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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资产证券化,有价证券,公众化,局限性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端于美国的一种新的金融工具。通过将金钱债权与“一张纸”相结合以及风险防范制度和各种最新的法律制度、经济方法的巧妙综合运用,资产证券化在当前的融资市场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制度已引起我国经济学界、法学界的关注,但是作为民商法学理论的研究著述尚不多见,本文欲在此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制度创新的产物,同时又是财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创新。广义来讲,所有的有价证券制度都是资产证券化的表现形式,虽然当前的资产证券化具有更多新的特质,但其本质属性及其产生、发展都是建立在有价证券制度基础之上的。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延续了有价证券的本质属性、公众化特征,顺应了有价证券制度的发展规律,是有价证券制度的进一步展开。另一方面,它克服了传统的有价证券制度固有的局限性,是对有价证券制度的扬弃、突破。因此, 资产证券化是法律制度的创新,而不是简单的历史沿袭,任何传统的制度都不能为其提供直接的沿用模式和法制规范。
一、财产法的发展与资产证券化
在英美法系财产法上,财产被区分为具体物和抽象物,前者即为大陆法系所言的有体物,后者即为无体物。 由于抽象物是人的意识的创造物,其价值并不直接附属于任何实物客体,所以人们可以根据用途任意选择其类型,也可以使其功能相互结合。 至为重要的是,抽象物的流转脱离了具体的物质形态,更为便捷。这些都使抽象物在财产法上日益占据了更为重要的地位。但是,在科技尚不发达时,抽象物的意识创造物属性也引发了其不能被明确地感知,进而有损于交易安全的弊端。 然而,具体物虽然“通过感观可以感觉到或观察到”,但是其实物客体的存在却导致了流转的不便。由此,在财产法上就产生了沟通具体物与抽象物各自优势的要求,有价证券制度正是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
一方面,有价证券使具体物得以表征化。通过将占据巨大空间或不可移动或不便移动的具体物的全部权利记载于“一张纸”上,并赋予处分这张纸以处分具体物同等的效力,具体物得以表现为流转性极强的有价证券。同时,该有价证券取得了虚拟具体物的属性,这为此后具体物的实物客体市场和虚拟客体市场并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例如,提单、仓单及载货证券,“其内容虽系以证券所记载货物之交付为目的之债权;但其证券之交付,与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物权的效力。” 此时,从物的流通角度来讲,被记载于证券上的货物已由提单、仓单及载货证券所代替,具体物已表征化为有价证券。从权利性质角度来讲,被记载货物的物权变更依赖于作为证券权利的债权,物权萌生了债权化的趋向,同时债权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体现了物权与债权之间的相互融合。
另一方面,有价证券使抽象物得以有体化。通过将只能通过思维去想象的,如“债权、公司股份、专利和版权之类的知识产权”等抽象物记载于有价证券,抽象物获得了一定的实物形体-虽然这一形体并不是抽象物本身,交易的标的具有了可以明确感知的公示手段,交易安全相应地得到了提高。此时,有价证券自身尚不具有任何其他价值,只是作为抽象物的载体而存在,仅仅是将抽象物转化为具体物的一种有效途径而已。
当有价证券被广泛地用于沟通抽象物与具体物之间进行流转时,有价证券即逐渐扬弃其工具性而获得了一定的独立价值。虽然这种价值无法完全摆脱其所记载的抽象物或具体物的财产价值,但由于其独立价值得到如此普遍地承认,以至于有价证券“几乎代表、甚至完全代表了金钱或商品”, 进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无体动产。
我国已故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曾指出:“将一切财货使之证券化,而谋资本之流通,为现代经济生活之趋势,从而关于有价证券之法律关系,占有重要之地位。” 可见,将财产“化体”为有价证券,在现代财产法上并非一个偶然的现象,实为现代财产法至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除上述有价证券沟通抽象物与具体物的普遍历史现象外,起源于德国的抵押证券制度将抵押权与证券相结合,也是这种发展趋势的有力证明。限于篇幅,本文对该制度不予探讨。
从最广泛意义上来讲,我们可以将上述种种现象笼统地称为“资产证券化”,即“将资产化体为有价证券”。事实上,从“将资产化体为有价证券”的意义上来理解资产证券化,我们可以认为有价证券制度的历史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历史,二者具有严格的同一性。因为有价证券的历史,就是财产、权利等与证券相结合的历史,这一结合的过程就是“将资产化体为有价证券”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如果将“资产证券化”概念的外延限定为“20世纪70年端于美国的、被称为asset securitization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的话,那么,迄今为止,资产证券化则是现代财产法财产证券化历程上最高级、最复杂、最完善、包容性和灵活性最强的制度结晶。它把一切具有优质信用的现存的、未来的、实体的、虚拟 的、无形的资产,都可以赋予其特定的证券化形式,达到担保融资和有安全保证的的投资功效,从而使财富实现空前的流转利用率。虽然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制度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的财产“化体”为有价证券的范围,但是资产证券化却没有,也不可能与有价证券之本质属性发生任何偏离。而是在更高层次上、更广阔范围内表达了其作为有价证券制度的财产证券化属性。至此,即有必要对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制度予以框架性的介绍,以作为后文进一步研究的基础。
二、资产证券化制度构架的初步解读
资产证券化制度构架极其复杂,涉及相关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构成纷繁。但是从最重要的层面观察,资产证券化制度大致可被认为是由两个阶段、四个主要制度构架起来的有机体系。所谓两个阶段,是指“资产分割(asset partitioning)”阶段和证券化阶段,其中尤以资产分割阶段为法学研究的重点。所谓四个主要制度,是指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的设立、资产转移、信用增强(credit enhancement)及资产支撑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的发行与交易等四项制度。
所谓“资产分割(asset partitioning)”,是指从资产持有者独立分割出来后新成立的法律主体,得以自己的名义(新法律主体之名义)持有进行证券化特定的资产,而且该法律主体的债权人(即证券投资人)对于该法律主体的资产,相对于该主体之股东的债权人有优先的地位,如此才能达到资产分割以隔绝破产风险的目的。 由于资产证券化目的实现的前提在于:证券化资产与该笔资产的持有者隔离、分割,也就是使该笔资产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所以“资产分割”实为资产证券化最核心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中需要予以分割的“资产”,实为各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因此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分割,其本质在于财产性权利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设计,以达到使该财产性权利成为独立于原始权力人交易基础关系的无体财产的目的。为此,一方面,则必须使该财产性权利得以从其原始持有人处彻底脱离出来,以使该财产性权利获得独立性而得以安全地成为将来发行证券的基础。特殊目的机构创设的首要目的就在于,形成一个为发行证券而持有财产性权利的法律主体,完成财产性权利自原始持有人处独立的任务。另一方面,由于财产性权利的价值来源于相对义务人的积极给付行为,非阻断相对义务人对财产性权利受让人的各种抗辩则不能彻底维护以该财产性权利为基础的证券的安全性,此即为财产性权利无因性设计的缘由。而资产转移制度则是达到财产性权利无因性设计目的之有利工具。
