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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核心制度 现代产权制度原则 现代产权制度内涵
虽然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理论界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作了许多论述,但对其战略地位、原则和基本内涵还有深入探讨的必要,这将有助于增强改革的自觉性。
一、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
1、所有制的核心是产权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度基础工作是构建现代产权制度。由于所有制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因此,现实生活中所有制各种实现形态及其发展形态,实际是表现为产权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可视为所有制的核心,那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当然就是现代产权制度。因为,我们要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然不是古典的市场经济体制,而是建立在现代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尤其表现为,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制度基础的市场经济。所以,按照经济学的这一基本原理要求,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理应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
2、按制度经济学理论,产权制度是社会经济制度结构中最核心的制度
林毅夫认为,制度可以区分为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前者是指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规则;后者则指经济社会中所有制度安排的总和。但制度安排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和一般的制度安排,因为一个经济社会的制度结构,不是所有制度安排随机的、简单的加总,也就是说,在制度结构中必有一个或几个作为基本制度安排起决定作用,它(们)决定和影响其他一般的制度安排及其性质和功能,从而决定了该制度结构的构成和性质,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现实中的制度变迁问题。从经济的制度结构来说,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看作两种不同的经济制度结构。而所有制或产权制度,则是制度结构的基本制度安排,它决定并影响着其他一般制度安排。例如,在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里,由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安排的形成,更精确地说,是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并影响了其他一般制度安排的变迁和形成,从而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结构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结构转变。所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就是要改革传统计划体制的产权制度这一基本制度安排,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
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与现代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农业社会的权利制度,是以身份权、土地产权为中心的;工业社会的产权制度,是以机器、设备、材料等物质资本的产权为中心的。虽然我国首先需要完成工业化任务,重视物质资本产权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历史的发展趋势,即一个越来越以人力资本产权为中心的世界经济社会的形成。为此,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就必须充分体现每个人自由的选择权、流动权、就业权、劳动权、创新权,以及享有劳动(包括一切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创造的一切有形和无形成果的权利。
2、建立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
既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在此基本制度规定下的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产权制度,就必须体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因此,要建立的现代产权制度,在结构上必须是国有产权、集体产权、社团产权、法人产权、私有产权、个人产权、混合产权等多种不同产权,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联系融合的产权结构。所以,我国既要学习发达国家的产权制度,也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允许和鼓励各种形式的产权制度创新,尤其是各种混合产权制度的创新,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
3、建立必须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法治要求的产权制度
所谓的现代市场经济,是一个以高度发达的分工和专业化,密切合作和充分竞争为本质特征的复杂经济体系,也是由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易活动组成的经济体系。在这种经济体系中,一切分工和交换关系,都必须建立在由国家提供第三方的产权界定和保护的基础上即法治的基础上,而不靠传统的身份权关系,如血缘关系、同乡关系、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来维系的。因此,我国的现代产权制度,首先要在宪法的层次对所有的财产即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无论是有形的财产还是无形的财产等等,都必须给予明确的界定和保护,同时还需要严格划清政府公共权利与公民私人权利的范围边界,以防止公权侵犯私权。其次,由于这种现代高度非人格化交易关系,而使得各种交易纠纷十分复杂,因此必须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否则,产权的第三方保护将是不可能的。
三、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关于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决定》已概括为四句话:“归属清楚、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但除了这四条以外,还需要增补很重要的一条,即“选择自由”。另外,“归属清楚”不如改为“界定清楚”似乎更准确些。因此,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界定清楚,权责明确,选择自由,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1、界定清楚
将归属改为界定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归属在我们的通常理解中,是指财产归谁所有的关系,很容易把它理解为狭义的所有权,从而不利于各种产权关系的把握。二是把它理解为广义的所有权,但这种归属,只涵盖了作为产权的客体与主体的归属关系,难以表达产权的行为边界含义,在现代产权制度中十分重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界定清楚的产权,应是具有人格化的产权,也就是说,产权要明确界定在有行为能力的主体上。这不仅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公有产权来说或许更重要。在现代市场经济里,交易中的产权更多的是表现为法人产权的行为。法人是法律认可或规范的有独立人格的团体组织,因而,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团体组织。但是,我国的公有产权,虽然归属十分清楚,如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但是,由于它们不具有这种人格化主体的性质,因此在人格主体上即行为主体上却是界定不清楚的,从而导致交易关系混乱,并为个人侵吞公有产权提供了便利条件,这种不具有行为主体的产权特征,也正是我国国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效率不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而且,只有界定了人格化主体的产权,才能够权责明确。
2、权责明确
