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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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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一、农建工作农建工作继续以“红旗渠精神杯”竞赛为动力,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及早部署,及早安排,狠抓农村饮水、节水灌溉、“三区一闸”、抗旱水源等工程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全市共新增有效灌溉面积6万亩,新增旱涝保收田3万亩,新打机井994眼,完成了全年任务。杯赛工作在认真组织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基础上,对2009年的农建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经过全科人员近两个多月的共同努力,共编印2009年度农建汇报、重点工程简介、文件汇编、杯赛简报汇编、新闻报道剪辑等汇报材料5个本共25套。经过全市水利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市在全省“红旗渠精神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竞赛评比中再次夺冠,实现了十二连冠。为了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出台了《某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讨论稿),下一步将修改完善后付诸实施。

二、节水工作节水灌溉是我国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革命性措施,是缓解我市水资源短缺的有效途径。我市节水灌溉工作自开展以来,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讲究实效,不搞一刀切,在自流灌区和站灌区主要发展渠道防渗;在纯井灌区和沙壤土质区,主要发展低压管道输水,配以地面软管加小畦灌溉模式;经济基础较好的乡村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大田喷灌和微灌;山丘干旱缺水地区发展集雨节灌农业。共新增和改造节水灌溉面积23.09万亩,2009年国家级节水增效示范项目已经省发改委批复立项,节水灌溉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三、灌区工作今年,经过各级领导的大力关心和支持,全市灌区年引水3.9亿立方米,其中农业用水2.6亿立方米,灌溉面积82万亩,灌溉220万亩次。我市灌区在搞好农业灌溉,促进农业生产的同时,还保证了安钢、电厂、城市生活及部分乡镇企业生产、生活用水,为某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好工农业供水工作,加强水费收入,力争年底实现工业水费入库率达到100,农业水费入库率达到95;协助万金、幸福渠管理处灌区体制改革方案,完成漳南、红旗渠、跃进渠灌区“十五”规划,红旗渠灌区节水续建配套续建项目正式上马。全市灌区工程现已完成工程量:土石方1.963万立方米,砌体0.361万立方米,砼及钢筋砼1.52万立方米,完成投资425万元,改善灌溉面积6万亩。

四、抗旱工作今年我市受旱主要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月份至4月份,降雨(雪)偏少,全市120多天平均降水量仅19.1毫米,较多年同期平均值偏少,加之4月中旬至今气温较往年同期偏高1--4度,干燥多风,土壤失墒严重。岗丘地区30厘米以上土壤含水量在11%以下,平原地区30厘米以上土壤含水量为14%以下。第二个阶段是9月份至今,我市无有效降雨,气温较往年同期偏高2~4度,土壤失墒较为严重,平原区0--50厘米土壤含水量在13以下,山丘区0--50厘米土壤含水量在10以下。我市粮食播种面积699万亩,经济作物155万亩,受旱面积达195万亩,重旱25万亩。今年的干旱对我市农业和部分乡村群众生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面对严重的旱情,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挖掘利用一切水源和水利设施,动员各方面力量,全力以赴投入到抗旱斗争中,在抗旱高峰期,全市最多日出劳动力41万人,行动机电井6.83万眼,泵站50处,机动运水车1500辆共浇灌地324.1万亩,灌溉972万亩次,使干旱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为全年农业丰收做出了贡献。

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一、基本情况

我区现辖7个乡镇,147个村居,其中有6个小岛行政村(4个、2个),总人口62.3万人,农村人口约59万人,建区以来,路、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自去年新建平海湾跨海供水工程后,水源取自于东圳水库,辖区内的输水管道由区政府中心向两边延伸,即管道走廊由向东延伸半岛直至岛,向西延伸直至港,布局合理,水源充足,为实现近期饮水安全村村通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我区自来水厂投资建设滞后,群众安全饮用水观念淡薄,到目前才实现岛13个村,霞东、霞西2个村、下郑1个村的入户率达到90%的工作目标,、部分村近几年已从水厂铺设配水管道,解决一部分群众饮用自来水。据统计,全区饮用自来水的(指水厂)人口只有6.18万人,占全区总人口9.8%。

二、建设意义

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保证群众生命健康的基本需求,也是从事社会生产活动的基本前提。建设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迫切要求、最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是政府办实事、群众得实惠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体根本利益的最好体现,村村通工程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提升整体形象的重要标志,也是全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保障全区群众饮水安全十分必要且迫切。