创设特殊目的机构以确立财产性权利的独立性,至为关键的环节在于,如何切断创始机构对于特殊目的机构的实质控制关系。 因为即使资产的转移过程无可挑剔,但由于创始机构单独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必将形成其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实质控制局面。这种实质控制局面又常常会因创始机构操纵特殊目的机构从事不利于证券投资者的事务,而引发各种危机。 因此欲确立财产性权利的独立性,首先必须确保特殊目的机构的独立性,这是创设特殊目的机构制度所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资产转移制度的设计,实为资产分割的核心。合理的资产转移制度,能够平衡多方主体的利益,为资产证券化融资目的顺利实现的有力保证。反之,不合理的资产转移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决定了资产证券化必将失败的宿命。在资产转移制度设计上,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采取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和真实买卖(true sale)两种方式,前者以信托机构为SPV,后者则以特殊目的公司为媒介机构。另外,鉴于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移实为财产性权利的原始权益人虚拟债权的非常规交易,权利转移之后的基础资产管理、营运业务一般仍属原始权益人,因此极有必要对资产证券化,特别是资产转移制度予以适当的管制和约束。
证券化阶段是对经过“资产分割”处理的各种财产的有体化过程或表征化过程、流通性和安全性的增强过程。所谓有体化过程、表征化过程,是指有价证券对于抽象物、具体物的各自优越性的沟通,前文已经论述。流通性和安全性的增强过程,乃是各种财产基于有价证券的基本属性-流通性和安全性,获得的新的属性的过程的概括,也是财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追求的目标和必然结果。
从本质上讲,资产证券化过程乃是对包括抽象物、具体物的财产的潜在金钱价值、资本价值的表征化过程。财产为一个由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有机结合而成的整体。依严密的逻辑推理,表彰财产价值的有价证券既可以承载财产价值的整体,亦可以单独记载财产的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有价证券或者表彰概括的财产价值,或者单独记载财产的交换价值,而没有单独记载财产使用价值的有价证券。个中缘由大致在于,使用价值的移转旨在有效利用财产的实体以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而有价证券重在促进财产的流通,若有价证券记载使用价值而不断流动,财产的实体利用目的势必难以实现。因此,表彰财产价值的有价证券不以记载财产的使用价值为必要,无论是记载财产的交换价值抑或表彰财产的概括价值的有价证券,其核心均在于表彰财产的交换价值。值得注意的是,财产的交换价值以使用价值为前提,没有使用价值的财产不可能有交换价值,表彰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有价证券从根本上不能脱离财产的使用价值,只是其不必须将财产的使用价值记载于证券而已。所以,有价证券是以财产的使用价值为前提,主要表彰财产的交换价值的证券。
从财产价值与权利相结合的角度来讲,对物的独立权利,可分为实体权(Substanzrecht)和价值权(Wertrecht)两种。实体权是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以物的实体(Substanz)为客体的物权;而价值权则是以追求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以物的潜在货币价值或资本价值(Kapitalwert)为客体的物权。 据此,主要表彰财产交换价值的有价证券,根本来讲就是对财产的价值权的有形表征。而表彰财产的概括价值的有价证券,可认为是同时记载了财产的实体权。但是,此处所言的表彰财产的实体权、价值权乃是从财产权作为所有权利的根本的层次上来讲的,也是为了实现把握证券化过程本质属性的目的出发所得出的结论。至于法律赋予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以何种权利,则应具体而言,不能从财产价值的抽象层面来理解。
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增强制度,是为了确保有价证券的顺利发行与募集而设计的一系列附加担保制度。资产证券化即资产支撑证券,在于“资产”构成发行证券的信用保证,本质上无异于担保融资,而证券化的信用增强制度,则对拟发行证券的“资产”施行担保的加强,旨在一待“资产”出现不利情形而借助其另设的信用保证进行风险防范。在证券融资过程中,预备发行证券的信用评级很大程度上成为该证券的发行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因此,证券发行人总是通过各种手段提高预备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信用增强最根本的途径在于拟发行证券的基础资产信用的提高,此为内部信用增强;此外,借助银行、保险公司甚至国家直接或间接信用来提高拟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等外部信用增强手段,这对于基础资产信用程度不高、内部信用增强见效甚微的拟发行证券来讲,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信用增强途径。
证券发行与交易为资产证券化制度题中应有之义,该制度与普通证券交易规则并无根本的不同,同时限于篇幅,本文对此制度不再作说明。
三、资产证券化与有价证券发展趋势的契合
前文言及,资产证券化是现代财产法财产证券化历程上最高级、最复杂、最完善、包容性和灵活性最强的制度结晶。通过对资产证券化制度构架的简要回顾,我们对此已经获得一定的认知。为能够全面揭示资产证券化的有价证券制度基础,有必要从有价证券发展趋势的角度对资产证券化制度做更具理性的分析。有价证券的发展趋势,本源于对有价证券制度发展历史的反思,但限于篇幅,笔者在此只能省略此项归纳过程,直接对有价证券发展趋势与资产证券化进行比较分析。
有价证券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就有价证券的属性而言,其流通性与安全性不断得到增强。其二,就有价证券的功能而言,不断扬弃其支付工具属性而增强了信用手段、融资手段的色彩。其三,就与有价证券相关联的财产范围来讲,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其四,就有价证券所涉关系而言,不断由私人间关系向社会化关系发展。在这几个方面,资产证券化无不表现出其作为财产证券化发展最高阶段的制度结晶所具备的最佳品质。
财产权利流通性与安全性是有价证券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特质所在,不具有流通性的有价证券,经济价值处于僵死状态;不具有安全性的有价证券,必将引起厌恶风险的投资者的恐慌,而无从实现其价值。因此有价证券制度的发展历程始终以有价证券的流通性与安全性的增强为其宗旨,而从未丝毫偏离。但是受经济发展、人类文明进程的限制,人们至今仍未寻找到将高安全性和强流通性完美结合的有价证券品种。虽然任何人都不能断定,资产证券化就是我们梦寐以求的目标,因为其发展的历程太过短暂了,制度的先进性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但是没有人能够否认,迄今为止,资产证券化制度是人类探索历程上最精致的构思,也是唯一将高安全性与强流通性集于一身的先进制度。
资产证券化产生之前的普通有价证券制度始终面临着发展上的尴尬局面,即在高安全性和强流通性两方面总是顾此失彼,不能取得两方面的平衡发展。从票据、提单、仓单向股票、债券演进过程,就是有价证券流通性不断增强的过程,同时也是其安全性不断衰减的过程。安全性衰减与流通性增强所导致的矛盾,虽然由于有价证券投资的投机属性增强而并不显著;但是大多数人却不趋向于追求高风险的高收益,而宁愿寻求一种回报虽不太高、但更加安全的投资渠道。资产证券化制度通过将至为严格的“资产分割”手段、信用增强机制与流通性最强的有价证券相结合,从而实现了有价证券流通性、安全性双重属性的同步提高。就此而言,资产证券化不能说不是有价证券制度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形式;不可谓不是新时期契合有价证券发展趋势的先进的制度创新。
