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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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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统计制度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范文第1篇

一、组织机构

成立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抗灾救灾应急工作组织领导。

二、任务分工

(一)灾情核查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情况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灾情,收集、整理、核查、统计灾情,开展灾情评估,并及时上报。

(二)救灾款物筹集调拨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协调筹集救灾资金,救灾物资,拟定分配方案,组织救灾物资调拨、运输,搞好捐赠款和捐赠物资的接收工作。

(三)宣传、保障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协调抗灾救灾的文件、信息的报送和后勤接待工作。

(四)应急、灾后救助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转移安置灾民,临时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灾民有饭吃、有房住、有衣穿、有病及时医治。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管理。

进一步完善县、乡镇、村三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建立健全灾害应急救助队伍,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能力。

(二)加快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

通过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培训,建立基层灾害信息员网络,不继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三)加强应急值守。

实行24小时突发事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信息畅通,进一步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交接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应急协调处置制度、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加强抗灾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制定救助标准。

根据历年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积极做好衣被、食品、救灾帐篷等物资的储备,结合本地经济生活状况,制定救助标准,规范救助工作,确保灾情发生后受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业;自然灾害;规避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5-0069-02

2007年以来,全国遭受大范围、长时间的降雨、高温及干旱,给整个国家农业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据统计,2007年全年,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7.3亿亩,其中绝收面积8 620万亩。仅8月份,农作物受灾面积就达到2.1亿亩,其中绝收3 500多万亩,分别占全年损失的28.8%及40.6%。由于特殊的区域结构及气候条件致使部分地区重复受灾、多灾并发,加之脆弱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灾害的监测与预警机制无法承受与防范风险,使得灾情异常严重。

一、规避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必要性

因自然力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所导致的对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物质生活及生命造成的损失和损害,称之为自然风险(Natural Risk)[1]。农业自然风险主要涉及水灾、旱灾、风灾、冻灾、雹灾、病虫害等各种自然灾害。自然风险是农业风险中最为主要的风险,同时也是遭受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的灾害。

1.农业自然灾害与可持续经济发展。可持续经济发展是一种合理经济发展形态。它主要包括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然而农业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及灾害损失的扩大将对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较大的影响。

随着社会生产的不断扩大,人类消费需求的不断增加,无节制地对自然资源的索取,使得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原有的生态环境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态功能,致使洪涝、台风、干旱、风雹、雪灾、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及病虫害等灾害频频发生。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直接决定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协调发展。生态环境系统的破坏使得社会再生产难以维持。严重的自然灾害影响国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减少农产品的供给与农民收入,最终影响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破环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人类、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紧密相连,农业自然灾害影响可持续经济发展。

2.农业自然灾害影响国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更多的是体现在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上。只有稳定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才能够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保障。从历史统计资料分析,中国农业自然灾害涉及的主要种类有:洪水、干旱、霜冻、暴冰雹及病、虫害等灾害。据统计,1961―1990年三十年间中国农作物生产遭受自然灾害的面积年均5.5亿亩(3 700多万公顷),成灾面积2.95亿亩(1 967万公顷),分别占年平均农作物播种面积的29.8%和12.7%,造成粮食减产的幅度多年平均为5%,减产量250亿公斤,远远超过了近几年中国每年进口粮食150亿公斤的水平[2]。从总的趋势来看,各年的成灾面积与受灾面积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从全球各种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中,洪水、干旱两大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最高,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如1981―2003年,农业遭受旱涝两种自然灾害的成灾面积达到107.491万公顷,成灾面积55 746万公顷。

国家虽不同程度地对自然灾害预测、防备和减灾等方面做出技术及相关手段方面的支持。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相伴而生的灾害隐患不断增多,原有的致灾因素和致灾源不断外延和激化,灾害的“扩大效应”表现得更为突出,特别是在全球变暖和生态环境恶化的双重作用下,复合型、多变性、突发性自然灾害进一步加剧了自然灾害的强度、频率、变异性。

