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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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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的发展史

金融学的发展史范文第1篇

一、用爱浇灌心灵

高尔基说:“谁爱孩子,孩子就爱谁,只有爱孩子的人,他才可以教育孩子。”的确,有时教师一个亲昵的动作,一句鼓励的话语,一个信任的眼神,都会在潜移默化中感染学生,学生也会把我们当作朋友。教师应该给予学生无微不至的关怀,尤其对于缺乏自信的学生,帮助他们建立自信,激励他们面对学习的勇气。我们努力将爱心倾注给每位学生,使每位学生都能够在爱的滋润下成长,提高他们各方面的素质。

二、尊重学生人格

教师在学生的眼里是神圣的,每个学生都渴望自己的闪光点得到老师的关注,同时在学习过程中也希望得到老师的尊重与信任。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因此,教师要为学生提供一个宽松的学习氛围,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自由讨论、合作探究、畅所欲言,充分发挥他¨的主体性,尊重他们的想法,尊重他们的人格,发展他们的个性,与他们进行友好的交流,水到渠成地在平等民主的师生关系中顺利达成教学目标。相信在这样和谐的学习氛围中,学生学得主动,教师教得舒心。

三、运用多种形式

为了更加方便沟通,我在教室精心制作了一面“师生墙”,让学生随时倾诉自己成长的烦恼、表达对任课老师的想法、提出对班级管理的建议等,用心记录,放心地张贴在这面墙上。作为班主任的我会及时了解并处理这些最真实的信息。在班级管理中,这面墙为我和学生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与此同时,我时常通过QQ、电子信箱等交流工具,巧妙地走进学生的心灵,用无私的爱打开与学生心灵相通的窗户。

四、了解学生差异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我们面对的学生也都有自己的个性,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即使是同一年龄阶段,在性格、习惯、兴趣等方面也各不相同。因此,我们教师要关注学生不同的个性,不能以分数作为单一的评判标准,从而主观地判断学生的能力水平。既要看到学生的差异,又要“有教无类”,平等看待,在教育过程中给予同等的教育环境,同等的教育机会。因为他们都是班级的主人,都是祖国的未来,人人都充满希望,人人都有获得成功的权利。

金融学的发展史范文第2篇

关键词:旧微观金融学;现代微观金融学;新微观金融学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11-0048-03

微观金融学的发展经历旧金融学、现代微观金融学和新微观金融学(罗伯特·豪根,Robert Haugen,1999)。十九世纪60年代前即“旧时代金融”,当时主要是通过会计财务报表分析来研究金融;“现代微观金融学”则是以有效市场假设、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和现代资产组合理论建立起来的金融经济学,着重分析价格发生机制和金融市场效率问题; 本世纪80年代“新金融”产生,依赖行为金融学理论,研究投资者的有限理性以及无效率市场。

一、旧微观金融学

早期的金融研究包括李嘉图在1821年对整体市场价格水平和相应的货币供求问题以及利率决定等问题的研究;维克塞尔(Wicksell)在1898年通过利息理论把宏观金融问题与经济增长和经济危机等结合起来考虑。当凯恩斯革命引致的现代宏观经济学诞生时,宏观金融学也相应形成,核心即货币经济学,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从封闭的研究环境逐渐拓展到开放的经济环境,国际金融问题也逐渐成为重要内容。宏观金融学的核心内容——货币理论也成为宏观经济学中的重要内容被不断改进。

最初的微观金融学仍主要停留道琼斯式的简单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和经验法则(Rules of Thumb)水平上。经过巴舍利耶(Bachelier L.)、马科维茨(Markovitz D.)、德布鲁(Debreu)、托宾(Tobin J.)、夏普(Sharpe W.)、萨缪尔森(Samuleson P.)、布莱克(Black F.)、默顿(Merton R,C.)、哈里森(Harrison D.)、克里普斯(Kreps)、达菲(Duffie D)等经济学家们的努力,它与正统经济学结合并向严格的经济科学发展。

微观金融思想源于克来默(Gabriel Crammer,1728)和伯努里(Daniel Bernouli,1738)在不确定环境下的最初思考,200年后成为微观金融学的基础。传统微观金融学的典型代表作品是本杰明·格雷厄姆和大卫·多德的《证券分析》以及亚瑟·斯通·丢寅的《公司金融政策》,其分析范式是用会计和法律工具来分析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金融要求权的性质。

二十世纪早期,费雪(Fisher I,1906)、希克斯(Hicks,1934)、凯恩斯(Kenyes,J.M.1936)等重新审视不确定环境下的决策问题。马夏克(Marschak,1938)在1938 年就试图用均值—方差空间中的无差异曲线来刻画投资偏好。拉姆齐(Ramsey,1927)开创性地提出了动态的个人(国家)终身消费/投资模型。它使得主流经济学家们再次重视时间和不确定性。

二、现代微观金融学

现代微观金融学的启蒙是伊曼·摩根斯坦(vonNeumann-Morgenstern,1947)的期望效用体系。博迪和默顿(Bodie和Merton)认为,微观金融学是一门研究人们在不确定环境下如何进行资源跨期配置的学科。二十世纪50年代马柯维茨的均值—方差理论成为现代微观金融学的标志,也是整个现代金融理论的奠基石。之后,夏普(Sharpe)、林特纳(Lintner)、莫辛(Mossin),建立一个由期望效用公理体系出发的单期一般均衡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s pricing model,CAPM)。二十世纪70年代后,布莱克和思科尔斯的期权定价理论标志着开始了一个新的金融时代。

现代微观金融学的基础是金融经济学,其核心是单只证券或若干证券组成的资产组合定价。遵循一条逐渐背离经济学的一般均衡思想的路径: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一般均衡条件下,市场由所有同质当事人组成,个体当事人的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的均值—方差效用,即两基金分离定理。