完整的产权,显然还包括利益,因此,这里的“权”即权利,涵界了相应的利益,所以,完整的表述应为:权责利的明确。其次,权责明确,只是一个简略的说法。也就是说,现代产权制度,不仅要求在权责利上有明确的、具有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而且,权责利还应是对称的,即多大的权力必须与多大的利益,及多大的责任相对应。否则,不对称的权责利将导致权力的滥用,逃避责任,利益分配不对等,从而,产权起不到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实际上,产权制度的效率与权责利的对称性是正相关的。所以,权责利最大限度的对称性,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
3、选择自由
为什么要增加这一特征?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分工和专业化的社会,每个人只能掌握极片面的一小部分知识,因此,个人最清楚自己范围所及的事情,从而作出最有利的选择。在每个人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市场便把这分散的知识汇集起来形成价格信息。而这样形成的价格机制,才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所以,有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在社会习惯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具有选择做什么、不做什么和怎样做的自由权,这是现代产权制度不同于前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前现代,因各种国家权力和各种封建特权的种种限制,产权主体的选择是不完整、不充分的,因而他们的创造性也相应受到限制。目前我国就存在类似的限制,例如银行等行业,只对国有企业甚至外资开放,而限制民营企业进入。实际上,现代社会,尤其在知识经济时代,如果产权主体充分自由的选择权被抑制了,那么创新的源泉也将同时枯竭。美国硅谷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由于那里的人们限制最少,他们在合作和竞争中都享有充分自由的选择权,从而才可能在无数的“试错”中筛选出具有商业前景的创新技术。所以,我国要建立的产权制度,也应具备这一现代特征。
4、保护严格
产权仅界定清晰还不行,它在各种交易关系中还必须得到严格实施才有意义。马克思也说过,所有权必须实现,否则毫无意义。怎样得到可靠的产权实施,这就必须有严格的保护。虽然传统社会的产权实施可以靠亲缘关系,熟人关系,伦理道德,甚至建立个人武装来维系,但在现代社会,产权的实施主要靠国家的法律来保证,而且,只有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产权的实施才是严格的、可靠的、具有效率的、公正的。所以,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
5、流转顺畅
流转顺畅是指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特征。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效率往往会高于以往的社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该社会能够“地尽其力,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每一资源都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用经济学术语讲,叫资源最优配置。那么,为什么资源能够得到最优配置?这就得益于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例如,同样一元钱,在自己手中只能购买价值一元的消费品,但在企业家手里,它却能为社会创造出10元,甚至百元的财富来。但是,如果这一元产权不能充分流动和交易,那么就到不了企业家手中。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也是现代社会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在前现代社会是没有的。因为,不仅产权有种种限制而迈不开步,而且也没有现代这样发达的统一市场。所以,建立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意味着要打破我国目前地方、部门分割和封锁的市场状况,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
[2] 程启智:内部性与外部性及其政府管制的产权分析[J].管理世界,2002(12).
[3] 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文版)[M].上海三联书店,1991.
【关键词】技术创新 创新资源 产权激励
一、引言
技术创新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原动力,对于推动企业和产业的发展以及一国经济增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种创造知识的活动,技术创新的进行是和一定的激励制度密切相联的,产权激励通过确定创新者与创新成果的所有权关系来推动创新者的创新活动,是最经济、最有效、最持久的激励制度。熊彼特在其创新理论中,把与企业紧密相关的制度视为给定的外部条件。但在科斯和诺斯的探讨中,产权制度不再是给定的外生变量,而是探讨经济现象起源、变迁和作用机制的重要研究对象。诺斯将创新者的个人收益率尽可能逼近社会收益率的制度安排看作西方世界兴起的根本原因,并指出“技术进步率的提高既缘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又出自发明者有能获取他的发明收益的较大份额的可能性。托马斯和艾尔奇安认为通过产权制度的安排,赋予社会成员对于特定资源排他性使用的排他性权利,并以此提供创新激励。
国内研究认为,产权制度对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表现在三方面:有效解决技术创新溢出的外部性问题;改变人们的价值取向,使创新成为一个社会的风尚;改变了资源的配置情况,使资源流向创新活动。
本文把技术创新活动看成是创新要素合理配置形成创新产品(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创新产品再通过市场交易得以最优配置的动态过程。本文通过研究创新活动和产权制度的发展过程,阐明产权机制如何在技术创新的要素和产品市场起作用,激励技术创新的进行。
二、技术创新的产权界定
实现产权激励,第一就是要明确界定技术创新者和创新成果之间的产权关系。技术创新是一个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复杂过程,理论上讲公共领域和产权界定之间的临界点应该是:产权界定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但正如巴泽尔所说:“由于产权的交易成本不为零,对产权的界定是不完全的”。所以实际中产权界定的原则是在使创新主体的收益接近于社会收益的条件下,实现创新的组织、个人和团体之间的均衡。直观而实用的总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更大的一方,得到的剩余的份额也该越大。
三、产权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
技术创新成果也具有商品的属性。这种技术商品本质上亦不过是技术创新主体所创造的价值凝结物或物质承担者。技术创新者所获得的市场激励,无非就是技术创新成果作为商品所实现的自身价值,这就要求市场承认创新者本人对它的所有权或产权、排他性的产权制度,最大化地保障技术创新主体收益的一种最佳激励机制。
1、产权激励是技术创新活动顺利完成的基础
(1)为技术创新确立有序的竞赛规则。经济社会最大的矛盾是资源的稀缺和人们欲望的无限,同样,技术创新也含有一种稀缺资源,即创新资源,技术创新活动说到底是经济行为主体利用创新要素进行技术创新,获取创新产品最终获取利益的过程。由于创新资源的稀缺性和人们需求的无限性,任何社会都必然会发生人们为争夺技术创新资源的竞争和为分享现有资源所引起的利益冲突。如果这些竞争没有合理的规则加以规范和约束,而任意让人们随意竞争性地使用稀缺的技术创新资源,则必然会导致创新活动的无序和混乱。
市场机制虽然能较好的解决创新资源的定价问题,但市场机制还不能决定创新收益的最终分配问题,从而技术创新的利益创新的利益动机难以实现,创新行为缺乏保障。因此,有效的产权激励和约束,为技术创新确立有序的竞赛规则,是从创新要素的配置到创新产品生产,再到创新产品配置的技术创新过程完成的必要条件。
(2)突破技术创新不确定性和溢出效应制约瓶颈。由于没有历史的惯例可遵循,技术创新的产生、发展往往是不确定的,至少在技术、市场方面还存在着不确定性。如果在技术创新的收益分配方面也没有实质保护,这便更增加了创新的风险,降低了企业创新收益的预期。一般来说,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越大,创新的风险与潜在损失也越大,企业对创新的预期收益就越小,创新的激励也就越小。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相关的产权激励和支持政策的制度安排。
技术创新的产出,是一个介于公共产品和安全排他性产品之间的产品,创新成果的信息部分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创新成果的非专利性是知识溢出的结果。技术创新一旦成功,极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使创新成本支出的企业无法全部甚至大部分地获得创新收益,无法对创新者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从而弱化了创新企业的积极性。产权激励制度的安排,就是通过正外部效应内部化的方式,赋予社会成员对于特定资源排他性使用的权利,使技术创新活动得以顺利完成。
2、产权激励是技术创新的助推器
产权激励之所以有效,因为产权制度隐含着一种很好的“责、权、利”对等机制,既能激发创新者的创新动力,又能降低企业的创新成本、增加创新收益。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科研机构,在经济活动中(包括技术创新活动)必然进行成本和收益比较,只有收益大于成本的经济活动才是他们愿意从事的,如果私人收益得不到充分补偿,他们就不会有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人们是否愿意创新,对创新是否有兴趣,与人们对创新收益的预期和收益的占有比例直接相关,创新的动力取决于他们与创新成果的产权关系。产权制度之所以最能够给创新者以刺激,在于它直接规定了创新者与创新成果之间的所有关系,是技术创新的强大推动力。