二、中国农业自然灾害形成的原因

据农业风险的现实特点及中国的实际国情,农业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有其自身的原因。

1.农业风险的地域性。农业风险的地域性表现在农作物生长的地域性上。中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复杂多样,而且呈明显的地带性与非地带性地域差异。自北至南依次出现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热带、赤道带等六个温带。因此,各地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将会不同程度地受地域差异性的影响。西北高原地带降雨量少,经常遭受旱灾;东北高纬度地区气候严寒,无霜期短,农作物易受冻灾;长江、黄河中下游地区及淮河地带,地势低洼,春夏多雨时,水涝灾害严重;沿海地区,易受不可控制的洪水、风暴潮、热带气候和海啸等自然灾害的影响。

2.农业风险的关联性。关联性与非关联性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从概率论和大数定律的角度来分析,非关联性即“独立性”。人们在做大量随机事件时,发现事件的结果往往呈现几乎一致的规律。保险公司是基于此规律集合多数可能遭遇同样危险的经济单位的资金力量,分摊少数人将遭受的损害,使每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负担减轻。但因农作物受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生态环境及各地区间经济条件、耕作制度、牲畜结构差异,农业风险表现出较强的周期性、辐射性和非控性,即“关联性”。风险关联性导致的最终结果是在同一面积上承保的数目越多,承保的面积越大风险反而越集中,因此保险公司很难集合同类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担。农业风险表现出较强的关联性[3]。

3.农业风险市场化的灾害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现阶段,中国农产品市场化水平低,市场体系不完善,致使农产品比价扭曲及农业比较利益偏低,农业生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农民增收难,农民对待风险普遍持侥幸心理,在风险处理过程中,倾向于国家的灾害救济与社会捐赠。实施灾害救济的主体主要来自政府,然而政府可供支配的社会资源有限,实际灾害补偿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政府对农业自然灾害的补偿作用主要是应急性的。

根据中国农业自然灾害的发生与发展特点,选择适合中国农业特点的规避农业风险的有效途径有其现实意义。

三、合理规避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途径

1.建立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研究证明,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功能是其他政府投入无法直接替代的,农业保险是作为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项政策措施。

坚持以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发展模式,兼顾农业保险的合作制度,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从总体框架上看,要充分发挥国家农业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保险相关的政策作用,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首先,通过政府的政策支持实现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确保农业保险的经营稳定性。其次,农民自愿联合、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广大农民所接受。再次,政府通过分保形式保证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最后,政府直接经营与间接支持,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相结合原则,划分了政策性与其他非政策性保险的界限,明确了政府、保险公司、农民三方面的利益关系,增强地方保险的责任。

2.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如果把“外部性”的存在结果理解为人类无节制地索取资源而导致的生态环境恶化。那么可以进一步把“自然”与“人类”的相互“协商与妥协”,定义为类似于科斯所阐述的权利分配问题。“协商与妥协”主要是从利益与成本两方面进行分析。生态环境破坏的最大成本是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的不可持续发展,而利益对于经济人来讲则主要偏重于短期效益。从整个社会经济角度出发“外部性”的成本肯定是大于短期利益,要想从生态环境中获取长期利益必不可少的要给予“补偿”。对生态环境的补偿主要是来自社会和政府两方面。政府加大财政预算和人、财、物的投入,提高对生态环境补偿力度,使国家财政救助资金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匹配。并且社会组织机构应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以破环生态环境为代价地进行发展,在考虑短期利益同时兼顾长期利益,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完善农业灾害的减灾及防灾体系。面对自然灾害的“扩大效应”,复合型、多变性、突发性自然灾害进一步的加剧,国家应就自然灾害的预测、防备和减灾体系进一步的完善与构建。据不同地区的气候与经济发展的导向性的差异,有步骤地完善灾害的区划、灾害的预测与监控。在洪水多发的长江中下游地区新修水利设施,通过生物技术的运用发展高附加值农业;在干旱地区,加强蓄水灌溉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耐旱植被的种植;病虫害多发时节,通过生物技术的应用,更新优良品种,抵制病虫害的侵蚀[4]。

鉴于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现实原因及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特点,提出适合中国农业发展的规避农业风险的有效途径有其必要性。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马九杰.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对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影响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5,(4):14-15.

