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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改革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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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改革的定义

数字化改革的定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数字化测绘大比例尺

中图分类号:P2文献标识码: A

在地形测量过程中,运用常规测量统计方式确是给工作人员造成了许多工作难度。主要有两个比较大的困难,一方面是怎样及时和准确地收集全野外地籍的大量数据,另一方面是怎样整合与编辑这些收集到数据并且加以分析。这两方面还是总结实践工作经验探索数字化测量流程中非常关键的两个步骤。

一、数字化测绘技术

数字化地籍测量主要指利用现代化技术把地形勘测转变成数字的方式。数字化地籍测量主要包含了充分运用扫描数字化仪等相关先进测量仪器完成全野外的测图,借助解析图仪完成遥感相片、航空摄影的测图等 [1]。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操作者一系列仪器同时能够处理好特殊情况,熟练掌握怎样把采集的地籍数据输入计算机,利用成图软件完成数据的整理和分析,最终制成数字化地籍图。

(一)数字化测绘现状

自从上世纪后期我国就已经开始不断尝试研究大比例地籍图全野外的测量技术,大致发展过程中如下:

通常情况下运用全站仪完成全野外测量,把测量获取的数据利用电子薄记录过后传输到计算机中,再把标注测点的点号草图传输到计算机中,利用计算机实现人机交互,方便及时修正与补充,最终形成数字化测图相关图形文件,然后由绘图仪自动制作出地籍图。

利用全站仪完成全野外测量,后期工作获得的突破性进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替换了以往系统软件运用新型智能数据收集软件;另一方面是完成了计算机和电子手薄直接的接触。

二、全野外数字化地籍测量主要流程

为了可以更好地完成数字化测量任务,各个方面探讨测量详细流程是至关重要的工作。依据多年来从事于测绘工作的实践经验,流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在现实运用时,全野外的数字化测量主要流程包含测绘前准备工作和测绘地点及测绘整体设计与测绘数据的标准化极短等,如图1所示。

图1数字化地籍测量流程图

(一)数字化测量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进行每一次的全野外测量前,必须做好测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其是测量工作可以正常进行的基础[2]。现代数字化测量获取的是数字地形图,运用计算机控制测绘仪器,并且结合静态的GPS配合导线法,和以往的方法相比较来讲,具有操作简单、测量及成图精度高特点。全野外的数字化测量前期准备工作主要以下几个工作内容。第一是明确项目类型,制定对应的技术设计书。第二是对野外地形进行检查和巡视工作,必须重点做好该环节的工作,地形检查严重影响着研究成果的质量与精度。第三是绘制地形图,同时对地形图进行分幅,把图框模板放置于安装盘的Blocks目录中,而且输入相关测绘单位和测量员及用图单位等相关信息。第四是选取适当的数字化测量软件,现阶段软件的种类有很多,比如清华山维和北京威远图及CASS系列等相关专用软件。第五是在相对较为复杂的地区地形测量过程中,要先编辑地形草图当作地形图的原型。第六是依照规范确定的对应测量精度标准。

(二)控制测量方式的运用

在该步骤中,地形控制点精度直接关系着地形测量的整个过程,是全程高质量测量的关键与基础[3]。本文主要介绍了以下几个地形控制测量的方式。首先是静态GPS控制测量,此测量方式拥有定位精度高和控制范围广及选址比较灵活与无需全天工作等诸多优点。其次是导线测量,此测量方式在城乡地形控制测量过程中表现突出,可以在整个测量中有效防止粗差的发生,尤其适合于城乡中地形测量隐蔽区域。最后是GPS-RTK控制流量,此方式的优点主要是可以提供三维坐标,让人产生深刻的立体印象。

(三)测绘数据搜集时期的地形测量

在进行此步骤时,必须处理好自定义编码收集和碎部点三维坐标,尤其要注重收集碎部点过程中的数学精度和采集数量及收集自定义编码过程中的自我识别精度,还要注意碎部点和碎部点之间的关系[4]。在现实应用时,尽可能保持在一个测站上,只要确保能通视而且满足相关需求,就可以及时收集,不可以过渡频繁地改动观测点。而在自定义编码收集过程中不要过分苛刻,在绘图过程中工作能源能够识别出就可以。