三、工作思路

遵照“统筹规划建水厂,多方筹集资金,两年实现村村通”总体要求,区委、区政府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全面规划、加快建设,统筹解决城乡供水问题。将立足当前、着眼未来、谋划全局,通过全区共同努力,年底前全面实现饮水安全村村通,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为推进湾港城新区快速发展,开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四、建设原则

根据我区水厂分布情况,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类推动”原则进行总体规划,以集中式供水为主,分散式供水为辅,孤岛村以分散式供水进行规划建设,并遵循五个建设原则:

(一)相对集中,分片供水,有利入户。

(二)水源保障,配置合理,卫生安全。

(三)分类推动,市场运作,政策引导。

(四)规范设计,严格监管,统一验收。

(五)先建后补,按表补助,专户报账。

五、原水来源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年之内实现村村通自来水的工作目标,原水来源是关系到全区广大群众饮水的保证,原水由东圳水库——湾北岸供水工程及规划中的金供水工程提供,是能够满足我区今后工业生产及群众生活用水需要,全区主要原水来源:

1、东圳水库—湾北岸供水工程:一期日供水能力达8.64万M3。

2、金供水工程,一期规划日供水能力()达12万M3。

3、充分利用辖区内的东风、石塘2座小(一)型水库的蓄水量232万M3,作为水厂的补充水源。

六、建设标准

实现“水质达标、水量满足、取水方便、水价合理、长期效益”的总体要求,具体如下:

(一)入户率要求:以行政村为统计单元,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表,入户(装表)率应不低于90%(不含孤岛行政村),自然村聚居地人口在200人以下的偏僻村落建设难度较大,可适当延期。

(二)水质要求:集中式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分散式供水水质不低于《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准则》要求。

(三)水量要求: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供水对象以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用水为主,可以结合工业企业生产用水需要,统筹考虑建设规模,发挥工程规模效益,人均日生活供水量不低于100升,海岛岛屿等特殊地区不低于50升。

(四)供水保证率要求:水源供水保证率一般不低于95%,孤岛村不低于90%。

七、水厂布局

以水厂净水管道科学延伸,村村通自来水的建设目标为前提,确定水厂布局,并划分各水厂供水区范围。

(一)已建水厂3座

1、通达水厂(民营企业),一期日供水能力1万M3,供水区范围:、月塘二个乡镇38个行政村及属地工业企业等单位,受益人口16.0万人。

(1)镇:27个村,受益人口11.4万人。

(2)月塘乡:11个村,受益人口4.6万人。

2、市湾自来水厂(三类事业),一期日供水能力1万M3,供水区范围:镇24个行政村及港口工业企业单位,受益人口7.9万人。

3、水厂(国有企业),一期日供水能力0.75万M3,供水区范围:岛13个行政村及驻岛部队、工业企业单位,受益人口5.1万人。

(二)在建水厂2座

1、思原水厂(民营企业),一期日供水能力2万M3,供水区范围:镇25个行政村及木材加工区等工业企业单位,受益人口11万人。

2、石城水厂(集体企业):设计一期日供水能力0.2万M3,供水区范围:镇石城村及属地工业、企业等单位,受益人口0.6万人。

八、实施意见

(一)宣传发动

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媒体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进行大力宣传,深入做好科普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建设氛围;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组织干部群众实地参观;组织乡镇、村水利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普查摸底

据普查,全区不安全饮水人口总数为46.7万人,全区需要全面考虑的人数为55.4万人,估算全区村村通工程总投资为25580万元。

(三)工程设计

1、设计依据

采用国家颁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室外给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01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2、设计要求

由于村村通水工程数量较多,时间紧迫,为加快前期进度,直接进行实施方案编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与工程重要程度,确定日供水量在500吨以上的供水工程由有资质单位承担实施方案设计,日供水量在500吨以下的项目可由区水务部门承担实施方案设计。

(四)工程建设

1、工程审批。在完成工程实施方案技术审查后由区发改局按乡镇或工程项目分别予以立项。

2、实施主体。饮水安全村村通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水厂为单位组织施工,由供水区水厂与各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签订施工建设合同,其合同投资金额由水厂与各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协商。区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要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施工。

3、试点先行。要及时总结镇村村通水实现入户率达90%以上的工作经验及市“村村通”试点—镇梅山等10个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的运作方式,向全区推广。