[3]黄正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思考[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6,(5):107-111.

[4]王国敏.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与防范体系建设[J].社会科学研究,2007,(4):27-31.

On Methods of Preventing Chinese Agriculture from Natural Calamities

HUANGZheng-jun

(Teachers College of Appli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hong 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 Yong chuan 402160,China )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范文第3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运转正常、管理有序、保障有力的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菏泽市牡丹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菏泽市牡丹区胡集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镇发生的水旱灾害,大风、冰雹、雪、强冷空气等气象灾害,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尽力减少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规范程序,因地制宜,提高救灾效能。

(6)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领导小组”)为镇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镇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1.1 镇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王文君  镇常务副镇长

    副组长:马洪浩  镇人大主任

    成  员:党政办、经委、土管建委、财政办、综治办、民政办、人武部、应急办、派出所、教委、交管、工商、地税、国税、信用社、卫生院、电信、粮管所、供销社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

2.1.2 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镇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

(3)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 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党政办:牵头制订本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镇救灾工作;指导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核查、评估灾情,灾情,管理、分配省、市、区下拨和镇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储备建设和救灾捐赠。

(2)经委、农办、土管建委: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3)工商、地税、国税: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4)经委、民政办: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动用镇级储备商品稳定市场;负责协调落实相关合作项目救灾及灾后重建。

(5)教委: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受灾校舍的恢复重建。

(6)农办:安排抗灾救灾项目,组织协调抗灾救灾行动,协调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人员搜救;开展灾情宏观调查;组织现场监视、监测和灾情分析会商。

(7)派出所、交管、综治办: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疏散、转移受灾群众,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

(8)财政办:负责救灾准备资金的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工作。负责对救灾款物、物资储备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9)农办: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掌握、汛情和旱情,对主要河流、水库进行调度,配置水资源,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指导灾区做好农作物救灾种子调配、供应及损毁农田的修复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10)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开展疾病监测,做好紧急免疫和重灾地区场所消毒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治疗。

(11)安监办:组织或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12)供电所:负责组织灾区的电力供应和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

(13)人武部:根据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突击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相关地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2日常办事机构

    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党政办,作为镇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镇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1)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出救灾工作措施和建议。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3)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5)承担镇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3 灾害救助分级

    依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灾害救助的实际需要,自然灾害救助划分为特别严重灾害(Ⅰ级)、严重灾害(Ⅱ级)、较重灾害(Ⅲ级)、一般灾害(Ⅳ级)四个等级。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1)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社区救灾资金预算。

(2)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镇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对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点,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必需的衣被、净水器、食品等救灾物资。

(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灾区邻近的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点中的救灾储备物资。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1)加强镇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镇、村二级的救灾通信网络,时刻确保与上级政府间的救灾通信联系,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在部门间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服务,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1)镇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建立镇级避灾中心。

4.5 人力资源准备

(1)完善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业队伍。必要时组织民政、卫生、农林、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业人员,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派出所、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训、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建立镇社会捐助接收站,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7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不定期开展对各社区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灾害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1)相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预警信息和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2)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社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并向镇政府报告。 

(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镇和社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做到信息共享。

5.2 灾情信息管理

5.2.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村对于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社区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区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社区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天9时之前向区政府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3)灾情核报。社区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灾情向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社区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镇汇总数据向区政府报告。

5.3 信息

(1)信息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重大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后,其中水旱灾害情况由镇三防办会同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 应急响应

(1)、依据自然灾害救助的分级,灾害救助行动实施分级响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社区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镇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实施统一指挥,给予协调支援。

    灾害发生后,镇领导小组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受领任务。情况紧急时,根据镇政府指令,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按本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救助职责。实行24小时值班;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 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事件稳定后,由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由本级领导小组确定响应终止。