(四)测绘数据的标准化

测绘数据标准化是把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充分的整合及分类,贯穿原始地形草图到成果图输出的全过程。原始地形草图作为室内编辑的重要基础图,首先要由绘图人员跑点绘制,然后由绘图人员把数据传输给编辑工作人员完成室内编辑。另外数字化地形测量必须把每天的测点数据玩车工及时传输与整合,方便绘图人员在有效的记录时间之内完成编辑处理。在地形图具体编辑阶段,必须运用测绘软件完成展点和连线机勾绘等相关高效操作。另外当分幅与图形轮廓修饰过后,经过检查确定没有疏漏之后,就能够打印输出成果图了。

结束语:

数字化地形测量是一项先进的地测技术,与计算机有效结合的程度与自动化程度及计算的测量精度是其他相关测量手段无法达到的。数字化地籍测量技术,必然成为未来我国大比例尺度地籍图测绘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应该进一步推广与普及数字化地籍测量技术,强化宣传与研究力度。

参考文献:

[1]刘家臣,聂晓艳,张晓燕,田昌妮,张渝庆.基于遥感技术的大比例尺土地利用图制作[A].第十五届全国遥感技术学术交流会论文摘要集[C].2012,(11).

[2]王志.RTK技术与数字测图在城镇地籍测量中的应用初探以黑龙江省二九零农场为例[A].新技术在土地调查中的应用与土地科学技术发展-2005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3,(5).

数字化改革的定义范文第2篇

 

1971年至1972年间,分别位于美国东西两岸的斯坦福大学与麻省理工学院的学生,利用当今互联网的雏形“ARPAnet”进行了一次商事交易,由此拉开了人类电子商务活动的历史序幕。如今电商已经深刻改变了人类经济生活的样态,中外学者、机构都对其做了深入的研究。不同研究者对电子商务定义的内涵、外延各有不同,但其核心都是近似的,即电子商务就是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务交易。

 

通常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对象数字化,交易流程电子化,交易空间无界化等特性。电子商务因其具有这些特性,对各国税收法律制度造成了剧烈的冲击。其中,由于电商模式具有交易对象虚拟化的特性,数字化商品的出现和风靡,剧烈的冲击了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

 

一、电子商务模式下字化商品的出现

 

在互联网发展早期,由于网络传播效率有限,绝大多数的信息类商品都需要实体的承载物,像传统有型商品一样进行购买、交付。近二十年来,在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的背景下,网络传播的效率、网络连接的普遍性大大提高,信息类商品得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交付。这既降低了信息类商品的交易成本,还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电商交易的虚拟化催生了数字化商品的风靡,这一新型的交易对象,也对现有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数字化商品是指以数码形式存在的非实体商品,是电商最重要的交易对象之一。人类通过信息技术将以信息产品从实体形式转变为数字化形式,包括音乐、计算机软图片、书籍、电影以及数据库等,使得信息可以更迅速、便捷、低成本地传播和交易。承载信息的实体媒介正在逐渐消失,如磁盘、磁带、光盘等,甚至书本、杂志等传统印刷物也受到了来自电子书的巨大冲击而逐渐减少。尽管目前通过实体载物交易数字化商品的间接电商活动仍有一定的市场,但更多的是利用网络传输进行交易的直接电商。

 

二、电子商务模式下数字化商品对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造成的困扰

 

1、现行增值税法律有关征税范围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这里的“货物”不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在这两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内,增值税应税劳务仅限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是指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在进口环节征增值税。此外,暂行条例还对应征增值税的几种特殊情形了做特殊规定,包括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以及兼营非应税劳务。国家税务总局还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文件,对不征增值税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包括部分融资租赁业务、转让著作权所有权而发生的额销售电影、录像带、录音磁带母带业务、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等等。

 

“营改增”改革至今,除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以外,原营业税征税范围都已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电信业。其中对电商影响最大的应属部分现代服务业和电信业。根据规定,应税现代服务业中的技术类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以及广播影视服务;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这些应税服务属于当前电商发展的热门领域,它们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对应税电商企业征纳增值税起到了规范作用,也适应了电商的最新发展。

 

2.数字化商品对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造成的困扰

 

(1)现行增值税法律缺乏对数字化商品的科学界定

 

