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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适应经济振兴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均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促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法制、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实施本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不得越权增设行政机构,不得越权设立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越权提高管理机构或单位的级别,不得超编配备行政人员,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第八条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没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干涉民事行为。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解决。
第十条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第三章行政决策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带头讲求诚信,作出的招商引资承诺、或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政策措施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或办公部门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凡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再提请会议讨论或签发。
第十四条对各种类型企业应提供同样的服务和保护,不得因所有制、规模、效益的不同而实行差别待遇。停止对企业实行重点保护、挂牌保护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做法。
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及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应实行招投标制度。行政机关或执法人员不得越权干涉资源类许可、工程招投标、项目选址等活动。
第十六条依法处置各种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不得因个别企业有违法行为或发生安全事故而对全行业实施停产、停业处理。
第四章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创造条件,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统一、联合或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办理或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推进电子政务进程,努力创造条件,使申请人能够通过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查阅政务信息,办理申请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十条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或向其提供有偿服务和接受指定服务的要求,不得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其他与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以外,停止对许可证件的年检。
第五章行政收费
第二十六条市、州政府及其以下行政机关制发的文件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本省自行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设定的,应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缴费人和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幅度的,原则上按下限收取。具体标准应由收费单位统一确定,收费人员不应有自由裁量权。严禁分解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对象、期间、频次。对应该分期、按次收取的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征收。
第三十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和直接从事收费的人员必须分别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或《行政执法证》。对不出示个人证件的收费行为当事人可以拒付。
第三十一条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范围、标准收费或强行提供服务而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依据,不得委托下属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或接受指定服务的方式办理。
第三十四条实行收费告知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收费所依据的文件,并出具收费告知书(也可在收费票据上载明),向当事人告知收费的依据、范围、标准、对象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收费告知书样式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并在报纸上公布。
第三十五条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要在公开举行价格听证会后由政府定价。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一律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审计、会计、评估、律师、招标、建设监理等中介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脱钩。
第三十七条禁止行政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没有法定依据而强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人力、物力或财力。
第三十八条禁止行政机关随意举办要求企业参加并收取费用的各种培训班。有法定依据必须举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强制购置、更换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费用的设备、设施时,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处罚及收费所得款项应全额上缴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执法单位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各执法单位的经费支出应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以收费、罚款作为经费来源。
第四十一条不得强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订购报刊、书籍、杂志、音像制品;不得强制要求参加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不得强制要求参加广告宣传、评奖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商业保险。
第四十二条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会费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执行,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把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作为追求的目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可能实施或正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或予以制止,不得为追求罚款数额或实现其他目的,放任或误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违法。为追求罚款数额,放任或误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违法或失职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执法部门不得给所属机构、下属单位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不得把罚款同个人收益相联系。
