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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审视与思考
中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归结起来,法学教育的目标大概可以分为:“素质教育说”和“职业教育说”两种,前者强调教育的普遍性,法学教育并不只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后一种强调的是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应该具有专业性和应用性[1]285,也就是通识型教育与职业型教育之争。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法学院都采用的是第一种学说,即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法学研究人员、法学教授和法学博士等,没有哪个法学院愿意承认自己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他们认为,承认自己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会降低自己的声誉和形象。但是需要反思的是,法学教育遵循这样的人才培养目标,经过40多年的发展,目前的状况却不容乐观。人所共知的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在所有专业中处于倒数之列,这与我们培养目标理念的偏差有绝对的关系。因为目前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只具备理论知识,缺乏实务操作能力,只具备法律概念原理等粗浅知识,欠缺创新性人格和思考批判精神。这就应该重新审视一下我们的培养目标定位。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在本科层次上,人才培养目标必须改变旧的观念,培养目标应该定位在职业型教育更为现实,也更为科学。原因如下:
第一,从学科性质上来讲,法学是一个实践性、职业性很强的学科,应该是应用科学,而不是理论科学。学习法律的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进入法学教学和研究领域,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应该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因为毕竟一个国家需要从事理论工作的人是少数,社会需要的是大量从事实务工作的人才。法科学生就业最对口的单位应该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其职业性特点显而易见。如今高等学府要求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才有资格担任教师,从另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培养法学研究人员是法学本科教育所远远不能胜任的。
第二,从法学培养模式的国际经验来看,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型教育更为合理。国际法学培养模式都特别注重法律职业化教育。例如,英国,法学学生本科学位时间为三年,毕业后如想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再继续读一年法律职业培训课程,然后再进行一到两年的专业实习[1]286。美国模式更有特点,美国的法学教育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之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把法律教育放在大学本科后进行。在这种体制下,学生进法学院学习的目的并非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从事法律职业[2]。
第三,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型教育,有利于改革传统教学方法,促进学生就业。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一种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法,教师采取“填鸭式”或曰“满堂灌”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的解说。而采用职业型教育的定位后,教师就应在教学内容上注重紧密联系实际,注重实际案例的教学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包括辩论能力、口头表达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因为职业化定位强调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强调学习为就业服务。
第四,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型教育,也符合大学本科生的身心特点。刚上大学学习法学的本科生都比较困惑,他们对于法学的学习往往不能深入理解,特别是法理学这门法学基础入门理论课,都普遍反映学不进去。虽然在其后的学习中逐步理解了,但效果仍然不太好。原因是由于学生的年龄偏小,没有社会经验和社会知识,而法学是一门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紧密相连的学科,学生学习有困难,难以深入理解是正常的。所以,适当减少基础理论的讲授,将讲授的重点放在职业技能的培养上可能效果更好一点。前述美国将法学教育放在已经本科毕业的学生身上就是明证。
正如孙笑侠教授所言:在恢复法科教育30周年的今天,我们如果还不强调法科教育的职业型特征,将会贻误法科学生,也会危及到法治建设。法学作为职业知识体系,那么法科教育则应当主要作为职业型教育,而不是主要作为通识型的教育[3]。
二、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问题分析
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教学理念落后、教学方法和手段陈旧及教学内容范围小等方面。
第一,教学理念上,只注重学生知识的传授,不注重学生素质的培养。由于受传统的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影响,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等为主,教师在课堂上着重对抽象法律关系的研讨,从学理上去解说法律现象,在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抽象思维能力方面确实很有作用,可为将来从事抽象的理论工作奠定基础。但其带来的弊端也是有目共睹的,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并没有出现“教学相长”的喜人局面,而是一种机械的、单向的由教师向学生的灌输,缺少互动性。学生的质疑和批判精神、学生的主动学习精神均得不到发展,评价学生学习好坏的唯一尺度是考试成绩,而不包括学生的综合能力。
第二,教学方法和手段落后。方法和手段是实现目的的途径。由于受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影响,许多教师认为高校是培养研究型人才,所以只注重传授式教授方法,而不注重采取新的教学方法,运用新的教学手段,即使采用一些改进式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也主要以老师讲、学生听为主要模式,学生仍然是被动的接受者[4]。对于实践性强的模拟开庭,也只选择一些简单的案例,匆匆走个过场了事,起不到实际效果。法学教学多媒体的利用率也比较低,客观上是由于有的学校多媒体资源有限,更主要的是教师对多媒体教学效果的认识不深,也欠缺制作多媒体课件的技术和能力。
第三,教学内容涉及的知识面窄。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自在任课教师。教师选定一本教材,就围绕该教材进行教学,考试一般也不超出教材的内容。至于教师对教材讲授的重点、难点的处理也因人而异,缺乏有效的考评和标准。这样的后果就是教师很少再参考别的教材内容,而且将教材上的观点当作真理传授给学生。事实上,许多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结构体系等都存在争议,所以讲授仅仅以一本教材的观点为定论,学生全盘接受,教师也不引导学生去思考。学生的学科视野大大受到限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大削弱。
三、在人才培养目标重新定位基础上实现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改革
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核心问题,上文分析述及,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应该定位于培养职业型法律人才。在此定位基础上,对目前法学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具体路径如下:
第一,法学教学理念应当是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而非仅仅是理论素养。我们历来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实际需求。这种课程设置忘记并抛弃了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法学教育的这两种目的,历来被中外法学教育所公认[1]283。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学教育中外所一致认可的实践性,可以引申为职业性色彩,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才能够在法学教学改革中以此精神为指导,务实性地搞好这项工作。
第二,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首先,改进案例教学法。教师要选择适合学生接受能力的典型性、疑难性案例,在讲授过程中,要善于引导学生分析,一步一步接近结果,中间可以组织学生展开充分的讨论,教师要对某些观点进行分析,开阔学生的视野。其次,扩大多媒体教学的范围,提高多媒体课件的质量。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方式相比,优势是非常巨大的,它通过图形、视频、音频等将以往形式单一、直接展开的教学内容变得直观、形象,使学生在视觉、听觉和触觉等感官并用和轻松愉快的心理情感状态中,自然地实现了感官与想象力的相互结合,于是自觉地进入了积极思维状态,在共同参与学习的多维动态过程中,由被动的接受型变为主动的需要型[5]。法学知识信息量大,涉及的法条内容多,运用多媒体教学可以增加信息量,插入声音图象等进行讲解,还可提高趣味性和吸引力,特别是讲授一些复杂的案例便可以解除教师板书的困惑,提高教学效果。另外学校要对教师的多媒体制作课件的技术进行培训,提高课件质量,才能达到好的效果。最后,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法律实践性课程,这种模式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诊所,使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学生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学习运用法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促使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观念[6]。目前我国已经有许多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这对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是非常有效的。我们要继续扩大设立法律诊所的院校范围,政府应提供财政支持,广泛采取这个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论文摘 要:我国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教学资源不足,办学定位、服务面向不明确,教学模式滞后等问题,改革迫在眉睫。地方院校应从合理定位、资源优化、教学模式更新等方面改革法学本科教育,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办学之路。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我国法学教育空前发展。到2011年,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近700所,法学专业在校生40余万人。其中,绝大多数为地方院校的办学成果。另一方面,与规模扩大成反比的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下降,学生就业率低等问题日渐突出,法学专业已从几年前的“香饽饽”变为“就业老大难”专业,这在地方院校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拟对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剖析,试图寻找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方向。
一、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之困惑
1.教学资源明显不足
地方院校与部属重点院校相比,办学力量相对薄弱。反映在法学学科,就是与校内其他学科相比较,也属于弱势群体,教学资源明显不足,突出表现在师资配备与图书资料两方面。