有价证券的功能亦即有价证券存在的意义,在有价证券的发展历程上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反思历史,可以发现有价证券功能是因时代对于生产、交易要求的变化而变化的。当封建割据致使货币不统一、交易不便,时代要求便捷的支付工具时,票据的前身-兑换证书应时代召唤而生;当现代贸易需要一种表达信用的手段时,“远期票据”这种有价证券即时产生了; 而当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巨额的资金来源时,与现代生产组织-公司相结合的股票、债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有价证券即时满足了这一要求。当前人们对于与公司相联系的有价证券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大感头痛,一种脱离于公司的融资方式和投资渠道成为新时代的要求,资产证券化这种新兴的有价证券制度因迎合了这一需求,而成为时代的宠儿。现代社会从交易社会向投资社会的转变,要求有价证券从支付工具、信用手段向投资工具、融资渠道的转变。建立在公司制度上的股票、债券虽然标示了这一转变的开始,但却存在着诸多弊端,特别是投资者与公司各具独立人格因不可克服的信息差异所造成的公司异化现象,往往使投资者屈从于公司而茫然失措,证明公司融资制度并没有真正完成这一转变,于是资产证券化则历史地成为完成有价证券功能这一转变的新生力量。
有价证券存在的价值不在于其为记载了一定权利的“一张纸”,而在于其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若丧失了此财产价值,有价证券与一张废纸无异。作为融资工具的现代有价证券,能够承载的财产价值越多,其融资功能就越强。因此,出于增强其融资功能的需要,有价证券赖以产生的财产范围有不断扩张的趋势。票据、提单和仓单等最初的有价证券,由于承载财产范围因与特定的交易关系相联系而非常狭小,其融资功能相当有限;股票、公司债券将其可承载的财产范围扩张到所有可以独立存在的财产,而使有价证券的融资功能得到空前地提高。但是,人们并未就此满足,而是希望所有的-甚至是将来的-财产都能够成为有价证券的基础资产,并希望自己能随之进入现代资本经济,成为其中的一员。“证券化你的梦”的口号使人们不得不惊叹人类非凡的想象力;资产证券化制度更将人类卓绝的创造力表现地淋漓尽致。
经由资产证券化而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乃是建立在不特定人的财产之上的,而赖以可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财产不仅不以现实的财产为限,甚至包括未来可能的财产收益。由此可以看出,有价证券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正在向更广阔的时空快速蔓延,具丰富的虚拟化和流通性更加具有扩张性。不远的将来,有价证券和信用将成为人们克服时空障碍的有利武器。
虽然现代社会正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迈进,但是这并没有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远,反而使人们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了,即使相互联系的人们之间并不熟识。这种良性矛盾的维持依赖于社会公共产品的组织功能。随着社会的变迁,有价证券正逐渐从私人交易工具渐进为社会公共产品的一员。有价证券的公众化使其媒介的生活关系逐渐摆脱了私人关系的相对性,而逐渐具有社会化特征。建立在独立的有价证券交易市场和极度简捷的交易规则基础上的股票、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公众化及其媒介关系社会化的重要标志。资产证券化制度的产生则使有价证券公众化及其媒介关系社会化的程度更具有跨越性。借助于对可证券化财产范围的拓展及有价证券安全性的提高,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使无法通过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股票和公司债券-融资的企业组借助其 “资产”即进入有价证券市场,提升了有价证券媒介关系的社会化程度;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则将更多的财产持有者吸入有价证券市场,这些潜在的投资者出于对普通股票、公司债券等公众化有价证券风险的恐惧而不愿投资于有价证券,却因资产证券具备独立信用资产担保而使有价证券公众化的范围得到进一步的扩张。鉴于它具有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双向优势,特别适宜于企求稳定的机构投资,充分其服务社会、稳定社会的优秀品质。
四、资产证券化对公众化有价证券局限性之克服
当前的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融资虽然是引发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直接思想素材和理论基础,但同时,由于一种普遍存在的恋旧情绪,这一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正成为资产证券化制度建立与发展的最大障碍。事实上,正是因为这种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存在着诸多局限,才更有建立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必要。制度的选择必然是历史的选择,资产证券化的优胜性,根植于这种制度深处的局限性。
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现代公司制度;但同时,其所暴露出来的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也应归咎于公司制度。其中,公司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及公司资本三原则等是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的根基,也是其局限性的根源。
股票局限性的首要来源是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属性。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是公司法人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其基本意义在于公司成为独立的实体并与其成员人格区分开来,公司独立人格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是公司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由于公司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且具有独立的人格,因而公司拥有了自身的利益,而公司的利益与其成员的利益不可能始终保持一致。特别是当公司受某个股东、或者专业经理层、或者董事会控制时, 这种投资人与公司-实质上是与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分化就更为明显了。由于这些公司实际控制者占据了最优势地位,有价证券持有人必将陷于最不利的境地,公司制度的信息不对称是绝对的,公开性是相对的,投资人投资的安全性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威胁。而公司法人格独立是公司制度的根本,从而导致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有价证券不可克服的局限性。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建议。