第四十五条省政府所属部门应结合执法实际,细化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
第四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组织听证。违反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应当正式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向当事人告知救济权利。
第七章行政强制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不得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物品,冻结、强行划拨银行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物品时应向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具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必须载明: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定依据;查封、扣押物品的清单,处理办法,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实施机关、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第五十一条需要由行政机关保管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对物品的安全负责。因管理不善,造成查封、扣押物品损坏丢失,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赔偿。
第八章执法检查
第五十二条执法部门自行组织执法检查,应编制检查计划。执法部门年度检查计划,应先经法制部门审查,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没有列入计划的执法检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五十三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可以进行随机检查以外,其他检查都应纳入计划。执法人员进行随机检查,应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批准。
第五十四条对同一事项可由几个部门进行检查的,原则上应确定一个部门或由几个部门联合进行检查。企业就同一事项在3个月内已接受执法部门检查的,可以不再接受其他相同部门不同层级的重复检查。
第五十五条执法部门进行检查不得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陪同,不得由企业安排就餐,不得接受企业的其他服务或馈赠。
第九章政务公开
第五十六条大力推行政务公开。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要把本机关制发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通过报刊、网络、阅览室或公示板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允许复制,并认真解答公众的询问。
第五十七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有权查阅与其申请行政许可有关的资料,行政机关不得拒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于每年初编制并公布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第十章法律救济
第六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无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时,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政府负责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负责转送的政府不得推拖。
第六十二条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由有关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机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因法律、法规、规章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改变行政机关的规定、命令,或变更、撤销行政许可,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行政机关给予补偿。
第六十五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不得因身份、住所等因素对当事人进行袒护或歧视。
第六十六条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应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经营性活动分开。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不得接受拆迁人的委托实施拆迁,不得从中谋取利益。
第六十七条对影响重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仲裁案件,政府或部门领导应直接参与办理。
第十一章组织领导
第六十八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第六十九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定期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每年召开一次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第七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依法行政情况的考评,考评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干部管理职权的相关部门通报。
第七十一条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政府所属部门向本级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底报告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七十二条推进依法行政应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就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作一次报告。
第七十三条各级政府每两年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或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受理群众举报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应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法制部门。
第七十五条认真办理群众的投诉举报。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监察、法制及其他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政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必须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对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由有关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有关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或其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岗位职责
*区监察局内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理室、执法监察室4个职能科室。
(一)局内各职能科室
1、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的有关工作;起草和审核工作计划、报告、总结、领导讲话和有关文件;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保密、机要通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等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宣传党风、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
2、纪检监察室:检查并处理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负责下级监察部门所查案件的督促、协查和业务指导;定期分析查案情况,并结合查案,起草典型案例的通报。