    各成员单位要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结果、响应职责的履行、响应的组织、响应的保障、平时的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响应评估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1)根据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民政办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区民政局,并附分社区灾情统计表。

(2)镇民政办陪同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镇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社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各社区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2日内将全镇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区民政局,并附分社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镇民政办陪同区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镇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镇政府向区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及上级部门拨款情况,会同镇财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促恢复重建工作。

(7)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8、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除由镇政府进行表彰外,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范文第4篇

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自然灾害风险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发生频率低。一般灾害事故在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为几十次,而自然灾害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遇。因而在理论上损失概率分布属于“厚尾分布”,即尾部数据或极端数据出现的概率相对较大,而其参考对象一般是正态分布。因此,相对于正态分布来说,有更厚的尾部以及更尖的峰是厚尾分布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预测更加困难。(2)损失严重。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一般认为,灾害造成的损失会随着灾害自然强度的增加而成指数型上升,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和日益集中,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将越来越严重。给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以2011年日本东部大地震为例,这次地震给日本经济带来16万亿~25万亿日元的经济损失(约1850亿~3080亿美元),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6%~6%。(3)偶然性。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即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与否、何图3自然灾害风险的“厚尾分布”时何地发生、损失大小都难以预料,其突发性和极端性使得很难观测和获取损失数据和样本信息,使得人们无法知道其客观的发生概率,如地震的发生就很难准确地预测。(4)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普通风险通常只会影响一个或几个风险个体,但当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将会造成在同一时间或时段内,大范围、大面积、大量风险个体相同或相似的严重损失。这时,自然灾害风险个体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呈现高度的正相关性,也就是所谓的“风险累积(accumulationofrisk)”。因为风险累积,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同一区域内大量个体同时出现风险,不满足个体损失分布相互独立的要求,真实损失偏差往往大于三个标准差,这种高度相关性使风险个体之间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因而,“损失积聚”被认为是自然灾害风险的一种重要特征。这也是造成上述自然灾害损失严重性的主要原因。保险的本质是将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转移,并通过风险分散来实现这一目的。而保险只能在可保性的限制范围内运作,因此自然灾害风险若通过保险手段分散风险,可保性分析是其核心。下面重点探讨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

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2.1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

在保险经济学文献中,对风险的可保性有大量的研究。对于一般风险而言,传统的可保风险理论主要是从精算或者数理统计的角度分析的。保险经济学大师卡尔H.博尔奇(KarlH.Borch)于1974年提出判断风险的可保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1)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风险潜在损失是否过大。(3)损失概率与大小的模糊性(ambiguity)。斯科特E.哈林顿(ScottE.Harrington)和格雷戈里R.涅豪斯(GregoryR.Niehaus)提出影响风险可保性的成本因素主要有三方面:(1)保费附加成本,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和资本成本。(2)逆向选择。(3)道德风险。休斯顿于1964年提出可保风险须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这是大数法则应用的前提条件。(2)风险必须是纯粹性风险。(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4)风险单位是相互独立的,即保险标的不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的发生不能是相关的。即不存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以满足“大数法则”的统计假设。(5)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6)风险的模糊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内。瑞士再保险公司在巴鲁克柏林(BaruchBerliner)的基础上,分别从保险统计与精算、市场状况以及社会因素三个方面提出了可保风险标准,见表1。

2.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显而易见,对于“风险/不可确定性、损失事件、最大损失、平均损失、损失频率、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标准,自然灾害风险均不满足。(1)自然灾害风险的突发性不满足风险的可测性标准。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统计上难以做出有效的判断,因此存在模糊性。罗宾M.霍加斯(RobinM.Hogarth)和霍华德昆路德(HowardKunreuther)通过问卷式调查,研究了保险精算师在针对模糊概率与非模糊概率时做出的不同决策,结果表明,当风险是模糊的时候,精算师制定的保费远远高于非模糊的风险,则计算出保费可能高于精算公平时的价格。(2)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不满足损失事件相互独立性标准,地震、洪水、风暴潮等会影响十分广大的地区,可能使几个省(市)、数亿人同时受到不利影响。(3)从最大损失和平均损失的角度来看,世界每年平均自然灾害损失达数百亿元,自然灾害风险产生的损失是全球保险业难以承受的。损失的严重性不满足的最大损失是可负担以及平均损失适中的标准。(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频率较低,也不符合频率较高的标准。(5)从保险统计精算的逆选择因素考虑,在私人保险市场中,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可以预料,处于高风险地区的人们更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风险地区的人们不愿意购买,使得保费按照高风险地区的风险制定,又进一步将低风险地区的人们赶出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同时,道德风险会对自然灾害保险产生不利影响。当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后,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激励进行风险防范,而因为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后很难确认并且损失数额有可能被夸大。