就师资而言,大多数地方院校法学院系专业教师数量不足,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少。尤其是近十年来借高校扩招东风而“升本”新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这些地方院校,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是升本前的专科教师,在教学理念、知识结构等方面离本科教育的要求有较大差距。高职称、高学历的专业教师偏少,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同时,法学专业教师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在校生的增长速度,有的学校生师比竟高达25:1。
另一方面,很多地方院校追求“大而全”,盲目上专业,随后投入却跟不上,尤其表现在图书资料方面。很多学校法学专业图书很少,加之法学学科分支较多,所需专业资料更是让图书采购人员无从下手。仅是经典法学原著一项,在众多地方院校图书馆或资料室中都并不多见。
2.办学定位不明确
法学本科教育何去何从?应将法科学生培养成什么类型的人才?地方院校法学教育服务面向应该如何定位?这是近年来理论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在实践中,不少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计划中,把“法学高级专业人才”作为培养目标,力图将办学定位与重点高校看齐,意在培养学术型人才[1]。这显然忽视了自身办学历史、生源情况及教学资源等客观实际因素。事实上,就地方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而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理应成为地方院校所明确且践行的办学方向。
3.服务面向不清
高等学校是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其主要任务。换言之,高校办学就是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那么,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服务面向应该如何定位?是主动应对地方需求,还是消极、被动回避这一问题?目前看来,由于不少高校办学定位不明确,办学性质较为模糊,且受历史因素影响,其服务意识、竞争意识尚显不足,市场意识较为淡薄。相当一部分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很少主动应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行业、部门的需求,服务面向模糊不清。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脱节,必然导致其培养的人才难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2],从而不断失去社会的信任和支持,失去其应有的市场份额,危及其自身的发展。
4.教学模式滞后
办学定位不明确,反映到教学上亦是问题不少。很多地方院校由于办学历史不长,办学思想仍处于摸索阶段,教学理念陈旧,教学内容滞后,教学方法单一,难以适应司法考试与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不少学校长期以来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忽略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专业技能的培养,这也是近年来在司法考试的“检验”中,这些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屡屡表现不佳的原因之一。
二、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必要性
1.学校生存发展的需要
学校的生存发展,决定于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往往以学生就业状况为重要考核指标。而法学专业更具有特殊性,其职业要求往往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如此一来,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就成为检验学校法学教育成败的标准之一。目前,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所面临的生存压力空前,要在激烈的竞争中杀出一条血路,改革已成必然。
2.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的同时,我国法律职业缺口仍然较大,现有法律职业人才的数量与质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这在各地方院校所在区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对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而言,这也是其生存发展的机遇所在。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调整自身定位,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人才,将是地方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
3.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
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不仅要让学生了解纸面上的法,更要了解和把握现实中的法,培养学生的法学使命感和法制建设情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往往偏重于理论讲授,既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也不符合学生成长和发展规律。对于师资力量较弱、学生基础知识不够扎实的地方院校来说,转变办学观念,改革教学模式,将专业技能训练作为教学的重点,以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为教学的根本目标,既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又是对学生未来职业发展负责任的表现[3]。只有如此,学生才能在日渐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生存空间,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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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方向
1.明确培养目标
现阶段,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构成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这三个层次的法学教育,有着各自的历史使命和培养目标。随着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对法科人才的要求提高,法学专科教育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需要,并将逐渐淡出。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放大和就业压力的巨增,致使很大一部分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选择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从事理论研究的法科学生数量并没有太大变化。而作为基础性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对其定位历来众说纷纭。从教育的本质来看,法学本科教育理应归属于通识教育,专业知识传授应是其教学重点;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密不可分。无论是本科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无论是从事具体法律事务还是从事学术研究,相关教育与职业发展都与法律实务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到地方院校,其培养的法科学生除了极少数进入研究生阶段深造外,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司法考试走向社会,从事各种法律实务及相关工作。因此,地方院校应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科建设方向就是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在保留通识教育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职业教育成分,将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由此指导并推进教学模式的改革。
2.确定服务面向
服务面向也是高校办学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地方高校大多为省属高校或省市共建高校,其性质决定了必须要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为根本任务。因此,地方高校在办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的需要与支持的可能,明确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客观实际和基本趋向、结构。具体到法学本科专业,则必须放弃盲目追随重点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模式,在办学思想上突出鲜明的“地方性”,结合地方实际,主动承担为当地培养法律专业急需人才的任务,主动融入本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同科技产业密切结合、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占据其应有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一方面要强化地方院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另一方面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地方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丰富资源和优势,充分利用地方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服务”与“依托”方面努力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机制[2]。这样就可以在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不断获得地方更大的扶持和资助,进而扩大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3.优化课程体系
在新形势下,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迫在眉睫。首先,当从优化课程体系入手。合理的课程结构,是法学教育的核心,也是改革的关键点。地方院校在确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法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后,就应紧紧围绕这一中心任务,紧密联系区域特征,结合法律及相关行业特点,分析职业和岗位需求,整合教学资源,发挥学科优势,合理设置课程,优化并确定教学内容。在强调专业知识的系统、完整性的同时,要注重针对性、实效性,增加应用性内容;要及时更新学科前沿知识,让学生了解学科发展动态;还要把法律职业道德培养贯穿于教学工作的始终。
4.改革教学模式
(1)案例教学。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关注“现实的法”,由此培养学生的法学使命感和社会建设情怀。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普遍采用了案例教学,但效果参差不齐[4]。对地方院校而言,如何克服当前案例教学中出现的种种不足,有效发挥案例教学的应有功能,是教育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2)实践教学。法学也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培养应用型法科人才的过程中,实践教学必不可少。为此,地方院校在反思并重整案例教学的同时,应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如根据不同年级学生专业发展水平,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诸如见习、实习、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开展法律咨询及服务等方式,多方面训练学生通过分析、解释进而使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专业能力。
总之,地方本科法学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改革是唯一的出路。为此,地方院校应从合理定位、资源优化、教学模式更新等方面改革法学本科教育,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办学之路,扩大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从而实现学科专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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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华生,何霖.新建本科院校发展定位研究[J].西华师范学报,2006,(4):92.