关键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意义 组织机构 流程 问题 建议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加速的城市化不但改变着城市的面貌,也改变着原来形成的城乡关系,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物流、人流、资金流的日益频繁“交流”,工业用地和城镇居民用地的大量需求,造成了农村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十分稀缺。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为农村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对农村经济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各地政府都希望土地流转的规模进一步扩大,通过土地规模经营方式的转变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以此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意义及经验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农业大国,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以及充分了解和掌握各地区的土地现状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是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必需和必要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新形势下又一轮制度性变革,其核心是归还和确立农民的土地房屋转让权,优化资源的空间配置,提高农民收入,适应城市化加速对农村资源大规模流转、积聚和集中的要求,并为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奠定可靠的基础。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开展经验
通过对成都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调查及分析,我觉得在以后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该汲取以下经验:
1.设立耕保基金,为耕地保护建立“防火墙”;
2.农村土地、房屋的全面确权,包括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
3.搭建村民自主的确权平台,由村民自主协商解决确权中遇到的历史难题,也尽可能减少矛盾,做到公平公正;
4.“确实权”, 是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确权,从以台帐为基础、回避近年随人口变动不断调整承包关系的累积矛盾的“确虚权”,转向以实测面积为基础,“台帐、土地、合同、权证与耕保基金”五个一致的“确实权”,为大规模转让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段话放在这里感觉上有点不是很文辞达意,因为感觉它是名词解释,如果你想放在这里,”确实权”前面就要加句话,比如是让农民保证确实权什么的话,使其符合前面所要求的汲取的经验)
5.要建立产权交易市场,促进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流程
总体流程如下:
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主要问题有:
(1)由于农村大量人流向城市,造成大量土地闲置,被租用或被其他人种植、交税,未及时向各部门及时上报,使土地的所有权有争议;
(2)农民个人并不拥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手中所拥有的土地权利和权益无法从资源变成资本;
(3)农村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土地、人员、资金链并没有真正的被激活;
(4)农村人口的大量流动及信息资源的更新延迟,造成部分人口户籍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对称;
(5)各市、区由于资金和资源的不同,造成各级之间的测绘资料的比例尺、坐标不统一。
由于涉及部门多,例如公安系统、农村经济发展局、国土资源局、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局、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等各部门,其间的资源交流、更新、共享,有着不同程度的延迟和落后。通过以上的问题,我们发现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农村产权改革的难度相当大。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过程中问题处理的建议
(一)统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测绘资料所属坐标系统、比例尺大小及核实标准(1:500耕地实测图或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
(二)加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所涉及到的各部门之间的资源更新、共享、交流。由统筹办牵头,各乡镇、街道办组织人员对各村(社区)的户数、人口、房屋、林权、土地台账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调查数据力求准确、全面;
(三)加强公安系统与各乡镇、街道办的资源交流、更新、共享,使人口信息为最新、最全,防止因姓名不符、性别不符、死亡或被死亡等因素拖延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四)各乡镇、街道办根据摸底调查、台账和现场核查情况,全面清查集体土地、房屋、林权现状、权属内容、权利人等,其结果要求与总账保持一致,各类权利人与权属内容保持一致;
(五)由国土局工作人员、镇村组人员、所属权利人代表、专业测绘技术人员同时在场,涉及边界纠纷需各方权利人代表同时在场进行边界的勘测定界并签字,其结果与清理核查结果一致;
(六)处理台账、清理核查结果和勘测定界结果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最终明确权利人、权属内容、权属范围、实测数据等;
(七)对明确权属的结果进行公示;
(八)在数据入库期间,进一步的核对权利人、权属内容、权属范围、实测数据,保证台帐、土地、合同、权证与耕保基金的五个一致。
五、结束语
由于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数据及图件成果方面要求远远高于上一轮,同时还要求录入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在总结上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为了不走弯路,有必要组建一个由试点市、区、乡镇的技术领导小组对未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区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以提高新一轮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效率、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质量。
本文在总结和剖析上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下一轮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粗浅建议,以供大家探讨。由于笔者接触规划管理面和业务水平有限,不妥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与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多采用私有产权形式,而我国自建国以来,土地资源一直被归入公有产权形式,虽然进行了一定的改革,所有权始终是公有属性。在这种公有制产权安排下出现了城乡彼此隔绝的“二元”土地制度,形成了一套具有计划经济特征的中国式城市化土地利用模式,即政府高度依赖于“征地-卖地”模式获取城市化的巨额资本[1]63-64。在市场配置资源为主导的今天,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必然受到市场经济转型的强烈影响[2]。近年来,围绕满足城市化对土地的需要,我国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近郊在推进统筹城乡发展中纷纷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取得了一系列的实践创新,对当前土地制度实现了较大的突破,如重庆、广东等的农地入股制度改革,天津、浙江等地的“宅基地换房”与“两分两换”制度改革,成都等地的“还权赋能”制度改革等。归纳起来,各地的实践探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农户承包地重新确权颁证,进一步明晰承包地的用益物权权能,以此为基础建立新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二是建立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促进农村承包地经营权能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更大范围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3]。