3、审理室: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综合分析和反映检举、控告、申诉情况及突出问题;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向承办单位移送、交办检举和控告、申诉件,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基层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审理由区监察局直接查处或需报请区政府批准的违反政纪的案件、报市监察局审批的案件、下级政府或监察部门报请审批的案件;受理区政府、区监察局审批的以及上级政府、监察局批准的案件中监察对象对监察决定不服和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受理按规定应由区监察局复审、复核的案件;负责受处分干部的跟踪教育工作。
4、执法监察室:对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情况及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执法、监督部门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组织开展全区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和建议,拟定有关制度和规定,组织推广经验;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全区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协调廉洁自律专项清理工作;开展全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二)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衡山路8号*区管理中心21楼。
举报电话:*;行政监察举报电话:*
(三)内部管理制度
为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局还制定了议事规则、会议制度、办案工作纪律、联系点制度、文件起草及印刷制度、文件传阅制度、印章使用及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廉洁自律规定、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制度。
三、服务承诺
1、依法行政,办事公正。本着对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公正处理每一件公务,做到生人与熟人一样对待、群众与领导一样对待、内部与外部一样对待。
2、举止文明、环境整洁。树立“人人都是服务形象,个个都是投资环境”的理念,自觉创造和维护开放、高效、诚信、文明的服务环境。
3、为政清廉,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秉公办事,不拘私情,严格遵守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实行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应向办事者告知经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受理人应认真办理相关事项,或负责衔接、联系相关部门解决服务对象提出的相关问题。
5、实行办事时限制度。
①举报: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结,特殊原因经上级批准延长至六个月;
②案件检查:立案至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特殊原因经上级批准延长至一年;
③案件审理:一般案件一个月内审结,特殊案件经领导批准延长至三个月;
④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一至三个月,一般执法监察项目年内结束,特殊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实行跨年度整治。
6、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实行责任追究:
①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效等为群众提供服务的;
②不按照规范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的;
③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的;
④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的;
1管理部门繁多,缺少相互配合高职院校行政效率低下与机构臃肿、职责不清有直接关系。目前高职院校内部少则十几个部门,多则二十几个部门,主要采取院长领导系主任,系主任领导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指导教师,一级管理一级,导致了管理层级过多,职能部门管理幅度过小,机构重叠,顶层权力过干集中,也使系部作为重要教学单位自很小,有问题需要层层请示,这也是髙职院校行政效率过低的重要原因。并且很大一部分管理人员过多的关注个人的升迁,不钻研业务。在实际工作中各职能部门相对独立,难以形成合力,实际工作中需要由几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常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不主动承担责任,导致工作完成延时或者搁置。
2管理方式落后,行政沟通不畅高职院校行政管理的日常运作主要依靠于领导者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来约束各职能部门的行为,这样的方式在规范管理秩序,保证政令畅通方面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会使下属职能部门一味的听命于领导的安排,没有精力去创新和研究,抑制了基层创造性的发挥。目前存在于高职院校的这种管理方式在决策时更多考虑的是领导满意,而没有征求广大教师的意见,行政管理的透明度不够。髙职院校行政管理应是服务于教学科研的部门,各项决策都应广泛听取教师的意见,当前存在的民主和监督流于表面的形式,阻碍了有效沟通机制的形成。
3管理制度落后,相关政策不匹配高职院校的改革主要集中于教育教学方面,对行政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直接导致行政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过于落后,目前许多高校现行的行政规章制度都不能充分适应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而且简单的把作为学校主体的教师和学生看做是管理对象而不是服务对象,管理制度缺乏人性化,这也会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4管理人员素质相对较低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事务性较强,工作繁杂,工作通常得不到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人员的认可,且一旦在工作中有所失误,就会受到责备。行政管理人员评职称难,进修机会少也成了普遍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行政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二、行政管理制度建设
对于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性“髙等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管理制度与之相应,也需要有完善的、科学的制度制定规范以及制度执行、监督规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管理制度的效力。”由此可见高职院校行政.管理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直接影响行政效率的高低,合理的规章制度是提高高职院校行政效率的保障,建立健全各项行政管理制度,也可以有利于依法治校,对于高职院校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高职院校应健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财务、后勤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制度,使所有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都能做到依章办事,逐步使高职院校的建设与管理纳入规范化的轨道,用法律手段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冲突。
三、促进高职院校行政效率的提高,重点抓好制度建设
高职院校要提高行政效率,首先应该认真抓好制度建设,形成以制度为依据,治人、治校,最大限度的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1)完成全员定岗定编,明确岗位责任。应该以制度的形式将每个岗位上固化的工作职责确定好,保证岗位职责有承办者。完善各类考核和奖励机制,将职称评定、考勤考核、奖励评优等具体办事程序、要求明确,这样既可以提髙效率又可以避免人事纠纷。
(2)加强管理信息沟通,提高办事的时效性。高职院校应该积极拓宽沟通渠道,在决策中广泛赢取各方意见,充分与师生沟通交流。行政管理人员作为领导的参谋助手应该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为领导提高详实的材料。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保证校内信息的畅通。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各项工作规定具体时限,不拖拉、不推诿。
