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在建工程审计重点

在建工程审计重点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在建工程审计重点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在建工程审计重点

在建工程审计重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电力项目 审计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近年来,随着电力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扩大,其投资审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电力工程建设投资主体的日趋多元化,基层电力基建项目审计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行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施工队伍资质参差不齐,无资质、低资质、借资质承揽工程现象屡见不鲜 。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某建筑工程集团工程公司资质及合同专用章承揽了某项目变电所工程。

2、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后再行转分包,工程质量难保证。审计中发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将承揽的工程违法分包或层层转包,从中非法获利的现象较为常见。此类问题影响了市场的经济秩序,造成工期延长,建设资金流失,严重的还会影响到工程质量、产生事故隐患。

3、一些建筑公司自身不参与工程招投标,而是将公司资信证明予以出售,坐收管理费用。虽然工程合同是以建筑公司名义签订,但是却由个体包工头借用公司名义参与工程建设,使建设项目最终变成个体修建行为。由于利益驱动、偷工减料、造成建筑质量低劣,同时在工程决算中高估冒算、重复计量计价,导致国家和单位建设资金损失。

(二)工程项目论证、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在前期的可行性论证和决策上,对编制工程项目意见书和扩初设计,缺乏深入细致的调研和民主意识,其定位不准,使得在建设过程中易出现贪大求全、边建边改、建好即改的情况,造成工程投资浪费、工程索赔(追索)问题时常出现。

2、对工程建设的规章制度落实缺乏监督力度。工程建设初期,各建设单位都要求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但由于工程项目中存在赶工期、赶进度的问题,因此,在涉及到具体的事件时,经常有跳过规定程序和制度规定,发生违规操作的现象。

3、基建部门的管理职能与监督部门的职能错位。有的基建部门承担着本应由监督部门承担的事情,而扮演着监督的角色。但更多的是监督部门承担着本应由基建管理部门承担的管理责任,混淆了基建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职能与作用。

(三)基层审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监督是对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的监督,是宪法赋予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任何部门和行业内部监督所不能替代的。一些部门和行业只重资金的使用,轻项目的管理,个别单位和个人为了自身利益,与项目承建方相互串通,虚报和置换工程量,在审计过程中,承建方以主管部门和财政验收报账已审查为由,抵制审计,再加之行业部门个别工程技术人员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时不深入工程现场座谈了解情况、不认真核实工程量、不详细掌握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减变化细节,仅凭承建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纸上谈兵,所办的工程竣工决算严重脱离实际,导致审计中核减工程造价较大,使施工单位难以接受。这种既管资金又管项目的行业监督,削弱了对权力的制约。

2、同时,审计力量难以适应基建项目快速发展的需要。基层审计部门现有的编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建项目快速增长的需要。就现阶段的情况看,基层审计部门配备的基建审计人员一般为1至2 名,某些基层审计部门连工程评估师和工程造价师都没有,难于承担基建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任务。同时基建项目使用现代施工材料及施工手段日益增多,这使得基建工程审计任务与现有编制的人员数量及素质不相匹配。

二、做好基层电力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对策

针对基层电力基建工程项目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如何在复杂的环境中做好基层基建审计工作,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建筑行为,并不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以确保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1、加强建设单位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机构的约束,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切实加强施工质量监控,严格控制工程转包。同时,依法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力度,加强监理人员从业资格审核管理。

2、全力推进设计咨询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要按照国际通行模式和市场运作的要求,加大设计咨询单位的改企建制力度。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完全的事业单位,转变为为业主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成为奉公守法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企业法人,由承揽单一设计业务为主工程承包为辅发展成从事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和多功能技术咨询服务的技术经营管理型科技企业。

3、计划、招标管理、建设、质检、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工程项目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中要相互衔接,彼此协调配合,不能形成各管一段的局面,更不能对后续工作撒手不管。否则,在项目建设中就可能因相关部门工作上的断档脱节而给弄虚作假以可乘之机,给国家和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浪费

4、优化完善工程审计的环境。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指挥部、基建部门和管理人员对工程效益审计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首先,要努力培养和形成自觉接受监督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其次,要学会共享审计资源,尊重引进社会上资质高、信誉好、技术力量强的审计事务所或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专业人员,协助他们开展好效益审计的监督工作。审计者既要依纪依法开展严格的审计,确保对工程项目“三性”分析评价的准确性,也要注意协调好基建管理部门、监理公司、外聘审计事务所人员、施工单位及各业务管理部门的关系,协助做好工程效益审计的调查了解工作,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审计环境。

(作者单位:广东电网云浮新兴供电局)

参考文献:

[1] 郑萍. 高校基建审计的风险与对策. 南方经济,2005. 4.