4、监督管理。对“村村通”工程的项目审批、实施、监管、验收、补助等规范管理。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落实好招投标、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建设环节,建立管材等主要建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又好又快地推进工程建设。同时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切实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放心工程”、“民心工程”。

5、工程验收。由区政府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初检后,报市政府验收,验收合格的村按有关规定标准核拨补助。

(五)建设资金

1、资金筹集。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总投资约25580万元,采取“市里补助、区乡(镇)配套、群众自筹”的筹资办法,市补助按我区不安全饮水人口467105人计补,每人150元,孤岛村(小日、罗盘、赤山、鳌屿,黄瓜、告杯)建设投资大,每村另加补助10万元,区配套补助按全区131个村未入户村村通人口55.4万人给予补助,各乡镇也应加大投入,筹集资金,给予配套补助,不足部分由群众自筹。

2、补助范围。补助范围为年8月以后新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市政府文件规定:年以来中央、省、市级饮水安全国债项目与“六千”水利村级供水工程已补助的镇、村,补助资金予以统筹考虑(计入本次村村通工程的市级补助)。市政府补助资金及区配套的资金由区政府统筹给予补助入户,每户(表)—指安装水表,给予补助500元,不足部分由群众自筹。孤岛行政村每村另加补助10万元。市、区补助资金按“建设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补。

3、前期经费。集中式或分散式供水管网(水厂至入户)由区水务局统一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实施方案,其编制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经费先安排150万元,由区财政纳入预算,按工作进度计划用款,拨给水务局用于村村通水工程的普查、规划、实施方案编制、方案审查、质量监督及检查等。

4、资金管理。加强对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市、区级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严格实行区级财政报账制。实行先建后补原则,经验收合格后,按新安装的水表个数校核受益户数,核定补助资金。乡镇配套资金也要设立专户,并同市、区同步补助到位。

村村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要按照《市区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具体办法由区水务、发改、财政三部门联合制定。

(六)时限要求

全区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建设-年具体安排为:

1、年“村村通”工程计划安排85个村,具体为:

(1)编制时限:

组织编制水厂至入户管网村村通工程实施方案工作,并组织审查,年5月底结束。

(2)建设时限:

镇26个村(下郑村除外),其中梅山等5个村年6月底实现入户率90%以上,其他21个村年11月份完成入户率90%以上;

镇24个村,年11月底前完成入户率90%以上;

月塘村11个村,年11月底前完成入户率90%以上;

镇23个村(霞东、霞西村除外),年底前完成入户率90%以上;

镇石城村,年10月底前完成入户率90%以上。

2、年底前计划完成“村村通”2个镇40个村,其中镇20个村、平海镇20个村。

3、年底前计划打机井抽取地下水,解决6个孤岛村饮水困难问题。

年度建设任务的村村通工程其供水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年底完成,并组织审查。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

各乡镇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区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解决民生问题的一个重要工作抓紧抓实。以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以水厂或村为单位组织施工,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抓好项目建设,确保完成任务。区政府成立市区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副区长任组长,区水务、财政、发改、农办、建设、物价、国土、环保、卫生、规划、林业、招标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对村村通水工程的督查、协调、指导和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扎实推进项目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水务部门:负责城乡供水工程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实施监管与组织验收;

建设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供水工程管道布局的协调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供水工程原水价格、供水水价的核定;

规划部门:负责水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国土部门:负责水厂建设用地调整征用等;

卫生、环保部门:负责村村通水工程的水源水质检测与监测。

(二)多方筹资,加大投入

要按照“分类推动、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原则进行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建设并筹集建设资金。可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模式,充分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并可通过银行贷款拓宽融资渠道,或通过股份合作兴办供水工程。

(三)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1、采取乡镇、村逐级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确保任务完成。

2、把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实施的成效列为乡镇党政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3、对完成任务好的乡村予以表彰,评选2个先进乡镇,每个乡镇予以奖励5万元,10个先进行政村,每个行政村予以奖励2万元(市政府表彰的乡镇、村,区政府不重复表彰)。对完成任务差的乡镇、村予以通报批评。

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自来水入户;工程管理;马莲乡

1 马莲乡人畜饮水工程现状

马莲乡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2处,马莲乡人畜饮水工程建成后,解决了马莲乡巴都沟、北山和马莲3个行政村的9个自然组及马莲乡政府等机关单位、2所中小学校共4 308人的饮水困难。但由于采用供水房集中供水,当地群众吃水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各供水点拉运,加之大部分村民拉水距离超出饮水安全标准,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项目区的饮水安全和改善饮用水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十一五”规划实施总结和2010年度农村水利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宁水农发[2009]95号)文件精神和《西吉县农村自来水入户工程规划》,计划对马莲乡人畜饮水工程进行改扩建,并进行自来水入户。

