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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爱浇灌心灵
高尔基说:“谁爱孩子,孩子就爱谁,只有爱孩子的人,他才可以教育孩子。”的确,有时教师一个亲昵的动作,一句鼓励的话语,一个信任的眼神,都会在潜移默化中感染学生,学生也会把我们当作朋友。教师应该给予学生无微不至的关怀,尤其对于缺乏自信的学生,帮助他们建立自信,激励他们面对学习的勇气。我们努力将爱心倾注给每位学生,使每位学生都能够在爱的滋润下成长,提高他们各方面的素质。
二、尊重学生人格
教师在学生的眼里是神圣的,每个学生都渴望自己的闪光点得到老师的关注,同时在学习过程中也希望得到老师的尊重与信任。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因此,教师要为学生提供一个宽松的学习氛围,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自由讨论、合作探究、畅所欲言,充分发挥他¨的主体性,尊重他们的想法,尊重他们的人格,发展他们的个性,与他们进行友好的交流,水到渠成地在平等民主的师生关系中顺利达成教学目标。相信在这样和谐的学习氛围中,学生学得主动,教师教得舒心。
三、运用多种形式
为了更加方便沟通,我在教室精心制作了一面“师生墙”,让学生随时倾诉自己成长的烦恼、表达对任课老师的想法、提出对班级管理的建议等,用心记录,放心地张贴在这面墙上。作为班主任的我会及时了解并处理这些最真实的信息。在班级管理中,这面墙为我和学生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与此同时,我时常通过QQ、电子信箱等交流工具,巧妙地走进学生的心灵,用无私的爱打开与学生心灵相通的窗户。
四、了解学生差异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我们面对的学生也都有自己的个性,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即使是同一年龄阶段,在性格、习惯、兴趣等方面也各不相同。因此,我们教师要关注学生不同的个性,不能以分数作为单一的评判标准,从而主观地判断学生的能力水平。既要看到学生的差异,又要“有教无类”,平等看待,在教育过程中给予同等的教育环境,同等的教育机会。因为他们都是班级的主人,都是祖国的未来,人人都充满希望,人人都有获得成功的权利。
关键词:旧微观金融学;现代微观金融学;新微观金融学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11-0048-03
微观金融学的发展经历旧金融学、现代微观金融学和新微观金融学(罗伯特·豪根,Robert Haugen,1999)。十九世纪60年代前即“旧时代金融”,当时主要是通过会计财务报表分析来研究金融;“现代微观金融学”则是以有效市场假设、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和现代资产组合理论建立起来的金融经济学,着重分析价格发生机制和金融市场效率问题; 本世纪80年代“新金融”产生,依赖行为金融学理论,研究投资者的有限理性以及无效率市场。
一、旧微观金融学
早期的金融研究包括李嘉图在1821年对整体市场价格水平和相应的货币供求问题以及利率决定等问题的研究;维克塞尔(Wicksell)在1898年通过利息理论把宏观金融问题与经济增长和经济危机等结合起来考虑。当凯恩斯革命引致的现代宏观经济学诞生时,宏观金融学也相应形成,核心即货币经济学,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从封闭的研究环境逐渐拓展到开放的经济环境,国际金融问题也逐渐成为重要内容。宏观金融学的核心内容——货币理论也成为宏观经济学中的重要内容被不断改进。
最初的微观金融学仍主要停留道琼斯式的简单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和经验法则(Rules of Thumb)水平上。经过巴舍利耶(Bachelier L.)、马科维茨(Markovitz D.)、德布鲁(Debreu)、托宾(Tobin J.)、夏普(Sharpe W.)、萨缪尔森(Samuleson P.)、布莱克(Black F.)、默顿(Merton R,C.)、哈里森(Harrison D.)、克里普斯(Kreps)、达菲(Duffie D)等经济学家们的努力,它与正统经济学结合并向严格的经济科学发展。
微观金融思想源于克来默(Gabriel Crammer,1728)和伯努里(Daniel Bernouli,1738)在不确定环境下的最初思考,200年后成为微观金融学的基础。传统微观金融学的典型代表作品是本杰明·格雷厄姆和大卫·多德的《证券分析》以及亚瑟·斯通·丢寅的《公司金融政策》,其分析范式是用会计和法律工具来分析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金融要求权的性质。
二十世纪早期,费雪(Fisher I,1906)、希克斯(Hicks,1934)、凯恩斯(Kenyes,J.M.1936)等重新审视不确定环境下的决策问题。马夏克(Marschak,1938)在1938 年就试图用均值—方差空间中的无差异曲线来刻画投资偏好。拉姆齐(Ramsey,1927)开创性地提出了动态的个人(国家)终身消费/投资模型。它使得主流经济学家们再次重视时间和不确定性。
二、现代微观金融学
现代微观金融学的启蒙是伊曼·摩根斯坦(vonNeumann-Morgenstern,1947)的期望效用体系。博迪和默顿(Bodie和Merton)认为,微观金融学是一门研究人们在不确定环境下如何进行资源跨期配置的学科。二十世纪50年代马柯维茨的均值—方差理论成为现代微观金融学的标志,也是整个现代金融理论的奠基石。之后,夏普(Sharpe)、林特纳(Lintner)、莫辛(Mossin),建立一个由期望效用公理体系出发的单期一般均衡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s pricing model,CAPM)。二十世纪70年代后,布莱克和思科尔斯的期权定价理论标志着开始了一个新的金融时代。
现代微观金融学的基础是金融经济学,其核心是单只证券或若干证券组成的资产组合定价。遵循一条逐渐背离经济学的一般均衡思想的路径: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一般均衡条件下,市场由所有同质当事人组成,个体当事人的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的均值—方差效用,即两基金分离定理。
布莱克—思科尔斯期权定价理论。它构造一个期权资产组合,其价格遵循几何布朗运动,结果是无风险的,在无套利的情况下,它的收益必然等于无风险利率。
罗斯套利定价理论,罗斯将布莱克—思科尔斯期权定价理论中无套利条件扩展为一个一般性的“资产定价基本定理”——无套利假设等价于存在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等价鞅测度”,可是,本质来说依然是一种均衡理论——关于当事人的理导致无套利均衡的理论。