布莱克—思科尔斯期权定价理论。它构造一个期权资产组合,其价格遵循几何布朗运动,结果是无风险的,在无套利的情况下,它的收益必然等于无风险利率。

罗斯套利定价理论,罗斯将布莱克—思科尔斯期权定价理论中无套利条件扩展为一个一般性的“资产定价基本定理”——无套利假设等价于存在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等价鞅测度”,可是,本质来说依然是一种均衡理论——关于当事人的理导致无套利均衡的理论。

现代微观金融学的方法论。无套利均衡分析是采用组合分解技术,利用基本的金融工具(如远期协议、期货、期权及互换等)组装成具有特定流动性和收益/风险特性的金融产品,或者分解金融风险,又或者是分解后加以重新组合,本质上是用一组金融工具来“复制”另一组金融工具的技术,即无套利均衡分析方法的具体化。

总体来说,微观金融从单期到跨期、从个体决策到市场动态一般均衡的拓展,依赖于无套利分析方法,建立起一个学科体系,在不确定环境下在时间和风险约束下,获得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市场均衡,并对资产进行定价。

三、新微观金融学

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计算技术的进步和主要金融市场数据库的建立,金融学家们从不同角度对金融理论进行了广泛的实证检测。新的研究发现否定了传统资产定价研究的结论:单个资产、资产组合、基金和投资策略的平均收益与其贝塔系数不相称。CAPM并非衡量风险的合适模型。收益具一定程度的可测性。例如,股息率、短期债券收益率、长短期国债收益率差、金边垃圾债券收益率差、商业周期指标等可预测股票收益的时序变化(法玛和弗伦奇,Fama和French,1989)。三因素、四因素模型对股票收益变化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法玛和弗伦奇(Fama and French,1993)证明了三因素模型(市场因子、规模因子和价值因子能够解释70%—80%的美国股票收益变化。在其他市场也发现了类似的实证证据,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股票市场。

市场现实和金融经济学在数学知识上的匮乏促使豪根推出了所谓的新微观金融学。豪根认为,新微观金融学就是用统计学、计量经济学和心理学来研究非有效的市场。豪根认为,新微观金融学分析范式的核心就是建立“归纳性”的特别因素模型(Inductive ad hoc Factor Models),他认为预期收益模型——就单只证券来分析其特有的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陈,罗尔,罗斯(Chen 、Roll、Ross)的风险因素模型——寻找那些能够说明股票收益同通货膨胀率、GDP等之间相关性的因素,以及卡内曼(Kahneman)及特沃斯基(Tversky)开创的行为微观金融学,分析当事人在收益和风险之间时而精确计算又时而陷入情绪冲动的行为。

1951 年伯勒尔(Burrel)首次将行为心理学结合在经济学中来解释金融现象,将投资模型与人的心理行为相结合的金融新领域。1979 年,卡内曼和特沃斯基(Daniel Kahneman和Amos Tversky)正式提出了预期理论,它的假设更接近现实, 严重动摇了传统微观金融学所依赖的期望效用理论, 并为行为金融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二十世纪80 年代以后行为金融学发展很快,并在90 年代获得了突破。塞勒(Thaler,1987,1999)研究了股票回报率的时间序列、投资者心理会计等问题。席勒(Shiller,1981a,1981b,1990)主要研究了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股市中的“羊群效应”(Herd Behavior)、投机价格和流行心态的关系等, 并成功预测了2000 年由于网络股泡沫破灭引起的历史上最大一次股灾。1994 年,谢夫林和斯塔特曼(Shefrin和Statman)提出了行为资产定价模型。2000 年,两人又挑战资产组合理论, 提出了行为组合理论。此外,里特(Ritter,1999)对于IPO 的异常现象的研究,卡内曼等(Kahneman等,1998)对反应过度和反应不足切换机制的研究都引起了学者们高度的关注。

行为金融学以期望理论为基础,结合心理学和行为学对投资者行为进行研究,针对现代金融学有效市场假说的三个假设分别提出了质疑: 非理或有限理;投资者非理并非随机发生;套利会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行为金融学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期望理论等基础理论。新微观金融学理论仍存在争议的地方:

如迈金莱《非随机游走于华尔街》中市场表现出大量的同有效市场假说相对的异常现象,但是法玛在1998年《市场效率、长期收益和行为金融学》中,反驳在对市场异常现象研究中,没有明显证据表明长期收益具有系统性的反应过度或反应不足,而长期收益反转如同长期收益持续那么频繁。因此,非有效市场和有效市场可能都不完全正确。

新微观金融学的致命缺点是用归纳推理而不是演绎推理,将归纳推理用于案例分析、计量模型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想“归纳”出一个理论则缺乏基本的逻辑基础。行为金融学模型研究的重点停留在对市场异常和认知偏差的定性描述和历史观察上,不能从最基本的假设出发,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下对金融市场定价问题给出一个全面、令人满意的解释。

对于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方面,作为EMH的创始人法玛(1998)认为,尽管大量数据显示股价长期回报异常(long term returnanomalies)的存在, 市场仍是有效的,异常只是一种“偶然结果”,而且,大部分异常是与方法模型有关,适当选择方法能消除异常。另外,EMH 的反对者并没有提出一种更好的替代方案,因此,现阶段EMH仍是最好的金融市场理论。