马莲乡人畜饮水自来水入户建成后,可解决马莲乡巴都沟、北山、马莲、南川和陆家沟共5个行政村的23个自然组及马莲乡政府等机关单位、4所中小学校、2座清真寺,10 052人的饮水安全,极大提高项目区群众的健康水平,并且每年可为群众节约医药费开支12.97万元,节约拉水劳动力9.03万工日,极大地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同时对改善项目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都具有显著的效益。

2 建设管理

2.1 按照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固原市水务局为项目主管单位,对该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指导,行使主管职责。

2.2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为西吉县水务局,西吉县水务局下设饮水工程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要借鉴以往工程建设特别是近年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经验,严格工程管理。

2.3 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积极推行受益群众“参与式”监督管理制度,在工程实施中,结合“一事一议”充分落实受益区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管理权。

2.4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固原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责任,派质检人员常驻工地监督工程质量,并聘请乡村代表参与工程建设管理,为今后的运行管理打好基础。

2.5 大力推广应用公示制。在工程建设初期,将工程建设内容、投资、受益人口、水价,通过媒体或公示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工程建成后,在工程建设地设立固定标示牌,公示工程建设内容、水价、受益范围等。

2.6 严格资金管理。一是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对项目建设资金设立专用账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二是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工程建设实行财务审计制度,建设资金由审计、财政部门定期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另外,要按工程进度、质量拨款,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乡村饮水安全,改善乡村群众生活和生存条件,规范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乡村供水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乡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本制度所称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以下简称乡村饮水工程),是指为解决乡村生活饮用水,在各管理区、镇、办事处、场(以下简称区镇处场)以及村庄(含居民点)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镇集中供水工程或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各区镇处场应当加强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和管理,建立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乡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拟订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乡村饮水工程的运行和经营管理、维护和服务体系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乡村饮水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乡村饮水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对血吸虫疫区饮水工作的指导,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乡村饮水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检测费用由市政府负责落实。

建设部门结合“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建设,负责做好城镇供水设施向周边乡村延伸的规划、设计及建设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保证乡村饮水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免收饮水安全工程的电力增容费,实行同网同价,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电价标准。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积极为乡村饮水工程提供用地服务,优先为乡村饮水工程建设用地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对乡村饮水工程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可由村集体组织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如村集体组织无能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开垦费按最低限交纳。

税务部门对新投产的乡村饮水工程在“十一五”期间减免各种税收。

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投肥(药)养殖,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水源,防治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物价部门负责规范乡村饮水工程的用电价格市场管理,核定乡村饮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及其监管工作。

第四条乡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乡村供水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饮水工程。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饮水办)是全市乡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的项目法人,负责全市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乡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市乡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管理总站,与市水改办公室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负责对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跨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监督、管理。管理总站下设供水管理站(以下称管理站,与各流域水利管理站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负责对辖区内的乡村饮水工程实行监督、管理。机构成立按有关程序报批。

水厂是乡村饮水工程的运行机构,负责工程运行,确保供水安全;依法保护供水工程,维护工程设施安全;定期向管理总站报送取、供水等统计报表。

第七条乡村饮水工程建成后,要及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并进行资产登记,存档备查,不得随意改变工程用途。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乡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

(一)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新建的跨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产权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由管理总站负责管理。

(二)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的单村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管理,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

(三)原有乡村饮水工程的产权属于出资人所有,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所有乡村饮水工程都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管理总站的管理。完全由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厂,应当与管理总站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水厂自愿组建供水协会。供水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总结推广管理经验,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等。

第三章工程规划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潜江市乡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编制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规划。

经批准的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规划是乡村饮水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凡是没有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乡村饮水工程应当符合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控制规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商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水利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乡村饮水工程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涉及群众筹资、投劳的乡村饮水工程,工程开工前15日内必须将实施方案以及筹资、投劳方案向受益村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凡兴建的乡村饮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

第十四条乡村饮水工程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乡村饮水工程按照水利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管材、管件、水泵、水表、闸阀等工程材料和机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技术标准,按照水利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依法通过招标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列入国家补助的乡村饮水工程项目,受益地要落实配套资金。