四、产权激励促进技术创新的实证
技术创新热潮的兴起与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密切的联系,与技术创新密切相关的产权制度有专利法、知识产权条例、企业内部的技术创新成果产权安排机制等。
我国的产权界定和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其中包括了三个重要转折。第一个是1985年4月1日《专利法》的施行,标志着中国专利制度的成功建立和实施。第二个是为适应我国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在1992年对《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基本上达到了国际标准,在专利保护期限和范围等方面达到了世贸组织产权协议的要求。第三个是2000年的第二次修改,主要对职务发明重新进行了合理界定,并且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报酬,进一步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产权交易方面,中国专利局于1991年公布了《专利条例》,规范了技术创新产权的交易行为。
经济学界在衡量创新的投入产出时一般采用研发投入和专利活动作为近似指标,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数据容易获取和创新关系密切,而且多年来专利标准客观、变化缓慢,所以专利数据在创新分析中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本文采用专利作为衡量创新活动状况的主要指标,辅以能够较清晰的反映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的技术产品交易额指标来衡量技术创新活动的活跃程度。如图1所示,在全国的专利申请上也可以清楚的看出产权激励对专利申请和批准的数量以及对技术创新的重要性。随着专利保护法的逐渐完善,专利申请量和批准量增长速度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到2004年我国专利申请量达35380项,比2003年增长15.7%,其中发明专利190238项,比上一年增长5%。2004年专利批准量为130133项,其中发明专利49360项,都达到了历史新高。在趋势上,专利申请和批准量的变化趋势上,有三个比较明显的转折点,分别是1986、1990及2000年。
我国技术市场成交额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86年到1988年,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后的头三年,技术市场成交额有了较快的发展;第二阶段是从1988年到1990,这个阶段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产权越来越多样化,原有的产权保护措施逐渐暴露出与现实的很多矛盾,因此在这一阶段技术交易并不活跃,增长速度比较缓慢,年间平均增幅只有5.1%,在1990还出现了成交额下降的趋势;从1990年起到1999年进入了第三阶段,随着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1991年专利条例的公布,为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提供了可靠依据,技术市场加快了发展的步伐,成交额从7.5亿元增长到52.3亿元,年均增幅达38.6%;从2000起产权技术市场有了进一步的快速增长,到2004年年均增长达到62.3%,这与2000年的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有密切的联系。2000年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力度很大,专利法总共69条,修改的条文就达35条,是对产权界定和保护上的一重大举措。
在技术创新最活跃的在信息产业中,产权制度对创新活动活跃程度的影响非常突出。专利制度作出重大修改的2000年,信息产业销售收入达163亿元,比上年增长73.5%,增幅为历年来最高。最为明显的是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国务院在2000年6月颁布实施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主要从软件产业的人才培养、收入分配、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产权角度对软件产业中的技术创新进行激励,极大的鼓舞了我国软件厂商和软件工作者技术创新、开发自有知识产权软件的热情。如图1所示,在2000年这个时点上,无论是信息产业的专利申请和批准量,还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都有了飞速增长。仅2000年下半年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平均每月受理量就相当于该中心1992年、1993年、1994年三年平均的年受理量。计算机软件登记势头迅猛。2000年全年计算机软件登记数量达到3383件,与1999年软件登记量的1577件相比,增长了115%。
五、结论
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密切相关,明晰有效的产权制度加速了技术创新活动的进程。由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明确地界定和保护产权,是在创新资源稀缺和人类的需求无限的矛盾下,为更合理的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稀缺资源的必然选择,是技术创新激励的最佳形式。
【参考文献】
[1]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2]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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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艾尔奇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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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学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7.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经济增长、积极影响、消极影响、问题分析、建议措施
引言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影响的许多问题也就随之而来。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所起到的作用,有些是积极的,有些却是消极的。笔者就此发表自己的一些拙见,望与同行一起探讨。
一、对经济增长的积极影响
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是一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国家间经济增长水平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水平的差异。
笔者以为,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国经济基础制度之一,一定是以促进经济增长为最终目标的。其积极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激励创新和发明
激励创新和发明是知识产权制度最直接的目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作者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性的权利,以激励对知识创新和技术发明的投入。
由于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特性和较强的外部性,其研究开发成本往往比较高,但是模仿生产的成本却很低,这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导致创新者无法从自由市场中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因此,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给予作者一定的垄断性权利,才能让其回收投入、取得收益,进而激发其进一步的创新。知识产权制度正是通过对新产品的消费者收取垄断价格来为创新者提供激励的。
2、捉进技术扩散
知识产权制度捉进技术扩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货物和服务国际贸易、跨国公司的FDI、技术和商标许可。
大多数关于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扩散的研究表明:尽管存在三个技术扩散途径相互替代转化的情况,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显著促进技术扩散的途径。比如:对我国的进口额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之间的相关性实证分析结果可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进口额呈显著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的国际贸昌。此有力的验证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FDI之间的显若正相关关系。