现行的增值税法律文件,鲜有对数字化商品或其分类进行界定的内容。在软件领域,主要依据是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该文件对软件产品涉增值税问题作了如下规定:①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翻译)后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②对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且著作权属受托方征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经国家版权注册登记,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计算机软件生产、销售是否涉增值税的问题,我国税务机关采取了如下的方法:一方面,对于销售自产计算机软件的,税务机关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实体商品,适用原有的“增值税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征收;另一方面,对于计算软件进行生产、加工的,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是否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所有权作为是否征收增值税的标准。由此可见,我国税务机关是以是否“转让无形资产”作为计算机软件是否征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界分标准。这一规定在“营改增”推行之前具有合理性,但在全面推行“营改增”的时下,该规定已不能完全解决电商模式下数字化商品的应税问题。

 

(2)数字化商品和数字化劳务难以区分造成的稽征困扰

 

过去,数字化商品对增值税征收造成的最突出困扰是税种的区分问题。我国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并入增值税纳税范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税种上的混淆问题。但是,税务机关仍然需要对具体的数字化商品交易进行区分,对其到底属于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应税劳务进行辨别,从而适用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准确地区分数字化商品和电商应税劳务绝非易事。直接电商仅通过网络传输数据提品、服务来完成交易。在网络上,无论是销售还是服务都由代码构成,其外在形态可以是高度类似的。特别是电商模式下的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文化产业服务),纳税人往往通过即时或非即时的文字、语音、视频、演示程序以及这些数码信息的集合来为交易相对方提供特定的劳务,相对方则通过接收这些数码信息来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从形式上看,以数据为媒介的应税劳务和数字化商品的销售几乎没有区别,纳税机关因此很难进行准确地稽查和监管。三、域外对数字化商品适用征税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

 

1.欧盟对数字化商品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争议和结论

 

由于欧盟内大多数国家采用复合税率,对书籍、报刊、医药等往往采用较低的税率。在电商条件下,内容商品有三种存在方式,一是直接制作成实体形式,如书籍等,二是制作成数字化形式通过网络直接传输,三是制作成数字化形式后再储存于实体媒介中。如此就引发了一个问题,销售者提供同一内容不同形式的商品,可能存在不同税率。例如,电子书不符合传统书籍的定义,对其销售可能适用高于优惠税率的普通税率,这对于从事电子书交易的销售方来说有所不公。

 

数字化商品亦使商品与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欧盟在过去并不对法律意见或广告咨询等服务根据其提供的方式加以区分。无论是传统面对面的方式还是通过网络,都根据提供劳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当特定服务通过网络方式提供时,很容易被混淆成为商品销售。因为网络化服务的提供,无论哪种类型,都通过数据传输送达购买者,这与数字化商品的送达方式极为相似。而当这些服务的内容导入实体载体如软硬盘等通过实体方式送达时,又容易与实体商品销售混淆。对此,有的学者提出,应根据《第六号指令》的既定规则,将数字化商品交易视为如电流等类似的有形财产。另有一些学者认为应从税收中立及量能原则角度出发,对数字化商品的实质内容价值进行认定,以区分其不同类型。

 

就上述问题,欧盟执委会在1998年《电商与间接税》报告中统一指导意见:“一项以数字形式通过电子网络分发的产品供给应视为增值税下的服务……有形产品应属于增值税下的货物,而当其通过电子方式传送时,则属于增值税下的服务。”该指导意见在2002年《第六号指令》修正案中得以通过立法方式明确并一直适用。

 

2.美国销售税(使用税)法律制度对数字化商品的定性

 

美国尽管并不征收增值税,但其在销售税(使用税)法律制度在电商发展的背景下,对数字化商品适用征税范围的发展和演变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在电商雏形期的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多个州法院就曾对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作出判断,如哥伦比亚特区与通用计算机协会案、阿拉巴马州与中央计算机服务公司案等。当时州法院多认为,计算机软件以信息为形态保存在在计算机硬件当中。信息是一种无形知识,即使保存这一知识的硬盘或磁卡毁损灭失,仍不妨碍计算机将其保存、运作进而执行其原先设定的功能。实体的磁盘等是有形物,但软件并不是必须载于磁盘之内,还可以储存于人脑之中,同样可达到传达效果。因此认为计算机软件不属于有形财产,而是无形财产。

 