[3]张建文.叙事民法学的构想与路径[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1,(4):152.
法律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章制度,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作,调解人们生活之间矛盾的法治体系,对于以法律来说,是一种比较有科学性质的一门课程,其理论知识不仅专业程度较强且在实践中涉及的专业性也是比较强的,以此作为法学中的服务法律和法学实践的实质。以此作为基本条件来对法学进行了分类,第一,直接服务于法律研究与法治研究,其主要的意思就是讲的法学中的实务研究。而在实务研究中又包含了两层意思,即(1)借助于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相关理论来对法律的制定实施有效的措施;(2)将法学理论作为法律运行的基础条件,以此来达到法律的完整性。第二,利用间接的形式来达到法律和法治在法学中的分析类别,其主要指的内容就是在法学研究中对原理的分析。这一种形式上的分析代表了法学实质上的理论构成,从中提出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中运用的一些法律依据。这两种类型的关系就像砍柴与磨刀的关系一样,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法学教育的类型。在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注重对人才的培育还需要注重培养专业人才。由于砍柴与磨刀都是法律和法治实践中所必须的,所以对于法科人才的培育就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1)重点培育有专业性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从而能够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对于实务型人才的培育目的是在于实务工作岗位。对于理论型人才的培育来说,需要明白:要加强对学生书本知识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的掌握书本中的一些法律概念,达到倒背如流的程度,这有这样才能在运用时做到脱口而出,这样才符合培育理论型人才的目的与需要。从培育课程的内容上讲,需要加强学生两方面的知识,即一方面,对于以后打算就业于法学理论事业的学生来说,必须掌握全部的法学科目,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业单位对人才需求的满足。(2)对于法律实务工作岗位来说,其自身带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要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对于培育实务型人才对学生所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就是研究能力。在校法科学生和法学老师是法学理论工作中最能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程,对于社会中那些工作于法律实务的人员和工作于法学教学的理论者来说,其主要形成了法学知识的教育体系。但是,对培育类型进行具体的区分并不是代表了在法学理论型人才和学科型人才中某一个可以从事于理论工作岗位,而是要求这两种类型的学生都必须掌握理论知识,因为这无论对于理论类型的人才还是学科性的人才都是进行深入学习的基础知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均需要结合法律实务中的实际问题,因为在教学内容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重合与交叉。所以,对于不同的教育类型仅仅是在法学研究的取向上有所侧重。
二、法学研究类型是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础坐标
在一些学校中对法学知识的教育对法学类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学校教育体制的完善和师资力量的雄厚都代表了这个学校中学生学习的好坏程度,无论是对于老师还是社会来说,最终的目的就是培养出拥有高知识含量、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与国外的一些法学人才培育机构来说,主要运用的教学方式是: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不同,却都是以两种法学研究作为内在依据的。
第一,根据其研究目的上的差别,需要对法学人才进行划分,可以根据学生自身的能力进行划分,因为在不同的国建中对法律教育的规定也是不同的,有的偏向于对学生实务研究的培育,有的偏向于对学生理论性的学习,所以,在这两种模式上,第一种更重视对学生在工作岗位上的培育,比较注重于法律实务与理论的结合。
第二,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设定不同培养层次。每个国家都设置了不同层次的本科、硕士、博士等,而培育出来的法科人才类型是要有不同层次的学历的。实际上,从事于法律实务的必须是科班出生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高学历学位人员都集中在法学理论工作岗位上。
三、法学研究类型为法学教育调整提供指引
根据目前我国一些学校对法学人才的培育来说,知识在一些重点本科院校才会设置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对于一些职业院校来说,根本没有设立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因为法学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科,需要具有一定的资格才可以从事于本行业,对人才的要求非常高,以至于在中国的法律岗位上出现了对人才的大量空缺,造成了法律人才难找的现象。即使有一些学生获得了法学学习的资格。但其学习的成果不理想,而造成了在一些本科院校内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不能从事于法律事业。在社会中对法律在形式上设立了不同的学位,有研究生学位,还有硕士生学位,这二者的确立代表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差别。对于解决法科人才的短缺是当前培育能够培育人才的师资需要,以法学二级学科为专业的法学是建设开始,形成了培育各门法学课程教师的理论人才品种。在之后出现的博士就是对此的延伸,而法学本科将培育任务转变成了培养实务人才。我国法学教育针对人才的缺失做出了重新的定位和调整。第一,将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作为标注,对社会法律中人才严重空缺的现象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1)将原来存在的本科院校法学教育作为学生学习实务法律的院校,将本科院校中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取消掉。(2)将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来进行保留,将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和法学本科。第三,将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作为一种门槛,清楚这两种岗位人才的准人资格,若是没有受过实务型法学教育的法学博士是不允许进入实务岗位的。
法律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民众的法治观念,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这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积累的过程。当前,全球化的特殊背景对我国法学教育的体制和培养目标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学教育不但要努力培养合格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而且还要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使他们对法律产生信仰的情感。在我国,各大院校的法学院除了要培养法律专业的人才外,还要时刻关注社会对法律的需求,这就要求在全球化这个时代背景下,法学院的职能应随着社会的需求发生相应的转变。
二、我国法学教育在全球化背景下面临的挑战