现代微观金融学的方法论。无套利均衡分析是采用组合分解技术,利用基本的金融工具(如远期协议、期货、期权及互换等)组装成具有特定流动性和收益/风险特性的金融产品,或者分解金融风险,又或者是分解后加以重新组合,本质上是用一组金融工具来“复制”另一组金融工具的技术,即无套利均衡分析方法的具体化。
总体来说,微观金融从单期到跨期、从个体决策到市场动态一般均衡的拓展,依赖于无套利分析方法,建立起一个学科体系,在不确定环境下在时间和风险约束下,获得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市场均衡,并对资产进行定价。
三、新微观金融学
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计算技术的进步和主要金融市场数据库的建立,金融学家们从不同角度对金融理论进行了广泛的实证检测。新的研究发现否定了传统资产定价研究的结论:单个资产、资产组合、基金和投资策略的平均收益与其贝塔系数不相称。CAPM并非衡量风险的合适模型。收益具一定程度的可测性。例如,股息率、短期债券收益率、长短期国债收益率差、金边垃圾债券收益率差、商业周期指标等可预测股票收益的时序变化(法玛和弗伦奇,Fama和French,1989)。三因素、四因素模型对股票收益变化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法玛和弗伦奇(Fama and French,1993)证明了三因素模型(市场因子、规模因子和价值因子能够解释70%—80%的美国股票收益变化。在其他市场也发现了类似的实证证据,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股票市场。
市场现实和金融经济学在数学知识上的匮乏促使豪根推出了所谓的新微观金融学。豪根认为,新微观金融学就是用统计学、计量经济学和心理学来研究非有效的市场。豪根认为,新微观金融学分析范式的核心就是建立“归纳性”的特别因素模型(Inductive ad hoc Factor Models),他认为预期收益模型——就单只证券来分析其特有的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陈,罗尔,罗斯(Chen 、Roll、Ross)的风险因素模型——寻找那些能够说明股票收益同通货膨胀率、GDP等之间相关性的因素,以及卡内曼(Kahneman)及特沃斯基(Tversky)开创的行为微观金融学,分析当事人在收益和风险之间时而精确计算又时而陷入情绪冲动的行为。
1951 年伯勒尔(Burrel)首次将行为心理学结合在经济学中来解释金融现象,将投资模型与人的心理行为相结合的金融新领域。1979 年,卡内曼和特沃斯基(Daniel Kahneman和Amos Tversky)正式提出了预期理论,它的假设更接近现实, 严重动摇了传统微观金融学所依赖的期望效用理论, 并为行为金融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二十世纪80 年代以后行为金融学发展很快,并在90 年代获得了突破。塞勒(Thaler,1987,1999)研究了股票回报率的时间序列、投资者心理会计等问题。席勒(Shiller,1981a,1981b,1990)主要研究了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股市中的“羊群效应”(Herd Behavior)、投机价格和流行心态的关系等, 并成功预测了2000 年由于网络股泡沫破灭引起的历史上最大一次股灾。1994 年,谢夫林和斯塔特曼(Shefrin和Statman)提出了行为资产定价模型。2000 年,两人又挑战资产组合理论, 提出了行为组合理论。此外,里特(Ritter,1999)对于IPO 的异常现象的研究,卡内曼等(Kahneman等,1998)对反应过度和反应不足切换机制的研究都引起了学者们高度的关注。
行为金融学以期望理论为基础,结合心理学和行为学对投资者行为进行研究,针对现代金融学有效市场假说的三个假设分别提出了质疑: 非理或有限理;投资者非理并非随机发生;套利会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行为金融学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期望理论等基础理论。新微观金融学理论仍存在争议的地方:
如迈金莱《非随机游走于华尔街》中市场表现出大量的同有效市场假说相对的异常现象,但是法玛在1998年《市场效率、长期收益和行为金融学》中,反驳在对市场异常现象研究中,没有明显证据表明长期收益具有系统性的反应过度或反应不足,而长期收益反转如同长期收益持续那么频繁。因此,非有效市场和有效市场可能都不完全正确。
新微观金融学的致命缺点是用归纳推理而不是演绎推理,将归纳推理用于案例分析、计量模型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想“归纳”出一个理论则缺乏基本的逻辑基础。行为金融学模型研究的重点停留在对市场异常和认知偏差的定性描述和历史观察上,不能从最基本的假设出发,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下对金融市场定价问题给出一个全面、令人满意的解释。
对于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方面,作为EMH的创始人法玛(1998)认为,尽管大量数据显示股价长期回报异常(long term returnanomalies)的存在, 市场仍是有效的,异常只是一种“偶然结果”,而且,大部分异常是与方法模型有关,适当选择方法能消除异常。另外,EMH 的反对者并没有提出一种更好的替代方案,因此,现阶段EMH仍是最好的金融市场理论。
四、比较与启示
现代微观金融学和行为金融学的研究内容是统一的,两者都是研究如何在不确定的环境下通过资本市场对资源进行跨时期的最优配置,重要的任务都是资产定价。斯塔特曼(Statman,1999)认为: 两者本质上没有很大的差异,都试图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下,利用尽可能少的工具构建统一的理论, 解决金融市场中的所有问题。唯一差别的是行为金融学利用了与投资者信念、偏好以及决策相关的认知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现代微观金融学和行为金融学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现代微观金融学承袭了传统经济学“理性人”的基本分析假定,但忽视了对微观个体实际决策行为的分析(卡内曼,斯拉夫,特沃斯基,Kahneman,Slovic、Tversky,2000)。而行为金融学源于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的行为理论为基本分析工具,视野更加开阔,对金融行为理性与否的定性既涉及偏好的形成过程,也涉及决策和判断形成过程。行为金融学认为人类特有的认知方式的传导过程使得投资者产生过度自信、过度反映等认知偏差,产生严重的系统性错误,从而导致非理的发生。
第二,市场是否有效是行为金融学与现代微观金融学理论冲突的核心。行为金融学的噪音交易模型把投资者划分为理性套利者和噪音交易者(非理性投机者)两类,理性套利者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噪音交易者,加大了风险资产的价格波动并削弱市场效率(Van Raaij,1981)。