在各地开展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中,成都市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探索了称之为“成都经验”的改革之路。成都市于2003年提出以“三个集中”①为核心的城乡一体化建设思路,2007年6月被批准成为全国城乡统筹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并于2008年1月启动了以确权颁证为起点、以“还权赋能”②为核心的新一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2009年5月又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改革试点,将农村潜在土地权益变成现实的资产、资本及收入流,全面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束缚,城乡收入差距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3③,是全国唯一在城乡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城乡收入差距得到遏制并呈缩小趋势的特大中心城市[4]。为提炼成都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一般条件和要求,为更大范围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参考,笔者于2011年5月、11月,在成都市委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下,组织了4人调研小组,2次对成都市各职能部门进行了多次座谈、访谈及所属三圈层部分地区的农户、业主及乡村干部进行了实地问卷调查,重点研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运行机制及面临问题,探索深化与推广成都创新路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具体调研对象为:成都市统筹委的政策法规处、经济处及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一圈层的锦江区三圣花乡;二圈层的温江区永宁镇、双流县兴隆镇;三圈层的都江堰市天马镇、蒲江县寿安镇、大兴镇等。
二、产权理论与土地制度的产权属性
古典经济学较早地开展了产权理论的研究,但是研究比较分散,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成果,直到新制度经济学阶段,才形成了以交易理论为基础的完整产权理论[5],并迅速成为新制度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称为现代产权理论。现代产权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罗纳德·科斯(Ronald Harry Coase)、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斯蒂格勒(George Joseph Stigler)、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和张五常(Steven. N. Cheung)等人。现代产权理论以科斯定理为主要代表,构成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科斯定理阐述了产权安排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以及如何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6]。科斯全面深入地研究了产权问题,认为产权是一束权利的统称,是权利束,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具体内容。在交易成本为零和产权初始界定清晰这两个假设前提下,科斯认为,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这就是科斯第一定理。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交易成本,对此,科斯认为,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将影响交易效率,即交易成本会对产权配置下的经济效率产生影响[7]。这被称为科斯第二定理。可见,现代产权理论从交易成本出发,通过明确产权,安排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降低交易费用,市场机制下经济当事人平等自愿的交易可实现资源的微观层面优化配置。
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经济制度,不仅对经济效率有重要的影响,也构成了市场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安排的基础。依据现代产权理论,土地产权关系明晰与否与提高土地资源有效配置呈正相关关系。当前国际上形成了以所有权为基础和以使用权为基础的世界两大土地产权形态。前者使用权权能相对较小,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进行土地资源的使用和运作;而后者通过土地共有,所有权虚置,相应的使用权权能扩大,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团体或个人可以进行土地的继承、买卖、处置。从实践来看,两种土地产权形态并无优劣之分,只是形成的基础和路径依赖不同而已,如美日等发达国家建国伊始即实行土地产权的私人所有制,而如印度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是通过独立后的改革才逐步确立起来土地私有制。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解释,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是以国家和集体为所有权代表的公有权制度安排,即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团体或个人只能获取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指经营主体(农民)依据承包合同而依法享有的在指定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因此而获利的权利。显然,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最显着的特征“公有私用”,即土地所有权归为村民集体,使用权归为村民个人。在这种产权制度安排下,各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制度创新,产生了各种具体的制度安排。但是,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有关产权主体规定是不明确的,其“集体”的确切涵义并不确切[8]。我国各种土地法规都未对“集体”做出明确的说明,一般认为有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等几种。可见,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并不具备现代产权意义上的完整权利。近年来不断涌现的大量土地矛盾和冲突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三、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及缺陷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性,带有显着的计划经济时代特征。建国以来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先后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变迁历程④,逐渐完成了所有权从私有到公有的转变,并在法律上确定了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即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此后虽然进行了一定的制度完善,但是所有权始终是公有属性。