[2]陈丹萍.我国内部审计管理现状与对策.审计研究,2007.6.

在建工程审计重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在建工程 抵押风险 对策

房地产企业流动性不足已经逐步显现,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成为开发商的主要融资方式,但其同时涉及开发商、承包商、购房人及土地、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等当事人,法律关系异常复杂,银行必须谨慎操作才能防范风险。本人结合银行房地产信贷的审计实践,对其贷款风险及防控措施简析如下:

一、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的性质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该担保行为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之前,并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物质形态。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物权的成立与存在,必须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因其在建造过程中始终处于变化状态,不能成为抵押物权的标的。但其已具备有物的特征,最终可以成为完整的物质形态。当事人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并登记后,双方此时已经建立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被赋予了其物权的性质。

二、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法律依据风险

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在《担保法》中未作明确,仅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若当事人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物登记,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但根据民法物权原理,在建工程虽具备了物的一些特征,但尚不具备完整法律意义上的物及物权的属性,其抵押物权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的风险。

(二)抵押登记的操作风险

在银行审计中发现,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往往只是向当地房管局提交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表》,而房管局并没有给银行发放正式规范的《在建工程抵押他项权证》,也未进行合理的抵押物价值登记,抵押登记手续存在瑕疵。抵押物将可能面临工程承包商、购房人及土地部门等多方当事人经济利益诉求的风险。

(三)价值不确定风险

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所享有抵押权的标的范围,只包括办理了抵押登记时已建成并登记的部分,不包括登记后继续新增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另外,抵押价值应当扣除工程款、税款、工资等,还应扣除公用设施和已预售部分;第三、若涉及拆迁问题,还应扣除拆迁安置费用等。而这些因素往往都存在不确定性,使得在建工程的抵押价值存在估值风险。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风险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高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也明确了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意味着银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排在工程价款之后。在实际中,往往会导致关联企业相互串通虚构建设工程欠款,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五)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售冲突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意味着即使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登记,银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也排在商品房预购者之后。

(六)税收优先权风险

《税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因此,税收优先权在顺序上优于抵押权。若银行私自处置抵押物进行受偿,税务机关知道后有权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商业银行追偿欠税企业应缴的税款。

三、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一)从严调查在建工程抵押条件

在建工程抵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投入开发建设的项目资本金要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明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在建工程具备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严格审查工程款、税款及工资是否拖欠。另外,还应特别注意在建工程项目是否有违反审批文件建设施工的情况。

(二)严格界定在建工程抵押范围

在建工程抵押时要尽量以工程整体作为抵押物,对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应将项目整宗土地使用权纳入抵押登记的范围,而不应按分摊份额登记。

(三)合理确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期限

在建工程是否能能够按期建成,往往受其建设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影响,但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有确定期限的。这往往会产生工程的竣工期限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发生冲突的问题。因此,在实际操作当中,银行在建工程抵押期限确定上必须科学合理。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问题

由于税款、工程款等优先受偿权均先于银行抵押权,并且工程款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受偿额不属公示信息,从而导致银行对自己的风险无法预测和控制。银行要重点审查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总造价、支付条件及支付方式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情况;抵押价值应将尚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予以剔除;银行也可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冲突。

综上所述,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在银行实践中,存在许多法律和操作方面的风险,只要积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防控,风险也是可以化解和防范的。

参考文献:

在建工程审计重点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资产审计监督,维护工会资产安全与完整,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促进我市工会资产在规范、有序地流动中实现保量增值。根据《会计法》《工会法》和全总《工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会资产、是指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工会资产审计是指对工会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的审计,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借出款、应收款、库存材料、投资,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会资产审查监督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工会资产审计(审查)任务,一般由各级工会经审办承担,审计情况应向同级工会经审会和全委会报告。

第六条 上级工会经审会有权对下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使用、经营情况实施审计(审查)监督。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当参与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重大事项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建工程和大型维修工程,工会经审会应当提前介入,参与工程预算制定、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的审计(或委托审计)。

第九条 工会经审会要参与固定资产集中采购招投标和比选的监督工作,促进工会资产采购在公开、公正、公平中运作。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工会组织。