(一)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与国际脱轨
由于国际秩序的维护需要制订和运用统一的国际规则,就使得对熟知国际法律规则并具有外语交涉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增加。我国在对外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提倡的是外向型经济,这就要求我国目前培养的法律专业人才应该拥有国际性的思维和眼光,能够对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通晓并能熟练地加以运用。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没有对学生进行完善系统的国际法教育,学生在国际法方面的实践机会少之又少,严重缺乏国际思维和眼光,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发展急需国际性、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现实不符。
(二)法学教育规模扩大,法学教育质量无法保证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国法学院校的数量不断增加,招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不仅仅表现在法学本科教育院校数量的增加,就连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类别也在不断增多。但随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数量的增加,法律专业人才的质量却在不断下降。在这样短短的几十年间,增加如此多的法学教育院校和教育种类,再加上受到教育师资、图书资源、实习岗位等教学条件的限制,教育的质量必定会下降,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将无法实现。同时,导致一些法学院的毕业生在参加工作以后,常常会由于专业基础不够扎实、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对法律以外知识知之甚少等原因而受到单位领导的责难。
(三)法律专业人才分布区域不均衡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法学教育院校在数量上急剧增加,规模也随之扩大,但是,法律专业人才区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并未加以解决。由于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差距很大,相应地也造成了法律专业人才在这两个地区,不论是人才的数量上,还是人才的质量上也都有很大的差距。
(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缺少衔接
由于我国在法学教育的制度上没有很好地做到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有效挂钩,再加上没有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之间的衔接机制,导致很多院校的法律专业毕业生不能顺利地从事法律职业,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在制度上没有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进行有效的保障,既使法学教育的毕业生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素养,无法满足当前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严重威胁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信任,又模糊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的,降低了法学教育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能力,阻碍了法学教育在教学上的改革。
三、我国法学教育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转变
(一)加强法律伦理的教育
一所合格优秀的法学院要想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一所受人景仰的院校,首先就应该具有健全的人格教育。一直以来,法学院都被人们视为“法律职业的守护神”,不管是对职业法律人才还是学术法律人才,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具备身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对法律人加强法律伦理上的教育,不仅仅是要培养合格优秀的法律人才,更多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制止司法的腐败。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往往来源于对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的评估。所以,要加强法律人在法律伦理上的教育,打造法律人本身崇高的道德形象。
(二)培养国际性的法律人才
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正在积极地为当前国际新秩序的形成和建立以及国际规则的制订献言献策。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格局已密不可分,我国对外实施的“走出去”战略迫切需要新型的国际型法律人才,为我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竞争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这就要求我国国内的各大法学院校认清当前形势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打破以往只重视国内法教学而忽视国际法教学的法学教育方式,将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放到时代需要、国际需要以及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上来,努力培养出符合我国在国际竞争中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专业人才。
(三)坚持法律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相结合的理念
目前,为了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我国法学教育应该以职业性和专业性为根据来培养具有高素质、高实践能力并充满人文气息的法律职业者为目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精英化教育。但由于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发展时期,拥有众多的非城市居民,再加上我国法律职业的相关制度还没有完善,在这种情形下,完全采用西方国家的精英化教育又是行不通的。一个国家的法治道路是漫长的,要经过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逐步形成符合国情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所以,未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坚持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相结合的理念,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专业人才。
(四)实施多样化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摘要:三十年来,随着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出现了近149个版本的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经过实证调查,我们发现民事诉讼法本科教材无论是出版数量与版本更新、作者构成还是教材的编著体例,都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繁荣局面。但是,教材编写也存在追求厚度、形式单一、忽视司法实践与缺乏方法培养的“隐患”。因此,在保留教材的基础上,应当改变现有高校评价机制、树立精品教材意识、加强方法论与司法实践知识的比例,同时也应适当引入民事诉讼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教材;量化考察;问题分析;未来展望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5)02-0103-08