(3)端正服务态度、构建服务型管理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人员日常行为规范,明确服务质量的衡量标准,明确实施院系两级管理,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强化对系部工作的指导,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把一定的组织人事、资源分配、财务收支权力适度下放,提高基层行政管理能力。
以中铝矿业公司豫中矿为例,当企业遇到“4050”(指40岁的女员工和50岁的男员工)员工的安置难题时,该矿领导从切实关心职工的高度出发,充分发挥“4050”员工在企业时间长、感情深、责任感强、愿为企业再做贡献的特点,在矿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编制开始实施,就同步启动了员工多技能培训、上岗联动机制。矿党政领导及职能科室,对员工的身体条件,家庭状况,工作能力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根据企业生产转移的需要和员工队伍的实际情况,将各种工作岗位的技能要求,培训计划,工作环境,全部向员工透明交底。为“4050”员工学习新技能做到尊重本人意愿,提供学习机会,满足生产需要,实行双向选择。在经过认真刻苦的学习培训后,员工们很快掌握了工作流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新区新岗建设,适应了更多工作岗位的需要,也使“4050”员工们成为企业走向未来发展的新动力
从中铝矿业公司豫中矿的事例可以看出。在企业内进行人性化的管理,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大力倡导企业的价值观、企业精神、伦理道德、职业道德、职业习惯等的管理模式,是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这种软管理、柔性管理、非理性管理和跨文化管理等管理理念,正是非正式制度成为管理的内生变量的重要表征。
长期以来,企业的效能建设一直是作为企业管理的系统工程,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赢利水平的平台上进行整合的。因此,为了保证整合过程中间,企业内各部门和员工之间的合作,就必须协调合作者的行为,对合作过程进行一定的控制,这就是我们一般意义上需要的管理及其制度规则。
然而,要进行“效能革命”,要树立“时间就是生命,速度就是效益,业绩就是能力”的效能理念,就必须把效能建设提高到管理科学的层面认识,作为一种高层次的管理形式和载体,它以提高效能为基本目标,以实现优质高效为目的,是把管理的诸多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管理活动。因此在这个管理的平台上,制度作用犹为重要。制度作为约束企业员工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它又可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在内的非正式制度是社会约束体系的重要构成,却又容易被忽视。在企业管理活动中,人们通常容易接受的是有正式制度规范的管理行为和方式:从过程上看,管理可以理解为计划、组织和指挥、协调、控制等一系列工作;从职责上看,管理就是管理者指导和支配下属充分发挥作用去完成任务;从功能上看,管理就是协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总之是人们确立目标以及围绕目标不断提高系统功效的一系列协调活动。但是,一个企业的运转效能的高低,不仅需要企业以效能为中心,强化职能分工、加强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更需要发挥员工的最大效能。在企业的效能建设系统性工程的每一个环节中,它是可以直接衡量企业效能建设效率高低,效益大小,效果优劣和能力发挥程度的因素。因此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在这里就显的十分重要了。
相对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具有自发性、广泛性、持续性、非强制性等特点。所谓自发性,是指非正式制度,主要是由文化遗传和生活习惯累积而成的。广泛性是指它渗透到企业的各个领域,调节员工行为的大部分空间,其作用范围远远超过正式制度安排。持续性是指一种非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将会长期延续,其变迁是缓慢渐进的,在变迁中先前非正式制度的许多因素经常会在新规则中“遗传”下来。非强制性是指它不像正式制度那样必须遵守,并有一套强制性的实施机制,而主要是靠主体内在的自觉或良心来维持的。就表现形式而言,非正式制度规则是无形的,它一般没有正式地形诸文字,制成条文,也不需要正式的组织机构来实施,它存在于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之中,正是这种无形的表现方式,使得非正式制度可以渗透到企业的方方面面之中发挥作用。因此,非正式制度更多的是体现了一个企业文化的底蕴和内涵,是一个企业软性管理水平的展现。
非正式制度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凝聚功能。通过风俗习惯、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形成民族文化心理,从而强化了员工彼此之间的认同感,在企业中起到凝聚力的作用。2、激励功能。非正式制度中包含了一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评价的准则,规定了员工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的基本规范。因此,一定的非正式制度总是包含着对员工行为选择的激励功能,它不仅激励着员工去做出何种选择,也给予员工选择的行为以巨大的精神动力。3、规范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起到规范员工行为的功能。这些基本功能,正是我们进行“效能革命”,树立“时间就是生命,速度就是效益,业绩就是能力”的理念,形成“速度要快”、“措施要准”、“推进要实”的良好工作作风,就必须在我们企业的管理体系中间所具备的。因此。在公司现有的企业文化建设的平台上,加大非正式制度的运用和软性管理的力度,不但对实现公司效能革命的要求,而且对在建设节约型企业中,推进长期的企业强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工资保障。
第三条市、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工资保障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和工资管理等项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按照工程进度足额拨付工程款的条款。农民工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五条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照《**省劳动合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时间等,并依法履行。
建筑企业应当在开工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
第六条总承包建筑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禁止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承包工程和非法用工。
第七条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由建筑企业以货币的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程量在1个月以上的,按照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实行月结月发;工程量在1个月以内的,应当在工程量验收后3日内全额支付。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执行辽阳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不得低于辽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可以依法自拟劳动定额。
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可以在银行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每月由银行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建设单位开工前按照不少于工程总造价4%的资金作为农名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动用工资保障金为农民工发放工资,并依法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处罚。
第九条建设单位存入的工资保障金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返还。具体条件为:
(一)工程基础完工未发生拖欠工资的,返还全部保障金的20%;
(二)工程主体完工未发生拖欠工资的,返还全部保障金的30%;
工程全部竣工未发生拖欠工资的,返还全部保障金。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评定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