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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施工安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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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施工安全方案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力工程;安全管理;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 F407.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电力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人们重视的不仅仅是电力工程建设的使用功能,还有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为了使城乡整体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进一步加快现代化城乡建设和发展,改善人民生产生活用电质量,制定一套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方法是迫不及待的。就必须全面的对电力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管理,在日常管理中要做到正规化和标准化管理。电力工程施工管理是一门科学,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管理的新思路,寻找更为先进的管理措施与技术,同时,这也是每个电力工程企业都想追求的目标。为了更加合理地计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好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工作,我们不仅要了解电力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还应该明确电力工程施工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1、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电力建设工程是一项比较特殊的工程,因其人员流动性大,施工周期较长、涉及面较广,而且受到地理环境和气象条件的影响较大,所以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含量要求比较高,危险性也很大,因为有时候还需要带电操作。于是,电力建设人员在工作时,应该根据每项工程的具体情况,了解工程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于那些安全薄弱的环节,电力建设人员可以设立安全监护人,让他们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对带电和施工危险的地方要设立围栏和标明危险字样。非施工人员在没有经过同意的情况下,不准进入施工场地,对于那些爱喝酒的工作人员,严禁在施工场地喝酒。以做到杜绝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除此之外,电力建设人员在施工中,特别是对那些电力线路的设计,那么电力施工企业处理好与当地人民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不应该打扰到他们的生活,在保护良好的作业环境的同时,还应维持好秩序,这些都说明了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安全管理是电力施工企业最应注重的问题,包括安全管理项目过程和项目产品,这在项目的整个施工过程中,意义都是非常巨大的,不仅如此,项目工程安全管理部门也是电力建设企业的重要组成部门。我们经常说的对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包括安全、健康和环境三个方面,当项目工程在施时,应该把这三个方面都综合起来,在一起进行管理的。安全管理很重要,但与其同等重要的还有质量管理,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制定好安全管理方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对安全管理计划和措施的制定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都应该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应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人员在施工时期,应该采取定岗定人的岗位责任制和监督与执行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这就能有效的做到安全管理。对哪些重大事故的发生,应该及时发现,及时纠正,能避免就避免,以减少损失。在工作的同时,还应该对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做好记录,制定相关的报表。因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和总结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就有助于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采取一定的措施。如果在安全管理方面控制不足,就会导致事故收到伤害,如图1所示:

图1 事故连锁图

2 电力工程施工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因为电力工程的自身特点, 就与一般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很多的不同之处,特别是在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在这一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1)安全管理时间长、规模大、应注意的细节较多。电力工程建设是一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它的投资规模一般都比较大,在建设时所花费的时间也会比较长,涉及到的工序种类多。从线路的开掘到最后的投资生产,电力工程的工序一般都比较复杂,发生安全事故的机率也比较大,这就需要工作人员做好安全措施。

(2)技术性强。电力工程建设需要的是技术型专业人才。在工程建设中,很多地方都会用到土建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水工工程和设备调试工程,这些都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但是这些专业知识并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的甚至是完全不同两个方面。但是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电力工程本身,要想理解和应用这些专业知识,做到安全管理,其中的难度时可想而知的。

(3)安全控制的难处大。在建设电力工程时,除了需要丰富的专业外,还需要很多的人员数量,因为电力工程是一项劳动密集型产业,它的工序较为复杂、工作量大、使用的大型机械多,再则因为它的用电多、用品中存在很多易燃易爆产品,这就导致很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3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

(1)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实现电力工程安全。在电力工程施工时,必需让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深刻的认识到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这是电力工程施工的保证,也有助于电力施工企业的持续发展,但是最重要的目的还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要想项目取得效益和成功管理项目,那么实现安全管理是基础。因此,处理好项目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是每位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从另一方面来说,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也有利于安全管理文化的形成。企业文化是对企业各个方面的总概括,包括决策、目标、管理和对员工要求等这些方面,而最重要的企业文化就是安全文化。因此,应该先了解电力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安全文化理念,企业最终才能形成什么样的安全文化。在打造企业文化的同时,还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高员工得安全素质,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

(2)明确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电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明确每个人的安全责任,这有利于实施安全管理。与此同时,建设单位也应该和主体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并对安全目标责任书不定期地实行检查和考评,对及时纠正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一定的好处。通过签订责任书,就可以建立起科学的施工安全管理业绩评价体系。除此之外,电力工程企业要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对于那些在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依照上述法规严格处理, 达到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冶理”的目标,努力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做到安全施工。