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为核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亦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属性基础上,在集体组织内部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9],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的“两权”分离制度。进入新世纪以来,尤其是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各地在推进城乡统筹进程中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权能进一步划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初步形成了“三权”分离制度,即农地所有权归社区“集体”,社区居民按户承包农地,农地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10]。可见,长期以来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是我国土地制度在公有制产权框架下的持续深化和不断完善,土地产权二元属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然而,时至今日,我国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时期,统筹城乡发展成为时代主题。在这一背景下,要求消除阻碍要素在区域地理、产业结构之间自由流动的各种制度障碍,通过强化统筹城乡的市场力量使资源要素和商品服务在统一的城乡空间维度和可持续发展的时间维度上达到动态均衡配置,实现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但是,作为关键性要素的土地资源,在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下不仅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较快发展,而且导致了城镇化发展推力的减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羁绊了城镇化的快速发展[11]。当前我国既面临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扩展与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增长需求旺盛、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红线的“双保”压力持续加大,也面临着农村空心化加剧发展、农地大量被废弃闲置和低效、无序利用等突出问题[3]。突出表现为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制度缺位和制度冲突,农民土地权利难以有效保护。制度的缺失导致了土地寻租腐败和乱占滥用农地的现象屡见不鲜,乡村干部往往充当了土地权利主体的代表,征地补偿过程中干群矛盾十分突出;而制度的冲突导致了各种假借统筹城乡之名行牺牲农村发展空间、损害农业发展和忽视农民土地利益之实的行为屡禁不止。
依据上述产权理论与土地制度产权属性的论述,产生这些问题和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体现在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模糊、产权权能残缺、土地产权缺乏合理的流转机制、农民土地权利缺乏实现途径和保护机制以及城乡土地产权不对等等方面[12]。在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并不具备与国有土地同等的歧视性制度安排下,这些难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因此,依据现代产权理论,考虑到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日益凸显的严重矛盾,在城镇化发展进入到城乡统筹新阶段后,为了进一步增强城镇化平稳较快发展的农村推力,加快农村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步伐,从产权角度创新农村土地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头等问题。
四、成都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路径及创新实践的效果
依据现代产权理论,只有明晰并加以严格保护的产权才能实现自由平等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权利人的权益。因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基础是构建产权清晰的土地财产关系,并施以制度的保护。成都市作为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稳定所有权、完善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前提下,创造性地探索到一条既满足城市化用地需要又防止征地冲突的农村土地产权市场化创新之路,有效地突破了农村土地产权模糊的瓶颈,为农村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地流动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具体而言,就是在确权颁证的基础上,创建财政耕地保护基金,搭建土地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指标交易制度,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由政府主导转变为市场主导,并在政府、集体组织、农民以及社会资本投资主体之间建立相应的利益分享机制。为探寻成都土地产权流转的制度学逻辑,全面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鲜活经验,笔者经过广泛调查和多次深入分析,并在多次征询成都市委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法规处、经济处以及成都市农委等权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最终提出以下改革路径图。(见图2)
[关键词] 产权;现代产权制度;国有经济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2. 015
[中图分类号] F12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2- 0026- 03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石,其改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兴衰,所以,一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依然是我国理论界与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自1978年以来,国有企业在艰难地探索着改革之路,由最开始的对国有企业放权,到目前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探索。可以说,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中显现出其应有的活力,但是,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这便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
1 相关概念概述
1.1 产权的涵义
对于产权的研究可追溯到亚当・斯密的《国富论》。目前就产权的定义很难求得统一,但其一般含义及特点是可以认识和取得共识的,我们认为对产权概念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1)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它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实现形式所决定的资产归属、运用的行为性权利的总称。
(2)产权是一种权利的行为关系。在资产运营过程中,可以对其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职权进行分割和重组,并分别界定给所有者、经营者等运营主体,以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一种制度。