四、比较与启示

现代微观金融学和行为金融学的研究内容是统一的,两者都是研究如何在不确定的环境下通过资本市场对资源进行跨时期的最优配置,重要的任务都是资产定价。斯塔特曼(Statman,1999)认为: 两者本质上没有很大的差异,都试图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下,利用尽可能少的工具构建统一的理论, 解决金融市场中的所有问题。唯一差别的是行为金融学利用了与投资者信念、偏好以及决策相关的认知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现代微观金融学和行为金融学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现代微观金融学承袭了传统经济学“理性人”的基本分析假定,但忽视了对微观个体实际决策行为的分析(卡内曼,斯拉夫,特沃斯基,Kahneman,Slovic、Tversky,2000)。而行为金融学源于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的行为理论为基本分析工具,视野更加开阔,对金融行为理性与否的定性既涉及偏好的形成过程,也涉及决策和判断形成过程。行为金融学认为人类特有的认知方式的传导过程使得投资者产生过度自信、过度反映等认知偏差,产生严重的系统性错误,从而导致非理的发生。

第二,市场是否有效是行为金融学与现代微观金融学理论冲突的核心。行为金融学的噪音交易模型把投资者划分为理性套利者和噪音交易者(非理性投机者)两类,理性套利者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噪音交易者,加大了风险资产的价格波动并削弱市场效率(Van Raaij,1981)。

第三,行为金融学与现代微观金融学的不同在于前者以人们的“实际”决策行为为研究起点。人的实际决策行为受决策时的环境、状态、心理状况等许多因素的影响。对同一现象或同一信息,人们在不同的状态下会给出不同的解释,并做出不同的决策。研究者们往往对不同时期、不同市场的数据采用不同的资产定价模型处理,研究结果不免有失客观性。哈瓦维尼和凯姆(Hawawini 和Keim,1998)曾采集了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金融数据,与不同的资产定价模型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却是自相矛盾的。最终,他们不得不回到法玛(Fama,1991)的论述:市场有效性必须和相关的预期收益模型同时得到证明,在现有金融手段下,用市场有效性前提下的预期收益模型是无法检验市场有效性的。

行为金融学和现代微观金融学有许多分歧,主要分歧在于前提假设中的投资个体理性与否。行为金融学认为,通常情况下概率和效用评估等主观判断、决策行为依赖于有限的可供利用的信息,而这些依据直观推断和经验规则得到的信息会产生系统性偏误。但当错误的结果重复地出现时,人们就会从中学习,许多不确定情形下人类判断的认知偏差就会逐步消失,再加之适当的引导,即使人们的初始行为是非理性的,其最终的行为方式也会逐渐变得理性起来。所以,从时间延续、场景重复、信息逐渐完备的意义上看,行为主体是趋于理性的。而且,行为金融学和现代微观金融学的一些基本模型和结论是一脉相承的。如行为金融学的行为组合理论(BPT)一般被看作是现代微观金融学中现代资产组合理论(APT)的扩展。可见,两种理论又是可以调和的。

参考文献:

[1]Bodie,Z.,and Robert C.2000,Merton,Finance. London: Pearson Education Inc.

[2]Leroy,Stephen F.,and Jan Werner,2001,Principles of Financial Economics.N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3]Merton R.,1996,Continuous-time Finance.Blackwell.2ed.

[4]Markowitz,H.,1952,“Portfolio Selection”,Journal of Finance 7(1),March:77-91.

[5]邵宇编著.微观金融学及其数学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金融学的发展史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改革;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03-0088-05

当前,中国正在启动以市场化和自由化为核心的金融改革,商业银行改革是其中的关键环节。由于中国商业银行所处制度环境及其复杂,甚至会受到社会传统、行政机构等因素影响,基于金融政治经济学视角进行分析非常必要,这样才能更加充分理解中国商业银行改革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一、银行主导型金融改革

1984年,中国正式确立了二级银行体制,其目的是使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各司其职,适应经济市场化转型。此后,金融市场的建设也提上了日程,1985年中国放开了对金融产品交易的管制,银行间同业拆借、票据贴现、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等金融市场逐步建立,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企业股票也开始以市场化模式进行交易和投资。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建立,标志着金融市场的建设已经全面展开。显然,在金融改革的初期,金融市场建设的步伐很大。与之相比,中国的银行体系改革明显落后。

在中国金融改革的模式中,商品市场化是实现金融市场化的条件,国有企业改革则是商业银行改革的条件。因此,金融市场和商业银行改革的快与慢,并非仅取决于金融体系本身,而是取决于整体经济改革的进度和模式。如果商品市场化先实现,则金融市场起步就早,而如果企业改革先完成,则商业银行就能较快进行股份制改造。曾经有著名学者这样评价,“作为公认的难度最高、风险最大的价格改革,竟然走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前列,把过去认为容易得多的企业改革远远抛在后面,的确出乎许多经济学家的预料”。[1]中国市场化改革方向确立后,仅仅是商品市场化改革的成功,生产要素市场化仍然显得任重而道远,其中包括土地、资金、劳动、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内的诸多市场化运作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因此,金融市场建设方案很快就提上了日程,并且也开始了实质性的进展。

不过,从金融市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看,尽管金融市场建设步伐明显快于商业银行改革,但并不能由此否认银行在中国金融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中国的金融体制面临着发展模式的选择,是选择美国、英国的市场主导型,还是选择德国、日本模式的银行主导型。事实上,无论是金融市场,还是商业银行,都是作为联结资金融通的中介机构。格利和肖在《金融中介和储蓄—投资过程》中,定义了盈余与赤字单位、初级和二级市场、直接和间接融资等一直沿用至今的金融术语,并指出不同的金融中介能够提供不同的资产,而投资者对不同资产的需求就产生了不同的金融中介。[2]随着交易成本和信息经济学在金融理论中的应用,不同金融中介发展模式得到了更为合理的解释。由于在资金盈余者和资金赤字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每一笔贷款业务的签订都需要一定的交易成本,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在获取贷款者信息、提供专业化合同、维护借贷信用等方面拥有规模经济效应,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克服信息不对称,银行作为联结储蓄者和贷款者之间的金融中介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无论是市场主导型的英美模式,还是银行主导型的日德模式,在早期金融体系中都是由商业银行主导资金流向。随着信息技术不断进步,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也不断降低,当其在融通资金方面的优势超过商业银行时,金融市场就进入了快速的发展期。美国和英国的金融市场才在商业银行的支持下发展壮大起来。美国经历了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繁荣时代,银行将吸收的储蓄投资于金融市场,企业则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在市场上融资。随着资金逐渐从银行体系转向金融市场,金融模式也从银行主导型转变为市场主导型。日本和德国之所以一直保持银行主导型金融模式,与其实行的主银行制密切相关,由于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票,银企关系非常密切,主银行制显著提高银行在企业融资方面的重要地位,银行主导型的金融模式才得到了不断的巩固和延续。