第三,行为金融学与现代微观金融学的不同在于前者以人们的“实际”决策行为为研究起点。人的实际决策行为受决策时的环境、状态、心理状况等许多因素的影响。对同一现象或同一信息,人们在不同的状态下会给出不同的解释,并做出不同的决策。研究者们往往对不同时期、不同市场的数据采用不同的资产定价模型处理,研究结果不免有失客观性。哈瓦维尼和凯姆(Hawawini 和Keim,1998)曾采集了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金融数据,与不同的资产定价模型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却是自相矛盾的。最终,他们不得不回到法玛(Fama,1991)的论述:市场有效性必须和相关的预期收益模型同时得到证明,在现有金融手段下,用市场有效性前提下的预期收益模型是无法检验市场有效性的。
行为金融学和现代微观金融学有许多分歧,主要分歧在于前提假设中的投资个体理性与否。行为金融学认为,通常情况下概率和效用评估等主观判断、决策行为依赖于有限的可供利用的信息,而这些依据直观推断和经验规则得到的信息会产生系统性偏误。但当错误的结果重复地出现时,人们就会从中学习,许多不确定情形下人类判断的认知偏差就会逐步消失,再加之适当的引导,即使人们的初始行为是非理性的,其最终的行为方式也会逐渐变得理性起来。所以,从时间延续、场景重复、信息逐渐完备的意义上看,行为主体是趋于理性的。而且,行为金融学和现代微观金融学的一些基本模型和结论是一脉相承的。如行为金融学的行为组合理论(BPT)一般被看作是现代微观金融学中现代资产组合理论(APT)的扩展。可见,两种理论又是可以调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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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为了进一步巩固经济回暖的基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是我国政府的重要政策导向,但是由于存在着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滞后等原因,我国居民消费率一直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从劳动经济学的视角而言,加快金融消费的发展有利于调和个人收入与消费的矛盾,更有利于扩大消费。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消费金融 劳动经济学 经济增长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
(一)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态势简述
当前,经济运行的基本矛盾集中表现为内、外需求虽进一步改善但是持续增长的基础尚不稳固,与此同时,资产价格泡沫正在集聚和输入型通胀因素加重,CPI已经连续多月高企,政府加大了控制通胀的力度,对楼市的调控已经进入史上最为严厉的时期。为了抑制通胀,央行已经加息和八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我国经济已经进入货币收紧阶段。为此,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防泡沫、抑通胀之间取得平衡。在财政支出增速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积极扩大内需,努力稳定出口增长。根据经济增速回调状况和通胀压力,适时调整政策力度,增强灵活性,并加快推进关键领域改革、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当前经济增长方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率(居民消费占GDP的比重)为35.3%,而美国基本上在70%以上,就连国情相似的印度也达到了50%以上,我国居民消费率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发展中国家。从2001年到2009年,投资、净出口、消费三大需求对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分别为40.3%、48.4%和11.3%,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出口和投资,消费的拉动作用明显不足,包括工业消费品在内的大批生产能力闲置,原材料、土地市场价格泡沫严重,这些都极大制约着经济增长。因此,要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振内需是根本出路。
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大量提振内需的措施,但是由于高房价和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使得这些措施对内需的提振效果仍不明显。特别是由于收入分别改革的滞后,行业间的收入差距较大,基尼系数也不断攀升,这些深层次的原因都使得内需很难得到有效扩大。
(三)劳动经济学与居民消费
从劳动经济的视角来看,一个人一生的收入是极不均衡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潜能也是存在矛盾的。通常来讲,人在青年阶段的消费潜能是最大的,消费欲望也是最强的,但是在这一阶段其收入水平确是一生中最低的。而人在中年以后的情况正好相反。因此,通过相关金融手段来平衡这一矛盾不仅有利于经济发展和需求扩大,也有利于实现个人终生消费效用的最大化。所以,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对个人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金融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消费金融(Consumer banking)就是为消费者个人提供服务的金融业务,不同于企业金融(Corporate finance),消费金融服务的对象是自然人,不是企业法人,这就使得消费金融产品除了要有安全、流动及获利性外,还要有一项不可或缺的特性,即产品内容必须简单明了。其市场主体仅为两方即消费金融信贷的提供者和个人消费者,而消费金融信贷的提供方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本文具体分析消费金融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一)市场提供者的数量和业务水平不高