2.3采用数量方法,通过对自然灾害风险成本的测算分析自然灾害风险是否可保

假设:H为自然灾害灾害强度因子、F为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V为被保险财产的脆弱性因子、IV为被保险财产价值、EPL为预计的期望损失、D为财产的损坏比例。显然,D=H×V,而EPL=D×IV。于是,保险公司的年平均损失:EL=F×EPL=F×H×V×IV。EL就是保险公司经营自然灾害风险的纯保费P,而保险公司的总保费PT还需要考虑经营费用Exp、股东回报P股东和再保险成本R,以及不确定性附加U(损失不可能每年按平均值发生,保险公司需要应对坏的年份)。因此,PT=P+Exp+U+R+P股东。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经营自然灾害风险,在于是否能够预测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损失强度,以及再保险成本R和不确定性附加U的大小,当R和U很大时,PT可能很大,自然灾害保险可能没有有效需求。U的大小与保险公司对洪灾的了解有关,模糊性越大,保险公司对洪灾造成的损失越难估计,其不确定性附加就会越大。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传统精算理论上分析,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可保风险标准。

3市场-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的拓展

历史上存在许多曾经被认为无法保险的风险在后来也找到了解决的方法。①在卡尔H.博尔奇所举的关于早期的商业通讯卫星及喷气飞机开航的承保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保险实务中,人们对那些没有经验记录来估算损失,而且一旦出险损失巨大的标的也能很好的承保。另一方面,古老的海上保险同样没有任何历史损失数据,却同样早就存在,并于17世纪后在英国伦敦得到了稳定发展。他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约,那么合同中的风险就可以定义为可保风险。国际上绝大多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都包含自然灾害风险或通过批单形式加保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理论无法解释。可见,精算理论基础上的可保风险是从技术层面上规定理想状态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缺乏损失记录,损失严重,严重的逆向选择等只是自然灾害保险在市场上难以运作的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

3.1市场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雅菲和拉塞尔指出自然灾害风险要求保险公司要保持大量的流动资本,而制度因素(会计准则、税收等)却制约了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不仅要解决时间风险,还要解决平滑的保费收入和不稳定的自然灾害保险支出的匹配问题。现代自然灾害保险的主要问题是能否取得额外的资本以对自然灾害风险上层损失支出进行融资。因此,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不是保险问题而是一个资本问题。以Arrow-Borch经典风险模型为基础的经济理论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下,保险市场的竞争将促使风险的帕累托有效率分配,同时所有可分散的风险通过互利的风险分散安排可以消除风险。风险将会集中到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并且经济中的残余系统风险会被在风险管理方面有比较优势的保险人或投资者承担,也即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保的。由此可见,风险的可保与否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其数理特征或精算假设,关键在于风险转移机制和市场结构的安排是否能够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分配以实现帕累托改进。即风险的可保性可定义为: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保险交易发生并成功实现风险由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并使各方从风险转移中获得效用改进,那么该风险就是可保的。