收稿日期:2014-11-03
作者简介:高路(1988-),女,江苏南京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育研究;李浩(1951-),男,江苏吴江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育研究;南京,210000。
一、引言
教材建设是法学教育的永恒任务[1]。美国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教授多伦(M.V.Doren)曾指出[2]:
国家若没有教科书是难以想象的,其实是不可能的;从第一本识字课本到最边缘科学体系的教科书,从盖有透明胶片的儿童识字课本到图解指南,教科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直处于中心支配地位。
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材的质量也至关重要,毕竟“通过教科书这种一般化、非实践、甚至是‘书本的’方式学习法律是深化那些将来准备成为法律家的年轻人知识的一种有效方式”。[3]正如法国学者拉杜里(E.L.Ladurie)所言[4]:
在无数雷同的水滴中,一滴水的确无法显示其特点。然而,假如是出于幸运或是出于科学,这滴水被放在显微镜下观察,如果它不是纯净的,便会显示出种种纤毛虫、微生物和细菌,一下子引人入胜起来。
本文试图透过对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研究,折射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教材编写状态,从而为教材编写提供参考,也为民事诉讼法学学科建设提供思路。
二、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之现状
(一)实证研究对象之一:样本分析
根据笔者在国家图书馆网上的搜索,1982至2010年底,我国公开出版的民诉法教材149本,能找到的实际样本教材112本。
第一,出版数量与版本更新。149本教材中:首先,1982-1996年期间,民诉教材出版数量有一定的起伏,呈现出三个明显的反向抛物线,1982年、1992年、1994年分别是三个抛物线的顶点;其次,1997-2010年期间,教材编写的数量呈现出稳步上升、蓬勃发展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在1982-2000年期间,出版数量在1992年曾达到高峰(6本);在2001-2010年期间,编写数量在2008年达到25本的高峰,2009年又降低到11本。由此可见,教材编写、出版一般与《民事诉讼法》的颁行与修订密切相关[5]9,法典的每一次变化都会引起民诉教材出版数量的飞跃。
此外,在149本教材中,有118本教材均只出版了第一版,这一比例接近80%。这与德国、英国等国的教科书出版模式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以德国学者尧厄尼希(O.Jauernig)所著的《民事诉讼法》为例:该教材从1947年的第1版至2001年的第27版,时间跨度之长、修改内容之多,无不显示了著者的思维敏捷度。另外,英国黑尔(J.Hare)和布朗(K.Browne)所著的《民事诉讼法》至2000年也修订至第9版。[6]相对来说,我国的民诉教材出版则大多处于“一版终局”的状态,出版至第6版的也只有1本。[5]11
第二,作者构成。教材责任者的研究背景、学习经历以及个人理论素养等相关因素直接影响到教材的品质。
首先,从部门归属角度来看,目前教材编写工作的主体仍是高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可获悉编著者信息的107本教材中,一方面,高等院校及科研部门的责任者的比重高达99.1%,共有40所高校教师参与了教材编写,其中,西南政法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是教材编写的主力军,前者参与编写教材数量为19,比例为18%,后者紧随其后,比例为11%;[5]13另一方面,自1982年起,柴发邦、江伟、杨荣新、常怡、刘家兴等著名学者也编写了一定数量的教材,占总数的34.8%。
其次,从职称构成角度来看,能找到编著者职称信息的106本民诉教材中,有87本教材的责任者为教授,比例高达82%;而教材责任者为中级职称的仅有3部,占总数的2.8%。我们似乎可以简单地预设:当前我国出版的民诉教材的质量普遍较高,毕竟,学者的高素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教材编写的高质量。
但是以上数据却又令人喜忧参半:一方面,实务部门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的数量极其有限,这导致了“我国现行法学教学在实践层面对培养对象缺少训练,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核心的法学教学方法,缺乏对学生思维能力、表达能力、批判分析能力和具体操作能力的培养,”[7]最终会导致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脱节。另一方面,尽管教材责任者的职称普遍较高,却无法保证参编人员的理论素养,一些参编者并不具备任何职称,甚至有些教材参编者的主体是在校硕士研究生。[5]14
第三,著作形式与编写体例。无论是德国学者穆泽拉克(H.J.Musielak)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还是尧厄尼希的《民事诉讼法》,抑或是日本学者高桥宏志(高橋宏志)的《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这些经典的民诉法学教材无一例外都是以个人独著的形式而存在的。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民诉教材则更多的是合作编写的产物:在实际能找到的112本教材中,93本是合作编写的,比例高达83%;6本是编著形式,占5%;而独著教材仅有13本,占据教材总数的12%。[5]15应当说,合作编写本身具有“集思广益”的优越性,以我国第一部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教程》为例,这部教材汇集了石宝山、柴发邦、常怡、曾昭度、江伟、刘家兴以及杨荣新等7位撰稿人,他们在相互切磋的基础上共同完成了教材的编写,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但是合作编写也存在着先天的劣势,因为合作编写的教材往往由主编来拟定教材的框架结构与内容风格,几乎无法体现作者的编写特色与写作风格,由此也引发了学者们对合编教材是否是“换汤不换药”的思考。[8]
(二)实证研究对象之二:问卷调查
本次问卷调查对象为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航天航空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安庆师范学院等8所院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共发放510份,回收有效问卷500份;同时发放教师问卷18份,回收有效问卷15份。
第一,学习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最有效方法是什么?500份问卷中回答该问题的493份问卷中(此题是单选,7份多选,故无效),177人认为“参与案例讨论”能够更有效地掌握基础理论;紧随其后的是106人选择了“练习司法考试习题”;仅有37人认为“依托教材学习”是学习基础理论的最有效方法,所占比例为7.5%。[5]23
第二,教材难度是否恰当,“思考练习题”意义何在?500份问卷中,有69人指出“教材内容较为晦涩,难以理解”,有168人认为教材内容不太具体,“需要进一步地抽取才能理解”,更多的学生则认为教材内容“直接明了”,基本能够符合本科生对知识点的需求,比例为52.6%。有关“思考练习题”的意义,尽管229人认为思考题“题量适中,有利于学习”,但是仍有54.2%的学生没有充分意识到思考题的价值所在,认为思考题可有可无。[5]24
第三,教材容量与教学时间安排是否相当,教材编写是否存在错误?从15份教师调查问卷可以看出,相对于课程时间安排,许多教材的内容容量设置差强人意:有86.7%的受访老师认为教材容量较多甚至教材容量过多。此外,尽管教材并不存在“很多错误”,但是仍有86.7%的人认为“有一些错误”。