(3)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和培训员工。加强监督检查有利于搞好工程的安全管理,不管是对于施工方和设计方或者是业主,要想了解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保证施工设备的安全运行,都需要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在检查之后,如果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就应该提前做好消除工作。不仅如此,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也会给给安全责任管理人员增加压力,从而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例如,供电系统在春季每年都会开展安全大检查、迎峰夏季系列检查等,如果在活动的开展过程中能够找到漏洞,进行自查与总结,那就有助于电网的安全运行。另一方面,在检查监督的基础上,还可以推行安全生产的考核机制,其意义在于让每个员工都能认真的完成自身的安全责任目标,在每个工作环节上都能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进行强制性的检查监督时,就应该在工程管理中推广人性化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培训的内容要丰富,这对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有巨大的帮助。电力工程企业在实行监督检查的同时,还可以结合经验和教训,改善安全管理方法,以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

4 、小结

虽然在电力工程项目中实施安全管理有一定的难度,但只要把握好方向,做好预防工作,那做到安全管理也并不困难。电力工程的安全运行,不仅关系到电力部门的管理能力,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有很大的关联。这就需要电力建设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管理人员做好防范措施,从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

参考文献

[1] 杜思家.如何保证电力工程的安全管理[J].企业技术开发,2011(10)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楼顶 钢结构 安装 安全

一、钢结构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防护要点

(一)对高空坠落问题的预防

安装使用的工具,如扭矩扳手、撬棍、角磨机等应采用安全保护绳,防止坠落。随手用的螺栓垫片等应放人工具袋。施工作业中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先进行撤除或加以固定。在高空用气割或电焊切割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割下的金属、熔珠或火花落下伤人。

(二)对高空坠物伤人问题的预防

高空作业人员所携带各种工具、螺栓等应在专用工具袋中放好,在高空传递物品时,应挂好安全绳,不得随便抛掷,以防伤人。吊装时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是悬挂零星物件,零星物品应用专用袋子上、下传递。构件绑扎必须牢固,起吊点应通过构件的重心位置。吊开时应平稳,避免振动或摆动,在构件就拉或固定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以防构件坠落伤人。对于钢梁的吊装,由于钢梁为不规则工字钢,绑扎点容易滑动,故特制一吊装悬挂点用的专用钢板δ=14mm厚钢连接板,并用螺栓与钢梁上弦紧固。起吊构件时,速度不能太快,不能在高空停留太久,严禁猛升、降,以防构件脱落。构件安装后,应检查各构件的连接和稳定情况,当连接确实安全可靠,方可松钩、卸索。吊装高空对接构件时需绑好溜绳,控制其方向。雨天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特别指出,对于夹层吊装时的松钩、卸索,施工人员应站在稳固可靠的梯子之上。严禁在高空向下抛掷物料。

(三)对起重设备的作业要求

吊装时吊机应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位于吊机司机视力所及地点,应能清楚地看到吊装的全过程,起重工指挥手势要准确无误,哨音要明亮,吊机司机要精力集中,服从指挥,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吊装过程中因设备出现故障时中断作业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不得使构件长时间处理悬空状态。风力大于6级时禁止吊装作业。非司机人员不能擅自进入驾驶室,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刹住回转及行走机构。起重设备不允许在斜坡道上工作,不允许起重机两边高低差相差太多。如场地条件差,土质松软,履带吊下虽有走道板铺垫,但雨后土质会变得更松软,为防止履带吊在行走和吊装时倾倒,现场需有其他机械配合进行再次平整、压实,避免发生事故。

(四)对吊装后结构失稳的预防

构件吊装就位后,应经初校和临时固定或连接可靠后方可以卸钩,最后稳定后方可拆除固定工具或其他稳定装置。屋盖构件吊装,及时进行固定并按好屋面支撑系统,以保持结构稳定。长细比较大的构件,未经就位临时固定组成一稳定单元体系前,应设溜绳子加地锚固定。对于整体较正后符合要求的空间体系,应对所有连接螺栓进行检查,并紧固达到要求,以保证其成为一个稳定的空间刚度单元。