金融模式的选择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要看是否有利于金融信息的获取,以及交易成本的降低;二是要看经济体制与金融模式之间的是否协调。从全球观点看,通信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对金融领域的制度安排产生了两方面影响:一方面关于公司企业的金融数据的各种数码信息越来越容易得到,使得反映在投资银行、基金、市场经济人和证券分析业务中的各种市场导向型的金融技能不断升值;另一方面,同样的因素也使得那些不易数码化的信息的潜在价值上升。[3]显然,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的进步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模式沿着这种路径发展,很容易从银行主导型逐渐转变为市场主导型。但这仅仅是金融体制选择的技术性基础,从日德模式和英美模式的金融体制发展历程看,无论是银行主导型金融模式,还是市场主导型金融模式,都有其存在的客观依据,需要与社会经济体制相匹配,才能使金融中介的资金配置功能发挥好。

中国在金融改革启动后,金融体系中的信息技术比较落后,资金规模显然无法与银行体系相比,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虽然没有实行主银行制,但商业银行在获取企业信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社会资金也呈现出向商业银行汇集的倾向,政府、企业、居民都在银行开设储蓄帐户,金融市场的筹资功能则显得非常薄弱。此外,政府参与商业银行决策的现象一直存在,与金融市场相比,政府通过干预银行业务来实现既定发展目标的模式更加直接有效,这也是银行主导型金融发展模式在中国更受青睐的重要原因。因此,商业银行成为了中国金融模式中的核心。

二、商业银行渐进式改革

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最初设立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随着金融改革的展开,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也不再按照原有的归口行业发放贷款,相互之间业务出现了交叉和竞争。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自的主要业务仍然集中在传统领域中,并且各自拥有贷款相对集中的行业,当时的贷款业务仍处于国有银行占据主导的局面,具有一定的垄断特征。随着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成立,中国金融机构已经呈现出逐步多元化的发展态势。此外,中国众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涉足国内储蓄贷款业务,但是由于当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吸收了绝大多数的存款,其他商业银行没有实力与其竞争。在这种金融格局下,国有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缺少竞争压力,也没有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虽然成为了金融主体,但反而减慢了市场化金融改革的整体步伐。

不仅在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地位方面缺乏动力,商业银行行政化的倾向也越来越严重。在当时的国有体制下,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依靠财政拨款,尽管吸收了大量的居民储蓄,但储蓄者无法对贷款方向产生任何影响,银行在发放贷款方面仍然要受到政府的干预。由于各级政府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干预,国有商业银行无论在机构设置,还是在业务经营方面,都更像是机关,而非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就连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也基本按照总行、省、市、县模式层层设置的,而每级分支行都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每当政府财政紧张,无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时,就要求银行给企业发放贷款。这些属于政策性贷款的项目,本应由财政部门予以提供,或者由财政给予银行提供利率补贴,以弥补当时银行在发放贷款方面的亏损。事实上,不仅银行在利息方面无法获得补贴,就连本金都很难收回。由于这些贷款大多没有经过谨慎的论证和评估,有些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也能够通过政府的指导获得银行贷款,贷款归还的难度极大,特别容易形成不良债权积累在国有银行体系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自然无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金融主体,实行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非常必要,但却需要一系列前提条件。首先,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顺利推行,并且彻底解决积累在国有商业银行体系中的不良资产,为国有商业银行走向市场化减轻负担;其次,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财政税收体制,避免银行贷款“财政化”倾向,使银行存款、贷款业务真正做到市场化运作,才能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合格的金融机构;再次,政府职能需要从指令性和指导性的计划经济模式中彻底走出来,把银行塑造成金融企业,防止商业银行业务功能“行政化”倾向;最后,改变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局面,必须发展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尤其要促进各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

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一整套解决问题的办法,包括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积极培育包括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金融市场,提出逐步实施分税制改革,建立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此时,中国几乎同时启动了财政、企业和金融改革,财政改革主要在于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按照分税制的原则,确保财权和事权相匹配,企业改革则注重所有制关系的调整,目的是厘清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金融改革突出表现为建立独立的银行体系,完善金融市场的功能。这说明,财政改革和企业改革共同构成了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必须摆脱原有的各种束缚和羁绊,中国才能实现金融改革的全面深化。

1994年,为了减轻国有商业银行在政策性贷款方面的压力,中国专门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对需要给予信贷支持的特定行业发放贷款,这样就避免了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混杂的局面,既有利于促进特定行业发展,也有利于为商业银行减轻负担,为未来市场化改革提供前期准备。但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艰难超乎所有人预料,商业银行贷款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经济增长的速度,直接导致银行资产质量的下降,也是不良债权形成的源泉。商业银行实质性的改革并没有取得进展,国家只能不断的为商业银行注入资本金,渐进式的商业银行改革之路从此开始。