3、促进信息的获取和传播
专利制度以公开技术信息为条件而赋予申请人专利权,这大大地加快了信息的扩散,方便了公众对信息的获取,避免了重复研究,使大量的改进发明不断涌现,最终促进了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通过发明的公开,公众就能获取相关知识,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发明就不会产生或者产生得更晚。技术知识的公开主要体现在出版的专利文献中。多项研究证实,只有约10%. 15%的专利文献中的技术知识能在技术期刊等其他技术文献中找到,这充分说明了作为信息来源的专利文献的重要性。
二、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消极影响
在适宜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能发挥其上述重要的积极作用,必然能给经济增长带来潜在丝长期收益。然而,知识产权保护也会引发经济和社会成本的增加,对经济增长具有消极的影响。而且,在发展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往往会在短期表现为负效应。其积极影响往往迟于消极影响的出现,其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
1、 垄断价格方面的消极影响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的不利影响之一表现在:它会给予权利人更强的市场地位,易于形成垄断价格,造成短期内杜会消费水平的下降和消费者福利的恶化。就其本质来看,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了权利人对其创造性知识成果拥有垄断权,并用法律手段保证这种权利的实现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品向社会公开、传播,从而取得经济利益。
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垄断权性质,权利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为迫求利润最大化,极可能扩张垄断权利,垄断权利的扩张势必以牺牲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代价,影响全社会知识资源的增长,对经济增长产生消极作用。
由于发达国家市场体系完善、市场竞争充分,因此,垄断价格的形成及其带来的副作用相对来说不会很强。但是,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市场体系不完善,因此,极易出现知识产权滥用,形成价格垄断。特别是在专利方面,加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使专利权人获得的相对市场优势大大超过在发达国家能获得的相对市场优势。因此,这些专利权人往往会在关键的技术领域减少生产销售数量,造成供小于求的关系,从而形成垄断价格。
笔者以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致使本国物价上涨的幅度取决于以下四个因素:(1)市场结构:包括市场上与专利权人竞争的本国及外国厂商的数盒、市场进入和退出的自由度、产品的质量差异和贸易的开放度等。总的来说,竞争激烈和竟争形式以价格战为主的产业受知识产权制度变化的影响较小。(2)需求弹性:产品需求弹性随时间、产业和国家的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异,通常需求弹性越大的产品受知识产权制度变化的影响越小。(3)价格管制。(4)反垄断政策:反垄断政策可以规制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这有利于企业的良性竟争和经济的长期增长。
2、技术模仿、获取、使用成本增加
加强知识权保护往往会导致减少获取技术信息的机会,即不利于知识产品的传播与扩散。强知识产权保护之下,仿冒、复制将被禁止,通过模仿获取技术的成本大大提高,技术使用者不得不支付知识产权许可费用,这会导致使用技术的成本也大大提高。因此,发展中国家为获得技术将要支出巨额外汇,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就会得到更多的国际租金转移,模仿的最大障碍可能就是知产权保护制度。因此,对于主要依靠模仿取得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强知识产权保护减少了其快速发展的机会。
3、管理和执法成本增加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接轨,是发展中国家必须履行的国家义务。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与国际接轨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制度建设、实施和管理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对审查员、法官、律师和行政官员的培训.以及运行各种机构的费用。
其中,最大的成本是大量的科技、工程和法律人才投身于复杂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系统中的机会成本。因为在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缺乏,造成科技体系不健全,科研人员的待遇相对较低,导致科研人员人心不稳,大量高技术人才外流。由于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规模主要与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法制建设程度和司法效率相关。因此,贫穷和法制落后的小国更难以承受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成本。
4、劳动力就业减少,就业压力增大
在某些发展中国家,大量劳动力就业于从事仿甘、盗版等知识产权浸权的行业,有的甚至已经形成完植的产业链,这样就在这些非法领域中聚集了大量的劳动力。所以,如果这些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并且加强法律的实施程度一个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经济活动中校仿率的降低,效仿和盗版行业必然会被削弱,甚至消灭。因此,对于那些想实行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制定者来说,这种对劳动力的再安排问题构成了一个严搜的挑战。因为由此造成的失业问题在短期内对一国的经济增长可能足不利的,甚至有可能选成社会的不稳定。
5、知识产权滥用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机制赋予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的垄断权利,这就可能导致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谋取超额垄断利润。因知识产权滥用而形成的市场垄断在知识经济时代己经成为垄断的主要因素。
任凭知识产权滥用而不加以规制,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和信息扩散的公标就难以实现,最终有害于一国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知识产权滥用必将导致国家资本配置的扭曲、中小企业竞争力的下降、社会福利状况的恶化、对创新激励的减弱,进而阻碍全社会技术进步水平的提高。
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最终影响是上述两方面影响的综合。如果积极影响的效果强于消极影响的效果,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最终效果就体现为促进作用,反之,则体现为阻碍效果。
三、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分析并存在的问题
笔者以为,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一些消极影响却先行显现。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有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增长水平低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以发达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理论上,知识产权制度必须符合经济增长水平,否则,可能会阻碍经济增长。因此,经济增长水平的高低是决定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产生消极影响的内在原因之一。我国是一个与一般发展中国家有所不同的、拥有一定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工能力比较强的快速发展中的大国。作为上层建筑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否则就有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消极影响。
2、市场机制不完善
市场机制就是价值规律的作用机制,是市场机体内价格、供求和竞争等因素之间互为因果、互相制约的联系和作用。市场机制是知识产权制度赖以生存和运行的基础,如果市场机制不完善,就势必会影响知识产权制度的良好运行,限制知识产权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反而突显出消极影响。