(3)产权是一组权利。产权既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等,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
1.2 现代产权制度的涵义
产权制度是为调整与财产有关的经济权利关系所做出的一系列制度性规定,是在各产权主体之间对产权关系和产权运营规则所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在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对各产权主体在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上所形成的责、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制度和习惯性规则安排。现代产权制度内涵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1.2.1 归属清晰
在市场经济中,每个市场主体都有独立的物质利益关系,只有做到产权的归属清晰,才能形成不同利益的主体,才能有效保障出资人的权益,企业才能拥有法人财产权,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1.2.2 权责明确
在产权归属清晰的前提下,产权主体自然而然地要承担责任,无论受益或损失都应归产权主体。
1.2.3 保护严格
在我国的宪法中,已明确指出要保护私有财产,应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飞跃,这为我国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就现代产权制度而言,保护严格既包括对有形资产的保护,也包括对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对后者的保护是有相当难度的,这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1.2.4 流转顺畅
产权的顺畅流转能够带来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因为产权从低效的人手中流向高效的人手中,其价值就会大大增加,社会财富自然也就增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交换实际上就是一个产权转让的过程,必须遵循等价原则。
1.3 国有企业的涵义
国有企业是一个较宽泛的术语。国内外对国有企业有各种不同的称谓,诸如国有企业、公营企业等。在我国的传统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作为国有经济微观经济组织的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体现,国有企业也就定义为全民所有企业,即所有权完全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所定义的范围已经拓展了,它包括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但国有资本居于控股地位的国有控股公司。
2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近年,从扩权让利到承包制再到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进展。然而时至今日,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依然有以下几个问题。
2.1 旧体制观念束缚
有的国有企业管理者改革意识不强,畏难情绪突出,“等、靠、要”思想严重,对产权改革难下决心,患得患失,谈产权改革首先向政府摆“困难”、要“政策”,否则就死守摊子,拒不改制。一些企业的管理高层更多考虑到个人的政治前途,宁愿死守旧摊子,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而完全置企业发展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于不顾。
2.2 产权改制过程不规范
(1)改制过程透明度不高,产权没有进场交易,存在暗箱操作;
(2)改制的过程不够规范,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国有资产被低估贱卖;
(3)内外勾结、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
2.3 相关配套改革滞后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初期数十年中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存在社保资金短缺、覆盖面还不宽、保障程度比较低等明显的缺陷,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成为阻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重要因素。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程由于“企业保障”的历史包袱和社会保障等配套改革滞后问题的存在而无法顺利推进,配套改革何时改、如何改,怎么完成与历史上的“企业保障”的顺利对接,成为产权制度改革攻坚战的瓶颈。
3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向
3.1 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产权理念
国有企业在产权改革过程中,针对企业资本结构,公有产权要承认、融合个人产权,即在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中,要切入或引进以自然人为主体的所有者或最终能层层分解到自然人的法人所有者,由他们作为新的积极所有者来执掌企业控制权。
国有企业和其他现代企业一样,应该通过契约关系将这些生产要素组织起来。为此,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国有资产以外的这些要素都是个人所有的,个人对他们拥有完全的产权,他们必须具有排他权、收益权、使用权、决策权,并且其产权得到制度的保障,只有在国有企业中的各种私有产权得到承认和保护的基础上,私有产权才可能有效率。同时,国有企业才能营造效率机制,必须形成一种利益互动又相互制约的机制,使各方面利益与整体利益协调统一起来。
3.2 加强有关产权的立法建设,优化法律环境
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应尽量做到法律上的所有权与实际的所有权或称为经济上的所有权的统一。产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现实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这就要求在企业改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法律法规的同步建设,用法律手段来保证正常的产权关系,保障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应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来确立产权的法律基础,进而保证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在企业资本构成中的国有资本,应视为相对独立的“企业财产”。政府、行政主管作为积极所有者应放弃企业控制权转变为消极所有者。政府、行政主管虽然还是最大所有者,但已不是惟一的所有者,这个最大所有者开始已与企业之间划出了清晰的财产界限,两者的利益开始明确、分离,而且新进入的所有者、持大股的经营者、职工所有者、公众所有者等以自然人为基础的多元资本结构大大提高了对企业资产关切度,积极参与经营决策,对政府、行政主管企业控制权有一定的制约作用。授予企业全部法人财产权,企业对其经营的全部资产有充分的经营权,并承担风险、破产、清偿责任。拥有法人财产权,才能使国有企业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之路。
3.3 建立科学激励机制,提高产权所有者的积极性