(五)对现场触电事故的预防

现场施工用电应执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电保护的“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措施”。其电箱设门、设锁,编号并注明责任人,要有专门人员负责安装、维护、管理、严禁非电工人员随意拆改。机械设备必须执行工作接地和重复接地的保护措施。电箱内所配置的电闸、漏电保护装置、熔丝荷载必须与设备额定电流相等。不使用偏大或偏小额定电流的电熔丝,严禁使用金属代替电熔丝。现场施工电源,按施工场地总平面图布置的主电箱,施工时按区域分别连接,线路穿钢管加以防护。夜间照明设施分段、分区根据施工需要临时性布置。工人下班前指派专人对施工现场检查,关闭电源及消灭现场遗留火种等安全隐患,现场各种电线插头、开关均设在开关箱内,停电后必须拉下电闸。电焊机二次侧安装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六)对现场防火防爆问题的预防

防火防爆措施要配备灭火器,并由专人监护。高空焊割必须设接火花斗,接火花斗内使用阻燃材料接熔珠,防止熔珠再次溅出。电、气焊火花严禁落到氧气瓶和乙炔瓶上。不能用油手接触氧气瓶,要防止起重机或其他机械油落到氧气瓶上。现场有乙炔、氧气瓶搬运要有防震措施,绝对禁止向地上抛掷,猛摔,同时避免在阳光下爆晒,并与火源保持10米以上距离。施工时还应注意防火,乙炔、氧气按规定摆放,保证安全距离,现场易燃物品不得随意堆放、抛弃,应集中堆放于安全位置。现场备好消防器材、工具,并有专门消防保卫人员。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10kv大型配电房;安装工程;施工管理;安全原则;运用

目前的10kv大型配电房安装工程在施工管理中存在一些安全性问题,由于对施工管理的安全原则不够重视,使得施工过程的质量无法提高,施工工艺也不够规范。为提高10kv大型配电房安装工程在施工管理的效率,就需要使配电房施工管理趋向于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保证配电房的施工过程安全进行,提高其施工质量和施工水平,保证整个系统工程的安全性。

1 10kv大型配电房安装工程

10kv大型配电房泛指高、低压电气设备数量多,变压器单台容量大或台数多的配电房。

10kv配电房安装工程包括变压器基础浇注、墙体砌筑、地面铺砖、室内缆沟、门窗安装、砌筑地面的回填、墙身处理等。而电气工程包括接地装置安装、设备基础安装、户内电缆施放、变压器和盘柜安装及电缆头制作、室外包括箱体安装、照明安装和户外电缆施放等。

2 在10kv大型配电房安装工程在施工中,影响其安全施工的因素

2.1 制作设计不合理

在配电房的土建配套施工中,不合理的预留孔洞位置、尺寸,设备基础未照图施工、制作未达到设计要求。通常情况下,预留的孔洞、预埋件、设备基础都要通过土建单位来实施,土建单位进行配电房施工前,必须要设计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电气安装人员和土建施工人员共同会审图纸,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仔细的核对图纸的准确性,看二者是否存在矛盾和冲突。

2.2 忽视了安装设备的质量

在10kv大型配电房安装工程在施工中,安全是第一位的,但由于现代经济形势下,市场上为了追求高利润,忽视了安装设备的质量,所以购置后的安装设备在运输之后,降低了其安全性,出现了安全隐患。因此,针对此情况,必须要求生产厂家出具生产合格证等。另外,要时考虑其信誉度,确保安装设备的质量,保证其施工工作的安全进行。

2.3 没有做好施工工序之间交叉作业的工作安排

配电房工程安装需要保证施工过程顺利进行,合理的安排施工工序,其中要按照准确的施工工序进行:(1)吊卸;(2)开箱检查;(3)基础制安;(4)设备就位;(5)设备接线;(6)设备试验;(7)送电前检查;(8)竣工验收。在实际施工中,若施工人员为按照施工工序进行,或者交叉作业时工序混乱,管理人员就很难对设备的数量,类型进行合理的布置,导致施工过程没有头绪,不但影响施工进度,还会给施工过程产生很大的安全隐患。另外,还会造成人员和材料出现冲突,增加了施工成本。

2.4 施工环境和施工人员素质

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较低,直接影响着配电房的工程施工质量,对有些质量问题,由于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情况不够明确,无法检查施工图纸中的质量和问题,很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给工程造成巨大损失。另外,对施工环境没有做好处理,也会对施工管理的安全造成影响,并且要明确自然条件的变化,明确其气候状况等,防止风尘、日晒等对绝缘性能的影响,影响电气设备的检修和安装。