不过,企业改革并非拖累商业银行转型的唯一因素,也不能由此认为中国银行体系完全是低效率的,只能说明在微观方面商业银行存在低效率。有研究认为,如果离开对一个转型国家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人们收入水平及金融需求层次的总体动态把握,不从国有金融中介产生与]进的内在逻辑出发,就很难全面洞察和准确把握转型经济的金融中介尤其是国有金融中介的特征、效率与]进路径。[4]虽然在贷款方面,商业银行大部分贷款都发给了效率不高的国有企业,但在动员储蓄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却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基本能够反映整个社会的资金供求状态,从资金的供给角度看,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比率并不是很高,主要来源是居民和企业的存款,由于中国民众所特有的高储蓄倾向,居民存款已经超过企业存款,成为中国资金供给最为主要的力量。并且,与企业存款相比较,居民储蓄具有非常好的稳定性,商业银行所从事的零售业务是最为稳定的储蓄来源。从中国经济发展历程看,尽管在居民、政府、企业三部门中,居民的储蓄率最高,但中国居民储蓄率却不断呈现出下降的态势。[5]因此,在中国稳定居民储蓄是非常重要的任务,这不仅仅涉及到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更会影响到整个中国的宏观货币形势。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动员国内的储蓄资金,以此来支持整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从动员储蓄这一宏观视角看,中国商业银行实行渐进式转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制模式,再加上国家屡次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注入资本金,中国的银行信用已经非常接近于国家信用,这对于稳定储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渐进式的商业银行改革并非停滞不前,动员储蓄的优势,与不良债权的劣势,二者之间如何权衡利弊,始终在考验着金融改革的决策者。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给中国的银行体系敲响了警钟,虽然没有受到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中国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比率已经远高于国际上公认的风险水平。中国在专门成立长城、信达、华融、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接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后,仅仅过了几年的时间,不良债权比率又回到了高位。国有商业银行“大而不倒”的现象,迫使中国商业银行转型开始步入了更加实质性的阶段。将国有商业银行塑造成金融市场的主体,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需要进行彻底的产权改革:二是需要引入合理的市场竞争。

在产权改革方面,由于国有商业银行集中了大部分金融资产,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稳定性和安全性是压倒一切的首要原则,尤其是要保证存贷款规模,才能在较为宽松的条件下进行股权改革。显然,需要维护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优势和政策倾斜,银行业仍然存在高度集中的局面,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基本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国有商业银行实现彻底的非国有化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改变国有商业银行的单一产权结构非常必要,企业化的银行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自然成为主要目的。

与此同时,众多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却步履维艰,放松行业进入管制,以市场竞争提高金融效率是解决问题的必要条件。从金融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在中小企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就业、缴纳税收的主力军时,却无法得到足够的信贷资金支持,导致信贷资金的低效率配置。而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银行业结构与企业结构之间存在冲突,直接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6]发展多种所有制结构的中小金融机构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既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又有利于创造更加具有竞争活力的金融体系,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属于这一行列。[7]

产权论和市场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前者要求继续给予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上的优势,以此来积累利润,甚至需要国家继续注资消化不良债权,而后者则会对国有商业银行形成外部的竞争压力,分流储蓄和贷款的流量。考虑到中国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源泉就在于存款和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这无疑将降低国有商业银行的利润水平,从而恶化产权改革的宽松环境。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承诺五年内国内金融业对外资银行开放,对于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外资银行的进入有利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步伐,而激烈的竞争又会使股权改革面临极高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选择了相对折中的方案,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但金融业对外资采取不完全开放。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既处于不断增大的市场压力中,也处于国家对其提供的隐性担保和补贴中,这使得曾经饱受不良债权困扰的国有商业银行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时期。近年来,银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极大的降低了人力成本、信息成本和费用,自动柜员机、网络银行、电话银行等模式极大的降低了储蓄贷款业务的经营成本,国有银行最为明显的特征也从高不良债权转变为高利润水平。同时,也暴露出国家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新问题,巨大的市场份额使国有商业银行处于绝对优势的市场地位,各种收费名目层出不穷,服务效率饱受诟病,反而成为国有商业银行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此时,以市场竞争推动中国商业银行体系转型的呼声已经越来越高涨。

三、商业银行改革与利率市场化关系

中国金融改革任重而道远,许多方面都亟待完善,但作为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制,无论是中央银行调控货币,还是商业银行的储蓄贷款业务,利率都是非常重要的金融变量。利率市场化对于增强货币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促进商业银行体系转型也具有非常明显的作用。利率决定机制已经成为中国金融改革能否继续的决定性环节,利率市场化的任务也开始显得愈发迫切,但改革却始终难以全面展开。

1992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曾经提出,“中央银行按照自己供求状况及时调整基准利率,并允许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在规定幅度内自由浮动”;1992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决定》又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利率市场化的任务已经提出整整二十年,但在复杂的利率种类中只有少数利率实现了市场化运作,大多数利率仍然由中央银行决定。中国利率体系非常复杂,在中央银行利率体系中有存款准备金利率、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而在商业银行体系中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存贷款利率等。按照市场化程度进行划分,处于严格控制的利率主要是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则正在逐步尝试市场化运作,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企业债券利率等已经实现市场化运作,央行利率中仍然存在非常明显的非市场化特征。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但仍然对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存款准备金利率都非常低,甚至是零利率。中国这种独特的做法事实上在为商业银行提供补贴,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大了商业银行缴纳准备金的倾向,中国超额存款准备金长期存在,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此。在一些时期,商业银行甚至出现“惜贷——超存”的现象,即宁愿把资金存在中央银行准备金账户上,也不愿意发放贷款,因为前者获得的利息收入更为稳定。超额存款准备金的存在还给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调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紧缩措施,经常会由于商业银行拥有超额存款准备金而失去力度。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中的“重型武器”,在中国货币政策中经常频繁出现,而在经典的教科书中大多都有谨慎操作的表述。例如,“变动存款准备金的作用十分猛烈,一旦准备率变动,所有银行的信用都必须扩张或收缩。因此,这一政策手段很少使用,一般几年才改变一次准备率。”[8]以及,“以改变法定准备金率的方式来使货币供应作小幅度调整是不易的。”[9]还有,“但是,尽管它是有力的,联邦储备系统并不是经常使用这个工具。”[10]