在目前,我国消费信贷的提供者主要还是商业银行。我国消费信贷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些商业银行率先开办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际上,我国消费信贷的真正发展开始于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为了扩大内需,消费信贷作为治理通货紧缩的政策工具才在我国得到较快发展。直到1997年底,我国消费信贷规模仅有172亿元。从1998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消费信贷也进入了快速增长的轨道,不仅总量迅速上升,而且消费信贷品种日益增多。截止2001年末,我国消费信贷余额达到6990亿元,比1997年末增加了6818亿元,增长了40倍:消费信贷占各项贷款的比重由不足0.3%上升到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2002)。另外,我国消费信贷品种呈现多元化发展。从消费领域看,发展到住房、助学、汽车等多个领域;从信贷工具来看,发展到信用卡、存单质押、国库券质押等多种方式;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信贷产品的不够丰富,庞大的消费品信贷业务还没有开展。
而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还仅仅处于发展初期。在2010年1月6日,分别由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作为发起人的我国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将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具体而言,北京银行在北京设立独资的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中国银行联合百联集团和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公司在上海设立合资的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成都银行联合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在成都设立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随后不久,我国首家外资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也获准在天津筹建。这标志着以金融公司为代表的、能够更灵活多样地满足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各种金融中介机构将获得进一步发展,有利于消费金融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二)消费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仍需完善
首先,我国还未建立起全面个人信用制度约束制度。个人信用制度是对个人的信用历史、信用现状和信用程度进行报告和确认的制度,主要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记录每个人在信用活动中的表现,是证明一个人是否守信的档案;个人信用评估制度综合个人的收入来源、家庭财产、负债状况、职业前景等因素,对个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认定;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预警、风险防范及风险转移和分散制度。虽然我国现有的个人征信体系自成立之初就得到飞速发展,从2006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在上海成立了征信中心并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当时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截止2008年9月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自然人数共计6亿多人。但其覆盖率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还有很大的差距。此外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存在许多不足,信息完整性等尚待完善。
其次,我国还未建立严格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由于我国在消费信贷管理上法律缺失严重,使得恶意透支、信用卡滥发行为屡见不鲜。而在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制定了一整套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对消费信贷的授信和还款、消费信贷双方利益的保护以及个人破产、违约惩戒等都作了相应规定和约束。
最后,建立消费信贷担保制度约束。国际上在对消费信贷的保障制度很健全,表现在商业保险的保障制度和政府机构提供的保障制度并行,使得许多中低收入者能够通过消费信贷满足消费需求,这也促进了商业银行信贷供给规模的增长,而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的《担保法》没有对消费信贷做相关规定,导致借款人在申请消费信贷时无法提供有效担保,银行也无法针对此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而从消费信贷补偿方面来看,我国也缺乏消费信贷担保制度。我国急需建立有关消费信贷担保制度体系,来更好地约束相关利益者,促进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促进消费金融发展的相关策略
(一)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并推动消费金融市场供应主体多元化
当前,我国消费金融市场上主体过分单一,消费信贷的供应方基本上为商业银行,而在这样的垄断经营模式下,必然导致竞争的缺乏,从而使得产品和服务均跟不上消费市场客户的实际需求。而随着2009年5月12日,中国银监会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消费金融公司将可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可经营的业务包括家电、电子产品等个人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贷款;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在2010年,我国已经先后成立若干家金融消费公司作为试点,但是这样的数量面对庞大的市场需求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下阶段,应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规模,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只有放开行业准入限制,引入更多的市场竞争者才能不断促进行业的发展。