目前,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特别容易产生对市场化改革取向的不科学认识,甚至产生对市场机制的怀疑、否定,以及对计划经济的怀恋、肯定,这种错误的主观认识必然使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发挥无法得到保障。
在客观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流通市场并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中国经济中产业结构矛盾日益突出,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非常明显,市场现有的行政化计划性色彩使市场机制具有滞后性,市场未能充分发挥对资源配置的功能,企业在市场中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不健全,缺乏金融合作平台的多样性,缺乏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以致未充分激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建设和交易平台建设的滞后性,以及与知识产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开放、有序、健全的市场以及不断完善的市场机制,是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增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基础平台。
3、研发投入不足,创新能力不强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经济增长水平相对较低、资金缺乏,从而在研发投入方面存在不足,阻碍了创新能力的培育和提高。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以保护创新成果为手段,以实现激发创新、促进发展为目标的。所以,研发投入的不足和创新能力的欠缺必然导致无法充分享受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
4、知识产权运用管理能力不强
知识产权是当代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之一,只有将知识产权付诸实施、精心经营,才能实现其价位、发挥其功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才能得以真正发挥。
5、知识产权行政司法机制不完善
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必须以知识产权法的充分有效执行为基础。目前.,国知知识产权法制体系还不健全、不完善,难以保证知识产权积极作用的发挥。
四、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的理论和实证分析结论,笔者以为优化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应遵循以下建议:
1、以国家利益为基本原则
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既是构建和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又是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所应遵循的总原则。知识产权制度一定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实现知识产权强国。
2、知识产权制度需与国际接轨。
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产物。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发展中大国,我国一定要主动与知识产权规则的国际化接轨,符合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最低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同时,我国要积极参与制定或修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各国及国际组织的交流和合作,以掌握主动,维护国家利益。
3、知识产权制度应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
知识产权制度本质上是增进国家利益的制度工具,具有激励知识创新、推动知识传播、促进知识利用和增进经济发展的功能。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应该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所选择、循序渐进,合理适度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在发挥其积极的制度功能的同时,也带来了滥用知识产权、阻碍公共健康等负面影响.优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对知识产权权利加以适当限制.禁止知识产权滥用,以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收益的最大化。
4、知识产权制度应符合我国基本国情
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于国外,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应该根据本国的国情确定,不但考虑到我国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国情,还要顾及到我国地区发展失衡的现实。
我国的经济社会体制不同于国外,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就应具有本土特点,我国具有不同于国外的本土优势资派,知识产权制度应作出适当安排,给予必要保护。
5、知识产权制度应与市场接轨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开放、有序、健全的市场是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增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基础。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利用的市场化建设,消除现有的行政化计划性色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禅配置的功能,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理论上,经济增长水平决定知识产权制度,即知识产权制度必须符合经济增长水平,否则,可能会阻碍经济增长。笔者以为,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短期静态上会增加社会经济成本和减少社会福利,但在长期动态上必然会促进经济增长。这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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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杜江.外国直接投资与中国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世界经济,2002,(8)
[关键词] 财产权 劳动能力权 添附
一、添附制度的存废――我国物权立法中一个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出台确立了我国财产权的基本制度,该法规定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核心问题,不由得立法者不慎之又慎。因此我国的物权立法采取了比较保守的态度,部分存在争议的制度被废弃,添附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添附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其意义在于当添附而形成新物时,确认新物的所有权归属。自罗马法以降,添附制度在大陆法系的物权制度中基本上均有体现。但基于添附产生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自古便存在争议,至今未有定论。现代民法中添附分为附合、混合与加工,附合与混合的情形下,所有权归属尚易明确,毕竟二者虽有区别,但皆属物与物之结合,只在于原物是否仍可识别。各国法律对附合与混合的所有权归属意见大致相同:从主物所有权或按原物价值比例共有,丧失权利的一方可以要求所有者赔偿。而加工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如何?这成了个难题。上千年来,各国民法中对此问题意见相左:一方主张“材料主义”,即加工后所有权不发生变化,仍属原材料所有者;一方主张“加工主义”,即加工后所有权发生变化,由加工者享有新物的所有权。双方势均力敌,各执一词。
至于添附制度的具体规则,论著颇丰,本文不欲展开。转为更深层次地思考:同为添附,为何加工的所有权归属难以确定?显然,加工区别于附合或混合之处就在于掺入了人的劳动。劳动与物存在本质区别,易言之,劳动是人力,如何受“物”权法调整?此即我国《物权法》舍弃添附制度的根源所在。事实上,《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缺位,仅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中财产权制度的困境,如何妥善解决劳动与财产的关系,这不仅仅是《物权法》遇到的难题。要解决这个难题,须先回答一个基本的问题――财产从哪里来?