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原则上主要用于水厂主体工程(水厂中心工程)、输配水主管道(跨村主管)工程建设。

村内管网及入户工程按照群众急需、直接受益、民主决策、规范程序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制度筹资筹劳建设。

第十七条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以及集体投入、群众自筹的乡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应当设立专户,建立专账,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凡是采取筹资投劳方式建设的乡村饮水工程,在工程建设完工后一个月内应向群众公布工程帐目,接受群众监督。

国家和地方政府补助建设的乡村饮水工程完工后,如出现新的饮水不安全问题,由工程管理单位或受益地自行解决,国家和地方政府不再进行补助。

第十九条乡村饮水工程建设完工后,由市饮水办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申请省级验收。

第二十条工程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直至合格。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乡村饮水工程积极推行业主目标责任制,在市财政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可以采取以下运行管理模式:

(一)拍卖经营权。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标的方式将经营权予以拍卖。

参与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的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应当达到被拍卖乡村饮水工程总投资的30%以上。

经拍卖取得经营权的竞买人应当与管理总站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经营者对社会公益事业应承担的义务等。

拍卖所得资金应当专户储存,由管理总站、用水合作组织监督使用,专项用于乡村饮水工程拍卖期满后工程的维修、设备的更新等。

(二)租赁承包。以资产评估为基础,充分考虑工程的运行状况、前期投入及综合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承包底价,公开竞标承包。

中标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租赁资产额的5%,注册资本金作为租赁资产抵押金移交给工程所有者,并与工程所有者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经营者对社会公益事业应承担的义务等。经营者应当按期交纳租金,存入工程折旧与大修专户,保证合同期满后资产达到规定价值,否则由经营者给予补偿。

(三)股份制经营。对资产价值大,具有良好盈利能力的饮水工程,通过发行股份向社会招股,由股东按股份制形式进行经营管理。

(四)集体管理。农场属国有企业,在其范围内水厂可以实行集体管理,由用水合作组织或受益户推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和大修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为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乡村饮水工程建设,由国家投资参股兴建的乡村饮水工程,在一定时期内国家投资所占的股份可以实行让利,不参加分红。但工程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费和大修费。让利时间依据不同的工程,由管理总站和社会投资者在工程开工前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水厂经营者应当执行水利部颁布的《供水单位定员定岗标准》,控制管理人员,降低运行成本。

水厂管理人员上岗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岗前培训,对其进行资质认证。

直接从事供水工程操作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管理总站、管理站、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协会、水厂经营者应当主动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积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乡村饮水工程应当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供水工程规划报告、批复文件、施工设计、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竣工报告、水质化验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相关图表等,由管理总站负责管理;

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由水厂负责管理。

第六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环保、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共同划定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规定。

(一)地表水水源防护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停靠船只、游泳、捕捞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在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禁止垃圾、粪便、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和有害物品的堆放。

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禁止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不得设置有害的化学物品仓库;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二)地下水水源防护规定。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井的漏斗半径内,禁止再打其它生产用水井;禁止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禁止修建渗水厕所、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垃圾和铺设污水管(渠)等污染源;禁止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三)乡村饮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3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禁止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二十七条水厂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范围标志,包括护栏、界桩和警示牌。

第二十八条供水建(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当由区镇处场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构)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禁止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等。需要修建永久性道路等建(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该段管道保护性设施或迁移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为减少水介质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乡村饮水工程应当有消毒设备和防污设施。

第三十条水厂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和检测,保证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较大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当设置化验室和配备检测设备,坚持定期检测制度。原则上每天必须对供水水质进行PH值、浊度、余氯等三项指标检测,并做好记录。对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分析化验,确保供水工程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七章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水厂应当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的需要。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三十二条水厂应对用水户逐户进行登记,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按协议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水厂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水厂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

第三十三条需要安装和改造用水设施的用户,应当向水厂提出申请,经水厂同意后方能实施;禁止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自在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四条供水工程应当安装水表,实行计量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八章水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为保证乡村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所有的乡村饮水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第三十六条乡村饮水工程的水价由水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对供水成本和水价进行测算,提出定价或调价申请,在听取用水户意见或举行听证后,对不同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分类水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制定和调整。

水价要以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用水户应当按期交纳水费,水费由水厂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水厂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户对水费计收、使用等事项的监督,保证水费的合理使用。

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入应设立专户,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其折旧费、大修费,由水厂提出计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按现行财务政策规定由管理总站或委托管理站专账管理;单村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用水合作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受益农户代表共同管理。折旧费提取率可结合工程水价和受益区群众的生活水平,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