再贷款利率与再贴现利率都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二者密切相关,一般再贴现率略低于再贷款利率5~10个百分点。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再贴现率往往被作为基准利率,中央银行以此来作为调控货币的杠杆。美国经常以调整基准利率的方式来提高或降低整体利率水平,而在中国则是直接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这种干预方式固然直接有效,但利率却无法真实反映资金的供求状况,容易造成资金市场扭曲和错位。缺少市场化运作的基准利率是制约货币政策准确性的重要因素。当前中国最能反映资金状况的基准利率参照系仍然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早在1996年这一利率就实现了市场化运作,也经常被看作是货币宽松或短缺的风向标,但由于参与者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储蓄和投资的影响较小,只能反映短期内金融体系资金供求状况,很难全面反映整个社会的中长期货币信贷情况,也无法以此准确衡量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水平。

从商业银行改革方面看利率市场化则具有明显的矛盾性:一方面利率是银行体系开展竞争的前提条件,是商业银行转型继续深入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的进展也受商业银行转型的制约,在商业银行没有实现完全转型的条件下,很难全面推行利率市场化。利息是银行利润的源泉,“银行一方面代表货币资本的集中,贷出者的集中,另一方面代表借入者的集中。银行的利润一般地说在于:它们借入时的利息率低于贷出时的利息率。”[11]在中国,这种特征尤为明显,商业银行盈利主要依靠存贷款利息之间的差额,如果存贷款利率同时进行市场化运作,竞争的结果必然是存贷差缩小,这无疑将会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巨大的压力。因此,中国一直在尝试存贷款利率的单边浮动,即在基准利率条件下,允许贷款利率上浮和存款利率下浮,这样做的目的无疑是为了增强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如果允许贷款利率下浮,激烈的市场竞争将降低银行业盈利能力,不利于商业银行体系的稳定。如果允许存款利率上浮,那么高息揽储的现象所造成的恶性竞争同样会威胁中国金融安全。显然,利率市场化的推行受制于金融改革,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必然成为利率市场化的先决条件。

可见,在当前中国商业银行改革的进程中,错综复杂的利率体系已经成为非常关键的决定因素,未来金融改革亟待突破的就是利率市场化。当然,这方面的改革也必然会秉承着中国金融改革的一贯性特征——稳中求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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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马克思. 资本论(第3卷)[A].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453.

The Development Path of China's Financial Transition:

A Perspective from Political Economy of Finance

Wang Zhiyuan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007,China)

金融学的发展史范文第4篇

《百年中国金融思想学说史》的出版问世,自然有助于后人治学。触动我们编著这部属于中国人自己的金融思想学说史的动因就是:为了彰显中国人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所展现的金融智慧;为了展示业内人士在推动金融事业和金融学科发展方面所做出的贡献;为了能使后人了解和把握前人在金融领域中想了些什么、说了些什么、做了些什么,也是为了给后人留下一份值得学习、思考、参照的精神财富。

中国自古就有后人为前人修史的传统,为的是让事物的发展有个回望的驻点,让过程的描述尽量符合实际,让功过是非的评价有更加客观的依据。但修史之事未必一定留待后人去做。历史是人写的,社会的人总有立场、观点、方法,如果后人对史料的把握有局限,则做出的叙述和评价就会有局限、有倾向性,甚至有偏见。再说金融思想学说史与金融业发展史应当有所不同:金融学说史是对金融理论发展的沉淀和概括,而这需要业内人士的共识,需要经历时间的检验,需要社会的评价;金融业发展史是对金融业发展状况的叙述和概括,而这不需要业内人士达成共识,不需要经历时间的检验,也不一定需要社会的评价,因为金融业发展史已经是过去发生了的事情,是既定的事实,而思想学说史是属于意识形态的范围,它是对人的思想、理论主张的叙述和概括,其叙述和概括既能反映在书面的表达中,也能反映在思想和言行里,对其意义和精华的理解往往需要提出佐证、阐释。所以,金融思想学说史的研修,一定都让后人去做未必完全正确、适合。而且事实上,已出版的西方金融学说史中已经纳入了当事人还健在的内容,例如当时健在的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货币理论,现在依然健在的哈里・马科维茨的现代资产组合理论等。

,门户开放,列强入侵伴随着西方文化的传入,其中包括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发生和发展的经济学也进入中国大门。1901年严复翻译出版了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伴随着《国富论》的出版,逐步推进了中国经济科学的近代化进程。早期中国人自己著述的经济科学多偏重于财政金融。有资料记载从到“五四”运动期间,有近20部经济科学著作出版,其中中国人自编的著作占2/3,多属财政金融类,具有代表性的有1911年梁启超著的《中国国债史》和吴琼编著的《比较预算制度论》。所以,选择这一百年评介中国金融思想学说,不仅表明中国金融学科的建立和发展要借助于西方经济学科的推动,而且也是对历史的尊重。而金融业发展的过程是,从1911年起,中国进入了民主革命时期。在这一时期中,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有相当的发展,1928-1936年是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所谓“黄金时期”,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事业逐步兴起,现代银行开始出现。