第四,是否有必要统一民诉教材?针对这一问题,60.6%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材,多元化的教材体现了“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但是也有197人持相反态度,他们认为太多的教材容易导致教材质量参差不齐,是一种重复劳动与资源浪费。对于教师而言,尽管有33.3%的教师认为应当保持现有的“百花齐放”的教材编写现状,但他们也承认目前的教材无论在内容还是在结构上都有相似之处。
三、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之问题
回顾30年的教材编写历程,繁荣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尺之木必有节目,寸之玉必有瑕瓋”[9]。由于缺乏专门的、系统的、深入的研究,教材发展也存在着“表面繁荣”的假象。对于初学者而言,“有众多教材可选、可读固然是一种幸运,但是倘若在阅读后发现教材质量参差不齐、或是教材的内容大同小异,这又何尝不是一种‘不幸’呢?”[10]
(一)重视出版数量,忽视编写质量
尽管有82%的民诉教材责任者具有“正高职称”,但是笔者认为,评判教材优劣的标准并非编者素质的高低,而在于编者态度的认真与否。据常怡教授回忆[11]191:
在编写《民事诉讼法教程》时,几个编辑就聚在北京工程兵招待所编写教材,条件很艰苦,连吃饭都成问题,但是大家都很认真,1个主编、3个副主编一起讨论修改49天,一个字、一个字地抠,最后才交给司法部教材编辑部审稿定下来。
而在当前,类似于“简单的拼图、积木堆积工作”的教材编写工作显然与当年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一些教材编写过于仓促,仅在几个月之内就撰写出一本教材。以某一教材的第2版(2008年)与第3版(2010年)两版教材进行比较可知,无论是编写体例还是微观结构,两版教材如出一辙。从具体内容角度来看,通过仔细对比,笔者发现两者的区别仅在于:第3版在“执行程序”中“执行管辖”部分的内容增加了相关解释。但是增加部分并非必不可少的重点内容,且两本教材均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所编写,即使是从注释法学的角度来看似乎也没有再版的必要。
(二)遵循法条体例,缺乏形式突破
目前我国民诉教材的编写仍然以法律篇章为模板,未摆脱“注释型教科书”的樊篱。尽管注释型的研究方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必不可少的一种研究方法,也是最终走向繁荣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必经阶段”[12],但是在编写教材时,如果完全遵循法条体例,则会出现“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都会变为废纸”的后果。因此,还应当充分考虑民事诉讼法学自身的体系结构,努力在“方法论上超越注释法学,走向理论法学的发展轨道”[13]。我们可以借鉴尧厄尼希的《民事诉讼法》,该书在体例上“并没有刻意突出和强调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特殊地位,而是根据诉讼程序的进展规律,将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阐述和对具体制度的介绍良好地融合在一起”[14],一方面使得教材的整体结构十分和谐,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教材的系统性、科学性与逻辑性。
此外,目前的民诉教材似乎已形成一套较为固定的知识体系结构:在形式上缺乏突破与创新,在内容上很少吸收最新的研究成果与司法解释。以教材中是否含有“结构图示”为例,“结构图示”能够很好地规避程序的复杂性与文字叙述的杂乱性,从而以清晰图表对初学者理解具体程序进行指导;但是在112本教材中,仅有12.5%的教材设置了“结构图示”。而大量编写形式单一教材的做法,既浪费了编写人员的精力和出版资源,又无法引起初学者的学习兴趣。在回答该题的476份有效问卷中,有46名(占9.7%)的初学者“完全不使用教材”;而在剩余的430份问卷中,即使使用教材,频率也很低,更多的初学者只是“在考前浏览教材”或是“花费很少的时间”来阅读教材。[5]36
(三)追求教材厚度,忽视教学需求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不断增多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化,我国本科教材的编写呈现出了“越编越厚”的趋势。但是内容越全面的教材往往容量越大,这与课时安排的有限性是有冲突的。毕竟,法学教材内容的取舍以及微观内容的组织,应当考虑到教学目标、课时安排以及教学计划的规律性。因为对于绝大多数本科生而言,教材的最大价值就是“知其然”,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才能谈“知其所以然”,因此教材应该言简意赅、纲举目张。一味追求教材的厚度,只会适得其反。也有学者表示,当前许多高校对民事诉讼课程仅仅设置了70课时,这就决定了现行教材中所列举的大多数内容并不能全面讲解,因此,编者们在介绍某一理论时,无需洋洋洒洒地向初学者展示“此观点”与“彼观点”的区别,而应当优化教材的结构以达到“削减教材臃肿,促使其自动瘦身”[15]的效果。
当然,如何把握教材编写的厚度是一个“众口难调”的问题,教材中引入基本理论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为了保证教材的厚度适宜,仅是“蜻蜓点水”般地介绍某一理论从而使得教材丧失了学术性,似乎又陷入了另一个“二元悖论”之中。笔者认为,教材编写本身须顾及内容的全面性,但并非教材中的所有内容都需要在教学过程中予以讲解,在教材满足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初学者对于教材中的很多内容,可通过课后阅读的方式加以理解,从而解决教材厚度与教学需要之间的矛盾。
(四)重视基础理论,忽视司法实践
众所周知,法律问题首先是一个现实问题,其次才是一个理论问题。“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16]但是“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学的教育基本上是脱离实践的,对于学生以及从事司法实务的人来讲,我们现在的研究和教育对实践没有太大的帮助,甚至在多数情况下是没有实践意义的。”[11]236具体到教材的编写,长期以来,“重理论、轻实践”似乎已然成为教材编写中挥之不去的诟病。
首先,教材编写对案例分析的关注不够。如前文所述,约36%的受访学生将“参与案例讨论、实践出真知”作为其学习基础知识的最有效方法,但是目前的教材编写似乎并不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一方面,教材中引用的案例往往未能将丰富的案例与抽象的理论实现完美的融合,也很少涉及“如何把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如何解决法律或是法条之间的矛盾”等方法论指导。另一方面,案例选择缺乏语境,案例编写“常常是按照‘私人经验’来界定的,而不是在法律实务的传统中界定的,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17]
其次,教材编写对司法考试的关注不够。我国台湾学者姜世明曾指出[18]:
在台湾,很多学生为了司考,在大一、大二时便急着跑去补习班。这种补习班往往是剪贴式或速成式的,学生们无法形成一贯的思维理念,也没有接受全面的学养训练,但是学生们却乐于用这种拼凑式的知识积累来取代大学里老师的身教与言教。
无独有偶,在大陆地区,迫于就业压力,通过司法考试也已然成为法科学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的“市场准入”资格,有学者曾大胆预言,“在不久的未来,司法考试将成为评价法律院校培养学生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19]。尽管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但是有51.5%的法科学生认为民诉教材对司法考试没有帮助甚至觉得两者毫不相干,在他们看来,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已经远远大于课堂内容本身。[5]38
(五)重视知识传授,忽视方法培养