3.2社会效用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社会效用所指向的范畴十分广泛,包括法律、道德、公共政策等。例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有当一项风险事件本身是合法的风险且法律上也允许转移的时候,才被视为可保风险,风险转移必须要遵循监管的框架。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多数情况下是由政府通过公共选择机制来做出的,它能够以多种方式实施。我们将实施的基本类型分为禁止、提倡和参与。其中,参与依据程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政府可以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加以禁止,如对惩罚性罚款的保险;可以对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大加提倡,如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也可以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某些国家的自然灾害保险;甚至可以通过组建机构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从自然灾害风险本身的性质来看,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不同程度地干预自然灾害保险市场。比如,美国很早就发起并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其加利福利亚、佛罗里达等各州也都建立起州政府支持下的地震或飓风自然灾害保险计划。在欧洲,很多国家的政府都构建起政府与私人保险市场相结合的自然灾害管理体系。因此,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具有强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同精算标准相冲突,也以其为准。

3.3市场-社会效用角度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可保风险”的拓展

显而易见,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本应被排除在可保风险范围之外。但是由于自然灾害问题的特殊性,现实中政府对于自然灾害问题公共选择的结果是通过私营-公共的合作关系或多或少地参与管理,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扩展了可保风险的边界,自然灾害风险是社会效用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在政府的参与下,其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最终成为“保险供求双方可以为之达成交易的风险”,即可保风险。

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分散机制

在保证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拓展可保风险边界,开发出一系列拓展可保界限的工具与技术,建立整体性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见图3),对自然灾害保险经营而言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居民、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以及政府作为自然灾害保险风险损失分散主体,构建自然灾害风险的整体性分散机制[8]。

4.1直接保险——居民和保险公司损失分散

对于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高,损失额度较低的风险可以采取直接保险,并设置合理的免赔额、共保比例、赔偿限额等,规定居民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失份额。(1)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的设置应该与保险条款相配合,既要避免大量的小额赔款,降低赔付成本,又要让居民有能力承担,同时又要充分反映出不同地区的自然灾害风险的不同。赔偿限额使得居民承担了限额以上的损失。在新西兰、日本、土耳其的地震保险计划中,都设置了限额。设置限额的作用是:降低自然灾害保险系统所承担的总风险;保证了社会公平和自然灾害保险基金使用的有效性。(2)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设置保单条件,如除外责任和保障范围、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制等,激励投保人采取积极的风险减轻措施(riskmitigationmeasures,RMMs),这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此基础使保险与RMMs相结合,开展自然灾害保险,自然灾害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才能发挥出最大作用。(3)保险损失补偿。保险公司依据自然灾害保险基金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保险条款项下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份额。

4.2共同保险——保险市场损失分散

共同保险是指数名保险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要保人共同缔结同一保险契约。显而易见,共同保险可以免除由个别保险人自行独立承担巨额经济损失而分由多数保险人共同承担,以此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使自然灾害保险的经营更趋于稳健,同时更可扩大业务的承保空间。同时,所有参加共同保险的保险人均将自己所签单业务纳入共保体制,然后再依各共保人承受比例分予各共保人承担,这种先汇集所有保险人的不同业务加以集中处理方式,即是风险管理理论所谓的“风险组合(combination)”或“风险融合(pooling)”,它除有助于风险单位数量增加外,还可达到平均危险的目的。最后,由于保险经营采取共保方式,保险人可事先约定特定承受比例以限制本身承担的责任,使承保业务品质能确保于某一平均水平。此外,由于保险人对共保业务仅承受某一成数,危险单位数量自将随共保成数约定而自动切割呈倍数增加,如此自可增加危险单位数量。由此可知,共同保险有助于自然灾害损失在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分散。