值得提出来的是,在这一百年中,历史的天空并不平静。战争改变政治经济格局,给人们带来灾难,也给人们带来启迪;运动给一部分人带来冲击,且事前、事中虽然束缚了人的思想,但事后则让更多的人思考。特别是中国提出改革开放以后,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指导下,解放思想,事实求是,给学术界带来了科学的春天。金融界在阳光雨露的照护下,呈现出学术的繁荣。我们选择这一百年作为时空界线,研究概括代表人物的金融思想学说,就是要呈现他们度过的学术生涯,走过的研究历程,取得的有价值的成就,同时要表明在中国,只要在正确的、科学的方针路线、思想的指引下,中国人是大有作为的,中国金融界蕴藏着丰富的聪明才智。借用爱因斯坦的话,也许可以这样说:“我们的目的在于用粗线条描绘出人类智力如何寻找观念世界和现象世界的联系。

本文摘选自《百年中国金融思想学说史》中绪言

金融学的发展史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法教学法律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4;G6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6)27-0225-03

随着“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两股浪潮的交织演进,金融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开设了金融法课程,进而使得金融法日益成为一门“显学”。但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金融法教学呈现出千人一面的同质化特征,教学内容泛化、零散且恪守传统金融法的知识疆域,未能及时回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以至于存在脱离实践诉求的现实倾向。本文置于金融创新视域下,审思金融法教学的弊病与局限,探究改进金融法教学的现实出路,旨在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寻求经验共识。

一、当前金融法教学的特点与问题检视

金融法是一个典型的跨部门的法规范群,内容涵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支付结算法、货币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知识谱系可以类型化金融交易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由于金融公法与金融私法交织叠加在一起,学界关于金融法的性质长期以来存在論争,金融法到底属于经济法还是属于商法抑或是独立的学科未形成统一的认知。撇开金融法的学科性质不谈,如何在有限的教学课时(金融法课程一般安排36个课时)之内,有效地通过课堂讲解向学生传达有价值的知识信息,是金融法教学面临的一大挑战。事实上,很多法学院校除了开设金融法课程之外,还普遍开设了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课程,如何确定金融法与其二级部门法之间的教学分工,破费思量。按照一般法学院系的做法,金融法教学总是按照“金融法总论—银行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样一条主线加以展开,内容的丰富性与课时的有限性决定了金融法之下二级部门法的教学不可能太深入,只能停留在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的阐述以及对主要法条的解释,且以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为主,案例分析、课堂讨论与诊所教育较为缺失。特别一提的是金融法总论,这种金融法基础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高级形式在教学中被严重忽略,给人造成的印象是金融法总论的空洞化与碎片化。在这样的教学安排下,很多同学学习了一个学期的金融法之后,只是机械地记忆了一些规则,对金融法理念与精神实质的认识依然模糊不清。

上述金融法教学的特点反映出的问题非常突出,具体表现在:首先,教学内容过于泛化,缺乏重点,难以深入。金融法的二级部门法数量繁多,不一而足,如果面面俱到,只能停留在走马观花式的介绍层面,不可能过于深入。在金融法与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课程均有可设的情况下,这种追求大而全的教学模式毫无意义,纯属教学资源的浪费。如果以金融法总论为中心,将金融法的规范定位、历史发展、特色范畴、基本属性、功能价值、基本原则、主体类型、行为方式、权义结构、责任形态、体系构成加以拓展,同时辅以制度规则和案例,则有助于形成金融法与其二级部门法的合理知识分工,能够深入到金融法的基础理论内部,教学的重点亦更为突出。金融法总论具有统摄分论、指导实践、学科自省的功能,其体系化构建并非学者们的自娱自乐,而是夯实基础理论的需要,也是学科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引。金融法教学有必要改变“重具体制度、轻基础理论”的传统模式,更多地将教学资源往总论上倾斜。当然,这需要学界齐心协力,集中力量提炼和总结出一个科学、系统且“接地气”的总论作为统领,以此来破解学术研究中“群龙无首”的尴尬局面,引领金融法学科发展再上新台阶。其次,教学方式过于陈旧,缺乏吸引力,难以形成课堂互动。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多数高校的金融法教学都是采用单一课堂讲授的方式,较少进行案例教学,更缺乏诊所式互动教学法。这种以规范主义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本质上是一种“法条主义”,注重的是应试而非能力培养。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典型金融法案例不断涌现,对这些鲜活的教学素材视而不见而固守传统金融法教科书的僵硬范式,无异于闭门造车。最后,教学理念过于陈旧,缺乏突破与创新,不利于卓越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既有的金融法教学,过于注重知识的单向传输,忽视了学生的自主性与创造性,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潜能。在自媒体时代,单向知识灌输的教学方式已经难以为继,亟待反思与超越。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教师的真正本领,不在于他是否会讲述知识,而在于是否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唤起学生的求知欲望,让他们兴趣盎然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综上所述,金融法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理念均存在较大缺陷,如何进行改革,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课题。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法教学的影响与挑战