第二章:工会资产审计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

(一)库存现金的审计。库存现金是指工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的现金。

1、检查工会内控制度设置情况,是否建立合理的岗位责任制度,是否按照《会计法》规定,“不相融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开票人、收款人分开,钱、账、物、支票、印鉴分管,是否制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2、检查现金收付、记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现金业务,日常现金开支是否有相应的授权和审批。

3、检查库存现金收支管理中,有无“贪污、挪用、私设小金库”等非法支出现金的行为。

4、库存现金盘点,检查实有金额与账面结存金额是否相符,如果出现差异,是否查明原因并按照工会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处理。

(二)银行存款的审计。

银行存款是工会组织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检查出纳、会计岗位是否分离,分工是否合理、合规。

2、检查银行存款账户开设是否合规,各种账户是否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有无私设账外“小金库”的行为。

3、抽查、复核银行存款总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4、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各项收支是否合法、合规,所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会计分录和记账是否正确。

5、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的发生额和余额是否一致。

6、检查未达账项是否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来确定期末余额,核对银行存款调节表账面余额与总分类账是否相符,如出现差异,是否查明原因并按照工会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处理。

(三)借出款的审计。

借出款是指工会组织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需要而出借给其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

1、检查对外借出款是否坚持了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各项借出款理由是否充分、合规、真实。

2、检查借出款管理是否有效。审核借出款是否签订了借款合同、协议,相关合同、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是否确定还款期限。

3、审查长期挂账的借出款是否及时进行清理并说明未收回的原因。

4、审查借出款呆坏账的确认和处置是否符合工会有关制度规定的确认条件,呆坏账核销是否按照工会规定程序审批认定后处置。

(四)应收款的审计

应收款是工会组织应收未收上级或下级工会经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

1、审查应收上级或应收下级经费的真实性。审核各种应收款项的有关文件、工会经费收缴分配表等相关财务资料,确认应收款的真实性、合法性。

2、审查应收款呆坏账的确认和处置是否符合工会有关制度规定的确认条件,核销呆坏账是否按照工会规定程序审批认定后处置。

(五)对外投资的审计

对外投资是指工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1、查阅工会对外投资项目是否坚持了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分析投资项目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审查合同、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投资损益分配是否科学、合规、合理,按照工会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实施。

2、审查对外投资项目的入账价值,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3、验证对外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项目收益的合理性。重点审查投入与产出是否匹配,是否真实、有效、符合实际。

4、审查对外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项目收益是否按照相应的合同、协议规定取得收入并及时入账,有无损失。

5、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项目出现损失时,是否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对确认无法收回或不能实现的收益是否按工会规定程序批准认定后处置。

(六)库存物品的审计

库存物品是指工会组织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1、审核库存物品与固定资产的划分和核算是否正确。

2、物品盘点,核实库存物品的品种、数量、计价情况。

3、核对实际盘存数量、价值与总账、明细账数量、价值是否相符,确认库存物品的真实性。

4、如有盘盈、盘亏的情况,是否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审批授权后处理(对盘盈的物品按重置价入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

(一)在建工程的审计

在建工程是指工会正在建设中,尚未完工的固定资产,范围是工会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单项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五万元以下维修工程由经审办审查)。

1、审查在建工程是否立项,是否坚持了招投标制度,并取得相关批文,预算是否科学、合理,预算执行是否严谨,工程决算是否真实合法。

2、审查有无将其他费用挤入在建工程、虚增在建工程成本。同时审查有无将在建工程费用挤入工会业务费或行政费支出、虚增行政费支出的行为。

3、审查在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是否开展了审计,是否按工会规定程序审批认定后办理工程决算。

(二)固定资产的审计

工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

1、审查是否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明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2、审查是否建立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包括:预算、采购、验收、领用、盘点、报废、核销和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等内容。

3、审查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实物台账和卡片,购入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准确、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4、审查是否依法取得工会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和工会资产登记证,账内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是否相符。

5、审查是否坚持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认各项资产是否真实存在,账实是否相符。

6、审查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是否真实,是否按照工会规定程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7、审查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残值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财务收入,有无将残值收入转移“小金库”的行为。

第三章 工会资产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三条 工会经审办根据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于实施前三天通知被审单位准备有关审计所需要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二)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实物台账、卡片