美国学者施莱格(J.H.Schlegel)曾指出:“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不在于培养学生模仿他人如何工作的能力,而在于在正确、理智地认识人类的能力和局限的基础上,开发自身的能力,培养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20],此处所述的“法律思维能力”即运用、研究法律的方法。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也指出:“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实际问题”[21]。可见,“方法培养”在法学教育中是十分重要的,而法学本科教材,作为初学者——未来法学人才“开眼看法学”的“第一本书”,更承担着培养学生形成法律思维能力的重任。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最早出版的一批教材中就曾明确地阐述了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方法。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各个版本的教材对研究方法的阐述似乎仍然停留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层面。首先,从数量上看,在112本教材中,仅有16%的教材撰写了有关“研究方法”的内容。[5]39其次,从内容来看,即使是在18本撰写了有关“研究方法”的教材中,研究方法所占的比重也是微乎其微。30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的高速发展似乎与“研究方法”的踟蹰不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以1983年与2008年的两本教材为例,两本教材在出版时间上前后跨度25年,但是在研究方法的介绍上,后者却仅仅增加了“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相结合”的方法。可以说,“我国法学教育界似乎整体性地缺少方法论意识”[22]87,几乎所有的教材都仅对研究方法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
(六)原因剖析
一方面,教材的编写态度存在偏差。国外学者往往将编写一部优秀教材作为其毕生奋斗的目标以及至高无上的荣誉,毕竟,“一本高水平教材对于编者的要求是很高的,它既需要编者把握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又需要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23]。但是在我国,受到“重科研,轻教学”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名师教授并不愿意编写教材,教材甚至“已经被损到不能作为学术成果的地步”[24]了。与“名师教授”消极应对教材编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高校职称评定机制的利益驱动下,许多年轻教师为了解决职称晋升问题,反而会选择“以编写教材来代替科研成果”的终南捷径。可以说,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使得教材编写的严肃性以及科学性一概被抛诸脑后,在客观上降低了教材编写的“水准”[25]。
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机制。首先,在教材出版领域,目前的教材出版市场处于“村村点火、家家冒烟”的无序竞争状态[26],几乎各种各样的出版社都会出来分割“教材出版”这一块蛋糕:一些出版社在审查教材时往往只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对“教材质量”、“编写版权”等重要问题熟视无睹。其次,高校对教材选用途径也比较单一。在有关“教材选用途径”的500份问卷中,有411人选择了“教材由学校统一订购”,占总数的82.2%,67人选择了“老师推荐选购教材”,仅有18人选择了“自己选购教材”,占总数的3.6%,可见学生在教材选用方面是没有自主权的。[5]41当然,学生是否能够自主选择教材并非本文论述的重点,毕竟初学者本身并不具备辨别教材优劣的能力。问题的关键在于,学校为学生统一订购的教材是否真正做到了“以编写质量为根据,以适应教学需求为准绳?”目前,几乎每一所高校都有自己院校老师主编或是参编的本科教材,一些高校往往基于“保护主义”的本能而选用“自编教材”、“职称教材”或是“人情教材”;另一些高校则仅仅根据教材编者的知名度来选择教材,惟“专家学者”马首是瞻,完全不考虑教材的内容是否适应教学的需求。
四、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之存废与否
当前的教材将何去何从?是从此退出高等教育的舞台,还是努力争取完善的空间?是保持现有的“多元化”教材编写模式,还是顺应“应试教育”的要求,编写“一元化”的教材?是遵循现有的法典体例以及编写的形式主义,还是破釜沉舟,寻求教材编写的突破?显然,教材目前正艰难地徘徊在前行的十字路口上……。
在课件、教师讲义大行其道的今天,大学课堂还要不要教材?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在美国就引发了“教科书作用”的大讨论。一些学者认为,“教材如同‘普洛克路斯忒斯之床’,会导致学生的平庸和漠然,教材已经退步为教育博物馆中的遗物,应当予以抛弃”[27]。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抛弃教科书的做法无异于“将婴儿连同澡盆一起丢弃”,取消教科书在现实生活中显然是行不通的。[28]具体到我国的民诉教材,目前也有一些学生认为教材可有可无:有181人认为老师上课主要依托讲义课件,很少使用教材;42人认为老师授课从不使用教材。因此部分学生认为,既然老师上课不使用教材,那么教材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24%的学生认为,教材中不会出现期末考试的考点,考试仅需复习教师讲义或课件即可;25%的学生则基于“实用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教材内容与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以及将来就业关系不大,在这一点上,教材不具有实践价值;还有一些学生认为,自己所使用的教材条理不清晰、内容不恰当。[5]44
那么,民诉本科教材究竟有无存在价值呢?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毕竟,“对于初涉法学门槛的学生来说,教材无异于他们将来成长为合格法律人的最初营养素。”[29]首先,学习本身离不开教材,法学学习并非易事,即使初学者在课堂上能够做到认真听讲,要想学好复杂的原则制度与具体程序,初学者还需在课后适当阅读相应的读本,显然,教材是初学者的最佳读本。其次,53%的教师认为,教材是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托;47%的教师认为,尽管教材中部分内容不利于讲解,但是教材仍是主要的教学工具之一。学生们看到的仅是教师使用了讲义或课件等相关媒介的“表象”,据此便武断地认为教师上课不使用教材是有失偏颇的。再次,我国目前的确存在不使用教材的高校,但是这些基本上是重点高校,对于那些基础教学以及学术能力相对弱势的普通高校,教材所具备的“模本”作用依然存在。最后,即使是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重点高校,学校的出发点也并非抛弃教材,而是尊重学生对教材的选择权,例如,清华大学在其《指南读本》中指出:“学校不统一发课本,学生自己购买教材”,可见教材对于初学者构建知识体系仍然是十分重要的。
五、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之改进完善
要想提高民事诉讼法学的教育水平,就应当关注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编写质量。
(一)改变现有的高校学术评价机制,增强编写本科教材的精品意识
第一,什么样的教材才是精品教材?首先,精品教材应当是论述全面的教材。一部优秀的教材首先应当向初学者展示“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图景,为初学者提供最重要的、最基本的理论知识;其次,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应用法学,教材还应当为初学者提供方法以及能力的指引,要考虑到法律职业的技能要求;最后,教材作为初学者的入门读本,其语言应该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编写教材要考虑到初学者的知识结构特点,以此作为依据来安排教材的内容与结构。