2.5 施工设备和施工工具

机械设备的长期使用,再加上没有做好定期的维修和保养,导致在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中,会出现一些安全问题,影响施工进度,给施工人员的安全造成一定威胁。

3 大型配电房安装工程在施工管理中的安全原则

3.1 配电房安全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必须要认真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工作,检查好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将施工过程进行记录,便于查阅。

3.2 为保证配电房安装工程施工安全性,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部门,严抓安全生产,只有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强调质量和进度。

3.3 施工班组要对施工的情况进行记录,对工程的名称,施工地质,施工项目,施工进度和施工技术等信息记录下来,填写所使用的机具和材料等,并要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3.4 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让施工人员明确图纸的工艺和技术,掌握新理念下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水平,通过编制施工计划和方案来做好施工准备,并制定事故应对策略。

3.5 要认真的阅读施工合同中的条款,明确施工图纸的意图,找出施工图纸的中不足和纰漏,防止因各个施工环节出现矛盾引起的施工问题,避免电气安装工程出现质量偏差,而引起质量安全事故。

4 大型配电房安装工程在施工管理中的安全原则运用

4.1 某大型企业10kv高压配电系统电气工程施工概况:

采用10kv双电源供电方式,来自110kv某变电站10kvⅠ段母线#611路开关、Ⅱ段母线#641路开关。

安装开闭所1座,内有高压中置柜22台;配电房4座,其中1#配电房有高压柜6台、低压柜17台、1600kvA油浸式变压器2台,2#配电房有高压柜6台、低压柜21台、2000kvA油浸式变压器2台,3#配电房有高压柜6台、低压柜21台、2000kvA干式变压器2台,4#配电房有高压柜6台、低压柜17台、1600kvA干式变压器2台。

从变电站10kvⅠ段母线#611路开关、Ⅱ段母线#641路开关分别施放10kv ZR-YJV22-3*400电缆共4000米至开闭所AH1翻线柜、AH22翻线柜;从开闭所AH6、AH7、AH16、AH17柜施放10kv ZR-YJV22-3*240电缆共2000米至各配电房G1翻线柜;施放各配电房内高压柜至变压器之间的10kv ZR-YJV22-3*120电缆共200米。

对开闭所、配电房内的高压柜、变压器、电缆、低压柜进行调试工作(包括高压试验、继电保护等)。

4.2 该工程施工中主要包括:基础安装、接地装置安装、变压器安装和高、低压柜安装、电缆施放和电缆终端头、中间头制作、照明装置安装、电气设备调试等工作。

4.3 该工程施工的主要流程如下:

4.3.1 电缆施放和电缆终端头、中间头制作的施工流程

4.3.2 高、低压柜安装的施工流程

4.3.3 变压器安装的施工流程

4.4 该工程施工中需要遵循的安全原则有:

4.4.1 做好施工现场的技术交底,让在现场施工的人员明确施工的目的性和重要性,明确作业的施工内容、施工要求和施工需要注意的事项,做好安全管理,落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

4.4.2 施工过程中,按照规范要对施工过程中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其中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班组在进行施工过程中自行检查,对安全防护措施要做好,然后要进行工程质量部门的抽检。待工程完毕后,实行公司全面检查,然后对工程进行评定。

4.4.3 接地体主要采用直径16的圆铁跟接地母线进行对焊焊接,并要在焊接口刷防锈漆,避免因室内的门窗未接地而发生触电事故。

4.4.4 配电柜的基础和外壳如果没有接地处理,整体会产生垂直偏差,若没有检查好柜内设施,会导致高压保险磁屏产生裂纹。故在安装时必须要安装孔的偏差,出现应力作用。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跟两级的漏电保护。配电箱、开关箱采用铁皮制作,装设必须牢固、端正。

4.4.5 在安装中如果变压器跟电缆接触处固定不紧,变压器跟母带的连接处产生间隙,会产生漏电现象。所以要固定牢靠,同时将焊渣清理透彻,将铁锈除净。另外在中性点和其支架必须要接地,要分开施放。同时要做好测温仪的检查和绝缘件的检查。

