,公司才承认其为新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