(三)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四)年度库存材料、固定资产盘点表

(五)借出款、对外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相关合同或协议书

(六)基本建设工程各项批文、招投标书、预算决算资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

(七)工会企事业单位年度经营考核指标

(八)其他与工会资产管理使用和核算有关的财务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组根据国家法规和工会有关制度,审查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工会资产管理、使用、经营情况,并向有关人员询问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送被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组对被审单位反馈意见作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第十八条 经审会或经审办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综合评价,出具正式审计意见书,发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送达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党委和行政单位。

第十九条 被审单位收到正式审计意见书后,在15天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工会经审会或经审办,同时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和整改结果报送同级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审计回访检查。对于整改不认真,审计意见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建工程审计重点范文第4篇

结算审计与计价方法

1分组计价审查法

分组计价审查法是将项目工程区分若干个小工程,并将密切联系的项目工程分为一组,在审核小组中计算实际工程量,利用实际工程量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的关系,来制定计算实际建筑项目的工程量方法。工程量分组如:

(1)挖填地基、基础灌浆、铺设垫层、槽型挖土。

(2)项目基础面积、基础垫层、粉刷层、找平层、楼梯麻面、承台体积。

(3)屋顶抹灰、地面找平、砌体对墙等。首先进行开挖地基,运输挖土,计算桩基的体积,设置垫层厚度,在整个流程中计算装机基础根据经验公式:桩基基础方量=实际开挖量—垫层工程量一垫层工程量=砌体方量+实际运土量。

2计价对比审计法

计价对比审计法通常应用在竣工工程或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通过不断修正,来与计划工程方量在项目造价方面进行对比,计价对比审计法主要有下列情况,应当结合建筑工程的实际条件来进行审计:

(1)在建工程与对比工程采用相同的设计图纸,而施工方法与上部部分出现差异,则工程的基础构件可通过审计法来进行比较,对于存在差异的部分可通过分组计价审计方法来进行计量。

(2)在建工程与对比工程的结构设计相同,但项目工程的建造面积存在差异。由于工程项目之间的工程量比例与建造面积比例是一致的,因此审查人员主要是将工程实际的工程量、设计方的单位造价与工程实际结算量进行比较,如果审计的结算工程量一致,说明工程结算不存在问题。反之,则反映建筑项目的结算存在问题,审查人员应及时找出原因,迅速改正。

(3)在建工程与对比工程建筑面积一致,而结构设计存在差异时,可先将相同的构件,如厂房中的托架、梁、屋面、柱间支撑等,各个构件的工程量与对比工程机械比较,其余构件则根据设计图纸进行分布计该方法在实际审查过程与实际编制造价差异较小,该方法审查的工程量的范围较全,很少出现预算错误,具有较高的质量比,但增加一定的人工费用。

抽点法

该方法适用于审计造价高、规模大、施工工艺复杂的建筑项目,在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要结合计价规范,抽点法具有工作消耗量少、效率高等特点。

图集计价审计法

该方法应用于一些构件,如便池、电梯井、洗脸池等根据图集计价标准来审计构件的工程量,结合市场的材料单价,根据图集进行计价审计,极大简化建筑项目结算计价审计的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总而言之,目前审查人员采用的重点抽查法,笔者建议推广使用全面审查法,鼓励审查人员去工程现场进行察看,逐项排查。

结束语

在建工程审计重点范文第5篇

一、案例背景介绍

Y公司为了解决搬迁问题给员工带来的不便,2010年9月自筹资金新建住宅楼,该项目分为一期和二期工程,建筑面积约182500平方米,工程项目主要包含土建、给排水、电气照明、消防设备、高低压设备、装修、应急照明系统、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等,竣工时间为2013年12月。本文选取Y公司员工住宅项目为案例研究对象,并将项目分为投资立项、设计勘察、招投标、施工和竣工结算五个阶段,重点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成本管理情况和利润分配情况进行审计,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一)投资立项阶段针对工程投资立项阶段进行审计,审查情况如下:截至2011年4月30日一期工程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40.88%,为20324958.74元,按照投资进度,项目资本金应为4376876.75元,实际到位资金为3897000元,未到位479876.75元。2012年4月,Y公司开始进行二期扩建项目,因该工程未经过发改委审批同意,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故挪用了一期的流动资金,一期的贷款合同规定,乙方没有依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甲方有权力不发放贷款或提早收回部分甚至全部借款。同时,罚息利息为乙方违约使用的那部分资金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再加收100%。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开始启动,项目概预算于2010年12月完成,前期费用概算投资740万元,于2011年5月动工,截至2011年5月,实际列支的前期费用为3860万元,经核查,2011年6月,开工日到项目核准日前期管理性费用列支了500万元。该项目发生征地补偿费1200万元,财务人员将该笔费用计入前期费用。审查财务报表发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其他费用———工程前期费”科目中列支了该项目设计费400万元。抽查时,没有办法提交前期费用的原始凭证。