4.3再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损失承担

自然灾害再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有效机制。自然灾害再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形成业务联合抵抗风险、分散风险,从而较好地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由于自然灾害再保险业务的建立,自然灾害再保险原保险人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不仅形成了联合的巨额保险基金,增强了整个保险业应付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而且形成了全社会风险分散的网络,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之内得以分散。(1)对巨大风险有效分散。当保险人承保的某项业务保额巨大,而标的又极少、风险非常集中时,保险人可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分保出去,以确保业务的财务稳定性。接受业务的一方,可视自身情况将业务全部留下,或留下一合适标准的责任额后,将超过部分转分保出去。这样,一个固有的巨大风险,就通过分保、转分保,一次一次地被平均化,使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损失发时,庞大的再保险网络可迅速履行巨额赔款。再保险这种对固有巨大风险的平均分散功能,是直接保险所不具备的。(2)对特定区域内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与固有巨大风险责任不同,有些风险责任是因积累而增大的,其特点是标的数量大,而单个标的的保险金额并不很大。这种积累的风险责任是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造成风险责任累积增大。例如农作物保险,可能因洪水、风暴、冰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袭击,致使某一领域内投保的财产全部受损。对于这类积累的风险责任,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风险向区域外分散,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显然,这种从地域空间角度来分散风险的功能是直接保险难以具备的。(3)对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即使长期经营的财政稳定性是良好的,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洪灾风险责任却显得过于集中,在某一时点发生的洪灾损失可能会抵消多年的盈利,造成财务的不稳定。在此情况下,通过再保险,保险人就能将其所承担的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从纵向(即时间方面)及横向(即标的数量方面)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4)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相互分保是扩大风险分散面的最好方式。相互分保的特点是:保险人既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分入,这样,使该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数额变化不大,却实现了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实现了风险的最佳分散,财务稳定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4.4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资本市场损失分散

由于巨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皆连续不断地增加,导致保险业与再保险业者因为资本不足而面临严重的破产威胁。由此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理念的变革,资本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securityofinsurancerisk)——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stransfer,ART),使得自然灾害风险在资金雄厚的资本市场上分散。如同再保险为一般保险公司提供额外的承保能力来源一样,资本需求降低了,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结合的产物,它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承保变得更为容易,并且保险的价格更加容易接受。它的主体思路是通过发行基于自然灾害保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代替传统风险承担者如再保险公司,将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是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使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得到分散,承保能力大幅提高,而且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和机会,也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其产品主要有:自然灾害债券(catastrophebond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future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options)、自然灾害互换(catastropheswaps)、或有资本票据(contingentsurplusnotes)等。

4.5财政救助——政府“最后再保险人”

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析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础。在面对频率越来越高、严重程度越来越大的自然灾害面前,政府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的定位不应当再是“第一保险人”,而应当是“最后再保险人”。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历史上,政府的灾后救助一直都被认为是应对自然灾害损失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损失之后,世界各国政府都会对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人们进行事后救助,这对受灾地区的恢复与重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当前自然灾害风险不断增强的趋势下,政府作为“第一保险人”承担灾后财政救助的自然灾害管理模式难以为继。这是因为,首先,相对于自然灾害损失,政府的财政救济只是“临时性、紧急性”的特殊救助,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补偿,受灾单位和个人承担了主要损失。其次,政府财政补偿是一种非契约性补偿,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其造成的损失是否补偿、什么时候补偿、补偿程度如何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经常造成应该补偿的受灾群体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偿或补偿的金额不适当等。同时,政府财政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人们对政府的依赖。然而建立在自然灾害保险意义上的整体性、多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政府干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式之一是承担的是较高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最后再保险人”。即在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异常年度,当通过商业化的保险、再保险和资本市场途径来无法补偿或摊回损失时,政府才作为“最后再保险人”角色承担极端损失。这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发挥保险市场力量实现损失分散;同时提高财政救助效率,并保障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多层次的损失分散机制稳定运行。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应急物流;应急物资保障;管理体系;物资储备

【中图分类号】 F2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1-245-2

电力生产和供应作为国家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命脉,电力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国家各行各业的方方面面。

尤其是近几年的各种自然灾害和其他事件导致电力设施毁损、电力供应中断,不仅其自身的业务连续性受到影响,也严重影响了其他业务领域的业务连续性。在这种情况下更凸显出电力企业应急物流管理的重要性。

一、电力设施受灾特点

电力系统所发生的故障,除了运行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外,很大一部分源于自然灾害(台风、暴雨、冰雪、地震等)。自然灾害对电力设施损害后造成的影响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物资需求数量大、品种多。挂网运行的电网设备品种繁多,设计规格也尽不相同,所以自然灾害影响过后, 电力设施经常是大范围受损,设施受损严重,抢修物资的需求呈现出数量大且品种多的特点。