4.4.6 高压电缆头避免因长期处在空气中而出现灰尘和杂质等,影响其绝缘的质量,同时要避免电缆头套因为过度的收缩而出现的开裂情况,影响绝缘。

4.4.7 明确配电设备中的刀闸、负荷开关、隔离开关等标识,在交接箱、电表箱的安装时应该避免水平和垂直偏差,在户外一般使用不锈钢的铁箱,且要保证足够大的表箱内部的结线。同时要对电表箱的电表位作绝缘处理,避免电路短路的现象出现。另外要固定好外电缆护槽,设置好箱门的接地线。

5 结束语

为保证配电房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能顺利进行,必须要从施工前期进行控制和管理。施工完成后,主要是要对系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系统安全稳定的进行。同时要做好设计蓝图、过程检查、设备清单、设备的合格证、施工方案和电气装置调试报告等资料,便于查验。电力生产中,10kv大型配电房安装工程在施工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直接影响着电力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因此要提高其管理控制的质量和水平,探求其安全生产原则。

参考文献

[1]蔡京广.运用《110~500kv送变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进行10kv配电房电气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体会[J].广东科技,2009,24:95-96.

[2]颜琰.10kv配电房高低压开关的选择与保护配合[J].广东电力,200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方案范文第4篇

    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

    1987年底,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公交公司)自筹资金,采用电动、声控技术,自行设计、制作完成了题名为《希望之光》的立体造型大型艺术灯组。原告以此灯组参加了1988年第二届中国自贡国际恐龙灯会展出,并被自贡市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评为一等奖,选送到北京参加了北海公园龙年灯会展出,展出结束后,该灯组运回原告处存放。

    1993年以来,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许可,将《希望之光》灯组录像镜头自制成电视广告,作为本公司“五星”版霓虹灯产品的广告片,同时在自贡市及市辖区的电视台上播放。该广告片中未指明所用灯组的名称和作者姓名,五星广告公司亦未向自贡公交公司支付报酬。

    1994年8月31日,自贡公交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为推销自己产品的营利目的,未经本公司许可,也未向本公司支付报酬,擅自将《希望之光》灯组复制在自己的商业广告中,在市、区电视台上长期播放,此行为侵害了本公司对该灯组享有的著作权。要求法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令五星广告公司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答辩称:原告自贡公交公司制作的《希望之光》灯组是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我公司自制的广告片中,只是录下了原告公开展出的该灯组镜头,灯组名称和作者名称也赫然在目。我公司的这种行为应属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项所指的合理使用行为,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行为并不侵犯原告对灯组享有的著作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设计、制作的《希望之光》大型灯组,是以线条、色彩、灯光等要素表达主题并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该作品是专门为参加灯会创作的,灯会结束后即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陈列。被告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自制的商业性电视广告中使用《希望之光》美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2月15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公开向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赔礼道歉。

    二、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自贡公交公司损失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评析

    这是一起将他人创作的立体美术作品录制后,制成宣传自己产品的电视广告在电视台上播放所引发的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该种作品著作权的确认,公开展出的作品在哪些情况下的使用是“合理使用”。

    一、原告创作的《希望之光》灯组作品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中包括美术作品这种表现形式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项解释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告采用电动、声控等技术,自行设计制作的《希望之光》灯组,是以线条、色彩、灯光等要素表达主题,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它属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一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受案法院将该灯组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是正确的。

    二、被告将《希望之光》灯组作品的录像,制作成自己的产品电视广告片播放,不属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本案被告使用《希望之光》灯组作品的录像,制成电视广告片播放,是为自己的产品作宣传,显然不是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是为了营利目的。《希望之光》灯组作品参展后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不能认定该灯组为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该灯组作品曾在室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而公之于众,应属作品的发表。据此,被告的行为不属该两项规定所指的合理使用的行为,而属侵犯原告灯组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按:通过本案,我们应当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项所指的合理使用行为有深刻的理解。

    一、关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构成这种合理使用行为,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的他人作品,应当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作品的发表方式多种多样,如本案灯组作品创作完成后,参加灯会展出,即是以将作品设置或者陈列于公共场所而公之于众的方式发表。所以,案涉《希望之光》灯组作品属已发表之作品。其二,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必须符合适当的量的要求,即“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本案被告宣传其产品的电视广告片,是被告的作品,如果其中仅是偶而出现原告的灯组作品,并主要是作为一种客观现场背景,原告作品的出现就不会构成被告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原告作品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在被告作品中,并是其电视广告片中的主要背景或主要构成素材,则原告作品的出现就构成了被告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其三,引用的目的限于介绍、评论被引用作品或其他作品,或者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本案被告的电视广告片中使用原告灯组作品的录像镜头,不是为了介绍、评论原告的灯组作品及第三人的灯组作品,也不是为了说明展览会活动或原告创作作品的过程等,而是为自己的“五星”牌霓虹灯产品作广告,很容易使人误认灯组作品就是被告的产品作成的,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引用目的的。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电视广告片中使用原告作品,只要有一条不符合该种合理使用行为的要求,就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属该种合理使用行为,被告关于其行为应属此合理使用行为的辩解不成立。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方案范文第5篇