(二)加快消费金融产品创新和经营模式的转变
在现阶段,消费信贷产品主要还是依靠传统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来发展业务,贷款申办流程不但烦琐,而且由于利率的非市场化体制和过于集中的信贷政策监管方式,各银行的信贷产品基本上都是在同质竞争。而在信用卡市场上,虽然发卡量在10年内快速增长,但是这也使得市场竞争模式极为单一,即努力扩大发卡量。而其他银行结算卡业务则发展迟缓,所以只有加快消费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转变经营模式,更有力地激发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三)加快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步伐并保障消费信贷资金的流动性
对于消费信贷资金供应方来看,发放中长期的消费贷款虽然收益较为稳定,但对资金占用率较高,随着最近一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大型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将达到19.5%的历史高位,而部分被实施差别准备金率的银行,存款准率将达到20%。这使得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因信贷规模控制和资本金问题,不得不大幅减少消费贷款投放力度。而作为本身就没有存款来源的消费金融公司而言,市场上的流动性缩紧将面对投放信贷储备不足的困境。而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通常是将这些信贷资产整合打包并投放到市场上,这样不仅有利于缓解自己面临的风险,更加有利于保持自身的流动性,从而提升整体收益。因此,未来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保障消费市场资金供应的最重要方式。
(四)构建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生态环境
目前国内的消费金融业务仍处于初创阶段,作为新生事物,其发展环境是比较恶劣的,没有成熟的行业标准和相关制度。作为政府部门应关注消费金融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制度问题,积极给予政策支持,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有效发挥其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首先,需要建立有效的信用制度。信用制度的建立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内容的信息网络,制定信用征信标准;成立消费信贷中介服务机构、资信调查咨询机构来负责收集、调查消费信贷申请人的收支、信用、人品等方面的信息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调查结果。
其次,需要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重点是信息体系的建立以及信息共享机制的形成,如将个人的税收、社保和医疗以及车辆拥有情况汇集,这样才能消除消费金融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非金融信息共享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民众的信用文化能够有力支持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
再次,需要健全消费信贷法律体系。消费信贷法律体系的重点是制定与个人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各种信息和资料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隐私。需要加强对消费者信贷机构的监管,明确规定可以收集和提供的信息,禁止类似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此外,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法,它能在最大程度上减轻债务人的负担,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结论
破除垄断,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而金融业的改革也是如此,引入更多的竞争者不仅有利于行业的发展,更能惠及整个国民经济。因此,促进消费金融的发展,不仅能有利于我国金融业体系的健康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也是有益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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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中国金融思想学说史》的出版问世,自然有助于后人治学。触动我们编著这部属于中国人自己的金融思想学说史的动因就是:为了彰显中国人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所展现的金融智慧;为了展示业内人士在推动金融事业和金融学科发展方面所做出的贡献;为了能使后人了解和把握前人在金融领域中想了些什么、说了些什么、做了些什么,也是为了给后人留下一份值得学习、思考、参照的精神财富。
中国自古就有后人为前人修史的传统,为的是让事物的发展有个回望的驻点,让过程的描述尽量符合实际,让功过是非的评价有更加客观的依据。但修史之事未必一定留待后人去做。历史是人写的,社会的人总有立场、观点、方法,如果后人对史料的把握有局限,则做出的叙述和评价就会有局限、有倾向性,甚至有偏见。再说金融思想学说史与金融业发展史应当有所不同:金融学说史是对金融理论发展的沉淀和概括,而这需要业内人士的共识,需要经历时间的检验,需要社会的评价;金融业发展史是对金融业发展状况的叙述和概括,而这不需要业内人士达成共识,不需要经历时间的检验,也不一定需要社会的评价,因为金融业发展史已经是过去发生了的事情,是既定的事实,而思想学说史是属于意识形态的范围,它是对人的思想、理论主张的叙述和概括,其叙述和概括既能反映在书面的表达中,也能反映在思想和言行里,对其意义和精华的理解往往需要提出佐证、阐释。所以,金融思想学说史的研修,一定都让后人去做未必完全正确、适合。而且事实上,已出版的西方金融学说史中已经纳入了当事人还健在的内容,例如当时健在的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货币理论,现在依然健在的哈里・马科维茨的现代资产组合理论等。