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改造、职工工资及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九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私自接水窃水的;

(二)不按期交纳水费的;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的;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运行的;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第三十九条水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的;

(二),违背操作规程致使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户营私舞弊窃水的;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的。

第四十一条对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变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故意破坏水源,投放危险物质等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村民筹资兴建的村内管网和入户工程,参照本制度执行。

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1.农村地下水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农村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基本生存生活问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程,是关注民生、解除民忧、谋求民利的具体体现,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设施。目前,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低,设施简陋,用水方便程度较低,饮水安全问题严重。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与新农村建设规划不同步

由于饮水不安全地区主要集中在水质差、县乡交界的偏僻地带,饮水规划相对先前一步,而目前正在开展的新农村建设,多选择在交通、住房、水源等条件较好的地方,因此,客观上增加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新农村改水工程建设结合的难度。如果要求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势必要对规划进行调整,有的地方调整幅度较大,而国债资金使用方向有着严格规定,这种调整势必导致投资地点与国家批复投资地点不一致。如何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改水工作有机结合,成为现阶段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2.2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农民参与度不高

调查发现,许多地方在工程建设的选点、工程规模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对农民公开得不够。多数农民知道水价由电费、维护费和管理人员补贴等组成,但不知自己所交水费是如何确定的,不清楚水价成本到底是多少,水价应该如何定,定多少才合理。

2.3工程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不够健全

饮水工程建设后直接交给用水单位管理,由于管理人员工资较低而没有专人负责(基本都是兼管),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就是收取水费、看管设备和定时供水,存在管理不到位、不及时的现象。

2.4水价偏低,水费收取不及时

由于农村还没有形成用水交费的观念,对水价的承受能力低,因此价格管理中存在着水价偏低,有的村(居)收取的水费甚至不够电费,造成饮水工程无法正常运转,不能回收资金、形成良性循环,对以后的持续发展,带来困难。

3.建立长效机制管理的建议

3.1加大《水法》等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针对农村传统的用水习俗,绝大部分农民缺乏节水意识的现状,扎实开展节水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的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型现代媒体与传统的标语、专刊及村公开栏等形式,宣传水利法规和节水小常识,将节约用水条款写进《村规民约》,建立农村饮用水长效管理机制,让群众节水意识入心入脑。

3.2以水养水,建立规范的用水管理模式

我县农村饮用水管理模式主要有四种:⑴城乡一体化供水,主要是集镇附近村,由城镇自来水公司负责管理运营。约占总人口10%;⑵村委会自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约占总人口70%。⑶承包经营管理,由村委组织招标发包给单位或个人管理,发包期一般10-15年,约占总人口10%。⑷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村老年协会)负责管理,占总人口10%。从目前管理成效看,第一三种模式最为正常,第二四种模式因受管理人员素质、经费保障等因素影响,运营状况时好时坏。事实证明,管理是关键。对已建投入使用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可否采取产权拍卖,长期承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来推动和规范农村饮用水管理,使农村、农民能真正喝上放心水、安全水,最终实现以水养水的良好运营机制。

3.3提高农村饮用水管理队伍素质

当前,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有管理组织的约占85%,但各地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要提高管理水平、关键是提升管理者的素质。为此,政府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育、培训和考核,受益村要推荐1-2名有文化、有技术、有责任性、事业心,公道正派、且群众信任的村民代表担任饮水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通过政府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培训工作要经常性、长期性地进行。

3.4健全农村饮用水应急防范机制

针对农村饮用水面广点多,意味着风险点多,不可预测突实发事件概率增大的情况。因此,要实施好县政府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分散工程实施方案》,县水利部门与乡镇要建立工作专班、定期检查督促,加大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取水许可证审批、发放。县水利部门、乡镇要制订和完善农村饮用水应急预案,一旦有水质事件发生,及时启动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5建管并重,健全农村饮用水保障机制

经验收合格的集中供水工程,要统一管理、维护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以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不断增强农村饮水安全发展后劲。就我县而言,单靠村级保障供水经费是不现实的,其因一,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有很多村是空壳村、负债村;其二水费收取困难,农村、农民的传统观念水是天降的,是白用的,尚未树立商品水意识;其三政府没有设立长效管理专项资金。同时,要明确县水利行政部门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后管理的主管部门,卫生部门、环保部门为水质监测和供水水源保护的责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