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

1987年底,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公交公司)自筹资金,采用电动、声控技术,自行设计、制作完成了题名为《希望之光》的立体造型大型艺术灯组。原告以此灯组参加了1988年第二届中国自贡国际恐龙灯会展出,并被自贡市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评为一等奖,选送到北京参加了北海公园龙年灯会展出,展出结束后,该灯组运回原告处存放。

1993年以来,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许可,将《希望之光》灯组录像镜头自制成电视广告,作为本公司“五星”版霓虹灯产品的广告片,同时在自贡市及市辖区的电视台上播放。该广告片中未指明所用灯组的名称和作者姓名,五星广告公司亦未向自贡公交公司支付报酬。

1994年8月31日,自贡公交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为推销自己产品的营利目的,未经本公司许可,也未向本公司支付报酬,擅自将《希望之光》灯组复制在自己的商业广告中,在市、区电视台上长期播放,此行为侵害了本公司对该灯组享有的著作权。要求法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令五星广告公司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答辩称:原告自贡公交公司制作的《希望之光》灯组是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我公司自制的广告片中,只是录下了原告公开展出的该灯组镜头,灯组名称和作者名称也赫然在目。我公司的这种行为应属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项所指的合理使用行为,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行为并不侵犯原告对灯组享有的著作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设计、制作的《希望之光》大型灯组,是以线条、色彩、灯光等要素表达主题并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该作品是专门为参加灯会创作的,灯会结束后即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陈列。被告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自制的商业性电视广告中使用《希望之光》美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2月15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公开向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赔礼道歉。

二、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自贡公交公司损失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评析

这是一起将他人创作的立体美术作品录制后,制成宣传自己产品的电视广告在电视台上播放所引发的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该种作品著作权的确认,公开展出的作品在哪些情况下的使用是“合理使用”。

一、原告创作的《希望之光》灯组作品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中包括美术作品这种表现形式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项解释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告采用电动、声控等技术,自行设计制作的《希望之光》灯组,是以线条、色彩、灯光等要素表达主题,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它属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一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受案法院将该灯组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是正确的。

二、被告将《希望之光》灯组作品的录像,制作成自己的产品电视广告片播放,不属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本案被告使用《希望之光》灯组作品的录像,制成电视广告片播放,是为自己的产品作宣传,显然不是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是为了营利目的。《希望之光》灯组作品参展后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不能认定该灯组为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该灯组作品曾在室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而公之于众,应属作品的发表。据此,被告的行为不属该两项规定所指的合理使用的行为,而属侵犯原告灯组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按:通过本案,我们应当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项所指的合理使用行为有深刻的理解。

一、关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构成这种合理使用行为,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的他人作品,应当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作品的发表方式多种多样,如本案灯组作品创作完成后,参加灯会展出,即是以将作品设置或者陈列于公共场所而公之于众的方式发表。所以,案涉《希望之光》灯组作品属已发表之作品。其二,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必须符合适当的量的要求,即“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本案被告宣传其产品的电视广告片,是被告的作品,如果其中仅是偶而出现原告的灯组作品,并主要是作为一种客观现场背景,原告作品的出现就不会构成被告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原告作品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在被告作品中,并是其电视广告片中的主要背景或主要构成素材,则原告作品的出现就构成了被告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其三,引用的目的限于介绍、评论被引用作品或其他作品,或者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本案被告的电视广告片中使用原告灯组作品的录像镜头,不是为了介绍、评论原告的灯组作品及第三人的灯组作品,也不是为了说明展览会活动或原告创作作品的过程等,而是为自己的“五星”牌霓虹灯产品作广告,很容易使人误认灯组作品就是被告的产品作成的,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引用目的的。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电视广告片中使用原告作品,只要有一条不符合该种合理使用行为的要求,就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属该种合理使用行为,被告关于其行为应属此合理使用行为的辩解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