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后,这一司法观点出现了变化。1994年,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在“中南贝尔电话公司与巴泰勒米”一案中,指出应视计算机软件为“有形个人财产”。法院首先否定计算机软件仅仅是信息智能的概念,认为计算机软件是必须储藏在物理形式之下的知识。计算机软件必须拥有载体,或是磁盘、硬盘等,从而能够被人感知。使用计算机软件同样必须通过计算机辅助,如同书本、电影或声音须依附在有体的媒介物上,本身不能独立于储存的媒介物之外,故符合有形财产的定义。其次,计算机软件的交付方式不应改变其性质。无论是通过有形物如硬盘、磁盘将软件寄送给购买者,还是直接通过网络途径传输给购买者,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不变,均属有形个人财产。据此,该州法院认为州政府有权对本州计算机软件销售征销售税、使用税。

 

在电商兴起初期,各州并未急于开展对下载数字化商品征税,但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随着电商的发展引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购买、下载数字化商品,许多州开始寻找向数字化商品交易征税的立法途径。受制于《互联网免税法案》和联邦法院对宪法“商业条款”的判定,各州议会通过不同的方式对本周内的数字化商品交易进行征税。一些州采用类似上述判决的认定方法,修改本州的销售税(使用税),将数字化商品交易视为有形个人财产交易,纳入普通销售税、使用税征收范畴当中。另一些州则采用单独立法的方式,明确对数字化商品征税。这些立法、修订普遍发生在2005年至2010年间,而除了极少数的如北达科他州、华盛顿等州明确不对数字化商品征税以外,绝大多数州均对本州数字化交易进行征销售税、使用税。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至今仍未在诉讼中对各州的做法进行判断或否决。这反应了美国将电商模式下数字化商品交易视为销售货物的倾向。

 

四、电商模式下数字化商品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分析和建议

 

笔者认为,首先应从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探究数字化商品的界定。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而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结合我国民法对“物”的定义,“物”的重要界分标准是其独立与主体之外的能为人所支配的形体。具有实体载体、外型可触摸的特点,可以作为界定货物的依据。当然,不能绝对地说通过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就没有实体形态,因为数据代码本质仍是一种物质,其所借助的网络空间,也是必须由实体的服务器等“有型”、“有体”的计算机组成的,是一种特殊的“物”。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数字化商品交付的实体化的不同,来对数字化商品所适用的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区分。简而言之,笔者认为可以将数字化商品区别为,有型商品形式交易的数字化商品和完全通过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

 

1.对通过有型商品交易方式销售的数字化商品,适用“销售货物”征税

 

目前仍存在大量的实体化数字化商品,这些数字化商品和传统商品类似,都必须直接承载于一定的有型载体中,像传统商品一样进行买卖、交付。以电子书、影像光碟为例,其作为商品为消费者使用的实质,是其中虚拟的数字组合,但这些商品都通过其装载的磁盘进行买卖或交易。电商经营者仍然需要将这类数字化商品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送达到购买者手中方可完成交易。这种交易方式的本质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这种交易数字化商品的间接电商,仅是把网络作为信息,达成合意的工具。在这一点上,美国与欧盟都采用了相同的做法。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通过有型承载物交易的数字化商品,可以沿用现行增值税法律中“销售货物”的规定加以征收。

 

2.对通过网络传输交付的数字化商品,适用“提供劳务”征税

 

非以实体形态交付的数字化商品,无论是网络传输的电子书,还是计算机软件,其实质是计算机中的数字代码,无法离开计算机设备而独立存在,不具有独立性。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对物质资源的直接消耗或占用相对实体商品(包括实体数字化商品)少,它比起实体商品而言,更体现人的劳动,而非有型商品本身的属性或价值。举例而言,制作实体商品的形体往往会对其价值具有决定作用,尽管实体商品也必然蕴含人的劳动,但其形体是销售的主要途径。虽然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也必须通过物理存在的网络进行买卖,但其实体形式(如网络制式,文件格式等)并不能决定其价值。该种产品的价值,更多决定于其信息的质量,而信息的质量,是直接由人脑的劳动决定的。所以网络传播的数字化商品更符合劳务的属性,而非货物的属性。

 