二、财富的来源――传统法律中财产权制度的沿革
关于财富的来源,英国启蒙经济学者洛克早在三百多年前即提出,“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这种观点被称为“财产权劳动学说”。其后,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人总结前辈的观点,得出相似的结论。马克思对他们的理论进行了批判地继承,提出了劳动的二重性――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而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并最终完成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在如此多先哲的言之凿凿下,虽仍有学者提出反驳,但对于财富的来源,我们至少可以肯定,劳动是创造财富不可或缺的。因为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使它们成为民法上的“物”。然而令人费解的是,既然劳动已被发现是财富的来源,至今在财产权制度中却鲜有提及。也只有在前文所述的加工情形下,才偶有法律认可掺杂在他人之物中的劳动可享所有权。是立法者没有意识到,还是刻意回避了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找出答案。
1.传统财产权制度对劳动的漠视
古代社会劳动与财产(主要是土地)实际上是相分离的。易言之,有产者不劳而获,劳动者一无所有。奴隶制社会,劳动者――奴隶本身只是一种财产,不具备人的能力,更不存在财产权利。封建社会劳动者虽人身独立,但农民耕种土地,却无法享有这块土地,它已归地主所有。可见,古代社会统治者不可能立法保护劳动取得所有权,因为他们就是靠剥削别人的劳动获得财产。
近代资本主义发展以后,社会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此时劳动创造了国民财富的绝大部分已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但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占人口比例绝大部分的工人辛勤劳动创造了绝大部分的国民财富,却被极少数的资本家霸占,工人所获得的只是(相对其创造的财富而言)微薄的工资,无法享有与其劳动创造相等的财产。
既然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学家已经意识到劳动对国民经济的决定性,却为何在法律制度上没有体现呢?是立法者太过愚钝,还是太过狡猾?答案显然是后者。事实上,从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开始,资产阶级立法者就已经开始意识到保护劳动能力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西方发达国家的劳动法发展至今,已能从可以想到的各个方面保护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保证劳动能力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但再完善的劳动法,也不可能规定劳动者享有自己的劳动果实。立法者只是在打“球”――我保护好你们的劳动能力,你们就能生产出更多的财富给我享用。当然,劳动法使工人的生活得到了很大改善,但立法者仍回避了核心的问题――劳动创造的财产权。这也是为何众多经济学家很早即已将劳动力视为财产,而法律制度却对此 “退避三舍”。
2.现代财产权制度对劳动财产权的认可
直到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提出系统的“人力资本”理论,虽然他当时只是用人力资本来论证加大教育和研究经费的投入,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但人力资本这一概念得到重视,并逐渐在立法上体现。比较典型的就是此后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可以为公司提供劳务的形式换取股权,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人力资本入股。
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对应,是凝结在人体内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术、能力和体力的总和。人力资本就其实质而言,就是人的劳动能力。近百年来科技迅猛发展,新增加的财富绝大多数是由人力资本投资所提供的,只有少数来自物质形态。英美公司法中人力资本入股的规定,就是新兴集团与传统集团在法律上的利益博弈。但在资本主义法律中,对劳动财产权问题只是极小范围的妥协,毕竟能以劳动力出资的群体仍是少数“精英”。普通民众要想获得劳动财产权,恐怕还需要长期的斗争。
三、以人为本――我国法律中财产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1.现行财产权制度的审视
近年来,我国重要的政策性文件中均已明确要求提高全民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可见,国家政策也已经意识到劳动创造财富的重要性,但是还需要从法制层面具体保障人民创造财富的劳动能力权。基于前文对添附制度的剖析,如要类似《物权法》的传统民法去保护这种权利,显然只是强人所难。民法不调整财产的分配关系,而是财产分配完成后的归属、流转关系。因此民法所称物或财产,局限于人体以外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将劳动力强加进去,必将造成民法体系的紊乱。
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财产权制度,是以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的一套周而复始的完备体系为基础,辅以少量的公法规范。上千年的历史经验证明,作为商品经济的保护神,民法的地位不可动摇,也无须动摇。但在坚持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同时,也须用发展的眼光看世界。近百年来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市场经济中新型财产关系不断涌现,仅仅依靠传统民法的调整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新形势。虽有学者提出民法的“现代化”,但民法毕竟不是万能的,面对本文提出的问题就只能选择回避。
2.新型财产权制度的构想
因此要突破困境,就必须在现行财产权制度的基础之上,平行搭建一套新型的财产权制度作为补充。这就是由经济法调整劳动能力创造关系劳动能力竞争关系劳动能力发展关系的一整套法律体系。
调整劳动能力创造关系的是企业法。这里的企业法,不同于现行的《公司法》等企业组织法,而应该是调整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因分工协作劳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护每个人获得与自己付出劳动相当的财产权,不让他们因分配不公而减损利益。
调整劳动能力竞争关系的是竞争法。现代经济的竞争是劳动能力的竞争,而非物质资本的竞争,当今企业的竞争力核心体现在技术、管理和品牌上,这些本质上都是人劳动能力的体现。竞争法要保护的就是每个企业都能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运用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取财富,不让他们因违法竞争而减损利益。
企业法和竞争法是调整第一次财产分配的法律。
调整劳动能力发展关系的是宏观调控法,如财税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第二次财产分配的法律。因为人的劳动能力存在差异,能力较低的劳动者可能在生产和竞争中被淘汰,这是市场规律的必然。但是法律应该保护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不让他们因此丧失劳动能力。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宏观调控保障劳动能力得到代际的持续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财税法也不同于目前的税收征管法――那是典型的行政法――而是通过国家层面制定财税政策,间接调控经济运行的法律。
如此民法保护既得财产(存量利益)不受侵害,是市场繁荣的基础;经济法保障创造财富(增量利益)公平分配,是经济发展的关键。两种财产权制度相互配合,并行不悖。才是我国经济赶超西方发达国家的制胜之道。‘
参考文献:
关键词: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专利
1 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的逻辑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产生,几乎是与近代科学技术的兴起同步,从科学技术发展史看,近代科学技术始于15世纪下半叶,而世界第一个知识产权的法律——第一部专利法(当时称垄断经营权保护)产生于1474年(威尼斯),这绝非偶然的巧合,实质上是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呼应的一种客观反映,是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良性互动的表现。