,门户开放,列强入侵伴随着西方文化的传入,其中包括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发生和发展的经济学也进入中国大门。1901年严复翻译出版了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伴随着《国富论》的出版,逐步推进了中国经济科学的近代化进程。早期中国人自己著述的经济科学多偏重于财政金融。有资料记载从到“五四”运动期间,有近20部经济科学著作出版,其中中国人自编的著作占2/3,多属财政金融类,具有代表性的有1911年梁启超著的《中国国债史》和吴琼编著的《比较预算制度论》。所以,选择这一百年评介中国金融思想学说,不仅表明中国金融学科的建立和发展要借助于西方经济学科的推动,而且也是对历史的尊重。而金融业发展的过程是,从1911年起,中国进入了民主革命时期。在这一时期中,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有相当的发展,1928-1936年是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所谓“黄金时期”,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事业逐步兴起,现代银行开始出现。
值得提出来的是,在这一百年中,历史的天空并不平静。战争改变政治经济格局,给人们带来灾难,也给人们带来启迪;运动给一部分人带来冲击,且事前、事中虽然束缚了人的思想,但事后则让更多的人思考。特别是中国提出改革开放以后,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指导下,解放思想,事实求是,给学术界带来了科学的春天。金融界在阳光雨露的照护下,呈现出学术的繁荣。我们选择这一百年作为时空界线,研究概括代表人物的金融思想学说,就是要呈现他们度过的学术生涯,走过的研究历程,取得的有价值的成就,同时要表明在中国,只要在正确的、科学的方针路线、思想的指引下,中国人是大有作为的,中国金融界蕴藏着丰富的聪明才智。借用爱因斯坦的话,也许可以这样说:“我们的目的在于用粗线条描绘出人类智力如何寻找观念世界和现象世界的联系。
本文摘选自《百年中国金融思想学说史》中绪言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法教学法律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4;G6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6)27-0225-03
随着“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两股浪潮的交织演进,金融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开设了金融法课程,进而使得金融法日益成为一门“显学”。但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金融法教学呈现出千人一面的同质化特征,教学内容泛化、零散且恪守传统金融法的知识疆域,未能及时回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以至于存在脱离实践诉求的现实倾向。本文置于金融创新视域下,审思金融法教学的弊病与局限,探究改进金融法教学的现实出路,旨在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寻求经验共识。
一、当前金融法教学的特点与问题检视
金融法是一个典型的跨部门的法规范群,内容涵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支付结算法、货币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知识谱系可以类型化金融交易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由于金融公法与金融私法交织叠加在一起,学界关于金融法的性质长期以来存在論争,金融法到底属于经济法还是属于商法抑或是独立的学科未形成统一的认知。撇开金融法的学科性质不谈,如何在有限的教学课时(金融法课程一般安排36个课时)之内,有效地通过课堂讲解向学生传达有价值的知识信息,是金融法教学面临的一大挑战。事实上,很多法学院校除了开设金融法课程之外,还普遍开设了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课程,如何确定金融法与其二级部门法之间的教学分工,破费思量。按照一般法学院系的做法,金融法教学总是按照“金融法总论—银行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样一条主线加以展开,内容的丰富性与课时的有限性决定了金融法之下二级部门法的教学不可能太深入,只能停留在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的阐述以及对主要法条的解释,且以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为主,案例分析、课堂讨论与诊所教育较为缺失。特别一提的是金融法总论,这种金融法基础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高级形式在教学中被严重忽略,给人造成的印象是金融法总论的空洞化与碎片化。在这样的教学安排下,很多同学学习了一个学期的金融法之后,只是机械地记忆了一些规则,对金融法理念与精神实质的认识依然模糊不清。
上述金融法教学的特点反映出的问题非常突出,具体表现在:首先,教学内容过于泛化,缺乏重点,难以深入。金融法的二级部门法数量繁多,不一而足,如果面面俱到,只能停留在走马观花式的介绍层面,不可能过于深入。在金融法与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课程均有可设的情况下,这种追求大而全的教学模式毫无意义,纯属教学资源的浪费。如果以金融法总论为中心,将金融法的规范定位、历史发展、特色范畴、基本属性、功能价值、基本原则、主体类型、行为方式、权义结构、责任形态、体系构成加以拓展,同时辅以制度规则和案例,则有助于形成金融法与其二级部门法的合理知识分工,能够深入到金融法的基础理论内部,教学的重点亦更为突出。金融法总论具有统摄分论、指导实践、学科自省的功能,其体系化构建并非学者们的自娱自乐,而是夯实基础理论的需要,也是学科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引。金融法教学有必要改变“重具体制度、轻基础理论”的传统模式,更多地将教学资源往总论上倾斜。当然,这需要学界齐心协力,集中力量提炼和总结出一个科学、系统且“接地气”的总论作为统领,以此来破解学术研究中“群龙无首”的尴尬局面,引领金融法学科发展再上新台阶。其次,教学方式过于陈旧,缺乏吸引力,难以形成课堂互动。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多数高校的金融法教学都是采用单一课堂讲授的方式,较少进行案例教学,更缺乏诊所式互动教学法。