(1)有利于维护税收中性。“税收中性是增值税的重要特性,它要求增值税对电商发展不造成税收以外的负担,亦不影响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如前文所述,有形交付作为区分数字化商品的重要标准,是因为载体形式能够决定或对该商品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换个角度说,在承载同样信息的情况下,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往往比实体交付的数字化商品成本更低。尽管信息相同,但购买者(消费者)的使用方式却有所不同,通常实体数字化商品具有更多的附加价值。因此,为了维护税收中性,应当对这两种数字化商品区别征税,且对适用劳务征税的网络传输数字化商品适用较低的税率,亦如现行“营改增”改革对“信息服务”征低税率的做法一样。

 

(2)有利于维护现行制度的稳定性。将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根据劳务征增值税,有助于维护对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的稳定性。现行的增值税以销售货物为主要的征税范围,多年以来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征管经验和制度形态。世界上实施增值税法律的国家,对销售货物的规定也较为统一。现行的“销售货物”规定,在交付实体商品的间接电子商务领域仍能适用。如将“货物”的范围扩大到此类数字化商品,恐怕对现行税制冲击巨大,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修改,容易引起增值税征管的混乱。

 

(3)有利于国际税收协调。在“营改增”改革的推进下,我国逐渐从原有的增值税、营业税并行的税制结构,转变为与国际接轨的以增值税覆盖社会全部生产经营部门的货劳税税制。目前全世界有超过140个国家征增值税,以欧盟、经合组织这些征收增值税国家组成组织为例,他们大多形成了对网路传输数字化商品按劳务征增值税的制度。鉴于这些国家的影响力,这一标准正在国际上进行广泛的扩张。我国采用此标准,显然有利于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税收协调。如果说“营改增”是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的第一步,那么对数字化商品按前述规则征收增值税,就是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改革同国际接轨的第二步。借此增强国际税收协作,在电商全球化背景下就显得更为重要。

数字化改革的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数字化 测绘 矿山测量 应用

[中图分类号] P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9-95-1

0引言

现代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提高,是矿山测量技术逐步向数据化迈进,同时对矿山测量的准确度和矿山工程顺利开展都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矿山企业对此也深表重视,利用数字化测绘的优势,构建科学的测量管理体系,组建优秀的测量人员,促进了矿山企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1数字化测绘的定义

矿山测量技术的发展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已经经历了四个阶段,从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技术(GIS)、全球定位技术(GPS)到数字化技术等多种新兴技术都得到蓬勃迅速的发展及广泛的应用, GPS、GIS,RS,数字化测绘等技术的发展,实现了工程测量方法的进一步科学化、高效化。

其中数字化测绘技术成为了现今矿山测量技术的新宠,得到了矿山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被广泛的应用在矿山测量中,通常数字化矿山测量技术主要体现在五大系统中,即采集、调度、功能、包装以及核心系统。数字化测绘技术的应用更好的服务于矿山勘探、设计、开发和生产运营的各个阶段,将矿山测量同现代化的技术融合,拓宽矿山测量的生存空间和业务范围,促进矿山测量的改进和发展,更好的迎合了市场经济体制和矿山体制的改革。

2数字化测绘的特点

2.1具有直观性、智能化

数字化测绘在矿山测量中的应用,主要是根据现代化的测绘技术、矿业工程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为基础的矿山测量,主要通过计算机进行模拟展示,将采集到的地质数据进行处理、管理、传输、分析,然后智能化的表达、应用、输出在电脑屏幕上,更加直观的展示出矿区地形地貌的特征,使矿区测量的数据更加清晰化,即使是非专业的人员也能了解到矿区建设的具体情况。

2.2具有便捷性、自动化

现代测绘技术是建立在电子技术、空间技术、光学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基础上的综合性技术,数字化测绘则是综合性技术的集成体现,数字化测量产品不仅使用便捷,即使出现故障维修上也是极其简单的,同时还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适时的进行不断的更新,使数字化测绘产品能够为矿区资源环境信息系统的建立提供基础性的资料,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

2.3具有精确性、广泛性

数字化测量产品的应用广泛,不仅仅应用在矿山测量上,同时还会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根据各种要素的数据进行在加工,从而可以广泛的应用的各个领域,得到不同用途的图件,随意对图形进行拼接、缩放,能够精确的测出所需的数据需求,可以随时补充修改,随时出新图提供使用。