近几十年来,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带来了金融深化和自由化,金融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技术、新工具、新业务、新组织,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生活的世界。进入21世纪后,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创新异常活跃,金融衍生品大量出现,银行发起—分销模式十分盛行,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影子银行和对冲基金异军突起,围绕住房金融制度的创新如火如荼,金融创新进入到了一个新时代。作为一种创造性的破坏力量,金融创新必然带来深刻的法律变革,而天生具有贴近生活和解释实践的内在品性、以满足市场诉求和回应社会关切为己任的金融法,必然会通过理念更新与制度调适积极回应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面对与时俱进的金融法,如果教学的内容设计不进行及时更新的话,势必与实践相脱节。事实上,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浪潮已经对金融法教学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法的知识结构,导致传统金融法教学所依据的知识载体不敷适用。目前,国内的金融法教材多达百余种,但编排体系大同小异,内容构造几乎雷同,且很多章节的内容被锁定在根深蒂固的观念误区之中,未能根据时代变迁与法治发展进行同步修订。以金融监管为例,多数金融法教材对金融监管的论述还停留在十几年前的认知层面上,热衷于相关概念的界定、金融监管特征的描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类型化区分以及我国监管体制改革的同质化表达,对于2008年之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运动的最新动态视而不见,对于统合监管、原则监管、轴式监管、激励性监管、嵌入式监管等21世纪金融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更是选择性遗忘。这场危机带给金融监管的启示在于,金融监管要有前瞻性,金融监管体系要有适应性,金融监管要“长牙齿”,不能只说不做,进而启发我国要改革和优化金融监管体制,牢固树立风险思维和危机应对意识,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进一步强化行动的意愿。如果金融法教学对于最新的监管动态不予关注的话,无异于对学生不负责任。再以中央银行的职能这个知识点为例,现有金融教材几乎都是从“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银行”四个层面加以论述,对于以英国为代表的中央银行法制变革浪潮缺乏关注,对于以G20为代表的全球金融治理视野下的中央银行重新定位缺乏敏感性,对于中央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新职能没有进行必要的论述。对于本科生而言,教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根据金融的最新发展对教材加以修订,及时回应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是教材编写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第二,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法越来越多地受到金融学的影响,如何回应科际整合的挑战成为金融法教学的一大难题。如果说法学注重稳健的话,金融学则具有敏感的特质,它总是率先对金融创新作出反应,将金融创新成果纳入自身的思想谱系并渐进性地作为自身的知识传统。传统的金融法研究偏重于概念法学、注释法学和解释法学,传统的金融学研究偏重于金融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均衡分析,两者长期处于割裂状态,但在新的时空背景下,二者需要从割裂走向联姻,共同解决金融改革与发展中的结构性难题。金融法教学承载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将最新的实践动态展示给学生,提高他们的问题意识,激发他们的创造性,这就要求授课老师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扎实的跨学科知识积累以及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逻辑分析能力。

此外,金融创新不断催生出鲜活案例,如何将其纳入金融法的教学流程,同样是个亟待思考的现实问题。例如,在讲到信托设立问题时,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作为我国收益权信托第一案是个绝佳案例素材;在讲到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时,海富投资对赌协议案是个绕不过去的经典案例;在讲到商业银行破产时,英国北岩银行破产案非常值得深入剖析。此外,互聯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引发的争议案例、民间金融异化与扭曲引发的系列案例、大数据交易与区块链引发的新型金融案例均值得嵌入课堂教学之中。将丰富的案例引入金融法课堂,需要教师在课前进行精心准备,寻求案例与相关知识点的契合之处,引导学生关注案例背后的法理与逻辑,将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高度,进而提高教学效果。

三、金融法教学回应金融创新的路径展望

在金融创新滚滚洪流的不断冲击之下,金融法制结构性变革的时点已经来临。所谓金融法制的结构性变革,不再是针对个别条文的修修补补,而是着眼于对全球经济竞争的适应性而进行的理念更新和制度重塑。面对金融创新复杂而深刻的影响,金融法的教学模式必须作出改变,将应试导向型的教学理念转变为能力培养型的教学理念,更多关注市场,更多运用案例,更频繁地进行课堂讨论,将金融法课堂打造成为砥砺思想、启迪新知的舞台。为此,金融法教学必须在以下方面进行深度变革。

首先,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为主线,将金融法的知识结构进行重新优化配置。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危机史,金融创新往往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线,金融监管旨在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但有时会诱发新的危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既存在互动关系,也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和健康稳定的发展。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为主线,完全可以把金融法的知识框架进行有机整合。将这些问题穿插在教学过程中,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想象力,提高其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组建“金融创新案例库”,推广金融法的案例教学,强化金融法课堂教学面向实践的适应性。金融世界瞬息万变,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将鲜活的金融创新案例纳入课堂教学,可以极大地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金融法教学在关注境外国家和地区金融案例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关注国内发生的最新案例,通过案例讨论提炼金融法制的义理和精神,阐释金融法制的理念与制度,分析金融法制的程序与运作。组建“金融创新案例库”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得益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数据库搜索的便捷化,操纵难度并不大。以炙手可热的互联网金融为例,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网络平台借贷、互联网保险理财、网络货币等领域出现的新案例不胜枚举,且多是由金融创新所引发,难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得到圆满解决。建议以学生为主体,由其进行案例搜集、分类,然后在课堂上分组讨论,教师进行点评总结,课后由学生以小论文的形式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普遍性采取案例教学,意味着金融法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都要进行相应调整。金融法教学模式的这一转变,是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的有效途径,更能够有助于培育学生的求知和创新精神,促使其自主学习、独立思考,提高其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最后,金融法教学应当注意跨学科知识的运用,尤其是经济学(金融学),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作为科际整合的产物,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带来了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它不仅形成了开放的理论体系,而且为法学和经济学提供了若干创造性的思想源泉。时至今日,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博弈分析、公共选择等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几乎可以应用到法学的每一块领域。金融学作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自然被裹挟到经济学“攻城略地”的历史征程中,法律金融学的发轫与勃兴无非是法律经济学在金融领域的投射而已。走过了制度变迁与知识进化的金融学,不再偏安于金融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均衡分析之一隅,而是将视野拓展至了融资结构、控制权配置、股利政策、并购接管等领域。在“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扩张下,金融法首当其冲成为经济学成功征服法学的“殖民地”和推行其方法论的“伊甸园”。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引入金融法的教学,能够摆脱从概念到规范的传统金融法教学思路,锻炼学生的交叉学习思维,拓展其知识范围和学术视野。有理由相信,经过金融法知识结构的重新配置、案例教学模式的引入以及法律经济学思维的运用,金融法教学将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课堂,实现蜕变,迎来新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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