二是物资需求统计难度大。由于自然灾害的破坏力强和影响面积大,电力设施受损量大、品种多,尤其是输电线路的所需用的各种材料,更是庞杂繁多。加之灾后的交通不便, 短时间内统计出受损设施的具体种类、数量及详细的设计要求等相关信息的难度非常大。

三是供货时间紧。电力设施受损,必然造成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的停止,特别是对交通、医疗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机构带来重要影响,要求尽快恢复供电,保证生产生活。然而抢修物资的供应包括需求统计、招标签约、供应商生产、物资调度配送等流程,抢修物资的供应时间尤显得异常紧迫。

四是供应商库存少且产能有限。受制于生产装备有限等因素,各厂家的产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无限扩大。

二、加强电力应急物流的必要性

电力应急物流正是为应对电力设施毁损后损失大,影响广,社会关注程度高的紧急情况下,为解决的物资的采购、供应、调度、配送、储备、维护及快速响应的一门重要课题。

所谓电力应急物流,是指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电网遭受重大损害的状态下,提供抢修电网恢复供电、灾后重建所需物资,以使灾害损失最小化为目标的特种物流活动。针对电力物资受灾特点,与其他行业的应急物流相比,电力应急物流呈现一下特征:(1)高电压等级性。生产性物资电压等级高,覆盖范围广,影响巨大。(2)非预见性和不确定性。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难以预测和预报,导致电网应急物资一时难以确定。(3)专业化和技术密集型。电网选用的电网设备、材料,原则上必须符合原电力设备设计选型、技术参数的要求。

三、建立电力应急物资保障组织体系

为了确保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快速响应,高效工作,各省电力公司应建立应急物资组织保障体系,实行三级管理机制: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应急物资保障指挥中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组。三级管理各司其职、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相互协作。

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审核应急物资总体计划和实施检查,制定公司应急物资保障工作要求,研究决定应急物资采购、供应及跨区域调拨等重大部署和决策。

应急物资保障指挥中心下达、落实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的任务,领导应急物资保障组的各项工作。

应急物资保障组制定应急物资采购方案,确认需求单位的应急物资采购需求,完成应急物资的采购、收货、入库、保管、出库工作,制定应急物资配送方案。

四、建立合理的备品储备管理制度

针对电力设备品种繁多、设计规格不一等特点,特别是部分重要设备的生产周期长、受灾影响面较大,电力公司须建立合理的备品储备及相关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地域电网运行特征、自然气候特点和应急工作需要,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交通便利”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建立公司应急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有效辐射公司经营区域。

甘肃公司按照兰州、河东、河西三个区域划分,在兰州、平凉、张掖三个地市的设立应急储备仓库,实施专项实物储备。实行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动态周转相结合,充分利用公司系统现有资源发挥各种物资储备方式的优势,保证应急物资的质量。避免由于库存物资积压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局面的产生。

为防止物资长时间储备出现质量问题,当储备物资储备时限到达一定储备周期后,可用于正常生产,使用后按照储备定额数量补充齐全。遇到重特大灾害时直接调用应急物资,调用后缺少物资按照储备定额数量及时补充齐全。

五、制定应急物资的采购策略

及时、准确统计需求信息。需求的统计时间长短、统计的准确与否在抢修物资的供应工作中显得非常重要。需求信息的快速上报,为物资管理人员的招标采购工作争取了时间, 为供应商的生产挤出了时间。抢修物资的准确统计,避免了供应商有限产能的浪费,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并为紧缺物资的生产提供了时间。

实现供应商的有效管理。在抢修物资的生产供应环节中,部分供应商可能面临资金短缺、技术力量薄弱、供电不足等困难。同时,由于供应商产能有限,如何根据需求的紧急程度和对抢修工作整体进度的影响等因素,合理、有效地安排供应商生产也成为应急采购工作的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