3数字化测绘在矿山测量中的应用

3.1加强对数字化测绘技术的重视程度

国家经济的发展对矿业产品的需求量也在逐渐加大,矿区工程的建设也在不断扩展,为此,科学合理的测绘技术对矿区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矿区测量技术也有了突破性的创新,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技术(GIS)、全球定位技术(GPS)、数字化技术先后被应用到矿山测量工作中,并深受矿区领导的高度重视,特别是数字化测绘技术的应用,不仅提供了矿区测量的精准度,而且还更好的保障了矿山的生产安全。

3.2数字化测绘技术要以有关规范为基础

数字化测绘区别与其他的测绘技术,而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测绘技术,主要是利用全球的卫星定位系统、全站仪及计算机相关设备采集矿山生产与储量数据,利用CAD等软件绘制成图的数字化测绘技术。这样的数字化测绘技术要以有关规范为基础,在开展测量的同时还要控制好矿区一些不良因素的发生,要根据矿区的具体情况采用针对性的测量方法,更好的确保测量工作的质量。

3.3数字化测绘技术要以矿业企业测量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基础

数字化测绘技术的应用要根据矿区自身的特点进行应用,要以矿业企业测量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基础,数字化测绘技术包括电子经纬仪、全站型仪器、GPS接收机和多种地面或岩层移动变形监测仪器等数字化设备仪器在矿山测量的应用,矿区企业必须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数字化设备的储备工作,从而实现数字化测绘技术在对矿山测量上能够得到更加精确的数据,降低了测量工作的劳动强度,保证生产质量,

3.4提高矿山企业测量人员的专业技术

现如今,数字化测绘技术的应用已经被广大的矿山企业领导所重视,数字化测绘技术的推广应用也是势在必行的,为此,矿山企业测量人员的专业技术也需要不断的提高。

矿山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测量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数字化测绘技术水平,同时还要以科学的测量管理体系构建为基础,为数字化测绘技术的实施得到重要的保障,更好的促进数字化测量技术在矿山测量应用。

4结语

矿山测量涉及到的学科很多,是采矿技术和测量科学技术的一大集成,随着科学时代、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矿山测量的技术手段开始与数字化测绘紧密结合,从而现代化的测绘手段促进了矿山测量的进一步发展。数字化的测绘技术使矿山测量根据具有智能化、自动化、精确性等特点,将矿山数据采集、处理、管理、传输、分析、表达、应用、输出融为一体,为矿区工程建设提供有利的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1]吴飞,刘宏发.矿山测量数字化的研究与实践[J].矿业工程,2009:(04):21-22.

[2]邱本立,周青青,王建有.数字化测量技术在矿山测量的应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9):11-12.

[3]邱本立,周青青,王建有.数字化测量技术在矿山测量的应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9):10-11.

数字化改革的定义范文第4篇

政务信息资源作为当下国内大数据的主要来源之一,如何利用、挖掘、开发好,将对政务工作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和政府机构的改革创造有力的支撑环境,同时也能为国内大数据提供更好的基础资源。

为政务信息化“奠基”

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利用,将为政务工作的信息化奠定基础。利用信息技术为政务工作服务在国内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从最初公文处理,到现在行政审批,国内各级政府的电子政务建设都取得了较大进展,可以说已走过了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阶段,信息化在政务工作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已成为政务工作的关键性技术措施。但就目前电子政务使用情况而言,存在两大难题,一是缺乏政务信息;二是虽有政务信息,却无法有效使用。

第一个难题的症结在于,虽然包括行政审批等许多政务工作已纳入了信息化的范畴,但就政务工作的全局来看,还有更多工作(如政府的服务职能)还处于手工、半手工的状态,没有或很少采用信息技术。究其原因,除了政府职能转变较慢的主观因素外,很重要的客观因素是许多政务工作还没有按照信息化所需要的形式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也就是说它们还没有变成计算机、网络能处理的格式,从技术上讲自然也就无法纳入信息化处理的领域,政务信息缺失就在所难免。

第二个难题的症结在于,在已采用信息技术进行的政务工作中,由于政府各部门条块分割以及各自应用系统建设的独立性,导致了目前各业务部门的应用系统大都自成体系,重复建设严重;平台技术多样化,平台之间难于实现互通和互操作;相同的信息源多头采集、重复采集,造成数据命名、类型、格式差异,部门之间数据难以相容等现象,形成了很多“信息孤岛”,出现了信息共享的困难。虽然,信息交换技术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共享的困难,但它只是治标而非治本之策。因此,有政务信息,却无法有效使用的困惑依然存在。