知识产权本身也是一种创新,是一种制度创新,因此对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之间逻辑关系的考察必须放在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这个大框架中进行,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究竟是前者决定后者,还是后者决定前者,长久以来经济学家们争论不休,正如弗农·拉坦(Vernon w.Ruttan)所占:“对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相互关系的明确理解一直是那些对发展的历史和制度方面感兴趣的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所感到困惑的,”这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即传统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仑、阿里斯的“技术决定论”,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的“制度决定论”、拉坦的“互不决定论”和政治经济学家的“辨证关系论”,要想真正弄清是技术决定制度,还是制度决定技术,追寻历史起点都是不容易的,其根本原因在于两者之间有很强的相互依赖性,首先,“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是社会经济演进的基本核心,两者都呈现出路线依赖性的特征,而且在经济增长分析的演变中,两者都经历了从外生变量到内生变量的曲折历程,其次,制度和技术都是稀缺性资源,两者的创新都需要费用,且都面临搭便车的问题,再次,“导致技术变迁的新知识的产生是制度发展过程的结果,技术变迁反过来又代表了一个对制度变迁需求的有力来源”,以上分析说明需要设置一个宽广的分析框架包括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两个方面,在这个分析框架中,无需追寻历史起点,而只需给定或假定一个起点,即类似于诺斯的制度均衡的初始均衡,如果初始均衡是技术均衡而知识产权制度非均衡,那么现存技术的任何改变部不能给创新主体带来额外收入,这时产生了“制度稀缺”,需要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激励,反之,若处于制度均衡,即现存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生活中任何人带来额外收入,那么,就产生了对技术创新和技术变迁的需求。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互动机制是非常复杂的,不能简单地用一个模式加以说明,至于两者谁起决定作用,主要视看问题的角度而定,从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来看,技术创新的决定作用不容置疑,这与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是内在一致的,从一个较短的时间来看,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何者起主要作用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在一定时期内是适应技术创新的要求的,这时,技术创新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是第一位的,而对于一个市场机制发育还不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制度的僵化往往制约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这体现在创新激励、创新空间、创新成本等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显然,知识产权制度此时将处于基础和决定的地位,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互动机制呈现不同的特点,两者的重要性也随之不断发生变化,是一个动态的,有着波动特征的连续的过程。
2 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的联动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互相影响、互相渗透、互相作用,技术创新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前提,知识产权是技术创新的产物,技术创新产生了对知识产权的需求,而知识产权制度则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2.1 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作用
曼斯菲尔德(Mansfield)所研究的样本表明,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大约有半数以上已经获得了专利的技术创新可能不会付诸实施,技术知识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①百科全书、手册、教科书;②专著和专题评论;③专利;④科技论文和技术报告,若将知识资源从可靠性、真实性和新知识的含量方面进行分析,如图1所示,新知识含量最高的是专利,可靠性和准确性也相对较高①,而技术创新需要的是新知识。
从技术创新理论体系的角度分析,可将知识分为3种类型:①用于解决问题的启发式知识;②在技术系统中用于理解技术进化趋势的知识;③关于新科学技术效应和现象的知识,知识资源从这3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如图2所示,能得到启发式原理最多的是专利,相应得到的技术效应和现象也较多,虽然,科技论文的启发原理和新效应也比较多,但与专利相比,它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较低,从以上分析可知,在众多的知识资源中,专利是技术创新的主要知识资源,这一结论已被《欧洲专利局的报告2003》所证实:“专利表达了技术问题的解;专利是用之不竭的信息资源;专利文献含有80%以上的人类科学技术知识。”
技术创新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作用,使创新主体可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中进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从图3可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对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起着重要作用,技术创新是实现发明的首次商业化应用,是科技成果商业化的过程,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的积累,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明确科技成果的权属并加以保护,促进了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创新主体可以采用有形商品进行销售的方式获取常规产品所无法比拟的高额利润,同时创新主体也可以通过无形商品(知识产权)进入市场,采取知识产权转让方式获取比有形商品高得多的投资回报率,知识产权制度使创新主体产生高额投资回报,使主体利用市场反馈信息及投资回报进行技术再创新的积极性大大提高,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以利益为核心的激励机制使创新主体形成了一个创新一高额投资回报一再创新一再高额投资回报的技术创新良性循环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植根于市场,它使创新成果鉴定和评价科学化、市场化,把创新成果的创新水平“鉴定”交给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如果人们对这个“鉴定”有异议,还可以得到法律救济,从而使“鉴定”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把创新成果经济评价的“投票权”交给广大消费者,“投票”结果就是其所取得的市场份额,这样,促使科技创新活动始于市场,瞄准市场,追踪市场,最终创新成果的价值实现于市场,使科技创新始终面向经济主战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