企业的生产力总是属于一定生产关系下的生产力,企业的资本循环机制总是在一定的资本所有权控制和支配下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所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要经过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途径,才能真正实现其经济价值,这全部过程就是所有制的实现。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势在必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倡制度创新、大胆尝试,推行经营者年薪制、持股制、股票期权制等分配制度,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起责权分明、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内部管理机制。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尽管改革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当前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面临的困难还有很多,其中也折射出产权制度的改革滞后性。所以,我们必须加大产权改革的步伐,进一步调整产权关系,理性收缩国有企业的战线,不断优化国有经济的布局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多样化,推进经济机制的实质性转变。只有不断地完善产权制度改革,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主体,增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能力,同时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最终使我国经济运行进入一个良性的运行轨道。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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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乡经济社会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农业农村的滞后局面日益显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农业农村工作。农村土地、房屋等资产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其产权制度也是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它对于稳定农村生产关系、促进农村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推进农业农村的改革创新首先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创新。并且,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既是激活农村资源、解放农村生产力的现实选择,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今年,我乡被确定为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乡,为我们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政策机遇。全乡各级各部门要紧紧抓住这一加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充分认识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统筹城乡发展、实现乡域经济跨越式发展中的重大作用,牢固树立创新奋进、攻坚克难的思想,把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全乡农业农村工作的第一要务,坚定不移地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向深入。
2012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2012年,按照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以农村资产确权发证为重点,科学有序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重点抓好前大槐树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共分五个阶段:
1.摸底宣传阶段(5月5日--7月1日)。结合县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和乡、村、组干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村入户进行摸底调查、宣传动员。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权调查摸底表,完成土地、房屋的测量、面积核实等各项工作。同时,结合调查摸底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2.汇总核实、公示结果阶段(7月1日-8月1日)。在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后,结合县委农工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分别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权进行分类、核实,对核实无误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别形成分类统计表。核查、统计工作完成后,对摸底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过程中群众提出异议的问题,由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3.公告发证阶段(8月1日-11月1日)。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提出登记申请后,结合县委农工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产权进行登记前公告,公告期为7天。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分别由相关部门报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确权发证。
4.档案整理、信息处理阶段(11月1日-12月1日)。确权登记工作结束后,结合县委农工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及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完成资料归档和信息处理工作。
5.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由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制定验收办法,并组织相关部门对试点村的确权发证工作进行考评验收,提出奖惩办法,奖优罚劣。并对确权发证的整修过程进行回顾总结,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完善政策,适时谋划推进下一步的试点工作。
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为全面加强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乡党委、乡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及各片片长组成的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夯实基础,造浓氛围。通过组织召开动员会、专题会、组织讨论等形式,聘请专家或专业人士,对全乡各级干部特别是涉及到的乡直单位、村等一线干部强化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并适时组织到先进地区学习考察,积极借鉴外地经验,夯实工作基础。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悬挂条幅、入户动员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原则、工作步骤,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