(二)设计勘察阶段审核发现,改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未严格执行设计流程,导致建设规模超标,建筑规模超过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投资规模相应超标,违反了国家建筑规模要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规模±5%范围和投资规模要控制在±10%范围的规定。

(三)招投标阶段该工程设计在住宅区中央新建一条景观大道,道路全长1500m,道路宽幅24m,道路采用重胶沥青混凝土,贴200×200道板,每隔50m在道路一侧设预留井,预埋PVC管道。2012年3月完成施工图设计,拟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某设计院编制,公司进行审核,招标控制价为3000万元。在审核工程量清单的时候发现,预留井在工程量清单里未计入,预留金300万元未列入清单。该市人工费是56元/天,而招标栏目里人工费48元/天;材料费未按规定套用消耗量核算。

(四)施工阶段Y公司未指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也未建立会计核算办法,会计核算随意性较大。设置会计科目时,在对“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没有按规定设置明细科目,2013年2月依据银行付款凭证直接计入“在建工程”。Y公司聘请专业物资保管单位进行该项目工程物资管理,同时Y公司自设物资管理部门协助管理。竣工决算时,发现物资管理部门未及时办理工程物资实物出库手续,会计核算也无法及时办理工程物资的财务出库手续,导致在竣工决算之日“工程物资”科目还存在余额。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工程“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待摊支出(办公用品购置费)”并未设置登记簿,未进行明细登记,影响资产管理的完整性,不利于资产清查移交。该工程需要一批通风设备。经过设备招标,S设备制造公司成为该通风设备的供应商,并和Y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同时约定如果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合同双方应及时办理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合同签订生效时付款至合同价款的30%,货到现场付款30%,验收合格后付至95%。由于工程发生变化,通风设备相关组件减少,因此通风设备的价款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23700元/台调整为17800元/台,共计16台,设备总价由原来的379200元调整为284800元。在工程验收付款审计中发现,通风设备已支付工程价款227520元,比合同约定付至60%多付了56640元。

(五)竣工结算阶段2010年10月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一期建安费用为4860万元,概算总额为6425万元。某招标公司编制的标底预算价格是5354万元,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后的标底价为5235万元,超预算价119万元。审核发现设计单位设计概算工程费用没有按照初步设计图纸计算,概算存在漏项情况,材料计价不准确。在工程动工后,审核发现Y公司出资100万元修建一条道路,该道路不属于工程概算范围,但资金来源于住宅楼项目工程款。审核发现,有些项目往来款没有核对,债权债务没有落到到位;在工程财产物资审查中发现,钢材没有进行盘点,在工程物资钢材账务账的结存数和物资保管员账面结存数、实际数量不一致;70件瓷砖虽然进行了盘点,但是没有责任人签署名字,出现责任不明确情况。经审核发现,工程结算金额中对于法国木纹石、冰岛米黄石、铝板、吸音板以及各类开关、插座等暂估价设备材料价差调整与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原则不一致。审计人员对送审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施工单位对暂估价设备材料调整未按规定,以Y公司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认可的价格,只计取差价以及差价部分的税金,而是以暂估价设备材料的确认价替换了原清单子目录中的暂估价,重新计算出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造成多计暂估价设备材料差价部分的利润67万元。

三、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分析及审计应对措施

(一)投资立项阶段该公司未按规定筹集资金、资本金未及时到位、随意拆借资金。国务院对于投资项目要求资本金必须一次缴清,按照批准的工程进程,每年按照比例到位。案例中,项目资金未及时到位,导致使用银行贷款,增加了贷款利息,使工程项目成本增加。二期工程挪用一期工程资金,导致加收罚息的风险,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于挪用的资金利息进行资本化不合理,导致工程项目成本增加。对此审计人员应认真核查公司资金来源的各明细账户,采用账、表、证查对的方法,每笔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督促公司专款专用,确保投资计划得以实现。在前期费用的核算中,通常出现截止时点不合规,扩大前期费用的列支,并对每笔前期费用的录入没有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该项目动工后产生的费用计入了项目前期费用中,动工后产生的管理性费用500万元不应该列支在前期费用中,应该计入管理费用。该项目发生的1200万元征地补偿费不应计入前期费用,应计入征地费用。设计费属于概算投资中的勘察设计费,也不应计入前期费用。去除500万元管理费后,1200万元征地费,勘察设计费400万元勘察设计费后,前期费用发生了1760万元,比概算投资740万元还多1020万元,说明前期工作时间太长,办公费用和人员工资费用发生额过高。对此审计人员应认真学习公司关于前期费用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收集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查看关于前期费用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费用支出的原始单据,要求公司对每笔资金的去向进行说明,对于入错会计科目项目应及时整改。

