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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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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汇报

政府采购汇报范文第1篇

(一)思想认识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

政府采购是一场重大的分配体制改革和分配格局的调整。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政府加强对采购物品的预算管理并严格了采购程序,从而削弱了部门的采购自,直接威胁行业垄断。一些部门和少数人从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出发,对此产生抵触情绪,在工作上不配合,故意拖延,给采购工作人员寻麻烦,给供应商出难题,为政府采购工作设置障碍。同时,有的干部群众对此项改革能否成功仍持有怀疑态度,信心不足,甚至担心政府采购会出现由“分散腐败”转变为“集中腐败”,这些情绪和疑虑给正在实施的政府采购工作造成一定的阻力。

(二)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不规范。

目前,政府采购在全国各地虽然已开展起来,但在机构设置上却自行其是,缺乏统一规范。其职责各地都不相同,管理权限也不一样,各级采购机构都制定自身的管理办法。同时,各地政府对采购机构的管理也不尽相同,全额预算拨款、财政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三种体制都有。这种局面,对内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统一,对外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在操作上缺乏统一的配套政策。

政府采购工作与现行的预算制度、国库支付制度、会计制度等存在着许多需要衔接的地方。主要有:1.由于传统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无法从整个预算拨款中分离开来。同时,由于预算编制时间晚,随机修改较多,无法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各部门、各单位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影响科学编制采购计划。2.现行的国库支付制度是预算资金按预算由国库拨付到各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层层下拨到各基层单位,这就与政府采购需要直接支付机制相矛盾,难以做到集中采购、统一支付。3.迄今为止,国家尚没有颁布一套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财务核算会计制度,造成政府采购会计核算与总预算会计核算和各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相脱节。

(四)采购管理亟待完善。

1.关于采购机关的管理。存在编制采购预算内容不完整,上报不及时,造成事后人为的急购现象的产生,有的单位还出现投标后要求改变购买品牌及技术参数等现象,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被动,增加了工作量。

2.关于供应商的管理。在供应的商品质量和提供的售后服务质量上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给政府采购带来负面影响。

3.关于采购招投标的管理。有的项目由于标底偏低,出现没有供货单位中标现象,有的采购项目中标单位过少,或供货单位来源单一,产生了独家经营的状况。同时,在招投标过程中,常出现缺少评标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

(五)采购队伍建设尚需要进一步加强。

由于我国目前对政府采购机构还没有统一的管理方式,政府采购队伍的整体力量不足,特别是县级采购队伍力量还很薄弱,难以适应大量的政府采购工作。特别是在人员业务素质方面,大部分同志都是从财会岗位上选调而来的,专业技术人员极少。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买方市场的政府采购涉及的招投标、市场调查、商品特性、商业谈判、合同法律等了解不够,有的甚至很不熟悉,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的速度和质量。

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下步打算

实施政府采购要本着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先简单后复杂的原则,循序渐进、逐步推开。针对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抓好政府采购工作。

(一)强化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

一是加大宣传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意义,不仅要强调其经济意义,而且要强调其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二是大力宣传实行政府采购的优越性、采购取得的实际效果以及先进地区的经验;三是注重宣传效率,宣传的内容要有目的性,宣传的方法要有灵活性,宣传的对象要有针对性,既要有舆论上的声势,又要有实质性的内容。通过宣传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识,消除各种思想疑虑,排除干扰和阻力,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统一机构设置,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大举措,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质上是财政支出管理职能的延伸,财政部应该是主持全国的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着手构建中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同时统一规范地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应包括:采购预算编制、制定采购法规、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采购统计、采购分析和评估、直接进行采购等。

(三)做好立法工作,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素有“阳光交易”之美称,它是以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为进行条件的,无规则、无法律就谈不上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必须通过一系列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的目的、原则、主体、程序、立法、管理以及质疑、申诉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最终形成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如:对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管理的规定,对社会中介组织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管理规定,对政府采购投诉或仲裁程序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对大型工程采购、大型复杂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以及本国产品采购的规定等等。随着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需要通过的法律规范的对象将更加具体。同时,必须抓紧相关配套改革工作,搞好预算编制细化,做好预算编制时间、方法的改革,在年初预算总盘子中单列政府采购预算。要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允许财政直接办理国库拨款,要尽快出台一套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财务制度。这些都是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和保障。

(四)完善管理措施,形成科学的操作规则。

第一,理顺管理体制。政府采购业务由现在的“官办”逐步转为由社会中介机构,使政府职能从政府采购的具体商业活动中解脱出来,着重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一是政府采购的三个当事主体即管理者、操作者、使用者相分离的制度;二是招标人、使用人和定标人相分离的制度;三是采购、付款、验收三权分离的制度,形成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制衡机制。第三,明确采购范围。一是政府采购范围必须包括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购买行为,凡是动用政府性资金,包括政府贷款,基层赞助等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二是必须包括所有用于公共的物品和服务的采购,只要是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的货物、工程、劳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三是必须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条管部门和单位的采购行为应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第四,强化约束机制。既要细化供应商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标准,又要落实采购机关的责任措施,要明确领导负责制和奖惩考核责任制,并推行公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确保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要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必须坚持四项原则,一是监督者和操作者相分离的原则;二是依法监督的原则;三是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四是事前和事中监督为主的原则。具体内容:

(1)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法律体制。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家制订统一的《政府采购法》;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三是财政部门制订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配套法规,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程序规定》、《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管理办法》等。

(2)建立采购环节的日常监督制度。一是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制度,提高政府采购计划约束力;二是建立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竞标主体的监督;三是建立评委库制度,加强对指导投标环节的监督;四是建立采购与付款相分离制度,加强货款结算环节监督。

(3)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体系。包括人大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执法监督;纪检、监察、工商、财政、审计、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行政监督,司法部门对大额采购的司法公正监督;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

(4)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在内部建设上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机制,包括以评标、定标等为重要内容的集体决策制度,内部重要岗位的轮换制度,重大采购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等。

(六)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推动采购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