对此,通过将各政府机构所有政务信息资源梳理清楚,形成“政务信息资源基本目录”;再将所有政务信息资源按计算机处理的要求分类,形成“政务信息资源基本指标目录”。有了这两个目录,各政府机构就可以将所有的政务信息资源数字化,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缺乏的问题;同时,因为各政府机构是按照这两个目录进行的政务信息资源数字化,其指标命名、类型、格式是标准、统一的,也就解决了虽有政务信息,却无法有效使用的问题。

归纳讲政务信息资源利用就是既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的标准,又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的来源,从根本上解决未数字化的政务信息资源能够数字化,已数字化的政务信息资源能够共享的问题。

厘清政务信息开发“脉络”

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利用,将为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理清轮廓。提起资源,人们首先会想到自然界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而才有可能想到信息也是资源。物质资源在农业和工业社会的作用,人力资源在工业和后工业社会的作用,我们都是有目共睹的。那么信息资源能干什么?能为我们带来什么效益?在此引用一句话来说明:当前在谈到企业发展时,我们时常能听到“一类公司做标准,二类公司做技术,三类公司做产品;做产品的公司挣微利,做技术的公司挣小利,做标准的公司挣大利;做产品的公司挣一天,做技术的公司挣一年,做标准的公司挣一代”。将这三类公司对应于资源来看,产品就是物质资源,技术就是人力资源,标准就是信息资源。由此可以看出信息资源将在今后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我国而言,在建设“新四化”的道路上,面临物质资源比较匮乏,人力资源相对薄弱的现实,要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信息资源的利用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资源既有内在属性,又有外在属性。如物质资源中的煤炭资源,其内在属性是其物理、化学特性,外在属性是其分布、数量等。经过几百年的勘测和研究,人类已基本掌握了地球上各类物质资源的内在和外在属性。近百年来的发展,人类对人力资源的外在属性已基本了解,但内在属性的掌握还有待完善。对信息资源,可以说我们现在不甚了解其内在属性,也未曾完全掌握其外在属性,有效利用就更谈不上了。

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利用,可以对各政府机构政务信息资源的内在属性加以研究,对其外在属性中的分布特性予以明确,逐步将政务信息资源从盲目的技术应用,转变为在清晰的理论指导下的综合应用。

“畅通”机构改革路

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利用,将为政府机构改革创造技术条件。政府机构的改革因涉及许多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大家来说都息息相关,而政务信息资源与政府机构改革之间也是密不可分的。

每当一个新机构成立,或老机构因职能转变而改为新机构时,其最早的文件,或定义该机构职能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政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性文件。但目前所制定的文件只是一个对机构职能的宏观定位,并未确定每项职能的具体内容,用信息化的术语讲就是没有定义每项职能的指标属性,即既没有确定每项职能的内在属性(职能管理内容),也没有定义其外在属性(职能管辖边界)。这就造成了在全国,同样一级、具有同样职能的政府机构,所具体管理的业务有差别、内部机构设置有差别、人员配置有差别、管辖的范围有差别的现象时有发生,形成了政府机构的非规范、非标准状态,制约了中央政令的畅通。

数字化改革的定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 直管房 保障房 档案管理 数字化

近年来,房产市场不发展快速,档案使用频率大幅提高,实现了房地产档案的促进社会发展功能。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在档案管理中得以运用,激发了档案管理策略运用的多重性,促进了档案管理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主管部门必须思考如何有效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这也是档案管理发展的必然方向。

1 现阶段我国房地产档案管理数字化的任务

1.1 形成数字化管理思维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日渐深化,房地产档案的利用频率也日益提高,需求也不断增长,这对档案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档案管理的手工方式耗时、耗力,工作效率较低。伴随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转型,管理模式已经由封闭型转管理模式转变为开放型管理模式。在新形势下,房地产档案管理模式要求管理人员观念必须转变。基于此,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将数字化的管理理念应用到房地产档案管理中,形成数字化管理思维。

1.2 明确各构建阶段的内容与任务

数字化管理档案馆是房地产档案管理发展的必然方向,体现在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管理环节当中。研究表明,房地产数字化档案馆的构建分成不同的发展阶段:

(1)档案馆业务自动化管理阶段,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各业务环节的自动化管理。

(2)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发展阶段,完善网络,通过档案馆局域网和与主管单位办公自动化接口的连接,实现资料和信息的共享网,实现由纸质文档向数字化信息数据的转换与保存。

(3)数字房地产档案馆的网络化建设阶段会将各档案馆的联网,全面数字化。

1.3 制定与长期坚持构建原则

实践证明,改革与创新过程中,必须有原则的建立与坚持。在房地产档案管理数字化方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统筹规划,重点突出,将视野放长远,明确工作重点,拿捏好轻重缓急。

(2)需求导向,应用促发展,明确构建目的、房地产档案管理数字化的服务对,以及为什么要构建数字化档案管理.

(3)整合资源,机制创新,注意现有管理资源的利用,通过删除机制不合理内容及创新,使管理数字化有效实现。

(4)防管结合,保障安全,构建数字化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对其资料的保密工作给予重点关注。

2 我国房地产档案管理数字化的策略

直管公房等保障房是我国房地产档案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以其为例,分析我国房地产档案管理数字化的策略中的重点。

2.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直管公房等保障房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设是档案收集完整、系统、准确、按时归档的重要保证。因此,要做好直管公房等保障房的档案管理,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制度、整理制度、归档制度、查阅制度、安全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等等。

2.2 加强档案数字化工作

首先,数字化是现代档案管理的主要趋势,需要做好材料调查和搜集,对房产档案进行清理、检查和鉴定,保证档案资料完整。其次,档案内容要精确简洁,应精简档案中的不必要内容。最后,保证档案资料内容清晰,排序也符合规定;数字化后,还应对信息质量进行检查。

2.3 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套并存

直管公房等保障房的档案数字化是档案工作中的新内容、新发展,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数字化档案中信息归纳问题、档案的执行凭证问题、数字化档案的安全访问和安全管理问题,以及者信息规范化问题,等等。因此,必须在相当时间内,对档案管理实行双保险:在使用电子计算机保存的同时,做好纸张档案储存,保证档案的安全。

2.4 加强前期资料的收集

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产档案必须是真实准确。如直管公房等保障房档案本身存在记录错误或误差,那么档案的法律效力就会被大幅削弱,在发挥凭证作用时出现证据无效和证据不足。因此,直管公房等保障房档案必须做好事前控制,在归档前严格把关:一是加强文件资料审核的管理,在搜集资料时做到真实、完整,保证资料合法有效;做好资料事前审查,为后期档案管理打下基础;二是档案资料移交的管理,在交接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对档案资料进行再检查,如发现错误或不足,档案管理人员可以拒收,但要说明原因,以便当事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5 注重人才的培养

从直管公房等保障房档案管理未来发展来看,只懂得计算机技术和纸质等载体的档案管理人员将无法胜任这项工作,现代化发展对管理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建设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实现直管公房等保障房档案管理的全面进步。数字化房产档案管理人才必须是全面的人才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积极面对挑战,解决问题。房产档案数字化的实现减少了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量,为直管公房等保障房档案的有效利用提供了更便捷的服务,有效增强了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房产档案部门必须抓住机遇,积极探索和努力实践,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直管公房等保障房档案管理的发展。

2.6 建立直管公房等保障房信息管理平台

为了支持直管公房等保障房档案管理数字化的有效、高效,还应积极建设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应做到以下几点:

(1)以网络全程监控,实行申请调查、审核登记、批准发放等保障房申购程序的全面监管。

(2)对低收入家庭、保障户、房源等的档案资料申请或退出实行全程管理,对保障对象从申请到实施保障的信息实行跟踪管理。

(3)设置合理化保障标准及合同模板,如租金、补贴、住房面积等。

(4)实行数据自定义管理,开通业务提醒,提倡业务流程查询,时限控制系统。

(5)建立资源共享系统,加强与其他相关房产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

参考文献

[1]朱志明.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措施[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05).

[2]玄艺.兰论房产档案室的数字化建设[J].中华教育周刊,2003(6).

[3]黄禹康.关于房地产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房地产,2004(04).

作者简介

杜海(1974-),男,现为吉林省四平市房产铁东经营管理处助理馆员。