(二)设计勘察阶段建设规模是投资控制的重点之一,建设方和设计方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文件规定对规模进行控制,特别是要在设计阶段控制好设计规模。设计阶段是一个工程的灵魂,决定工程规模大小。该工程因为设计院在设计过程中没有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的建设规模进行严格控制,Y公司也没有严格按照批复文件中的要求执行,由于双方对整体规模控制不严格,施工过程的随意性较大,没有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导致建设规模超标。发现该问题后,审计人员要求对设计院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Y公司向原立项审批单位重新申报立项,增补建设规模。

(三)招投标阶段该项目工程量清单计算存在重大错误,招标控制价的套用不合规。编制清单前需要编制人员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编制,公司应在编制完成后把好关,请专业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不完整,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在变更事项,该项目预留井未计入工程量,是由于设计缺陷,造成工程量清单漏项,所以在项目设计初期需要详尽考虑审核,预留金300万元没有列入清单会导致后期变更增加项目没有资金,使工程管理处于被动。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需要三方协商审核,根据计价规定、专业造价管理机构的文件,参考市场价格对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进行修订。审计人员应督促公司要求设计院造价人员对其编制的清单进行修改,与设计人员沟通,将预留井工程量及暂列金列入清单。为了避免清单内容不完整,可以在工程量清单发给投标单位时,增加一个附表,要求投标方对清单里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在招标答疑是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完善,招标栏标价应符合招标文件和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办法、规定,材料价格有政府价按价执行,没有按照市场价格执行。

(四)施工阶段Y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Y公司没有以工程实际完成量将投资发生额计入“在建工程”,而以银行支付凭证入账。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导致会计核算混乱,影响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能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投资情况。审计人员应建议公司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包含财务授权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票据管理制度等,监督各项制度有效执行。Y公司工程资产管理混乱。对工程物资的管理是反映设备投资的真实情况的关键,也关系到工程项目是否能按时竣工决算。通常存在设备、材料未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登记的资产和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Y公司不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同时给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带来巨大工程量,资产物资未设置备查账簿,导致无法完成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审计人员应在报告里提出相应的审计建议,要求及时督促办理出入库手续,提高公司内在建工程项目的物资管理水平。经审计人员查实,多付货款的原因是合同双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补充协议,调整合同的价格,Y公司在付款时未认真审核造成的。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要求,如果设备的技术参数发生变更时,应该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Y公司在付款时,应认真核查设备进场验收单,检查到场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核查无误后才可以支付价款。同时审计人员应建议Y公司在工程验收付款时按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支付。

(五)竣工验收阶段概算编制不准确、未按批复投资估算进行方案设计,限额设计落实不到位,导致概预算超支。出现超预算情况,对工程成本的控制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如果要保证概算可以真实、准确反映设计图纸的内容和标准,那么就需要认真审核设计图纸概算,这样可以使概算投资总额更为准确、更加真实、有效。建筑企业有必要建立完善概算审查制度,可以将重大错报风险降到可接受的低水平,把初步设计概算控制在已批复的投资范围之内。另外,出现建设概算范围以外的工程,增加了工程成本。审计人员应建议更改原设计方案,设计单位依据审计建议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确保初步设计概算在批复投资范围内,标底预算价格应严格依照概算编制情况执行,对于不属于该项目的道路工程因要求编制人员及时修改。审计人员认为,该项目存在的竣工决算债权债务未清偿、财产物资未盘点的问题。在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之前,必须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其中,清理工作包括项目的档案材料归集整理、账务处理、盘点核实财产物资,核实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各种材料、设备等,都必须逐项盘点、核查实际情况,填写清单,妥善安置。做好上述所有工作才可以办理财务决算。审计人员建议基建部门应对建材往来业务逐一核查,落实各项债权债务,取得对账单;对未盘点的结余钢材应组织相关部门盘点,并调整账务,保证账实相符;完善瓷砖盘点表签字手续,确保盘点责任清楚。整顿完毕后才可进行竣工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