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如何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以便在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在技术创新模型(见图4)中,知识产权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给技术创新企业提供一些合法权利来阻止技术创新过早或过快地被全社会模仿和吸收,事实上,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保护并不仅仅限于专利这一种法律形式,在知识经济时代,将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看待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任何技术创新,都很快而且很容易被其他竞争者效仿或模仿,迅速丧失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独特特征(合法的垄断性),同样可以引入到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模式中。
2.2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的作用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因素也是如此,历史上的各种社会思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变迁都可以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轨迹上找到痕迹,但我们认为,技术创新的发展导致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调整利益分配失效产生的利益冲突,是促成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核心因素。
从图5中可以看出,由于创新主体实践对象的增加和实践范围的扩大,创新所带来的新技术成果也需要相应的法律保护,这样客观上要求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从而扩大了知识产权实体法的外延;而新技术成果是时代的产物,反映了时代的特征,新技术成果加入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使原有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特征也由于其外延的扩大而内涵不断缩小或改变,随着新技术的产生,有关知识产权法的程序条款和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体制正在不断进行调整,以达到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维持、保护与利用几个方面的程序应用新技术和适用新技术的发展,技术创新活动本身冲破了国界的限制,创新成果的研究开发、传播与使用往往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使知识产权制度所涉及的保护区域也不断由国内延伸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重要性日渐凸显,由于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技术己经成为比原材料、资本重要得多的生产要素;在现有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贸易却一直在大幅度上升,这都使知识产权在整个财产权中的地位从附属向主导转化,从而使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不断提升。
知识产权不是从来就有的,当今世界虽然在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种类很多,范围很大,涉及面很广,而新的知识产权种类还在不断地出现,但没有任何一种知识产权是在脱离一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产生的,有的不仅要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而且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过程,企业不仅要把技术创新的过程看作是一个可以不断研究科技前沿理论,解决科技难题,产生新知识并不断应用创新的知识,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的过程,而且还必须把技术创新的过程看作是一个可以不断取得更多知识产权的过程,技术创新的过程也是可以取得知识产权的过程: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可以取得大量的符合知识产权条件的技术创新成果;凡在技术创新中取得的符合知识产权条件的技术创新成果,都可依法确认为知识产权,企业不同活动过程都可能形成知识产权,而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与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相比具有很多不同点:①发明创造者的身份多为工程技术人员,如果企业想在技术创新中取得更多知识产权,必须紧紧依靠广大工程技术人员;②知识产权种类中多为工业产权,企业在任何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形成知识产权,但不同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种类并不相同,如果企业想取得更多工业产权,其最佳渠道就是开展技术创新;③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多为企业;④知识产权中的绝大多数属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一般都属于直接源于自己的技术创新,并自形成时起就属于企业自己独自占有的自主知识产权;⑤对经济发展的直接促进作用最大,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无论在哪一种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一般都能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方式和作用大小并不相同,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则是最直接的,也是作用力度最大的,就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来讲,只要能被充分地利用或实现产业化,就不仅能对经济发展产生最直接和力度最大的促进作用,而且也能在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中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对于企业要想促进经济发展,就必须通过不断坚持并促进技术创新来确保有更多知识产权的不断形成和被利用,这是国内外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经验,也是知识经济的基本特征。
3 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对技术创新行为的效应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即鼓励技术创新、增加知识存量,从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如果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当将打击创新者的积极性,降低技术创新水平;而如果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滥用又可能对知识的传播造成限制,增加成本,从而降低社会福利水平,适度的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和社会福利都至关重要,Nordhaus(1969)将专利保护度等价为保护期限,第一次指出了最优专利设计所面临的基本权衡:保护太弱无法提供足够的创新激励,但保护太强又会导致太大的垄断扭曲;借此证明社会最优的专利保护期限是有限的,通过调节专利期可以使研究开发激励及创新者占有社会收益的份额之间达到均衡的同时,社会效益最大化。
专利保护期限的设计要考虑几个相关因素,从创新激励的角度出发,专利保护期限必须足够长,使创新者得到足够的收益;从社会的角度出发,专利保护期限又不能太长,否则会影响创新成果的社会扩散;同时,专利保护期限的长短还应与专利的实际寿命相一致.如图6所示,T1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时刻,T2是产品收益正好等于成本的时刻,T3是专利最优有效保护期限期满的时刻,T4是产品寿命终结的时刻,T1T3的长度是专利最优保护期限的长度,T1T4的长度是产品生命周期;A是产品开发成本,A=B;B C是专利垄断时垄断者所获收益,其中C是垄断后的净收益;D是社会其他人从新产品中所获的收益,如果T1T3>T1T4,即专利保护期限大于专利实际寿命,则社会收益D=0,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保护期限将导致社会收益增大或减少,进行专利制度设计时,应该在有效激励创新的前提下,实行使社会收益最大化的专利保护期限,即使创新者能够得到足够的收益,又不会影响创新成果的社会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