第二,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适合编写教材?正如前文所述,一些年轻教师热衷于编写教材的出发点是自身评定职称的需求,而非教材编写的实际需要。尽管我们不应以偏概全,武断地将这些教材归到劣质的教材范围内,但是即使这些年轻教师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这些教材在一定层面上依然是存在质量瑕疵的。因为优质教材的编写不仅需要编者的理论素养,还需要丰富的教学经验。当务之急,应当改变现有的高校学术评价机制,弱化教材在评定职称中的作用。具体到本科教材的编写,主管部门还应当对教材编者设定一定的标准,鼓励那些教龄较长的学者来编写教材以优化教材编写的主体结构。当然,一部实用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编者不应当是单一化的,在编写教材时还可以吸收来自实务部门的专家,毕竟实务专家所具备的实践经验是高校教师所不及的。由此,以“高校老师为主,实务专家为辅”的编写团队所编写出的教材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基础,也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第三,教材的编写质量应当如何把关?尽管优秀的编写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教材的编写质量,但这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毕竟,“教材如果不能走向市场化,仍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权力部门把持,就很难编写出适应学生需求的‘精品教材’”。[22]88笔者认为,对于目前高校使用关系教材的跟风现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教材的选用,进一步完善教材质量的评估体系;至于教材的适用前景以及销量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则只需进行宏观调控及监管,将“评价的指挥棒”交由市场进行调节。
(二)树立“授人以渔”的教学观念,注重加强对方法论知识的传授
在编写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时,编者们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便是:法学教材编写的目的是什么?我们需要培养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法学人才?对此问题,可谓是众说纷纭,但是大家都不曾否认的是,民事诉讼法学是应用之学,除了强调对理论知识的介绍,教材编写不应当忽视对学生逻辑推理能力、事务分析能力以及衡量社会情势变更能力的培养。正如台湾学者邱联恭所言,“大学法学教育之先位目的,应该是使法律人学习法律思维的能力。”[30]可以说,民诉教材编写的基本转向便是从“授人以鱼”向“授人以渔”的观念转换。“方法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它本身就是理解原理的关键性要素,同时也是学生未来发展的基础。”[31]只有掌握了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方法,初学者才能很好地在复杂的案件中自如地处理案件。试问,那些在具体学习上出类拔萃,却无法将所学的“点点滴滴零碎知识组合成整体画面”[32]的学生,所学知识的价值何在?
(三)适度增加司法实践方面的知识,提高法科学生实践应用的能力
第一,在教材编写中加大“案例解析”的比重。首先,案例选取的关联性。应当选取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案例,穿插在理论教学中以帮助初学者理解较为复杂的理论知识。其次,案例选取的实用性。程序法的发展离不开实体法的支撑,教材编写也应适当关注民商法等实体法,在案例选取时,应当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起来,否则会纸上谈兵”[33]。再次,案例选取的语境性。选取符合语境的案例可以在教学中融入现实的社会背景,能够真正做到将“书本上的法”与“生活中的法”相融合,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资料为编者们提供了很好的素材。最后,案例选取的时效性。教材中所选取的案例应当能够集中反映当前的社会现实,编者在选取案例时还应注意民事诉讼法典的变迁。
第二,在教材编写中引入与司法考试的“对接”。中国社科院的《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目前法学已经成为就业率最低、失业率最高的“红牌专业”,而司法考试也是任何一位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教材编写中,编者可以以思考题、案例分析题等形式适度引入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以帮助初学者对司法考试有一个较为直观的了解。当然,与司法考试“对接”并非是“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在编写过程中还应把握分寸,否则会矫枉过正,走向“法律实用主义”的另一个极端。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日本于2004年所新设的“法科大学院”,目的在于“培养未来的法曹在实务上的必要学识与应用能力以及关于法律实务基础的素养”[34],最终为本科教育与“法曹资格考试”搭建了桥梁。
(四)编写教材时引入理论研究成果,建立立体化民诉本科教材体系
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作为培养未来法学人才的重要工具,在编写时需要将有价值的科研成果吸收到教材中去,从而使教材具备一定的理论深度。同时,也要把握教材的厚度以及理论深度,一方面要与课时需求相对应,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初学者产生“望书生畏”的情绪。
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在理论阐述方面,教材是否需要像专著一样阐述“一家之言”还是应当采用通说?一般情况下,专著往往“围绕某一问题做深入细致的探讨和全面的论述,并最终提出作者的观点和认识”[35];但是教材如果偏离了大方向,学生就无法学到系统的知识,不能形成正确的学术观点。对于人文气息较为浓厚的专业来说,教材采用通说会导致教材缺乏个人学术魅力,但是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实用性、社会性较强的专业,其本科教材所阐述的知识应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合理性,从而为初学者提供正确的指引。退一步说,即使初学者对于“百家之言”兴趣浓厚,也完全可以通过教材中的“参考书目”或“拓展阅读”进行追索,毕竟教材不可能面面俱到地涉及每一个问题。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学者弗兰德泰尔(J.H.Friedenthal)编著的《民事诉讼法学》一书的做法:对参考文献部分进行严谨、规范的编写,使得那些“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的读者可以沿着著者所提供的参考资料获得更为详细的资料。”[36]
改进民诉本科教材,还应当建立立体化的本科教材,拓展教材的研究范围。目前教材的编写体例仍旧是以法律体例为模本的,因此很多教材并没有设置“港、澳、台地区的民事诉讼程序”内容。事实上,是否需要拓展教材的研究范围,摆脱“法典体例”的束缚,主要依据还在于课时安排以及“受众”的期待。500份问卷中,41.2%的学生希望了解台湾的民事诉讼程序,68%的学生希望了解德、日程序,59.4%的学生希望了解英美法系程序。[5]49由此可见,在教材编写中加入“港、澳、台地区”甚至是“域外地区”的民事诉讼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即使受到教材篇章结构的影响,无法将此内容单独成章,也可以通过“背景资料”等微观结构内容(使用不同字体或版式)适当融入教材编写中去。如此一来,即使受课时限制,教师无法在课堂上对此展开讲解,学生也完全可以在课后进行拓展阅读。
六、结语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史,都是几代学者兢兢业业、小心求证的奋斗史,法学理论的演进必然也会在教材上有所投射。30年的沧桑变迁,诉讼法学本科教材历经了“从无到有”、从“起步恢复”走向“繁荣发展”的艰辛路程。但是,教材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教材质量标准”的讨论。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放慢教材编写的脚步,在编写教材时做到“三思而后行”,最终加强对教材质量的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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