这种以规范主义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本质上是一种“法条主义”,注重的是应试而非能力培养。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典型金融法案例不断涌现,对这些鲜活的教学素材视而不见而固守传统金融法教科书的僵硬范式,无异于闭门造车。最后,教学理念过于陈旧,缺乏突破与创新,不利于卓越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既有的金融法教学,过于注重知识的单向传输,忽视了学生的自主性与创造性,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潜能。在自媒体时代,单向知识灌输的教学方式已经难以为继,亟待反思与超越。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教师的真正本领,不在于他是否会讲述知识,而在于是否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唤起学生的求知欲望,让他们兴趣盎然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综上所述,金融法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理念均存在较大缺陷,如何进行改革,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课题。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法教学的影响与挑战
近几十年来,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带来了金融深化和自由化,金融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技术、新工具、新业务、新组织,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生活的世界。进入21世纪后,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创新异常活跃,金融衍生品大量出现,银行发起—分销模式十分盛行,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影子银行和对冲基金异军突起,围绕住房金融制度的创新如火如荼,金融创新进入到了一个新时代。作为一种创造性的破坏力量,金融创新必然带来深刻的法律变革,而天生具有贴近生活和解释实践的内在品性、以满足市场诉求和回应社会关切为己任的金融法,必然会通过理念更新与制度调适积极回应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面对与时俱进的金融法,如果教学的内容设计不进行及时更新的话,势必与实践相脱节。事实上,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浪潮已经对金融法教学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法的知识结构,导致传统金融法教学所依据的知识载体不敷适用。目前,国内的金融法教材多达百余种,但编排体系大同小异,内容构造几乎雷同,且很多章节的内容被锁定在根深蒂固的观念误区之中,未能根据时代变迁与法治发展进行同步修订。以金融监管为例,多数金融法教材对金融监管的论述还停留在十几年前的认知层面上,热衷于相关概念的界定、金融监管特征的描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类型化区分以及我国监管体制改革的同质化表达,对于2008年之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运动的最新动态视而不见,对于统合监管、原则监管、轴式监管、激励性监管、嵌入式监管等21世纪金融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更是选择性遗忘。这场危机带给金融监管的启示在于,金融监管要有前瞻性,金融监管体系要有适应性,金融监管要“长牙齿”,不能只说不做,进而启发我国要改革和优化金融监管体制,牢固树立风险思维和危机应对意识,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进一步强化行动的意愿。如果金融法教学对于最新的监管动态不予关注的话,无异于对学生不负责任。再以中央银行的职能这个知识点为例,现有金融教材几乎都是从“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银行”四个层面加以论述,对于以英国为代表的中央银行法制变革浪潮缺乏关注,对于以G20为代表的全球金融治理视野下的中央银行重新定位缺乏敏感性,对于中央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新职能没有进行必要的论述。对于本科生而言,教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根据金融的最新发展对教材加以修订,及时回应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是教材编写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第二,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法越来越多地受到金融学的影响,如何回应科际整合的挑战成为金融法教学的一大难题。如果说法学注重稳健的话,金融学则具有敏感的特质,它总是率先对金融创新作出反应,将金融创新成果纳入自身的思想谱系并渐进性地作为自身的知识传统。传统的金融法研究偏重于概念法学、注释法学和解释法学,传统的金融学研究偏重于金融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均衡分析,两者长期处于割裂状态,但在新的时空背景下,二者需要从割裂走向联姻,共同解决金融改革与发展中的结构性难题。金融法教学承载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将最新的实践动态展示给学生,提高他们的问题意识,激发他们的创造性,这就要求授课老师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扎实的跨学科知识积累以及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逻辑分析能力。
此外,金融创新不断催生出鲜活案例,如何将其纳入金融法的教学流程,同样是个亟待思考的现实问题。例如,在讲到信托设立问题时,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作为我国收益权信托第一案是个绝佳案例素材;在讲到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时,海富投资对赌协议案是个绕不过去的经典案例;在讲到商业银行破产时,英国北岩银行破产案非常值得深入剖析。此外,互聯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引发的争议案例、民间金融异化与扭曲引发的系列案例、大数据交易与区块链引发的新型金融案例均值得嵌入课堂教学之中。将丰富的案例引入金融法课堂,需要教师在课前进行精心准备,寻求案例与相关知识点的契合之处,引导学生关注案例背后的法理与逻辑,将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高度,进而提高教学效果。
三、金融法教学回应金融创新的路径展望
在金融创新滚滚洪流的不断冲击之下,金融法制结构性变革的时点已经来临。所谓金融法制的结构性变革,不再是针对个别条文的修修补补,而是着眼于对全球经济竞争的适应性而进行的理念更新和制度重塑。面对金融创新复杂而深刻的影响,金融法的教学模式必须作出改变,将应试导向型的教学理念转变为能力培养型的教学理念,更多关注市场,更多运用案例,更频繁地进行课堂讨论,将金融法课堂打造成为砥砺思想、启迪新知的舞台。为此,金融法教学必须在以下方面进行深度变革。
首先,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为主线,将金融法的知识结构进行重新优化配置。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危机史,金融创新往往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线,金融监管旨在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但有时会诱发新的危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既存在互动关系,也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和健康稳定的发展。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为主线,完全可以把金融法的知识框架进行有机整合。将这些问题穿插在教学过程中,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想象力,提高其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组建“金融创新案例库”,推广金融法的案例教学,强化金融法课堂教学面向实践的适应性。金融世界瞬息万变,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将鲜活的金融创新案例纳入课堂教学,可以极大地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金融法教学在关注境外国家和地区金融案例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关注国内发生的最新案例,通过案例讨论提炼金融法制的义理和精神,阐释金融法制的理念与制度,分析金融法制的程序与运作。组建“金融创新案例库”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得益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数据库搜索的便捷化,操纵难度并不大。以炙手可热的互联网金融为例,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网络平台借贷、互联网保险理财、网络货币等领域出现的新案例不胜枚举,且多是由金融创新所引发,难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得到圆满解决。建议以学生为主体,由其进行案例搜集、分类,然后在课堂上分组讨论,教师进行点评总结,课后由学生以小论文的形式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普遍性采取案例教学,意味着金融法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都要进行相应调整。金融法教学模式的这一转变,是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的有效途径,更能够有助于培育学生的求知和创新精神,促使其自主学习、独立思考,提高其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最后,金融法教学应当注意跨学科知识的运用,尤其是经济学(金融学),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作为科际整合的产物,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带来了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它不仅形成了开放的理论体系,而且为法学和经济学提供了若干创造性的思想源泉。时至今日,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博弈分析、公共选择等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几乎可以应用到法学的每一块领域。金融学作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自然被裹挟到经济学“攻城略地”的历史征程中,法律金融学的发轫与勃兴无非是法律经济学在金融领域的投射而已。走过了制度变迁与知识进化的金融学,不再偏安于金融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均衡分析之一隅,而是将视野拓展至了融资结构、控制权配置、股利政策、并购接管等领域。在“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扩张下,金融法首当其冲成为经济学成功征服法学的“殖民地”和推行其方法论的“伊甸园”。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引入金融法的教学,能够摆脱从概念到规范的传统金融法教学思路,锻炼学生的交叉学习思维,拓展其知识范围和学术视野。有理由相信,经过金融法知识结构的重新配置、案例教学模式的引入以及法律经济学思维的运用,金融法教学将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课堂,实现蜕变,迎来新生。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税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6页
[2]乔安妮·凯勒曼、雅各布·德汗、费姆克·德弗里斯:《21世纪金融监管》,张晓朴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序言第13—14页
[3]李安安、冯果:《公司治理的金融解释——以金融法和金融学的科际整合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